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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Highway Safety Facilities
JTG D81—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16号
关于发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和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P71—2006),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同时废止。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中第4. 2.1条第(1)、(2)款;第4.2.2条第(1)款;第5.2.1条;第5.2.2条;第8.2.1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2002版中关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 074—94)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该两本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及管理工作由编制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请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为更好地适应公路建设的需要,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739号文决定对1994年6月1日实施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 074—94)进行修订,并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修订工作坚持“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公路建设理念,在全面总结1994年以来我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经验、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相关标准和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指导思想。修订后的规范分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三册。
本《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分为十一章,分别是:1总则、2术语、3护栏防撞性能、4路基护栏、5桥梁护栏、6交通标志、7交通标线、8隔离栅和桥梁护网、9防眩设施、10轮廓标、11活动护栏。与原规范相比,《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扩大了适用范围,由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扩大到新建和改建的各等级公路;进一步明确了公路护栏的防撞性能,调整、扩充了护栏的防撞等级,对各类型式护栏的设置原则作了较大修改,完善了护栏端部处理和过渡处理的内容;增加了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活动护栏的内容;重点强调了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法,并为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留有余地;引入了路侧安全净区、宽容设计、运行速度和安全性评价等概念。
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10—62062052,E-mail:hx.1iu@fioh.cn),以便下次修订时研用。
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会学 李爱民 杨久龄 唐琤琤 黄 晨 贾日学 钟纪楷 汤文杰 程 宁 徐学敏 葛书芳 杨 峰 张 治 张巍汉 吴京梅
1 总 则
1.0.1 为使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经济实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
1.0.3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包括护栏、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栅、桥梁护网、防眩设施、轮廓标和活动护栏等。
1.0.4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结合路网与公路条件、交通条件、环境条件进行总体设计,交通安全设施之间、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和其他设施之间应互相协调、配合使用。
1.0.5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坚持“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理念,体现“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指导思想。
1.0.6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考虑路面加铺、罩面等因素的影响。
1.0.7 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应积极而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1.0.8 改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结合改建后的公路、交通、环境条件进行。
