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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safety of night soil treatment plant
CJJ30-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9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30-2009,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1、4.1.5、4.3.6、4.4.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T 30-99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9月15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运行管理;3.维护保养;4.安全。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删除了原规程“生物滴滤池”的有关内容;2.增加了“计量设施”、“固液分离设施”、“粪便絮凝脱水设施”、“除臭设施”、“高温堆肥设施”等设施的运行、维护有关内容;3.对原规程各处理单元有关内容作出了相应调整、补充和细化;4.增加了有关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条文。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华中科技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华中科技大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
本规程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本规程参编单位: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设计院
北京世纪国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工程大学
郑州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武汉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陈朱蕾 冯其林 王绍康 沈静 潘四红 章保 刘婷 区础华 吴学龙 熊敬超 甘露 梁顺文 廖波 吴珂 颜瑞喜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张范 潘顺昌 吴文伟 陶华 秦峰 俞觊觎 邓志光 翟力新 赵江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粪便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使粪便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及其安全防护能根据规定的要求进行,达到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卫生防疫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粪便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管理。
1.0.3 粪便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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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运行管理
2.1 一般规定
2.1.1 粪便处理厂严禁接受有毒有害污泥。
2.1.2 运行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4的规定和本厂设计所要求的技术指标。
2.1.3 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厂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2.1.4 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并应了解本厂处理工艺。
2.1.5 各岗位的明显部位,应张贴必要的工作图表、操作规程和运转说明。
2.1.6 各种设施、设备应保持干净、清洁。
2.1.7 启动设备应按操作规程做好全面检查和准备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运行。
2.1.8 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应按时填写必要的运行记录,数据应准确无误。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原始记录。
2.1.9 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工艺和管理要求,按时巡视检查设施、设备及其电气和仪表的运行情况,做好巡查记录。
2.1.10 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应定期添加或更换润滑油或润滑脂。
2.1.11 发现运行异常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
2.1.12 应对各项运行指标、能源和材料消耗等准确计量,计量应达到国家三级计量合格要求。
2.2 计量设施
