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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rail transit integrated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system engineering
GB/T 50732-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06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3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732-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最新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10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安装及质量验收、系统调试、系统功能验收、系统性能验收、系统不间断运行测试、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数据,随时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寄至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中路2号院,邮政编码:10017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 南京恩瑞特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晓东 张健保 薛长立 李树民 王卫东 陈学波 张建国 孙雷 乔炜 罗兵 杜宝强 杨捷 魏梅
主要审查人:吴铀铀 张劭 陈洪 侯久望 黄旭虹 王作祥 高军章 章杨 郑鸣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质量及验收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636配套使用。
1.0.4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综合监控系统 integrated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system
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中所有电力和机电设备进行监控的分层分布式计算机集成系统。它包含了内部的集成子系统并与其他自动化专业系统互联,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城市轨道交通高效率运营。
2.0.2 集成子系统 integrated subsystem
完全集成在综合监控系统内的专业自动化子系统,其全部功能都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是综合监控系统的一部分。
2.0.3 互联系统 interconnected system
是与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通过外部接口进行信息交互的、独立运行的专业自动化系统。
2.0.4 模式控制 mode control
模式控制是综合监控系统在外部条件的触发下,执行的一个控制序列或控制预案。模式选择的操作输出是预先定义的模式号。
2.0.5 点到点测试 point-to-point test
综合监控系统工程中,检查接口双方系统数据库对应关系正确性的测试。
2.0.6 端到端测试 end-to-end test
综合监控系统工程中,检查接口双方从综合监控系统人机界面经接入系统至现场设备数据传送正确性的测试。
2.0.7 综合联调 integrated test
综合监控系统与一个或多个互联系统进行的联合调试。
3 基本规定
3.0.1 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3.0.2 综合监控系统施工与质量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应包括施工安装及验收;第二阶段应包括系统调试和系统验收。
3.0.3 综合监控系统施工安装范围应包含安装材料及系统设备的施工准备、管线敷设、设备安装验收。
3.0.4 综合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及验收宜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 控制中心、车站、车辆基地等站点宜作为分部工程;
3 站点综合监控系统的各集成子系统宜作为分项工程;
4 线槽安装、缆线布放、设备安装等安装工序宜作为检验批。
3.0.5 综合监控系统的系统调试范围应包括单机调试、集成子系统调试和综合联调。
3.0.6 综合监控系统的系统验收范围应包括系统功能验收和系统性能验收,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系统通用功能验收、中心功能验收、车站功能验收和车辆基地功能验收。
3.0.7 系统验收步骤应分为过程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应依据设计要求进行。
3.0.8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装置均应现场检查,其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和技术文件应齐全,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3.0.9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装置的储存环境和方法及装卸搬运方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0.10 工程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的仪器仪表应按有关规定具有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应标定后使用并应保证使用时在标定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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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安装及质量验收
4.1 施工安装准备
4.1.1 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检查、管线预埋配合、安装材料报验、设备开箱检验。
4.1.2 安装设备所带软件应通过出厂测试。
4.1.3 施工安装开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开工令已批复;
2 房间隔墙施工完毕,线槽、线管穿墙预留孔、洞无遗漏;
3 设备安装位置、管槽安装路径和标高经现场确认与施工图相符;
4 安装环境及临时电源满足施工要求。
4.2 管线敷设
