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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Highway Engineering
JTG B01-2014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2015年0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第5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及其英文版和法文版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与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标准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4年9月30日
前言
为适应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初以交公便字[2011]3号通知,安排对《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以下简称《标准》03版)进行修订。修订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和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和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加,同时得到了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本次《标准》修订工作,系统总结了《标准》03版施行以来我国公路建设的经验,在充分吸收近年来公路行业科研成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了13项专题支撑科研项目,并参考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和先进技术。《标准》修订工作始终坚持面向需求、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标准化工作方针,全面体现“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的发展要求,坚持“先进理念、系统管理、经济可靠、有效实施”的工作原则,并结合我国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在强调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前提下,突出公路及其设施的功能在确定技术标准和指标中的主导作用。修订后的《标准》对于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构建完善合理的路网结构和“两个公路体系”建设、提高公路网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修订后《标准》分为10章,《标准》修订增加了公路改扩建、特殊地区高速公路、运行速度、非机动车和行人密集路段、设计年限、安全性评价、救灾通道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调整和补充了桥梁荷载、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节能环保、干线公路交通工程、乡村公路交叉等方面的规定;调整了公路适应交通量、车辆折算系数、交通量预测年限、服务水平分级、路基横断面宽度、纵坡、桥梁减宽、隧道断面及进出口线形、交通工程分类及建筑设施年限等方面的规定。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电话:010-65292718;传真:010-65292276)或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科技二路63号;邮编:710075;电话:029-88322888-8802;E-mail:BZXD@ccroad.com.cn),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编:霍明 李春风
主要参编人员:周荣贵 廖朝华 郭腾峰 孟书涛 张劲泉 余培玉 韩常领 孙芙灵 王蒙 汪晶
1 总则
1.0.1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
1.0.3 公路建设应按地区特点、交通特性、路网结构综合分析确定公路的功能,根据功能结合交通量、地形条件等选用技术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
1.0.4 公路建设项目应做好总体设计,使主体工程与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相互协调配套,充分发挥各自功能和项目的整体功能。
1.0.5 公路建设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在确定公路用地范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2 在风沙、雪害、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带设置防护、整治设施时,以及在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土地带采取处治措施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3 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绿化以及其他线外工程等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1.0.6 公路建设必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路环境保护应贯彻“保护优先、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综合治理”的原则。
2 公路建设应根据自然条件进行绿化、美化路容、保护环境。
3 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作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评价。
4 生态环境脆弱地区,或因公路建设可能造成环境近期难以恢复的地带,应作环境保护设计。
5 公路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公路废旧材料,节约工程建设资源。
1.0.7 公路分期修建必须遵照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总体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工程应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2 高速公路整体式断面路段不得横向分幅分期修建。
3 高速公路分离式断面路段可采用分幅分期修建,先期建成的一幅按双向交通通车时,应按二级公路通车条件进行管理。
1.0.8 公路改扩建时,应对改扩建方案和新建方案进行论证比选。采用改扩建方案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路改扩建时机应根据实际服务水平论证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服务水平宜在降低到三级服务水平下限之前,二、三级公路服务水平宜在降低到四级服务水平下限之前,四级公路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 利用现有公路局部路段因地形地物限制,提高设计速度将诱发工程地质病害、大幅增加工程造价或对保护环境、文物有较大影响时,该局部路段的设计可维持原设计速度,但其长度高速公路不宜大于15km,一、二级公路不宜大于10km。
3 高速公路改扩建应在进行交通组织设计、交通安全评价等基础上做出具体实施方案设计。在工程实施中,应减少对既有公路的干扰,并应有保证通行安全措施。维持通车路段的服务水平可降低一级,设计速度不宜低于60km/h。
4 一、二、三级公路改扩建时,应作保通设计方案。
5 沙漠、戈壁、草原等小交通量地区的高速公路分离式断面路段利用现有二级公路改建为一幅时,其设计洪水频率可维持原标准不变,设计速度不宜大于80km/h。
1.0.9 非机动车、行人密集路段宜考虑非机动车和行人等的交通需求,可根据交通组成情况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1.0.10 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干线公路应在设计时进行交通安全评价,其他公路在有条件时也可进行交通安全评价。
1.0.11 有救灾通道功能需求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可相应提高抗震及设计洪水频率标准。
1.0.12 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综合考虑建设、养护、管理等成本效益和安全、环保、运营等社会效益,选用综合效益最佳方案。
2 术语
2.0.1 公路改扩建 highway reconstruction & extension
在现有公路的基础上,为提高技术等级、通行能力或改善技术指标而进行的公路建设工程,包括公路的改建、扩建等。
2.0.2 公路功能 highway function
公路在路网中为车辆出行提供畅通直达、汇集疏散和出入通达的交通服务能力。主要干线公路和次要干线公路具有畅通直达的功能,主要集散公路和次要集散公路具有汇集疏散的功能,支线公路具有出入通达的功能。
2.0.3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
确定公路设计指标并使其相互协调的设计基准速度。
2.0.4 运行速度 operating speed
路面平整、潮湿,自由流状态下,行驶速度累计分布曲线上对应于85%分位值的速度。
2.0.5 限制速度 posted speed limit
对公路上行驶车辆规定的允许行驶速度的限值。
2.0.6 设计车辆 design vehicle
公路几何设计所采用的代表车型,其外廓尺寸、载质量和动力性能是确定公路几何参数的主要依据。
2.0.7 设计通行能力 design traffic capacity
相应设计服务水平下,公路设施通过车辆的最大小时流率。
2.0.8 服务水平 level of service
驾驶员感受公路交通流运行状况的质量指标,通常用平均行驶速度、行驶时间、驾驶自由度和交通延误等指标表征。
2.0.9 避险车道 evacuation/escape lane
在行车道外侧增设的、供制动失效车辆驶离、减速停车、自救的专用车道。
2.0.10 硬路肩 hard shoulder
与行车道相连,具有一定路面强度的带状部分。主要用于:为行车提供侧向余宽,为路面结构提供横向保护,为故障车辆紧急停车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宽度等。
