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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engineering geophysical exploration
CJJ/T 7-201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5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7-2017,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CJJ/T 7-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3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文)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CJJ/T 7-2007。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和代号;3.基本规定;4.直流电法;5.电磁法;6.浅层地震法;7.高精度磁法;8.高精度重力法;9.放射性测量法;10.温度测量法;11.振动测试法;12.水域探测法;13.井中探测法;14.地基基础检测;15.成果报告。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第5章电磁法,删除了原音频大地电场法、原甚低频电磁法,原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法改为电磁测深法;2.第6章浅层地震法,原瑞雷波法改为面波法,增加了微动勘探法;3.第10章温度测量法,增加了红外热像法和大体积混凝土测温法;4.第12章水域探测法,在原水声探测法基础上,原水下地形探测法改为声纳测深法,增加了侧扫声纳法、水域地震法、水域直流电法和水域磁法;5.第13章井中探测法,合并原声波测井和原地震波测井为弹性波测井,原钻孔电视改为钻孔全景光学成像,磁测井单列一节,增加了管波探测法;6.第14章地基基础检测,在原基桩动测法基础上,增加了灌注桩成孔(槽)质量检测、基桩钢筋笼长度检测、地下连续墙检测、复合地基检测和既有基础探测;7.增加了现附录E孔径检测系统检校方法和现附录F高精度测斜仪检校方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东路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邮编:101300)。
本标准主编单位: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申丰地质新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勘察院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水利部长江勘测技术研究所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
沈阳地球物理勘察院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
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元地理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学军 黄永进 刘金光 赵竹占 李学文 魏岩峻 蔡克俭 杨占东 陈昌彦 谢昭晖 王永 苏强 胡绕 葛如冰 陈鸿 张善法 高建华 李书华 卢贵清 刘运平 李勃 郭莹 杨槐 李才明 乔志勇 王勇 夏金儒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徐佩芬 杨进 孙云志 李志华 戴呈详 戚辉 宁俊栋 薛国强 陈达 刘文连 曾宪强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和统一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的技术要求,发挥地球物理探测技术优势作用,保证探测成果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运维及减灾防灾和环境保护中的地球物理探测。
1.0.3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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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和代号
2.1 术 语
2.1.1 地球物理探测 geophysical exploration
通过观测、分析和研究各种物理场的变化规律,探查地质构造、寻找矿产资源和解决工程、环境评价等相关问题的间接勘查方法,简称为物探。
2.1.2 工程地球物理探测 engineering geophysical exploration
解决建设工程中有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问题和进行环境评价的地球物理探测方法,简称为工程物探。
2.1.3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 urban engineering geophysical ex-ploration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运维及减灾防灾和环境保护治理中的地球物理探测。
2.1.4 电阻率法 resistivity method
是根据岩石等介质导电性的差别,研究岩石等介质电阻率的变化,进行地质勘探的一组直流电法的方法,包括电测深法、电剖面法、高密度电阻率法等。
2.1.5 高密度电阻率法 multielectrode resistivity method
通过电极阵列技术同时实现电测深和电剖面测量,获得二维或三维的电阻率分布进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的电阻率法,又被称为电阻率影像法。
2.1.6 电磁测深法 electromagnetic sounding method
通过观测同一测点不同频率的电场和磁场的比值,研究不同深度地电断面情况的电磁法,属于频率域电磁法。按电磁场源不同,它分为天然场源方法和人工场源方法,如:声频大地电磁测深法是天然场源方法,可控源音频电磁法是人工场源方法。
2.1.7 瞬变电磁法 transient electromagnetic method(TEM)