1.0.9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护栏 barrier
一种纵向吸能结构,通过自体变形或车辆爬高来吸收碰撞能量,从而改变车辆行驶方向、阻止车辆越出路外或进入对向车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乘员的伤害。按其在公路中的纵向设置位置,可分为路基护栏和桥梁护栏;按其在公路中的横向设置位置,可分为路侧护栏和中央分隔带护栏;根据碰撞后的变形程度,可分为刚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柔性护栏。
2.0.2 路基护栏 subgrade barrier
设置于路基上的护栏。
2.0.3 桥梁护栏 bridge railing
设置于桥梁上的护栏。
(1)纵向有效构件longitudinal effective element
桥梁护栏中能有效地阻挡失控车辆越出桥外的纵向受力构件。根据其承受碰撞荷载的大小,可分为主要纵向有效构件(如主要横梁)和次要纵向有效构件(如次要横梁)。
(2)纵向非有效构件 longitudinal ineffective element
桥梁护栏中不考虑承受车辆碰撞荷载的纵向非受力构件。
2.0.4 路侧护栏 roadside barrier
设置于公路路侧建筑限界以外的护栏,以防止失控车辆越出路外或碰撞路侧构造物和其他设施。
2.0.5 中央分隔带护栏 median barrier
设置于公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以防止失控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道,并保护中央分隔带内的构造物。
2.0.6 刚性护栏 rigid barrier
一种基本不变形的护栏结构。混凝土护栏是其主要代表型式,由一定形状的混凝土块相互连接而组成墙式结构,通过失控车辆碰撞后爬高并转向来吸收碰撞能量。
2.0.7 半刚性护栏 semi-rigid barrier
一种连续的梁柱式护栏结构,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波形梁护栏是其主要代表型式,由相互拼接的波纹状钢板和立柱构成连续梁柱结构,利用土基、立柱、波纹状钢板的变形来吸收碰撞能量,并迫使失控车辆改变方向。
2.O.8 柔性护栏 flexible barrier
一种具有较大缓冲能力的韧性护栏结构。缆索护栏是其主要代表型式,由数根施加初拉力的缆索固定于端柱上而组成钢缆结构,主要依靠缆索的拉应力来抵抗车辆的碰撞荷载、吸收碰撞能量。
2.0.9 护栏标准段 standard section of barrier
某种护栏断面结构型式保持不变并在一定长度范围内连续设置的结构段。
2.0. 10 护栏过渡段 transition section of barrier
在两种不同护栏断面结构型式之间平滑连接并进行刚度或强度过渡的专门结构段。
2.0.11 护栏渐变段flare section of barrier
设置于护栏外移端头与标准段之间进行线形平滑过渡的结构段。
2.0.12 护栏端头 barrier end
护栏标准段开始端或结束端所设置的端部结构。
2.0.13 路侧安全净 roadside clear zone
公路行车方向最右侧车行道以外、相对平坦、无障碍物、可供失控车辆重新返回正常行驶路线的带状区域。
2,0.14 解体消能设施 breakaway device
设置于公路路侧安全净区内的标志立柱、照明灯杆、交通信号灯柱等各类路侧行车障碍物在受到车辆撞击时,通过自身的解体来吸收碰撞能量,从而减轻交通事故严重性的设施。
2.0.15 隔离栅 fence
用于阻止人、畜进入公路或沿线其他禁入区域、防止非法侵占公路用地的设施。
2.0.16 桥梁护网 overpass fencing facilities
安装于公路上跨桥梁两侧、用于阻止有人向公路内抛扔物品、杂物,或防止运输散落物等落到公路上的防护设施。
2.0.17 防眩设施 anti-glare facilities
防止夜间行车受对向车辆前照灯眩目影响的设施。
2.0.18 轮廓标 delineator
沿公路土路肩设置的,用以指示公路方向、车行道边界的视线诱导设施。
2. 0.19 活动护栏 movable barrier
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用以分隔对向交通的可移动护栏,在抢险、救援等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方便地开启,使车辆紧急通过。
3 护栏防撞性能
3.0.1 公路护栏按防撞等级可分为:路侧B、A、SB、SA、SS五级;中央分隔带Am、SBm、SAm三级。各等级护栏的碰撞条件和性能应满足表3.0.1的规定。
3.0.2 在综合分析公路线形、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低于70kJ或高于520kJ时,应进行特殊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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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路基护栏
4.1 一般规定
4.1.1 公路路侧安全净区的宽度得不到满足时,应按护栏设置原则进行安全处理。
4,1.2 路侧护栏应位于公路土路肩内,中央分隔带护栏宜以公路中心线为轴对称设置。护栏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4.2 设置原则
4.2.1 路侧护栏
(1)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二次特大事故的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单车特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的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①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图4.2.1的I区方格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
