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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
1 总则
1.0.1 为了在住宅建设中充分贯彻执行“节能、节水、节地、治污”的“八字方针”,加强住宅小区的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十五”计划纲要的指导精神,参照世界各国在住宅生态环境建设上所采用的技术及标准,结合我国国情,特制定《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以下简称为《导则》)。本《导则》实施的总体目标是:以科技为先导,以推进住宅生态环境建设及提高住宅产业化水平为总体目标,以住宅小区为载体,全面提高住宅小区节能、节水、节地、治污总体水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
1.0.2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为:生态小区)建设应符合国家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方针、政策,并符合地方总体规划与建设要求。
1.0.3 生态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1.0.4 生态小区建设应充分体现节能原则。并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节能措施,使生态小区的建筑节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1.0.5 生态小区建设应充分考虑绿色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废热资源等)的使用,绿色能源的使用率应达到一定的水平。使用常规能源时,应进行能源系统优化。
1.0.6 生态小区建设应充分考虑节地原则。应合理规划住宅、公建、道路、公共绿地等项目的用地,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倡采用先进的建筑体系,以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积和耐久年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限期淘汰粘土实心砖等建筑材料。
1.0.7 生态小区建设应充分体现节约资源原则,尤其要注重节水技术与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应尽量使用可重复利用材料、可循环利用材料和再生材料(3R材料)。充分节约各种不可再生资源和国家短缺资源。
1.0.8 生态小区建设应自始至终贯彻环境保护原则。应充分考虑小区建设及其运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并应对“生态小区”进行全寿命周期环境保护管理,以促进我国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1.0.9 在生态小区的建设中,应注重推广使用适度超前、优化集成的技术体系和部品体系,尤其是采用有关节能、节水的绿色环保技术和产品。
1.0.10 生态小区建设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并达到国家的工程验收标准,提高工程的优良品率,创优质工程。
1.0.11 生态小区建设应达到“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系”(试行)中3A级商品住宅环境性能指标及有关的性能指标要求。
1.0.12 本《导则》重点说明与绿色生态小区建设直接相关的要求,通用性的要求按国家现行强制性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
1.0.13 本《导则》中所涉及的各技术系统的建设应与小区的规划、计划、建设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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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般要求
2.1.1 在生态小区中,建筑节能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令)执行。
2.1.2 对常规能源系统应进行优化。
2.1.3 绿色能源的使用率宜达到小区总能耗的10%(折合成电能计算)。
2.2 技术要点
2.2.1 在生态小区的规划设计中,要加大绿色能源的使用率并应对能源系统进行分析,因地制宜的选择能源组合。
2.2.2 生态小区使用常规能源时,应对能源系统进行优化,避免因同时使用多种能源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2.3 工程建设要点
2.3.1 利用太阳能、风能等绿色能源的小区,宜配备辅助能源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尽量使用太阳能中央热水系统。太阳能集热系统装置应与建筑物的立面设计相协调;
2.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安装位置应无遮挡,宜选在背风处,并有防雨、防潮措施;倾角、朝向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3.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管道布置应与住宅的给水设施配套,系统中的管道、阀门等配件应选用寿命长、抗老化、耐锈蚀的产品;
4.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安装应牢靠,同时便于维护管理;
5.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时,发电系统宜与小区的电网并网;
6.利用风能时,应结合小区的空间景观合理布置。风力发电系统宜与小区的电网并网;
7.地势能宜用于户式中央空调系统的冷热源。
2.3.2 其它新能源的利用应结合生态小区的实际情况合理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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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要求
3.1.1 节水器具的使用率应达到100%。
3.1.2 污水处理率应达到100%,达标排放率必须达到100%。
3.1.3 应建立中水系统和雨水收集与利用系统,其使用量宜达到小区用水量的30%。
3.1.4 小区绿化、景观、洗车、道路喷洒、公共卫生等用水宜使用中水或雨水。
3.2 给水子系统
3.2.1 本《导则》所指的给水子系统,由小区内的市政给水及其他生活给水设施组成,包括小区内的给水管网与相关的动力设备系统。
3.2.2 给水子系统应采用智能化管理,宜具有远程监控,故障报警等功能。