利用不接地回线或接地线源向地下发射一次脉冲而激发电磁场,在一次脉冲磁场间歇期间利用线圈或接地电极观测地下介质中的二次感应涡流场,从而探测地下介质电性分布特征的一种电磁法,属于时间域电磁法。
2.1.8 探地雷达法 ground penetrating radar method(GPR)
通过研究高频电磁波在介质中的传播速度、介质对电磁波的吸收以及电磁波在介质分界面的反射等,解决相关问题的一种电磁波法。
2.1.9 核磁共振法 nuclear magnetic resonance method(NMR)
利用地磁场中地下水中氢原子核与周围介质的驰豫特性差异,用拉摩尔频率的交变电流脉冲对地下水激发,原子核系统吸收电磁能量而产生核磁共振。在电流脉冲间歇期间,观测和研究核磁共振信号的变化规律,进而探测地下水的方法。
2.1.10 脉冲矩 pulse moment
核磁共振法中发射的交流电流的幅值与电流持续时间的乘积。
2.1.11 面波法 surface wave exploration
利用人工震源激发产生的弹性波在介质中传播,通过分析所接收记录的瑞雷面波的频散特性,解决有关地质问题的方法。
2.1.12 微动勘探法 microtremor exploration
借助专门仪器设备观测天然微动信号,通过分析、处理和提取面波的频散信息,反演获得地下横波速度变化规律,进而探查地质结构的方法。
2.1.13 地球物理CT技术 geophysical computerized tomo-graphy
根据人工场源空间分布而构建地下介质物理参数图像,进而进行地质问题研究的方法技术,分为弹性波CT、电磁波CT、电阻率CT。
2.1.14 射线正交性 ray orthogonality
弹性波CT中以弹性波射线交角的正弦值表示、衡量CT反演可靠性的一个指标。
2.1.15 射线密度 ray density
弹性波CT反演计算时划分的网格单元内通过射线的条数,是衡量CT反演可靠性的一个指标。
2.1.16 TVG增益曲线 time vohage-gain curve(TVG)
水声探测时声波接收机的电压增益随时间变化的曲线。
2.1.17 基桩动测 pile dynamic testing
通过对桩的应力波传播特性的测定和分析来评价桩的完整性,推算桩的承载力、桩侧和桩端岩土阻力及打入桩应力的一类检测方法。
2.1.18 高精度磁法 high accurate magnetic survey
总精度高于5nT的磁测方法。
2.1.19 高精度重力法 high accurate gravity survey
总精度高于25×10-8m·s-2的重力测量法。
2.1.20 温度测量法 temperature measurement
通过观测、研究温度场变化规律,解决有关问题的方法。
2.1.21 红外热像法 infrared thermography
利用红外热像装置将物体表面的温度分布拍摄成可视图像,进行各种分析的方法。
2.1.22 大体积混凝土 large volume concrete
混凝土结构物实体最小几何尺寸不小于1m的大体量混凝土,或预计会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水化引起的温度变化和收缩而导致有害裂缝产生的混凝土。
2.1.23 放射性测量法 radioactive survey
利用专门的仪器,通过测量、分析和研究放射性元素的射线强度或射气浓度,寻找放射性矿床、与放射性元素共生的稀有元素、稀土元素和多金属元素矿床的一种物探方法,也是用于地质构造探查、环境评价的一种手段。
2.1.24 井中探测法 borehole geophysical exploration
借助专门仪器,通过测量钻孔孔壁及其周围岩土的物理参数或钻孔参数来研究并解决有关地质问题,或观察钻孔孔壁进行相关评判的地球物理方法。
2.1.25 管波探测法 tube wave detection
通过在钻孔井液中激发产生管波,接收并记录其经过井液和孔旁岩土体传播的振动波形,探测孔旁一定范围内的岩溶、洞穴、软弱夹层及裂隙带发育分布的方法。
2.2 符 号
A——波的振幅;
a——波的峰值;
c——桩身波速;
D——直径;
d——孔径或槽宽;
Ed——动弹性模量;
f——频率;
△f——频率差;
f0——检波器固有频率;
Gd——地基动剪切模量;
H高——测点高程;
H0——磁正常场的水平分量;
△H′——磁异常场水平分量模差;
h——深度或距离;
I——电流强度;
K——电阻率法的装置系数;
Kp——孔或槽的垂直度;
L——发射线框边长或桩长、桩身缺陷位置;
l——间距;
Mc——正常场磁场强度;
Mcd——磁场强度日变改正值;
Mch——磁场强度高度改正值;
M0——磁场总场强度平均值或总基点磁场强度值或异常起算点磁场强度值;
Mr——基点磁场强度值;
Ms——磁场强度观测值;
△M——磁场强度异常值;
N——噪声电平;
R——地球平均半径,取6371000m;
Rm——最低限度的信噪比;
△R——充电法相邻等位线径向增量;
r——基础当量半径或测点距振源距离;
rf——第一菲涅尔带半径;
S——面积;
S0——基础的底面积;
SE——建筑立面外墙饰面层空鼓总面积;
T——周期;
Tc——改正后的地温值;
Ts——实际测量地温值;
△T——年气温变化影响改正值;
t——时间;
△t——时间差;
△U——测量电位差;
V——地下水流速;
VR——瑞雷波相速度;
Vx——视S波速度;
v——弹性波波速;
X、Y、Z——三个方向的磁场强度分量值;
x——距离;
Z0——磁正常场的垂直分量;
△Z——磁异常场的垂直分量;
α——方位角;
αe——地基能量吸收系数;
β——地形视倾角;
βt——波长深度转换系数;
δa——绝对误差;
δM——均方相对误差;
ε——介电常数;
εE——外墙饰面层的空鼓率;
η——最小可分辨电平;
λ——波长;
μd——动泊松比;
ξV——计算的岩体完整性系数;
ρ——密度;
ρs——视电阻率。
2.3 代 号
CT——computer tomography 层析成像或计算机扫描成像
F-K——frequency-wavenumber domain filtering 频率波数域滤波
GNSS——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SPAC——spatial autocorrelation method 空间自相关法
TVG——time voltage gain 时间电压增益
WGS-84——World Geodetic System 1984 1984全球大地坐标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被探测对象与其周围介质间应存在足够的物性差异;
2 被探测对象应具有一定规模,能产生可被观测的地球物理异常场;
3 干扰因素产生的干扰场应相对有效异常足够小,或能被识别;
4 工作现场应具备足够空间,能布置探测装置和开展现场探测工作。
3.0.2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工作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前应通过方法试验,选用有效的探测方法技术和数据采集参数;