②路侧有江、河、湖、海、沼泽、航道等水域的路段。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
①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图4.2.1的Ⅱ区斜线阴影范围以内的路段;
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侧安全净区内设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照明灯、摄像机、可变信息标志、交通标志、路堑支撑壁、声屏障、上跨桥梁的桥墩或桥台等设施的路段;
③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路侧边沟无盖板、车辆无法安全穿越的挖方路段;
④三、四级公路路侧有悬崖、深谷、深沟等的路段。
(4)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经论证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一般或重大事故的路段宜设置路侧护栏:
①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图4.2.1的III区内的路段,三、四级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图4.2.1中I区内的路段;
②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纵坡大于或等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规定的最大纵坡值的下坡路段和连续长下坡路段;
③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平曲线半径小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一般最小半径的路段外侧;
④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用地范围内存在粗糙的石方开挖断面、高出路面30cm以上的混凝土基础、挡土墙或大孤石等障碍物时;
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小半径圆曲线外仅侧。
(5)根据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等级,应按表4.2.1-1的规定选取路侧护栏的防撞等级。因公路线形、运行速度、填土高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应在表4.2.1-1的基础上提高护栏的防撞等级。
4.2.2 中央分隔带护栏
(1)当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大于12m时,应分路段确定是否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2)公路采用分离式断面时,行车方向左侧应按路侧护栏设置;上、下行路基高差大于2m时,可只在路基较高的一侧按路侧护栏设置。
(3)高速公路和禁止车辆掉头的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活动护栏。
(4)根据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有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等级,应按表4.2.1—1的规定选取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撞等级。因公路线形、运行速度、填土高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应在表4.2.1—1的基础上提高护栏的防撞等级。
4.3 型式选择
4.3.1 选择护栏型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护栏的防撞性能
所选取的护栏型式在强度上必须能有效吸收设计碰撞能量,阻止相应失控车辆越出路外或进入对向车道并使其正确改变行驶方向。
(2)受碰撞后的护栏变形程度
受碰撞后护栏的最大动态变形量不应超过护栏与被防护对象之间容许的变形距离。
(3)护栏所在位置的现场条件
路肩和中央分隔带宽度、公路的边坡坡度等均可影响某些型式扩栏的使用。
(4)护栏材料的通用性
护栏及其端头、与其他型式护栏的过渡处理,宜采用标准化材料。
(5)护栏的全寿命周期成本
除考虑护栏的初期成本外,还应考虑投入使用后的养护成本。
(6)护栏养护工作量的大小和养护的方便程度
应综合考虑常规养护、事故养护、材料储备和养护方便性等因素。
(7)护栏的美观、环境因素
应适当考虑护栏的美观因素,并充分考虑沿线的环境腐蚀程度、气象条件和护栏本身对视距的影响等因素。
(8)所在地区现有公路护栏使用的效果
应避免现有护栏使用中存在的缺陷。
4.3.2 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可选择外观自然、与周围环境相融合的护栏型式,但不得降低护栏防撞等级。
4.4 构造和材料要求
4.4.1 护栏从路面到护栏顶部的高度宜为70—100cm。需要的护栏高度超过100cm时,护栏结构应避免失控车辆的乘员头部直接撞击护栏。
4.4.2 路侧、中央分隔带内路基土压实度不能满足现行《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中对路基路床压实度的要求时,或路侧护栏立柱外侧土路肩保护层厚度小于25c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4.4.3 混凝土护栏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配筋量和基础设置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混凝土护栏所受碰撞荷载的分布如表4.4.3。
4.4.4 护栏在设置的起讫点、交通分流处三角地带、中央分隔带开口以及隧道入、出口处等位置,应进行便于失控车辆安全导向的端头处理。不同型式的路基护栏之间或路基护栏与桥梁护栏之间应进行过渡处理。