3.3 管道直饮水子系统
3.3.1 本《导则》所指的管道直饮水子系统,是指自来水经过深度处理后,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规定的水质标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网,供给居民直接饮用的给水系统。管道直饮水由净水设备、加压、管网、计量、控制、检测及安全报警等组成。
3.3.2 管道直饮水管网系统应设排气阀和放空管。
3.3.3 管道直饮水子系统的设备、管材及配件必须无毒、无味、耐腐蚀、易清洁。
3.3.4 管道直饮水管网系统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直饮水的管网系统应采用可循环的形状管网;
2.严禁管道直饮水子系统与其他水系统管道串接;
3.系统应安装计量装置,计量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低于1.5级。
3.3.5 管道直饮水净化系统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直饮水净化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特点进行选择,不仅要确保直饮水的水质、水量,同时应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2.直饮水净化工艺应采用技术集成度高、运行稳定可靠的工艺。
3.3.6 管道直饮水控制系统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饮水设备控制宜采用全自动控制,并应设故障报警系统;
2.直饮水输送应采用变频控制方式;
3.直饮水生产管理宜采用中央监控系统,由计算机控制生产过程和供水过程。
3.4 排水子系统
3.4.1 本《导则》所指的排水子系统,由小区内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等设施组成。
3.4.2 生态小区周边如有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系统;当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设置污水处理站,其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水排放标准。
3.4.3 生态小区的排水应采用雨水、污水分流系统。
3.5 污水处理子系统
3.5.1 本《导则》所指的污水处理子系统,是指小区内的生活污水经收集、净化后,达到规定标准的水处理系统。
3.5.2 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水量的要求确定,宜采用经济、实用、集成度高的成熟技术,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3.5.3 污水处理站的设计应符合节能、节地原则。
3.5.4 污水处理站的运行宜采用自动化控制,并应设故障报警系统。
3.5.5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应采取相应的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
3.6 中水子系统
3.6.1 本《导则》所指的中水子系统,是指将住宅内的生活污废水经收集、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系统。中水子系统由中水处理、加压、集水和中水管网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组成。
3.6.2 中水水源宜采用优质杂排水,并宜按下列顺序取舍:淋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厕所排水。
3.6.3 中水使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和管道饮水系统。
3.6.4 中水管网系统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集水管道应独立设置;
2.集水管材及附件宜采用经防腐处理的钢管或新型塑料管材;
3.中水供水管道及附件宜采用新型塑料管材;
4.中水供水系统宜根据使用要求安装计量装置。
3.6.5 中水处理工艺
1.中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的水质、水量和使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中水处理宜采用技术集成度高、运行稳定可靠、具有良好性能价格比的先进工艺。
3.7 雨水子系统
3.7.1 本《导则》所指的雨水子系统,是指将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和地面的雨水,经过收集、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设施。雨水设施是指构成雨水系统的集水、处理、储存、回用等建筑物。
3.7.2 小区的屋面雨水应收集,地面雨水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收集。收集后的雨水可进入中水系统。
3.7.3 雨水收集系统应结合小区地形、地貌,确定收集方式,宜用暗渠收集雨水。
3.7.4 回用的雨水应进行处理。雨水处理宜采用渗水槽系统,渗水槽内宜装填砾石或其它滤料。
3.8 景观用水子系统
3.8.1 本《导则》所指的景观用水子系统。由水景工程的池水、流水、跌水、喷水、涌水等用水组成。
3.8.2 景观用水应采用循环系统,并应设置水净化设施。
3.8.3 生态小区的水景应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和自然景色,营造优美的小区水景环境。
3.8.4 景观用水子系统应结合中水系统进行优化设计,景观用水水源宜使用雨水或中水。
3.8.5 景观用水子系统建筑材料应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系统因自身腐蚀而污染景观用水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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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室外气环境系统
4.1.1 生态小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宜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4.1.2 生态小区内禁止使用对臭氧层产生破坏作用的CFC11类产品。
4.2 室内空气环境系统
4.2.1 所有房间应设置可开窗,便于室内通风换气。
4.2.2 住宅中80%以上的房间应能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要求:
1.卧室、客厅应能自然通风;