2 工作时宜从已知到未知,从简单到复杂;当单一方法多解时,宜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3 工作时应收集和利用已有的地质、水文地质、地球物理、勘察、设计、施工及运营等资料。
3.0.3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的方法选择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可用于解决下列主要问题:
1 地层结构、风化层分带及基岩形态探测;
2 断裂、破碎带及裂隙密集带探测;
3 软弱地层、冻土层和砂砾石层探测;
4 水底地形、地层结构和水下障碍物、抛石、沉船、管线探测;
5 地下水、地热及场地热源体探测;
6 地下洞穴、岩溶、采空区、障碍物、管线及隐蔽工程探测;
7 滑坡、地面塌陷及环境污染探测;
8 隧道施工超前预报及砌衬壁厚、拱顶脱空探测;
9 地基基础检测及基础设施运维检测;
10 场地、岩土层物性参数和钻孔岩土参数测试;
11 文物古迹探测;
12 建筑节能缺陷检测;
13 其他符合本标准第3.0.1条规定条件的问题。
3.0.4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工作程序宜包括接受任务、工作准备、测量放线、数据采集、资料处理与解释、编写成果报告和成果提交等。
3.0.5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接受任务应签订合同书,明确责任。合同书内容宜包括任务编号、工程名称、工作地点、工作范围、工作任务、技术要求、工作期限、应提交的成果资料、预计工作量以及有关责任等。
3.0.6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的工作准备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仪器检校、方法试验和技术设计书或施工方案编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资料收集时,应收集和整理测区范围内相关的工程概况、测量、地质、地球物理及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资料等;
2 现场踏勘应了解工作环境条件、地形地貌情况,核实已收集资料的可利用程度;
3 仪器检校应按操作说明书进行,确认投入的仪器设备性能状态良好;
4 方法试验应确认探测方法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 技术设计书或工作方案应在方法试验基础上编写,经批准后使用。
3.0.7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技术设计书或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作的目的、任务、范围、期限和测区位置等;
2 探测工作布置图;
3 方法选择及依据、技术要求、工作方法有效性分析、现场工作的布置及工作量估算等;
4 与地质、测量、设计、施工、管理等其他专业的配合;
5 仪器、设备、材料、车辆等资源配置;
6 施工组织及工作进度计划;
7 作业质量、安全及环境保证措施;
8 拟提交的成果资料;
9 关键的问题与对策。
3.0.8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的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测网时,测网密度应根据探测目标规模确定;
2 布设测线时,测线宜通过或靠近已知点布设,测线长度宜覆盖探测目标,探测目标上的探测点数不得少于3个。
3.0.9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工作测线起讫点、基点、转折点、异常点、地形突变点以及其他重要的物理点,应测量其平面位置和高程。
3.0.10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的测量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相关规定;
2 水域探测时,测量的探测点高程应根据水位或潮位的变化进行校正;
3 探测工作使用的比例尺,不应小于同阶段、同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所使用的比例尺。
3.0.11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仪器设备及其附件应满足性能稳定、构件牢固可靠、防潮、抗震和绝缘性能良好的要求。探测仪器应在检校的有效期内,并应定期保养,探测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调试。
3.0.12 各种探测仪器应正确操作和使用,并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维护。
3.0.13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应按技术设计书或探测方案实施工作程序,完整采集、及时处理探测数据,按任务要求提交成果资料。
3.0.14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的原始记录应齐全完整、数据真实,电子记录应进行备份。
3.0.15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工作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应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3.0.16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的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检查应根据具体探测方法选择检查方式;
2 检查点应均衡分布、随机选取,异常和可疑地段应重点检查;
3 在资料审核时应提交质量检查资料。
3.0.17 当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原始数据经质量检查不合格时,应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调整工作方案后再行探测。
3.0.18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资料处理不得使用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探测数据。
3.0.19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资料解释应在分析各项物性资料的基础上,利用各种已知资料,从已知到未知,先易后难、点面结合,定性指导定量。