4.4.5 护栏所用材料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且易于维护管理。山区、林区等可充分利用当地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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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桥梁护栏
5.1 一般规定
作用于桥梁护栏上的碰撞荷载大小可按表5.1.0规定确定。钢筋混凝土墙式桥梁护栏的碰撞荷载分布可采用本规范表4.4. 3的规定。
5.2 设置原则
5.2.1 高速公路桥梁的外侧和中央分隔带必须设置桥梁护栏。
5.2.2 作为干线公路的一级、二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作为干线公路的一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5.2.3 作为集散公路的一级、二级公路桥梁应设置路侧护栏,作为集散公路的一级公路桥梁宜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5.2.4 跨越深谷、深沟、江河湖泊的三、四级公路桥梁应设置路侧护栏,位于其他路段经综合论证可不设置护栏的桥梁应设置视线诱导设施或人行栏杆。
5.2.5 根据车辆驶出桥外或进入对向车行道有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等级,按表5.2.5的规定选取桥梁护栏的防撞等级。因桥梁线形、运行速度、桥梁高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应在表5.2.5的基础上提高护栏的防撞等级。
5.3 型式选择
选择桥梁护栏型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桥梁护栏的防撞性能
所选取的护栏型式在强度上必须能有效吸收设计碰撞能量,阻止相应失控车辆越出桥外或进入对向车道并使其正确改变行驶方向。
(2)受碰撞后的护栏变形程度
受碰撞后护栏的最大动态变形量不应超过可容许的变形距离。
(3)环境和景观要求
①钢桥应采用金属梁柱式桥梁护栏;
②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桥梁宜选用梁柱式桥梁护栏或组合式桥梁护栏;
③积雪严重的地区,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或组合式桥梁护栏;
④为减小桥梁自重、减轻车辆碰撞荷载对桥面板的影响,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
⑤跨越大片水域的特大桥或桥下净空大于或等于10m时,宜采用组合式或钢筋混凝土墙式桥梁护栏;
⑥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小桥、通道、明涵宜采用与相邻的路基护栏同样的型式。
(4)护栏的全寿命周期成本
除考虑护栏的初期建设成本外,还应考虑投入使用后的养护成本。
5.4 构造要求
5.4.1 金属梁柱式护栏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桥梁不宜设置护轮安全带,否则,其高度宜控制在5-10cm之间,护栏面宜与护轮安全带边缘成一直线。
(2)护栏的最小高度应满足图5.4.1-1的要求。在图中阴影区设置横梁时,应避免失控车辆的乘员头部直接撞击护栏。
(4)横梁的拼接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拼接套管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D,并不应小于30cm,如图5.4.1—2。
②拼接套管的截面抵抗矩不应低于0.75倍的横梁截面抵抗矩,连接螺栓应满足横梁极限弯曲状态下的抗剪强度要求。
③拼接处的设计拉力值应不小于表5.4.1—2的规定。
④护栏面应顺适、光滑、无锋利的边角。在横梁的拼接处可有凸出或凹入,其凸出或凹人量不得超过横梁的截面厚度或1cm。
5.4.2 钢筋混凝土墙式护栏和组合式护栏未经试验验证,不得随意改变护栏迎撞面的截面形状,但其背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形状。护栏迎撞面混凝土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4.Ocm。
5.4.3 桥梁护栏应按下列规定随主体结构设置伸缩缝:
(1)金属梁柱式护栏:
①当伸缩缝处的纵向设计总位移小于或等于5cm时,伸缩缝应能传递横梁60%的抗拉强度和全部设计最大弯矩;伸缩缝处连接套管的长度应大于或等于横梁宽度的3倍。
②当伸缩缝处的纵向设计位移大于5cm时,伸缩缝应能传递横梁的全部设计最大弯矩;伸缩缝两侧应设置端部立柱,其中心间距不应大于2.Om;伸缩缝处连接套管的长度应大于或等于横梁宽度的3倍。
③当伸缩缝处发生竖向、横向复杂位移时,桥梁护栏在伸缩缝处可不连续,但应在伸缩缝两端设置端部立柱,其中心间距不应大于2.Om,两横梁端头的间隙不得大于伸缩缝设计位移量加2.5em。横梁端头不得对失控车辆构成危险。
(2)钢筋混凝土墙式、梁柱式护栏在桥面伸缩缝处应断开,其间隙不应大于桥面伸缩缝的设计位移量,钢筋混凝土梁柱式护栏在伸缩缝两端应设置端部立柱。
(3)组合式护栏中钢筋混凝土部分应符合墙式护栏中有关伸缩缝设置的规定,金属结构部分应符合金属护栏中有关伸缩缝设置的规定。
5.4.4 护栏根据需要可设置承受碰撞受力构件以外的辅助构件。所有辅助构件应与桥梁护栏受力构件牢固连接,并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5.4.5 桥梁护栏与桥面板应进行可靠连接。
5.4. 6 当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的结构型式不同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
5.4.7 金属构件的密封和排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1)空心断面构件应设置排水孔或在所有的拼缝处完全密封。
