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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delimitation of urban green line
GB/T 51163-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9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绿线划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邮编:100120)。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重庆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局
浙江省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磐岩 徐波 刘冬梅 周进 郭竹梅 李梅丹 张晓军 李勇 边光 吴璀兴 牛萌 黄建 王忠杰 赵锋 梁治宇 于静 廖聪全 师卫华 蔡文婷 刘文栋 吴岩 汪淑英 蒋婵贞 樊崇玲 曹迪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树林 贾建中 张菁 李炜民 朱虹 杨成韫 孙喆 苏玲 刘薇 郐艳丽 周海波 吴淑琴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绿线的划定,巩固绿化成果,促进规划绿地实施,保障城市可持续协调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和生态区域的控制线划定,以及绿地管理。
1.0.3 城市绿线划定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绿线 urban green line
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2.0.2 现状绿线 existing urban green line
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
2.0.3 规划绿线 planning urban green line
建设用地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2.0.4 生态控制线 ecological controlling open space
规划区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3 基本规定
3.0.1 绿线划定应分为总体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并应纳入城市用地管理。
3.0.2 城市绿线应分为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应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在总体规划阶段划定;
2 现状绿线划定应明确绿地类型、位置、规模、范围,宜标注其管理权属和用地权属;
3 规划绿线划定应明确绿地类型、位置、规模、范围控制线,可标注土地使用现状和管理权属;
4 生态控制线划定宜标注用地类型、功能、位置、规模、范围控制线,可标注用地权属。
3.0.3 绿线划定应与城市红线、城市黄线的划定相衔接,与城市蓝线、城市紫线的划定相结合。
3.0.4 绿线划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的相关规定。
3.0.5 绿线划定应为动态工作过程,成果应包括图纸、文本两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地形图电子版应为与城市规划地形图坐标系一致的矢量(dwg)格式文件;
2 绿线应为闭合线,现状绿线应为实线,规划绿线应为虚线,生态控制线应为点画线;
3 文本内容应包括绿线划定目标、依据、原则、管控要求。
3.0.6 绿线划定可根据管理需求编制阶段性成果,成果宜有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表达形式。
3.0.7 绿线划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3.0.8 公园绿地宜设立现状绿线宣传牌,宜设立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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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绿线划定
4.1 总体规划阶段
4.1.1 总体规划阶段应划定建设用地内的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的生态控制线。
4.1.2 建设用地内,应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划定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4.1.3 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应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生态控制线,宜包括下列区域:
1 城市生态保障区域,包括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市隔离绿地、湿地、河流水系、山体、农林用地等;
2 基础设施防护隔离区域,包括各级公路、铁路、轨道交通、输变电设施、管道运输设施、环卫设施等沿线或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区域等;
3 休闲游憩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各类主题公园等;
4 其他区域,包括苗圃、花圃、草圃等。
4.1.4 公园绿地规划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相关规定。
4.1.5 城市内河、海、湖及铁路防护绿地规划宽度不应小于30m;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防护绿地规划宽度不应小于50m。
4.1.6 规划区内生产绿地规划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应小于2%。
4.1.7 总体规划阶段绿线划定图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建设用地内绿线划定图和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图;
2 应以带城市规划路网的地形图为底图,图纸比例、表达深度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一致。
4.2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4.2.1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以现状绿地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及附属绿地现状绿线。
4.2.2 附属绿地的用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中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规定,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4.2.3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的绿线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
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4 工业用地绿地率宜为20%,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5 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
6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
7 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
4.2.4 广场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4.2.5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绿线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状绿线应明确绿地类型、位置、范围、规模,应标注绿地名称。
2 规划绿线应明确绿地类型、位置、控制范围、规模,可标注绿地名称、土地使用现状。
4.2.6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绿线划定图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纸比例、地块编号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一致;
2 绿线定位应明确绿地边界线的主要拐点坐标。
4.3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4.3.1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应结合修建性规划方案审批,划定附属绿地规划绿线;绿地建设竣工验收后应纳入现状绿线管理。
4.3.2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规划绿线应明确绿地布局,并应提出绿地设计控制指标。
4.3.3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绿线图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属绿地所在地块的编号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编号;
2 图纸比例应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一致;
3 绿线定位应明确绿地边界线的拐点坐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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