4.2.1 管槽的预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特殊要求》GB/T 14823.1的有关规定。管线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4.2.2 线缆敷设、引入、接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4.2.3 动力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电缆的防火、防毒性能及芯线备用余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3 设备安装
4.3.1 控制箱、柜、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2 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图纸及产品设计图对控制箱、柜、盘进行全面检查,应数量准确,漆饰良好,内部部件齐全,安装稳固,配线正确;
3 控制箱、柜、盘的安装位置与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维修和维护要求;
4 控制箱、柜、盘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有效防护。
4.3.2 控制箱、柜、盘的安装应避开通风口、管道阀门等下方位置。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
4.3.3 安装在防静电地板上的控制柜、盘应设置专用设备安装底座,底座上表面应保持水平。
4.3.4 控制箱、柜、盘安装应垂直、平直、牢固。成排安装的控制箱、柜的正面宜平齐,高度宜一致,相邻箱、柜之间的接缝间隙不大于2mm。
4.3.5 挂墙安装的控制箱应悬挂在承重墙上或采取其他措施加固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3.6 控制箱、柜、盘的线缆孔应设置为敲落孔,线缆敷设接续完成后应对线缆孔进行密封处理。
4.3.7 控制箱、柜、盘内的PLC模块和其他可插拔的模块在设备开箱验收完成后,宜拔出放置在环境适宜的仓库中保管。
4.3.8 传感器、执行器、电动二通阀的安装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传感器、执行器、电动二通阀的外观应完整,附件应齐全,型号、规格及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传感器、执行器、电动二通阀的安装位置和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平整,安装时严禁敲击及晃动。
4.3.9 风管式温、湿度传感器宜在风管内杂质清除干净、空气清洁时安装,安装完毕后应对传感器进行有效防护。
4.4 电源与接地
4.4.1 综合监控系统的电源与接地、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4.4.2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电源接线、设备接地、浪涌保护器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5 施工安装检测与验收
4.5.1 安装工程验收,应对电源、网络、信号线路进行验收测试。
4.5.2 设备上电前应进行以下验收测试:
1 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应进行对线测试;
2 设备室内温度、湿度和空气清洁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应进行各回路的绝缘检查,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好记录;绝缘电阻测量时,应有防止弱电设备及电子元件被损坏的措施;
4 应进行设备接地保护线可靠性检查。对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线路应做模拟动作试验,并做好记录;
5 设备输入的交流电源、直流电源的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 设备内的所有开关均应置于断开位置,开关的通断电状态都应有显示或警示标识。
4.5.3 设备上电后应观察各设备指示灯工作是否正常,各开关按钮、接触器、继电器的动作是否正确。
4.5.4 安装验收时应对骨干网络及各站点局域网络、现场总线的连通性进行测试。
4.5.5 设备铭牌字迹应清晰完整,参数正确,安装位置应符合要求。
4.5.6 所有接口线缆应在两端予以标注,标注应至少包括起点、终点、类型、编号,标注应清晰完整。
4.5.7 安装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
4.5.8 施工质量的抽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槽、线管、支架敷设质量抽检比例不应低于20%;
2 线缆敷设和端接质量抽检比例不应低于20%;
3 各类控制箱、柜、盘安装质量抽检比例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4 每种类型传感器安装质量抽检比例不应低于1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5 每种类型执行器安装质量抽检比例不应低于1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4.5.9 施工安装及验收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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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调试
5.1 单机调试
5.1.1 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调试。
5.1.2 单机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上电后各设备、模块工作指示灯状态应正常;
2 设备的硬件配置、软件配置、网络地址设置、预置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设备中预装的软件登录正常,应用程序、调试工具软件应运行正常。
5.2 集成子系统调试
5.2.1 单机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综合监控集成子系统调试。
5.2.2 集成子系统调试应包括综合监控系统的网络调试、集成子系统与现场监控对象的接口调试;集成子系统现场级监控设备的功能测试;集成子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软件平台的接口调试;综合监控系统的集成子系统专业功能测试。
5.2.3 综合监控系统的网络调试应包括集成子系统现场总线、车站局域网、骨干网和中央局域网的联网调试。
5.2.4 冗余设备应实现无扰动自动切换功能。
5.2.5 集成子系统与现场监控对象的接口应属于外部接口,外部接口调试应按照接口调试规范文件要求进行。
5.2.6 集成子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软件平台的接口应属于内部接口,内部接口调试应按照接口调试规范文件要求进行。