(2)镀锌孔、排水孔的直径不应大于空心截面周长的1/12。非镀锌构件排水孔的孔径不应小于8mm,其间距应大于70cm。镀锌孔、排水孔的位置应布设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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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标志
6.1 一般规定
6.1.1 公路交通标志的分类、形状、图案、颜色、文字、规格,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
6.1.2 交通标志应与交通标线配合使用,动态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应妨碍静态交通标志的使用。
6.1.3 交通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部与交通管理有关,除旅游区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外,不应带有任何广告色彩。
6.2 设置原则
6.2.1 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综合考虑周边路网与公路条件、交通条件、气象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设置标准,根据各种交通标志的功能和驾驶人员的行为特征进行合理设置。
6.2.2 对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和其他等级的国、省道公路应优先设置指路标志,其他公路或未设置相关指路标志的公路,经论证可设置必要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应设置在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作用的地点附近醒目的位置,并应避免与其他交通标志的互相影响。限速标志应根据不同路段的通行能力、车型构成比例、车辆的运行速度等分段进行设置。
6.2.3 在选择路网中指路标志的目的地信息时,应根据路网密度、公路等级、公路功能、目的地知名度等进行统一考虑。不同种类的交通标志信息应互相呼应,不得出现信息中断。
6.2.4 交通标志沿公路纵、横向设置的位置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位于高速、一级公路路侧安全净区内的交通标志应根据标志结构规格采用解体消能结构或设置护栏加以防护,位于其他公路路侧安全净区内的交通标志宜进行必要的诱导。
6. 2.5 公路交通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路侧柱式交通标志的安装高度应考虑其板面规格、所在位置的线形特点和地形特征、是否有行人通行等因素,悬臂、门架式等悬空标志净空高度应预留20~50cm的余量。
6.2.6 交通标志安装时,标志板面的法线应与公路中心线平行或成一定角度。路侧安装的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为0°~45°,指路标志和警告标志为0°—10°。悬臂、门架或附着式悬空标志安装时,标志的安装角度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或前倾0°~10°。
6.3 版面设计
6.3.1 交通标志版面应清晰、美观。
6.3.2 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头应以一定角度反映车辆的正确行驶方向。
6.3.3 公路的指路标志应采用汉字,根据需要可与其他文字并用。当标志采用中、英两种文字时,地名应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应用英文。
6.3.4 地点、距离标志中,地点应放在最左侧,并由近而远、从上到下排列。如果几个独立的标志板组成一组,则各板的长度应相同。地点、方向标志中,直行标志应设置在最上部,其下为向左、向右可以到达的地点。
6.3.5 当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大于20km/h时,宜按运行速度对交通标志的版面规格及视认性加以检验。
6.4 支撑方式
交通标志支撑方式应根据交通量、车型构成、车道数、沿线构造物分布、风荷载大小以及路侧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6.5 材料要求
6.5.1 反光材料
(1)公路交通标志板均应采用符合现行《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 18833)要求的反光膜或其他逆反射材料制作。
(2)交通标志板采用反光膜材料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反光等级不得低于二级;二、三级公路的反光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四级公路的反光等级不得低于五级。
6.5.2 标志板和支撑结构
交通标志板和支撑结构所用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和抗腐蚀能力。
6.6 结构设计
6.6.1 设计基本风速应采用当地平坦空旷地面,离地面lOm高,重现期为50年lOmin平均最大风速值,并不得小于22m/s。
6.6.2 交通标志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并应同时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的要求。
6.6.3 交通标志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可分为两个等级:
(1)位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悬臂式、门架式交通标志,结构重要性系数γ0=1.0;
(2)位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其他类型的交通标志及位于其他等级公路上的交通标志,结构重要性系数γ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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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通标线