2.2.1 计量系统应保持完好,各种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
2.2.2 地磅应定期检查计量误差,并经当地计量监督部门校正,出具合格证明。
2.2.3 应登记粪便来源地、重量、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厂时间等基本情况,做好当班工作记录、交接班记录和每月统计报表工作,并存档上报。
2.2.4 计量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用手工记录,系统修复后应及时将人工记录数据输入计量系统。
2.2.5 操作人员可随机抽查进厂粪便性状,严禁混有违禁物料的运输车进厂。
2.3 接受设施
2.3.1 接受口接受的原料应是吸粪车清运的人粪便。
2.3.2 接受粪便过程中接受口与吸粪车排放管应对接严密。采用水封的接受口应保持水封高度,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2.3.3 卸粪完毕后,吸粪车应及时退出作业区,吸粪车的清洗不得在卸粪作业区进行。
2.3.4 卸粪完毕后,操作人员应及时清理和洗刷接受口、吸粪车排放管口及地面可能遗洒的粪便。
2.3.5 除砂设备每周应至少运行一次。若发现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2.3.6 应统计排砂量。排出的沉砂应及时外运,不得暴露存放,并应采取最终卫生处置措施。
2.4 固液分离设施
2.4.1 格栅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格栅所截固体杂物应及时清除并采取卫生处理和处置措施。
2 机械清捞固体杂物时,应监视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及渠道液面变化,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机检修。
3 人工清捞固体杂物时,应保持工作环境通风良好和个人卫生防护。
2.4.2 固液分离机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液分离机带负荷运行前,应空载试车。
2 固液分离的固体杂物应及时清除并统计计量。清除的固体杂物应打包后采取最终卫生处置措施。
3 应根据分离后的粪液量及时调节进入固液分离机的粪便流量,保证进入设备的流量小于设计最大瞬时流量。
4 应根据分离出的固体杂物含水率和工艺要求调节设备运行参数,保证分离出的固化杂物经压榨后的含水率不大于70%。
5 固液分离机工作时,操作人员应监视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机检修。
6 每日工作完毕,应对固液分离机彻底清洗。
2.5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
2.5.1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液位控制器应能正常动作,当后续工序运行时应经常检查液位。
2.5.2 应每班巡回检查浮渣去除装置的排渣情况。
2.5.3 清捞出的浮渣不得暴露存放,应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并采取最终卫生处置措施。
2.5.4 定时进行粪便回流搅拌,回流量应大于10%。
2.5.5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内气体应及时疏导,并定期监测甲烷浓度。调节池内气体宜集中收集后进入除臭系统处理。
2.5.6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排泥时应检查排泥阀门的启、闭状态是否正常。
2.5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
2.5.1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液位控制器应能正常动作,当后续工序运行时应经常检查液位。
2.5.2 应每班巡回检查浮渣去除装置的排渣情况。
2.5.3 清捞出的浮渣不得暴露存放,应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并采取最终卫生处置措施。
2.5.4 定时进行粪便回流搅拌,回流量应大于10%。
2.5.5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内气体应及时疏导,并定期监测甲烷浓度。调节池内气体宜集中收集后进入除臭系统处理。
2.5.6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排泥时应检查排泥阀门的启、闭状态是否正常。
2.6 浓缩池(浓缩机)
2.6.1 浓缩时间宜为3h~6h。
2.6.2 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浮渣去除装置并及时清除浮渣。清捞的浮渣应采取卫生处置措施。
2.6.3 浓缩池刮泥机不得长时间停机或超负荷运行。
2.6.4 浓缩池(浓缩机)应保持整洁,应无臭气外溢和无“跑、冒、滴、漏”等现象。
2.7 粪便絮凝脱水设备
2.7.1 粪便脱水机带负荷运行前,应检查其密闭性后再空车试机。
2.7.2 粪便脱水机应能平稳调速。
2.7.3 粪便脱水机的流量应小于设计最大瞬时流量。脱水污泥的含水率应小于80%。
2.7.4 应根据絮凝剂的性质及粪便的性状合理配置絮凝剂种类和投加量。
2.8 厌氧消化池及附属设施
2.8.1 厌氧消化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化池的启动:
1)消化池及有关设施的底部沉砂应完全清除。采用蒸汽竖管直接加热的,竖管内积聚的粪便应进行疏通;采用热交换器的,其内积聚的粪便应进行清理。
2)消化池应进行试水和气密性试验;当有漏水或漏气时,应进行修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对各种管道及阀门、加热装置、搅拌装置、气体收集系统以及其他附属设备等应进行检查。