2.0.11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service life
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养护条件下,路面、桥涵、隧道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或更换,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0.12 电子不停车收费 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
利用车辆自动识别技术实现不停车收费的全电子收费方式,简称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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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公路分级
3.1.1 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及四级公路等五个技术等级。
1 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高速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
2 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一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
3 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二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为5000~15000辆小客车。
4 三级公路为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三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为2000~6000辆小客车。
5 四级公路为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双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2000辆小客车以下;单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400辆小客车以下。
3.1.2 公路技术等级选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公路技术等级选用应根据路网规划、公路功能,并结合交通量论证确定。
2 主要干线公路应选用高速公路。
3 次要干线公路应选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
4 主要集散公路宜选用一、二级公路。
5 次要集散公路宜选用二、三级公路。
6 支线公路宜选用三、四级公路。
3.2 设计车辆
3.2.1 公路设计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规定如表3.2.1。
表3.2.1 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3.3 交通量
3.3.1 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项目的设计交通量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为20年;二、三级公路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为15年;四级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的起算年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计划通车年。
3.3.2 交通量换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汽车代表车型及车辆折算系数规定如表3.3.2。拖拉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量换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3.2 各汽车代表车型及车辆折算系数
2 公路上行驶的拖拉机每辆折算为4辆小客车。
3 公路通行能力分析所要求的车辆折算系数应针对路段、交叉口等形式,按不同的地形条件和交通需求,采用相应的折算系数。
3.3.3 公路设计小时交通量宜采用年第30位小时交通量,也可根据项目特点与需求,在当地年第20~40位小时交通量之间取值。
3.4 服务水平
3.4.1 公路服务水平分为六级,见附录A。
3.4.2 各级公路设计服务水平应不低于表3.4.2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4.2 各级公路设计服务水平
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三级公路 | 四级公路 |
服务水平 | 三级 | 三级 | 四级 | 四级 | — |
1 一级公路用作集散公路时,设计服务水平可降低一级。
2 长隧道及特长隧道路段、非机动车及行人密集路段、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分合流区段以及交织区段,设计服务水平可降低一级。
3.5 速度
3.5.1 各级公路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5.1的规定。设计速度的选用应根据公路的功能与技术等级,结合地形、工程经济、预期的运行速度和沿线土地利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5.1 设计速度
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三级公路 | 四级公路 | |||||||
设计速度(km/h) | 120 | 100 | 80 | 100 | 80 | 60 | 80 | 60 | 40 | 30 | 30 | 20 |
1 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不宜低于10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时,可以选用80km/h。
2 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10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80km/h。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60km/h。
3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的特殊困难局部路段,且因新建工程可能诱发工程地质病害时,经论证,该局部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60km/h,但长度不宜大于15km,或仅限于相邻两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路段。
4 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60km/h。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6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40km/h。
5 三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4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30km/h。
6 四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3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20km/h。
3.5.2 公路设计应采用运行速度进行检验。相邻路段运行速度之差应小于20km/h,同一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宜小于20km/h。
3.5.3 公路限制速度应根据设计速度、运行速度及路侧干扰与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3.6 建筑限界
3.6.1 各级公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图3.6.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3.6.1 各级公路的建筑限界(尺寸单位:m)
图中:W——行车道宽度;
L1——左侧硬路肩宽度;
L2——右侧硬路肩宽度;
S1——左侧路缘带宽度;
S2——右侧路缘带宽度;
L——侧向宽度。二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硬路肩宽度。三、四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度减去0.25m。设置护栏时,应根据护栏需要的宽度加宽路基;
L左——隧道内左侧侧向宽度;
L右——隧道内右侧侧向宽度;
C——当设计速度大于100km/h时为0.5m,小于或等于100km/h时为0.25m;
D——路缘石高度,小于或等于0.25m。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可不设路缘石;
M1——中间带宽度;
M2——中央分隔带宽度;
J——检修道宽度;
R——人行道宽度;
d——检修道或人行道高度;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当L≤1m时,E=L;当L>1m时,E=1m;
E1——建筑限界顶角宽度,当L1<1m,E1=L1,或S1+C<1m,E1=S1+C;当L1≥1m或S1+C≥1m时,E1=1m;
E2——建筑限界顶角宽度,E2=1m;
E左——建筑限界左顶角宽度,当L左≤1m时,E左=L左;当L左>1m时,E左=1m;
E右——建筑限界右顶角宽度,当L右≤1m时,E右=L右;当L右>1m时,E右=1m;
H——净空高度。
1 设置加(减)速车道、紧急停车带、爬坡车道、错车道、慢车道、车道隔离设施等路段,行车道应包括该部分的宽度。
2 八车道及以上的高速公路(整体式),设置左侧硬路肩时,建筑限界应包括左侧硬路肩宽度。
3 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4 人行道、自行车道、检修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应为2.50m。
5 路基、桥梁、隧道相互衔接处,其建筑限界应按过渡段处理。
3.7 抗震
3.7.1 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小于或等于0.05地区的公路工程,除有特殊要求外,可采用简易设防。