7.1 一般规定
7.1.1 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必须设置交通标线,其他公路宜视需要设置交通标线。交通标线的分类、定义及颜色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
7.1.2 纵向或横向连续设置的交通标线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水孔。
7.2 设置原则
7.2.1 一般路段的交通标线
(1)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一般路段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线、车行道分界线;二级及以下等级的双车道公路应设置路面中心线,路面较宽或非机动车较多的路段可设置车行道边缘线。
(2)车行道边缘线应设置于公路两侧紧靠车行道的硬路肩内,不得侵入车行道内。车行道分界线应设置于同向行驶的车行道分界处。
(3)车行道边缘线的宽度应为15-20cm,车行道分界线的宽度应为10—15cm,路面中心线的宽度应为10~15cm。交通标线的宽度应根据公路的设计速度和路面宽度确定。
7.2.2 特殊路段的交通标线
(1)经常出现强侧向风的特大桥梁路段、宽度窄于路基的隧道路段、急弯陡坡路段、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应设置禁止变换车道线,线宽与车行道分界线一致。
(2)二级及以下等级的公路桥梁段与路基段同宽时,路面中心线在桥梁长度范围应设置双黄中心实线,在桥梁引道两端大于160m范围内应设置黄色虚实线。公路桥梁窄于路基段时,在桥梁及两端渐变段范围内不划中心线。
(3)路面文字标记应按由近到远的顺序排列,字数不宜超过3个,设置规格应符合表7.2.2的规定。最高限速值应按一个文字处理。
(4)位于中央分隔带或路侧安全净区内未加护栏防护的桥墩、隧道洞口、交通标志立柱等构造物应设置立面标记,颜色为黄黑相间,线宽及间距均为15cm。立面标记应向车行道方向以45°角倾斜。立面标记宜设置为120cm高。
(5)二级及以下等级的公路上设置减速丘设施时,应在距其两侧各30m的范围内设置减速丘预告标线。
(6)需要车辆减速或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行车处,可根据需要设置减速标线。
7.2.3 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入口交通标线
(1)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入口交通标线应根据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的型式,准确反映交通流的行驶方向。
(2)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入口处,宜设置导向箭头。出口导向箭头的规格、重复设置次数可参考表7.2.3选取。出口导向箭头应以减速车道渐变点为基准点,间距50m。入口导向箭头应以加速车道起点为基准点,视加速车道长度而定,可设三组或两组。
7.2.4 平面交叉渠化标线
(1)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平面交叉应设置渠化标线,其他公路的平面交叉宜设置渠化标线。导向箭头的规格、重复设置次数可参考表7.1.3选取。
(2)平面交叉应根据其型式、车道宽度、交叉公路的优先通行权和各种交通流量的分析结果设置渠化标线。
7.2.5 收费广场交通标线
(1)进入收费广场应设置减速标线、收费岛路面标线、岛头标线,各条减速标线的设置间距应根据驶入速度、广场长度经计算确定。
(2)收费广场出口端可设置部分车行道分界线。
7.2.6 突起路标的设置
(1)下列情况下,应在路面标线的一侧设置突起路标,并不得侵入车行道:
①高速公路的车行道边缘线上;
②一级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路段的车行道边缘线上;
③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路段。
(2)隧道的车行道分界线上宜设置突起路标。
(3)突起路标可单独设置成车行道边缘线和车行道分界线。
(4)突起路标的壳体颜色、设置位置、间距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
7.3 材料选择
7.3.1 交通标线涂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路面标线涂料》(JT/T 280)和《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的要求。
7.3.2 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应采用反光型涂料。无照明设施的三、四级公路宜采用反光型涂料,有照明设施的三、四级公路可采用非反光型涂料。
7.3.3 选用标线材料时,应根据标线材料的逆反射值、防滑值、抗污性能、环保性能、与路面的附着力、性价比等综合考虑。
7.3.4 突起路标应符合现行交通行业标准《突起路标》(JT/T 390)的要求。突起路标与涂料标线配合使用时,应选用定向反光型,其颜色应与标线颜色一致。设置于路面中心线、隧道内的突起路标,应选用双面反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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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隔离栅和桥梁护网
8. 1 一般规定
8. 1.1 隔离栅的高度不宜低于1.5m。
8.1.2 桥梁护网距桥面的高度不宜低于1.8m。
8.2 设置原则
8.2.1 隔离栅
(1)除特殊路段外,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沿线两侧必须连续设置隔离栅,其他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设置隔离栅:
①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的路侧有水渠、池塘、湖泊等天然屏障的路段;