4)对与消化池运行有关的各种仪表应进行校正。
5)消化池启动可采用其他消化池的污泥进行接种,也可采用逐步培养法或一次培养法进行启动。
2 向消化池投加粪便应按具体工艺要求的相对稳定的投配率和间隔时间进行。
3 一级消化池应维持恒定的消化温度。若采用热交换器加热,应每日测定热交换器粪便管出口及入口温度。热交换器长期停止使用时,必须关闭通往消化池的进料闸阀,并将热交换器中的粪便放空。
4 一级消化池采用沼气搅拌时,若启动期间或产气量不足,应辅以其他方式搅拌。消化池启动初期,搅拌时间和次数可适当减少。运行数年的消化池,搅拌次数和时间可适当增多和延长。
5 粪便投入消化池,应充分搅拌;消化液从一级消化池输送到二级消化池之前,应停止搅拌4h以上;消化池内压力超过设计值时,应停止搅拌。
6 消化池内粪便的pH值、挥发酸、总碱度、温度、气压、产气量和沼气成分等应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消化池运行工况或采取相应措施。
7 当消化池产生过多泡沫时,应增加清除储存调节池或浓缩池内浮渣的次数。
8 二级消化池的上清液和消化污泥,应按设计要求定时排放,应先排上清液后排污泥。排泥时,应将沼气管道与贮气罐连通。
9 消化池中的搅拌不得与排泥同时进行。
10 消化池溢流管必须保持畅通并应保证其水封高度,冬季应每日检查。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防止水封结冰。
11 消化池放空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空清理时,应停止将粪便加入消化池,但仍应让加热装置、搅拌装置等继续运转,直至没有气体产生为止。
2)操作人员清理消化池,必须确认安全无害时方可实施,安全操作应符合本规程第4.3.1条的规定。
3)当消化池需要停用较长时间时,应将其灌水至1/2池水位,并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12 粪便厌氧中温一级消化池的正常运行参数:
1)粪便进池含水率95%~98%。
2)投配率5%~7%。
3)消化温度(35±2)℃。
4)pH值6.5~7.5。
5)挥发酸(醋酸计)小于400mg/L。
6)总碱度(重碳酸盐计)大于2000mg/L。
7)气压400Pa~1000Pa。
2.8.2 沼气罐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沼气罐的储气量和压力,应每班按时观测并做好记录。
2 应保持沼气罐工作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3 沼气罐的水封应保持水封高度,适时补充清水,冬季气温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 沼气罐水封槽内水的pH值,应定期测定。当pH值小于6时,应换水。
5 严禁在沼气罐低水位时排水。
6 沼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定期排放。排水时应防止沼气泄漏。
7 脱硫装置中脱硫剂应定期再生或更换,冬季气温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8 应保证脱硫设施的脱硫率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干式脱硫时,脱硫率应大于90%;采用湿式脱硫时,脱硫率应大于60%。
9 沼气应充分利用。需排放的沼气可采用火炬燃烧,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2.8.3 锅炉房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运行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运行规程》JB/T 10354的规定。
2 采用沼气锅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炉时,应先点火后供气。
2)供气系统的沼气量应严格控制。
3)应经常检查供气管路,防止漏气及冷凝水过多而影响供气。
4)沼气进气压力不得小于1800Pa;当进气压力小于1800Pa时,应及时切换到油料供应管道。
5)停用前,应关闭气路闸阀。
2.9 加 氯 间
2.9.1 上清液处理后采用加氯消毒时,其加氯量应根据上清液的水质情况及排放水体的环境要求经试验确定。当检测上清液水质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加氯量。
2.9.2 加氯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的规定:
1 开泵前应检查加氯设备,做好加氯前各项准备工作。
2 加氯应按各种加氯设备的操作程序进行。
3 停泵前应提前2min~3min关闭出氯总阀。
2.9.3 加氯间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氯间应防火、防冻、通风良好,室内温度宜保持在15℃~25℃。
2 加氯间应配齐防毒面具、检修工具、抢救设施、检漏氨水等,并应将其置于固定地点。
3 防毒面具应固定使用人,并应对每个面具编定记录卡片。使用完毕的防毒面具应清洗、消毒、晾干,并放回原处。
4 加氯间的各种管道闸阀,发现漏气应及时处理。
5 长期不使用的加氯间,应将氯瓶妥善处置。
2.10 污泥处理设施
2.10.1 污泥处理应统计污泥产生量。
2.10.2 污泥脱水设备带负荷运行前,应空车试机。
2.10.3 污泥脱水设备正常运转过程中,应根据进泥性质及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投药量、压力、转速等。
2.10.4 污泥脱水完毕,应清洗滤网,清理机组周围的污泥,冲洗投泥泵、投药泵、管道及溶药池等。