3.0.20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宜采取相应的综合探查手段核查探测结果。
3.0.21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作业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 50585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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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直流电法
4.1 一般规定
4.1.1 直流电法应根据探测要求和应用条件,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自然电场法、充电法、电剖面法、电测深法、高密度电阻率法或激发极化法。
4.1.2 直流电法仪器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入阻抗应大于20MΩ;
2 供电端、测量端插头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MΩ/500V;
3 极化补偿范围应达到500mV;
4 电位差测量允许误差应为1.0%,分辨率应达到0.1mV;
5 电流测量允许误差应为1.0%,分辨率应达到0.1mA;
6 对50Hz工频干扰抑制应大于40dB。
4.1.3 电性参数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地电类型的测点应统一进行参数测定;
2 不具备参数测定条件的场地,可根据电测深曲线或电测井资料推求电性参数。
4.1.4 直流电法的现场工作和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多台仪器在同一场地同时工作时,不同供电单元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供电极距的5倍。
2 电极应与电线连接可靠,安置位置应准确,接地应良好;现场工作时可采取并联电极、浇盐水等措施改善接地条件。
3 供电电流应稳定,同一观测条件下两次电流测量值的相对误差应小于1.0%。
4 测量电极应使用同一类电极,高密度电阻率法宜使用不锈钢电极或铜电极,自然电场法、激发极化法应使用不极化电极。
5 现场出现下列测点时应进行重复观测:
1)读数困难、极化不稳定或存在明显干扰的测点;
2)异常突变点、曲线畸变点;
3)电测深曲线不正常脱节的接头点;
4)测线接头点。
6 对曲线上的特征点、畸变段及有疑义的测段,应进行自检观测。
7 当利用电阻率法进行接地电阻测量时,应同时测量接地处地层的电阻率。
4.1.5 重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复观测时应改变供电电流;
2 重复观测值不得超过允许误差;
3 应取重复观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的基本观测值。
4.1.6 自检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检观测时,应改变供电电极的接地条件或重新布极,并应政变供电电流;
2 当经自检观测证明基本观测确实有误时,应采用自检观测数据作为基本观测数据。
4.1.7 当现场发现漏电时,应查明原因并消除后,按序返回重新观测,直至连续3个点的观测值与原观测值之差在5%以内为止。漏电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开工、收工和曲线发生畸变时,应对仪器、电源、电线进行漏电检查;
2 对电测深法AB/2大于500m时的每个测点应进行漏电检查;
3 电剖面法每个剖面的最后一个测点应进行漏电检查;
4 电线位于潮湿地区时或有疑问的异常区(点)应进行漏电检查。
4.1.8 直流电法应采用重复观测方式进行质量检查。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检查点应随机抽取、分布均衡,异常点或有疑问点应重点检查;检查量不宜少于5%;
2 质量检查应在不同日期进行;
3 质量检查后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均方相对误差:
式中:δM——某个检查点(站)的均方相对误差;
n——某测点(站)的观测数据个数;
δi——第i个参加评定的单个极距的相对误差;
△Ui——第i个极距的基本观测值(mV);
△U′i——第i个极距的检查观测值(mV)。
4.1.9 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因地表、浅地层湿度变化,视电阻率数据出现系统偏差时,应将其剔除后再进行评价,剔除点数不得超过1%;
2 当因地电干扰,视电阻率的原始数据或系统观测数据出现奇异点时,可将其剔除后再评价,剔除点数不得超过1%;
3 检查统计的均方相对误差不得超过5%;
4 对经过评价不合格的,应分析原因,调整方案后重新观测。
4.1.10 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果图件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任务要求,绘制剖面图、曲线图、平面剖面图等成果图件;
2)绘制的图件应进行100%的检查;
3)同一测区的同类图件应采用相同的比例尺。
2 资料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研究不同介质的电性特征及变化规律;
2)应结合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分析研究和判断目标异常;
3)应研究目标异常的特征,确定异常体的性质及其平面位置、埋深和形态等。
4.2 自然电场法
4.2.1 自然电场法可用于地下水流向探测、含水层划分、污染区调查、地热普查、地质构造调查,也可用于堤坝、基坑渗漏探测。
4.2.2 自然电场法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氧化一还原电化学作用或地下水渗透、扩散作用及其他作用,能够形成电位差异;
2 被测对象的有用信号应能够有效地从干扰背景中分辨出来;
3 干燥地区或干扰严重且难以克服的地区,不宜采用自然电场法。
4.2.3 自然电场法的观测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采用电位观测方式、梯度观测方式或环形观测方式。
4.2.4 正式施测前,宜布设控制剖面;布设测网时,应按工作性质选择测网密度。