5.2.7 集成子系统的接口调试应从人机界面至现场监控对象一次完成,点到点测试和端到端测试应同时进行。
5.2.8 集成子系统与现场监控对象的点对点测试应按测点清单进行100%测试。
5.2.9 综合后备盘硬线接口应在现场进行100%端到端测试。
5.2.10 集成子系统现场级监控设备的功能和综合监控系统的集成子系统专业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3 综合联调
5.3.1 集成子系统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综合联调。
5.3.2 综合联调应包括综合监控系统与互联系统接口调试、综合监控系统的互联专业功能调试以及联动功能调试。
5.3.3 综合监控系统与互联系统的接口调试应在参与综合联调的各互联系统已经完成本系统调试后进行。
5.3.4 综合监控系统与互联系统的接口调试应按照接口调试规范要求进行。
5.3.5 综合监控系统与互联系统的点对点测试应按测点清单进行100%测试。
5.3.6 综合监控系统与互联系统的端到端测试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 应在点对点测试完成后进行;
2 控制类测点应进行100%测试;
3 非控制类测点应覆盖所有设备类型,每种设备类型宜采用抽测方式,抽测的数量应不低于该类型设备总数的10%,每个抽测设备应100%测试。
5.3.7 综合联调应验证各系统联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5.3.8 系统调试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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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系统功能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综合监控系统功能验收应按中央级功能、车站级功能和互联系统功能分别验收。
6.1.2 在中央级功能、车站级功能和互联系统功能验收中都应按以下要求验收综合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
1 应具有文件和报表管理、生成和打印功能,可以授权用户定制所需的报表及定制报表格式;
2 应具有对各类操作记录、事件、报警、日志、历史数据和文件进行记录、保存、分析处理和归档功能;
3 应通过应用配置组态工具修改组态,实现用户所需要功能;组态应在线、离线工作;
4 应实现全线与车站的操作权限管理功能;
5 应具有操作指导功能;
6 宜具有设备维护管理系统的功能,提供系统设备运行及设备维护、维修和管理信息;
7 应具有培训管理系统功能,宜包括运行管理、操作、日常维护、故障排除等业务培训,可在在线和离线模式下进行,两种模式应具有相同的人机界面及功能。
6.1.3 综合监控系统中央功能验收应逐项全部验收;车站功能验收应选2个以上典型站逐项全部验收;车辆基地功能验收应逐项全部验收;互联功能验收应分别在中央级与车站级进行,应逐项全部验收。
6.2 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功能验收
6.2.1 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的综合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级各调度员工作站和综合显示屏的人机界面应显示全线与运营管理相关的监控对象的状态、参数等,显示全线综合监控系统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网络通断状态,并进行多层次监控显示及操作;
2 应具有全线与运营管理相关的监控对象、系统主要设备、中央监控网及骨干网网络运行的报警功能;
3 应实现中央级遥控、顺控等控制功能;
4 应按照联动触发条件实现系统间、区间、站间、变电所间的设备联动;
5 应具有与线网指挥中心的接口;
6 应具有中央网络管理功能,应实现网络管理、配置管理、网络监控、故障报告、性能管理、安全管理、事件记录、参数调整、创建、编辑和删除数据库等操作;
7 应具有系统备份和恢复的功能。
6.2.2 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电力监控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员工作站和综合显示屏的人机界面应实现对全线供电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视、故障报警和保护复归;
2 调度员工作站和综合显示屏应显示供电系统图、变电所主接线图、牵引网供电分段示意图、程序控制图等用户画面,以及变电所盘面图;
3 应实时采集变电所主要电流、电压、功率等信息;
4 应在综合显示屏系统指定区域显示全线的一次接线图;
5 应实现按选点式、选站式、选线式对全线遥控对象的遥控;
6 应实现多站并发顺序控制。
6.2.3 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的环境与设备监控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综合监控系统总貌画面和设备运行工况图画面,包括全线任一车站的综合画面、机电设备分类画面、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模式控制画面、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模式列表;
2 应监视全线各车站的通风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空调系统、电梯、自动扶梯、动力照明系统、导向系统及集中冷站等设备的运行状态;
3 应监视和记录各车站站厅、站台和管理设备用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
4 应实现设备点控和模式控制功能;
5 应实现隧道火灾的模式控制功能;
6 应实现模式和时间表的编辑和下载功能;
7 应在综合显示屏指定区域显示全线隧道通风系统的工作状态、区间水位状态等运行情况。
6.2.4 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的火灾自动报警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显示全线的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切换相应画面,显示报警部位,提供报警确认,启动联动功能;
2 应按车站分类接收、显示并储存全线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探头、模块、控制盘和电源四类设备的主要运行状态;
3 应实时检测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信链路的状态。
6.3 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功能验收
6.3.1 车站级综合监控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车站综合监控系统功能验收和车辆基地综合监控系统功能验收。