2.10.5 采用脱水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高温堆肥工艺时,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 52及《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 86的有关规定。
2.11 除臭系统
2.11.1 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粪便接受口及固液分离设备等高浓度臭气产生处,应定期喷淋除臭剂。
2.11.2 生产性建筑物室内臭气浓度应符合劳动保护相关标准,适合操作人员长期在岗工作。除臭系统出口的臭气控制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规定。
2.11.3 采用物理化学除臭时,吸收塔内的吸附剂应定期再生,除臭剂不得对设备造成腐蚀。
2.11.4 采用生物除臭时,应定期投加功能菌剂和营养物质。
2.12 控 制 室
2.12.1 操作人员应注意观察各种设备或系统的控制信号是否正常,并应做好运行记录。发现故障或系统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或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2.12.2 对控制仪器和显示记录仪表应按时进行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12.3 各类检测仪表的传感器、变送器和转换器均应按要求清污除垢。
2.12.4 不得随意变动已布设的检测点,也不得随意拆卸变送器和转换器。
2.13 监测室与环境管理
2.13.1 粪便处理厂正常运行监测的项目与周期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并宜符合表2.13.1-1、表2.13.1-2和表2.13.1-3的规定。
表2.13.1-1进厂粪便的监测项目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1 | pH | 每周一次 | 4 | BOD5 | 每月一次 |
2 | 含水率 | 5 | VS | ||
3 | SS | 每月一次 | 6 | 总氮 |
表2.13.1-2 厌氧消化的监测项目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
1 | pH | 每日一次 | 7 | 沼气中主要成分 | 每周一次 | |
2 | 含水率 | 8 | 细菌总数 | |||
3 | BOD5 | 9 | 粪大肠菌群值 | |||
4 | VS | 10 | 蛔虫卵 | |||
5 | 挥发酸 | 11 | 总氮 | 每季一次 | ||
6 | 总碱度 | 12 | 总磷 | |||
13 | 总钾 |
表2.13.1-3 上清液处理的监测项目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
1 | pH | 每日一次 | 7 | 磷酸盐 | 每周一次 | |
2 | SS | 8 | 细菌总数 | |||
3 | BOD5 | 9 | 大肠菌群数 | |||
4 | 氨氮 | 每周一次 | 10 | 蛔虫卵 | ||
5 | 总氮 | —— | —— | —— |
2.13.2 粪便处理厂的进厂粪便性状、厌氧消化和上清液处理过程的工艺参数、泥水性状及出水水质等监测项目,其监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和《水质分析方法标准》GB 7466~7494执行。
2.13.3 监测室的各种仪器、器具、药品及样品应按各自要求放置在固定地点并摆放整齐。精密仪器应专人专管,计量器具必须带有“CMC'’标志,所有药品和样品应有明显的标记。
2.13.4 监测人员应掌握常用仪器、设备的调试及一般维修保养技能,发现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上报。
2.13.5 监测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采样和完成样品的监测,并及时填写原始监测数据。
2.13.6 监测数据的分析、汇总、存档等工作,宜采用计算机处理和管理。监测室报表应按日、月、年逐级整理、报送和存档。
2.13.7 厂界噪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规定。
2.13.8 厂界有害气体及臭气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规定。
2.13.9 厂区内应采取灭蝇措施,并应设置蝇类密度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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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维护保养
3.1 一般规定
3.1.1 粪便处理厂应制定全面的维护保养计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记录;
2 部件记录;
3 维修保养时间表;
4 全年维修保养预算及开支。
3.1.2 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三级维护保养制度。
3.1.3 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计划以及检查验收制度。
3.1.4 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重点部件的检修,应由安全劳动部门认可的维修单位负责。
3.1.5 建、构筑物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应符合电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3.1.6 维修人员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安全、急救及消防等防护设施和设备。