4.2.5 当现场观测发现曲线的异常段、突变点、可疑点时,应进行重复观测。重复观测的最大绝对误差不应大于5mV。
4.2.6 自然电场法的电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位总基点应选择在自然电位平稳的正常场地段;
2 分基点应选择在自然电场稳定且交通便利处;
3 电位法观测时,仪器和固定电极应放在测站附近;梯度法观测时,测量电极距宜等于观测点距,并应保持在一个测区中仪器上连接的测量电极顺序固定不变;
4 各基点之间在开工和完成测区工作总量的50%时,应进行电位联测,两次观测的绝对误差不得超过5mV,超过时的基点应多次联测,不稳定的基点应重复观测;
5 确定地下水径流方向时,可采用环形观测方式。
4.2.7 自然电场法的电极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极的极差应稳定,且开工前和收工后均应测定;开工前极差不应大于12mV,收工时极差不应大于5mV;
2 同一测线多段剖面观测时,相邻剖面重合测点不应少于2个;
3 电极应编号使用,安置应接地良好;在观测过程中,不得变换电极的先后次序或改变极性;
4 电极在测点上安置困难时,可沿垂直测线方向移动,但移动距离应小于点距的1/5;
5 电极不应安置于流水旁,其周围亦不应有金属物体扰动,电极的引出线头不得与土壤、杂草等接触;电极安置困难以致接地电阻过大时,应采取改换电极、浇水等措施改善接地条件。
4.2.8 自然电场法可采用平均绝对误差进行质量评价,原观测与检查观测之间的平均绝对误差不得大于5mV,单个点的绝对误差不得大于15mV;绝对误差δa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Ui——第i点原始观测电位差值(mV);
△U′i——第i点检查观测电位差值(mV);
n——检查点数。
4.2.9 自然电场法应按任务要求编绘自然电场异常曲线图及推断解释中形成的成果图,成果图可分为曲线图、平面剖面图、平面等值线图、地质平面剖面解释图等。
4.3 充电法
4.3.1 充电法可用于探测地下低电阻体的平面展布、地下水的流速流向、水下埋设物体,也可用于堤坝、基坑渗漏探测以及地下构筑体或基桩钢筋笼长度检测。
4.3.2 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目标体应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露头;
2 目标体应为低电阻体;
3 应具备良好的接地条件,且极化稳定;
4 目标体与围岩的导电性应相对稳定;
5 测区内应无明显的工业电干扰。
4.3.3 充电法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电位法或梯度法测量方式。现场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电极、测量电极应按设计要求地点布设,且接地良好;
2 充电点应布设在探测目标体上或与目标体连通,且具备充电条件;
3 无穷远供电电极与测区的距离不应小于测区对角线长度的5倍;
4 梯度法测量时,应保持测量电极顺序、距离一致;
5 电位法测量时,测量电极应布置在无穷远供电电极的相反方向;
6 电位法测量因接地条件影响而需改变测量电极位置时,可沿垂直测线方向上移动,但移动距离不得超过点距的1/10。
4.3.4 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供电电流稳定后进行电位差测量,并宜每次测量前后各观测一次供电电流,电流变化不得大于2%;
2 现场充电电极宜为正极,且宜保持测区内供电电极的极性不变;
3 测区内测量电极接线应一致,并应记录观测值的正负;
4 电位法与梯度法应单独进行,不得采用换算值。
4.3.5 测定地下水流向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以放射状布置8条或12条测线,各方位夹角应相等;
2 充电电极应布置含水层中部,无穷远电极、测量电极应布在预计水流上游;
3 测量点距不得大于含水层埋深的1/2;
4 盐化时,应在盐化前观测获得正常场的等位线,并应保持盐化程度恒定。
4.3.6 探测低阻体时宜在低阻体范围内加密测点。基坑渗漏探测的供电电极正极应布在围护结构外,负极应布在围护结构内;探测堤坝、基坑渗漏时,测量电极宜使用不极化电极。同一剖面分段观测时,连接处应有重叠,且重叠点不应少于3个。
4.3.7 充电法的重复观测可改变电流,但不得改变接地位置。重复观测在参加统计的一组观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相对二者算术平均值应满足下式的规定:
式中:△U——观测的电位差值或其经对应供电电流归算后的数值(mV);
n——重复观测次数(不包括舍去超差数据的次数)。
4.3.8 质量评价的最大均方误差δM不得大于5.0%,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U、△U′——分别为原始观测和检查观测的电位差(mV);
I、I′——分别为原始观测和检查观测的供电电流(mA);
n——参加统计的检查点数。
4.3.9 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绘制的成果图可包括曲线图、平面等值线图、平面剖面图。
2 测定地下水流速、流向时,应以等位线移动速度最大的方向确定地下水流向,并计算流速;需要地形改正时,应计算改正后的流速;流速V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地下水流速(m/s);
△R——相邻等位线位移的增量(m);
△t——增量△R相对应的时间间隔(s);
Vc——地形改正后的地下水流速(m/s);
β——流向方向等位圆线的地形视倾角(°)。
3 探测低阻体时,应在确定异常后区分正常场和异常场,并根据绘制的平面剖面图推断其形态。
4 探测渗漏时,可根据观测值异常推断可疑渗漏范围。
4.4 电剖面法
4.4.1 电剖面法可用于研究地下地电断面横向电阻率变化,探查地下富水区、溶洞、断层及倾向、裂隙发育带、岩性界线等以及地下管线、地下洞穴或采空区等。
4.4.2 电剖面法应根据探测要求和工作条件,按本标准附录B选择装置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称四极剖面法的供电电极应根据不同探测目标的埋深合理选取并应满足:供电极距宜为探测对象顶部埋深的4倍~6倍,测量极距不应小于探测对象的顶都埋深且不宜大于供电极距的1/3;
2 联合剖面法的AO不应小于探测对象顶部埋深的3倍,测量极距不应大于其1/3;
3 中间梯度剖面法的测量区间应位于供电极距中部且在1/3极距范围内;当采用多线观测时,旁测线距主测线的距离不应大于供电极距的1/5;
4 偶极剖面法的偶极间距应大于探测目标埋深的3倍,供电偶极宜与测量偶极等长度;
5 复合对称四极装置的供电极距比值应根据探测目的及场地地电条件,由现场试验确定。