6.3.2 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综合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控本车站范围内的供电设备、环境与机电设备、防灾设备及车站主要设施的运行情况;
2 应实现对各集成子系统、互联系统监控画面的选择和分屏显示,集成子系统和互联系统的监控画面应显示相应系统详细信息;
3 应显示车站综合画面;
4 应实现本车站与运营管理相关的监控对象、系统主要设备、车站监控网网络运行的报警功能。
6.3.3 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电力监控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对本车站管辖范围内变电所设备、牵引网设备运行状态和运行参数进行实时监视;
2 应具有在设定的权限范围内遥控、遥信、遥测、遥调的功能;
3 应具有在车站获得控制权后控制主要供电回路断路器及其他开关的遥控操作功能,应实现一个设备在同一时刻只有一个控制者;
4 应具有故障录波监视功能;
5 应具有电能质量管理功能。
6.3.4 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环境与设备监控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实现车站综合显示画面、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分类画面、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模式的显示;
2 应对本车站及所辖区间、车站隧道通风系统、车站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自动扶梯、照明系统、车站事故照明电源、集中冷站等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并对故障进行报警;
3 应监视和记录车站典型区域测试点的温度、湿度、压力等环境参数;
4 应监视车站公共区通风空调系统、水系统的参数和状态,实现对车站公共区通风空调系统的控制;
5 应对所有监控设备实现手动或自动模式控制;
6 应实现将车站被控设备运行状态、报警信号及监测点数据送至控制中心,并接受中央级的各种运行模式指令;
7 应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模式指令,并监视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执行防灾模式的情况。
6.3.5 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火灾自动报警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管理车站火灾报警及报警确认功能;
2 应监视本站火灾报警设备的主要运行状态,接收车站火灾报警并显示报警具体位置;
3 火灾发生时,应根据火灾模式联动广播系统进行防灾广播,控制地铁专用消防救灾设备的启、停并显示运行状态;
4 应具有分类存储车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运行、故障、报警数据的功能。
6.3.6 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复示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设计要求的地点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复示终端;
2 复示终端应具有监视全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力监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及事故信息的功能,并应实现复示信息的存档、打印等功能。
6.3.7 综合监控系统的车站综合后备盘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灾害报警以及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售检票、屏蔽门、自动扶梯等系统的后备应急操作;
2 在系统故障或发生灾害等紧急事件情况下,应具备隧道火灾模式、车站火灾模式、隧道阻塞模式、屏蔽门应急开启、列车自动监控系统的紧急停车、扣车和放行、自动售检票系统闸机释放、门禁系统电锁的释放、牵引网紧急断电以及和各个紧急情况相关的联动控制功能;
3 盘面上应设有列车自动监控系统的紧急停车、扣车和放行开关;
4 盘面指示灯状态显示应与现场设备状态一致,按钮、开关控制及联锁功能、试灯功能应正常。
6.4 互联系统功能验收
6.4.1 综合监控系统的广播系统功能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应能选择车站内或隧道内任意一个和多个广播区域;
2 应能选择一个或多个广播源;
3 应能监视广播设备状态和报警信息;
4 应实现列车进站自动广播的联动功能;
5 应实现自动时间表广播。
6.4.2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功能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应实现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自动或手动操控功能;
2 应显示任意选择的管辖范围内的闭路电视监控视频图像;
3 在中央控制室综合显示屏上应显示闭路电视监控视频图像。
6.4.3 门禁系统功能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应实现接收、储存门禁系统的故障信息、状态信息及通信状态信息的功能;
2 应实现接收门禁系统设备报警并显示报警的功能;
3 应实现门禁系统火灾联动控制功能。
6.4.4 乘客信息系统功能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中央级应具备乘客信息系统的信息编辑功能,信息应包括列车到发信息、时间、实时通告等;
2 车站级应具备编辑实时文字通告信息功能;
3 应实现乘客信息系统状态监视、乘客信息系统报警监视、显示范围选择、预定义信息播放等功能。
6.4.5 信号系统功能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综合监控系统应接入列车信息、阻塞信息、设备报警、通道检测信息并显示;
2 根据信号系统提供的实际运行图信息,实现自动广播、乘客信息显示以及与列车运行有关的联动。
6.4.6 自动售检票系统功能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应具备监视客流信息及自动售检票系统主要设备报警信息的功能;
2 应具备控制车站闸机功能。
6.4.7 中央级综合监控系统应接收时钟系统提供的毫秒级时钟信号,使中央级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的时钟同步,并应下传时钟信号给车站级综合监控系统,使车站级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的时钟同步,且应在综合监控系统工作站的人机界面、控制中心综合显示屏及综合后备盘上显示时钟信息。