3.1.7 各种护栏、盖板、爬梯、照明设备等厂区辅助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及时处理或更换损坏件。
3.1.8 构筑物之间的连接管道应定期清理维护,确保畅通无阻。
3.1.9 各种工艺管线应按要求定期保养,涂饰不同颜色油漆或涂料,不得擅自更改颜色。
3.1.10 设有钢丝绳的装置,绳的磨损量大于原直径的10%,或其中的一股已经断裂时,必须更换。
3.1.11 可燃性气体报警装置应每年检修一次。
3.1.12 电气控制柜和各种闸阀、开关及设备的连接件应定期检查、维护。
3.1.13 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3.1.14 不得将维修设备更换出的润滑油、润滑脂及其他杂物丢入粪便处理设施和设备内。
3.1.15 粪便处理厂的设备完好率应达95%以上。
3.2 计量设施
3.2.1 维修人员应定期检查维护计量设施及计量室的计算机、仪表、录像、道闸和备用电源等。
3.2.2 计量设施应定期校核、调整计量误差。
3.3 接受设施
3.3.1 排砂管应经常清通,保持通畅。
3.3.2 除砂设备的限位开关装置应定期检修。
3.3.3 接受沉砂池每年应彻底清池检修一次。
3.4 固液分离设施
3.4.1 固液分离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部件。
3.4.2 应定期检修、保养格栅,对于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3.5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
3.5.1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的连接管道应定期清理,应保证外排管网无粪便积存及漂浮物堆积现象。
3.5.2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应每年放空并清理1~2次,且应同时检修计量装置和浮渣去除装置。
3.6 浓缩池(浓缩机)
3.6.1 应经常检查进水阀、排泥阀、排泥机械,并进行相应保养。
3.6.2 上清液排出管和溢流槽或溢流孔应定期清理。
3.6.3 浓缩池(浓缩机)应每年放空1~2次,洗刷内壁,清理管道,检修浮渣去除装置。
3.7 粪便絮凝脱水设备
3.7.1 粪便絮凝脱水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等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部件,恢复工艺设备性能。
3.7.2 应定期更换易损件和检查残旧部件。
3.8 厌氧消化池及附属设施
3.8.1 厌氧消化池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化池池体、各种管道及闸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
2 消化池的各种加热设施应经常除垢、清通。
3 当采用热交换器加热时,管路和闸阀处的密封材料应每年更换。
4 当采用螺旋桨搅拌时,轴承应定期检查,添加润滑油,支承架的连接螺栓应经常检查和紧固。
5 蒸汽管道、沼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按设计规定定期排放。
6 寒冷地区冬季应做好设备和管道保温防冻工作,溢流管、防爆装置的水封应防止结冰。
7 消化池运行3~5年应彻底清理、检修一次。
3.8.2 沼气罐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沼气罐、沼气管道及闸阀是否漏气。
2 沼气罐外壁应定期重新涂饰反射性色彩的涂料。
3 沼气罐的升降装置应经常检查,添加润滑油。
4 寒冷地区冬季前应检修沼气罐水封的加热和保温设施。
5 沼气报警装置应每半年至少检修一次。
6 沼气罐运行3~5年应彻底维修一次。对于有脱硫设施的沼气罐,维修周期可适当延长。
3.8.3 锅炉房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人员应承担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日常保养,保持锅炉正常运行。
2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定期维护应由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共同进行,宜1~3个月进行一次。
3 锅炉运转一年应进行一次停炉保养,对所有的主、附属机电设备都应进行全面检修。
4 锅炉内的水垢应及时清除。
5 安全附件和连锁保护装置应定期试验,保持灵敏可靠。
6 安全附件和各种计量仪表应定期进行检修、校验和检定。
7 水位表、压力表的表面应经常擦拭,表的存水弯管应定期进行冲洗。
8 烟风系统应定期检查,维修泄漏部位,校正烟风挡板,更换变形的吹灰管。
9 除尘器应根据其类型和技术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10 汽、水管道及闸阀的保温设施应定期检修。
11 水软化处理采用离子交换器的,除应及时对离子交换剂进行清洗、再生外,还应定期更换填料。
12 锅炉进行加药水处理时,应定期排污,定期停炉检查处理效果。
13 当采用沼气锅炉时,沼气燃烧器喷嘴应经常清通,沼气进气管路上的电磁阀应定期检修。
3.9 加 氯 间
3.9.1 加氯机应由专人维护保养,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并应针对原因排除故障:
1 加不进氯。
2 加氯量不准。
3 转子玻璃罩内水位下降。
4 跑氯。
5 压力水中断。