2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大于0.05、小于0.40地区的公路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
3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大于或等于0.40地区的公路工程,应进行专门的抗震研究和设计。
4 做过地震小区划地区的公路工程,应按主管部门审批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进行抗震设计。
4 路线
4.0.1 一般规定
1 确定路线走廊带应考虑走廊带内各种运输体系及不同层次路网间的分工与配合,据以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合理布局,充分发挥和提高公路总体综合效益。
2 公路选线必须由面到带、由带到线,在对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候气象、自然保护区等调查与勘察的基础上论证、确定路线方案。
3 路线线位应考虑同农田与水利建设、城市规划的配合,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水源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环境且同当地景观相协调。
4 各级公路应做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公路与相关路网、交通节点的关系,合理设置各类出入口、交叉和构造物。各类构造物的选型与布置应合理、实用、经济。
5 路线设计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和地形等条件,恰当选取设计速度,合理确定公路断面布置形式,正确运用各类技术指标,注意平纵线形组合、保持线形连续均衡,在确保行驶安全性的前提下,满足舒适,环保与经济等要求。
4.0.2 车道宽度应符合表4.0.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0.2 车道宽度
设计速度(km/h) | 120 | 100 | 80 | 60 | 40 | 30 | 20 |
车道宽度(m) | 3.75 | 3.75 | 3.75 | 3.50 | 3.50 | 3.25 | 3.00 |
2 以通行中、小型客运车辆为主且设计速度为80km/h及以上的公路,经论证车道宽度可采用3.5m。
3 四级公路采用单车道时,车道宽度应采用3.5m。
4 设置慢车道的二级公路,慢车道宽度应采用3.5m。
5 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公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的宽度,宜视实际情况确定。
4.0.3 各级公路车道数应符合表4.0.3的规定。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各路段车道数应根据设计交通量、设计通行能力确定,当车道数为双车道以上时应按双数增加。
表4.0.3 各级公路车道数
公路等级 | 高速、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三级公路 | 四级公路 |
车道数 | ≥4 | 2 | 2 | 2(1) |
4.0.4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必须设置中间带。中间带由中央分隔带和两条左侧路缘带组成。
1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应根据公路项目中央分隔带功能确定。
2 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应根据中间隔离设施的宽度确定。
3 左侧路缘带宽度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设计速度为120km/h、100km/h,受地形、地物限制的路段或多车道公路内侧车道仅限小型车辆通行的路段,左侧路缘带可论证采用0.50m。
表4.0.4 左侧路缘带宽度
设计车速(km/h) | 120 | 100 | 80 | 60 |
左侧路缘带宽度(m) | 0.75 | 0.75 | 0.50 | 0.50 |
4.0.5 路肩宽度应符合表4.0.5-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0.5-1 路肩宽度
注:1.正常情况下,应采用“一般值”;在设爬坡车道、变速车道及超车道路段,受地形、地物等条件限制路段及多车道公路特大桥,可论证采用“最小值”。
2.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以通行小客车为主时,右侧硬路肩宽度可采用括号内数值。
1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在右侧硬路肩宽度内设右侧路缘带,其宽度为0.50m。
2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采用分离式断面时,应设置左侧硬路肩,其宽度不应小于表4.0.5-2的规定值。左侧硬路肩宽度包含左侧路缘带宽度。
表4.0.5-2 分离式断面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左侧路肩宽度
设计速度(km/h) | 120 | 100 | 80 | 60 |
左侧硬路肩宽度(m) | 1.25 | 1.00 | 0.75 | 0.75 |
左侧土路肩宽度(m) | 0.75 | 0.75 | 0.75 | 0.50 |
3 八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宜设置左侧硬路肩,其宽度应不小于2.5m。左侧硬路肩宽度包含左侧路缘带宽度。
4.0.6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右侧硬路肩宽度小于2.50m时,应设置紧急停车带。紧急停车带宽度应为3.50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0m,间距不宜大于500m。
4.0.7 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管理设施等的出入口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设置加(减)速车道,二级公路应设置过渡段。
4.0.8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二级公路的连续上坡路段,当通行能力、运行安全受到影响时,应设置爬坡车道。爬坡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0m。六车道以上的高速公路,可不设置爬坡车道。
4.0.9 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结合交通安全评价论证设置避险车道。
4.0.10 二级公路货车比例较高时,可根据需要局部增设超车道。超车道宽度应按相应路段的车道宽度确定。
4.0.11 二级公路慢行车辆较多时,可根据需要采用加宽硬路肩的方式设置慢车道,并应增加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交通组织管理。
4.0.12 四级公路采用单车道时,应设置错车道。设置错车道路段的路基宽度不应小于双车道的路基宽度。
4.0.13 非机动车、行人密集公路和城市出入口的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侧分隔带、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4.0.14 公路路基宽度为车道宽度与路肩宽度之和,当设有中间带、加(减)速车道、爬坡车道、紧急停车带、超车道、错车道、慢车道、侧分隔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时,应计入这些部分的宽度。
4.0.15 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停车视距应不小于表4.0.15-1的规定。
表4.0.15-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 120 | 100 | 80 | 60 |
停车视距(m) | 210 | 160 | 110 | 75 |
2 二、三、四级公路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与超车视距应不小于表4.0.15-2的规定。
表4.0.15-2 二、三、四级公路停车、会车与超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 80 | 60 | 40 | 30 | 20 |
停车视距(m) | 110 | 75 | 40 | 30 | 20 |
会车视距(m) | 220 | 150 | 80 | 60 | 40 |
超车视距(m) | 550 | 350 | 200 | 150 | 100 |
3 互通式立交、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等各类出、入口应满足识别视距要求。
4 双车道公路应间隔设置满足超车视距的路段。
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大型车比例较高的二、三级公路,应采用货车停车视距对相关路段进行检验。货车的停车视距、识别视距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 积雪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
4.0.16 直线的最大与最小长度应有所限制。
4.0.17 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4.0.17的规定。
表4.0.17 圆曲线最小半径
4.0.18 公路圆曲线半径小于表4.0.17“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应设置圆曲线超高。最大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地区,圆曲线最大超高应采用8%。
2 积雪冰冻地区,最大超高值应采取6%。
3 以通行中、小型客车为主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最大超高可采用10%。
4 城镇区域公路,最大超高值可采取4%。
4.0.19 直线与小于表4.0.17不设超高最小半径的圆曲线相衔接处,应设置缓和曲线。缓和曲线采用回旋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缓和曲线参数及其长度应根据线形设计以及对安全、视觉、景观等的要求,选用较大的数值。
2 四级公路直线与小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的圆曲线相衔接处,可不设置缓和曲线,用超高、加宽缓和段径相连接。
4.0.20 最大纵坡应符合表4.0.2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0.20 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km/h) | 120 | 100 | 80 | 60 | 40 | 30 | 20 |
