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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磷矿尾矿砂道路基(垫)层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phosphate tailing ore of road base(pad)layer
CJJ/T 208-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磷矿尾矿砂道路基(垫)层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磷矿尾矿砂道路基(垫)层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08-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材料;3.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垫)层;4.磷矿尾矿砂垫层;5.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399号天正国际广场10楼,邮编:210037)。
本规范主编单位: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
淮海工学院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金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大学
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
厦门理工学院
湖南大学
同济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焕军 吴方华 曹春光 张国清 闫红民 吴瑾 张永宏 宋聚平 高俊彪 成军 彭玉明 朱广祥 何亮 高公略 孙群富 张亚挺 何富强 吴心航 汪洋 赵学亮 蔡国军 颜可珍 李祥 丁克生 黄苏成 储桂华 沈春秋 曹植忠 张宏超 唐金来 黄戴林 丁云文 张红 魏义生 全爱华 江传仓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温学钧 王群依 高秋利 邓利明 梅全亭 王海云 董忠级 霍瑞琴 冯晓军 杨忠权
1 总 则
1.0.1 为促进磷矿尾矿砂在城镇道路基(垫)层工程中的综合利用,确保城镇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道路磷矿尾矿砂基层、垫层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磷矿尾矿砂的应用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1.0.4 磷矿尾矿砂道路基(垫)层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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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材 料
2.1 原材料
2.1.1 道路基(垫)层用磷矿尾矿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均粒径应大于或等于0.1mm,粒径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应大于30%,颗粒组成应符合表2.1.1的要求。
表2.1.1 道路基(垫)层用磷矿尾矿砂颗粒组成要求
2 其放射性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要求。
3 磷矿尾矿砂应进行细集料砂当量试验,其当量值不应小于60%。
2.1.2 粉煤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煤灰中SiO2、Al2O3和Fe2O3的总含量宜大于70%,在温度为700℃时的烧失量不宜大于10%。
2 当烧失量大于10%时,应经试验确认混合料强度符合要求时,方可采用。
3 细度应满足90%通过0.3mm筛孔,30%通过0.075mm筛孔,比表面积宜大于2500c㎡/g。
2.1.3 石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Ⅰ级~Ⅲ级的新灰,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2 应缩短石灰的存放时间。当石灰在野外堆放时间较长时,应采取防潮措施。对储存较久或经过雨期的消解石灰应先经过试验,根据活性氧化钙和氧化镁的含量确定使用办法。当不满足要求时,不得使用。
表2.1.3 石灰技术指标
2.1.4 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强度等级32.5级、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应大于3h,终凝时间不应小于6h,其他性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3 不应使用快硬水泥、早强水泥和受潮变质的水泥。当水泥贮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时,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1.5 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宜采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宜为6~8。
2.1.6 原材料试验要求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表2.1.6 原材料的试验要求
2.2 混 合 料
2.2.1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应采用质量配合比设计,应根据7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标准,通过试验确定石灰、粉煤灰的剂量及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的压实度与7d龄期抗压强度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的压实度与7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的限值
2.2.2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的配合比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设计要求配出5组试配混合料。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的配合比宜为(7~9):(20~24):70。
2 采用重型击实试验法确定试配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3 按本规范表2.2.1规定的压实度,分别计算不同配合比的试件应有的干密度。