②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的路侧有高度大于1.5m的挡土墙或砌石等陡坎的路段;
③桥梁、隧道等构造物,除桥头、洞口需与路基隔离栅连接以外的路段。
(3)隔离栅遇桥梁、通道时,应在桥头锥坡或端墙处围封。
(4)隔离栅遇尺寸较小、流量不大的涵洞时可直接跨越。
(5)隔离栅的中心线应沿公路用地范围界限以内20~50cm处设置。
8.2.2 桥梁护网
(1)上跨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的车行或人行构造物两侧均应设置桥梁护网。
(2)公路跨越铁路、通航河流、交通量较大的其他公路时,应根据需要设置桥梁护网。
(3)桥梁护网应做防雷接地处理,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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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眩设施
9.1 一般规定
9.1.2 设置防眩设施不应减小公路的停车视距。
9.2 设置原则
9.2.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设置防眩设施:
(1)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9m的路段;
(2)夜间交通量较大、服务水平达到二级以上的路段;
(3)圆曲线半径小于一般值的路段;
(4)凹形竖曲线半径小于一般值的路段;
(5)公路路基横断面为分离式断面,上下行车行道高差小于或等于2m时;
(6)与相邻公路或交叉公路有严重眩光影响的路段;
(7)连拱隧道进出口附近。
9.2.2 非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开口两侧各lOOm(设计速度≥80km/h)或60m(设计速度60km/h)范围内可逐渐降低防眩设施的高度,由正常高度降至开口处的0高度,否则不宜设置防眩设施。
9.2.3 公路沿线有连续照明设施的路段,可不设置防眩设施。
9.2.4 防眩设施连续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在两段防眩设施中间留有短距离间隙。
(2)各结构段应相互独立,每一结构段的长度不宜大于12m。
(3)结构型式、设置高度、设置位置发生变化时应设置渐变过渡段,过渡段长度以50m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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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轮廓标
10.1 一般规定
10. 2 设置原则
10.2.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主线及其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等处的进出匝道应全线连续设置轮廓标。轮廓标在公路前进方向左、右侧对称设置。直线路段设置间距不应超过50m,曲线路段和匝道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表10.2.1的规定。公路路基宽度、车道数量有变化的路段及竖曲线路段,可适当加密轮廓标的间隔。
10.2.2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视距不良路段、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的路段、车道数或车道宽度有变化的路段,以及连续急弯陡坡路段宜设置轮廓标,其他路段视需要可设置轮廓标,设置间距可按表10.2.1的规定选用。
10.2.3 安装轮廓标时,反射体应面向交通流,其表面法线应与公路中心线成0°~25°的角度。
10.2.4 各种类型的轮廓标设置高度宜保持一致,轮廓标反射体中心线距路面的高度应为60~70cm。有特殊需要时,经论证可以采用其他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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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活动护栏
11.1 一般规定
11.1.1 活动护栏应有效地阻止非紧急车辆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通行。
11.1.2 活动护栏应便于移动。
11.2 设置原则
11.2.1 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活动护栏。
11.2.2 设有中间带的一级公路在禁止车辆掉头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
11.2.3 活动护栏应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公路中心线位置,设置的长度应能有效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
11.2.4 活动护栏的设置高度应与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高度协调一致。
11.2.5 活动护栏上部应设置轮廓标或反射体。设置反射体时,规格为4cmx18cm,可由反光片或反光膜制作,反光等级应为二级以上,颜色和设置高度应与中央分隔带轮廓标保持一致。
11.2.6 位于有防眩要求路段的活动护栏上宜设置防眩设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按执行的严格程度,对各项技术指标的规定,在条文用词上采用了以下写法,请使用者充分考虑工程项目所处自然条件、交通特点和工程特性等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规范条文用词: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有条件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