最大纵坡(%) | 3 | 4 | 5 | 6 | 7 | 8 | 9 |
1 设计速度为120km/h、100km/h、80km/h的高速公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值可增加1%。
2 公路改扩建中,设计速度为40km/h、30km/h、20km/h的利用原有公路的路段,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值可增加1%。
3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越岭路线连续上坡(或下坡)路段,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5%;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5%
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论证采用合理的平均纵坡。对存在连续长、陡纵坡的路段应进行安全性评价。
4.0.21 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应符合表4.0.21的规定。
表4.0.21 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m)
4.0.22 公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不应小于表4.0.22的规定值。
表4.0.22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
5 路基路面
5.0.1 一般规定
1 路基路面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结合沿线地形、地质及路用材料、气候等自然条件进行设计,保证其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路面面层应满足平整和抗滑的要求。
2 路基应设置排水设施与防护设施,取土、弃土应进行专门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堵塞河道和诱发路基病害;应进行路基表土综合利用方案设计,充分利用资源。
3 应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安全、环境、土地、经济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路基断面形式。
4 通过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段,必须查明其规模及其对公路的危害程度,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增强公路防灾、抗灾能力。
5 路基路面结构应遵循整体化设计原则。路基设计应根据可用填料、施工条件和当地成功经验,提出路基结构的设计要求与设计指标;路面结构设计应结合路基结构设计要求与设计指标进行综合设计,以满足路面结构耐久性要求。
6 公路改扩建项目的新建路面和原路面利用均应按现行标准进行设计,并应加强路基、路面的拼接设计;应对路面材料再生循环利用进行论证,充分利用废旧材料。
5.0.2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5.0.2的规定。
表5.0.2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三级公路 | 四级公路 |
设计洪水频率 | 1/100 | 1/100 | 1/50 | 1/25 | 按具体情况确定 |
2 城市周边地区的公路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应结合城市防洪标准,考虑救灾通道、排洪和泄洪需求综合确定。
5.0.3 路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高度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同时考虑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的作用,不使其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2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边缘高程,应高出表5.0.2规定设计洪水频率的计算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和0.5m的安全高度。
5.0.4 路基技术要求和原地面处理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堤基底应清理和压实。基底强度、稳定性不足时,应进行处理,以保证路基稳定,减少工后沉降。
2 路基压实度应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填挖深度、交通荷载等级和填料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路基压实度
注:1.表列压实度数值以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
2.特殊干旱或特殊潮湿地区的路基压实度,表列数值可适当降低。
3.三、四级公路修筑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其路基压实度应采用二级公路标准。
3 在满足路基各层压实度的前提下,应根据路基实际采用的填料类型和路面结构设计要求,确定路床顶面回弹模量标准。对于重载交通路基、软弱和特殊土路基,可适当提高路床顶面回弹模量标准。
5.0.5 路基防护应根据公路功能,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证路基稳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防护应采取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并与景观相协调。
2 深挖、高填路基边坡路段,必须查明工程地质情况,针对其工程特性进行路基防护设计。对存在稳定性隐患的边坡,应进行稳定性分析,采用加固、防护措施,保证边坡的稳定。
3 沿河路段必须查明河流特性及其演变规律,采取防止冲刷路基的防护措施。凡侵占、改移河道的地段,必须做出专门防护设计。
5.0.6 路面结构设计标准轴载为双轮组单轴100kN,轮胎压力0.7MPa。重载交通路段可根据实际调查的轴载谱采用分向、分道方式进行路面结构设计。
5.0.7 路面类型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环境保护、工程造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论证后选用;路面结构形式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交通荷载、当地材料,并结合路面结构耐久性、资源循环利用等因素进行全寿命周期经济分析后合理确定。
5.0.8 公路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小于表5.0.8的规定。
表5.0.8 公路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三级公路 | 四级公路 | |
设计使用年限(年) | 沥青混凝土路面 | 15 | 15 | 12 | 10 | 8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30 | 20 | 15 | 10 |
5.0.9 路面结构层材料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路面垫层宜采用水稳性好的粗粒料类材料或稳定类材料。路基填料采用尾矿、矿渣等材料时,应作环保评价,明确利用方案及处置措施。
5.0.10 路基路面排水与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路面排水应综合设计、合理布局,并与沿线排灌系统相协调,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
2 根据公路等级,结合沿线气象、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设置必要的地表排水、路面内部排水、地下排水等设施,并与沿线排水系统相配合,形成完整的排水体系。
3 特殊地质地段的路基、路面排水设计,必须与该特殊工程整治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设计。
4 路基、路面结构设计应进行防水设计,以减少路面结构水损坏。
5.0.11 高速公路路面不应分期修建,位于软土、高填方等工后沉降较大的局部路段,面层可一次设计、分期实施。
5.0.12 沙漠、戈壁、草原等地区小交通量高速公路,其右侧硬路肩部分的面层可分期修建,但在分期修建实施前,应采取技术措施对右侧硬路肩面层进行处理,保证交通安全。
6 桥涵
6.0.1 一般规定
1 桥涵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通行能力及防灾减灾等要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和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2 桥涵应按照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的原则,考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等因素,进行全寿命设计。
3 桥涵应与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特殊大桥宜进行景观设计。
4 桥涵的设置应结合农田基本建设考虑排灌的需要。
5 特大桥、大桥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的河段,并应避开断层、岩溶、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带。在受条件限制而选取不利桥位时,必须采取防控措施并进行严格论证。
6 桥面铺装应有完善的桥面防水、排水系统。
7 桥涵跨径小于或等于50m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装配式结构、机械化和工厂化施工。
8 对于分期修建的桥梁,应选择先期与后期易衔接的结构形式。
9 桥涵应设置维修养护通道,特大桥和大桥应设置必要的养护设施。
6.0.2 桥涵分类规定如表6.0.2。
表6.0.2 桥涵分类
注:1.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
2.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端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桥梁为桥面系车道长度。
3.管涵及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