4 按最佳含水量和计算得到的干密度制备混合料强度试件,并进行平行强度试验,作为平行试验的试件数量应符合表2.2.2中的规定。如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大于表中规定值,应重做试验。如不能降低偏差系数,则应增加试件数量。
表2.2.2 最少试件数量(件)
5 试件在规定温湿度条件下保湿养生6d,用水浸泡24h后,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E51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6 按下列公式计算混合料试件强度的平均值和偏差系数:
式中:R——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Ri——第i块试件抗压强度值(MPa);
n——同批试件数量;
S——标准差;
Cv——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以小数计)。
式中:Rd——设计抗压强度(MPa);
Zα——标准正态分布表中随保证率(或置信度α)而改变的系数,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应取保证率95%,即Zα=1.645;其他道路应取保证率90%,即Zα=1.282。
8 为提高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的早期强度,可外加1%~3%的水泥替代石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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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垫)层
3.1 一般规定
3.1.1 道路基(垫)层应在路基强度及沉降速率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施工。正式施工前,应进行长度不小于100m的道路试验段。
3.1.2 基(垫)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加施工必要的附加宽度。
3.1.3 基(垫)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3.2 准备工作
3.2.1 新建道路路床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有关规定。
3.2.2 各种原材料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2.1.6条的规定。
3.2.3 应根据工程进度按计划集中备料,并根据工程进度、运输距离、拌合速度、摊铺速度等因素确定材料进场的时间、数量,以取得最佳的施工效率。
3.2.4 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使用前2d~3d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块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10mm;钙质石灰应在用灰前7d、镁质石灰应在用灰前10d加水充分消解,严禁随消解随使用。消解石灰应控制好用水量,使石灰能充分消解,并应保持含水量在25%~35%。消解生石灰用水量可为生石灰重量的65%~80%。
3.2.5 当湿排粉煤灰含水量大于40%时,应堆高沥水,干排粉煤灰应加水湿润,其含水量均宜保持在25%~35%,并应防止雨淋或灰粉飞扬。
3.3 配 料
3.3.1 配料应根据混合料质量比、一次拌合混合料总干质量和各种原材料含水量,用质量法算出各种原材料的湿料质量,按各湿料质量称料掺配成混合料。原材料湿重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A——原材料湿重(t);
Q——一次拌合混合料计算干重(t);
P——原材料干重与混合料总干重之比(%);
w——原材料含水量(%)。
3.3.2 根据原材料含水量变化应随时计算调整各种材料用量。
3.4 含水量
3.4.1 在施工中,当混合料的含水量小于最佳含水量时,应适量加水。加水量和加水次数应根据施工时气候条件和原材料含水量而定,加水后混合料含水量宜高于最佳含水量1%~2%。
3.4.2 厂拌宜采用压力喷头均匀喷洒,可随拌随加水。
3.4.3 混合料的加(减)水量应根据混合料湿重、实际含水量和最佳含水量等数据计算,加(减)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B——加(减)水量(t);式中“+”号为加水质量,“—”号为减水质量;
Q——混合料湿重(t),Q=q1+q2+……;
w0——混合料最佳含水量(%);
w——混合料实际含水量(%),w=Q/[q1/(1+w1)+q2/(1+w2)+……]—1;
q1、q2……——各种原材料湿质量(t);
w1、w2……——各种原材料含水量(%)。
3.5 拌合及运输
3.5.1 混合料应采用搅拌厂集中拌制,并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搅拌时应先将石灰、粉煤灰搅拌均匀,再加入磷矿尾矿砂和水搅拌均匀。
3.5.2 混合料在贮存场所存放时间及现场完成作业时间应通过延迟时间试验确定。
3.5.3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石灰活性氧化物含量、混合料配合比及7d无侧限抗压强度标准值的资料。
3.5.4 工程实际采用的石灰剂量应比室内试验确定的剂量增加0.5%~1.0%。
3.5.5 在材料运输及堆存过程中宜采用帆布等材料覆盖,运至现场的材料,应防止雨淋或飞扬。
3.6 摊铺整形
3.6.1 应将拌合均匀、含水量符合要求的混合料按设计断面和松铺厚度均匀地铺于路床内。混合料松铺厚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H——混合料松铺厚度(mm);
h——混合料基层每层压实厚度(mm);
K——松铺系数,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松铺系数宜由试铺确定,当采用厂拌、机械摊铺的方式施工时,应根据当地经验选取,可取1.2~1.4;
ρd——某种摊铺方式下,混合料干松密度(t/m³);
ρc——混合料压实干密度(t/m³)。
3.6.2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层施工时,宜采用机械摊铺,摊铺应均匀,应控制基层厚度和高程,其路拱横坡应与面层一致。
3.6.3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在摊铺前其含水量宜比最佳含水量高1%以内。
3.6.4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层应分层铺筑,每层的最小压实厚度不应小于100mm,最大压实厚度不应超过200mm。
3.7 碾 压
3.7.1 应采用先轻型、后重型压路机碾压。每层的压实厚度可根据试验适当增加。
3.7.2 应在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或比最佳含水量大1%以内时进行碾压。