2.卫生间应设置有通风换气设施;
3.厨房应有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厨房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宜采用竖向系统或水平系统,采用竖向系统应设置脱排油烟机、变压止逆阀、排气烟道等设施;采用水平系统应设置脱排油烟机、水平排气风道、外墙风帽等设施。
4.2.3 室内装修应采用环保型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中挥发性有毒、有害气体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防止室内环境的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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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小区声环境系统
5.1.1 生态小区声环境应符合下列标准:
白天≤45dB 夜间≤40dB
5.1.2 生态小区项目开发前期在选址及场地设计中应使居住区远离噪声源。
5.1.3 生态小区在规划设计时,应对周边噪声源进行测试分析,使小区声环境系统符合本《导则》规定的标准。
5.1.4 当规划设计不能满足本《导则》对小区声环境的要求时,应采用人工降噪措施(如建隔声屏或种植树木等)减少外部噪声对生态小区声环境的影响。
5.1.5 生态小区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建筑空间位置安排,避免小区内噪声产生区紧邻居民生活区。
5.1.6 生态小区中采用公用设备应采取减震和隔音措施。
5.2 室内声环境系统
5.2.1 生态小区内住宅室内声环境应符合下列标准:
白天≤35dB 夜间≤30dB
5.2.2 住宅室内声环境达不到上述标准时应在建筑结构或构造中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5.2.3 住宅分户墙和楼板的空气隔声量应≥50dB,在噪音敏感区域应有相应的隔声措施。
5.2.4 住宅楼板的撞击声隔声量应≤65dB。
5.2.5 住宅应采取室内一次性装修,以避免户间噪声干扰。
5.2.6 室内管网系统宜采取安装衬垫等消声措施。
6 光环境系统
6.1 生态小区室外光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1.道路照明:15-20LX;
2.住宅日照: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执行。
6.1.2 室外公共照明宜采用绿色照明。
6.1.3 小区内宜用反光指标牌,反光道钉,反光门牌等,建立区内道路识别系统。
6.1.4 通过高、中、低、远、近、虚、实等不同照明形式,在不同地区按不同的要求,合理配置路灯、庭院灯、草坪灯、地灯等,形成丰富多彩,温馨宜人的室外立体照明系统。
6.1.5 住区内不宜采用霓虹灯或强烈灯光做广告,小区内居住建筑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6.2 生态小区室内光环境系统
6.2.1 生态小区内光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室内采光应为自然采光;
2.住宅所有房间无光污染;
3.全部使用节能灯具。
6.2.2 房间的自然采光应按其功能要求合理设置。书房、起居室、卧室的窗地比应大于1:7。
6.2.3 住宅楼梯间的公共照明应使用声控开关或延时开关。
6.2.4 小区道路、停车场上的车灯应避免车灯直射室内,不可避免时,应采取挡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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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要求
7.1.1 住宅的采暖、空调及热水供给应尽量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绿色能源。
7.1.2 推广采用采暖、空调、生活热水三联供的热环境技术。
7.1.3 室内热环境的舒适性设计:
1.冬季供暖的室内温度宜保持在18℃-22℃之间,夏季空调的室内温度宜保持在22℃-27℃之间;
2.室内垂直温差宜小于4℃;
3.供暖、空调设备的室内噪声等级不得大于30dB。
7.2 技术要点
7.2.1 集中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系统的热源应使用清洁能源,有条件地区宜采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或废热资源等绿色能源;
2.集中采暖系统应能实现分室温度调节、实施分户热计量,并宜设置智能计量收费系统。
7.2.2 分户独立式采暖系统
1.分户独立式采暖系统(以下简称为分户系统)的热源应采用清洁能源,有条件地区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热源;
2.分户系统采用燃气作为热源时,应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局部空气环境污染;
3.利用热泵机组采暖时,应考虑辅助热源,以保证系统运行稳定;
4.采用电采暖系统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辅助能源;
5.如有废热资源可供使用,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
7.2.3 集中空调系统
1.生态小区采用集中空调时,宜采用采暖、空调、热水三联供集成技术,必须实行分户计量,并宜采用智能计量收费系统;
2.集中空调的余热应考虑回收利用;
3.新风进口应远离污染源。
7.2.4 户式中央空调
1.室外机宜隐蔽安装,固定应牢靠,并应采取有遮阳、防雨措施,但不应影响冷凝器排风;
2.新风进口应远离污染源。
7.3 工程建设要点
7.3.1 住宅建筑宜对分户隔墙及楼板作保温隔热处理。
7.3.2 住宅外窗的保温性能应符合《建筑外窗保温性能等级分级及其检测办法》的规定。其保温性能等级,严寒地区不应低于Ⅱ级。寒冷地区不应低于Ⅲ级,其它地区不宜低于Ⅳ级。
7.3.3 住宅外窗的气密性,应符合《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析及检测办法》的规定 ,其气性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7.3.4 住宅外窗应采用双层玻璃,并宜采用中空玻璃,隔热玻璃和反热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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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要求
8.1.1 生态小区的绿化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绿地应具备提供光合作用的绿色再生机制;