4.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间距离或桥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距为准;拱式桥和涵洞以净跨径为准。
6.0.3 有桥台的桥梁,桥梁全长应为两岸桥台侧墙或八字墙尾端间的距离;无桥台的桥梁,桥梁全长应为桥面系的长度。
6.0.4 桥涵标准化跨径规定如下:0.75m、1.0m、1.25m、1.5m、2.0m、2.5m、3.0m、4.0m、5.0m、6.0m、8.0m、10m、13m、16m、20m、25m、30m、35m、40m、45m、50m。
6.0.5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0.5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
1 二级公路的特大桥以及三、四级公路的大桥,在河床比降大、易于冲刷的情况下,宜提高一级设计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
2 沿河纵向高架桥和桥头引道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本标准第5.0.2条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规定。
3 多孔中小跨径的特大桥可采用大桥的设计洪水频率。
6.0.6 桥面净空应符合本标准第3.6.1条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车道公路上的特大桥为整体式上部结构时,中央分隔带宽度应根据所采用的护栏形式确定。
2 特大桥的路肩宽度经论证后可采用表4.0.5-1的最小值。
3 路、桥不同宽度间应顺适过渡。
4 桥上设置的各种管线、安全设施及标志等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6.0.7 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航或流放木筏的河流,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或流放木筏的要求。
2 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被交叉公路、铁路、其他道路等建筑限界的规定。
3 桥下净空应考虑排洪、流水、漂流物、冰塞以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6.0.8 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设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
2 对于易结冰、积雪的桥梁,桥上纵坡宜适当减小。
3 位于城镇混合交通繁忙处的桥梁,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4 桥头两端引道的线形应与桥梁的线形相匹配。
6.0.9 渡口码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渡口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水力水文状态适宜、无淤积或少淤积的河段。
2 直线码头的引道纵坡宜采用9%~10%,锯齿式码头宜采用4%~6%。
3 车辆上、下渡船的引道路面,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4 二、三级公路的码头引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四级公路不应小于10m。
6.0.10 桥涵改扩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桥涵(含拼接新建部分)应满足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
2 对直接利用的原有桥涵,应进行检测评估并满足原设计荷载标准要求,二、三、四级公路提高等级时其极限承载能力应满足或采取加固措施后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3 拼接加宽利用的原有桥涵,应进行检测评估并满足原设计荷载标准要求,且其极限承载能力应满足或采取加固措施后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4 整体拼接桥梁的桥下净空,不应小于原设计标准。
5 对直接利用或拼接加宽的桥涵,应提出有针对性的运营管理和维护措施。
6.0.11 桥涵主体结构和可更换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规定如表6.0.11。
表6.0.11 桥涵设计使用年限(年)
7 汽车及人群荷载
7.0.1 汽车荷载分为公路—Ⅰ级和公路—Ⅱ级两个等级,由车道荷载和车辆荷载组成,并规定如下:
1 车道荷载由均布荷载和集中荷载组成,用于桥梁结构整体分析计算。
2 车辆荷载用于桥梁结构局部分析计算和涵洞、桥台、挡土墙土压力等的分析计算。
3 车道荷载与车辆荷载的作用不得相互叠加。
7.0.2 各级公路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表7.0.2 汽车荷载等级
公路技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三级公路 | 四级公路 |
汽车荷载等级 | 公路—Ⅰ级 | 公路—Ⅰ级 | 公路—Ⅰ级 | 公路—Ⅱ级 | 公路—Ⅱ级 |
注:1.二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且交通量小、重型车辆少时,共桥涵设计可采用公路—Ⅱ级荷载。
2.对交通组成中重载交通比重较大的公路,宜采用与该公路交通组成相适应的汽车荷载模式进行结构整体和局部验算。
7.0.3 车道荷载的计算图式如图7.0.3,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7 0.3 车道荷载
注:计算跨径,设支座的为相邻两支座中心间的水平距离;
不设支座的为上、下部结构相交面中心间的水平距离。
1 公路—Ⅰ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为qK=10.5kN/m。集中荷载标准值PK按下列规定选取:
桥涵计算跨径小于或等于5m时,PK=270kN;
桥涵计算跨径大于或等于50m时,PK=360kN;
桥涵计算跨径大于5m、小于50m时,PK值采用直线内插求得。
计算剪力效应时,集中荷载标准值应乘以1.2的系数。
公路—Ⅱ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qK和集中荷载标准值PK,为公路—Ⅰ级车道荷载的0.75倍。
2 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应满布于使结构产生最不利效应的同号影响线上;集中荷载标准值只作用于相应影响线中的一个影响线峰值处。
7.0.4 车辆荷载布置图如图7.0.4,其主要技术指标规定如表7.0.4。公路—Ⅰ级和公路—Ⅱ级汽车荷载采用相同的车辆荷载标准值。
图7.0.4 车辆荷载布置图(轴重力单位:kN;尺寸单位:m)
表7.0.4 车辆荷载主要技术指标
7.0.5 车道荷载横向分布系数,应按设计车道数如图7.0.5布置车道荷载进行计算。
图7.0.5 车辆荷载横向布置(尺寸单位:m)
7.0.6 桥涵设计车道数应符合表7.0.6-1的规定。横向车道布载系数应符合表7.0.6-2的规定。横桥向布置多车道汽车荷载时,应考虑汽车荷载的折减;布置一条车道汽车荷载时,应考虑汽车荷载的提高。多车道布载的荷载效应不得小于两条车道布载的荷载效应,也不得小于一条车道布载的荷载效应。
表7.0.6-1 桥涵设计车道数
表7.0.6-2 横向车道布载系数
横向布载车道数(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横向车道布载系数 | 1.20 | 1.00 | 0.78 | 0.67 | 0.60 | 0.55 | 0.52 | 0.50 |
7.0.7 大跨径桥梁应考虑车道荷载纵向折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计算跨径大于150m时,应按表7.0.7规定的纵向折减系数进行折减。
2 桥梁为多跨连续结构时,整个结构应按其最大计算跨径的纵向折减系数进行折减。
表7.0.7 纵向折减系数
7.0.8 公路桥涵设置人行道时.应同时计入人群载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计算跨径小于或等于50m时,人群荷载标准值为3.0kN/㎡;
桥梁计算跨径大于或等于150m时,人群荷载标准值为2.5kN/㎡;
桥梁计算跨径大于50m、小于150m时,可由线性内插得到人群荷载标准值。
跨径不等的连续结构,采用最大计算跨径的人群荷载标准值。
2 非机动车、行人密集的公路桥梁,人群荷载标准值为上述标准值的1.15倍。
3 专用人行桥梁,人群荷载标准值为3.5kN/㎡。
8 隧道
8.0.1 一般规定
1 隧道应根据路网规划、公路功能需要,遵循安全、耐久、经济、节能、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结合隧道所处地区的地形、地质、施工、运营、管理等条件进行设计。
2 隧道选址必须对该区域的自然地理、场地与生态环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地震等进行勘察,取得完整勘察基础资料,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3 隧道高程和平面位置应根据公路等级、路线总体设计方案确定,选在地层稳定,利于设置洞口、洞口两端接线、防灾救援系统、管理养护等设施的地段。
4 拟定路线总体设计方案应论证采用隧道或深路堑等不同方案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对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带或可能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地段,应优先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方案,并辅以治理措施。
5 隧道路面应具有足够的抗滑性能。洞内、外衔接路段路面设计抗滑性能应一致。
8.0.2 隧道分类规定如表8.0.2。
表8.0.2 隧道分类
隧道分类 | 特长隧道 | 长隧道 | 中隧道 | 短隧道 |
隧道长度L(m) | L>3000 | 3000≥L>1000 | 1000≥L>500 | L≤500 |
8.0.3 隧道净空应符合本标准第3.6.1条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且横断面各组成部分宽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隧道内的最小侧向宽度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表8.0.3 隧道最小侧向宽度
设计速度(km/h)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 |||||||