6.4.8 操作员应对不间断电源的工作状态、各种电量参数、报警信息及电池状态等进行监视;具备操作权限的运营人员应具有对UPS实现远程控制及远程参数设置功能。
6.4.9 系统功能验收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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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系统性能验收
7.1 系统响应性
7.1.1 系统响应性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 遥控命令在综合监控系统中的传送时间应小于2s;
2 设备状态变化信息在综合监控系统中的传送时间应小于2s;
3 实时数据画面在操作员工作站屏幕上整幅调出响应时间应小于1s;
4 冗余服务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
5 冗余网络切换时间不应大于0.5s;
6 冗余通信前置机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s。
7.2 系统设备负载
7.2.1 系统设备负载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 服务器中央处理器平均负荷率应小于等于30%;
2 工作站中央处理器平均负荷率应小于等于30%;
3 前置机中央处理器平均负荷率应小于等于20%;
4 局域网的平均负荷率应小于等于20%;
5 服务器、工作站平均动态内存占用率应小于等于30%。
7.2.2 系统性能验收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
8 系统不间断运行测试
8.0.1 综合监控系统通过功能验收、性能验收后,应进行不间断运行测试。
8.0.2 不间断运行应保证综合监控系统功能和性能正常,并持续运转。运行时间不得小于144h。
8.0.3 综合监控系统因自身系统故障导致全部或部分系统功能丧失,且故障时间超过5min时,应重新开始不间断运行。
8.0.4 系统不间断运行测试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
9 初步验收
9.0.1 综合监控系统初步验收应在系统不间断运行测试通过后进行。
9.0.2 初步验收应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及质量检查监督站等单位参加。
9.0.3 初步验收应包括资料验收和系统质量验收。
9.0.4 资料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安装质量验收记录表;
2 调试记录表;
3 系统功能验收记录表;
4 系统性能验收记录表;
5 不间断运行记录表。
9.0.5 系统初步验收应包括施工安装验收的抽验、系统功能验收的抽验和系统性能验收的抽检。
9.0.6 初步验收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
10 竣工验收
10.0.1 竣工验收应在初步验收后进行。
10.0.2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10.0.3 竣工验收应提交竣工资料供审核。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移交清单;
2 原材料和设备合格证、质量证明、说明书;
3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4 安装及质量验收记录;
5 测试与调试记录;
6 开工报告;
7 竣工验收报告;
8 竣工图。
10.0.4 竣工验收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要求。
附录A 施工安装质量验收记录表
A.0.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A.0.1的格式填写记录。
表A.0.1 ____________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单位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项目质量负责人 | |||
序号 | 分项工程名称 | 检查评定结果 | |||
说明: | |||||
验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
监理(建设)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A.0.2的格式填写记录。
表A.0. 2 ____________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单位工程名称 | |||||
分部工程名称 | 检验批数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序号 | 检验批部位 | 检查评定结果 | |||
说明: | |||||
验 | 施工单位 |
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建设)单位 |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A.0.3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A.0.3的格式填写记录。
表A.0.3 ____________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 |||
分部工程名称 | |||
分项工程名称 | 验收部位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
施工质量验收 | |||
序号 |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 检查评定记录 | |
说明: | |||
验 | 施工单位 |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 |
监理(建设)单位 |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录B 系统调试验收记录表
表B 单机调试/单系统调试/综合联调验收记录表
标题 | 单机调试/单系统调试/综合联调验收记录表 | ||||
测试目的: | |||||
软件版本号: | |||||
调试地点 |
| 调试时间 |
| ||
调试条件: | |||||
序号 | 调试项目 | 调试验收标准规定 | 调试结果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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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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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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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验 | 施工单位 |