2.休闲活动功能:应提供户外活动交往场所,要求卫生整洁、适用安全、景色优美、设施齐全。
3.景观文化功能:通过园林空间、植物配置、小区雕塑等提供视觉景观享受和文化品位欣赏。
8.1.2 生态小区的绿化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地率≥35%,绿地本身的绿化率≥70%;
2.硬质景观中应使用绿色环保材料;
3.种植保存率≥98%,优良率≥90%;
4.雨水应储蓄并加以利用;
5.提倡垂直绿化;
6.植物配置的丰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乔木量≥3株/100㎡绿地;
2)立体或复层种植群落占绿地面积≥20%;
3)植物种类;
三北地区木本植物种类≥40种;
华中、华东地区木本植物种类≥50种;
华南、西南地区木本植物种类≥60种;
8.2 技术要点
8.2.1 小区规划提倡“开放空间优先”的概念,居住区绿地应与居住区规划同步进行,保持建筑群体道路交通组织与绿地有良好的空间与视觉关系,使得绿地在通风、阳光、防护隔离,景观等众多方面起到更好的作用。
8.2.2 生态小区的绿地率≥35%。
8.2.3 为了保证生态小区居民有充足的户外自然休憩空间,小区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集中绿地与宅旁绿地应有机结合。
8.2.4 集中公共绿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70%。
8.2.5 小区主干道两侧宜种植以大乔木为主的行道树。
8.3 工程建设要点
8.3.1 绿地地形应有利于植物生长和地形排水。
8.3.2 水面驳岸不宜简单砌护成挡土墙,应结合岸边绿化自然设置,宜采用植被或天然石块等驳岸材料。植物养护浇水宜使用蓄积雨水或中水。
8.3.3 小区绿地中的铺地与路径面积以15%~30%为宜。
8.3.4 除活动强度特别大的区域外,生态小区铺地均应采用可渗透型铺装形式或材料,尽量保持绿地的自然性,并利于补充城区地下水。
8.3.5 小区内建筑园林的体量要与周围环境空间相协调,体现园林建筑“精在体宜”的特点。
8.3.6 园林建筑及小品应利用节能、环保材料,特别是3R材料。
8.3.7 公共绿地中应设置照明设施。
8.3.8 公共绿地中应设置健身设施,并应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8.3.9 绿地中主要道路均应做无障碍设计。
8.3.10 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乔木为绿化骨架,乔、灌、草互相结合,形成具有一定面积的立体种植,使设计群落具有最大自然性与生态效益;
2.植物树种选择应以乡土树种和体现地带性植被景观为原则;
3.宜选用病虫害少,无种毛果实污染、无刺、无毒的植物。应搭配一些开花结果的植物,引蝶招鸟,增加人工群落的生物丰富性;
4.在住宅建筑的西侧应栽植高大乔木减少西晒;
5.住宅建筑设计中可充分利用屋顶、阳台和错层布置空中绿化,利用墙面、自行车棚架、围墙等进行垂直绿化,增大立体绿化覆盖率;
6.利用植物造景手法,创造具有个性的乔木-草本、灌木-草本或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群落空间,同时充分展现植物的枝、干、叶、果、花等观赏特性,合理搭配,形成季相变化丰富的景观环境;
7.充分利用绿地以外其他可利用的地面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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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要求
9.1.1 生活垃圾收集率应达到100%,分类率应达到70%。
9.1.2 生活垃圾收运密闭率应达到100%。
9.1.3 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率应达到100%。
9.1.4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应达到50%。
9.1.5 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同小区的总体规划、设计、建设同步进行。体现“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公平原则,管理与处置应以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为基本原则。
9.1.6 应设置袋装垃圾的收集设施。多层建筑按单元收集,高层建筑分层收集。
9.1.7 小区内居民的冰箱、电视、家具等应进行有计划收集和处理。
9.2 技术要点
9.2.1 生态小区的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袋装、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或外运。
9.2.2 生活垃圾必须分类收集。应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用于特种垃圾收集的器具,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9.2.3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的生态小区,其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宜用于小区。
9.2.4 采用微生物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的生态小区,应有残留微生物处理措施,以确保处理过程的安全。
9.3 工程建设要点
9.3.1 垃圾收集间(垃圾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房应隐蔽设置,全密闭,垃圾不外漏;
2.应有冲洗、排水设施、冲洗水应排入污水处理站;
3.应有除臭措施;
4.满足垃圾存放容量和垃圾分类的要求。
9.3.2 垃圾转运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转运车应与垃圾收集方式相配套,专车专用;
2.转运车必须封闭;
3.转运车的噪声应符合噪声污染控制标准,时速限制为20km/h。
9.3.3 垃圾储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运站宜每0.7~1km²设置一座,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m;
2.应有除臭和消毒设施;
3.应有冲洗、排水设计,冲洗水应排入污水处理站。储运站内应有垃圾渗液排放和防止外溢的设施。渗液应排入污水处理站;
4.储运站外观应简洁,操作封闭,其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监测标准;
5.储运站应有足够容量,以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需要;
6.储运站宜设置在小区的下风向,位置隐蔽,便于垃圾转运;