120 | 100 | 80 | 60 | 80 | 60 | 40 | 30 | 20 | |
左侧侧向宽度L左 (m) | 0.75 | 0.75 | 0.5 | 0.5 | 0.75 | 0.5 | 0.25 | 0.25 | 0.50 |
右侧侧向宽度L右 (m) | 1.25 | 1.00 | 0.75 | 0.75 | 0.75 | 0.5 | 0.25 | 0.25 | 0.50 |
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隧道应在两侧设置检修道,其宽度应大于或等于0.75m。二级、三级公路的隧道宜在两侧设置人行道(兼检修道),二、三级公路隧道的人行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0.75m。
四级公路隧道、连拱隧道左侧可不设置检修道或人行道,但应保留C值宽度。
3 单车道四级公路的隧道应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修建。
4 山岭特长、长隧道内不设硬路肩或硬路肩宽度小于2.5m时,单洞两车道隧道应设置紧急停车带,单洞三车道隧道宜设置紧急停车带。
紧急停车带宽度应为3.0m,且与右侧侧向宽度之和应大于或等于3.5m,有效长度应大于或等于40m,单向行车时,间距不宜大于750m,双向行车时,同侧间距不宜大于1000m。
5 四车道高速公路上的短隧道与城市出入口的中、短隧道,宜与路基同宽。
8.0.4 隧道及其洞口两端路线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路段平、纵线形应均衡、协调。水下隧道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设为曲线时宜采用不设超高的平曲线。
2 洞口内外侧各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范围的平、纵线形应一致。特殊困难地段,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洞口内外平曲线可采用缓和曲线,但应加强线形诱导设施。
3 洞口外相接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且不小于50m的过渡段,保持横断面过渡的顺适。
4 隧道内纵坡应小于3%,大于0.3%,但短于100m的隧道可不受此限。
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中、短隧道,当条件受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交通安全评价后,隧道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4%。
8.0.5 洞口之间小于6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的相邻隧道,应系统考虑通风、照明、安全、管理等设施及防灾、救援等需要进行整体设计。
8.0.6 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隧道长度等确定,并应符合公路项目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总体设计的要求。
2 隧道内应设置标志、标线、轮廓标等安全设施。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隧道洞口两端连接过渡段的标志、标线、轮廓标及护栏等应进行专门设计。
3 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长隧道应设置监控设施。二级公路长隧道可根据需要设置监控设施。
4 通风设施应根据隧道长度、交通组成和交通量增长情况等,按统筹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设置。
5 长度L>200m的高速公路隧道、一级公路隧道应设置照明,长度100m<L≤200m高速公路光学长隧道、一级公路光学长隧道应设置照明。
二、三、四级公路的隧道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照明设施。
设置照明的隧道洞口内外亮度应顺适过渡,不设置照明的隧道应加强设置视线诱导设施。
6 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必须配置紧急呼叫设施、火灾报警设施、消防设施与通道等。
二、三级公路的长隧道,应根据需要设置紧急呼叫设施、火灾报警设施、消防设施与通道等。
7 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必须保证重要电力负荷供电可靠。
8.0.7 隧道应制定发生交通或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8.0.8 隧道改扩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结合地形、地质、路线总体、运营状况、应急救援、原有隧道现状等,对增建隧道、原址扩建、原有隧道改造及其组合方式等进行多方案比选。
2 原址扩建和新建的隧道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利用原有隧道加固改造时,隧道主体结构可维持原标准,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应采用现行标准,同时应进行交通安全评价。
3 应根据原有隧道运营状况,做好改扩建交通组织方案设计。
8.0.9 隧道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8.0.9的规定。
表8.0.9 隧道设计使用年限(年)
名称 | 衬砌、洞门等主体结构 | 可更换、修复构件 | |||
类别 | 特长隧道 | 长隧道 | 中隧道 | 短隧道 | 特长、长、中、短隧道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 100 | 100 | 100 | 100 | 30 |
三级公路 | 100 | 100 | 100 | 50 | |
四级公路 | 100 | 50 | 50 | 50 |
9 路线交叉
9.1 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
9.1.1 平面交叉形式应根据公路网规划、地形和地质条件、相交公路的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条件等确定。
9.1.2 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分为主路优先、无优先交叉和信号交叉三种,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等确定所采用的方式。
9.1.3 平面交叉角宜为直角,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同一位置平面交叉岔数不宜多于5条。
9.1.4 两相交公路的技术等级或交通量相近时,平面交叉范围内的设计速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低于路段设计速度的70%。
平面交叉右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40km/h;左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20km/h。
9.1.5 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有条件时应尽量通过支路合并等措施,减少平交口数量,增大平交口间距。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表9.1.5的规定。
表9.1.5 平面交叉最小间距
公路等级 | 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
公路功能 | 干线公路 | 集散公路 | 干线公路 | 集散公路 | |
一般值 | 最小值 | ||||
间距(m) | 2000 | 1000 | 500 | 500 | 300 |
9.1.6 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的平面交叉均应进行渠化设计。
9.1.7 各级公路平交范围内应进行通视三角区停车视距检验。
9.2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
9.2.1 符合下列条件时设置立体交叉:
1 高速公路与各级公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2 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3 二、三、四级公路间的交叉,直行交通量大时,宜采用立体交叉。
9.2.2 立体交叉分为互通式立体交叉和分离式立体交叉,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
1 高速公路与承担干线和集散功能的公路相交时。
2 高速公路与连接其他重要交通源的连接线公路相交时。
3 作为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与其他干线公路和集散公路相交时。
4 一级公路采用平面交叉冲突交通量较大,通过渠化或信号控制仍不能满足通行能力要求时。
9.2.3 符合本标准第9.2.1条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标准第9.2.2条规定条件时宜设置分离式立体交叉。
9.2.4 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枢纽互通式立交和一般互通式立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宜小于4km。
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经论证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需适当减小时,其上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终点至下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减速车道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且应进行专项交通工程设计,设置完善、醒目的标志、标线和警示、诱导设施。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小于上述规定的1000m最小值,且经论证必须设置时,应将两互通式立体交叉合并设置为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
2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大间距不宜大于30km。在人烟稀少地区,其间距可适当加大,但应在适当位置设置“U形转弯”设施。
3 互通式立体交叉与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隧道等其他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应能满足设置出口预告标志的需要。