4.4.3 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设多条测线追踪探测对象走向,测线宜垂直探测目标的可能走向;
2 每条测线的单个异常上测点不应少于3个;
3 应至少有3条测线通过目标异常。
4.4.4 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梯度装置改变供电电极位置时,应进行不少于2个测点的重复观测;
2 异常特征点部位,应加密测点或变换电极距进行观测;
3 目标异常应追踪完整,未追踪完毕宜增加工作量。
4.4.5 电剖面法的质量检查量不得少于10%,质量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4.1.9条的规定。
4.4.6 每天现场工作结束后,应将原始记录妥善保管,并应进行备份。
4.4.7 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果图件应包括地电断面图、平面等值线图、平面剖面图、剖面地质解释图;
2 解释应结合相关资料划分异常或异常带,推断异常性质,确定异常的平面位置;根据相关资料条件,可推断异常的埋深、规模。
4.5 电测深法
4.5.1 电测深法可用于划分地层,探查地下断层、裂隙发育带、岩溶、采空区和富水区,测定场地地下不同深度岩土层视电阻率参数。
4.5.2 电测深法应根据任务要求和工作条件,按本标准附录B选择装置形式。
4.5.3 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间距应小于探测目标埋深的一半,异常上的测点不宜少于2个;
2 同一电性单元的装置方向应保持不变。
4.5.4 电极距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供电电极距AB应满足探测深度的需要;最小供电电极距AB应满足资料解释的需要;
2 测量电极距MN与相应的供电电极距AB可采用等比或非等比形式,测量电极距MN与相应的供电电极距AB之比值不应大于1/3;
3 三极或联合测深中的无穷远极应位于测量偶极的中垂线上,无穷远距离宜大于最大AO或A′O′的5倍;因条件限制不能垂直布设无穷远极时,应增大无穷远极距离,最远可增至供电点与记录点间距AO或A′O′的10倍;
4 五极纵轴测深的供电极距L应大于2倍~3倍探测目标的埋深,测量极距应为L/30~L/40。
4.5.5 现场作业遇障碍物时,可在1/2线(点)间距的范围内移动测线(点)。
4.5.6 布置测站应远离高压线、变压器等大型电力设施。工作电源、仪器应分开放置,仪器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MΩ。
4.5.7 现场工作时,供电导线与测量导线应分开敷设。
4.5.8 测量电极宜使用不极化电极。当使用非不极化电极时,应在极化补偿稳定后开始观测。
4.5.9 供电电极应垂直地面插入安置,当采用多电极供电时,电极应以接地点为中心呈环形或垂直放线方向线形对称布置,环形半径或线形长度应小于AB/2的1/20。
4.5.10 电测深法应现场即时计算视电阻率值,并草绘电测深曲线图。完整的电测深曲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曲线首支应能追索出第一层渐近线;
2 当以无穷大电阻率值的高阻电性层为底部电性标志层时,曲线尾支渐近线应呈45°上升;
3 当以有限电阻率值电性层为底部电性标志层时,进入曲线尾支渐近线应有明显的拐点。
4.5.11 每天现场工作结束,应将原始记录妥善保管,并应进行备份。
4.5.12 质量检查与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4.1.8条、第4.1.9条的规定。
4.5.13 进行资料解释前,应对电测深曲线进行圆滑处理,首尾支渐近线、主要电性标志层应反映明显。
4.5.14 资料解释应在分析研究曲线类型、斜率、渐近线、极值点、拐点、局部畸变点基础上,推断目标异常的性质、平面位置、埋深、规模。
4.5.15 电测深法的成果图应主要包括电测深曲线、地电断面图、平面剖面图、剖面地质解释图。
4.6 高密度电阻率法
4.6.1 高密度电阻率法可用于城市地质灾害调查、工程选址、地下断层定位、地下水勘探、堤坝隐患探测、地下污染范围的圈定等。
4.6.2 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应具有即时采集、显示功能,以及对电缆、电极接地、系统状态和参数设置的监测功能;供电方式应为正负交变的方波;
2 多芯电缆应具有良好的导电和绝缘性能,芯线电阻不应大于10Ω/km,芯间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MΩ/km;
3 电极阵列的接插件应具有良好的弹性簧片和防水性能;
4 集中式和分布式的电极切换器应具有良好的一致性。
4.6.3 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形式可根据任务要求和场地条件,按本标准附录B选择;
2 应根据分辨力要求,选定点距、线距,异常部位应加密;电极极距和隔离系数应根据探测目标的深度、规模确定,最大隔离系数应使探测深度不小于目标埋深;
3 实施滚动观测时,每个排列伪剖面底边应至少有1个数据重合点;当底边出现2个点以上的空白区时,应在成果图中标明或减小探测深度;
4 测线两端的探测范围应处于选用装置的有效范围之内,测线两端超出测区的长度不宜小于装置长度的1/3;
5 同一排列的电极宜呈直线布置,电极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离沿跑极方向不宜大于该极距的1/10,沿垂直跑极方向偏离不宜大于该极距的1/5,并应记录偏离的电极位置;
6 改善硬化地面电极接地条件时,不得破损地面结构或地下设施。
4.6.4 当地形坡度大于15°时,应测量电极点坐标及高程。
4.6.5 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应在极化稳定和建立恒稳电流场后,测试供电方波周期和确定滤波器截止频率;遇强电干扰时,应加大供电电流提高信噪比;
2 复杂条件下,应采用两种不同装置形式观测,但不得相互替代观测数据;
3 每种装置观测的坏点数不应超过1%;意外中断恢复观测时,重复观测点数不应少于2个;
4 偶极装置及井间、三维观测时,应观测电压、电流值后计算视电阻率值;远电极极距OB应大于5OA;
5 现场观测时,应记录排列位置,并应注明特殊环境因素。
4.6.6 现场观测数据应及时存储,并应记录现场条件。
4.6.7 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选择两层或两列进行重复观测;
2 可采用相邻排列重合部分电极、采用同一供电测量方式,通过散点观测检查异常点数据。
4.6.8 资料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预处理时可进行数据平滑、滤波处理;
2 建立初始模型时,可采用伪剖面法、反投影法;