3.9.2 氯瓶的储存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库前应对氯瓶仔细检查,发现有漏氯可疑部位,应妥善处理后方可入库。
2 入库的氯瓶应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不宜堆放,并做到先入库先使用。
3 对储存时间过长的氯瓶,应定期移至室外,检验出氯总阀是否正常。
4 氯瓶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技术鉴定。
3.9.3 加氯间的各种管道闸阀,应有专人维护,发现漏气应及时更换。
3.9.4 防毒面具应定期检查,专人保管,对使用日期、检查情况、失效、报废等都应有记录。
3.9.5 加氯间的所有金属部件都应定期进行防腐检查和保养。
3.10 污泥处理设施
3.10.1 污泥脱水设备应定期检修,并进行相应保养。
3.10.2 污泥堆肥发酵设备应定期检修,并进行相应保养。
3.11 除臭系统
3.11.1 除臭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应针对具体原因排除故障。
3.11.2 除臭设施的所有金属部件都应定期进行防腐检查和保养。
3.12 控 制 室
3.12.1 控制屏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持屏内清洁,不得积存水分和灰尘。
2 继电器的接触点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3 电缆终端的夹钳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紧密和无锈蚀。
4 维修工作后,应保持电缆排列整齐,分类清楚。
3.12.2 仪器仪表的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部件应清洁、无锈蚀。
2 表盘标尺刻度应清晰。
3 铭牌、标记、铅封应完好。
4 应定期检查更换防潮剂。
3.12.3 仪器仪表零部件的清洗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酒精、清洗器、超声波等进行清洗。
2 严禁使用对零部件有损害的清洗剂。
3.12.4 仪器仪表中各种元器件、探头、转换器、计算器等应定期检修。
3.12.5 仪器仪表的维修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贵重仪器的维修工作应与专业维修部门或生产厂家联系,不得随意拆卸。
3.12.6 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范围的仪器仪表,应按周期及时送技术监督部门检定修理。非强制检定的仪器仪表,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周期检定。仪表经检定超过允许误差时应立即修理。
3.13 监 测 室
3.13.1 监测室的仪器设备宜由使用者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3.13.2 各种分光光谱仪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擦拭外部镜片,更换冷却循环水,润滑打印机械部位。
2 应维护电路系统中各种指示表头的完好。
3 发现仪器灵敏度、重现性、回收率等指标降低,应及时更换易损部件。
4 附属设备应经常擦拭灰尘,注意通风。
3.13.3 各种分析仪器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清洗传感器系统或更换检测器。
2 应定期检查加热系统、温度传感器、温度保护器、去氢器、气体过滤装置,并定期更换过滤材料。
3 应定期润滑终端显示系统的打印机、记录仪,并检查墨盒是否需要更换。
3.13.4 精密仪器的维修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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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 全
4.1 一般规定
4.1.1 生产作业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
4.1.2 应根据各岗位工作任务和设备运行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应严格执行。
4.1.3 应对新入厂的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并应建立全厂定期安全教育制度。
4.1.4 各岗位操作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预防措施。
4.1.5 粪便处理厂必须装备消防器材、保护性安全器具、呼吸设备、急救设备器材。
4.1.6 应制定火警、易燃及有害气体泄漏、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的紧急应急预案。
4.1.7 运行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应熟悉粪便处理厂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与操作及维修工作的利害关系。
4.1.8 有电气设备的车间和易燃易爆的场所,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验核消防器材效用,及时更换。
4.1.9 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在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挂维修标牌后方可操作。
4.1.10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机罩,不得裸露运转。