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建设)单位 |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录C 系统功能验收记录表
表C 系统功能验收记录表
验收项目 | |||
验收时间 | 验收地点 | ||
验收记录: | |||
验收结果: | |||
备注: | |||
验 | 施工单位 |
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系统集成商 |
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建设)单位 |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录D 系统性能验收记录表
表D 系统性能验收记录表
验收编号 |
| 验收内容 |
|
验收目的 |
| ||
相关引用 |
| ||
验收结果 | 通过[ ] 未通过[ ] 其他[ ] | ||
备注: | |||
地点 |
| 日期 |
|
验 | 施工单位 |
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系统集成商 |
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建设)单位 |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录E 系统不间断运行测试验收记录表
表E 系统不间断运行测试验收记录表
测试编号 |
| 测试内容 |
|
测试地点 |
|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测试目的 |
| ||
测试结果 | 通过[ ] 未通过[ ] 其他[ ] | ||
备注: | |||
验 | 施工单位 |
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系统集成商 |
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建设)单位 |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录F 初步验收记录表
表F 初步验收记录表
组织单位 | 编号 | ||||
工程项目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开工日期 | |||
施工单位 | 技术负责人 | 验收日期 | |||
验收内容 | 验收结果 | 验收人 | 验收日期 | ||
资料验收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系统质量验收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工程验收结论 | 验收组长(签字) | ||||
验收日期 | 年 月 日 | ||||
建议和要求 | |||||
单位盖章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设计单位 | |
签字栏 | 项目负责人 | 总监理工程师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
验收日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录G 竣工验收记录表
表G 竣工验收记录表
组织单位 |
| 编号 |
| ||
工程项目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 开工日期 |
|
施工单位 |
| 技术负责人 |
| 竣工日期 |
|
验收内容 | 验收结果 | 验收人 | 验收日期 | ||
施工安装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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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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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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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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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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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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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系统调试、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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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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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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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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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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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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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工程验收结论 |
| 验收组长(签字) |
| ||
验收日期 | 年 月 日 | ||||
建议和要求 |
| ||||
单位盖章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设计单位 | |
签字栏 | 项目负责人 | 总监理工程师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
验收日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636
《电气安装用导管特殊要求》GB/T 148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