3.7.3 碾压时,可先用履带式或12t轮胎式压实机械稳压1遍~2遍,再用大于18t轮胎驱动单轮振动压路机振压4遍~6遍,最后用胶轮压路机终压1遍~2遍。具体的碾压遍数应由道路试验段的试验结果确定。
3.7.4 当采用两轮压路机碾压时,每次应重叠1/3轮宽;当采用三轮压路机碾压时,每次应重叠1/2后轮宽。初压时,碾压速度宜为20m/min~30m/min;碾压初步稳定后,振动压路机碾压速度宜为60m/min~100m/min。直线段和不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两侧向中心碾压;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内侧向外侧碾压。
3.7.5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层碾压应压至混合料基层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3.7.6 在碾压过程中如出现弹簧或松散、起皮、推移等现象时,应及时翻开晾晒或换新混合料重新碾压。
3.7.7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宜在铺设当天完成碾压;当外加水泥时,应缩短碾压时间,且不应超过水泥的初凝时间。
3.7.8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层施工不宜有纵向接缝。当分幅施工时,纵缝应设直茬。
3.7.9 在有检查井、缘石等不易压实的部位,应配备火力夯等小型夯压机具,对大型碾压机械碾压不到或碾压不实之处,应进行人工补压或夯实。
3.7.10 压路机或车辆不得在刚压实或正在碾压的基层上转弯、调头或刹车。
3.8 养 生
3.8.1 压实成型并经检验符合标准的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层,必须保湿养生。养生期应根据季节确定,常温下不宜少于7d。
3.8.2 养生期间宜封闭交通,需通行的机动车辆应限速,应采取保护措施,严禁履带车辆通行。
3.8.3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层在达到设计规定的设计强度后,方可在其上铺筑沥青面层或其他结构层。
3.8.4 混合料的养生,也可在下层混合料压实后,立即喷洒乳化沥青养生。
3.9 冬雨期施工
3.9.1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宜在春末和夏季组织施工。施工期的日最低气温应在5℃以上,并应在第一次重冰冻(—3℃~—5℃)到来之前30d~45d完成。
3.9.2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层宜避开主汛期施工。雨期施工应利用地形与既有排水设施,或开挖临时排水沟等防雨和排水措施,应集中力量分段施工,并应在雨前碾压密实,对软土地段或低洼之处,应先行施工。
3.9.3 粉煤灰、石灰、磷矿尾矿砂等原材料一次备料不宜太多,各种材料应分开堆放,严禁各种材料混杂,材料周围应设排水沟。对于搅拌厂,搅拌成品应采取防雨淋措施。
3.9.4 摊铺段不宜过长,并应当日摊铺、当日碾压。
3.9.5 对已摊铺好的混合料应在下雨前进行初压,并应防止雨水浸入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雨停后再碾压密实。
4 磷矿尾矿砂垫层
4.1 一般规定
4.1.1 磷矿尾矿砂垫层层顶应设置一层山场碎石土垫层封层,厚度不宜小于30cm。
4.1.2 当磷矿尾矿砂用于道路垫层时,宜为路堑式路基;当在路堤式路基中使用时,必须采取黏土包边的处理措施。
4.2 含 水 量
4.2.1 垫层施工时,当磷矿尾矿砂中水分过多时,应晾晒风干。
4.2.2 当磷矿尾矿砂含水量小于最佳含水量时,应适量加水,并应使加水后磷矿尾矿砂的含水量高于最佳含水量2%~4%。
4.3 摊铺整形
4.3.1 应将拌合均匀、含水量符合要求的磷矿尾矿砂按设计断面和松铺厚度均匀铺于路床内。
4.3.2 磷矿尾矿砂垫层宜采用履带式推土机摊铺找平。
4.3.3 磷矿尾矿砂垫层摊铺整形后应及时进行压实。
4.4 碾 压
4.4.1 磷矿尾矿砂垫层每次摊铺和碾压厚度,应根据压路机械的压实重量确定。每层最大压实厚度不应超过300mm,最小压实厚度不应小于100mm。当垫层厚度超过300mm时,应分层碾压。
4.4.2 当磷矿尾矿砂含水量符合要求时,应先采用履带式或轮胎式压实机械稳压1遍~2遍,再用大于18t轮胎驱动单轮振动压路机碾压3遍~6遍,最后用胶轮压路机终压2遍~3遍。
4.4.3 碾压应按本规范第3.7.4条的规定处理。
4.4.4 磷矿尾矿砂垫层碾压后表面应无明显轮迹。
4.4.5 在碾压过程中出现弹簧和松散、起皮、推移等现象时,应及时翻开晾晒或换新混合料重新碾压。
4.4.6 在有检查井、缘石等设施的城市道路上碾压磷矿尾矿砂,在不易压实的部位,应配备火力夯等小型夯压机具,对大型碾压机械碾压不到或碾压不实之处,应进行人工补压或夯实。
4.4.7 压路机或车辆不得在碾压好的垫层上转弯、调头或刹车。
4.5 冬雨期施工
4.5.1 雨期施工应集中力量分段施工。各段磷矿尾矿砂垫层应边摊铺,边碾压,并应在下雨前碾压密实,路床应开挖临时排水沟排泄雨水。
4.5.2 磷矿尾矿砂一次备料不宜太多,并应大堆存放,周围应设置排水沟。
5 工程验收
5.0.1 施工中应建立材料试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均应进行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原始记录应齐全。
5.0.2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垫)层质量要求应符合表5.0.2-1和表5.0.2-2的规定。
表5.0.2-1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垫)层主控项目
表5.0.2-2 石灰粉煤灰磷矿尾矿砂基(垫)层一般项目
注:表中“设计宽度+B”,其中的“设计宽度”为设计图纸上标注的基(垫)层宽度,B为保证基(垫)层的压实度而在设计宽度两侧增加施工宽度。
5.0.3 磷矿尾矿砂垫层的质量与检查验收应符合表5.0.3-1、表5.0.3-2的规定。
表5.0.3-1 磷矿尾矿砂垫层主控项目
表5.0.3-2 磷矿尾矿砂垫层一般项目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
2《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3《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 17671
4《建材用粉煤灰及煤矸石化学分析方法》GB/T 27974
5《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7《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
8《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E51
9《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10《建筑石灰试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分析方法》JC/T 4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