3 反演成像时,应将正演获得的理论值与相应的实测值相减获得残差值,再利用反演计算获得电阻率的分布;
4 资料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剖面分析时,应根据单个成像剖面资料,分析确定出剖面中的电性结构;
2)对比分析时,应根据不同成像剖面资料对比,分析确定剖面中规模基本相同或相似的电性结构;
3)应在分析确定电性结构基础上,结合其他有关资料综合推断电性异常。
4.6.9 对于数据突变点、畸变点,可结合相邻测点数值进行修正。
4.6.10 地形校正时,除应对测点在断面中的位置进行归正外,还应对观测数据进行装置系数修正。
4.6.11 绘制电阻率断面图应设置色标,同一场地的色标应一致。
4.6.12 对于具备地质资料的测段宜进行正演计算,获得其余测段的解释依据资料。
4.6.13 资料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果图应主要包括电阻率断面图、平面剖面图、平面剖面地质解释图;
2 有钻孔资料的测段,应结合地层电性资料对反演计算进行约束;
3 地质条件复杂时,可通过钻孔电阻率测试,校核高密度电阻率法测试结果;
4 应结合其他相关资料,识别判定电阻率断面图的假异常。
4.6.14 数据处理及成果解释,宜结合钻探或其他探测成果修正深度转换系数或解释深度。
4.7 激发极化法
4.7.1 激发极化法可用于探测地下金属埋设物、探测地下水、圈定油气污染区,也可用于探测地下断层、裂隙、岩溶等。
4.7.2 激发极化法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对象与围岩间有明显的激发极化性质差异;
2 在地形切割剧烈、覆盖层厚度较大且电阻率低及无法避免游散电流干扰的地区不宜布置激发极化法工作。
4.7.3 激发极化法工作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电测深装置、电剖面装置或充电装置,装置形式应按本标准附录B选择。
4.7.4 所使用的仪器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极化率测量分辨率应达到0.1%;
2 延时与积分的时间应可调,且允许相对误差为1.0%;
3 极化率叠加次数不应小于2,且可调;
4 应具有占空比为1:1,供电周期为4s、8s、16s、32s的标准供电制式;
5 供电时间精度不应小于1.0%。
4.7.5 工作布置与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激发极化法可按电测深法、电剖面法或充电法进行布置,测量电极应使用不极化电极;
2 现场宜采用短导线方式,并通过试验了解工作区域的激电特征,确定供电周期、断电延时;
3 工作时,宜采取减小供电极距、供电导线与测量导线分离等措施;
4 应采用供大电流激发,且供电电流变化不应大于5.0%;
5 二次场的电位差值应大于0.5mV;
6 仪器的调零工作应在规定的供电时间内完成,不得延长;
7 在计算取得视电阻率、视极化率基础上,应根据任务目的不同,选择计算观测衰减度、视激发比、衰减时或偏离度等参数;
8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重复观测和检查观测:
1)断电后某一瞬间的二次场电位差小于0.5mV;
2)采用短导线方式直读视极化率时,二次正向供电与反向供电所测出的视极化率的平均值之差,正常时超过0.1%或干扰较严重时超过0.2%;
3)在观测读数的前后,发现有明显的干扰;
4)视激发比值大于或接近于衰减度值。
4.7.6 重复观测检查数值的取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的一组视极化率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大于5.0%;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的一组视激发比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大于7.0%;
2 误差超限的观测数据可舍去,但舍去数不应超过观测数的10%;当出现超差过大的数据时,应停止观测,待查明原因并经处理后方能继续工作。
4.7.7 激发极化法在异常区可采用相对误差进行质量评价,在背景区宜采用均方相对误差进行质量评价。观测参数的相对误差、均方相对误差不得大于允许误差。
4.7.8 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果图应主要包括实际材料图、各参数等值线断面图、平面剖面图、测深曲线、平面剖面地质解释图等;
2 资料解释时应以电性异常为基础,结合其他有关资料做出综合推断;找水时,可依据半衰时等多个参数的探测结果,评价富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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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磁法
5.1 一般规定
5.1.1 电磁法应根据工作条件和探测要求,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电磁测深法、电磁剖面法、瞬变电磁法、探地雷达法或核磁共振法。
5.1.2 电磁法作业前应检查、校正仪器,确认仪器性能状态良好,并通过方法试验,确定有效的工作参数。
5.2 电磁测深法
5.2.1 电磁测深法可用于探测地下岩溶、洞穴、采空区,寻找地下水,测定地层电阻率,探测基底起伏和构造形态、产状及断裂展布,判定岩性分布。
5.2.2 电磁测深法可分为主动源方法和被动源方法,其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层间或被探测目标体与周围介质间应有明显的电性差异;
2 目标体有足够的规模可以分辨;
3 测区内电磁噪声比较小,各种人文干扰不严重;
4 地形开阔、平缓,接地条件良好。
5.2.3 使用的仪器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良好的屏蔽性能,仪器的各观测道应具有良好的一致性;
2 频率范围不应小于0.1Hz~100kHz;
3 通道与屏蔽层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MΩ;
4 输入端灵敏度应达到0.1μV;
5 输入阻抗应大于10MΩ。
5.2.4 现场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源、测线、测点应远离干扰源;因电磁测深数据异常或失去连续性,应加密测点;
2 单场源电偶极宜平行于测线布置,方向误差应小于5°;
3 测线线距及测点点距应符合异常分辨率要求;
4 磁偶极应平放,电偶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0Ω,或供电电流不得小于10A。