4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度应符合表9.2.4的规定。
表9.2.4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度
匝道形式 | 直连式 | 半直连式 | 环形匝道 | |
匝道设计速度(km/h) |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 50~80 | 40~80 | 40 |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 | 40~60 | 40~60 | 30~40 |
5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车道数应根据匝道交通量和匝道长度确定。主线与匝道或匝道与匝道的分、合流连接部,应保持车道数的平衡。
9.2.5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本标准第3.6.1条的规定,并应满足桥下公路的视距要求,其结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9.3 公路与铁路相交叉
9.3.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与铁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9.3.2 高速铁路、准高速铁路和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140km/h的铁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9.3.3 公路、铁路相交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1 铁路与二级公路相交叉时。
2 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120km/h的铁路与公路相交叉时。
3 由于铁路调车作业对公路上行驶车辆会造成严重延误时。
4 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会危及行车安全时。
9.3.4 铁路跨越公路上方时,其跨线桥下净空及布孔应符合本标准第3.6.1条公路建筑限界、第4.0.15条视距的规定,以及对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
铁路穿越公路下方时,公路跨线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铁路净空限界标准的规定。
9.3.5 公路、铁路平面相交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45°,且道口应符合侧向瞭望视距的规定。
9.3.6 铁路与公路平行相邻时,铁路用地界与高速公路用地界间距不宜小于30m,与一、二级公路用地界间距不应小于15m,与三、四级公路用地界间距不应小于5m。
9.4 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
9.4.1 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的位置、形式、间距等的确定,应考虑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农业耕作机械需求。必要时应结合规划,对农业机耕道作适当调整或归并。
9.4.2 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必须设置通道或天桥。
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宜设置通道或天桥。
二、三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应设置平面交叉,四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宜设置平面交叉,地形条件有利或公路交通量大时宜设置通道或天桥。
二、三、四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时,应对其交叉范围一定长度的路段进行改造,使其达到四级公路的标准。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位于城镇或人口稠密的村落或学校附近时,宜设置专供行人横向通行的人行地道或人行天桥。
9.4.3 车行通道的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行拖拉机、畜力车时,通道净高应不小于2.70m;通行农用汽车时,通道净高应不小于3.20m。
2 通道净宽应根据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选用,一般应不小于4.00m;通道过长或敷设排水渠时,宜视情况加宽。
9.4.4 人行通道净高应不小于2.20m;净宽应不小于4.00m。
9.4.5 车行天桥桥面净宽按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可选用4.50m或7.00m;其汽车荷载应符合本标准第7.0.2条有关四级公路汽车荷载等级的规定。
9.4.6 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应大于或等于3.00m;其人群荷载应符合本标准第7.0.8条的规定。
9.5 公路与管线等相交叉
9.5.1 电信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9.5.2 架空送电线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45°。架空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时,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必须符合相应送电线路标称电压规定的要求。
9.5.3 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30°。
9.5.4 管道与各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通道或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
9.5.5 严禁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利用或通过公路桥梁和隧道。
9.6 动物通道
9.6.1 公路应结合沿线放牧及野生动物迁徙需要,选择合理位置设置必要的动物通道。
9.6.2 穿越草原区域的封闭公路,应根据放牧等需要修建沿公路通行的便道(牧道)。
10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10.1 一般规定
10.1.1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标准应根据公路网规划、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运营条件等综合论证确定。
10.1.2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总体设计应符合公路总体设计的要求,相互匹配,协调统一,充分发挥公路的整体效益。
10.1.3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按照“保障安全、提供服务、利于管理”的原则进行设计。
10.1.4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三种,各项设施应按统筹协调、总体设计的原则设置,并应结合交通量的增长与技术发展状况等逐步补充、完善。
10.1.5 对于改扩建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配合公路主体工程的改扩建方案,提供配套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
10.2 交通安全设施
10.2.1 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防风栅、防雪(沙)栅、积雪标杆等。
10.2.2 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功能、交通组成、公路环境、运营条件等设置,以满足交通安全管理与服务的需求。
10.2.3 公路应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标志、标线应总体布局、合理设置,重要信息应重复设置或连续设置。
2 交通标志的位置应保证其视认性,与其他标志或设施不应相互遮挡。
3 交通标志与标线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合使用,应互为补充、含义一致,并与其他设施相协调。
10.2.4 公路路侧护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路路侧净区的宽度不足时,应按护栏设置原则确定是否设置护栏。
2 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3 路侧有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泊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
4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5 应根据车辆驶出路外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结合公路设计速度、几何指标、交通量、交通组成等因素合理确定护栏防护等级。
6 不同形式的护栏相接时应进行过渡设计。
10.2.5 轮廓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主线及其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等处的进出匝道、连接道、中央分隔带开口以及避险车道等应连续设置轮廓标。
2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视距不良路段、车道数或车道宽度有变化的路段及连续急弯陡坡路段宜设置轮廓标,其他路段视需要可设置轮廓标。
3 隧道内应设置轮廓标。
10.2.6 公路隔离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路段两侧宜连续设置,也可利用天然屏障间隔设置。
2 其他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
10.2.7 公路防落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路跨越铁路、通航河流、交通量较大的其他公路时。
2 公路路堑边坡可能有落石并影响交通安全的路段。
10.2.8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根据需要设置防眩设施。