7.宜设置生活垃圾压缩装置。
9.3.4 生态小区内宜设置公共厕所,应符合二类公厕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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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要求
10.1.1 小区建设采用的建筑材料中,3R材料的使用量宜占所用材料的30%。
10.1.2 建筑物拆除时,材料的总回收率达40%。
10.1.3 小区建设中不得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建筑材料或产品。
10.2 绿色建筑材料选择要点
10.2.1 应选用生产能耗低、技术含量高、可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或产品。
10.2.2 应选用可循环使用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10.2.3 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选用可再生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10.2.4 应选用可重复使用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10.2.5 应选用无毒、无害、无放射性、无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污染小、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10.2.6 应采用已取得国家环境标志认可委员会批准,并被授予环境标志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10.3 部分绿色建筑材料参考指标
10.3.1 天然石材产品放射性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外 镭当量浓度≤1000Bq/kg
室内 镭当量浓度≤200Bq/kg
10.3.2 水性涂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中挥发有机物(VOC)含量应小于250g/L;
2.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人为添加含有重金属的化合物,总含量应小于500mg/kg(以铅计);
3.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人为添加甲醛及其甲醛的桑合物,含量应小于500mg/kg。
10.3.3 低铅陶瓷制品铅溶出量极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扁平制品0.3mg/L
小空心制品2.0mg/L
大空心制品1.0mg/L
杯和大杯0.5mg/L
10.3.4 产品中不得含有石棉纤维。
10.3.5 粘合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复膜胶的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苯系物、卤代烃等有机溶剂;
2.采用的建筑用粘合剂,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甲醇、卤代烃或苯系物;产品中不得添加汞、铅、镉、铬的化合物;
3.采用的磷石膏建材,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石膏原料应全部为磷石膏,产品浸出液各氟离子的浓度应≤0.5mg/L。
10.3.6 人造木质板材中,甲醛释放量应小于0.20mg/m³;木地板中,甲醛释放量应小于0.12mg/m³;木地板所用涂料应是紫外光固化涂料。
附录一:名词解释
1.能源系统(Residential Power Systems)
生态小区的能源系统,是指用于保障小区内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种能源的总称。它由常规能源(如电、天然气、煤气等)系统和绿色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废热资源等)系统组成。
2.水环境系统(Water Environmental Systems)
生态小区的水环境系统,是指满足小区内居民水量,水质要求的前提下,将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集成一体的水环境系统。
它由小区给水、管道直饮水、中水、雨水收集、污水处理、排水等子系统组成。
3.气环境系统(Air Power Systems)
生态小区的气环境系统,是指小区内居民所处的空气环境。它由住宅室外大气环境系统和室内空气环境系统组成。反映生态小区空气环境系统的主要指标是小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居民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控制标准。
4.声环境系统(Sound Power Systems)
生态小区的声环境系统,是指为了保证小区住宅室内,室外声环境符合国家和本《导则》制定的声环境标准而采取的措施或建造的设施。
5.光环境系统(Light Power Systems)
生态小区的光环境系统,是指小区内室外和室内的自然采光系统与人工照明系统。
6.热环境系统(Thermal Power Systems)
生态小区的热环境系统,是指采用符合节能、环保、卫生、安全原则的住宅供暖,空调技术,使室内热环境达到一定的温、温度,并能根据气候条件和居住功能的变化进行调节,满足人体健康,舒适要求的室内热环境系统。
7.绿化系统(Afforest Systems)
生态小区的绿化系统,是指由软质的植物、水体、地形和硬质的道路、园林小品休憩设施等内容组成的集中公共绿地和宅旁分散绿地等绿色开放空间。
8.废弃物管理与处置系统(Waste Disposi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s)
生态小区的废弃物管理与处置系统,是指对小区内居民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管理、储存,并进行处理、处置的措施与设施。
9.绿色建筑材料系统(Green Construction Material Systems)
绿色建筑材料系统,是指在生态小区的建设过程中所采用的符合国家绿色建筑材料的相关标准的各种材料或产品。应尽量使用已经取得国家认证的绿色建筑材料或产品。本《导则》所指的绿色建材系统,包括各系统中使用的设备,配套产品和住宅部品。
附录二: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各系统建议设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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