4.1.11 具有有害气体、易燃气体、异味、粉尘及环境潮湿的场所,必须通风良好。
4.1.12 清捞固体杂物、浮渣及清扫堰口时,应有安全及监护措施。
4.1.13 在构筑物边上、敞开式池、井边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安全,雨天或冰雪天气应特别注意防滑。
4.1.14 从事电气、厌氧消化池及附属设施、加氯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通过职业技能、安全技术培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4.2 电气设施
4.2.1 电源电压大于或小于额定电压5%时,不宜启动电机。电气设备必须可靠接地。
4.2.2 启闭电器开关时,应按电工安全用电操作规程进行。严禁非岗位人员启闭本岗位的机电设备。
4.2.3 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不得将冲洗水溅到电缆头和电机带电部位。
4.2.4 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巡视操作及检修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的有关规定。
4.3 厌氧消化池及附属设施
4.3.1 厌氧消化池进行放空清理和维修时,应打开检修人孔与顶盖,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将甲烷含量控制在5%以下,硫化氢(H2S)、氰化氢(HCN)和一氧化碳(CO)的含量应分别控制在4.3%、5.6%和12.5%以下,同时含氧量不得低于15%。进入厌氧消化池内维修、清理的人员应有防护措施,并应有其他人员在池外协作与监护。
4.3.2 应定期检查池体和沼气管道是否漏气。
4.3.3 工作人员上下沼气罐巡视、操作或维修时,必须穿防静电的工作服,并不得穿带铁钉的鞋子或高跟鞋。
4.3.4 检修沼气罐应制定安全技术方案,由专业队伍进行检修。
4.3.5 沼气罐蓄水池内的水严禁随意排放。
4.3.6 对产生、输送、储存、使用沼气的设施应做好安全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沼气泄漏或空气进入厌氧消化器及沼气储气、配气系统。
2 严禁烟火。
3 严禁违章明火作业。
4 进入设施内工作必须采取通风、换气等措施。
4.3.7 锅炉房内各种管路闸阀的启、闭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
4.3.8 冲洗锅炉水位表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3.9 锅炉出现事故时,必须按紧急应变计划处理。
4.4 加 氯 间
4.4.1 加氯的安全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的规定。
4.4.2 氯瓶使用应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
1 氯瓶开启前,应先检查氯瓶的位置是否正确,再试开出氯总阀,开、关出氯总阀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敲击、碰撞氯瓶。
2 使用中的氯瓶、用完的氯瓶及未使用过的氯瓶应分别挂上“正常使用”、“空瓶”及“满瓶”的标志供识别。
3 氯瓶投入使用后,应进行漏氯检验。
4 氯瓶结霜应用自来水喷淋氯瓶的外壳,并应注意防止出氯总阀淋水受腐蚀。不得用热水或用火烘烤氯瓶。
5 氯瓶内液氯不得用尽,必须留有0.05MPa~0.10MPa的余压。
6 应定期用10%的氨水检查可能漏氯的部位。出现漏氯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当无法及时制止漏氯时,应将氯瓶推入事故池。
4.4.3 加氯间内应设置排风地沟,在工作前应通风5min~10min,并应安装报警装置。
4.4.4 加氯间维护保养时,严禁使用明火和撞击火花。
4.5 监 测 室
4.5.1 监测过程中凡是会释放出有害气体或带刺激气味的实验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4.5.2 使用吸管吸取含病原体的样品时必须用吸气头辅助吸液,严禁用口吸取。
4.5.3 严禁赤手处置危险化学药品。危险化学药品应由专人保管,领用时应有严格手续,并应有详细的消耗记录。
4.5.4 监测人员工作完毕,应对仪器开关和水、电、气源等进行关闭检查。
4.5.5 监测室适当地点应放置专用灭火器材。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2 《水质分析方法标准》GB/T 7466~7494
3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
4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
5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6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7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9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 52
10 《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4
11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 86
12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
13 《工业锅炉运行规程》JB/T 10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