10.2.9 连续长、陡下坡路段设置避险车道时,应设置配套的标志、标线及隔离、防护、缓冲等安全设施。
10.2.10 为集散公路的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应设置隔离设施。
10.2.11 风、雪、沙等危及公路行车安全的路段,应设置防风栅、防雪(沙)栅、积雪标杆等安全设施。
10.3 服务设施
10.3.1 服务设施包括服务区、停车区和客运汽车停靠站。
10.3.2 服务区、停车区的位置应根据区域路网、建设条件、景观和环保要求等规划和布设。客运汽车停靠站的位置宜根据地区公路交通规划、公路沿线城镇分布、出行需求布设。
10.3.3 服务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应设置服务区,作为干线的一、二级公路宜设置服务区。服务区平均间距宜为50km;当沿线城镇分布稀疏,水、电等供给困难时,可增大服务区间距。
2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设置停车场、加油站、车辆维修站、公共厕所、室内外休息区、餐饮、商品零售点等设施。根据公路环境和需求可设置人员住宿、车辆加水等设施。
3 作为干线的一、二级公路服务区宜设置停车场、加油站、公共厕所、室外休息点等设施,有条件时可设置餐饮、商品零售点、车辆加水等设施。
10.3.4 停车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应设置停车区,作为干线的一、二级公路宜设置停车区。停车区可在服务区之间布设一处或多处,停车区与服务区或停车区之间的间距宜为15~25km。
2 停车区应设置停车场、公共厕所、室外休息区等设施。
10.3.5 客运汽车停靠站应设置车辆停靠和乘客候车设施,可与服务区结合设置。
10.3.6 作为集散的一、二级公路和三、四级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加油站、公共厕所及客运汽车停靠站等设施。
10.4 管理设施
10.4.1 管理设施包括监控、收费、通信、供配电、照明和管理养护等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应设置监控、收费、通信、供配电、照明和管理养护设施。其他等级的公路可根据需求设置。
2 监控、收费、通信、供配电、照明和管理养护等设施应根据交通量进行总体设计、分期实施,并据此实施基础工程、地下管线及预留预埋工程等。
10.4.2 监控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控设施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应全线设置视频监视、动态信息发布及交通诱导设施,结合收费站、特大桥、隧道前、互通式立交、服务区等重点或有特殊需求路段,设置交通事件检测、交通量检测、环境信息检测、匝道控制设施。实现全线的全程监控、动态信息发布和交通诱导。
B级:应在收费站、特大桥、互通式立交、服务区等重点或有特殊需求路段,设置视频监视、交通事件检测、交通量检测、环境信息检测、匝道控制、动态信息发布及交通诱导设施。实现全线的重点监控、动态信息发布和交通诱导。
C级:宜在特大桥、服务区、客运汽车停靠站、公路平面交叉口等重点或有特殊需求路段,设置视频监视、交通事件检测、交通量检测、动态信息发布及交通诱导设施。
D级:可在特大桥、加油站、客运汽车停靠站、主要公路平面交叉口等重点或有特殊需求路段,设置交通量检测、现场交通信息提示及交通诱导设施。
2 各等级监控设施的适用范围可依据表10.4.2确定。
表10.4.2 各等级监控设施的适用范围
监控设施等级 | 适用范围 |
A | 高速公路(全程监控) |
B | 高速公路(分段监控) |
C | 干线一级、二级公路 |
D | 集散公路、支线公路 |
3 当桥梁、隧道设置结构监测、养护监测等设施时,应与路段的监控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协调管理。
10.4.3 收费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费设施应与公路设计采用的服务水平相协调。收费广场出口和入口的收费车道数均不应小于2条。新建收费设施应同步建设ETC车道。
2 省界主线收费站宜采用合建方式。
3 收费系统机电设备可按开通后的第15年交通量配置;收费岛、收费广场、地下通道、收费大棚等设施宜按开通后第15年的交通量配置;收费广场用地、站房用地、建筑和土方工程用地应按开通后第20年的交通量实施。
4 客车应采用分车型收费方式,货车宜采用计重收费方式。
10.4.4 通信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设施应满足监控、收费和管理等业务需求,结合路网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体制,提供语音、数据、图像信息服务平台。
2 高速公路的通信管道应按远期规划设计。通信管道敷设容量应综合考虑交通专网需求、社会租赁需求和扩容要求确定。省际之间应保证一条用于干线联网的通信管道。
10.4.5 供配电、照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公路特点、系统规模、负荷性质、用电量、电源条件、电网发展规划,在满足近期要求的同时,兼顾远期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外部电源、自备应急电源的供配电系统方案。
2 高压输电线路工程应结合工程特点、规模和远期发展状况,施工临时用电和运营永久性用电相结合实施。
3 收费广场、服务区广场、避险车道、检测点(站)等应设置照明设施,位于城市出入口路段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特大桥、机场高速公路、环城高速公路可设置照明设施。
10.4.6 管理中心、管理分中心、管理站(所)宜结合公路管理需求设置。
10.4.7 养护设施应根据公路养护业务需求设置养护工区和道班房。高速公路宜设置养护工区,其他等级公路宜设置道班房。
10.4.8 公路管理养护管理设施宜结合地形和业务范围选址合建。
10.4.9 公路管理房屋建筑应布局合理、经济适用、环保节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房屋建筑规模宜根据设计交通量确定。
附录A 公路服务水平分级
A.0.1 本次修订依据专题研究成果,采用v/C值来衡量拥挤程度,作为评价服务水平的主要指标,同时采用小客车实际行驶速度与自由流速度之差作为次要评价指标,将服务水平分为六级,分别代表一定运行条件下驾驶员的感受。具体的服务水平划分如表A.0.1-1~表A.0.1-3所示。
表A.0.1-1 高速公路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注:v/C是在基准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准通行能力之比。基准通行能力是五级服务水平条件下对应的最大小时交通最。
表A.0.1-2 一级公路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注:v/C是在基准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准通行能力之比。基准通行能力是五级服务水平条件下对应的最大小时交通量。
表A.0.1-3 二、三、四级公路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注:1 设计速度为80km/h、60km/h和40km/h时,路面宽度为9m的双车道公路,其基准通行能力分别为:2800pcu/h、2500pcu/h和2400pcu/h。
2 v/C是在基准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准通行能力之比。基准通行能力是五级服务水平条件下对应的最大小时交通量。
3 延误率为车头时距小于或等于5s的车辆数占总交通量的百分比。
根据交通流状态,各级服务水平分定性描述如下:
1 一级服务水平,交通流处于完全自由流状态。交通量小,速度高,行车密度小,驾驶员能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所需速度,行驶车辆不受或基本不受交通流中其他车辆的影响。在交通流内驾驶的自由度很大,为驾驶员、乘客或行人提供的舒适度和方便性非常优越。较小的交通事故或行车障碍的影响容易消除,在事故路段不会产生停滞排队现象,很快就能恢复到一级服务水平。
2 二级服务水平,交通流状态处于相对自由流的状态,驾驶员基本上可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行驶速度,但是开始要注意到交通流内有其他使用者,驾驶人员身心舒适水平很高,较小交通事故或行车障碍的影响容易消除,在事故路段的运行服务情况比一级差些。
3 三级服务水平,交通流状态处于稳定流的上半段,车辆间的相互影响变大,选择速度受到其他车辆的影响,变换车道时驾驶员要格外小心,较小交通事故仍能消除,但事故发生路段的服务质量大大降低,严重的阻塞后面形成排队车流,驾驶员心情紧张。
4 四级服务水平,交通流处于稳定流范围下限,但是车辆运行明显地受到交通流内其他车辆的相互影响,速度和驾驶的自由度受到明显限制。交通量稍有增加就会导致服务水平的显著降低,驾驶人员身心舒适水平降低,即使较小的交通事故也难以消除,会形成很长的排队车流。
5 五级服务水平,为交通流拥堵流的上半段,其下是达到最大通行能力时的运行状态。对于交通流的任何干扰,例如车流从匝道驶入或车辆变换车道,都会在交通流中产生一个干扰波,交通流不能消除它,任何交通事故都会形成长长的排队车流,车流行驶灵活性极端受限,驾驶人员身心舒适水平很差。
6 六级服务水平,是拥堵流的下半段,是通常意义上的强制流或阻塞流。这一服务水平下,交通设施的交通需求超过其允许的通过量,车流排队行驶,队列中的车辆出现停停走走现象,运行状态极不稳定,可能在不同交通流状态间发生突变。
附录B 货车停车视距、识别视距
B.0.1 货车停车视距
停车视距和货车停车视距对照如表B.0.1-1、表B.0.1-2所示。
表B.0.1-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停车视距和货车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 120 | 100 | 80 | 60 |
停车视距(m) | 210 | 160 | 110 | 75 |
火车停车视距(m) | 245 | 180 | 125 | 85 |
表B.0.1-2 二、三、四级公路停车视距和货车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 80 | 60 | 40 | 30 | 20 |
停车视距(m) | 110 | 75 | 40 | 30 | 20 |
火车停车视距(m) | 125 | 85 | 50 | 35 | 20 |
表B.0.1-3 货车停车视距
B.0.2 识别视距
识别视距(identifying sight distance)是指车辆以一定速度行驶中,驾驶员自看清前方分流、合流、交叉、渠化、交织等各种行车条件变化时的导流设施、标志、标线,做出制动减速、变换车道等操作,至变化点前使车辆达到必要的行驶状态所需要的最短行驶距离。不同设计速度对应的识别视距如表B.0.2所示。
表B.0.2 不同设计速度对应的识别视距
设计速度(km/h) | 120 | 100 | 80 | 60 |
识别视距(m) | 350(460) | 290(380) | 230(300) | 170(240) |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