5.2.5 测量电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kΩ,在高阻区宜采用多电极并联、电极四周垫土、浇水等措施改善接地条件。
5.2.6 观测装置的敷设可采用十字形装置、L形装置、T形装置或斜交装置,斜交装置的斜交角应大于70°,方位偏差均应小于1°。
5.2.7 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前的测试宜包括噪声测试、增益测试、电极比较、极性比较等;
2 可控源频率电磁测深法可以选择标量、矢量或张量测量方式;
3 同一测点上电磁场的观测需连续进行,应选择干扰背景比较平静的时间记录;
4 观测中宜采用全频段采集,最低频率能够满足探测深度要求;
5 观测过程中,应根据信号的强度大小,实时调整增益大小;
6 观测时应实时监视各道变化,发现记录道反向、饱和、干扰严重时,应及时补测;
7 应实时监视分析视电阻率、相位曲线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测。
5.2.8 质量检查与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观测点宜在干扰较小的地段随机选取;
2 检查观测应布置在与观测点相同的位置,布极方向及极距与正常观测时一致;
3 检查观测获得的视电阻率曲线和相位曲线应与原测试曲线形态相似或一致,对应幅值应接近,最大均方相对误差不得大于10.0%;
4 不合格的测深点数不得大于总检查测深点数的20%。
5.2.9 资料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地质及其他物探资料,分析、对比电磁测深曲线,判断视电阻率、相位曲线的极化模式,并以此进行数据编辑和曲线平滑;极化模式选择错误的频点应予调整;
2 一条曲线上编辑剔除的频点不得超过总频点数的15%,连续剔的频点不得超过3个,剩余的频点应在整条曲线上均匀分布,曲线形态完整,且不存在畸变现象;
3 平滑后的曲线首支频点频率不应低于200Hz,曲线尾支应反映深部电性标志层;
4 对于数据点连续性差、标准偏差大的点,应对照相邻曲线反复进行平滑,平滑曲线形态应符合测区内曲线变化的规律;
5 应对有静态位移的视电阻率曲线及有地形影响的曲线进行校正。
5.2.10 定性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析、对比测区内的曲线类型,总结相同类型曲线分布特征和规律;
2 当测区内或附近有钻孔电测井资料时,应依据其推断地电结构,并宜进行孔旁测深曲线正反演,研究电性层与地层的对应关系,确定测区地电模型;
3 应绘制定性解释图件,分析断面电性结构特征,总结总纵向电导变化规律,确定电性主轴方向,对测区成果作出定性解释。
5.2.11 定量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定性解释基础上进行定量解释,在定量解释中修正定性解释,两者互相结合;
2 宜在简单一维反演的基础上,结合电磁测深曲线特征,确定定量解释方法;
3 反演理论曲线应与实测视电阻率、实测相位曲线拟合,两者形态一致、数值接近;
4 二维正反演宜在已知资料的约束条件下进行。
5.2.12 成果图件应主要包括定性解释图件、定量解释图件和综合解释图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性解释图件应主要包括视电阻率曲线类型图、视电阻率断面图、相位断面图,以及要求的平面等值线图等;
2 定量解释图件宜包括电性标志层的等深图、等厚图,以及反映电性变化的剖面图等;
3 综合解释图件宜包括地质一地球物理综合地质解释图。
5.3 电磁剖面法
5.3.1 电磁剖面法可用于探查地下金属管线及其他地下导电性、导磁性埋设物,也可用于探查地下断层、岩溶、空洞、采空区等。
5.3.2 电磁剖面法根据地质条件和探测要求可选择使用大定源回线法、偶极剖面法。探查地下管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相关规定。
5.3.3 使用的仪器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射动态范围不宜低于140dB,频率范围应满足0.1Hz~200kHz,最大发射磁矩应与探测深度相匹配;
2 接收应增益可调,有效动态范围不低于发射动态范围,且具有选频功能。
5.3.4 偶极剖面法的收发距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探测深度小于或等于6m时,应固定使用一个通过试验确定的收发距;
2 当探测深度大于6m时,可分别采用几个不同的收发距。
5.3.5 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大定源回线装置工作时,应利用大回线的均匀一次场,通过小回线在大回线内外测线上逐点观测;
2 偶极剖面法应使用固定间距的发收线圈同步沿测线移动,可采用水平线圈法或虚分量振幅法进行观测;
3 利用管线仪探测地下金属管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相关规定。
5.3.6 应采用重复观测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观测曲线与原始观测曲线的形态应相似或相同,且观测值的均方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5%。
5.3.7 资料处理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虚实分量法解释时,应先进行定性解释,确定异常范围、走向长度、倾斜方向等;在定性解释基础上,选择干扰影响较少的光滑曲线进行定量解释;
2 采用振幅比一相位差法解释时,可对异常进行实、虚分量转换,制作平面图后,再按先定性后定量的方法进行解释;
3 可采用几个发收距或几个相应的频率的资料进行介质电导率和厚度的定量计算;
4 成果图可包括实际材料图、电压曲线、电磁响应曲线或平面等值线图;探测地下金属管线时,探测成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相关规定。
5.4 瞬变电磁法
5.4.1 瞬变电磁法可用于探查地下地质构造、埋设物、岩溶、洞穴、采空区等,也可用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与监测以及考古勘探等。
5.4.2 使用的仪器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射动态范围不宜低于140dB;
2 通道灵敏度应达到0.5μV;
3 等效输入噪声应小于1μV;
4 对50Hz工频干扰抑制能力不应小于60dB。
5.4.3 瞬变电磁法应根据工作条件和探测任务选择使用重叠回线装置、中心回线装置、偶极装置、大定源回线装置等。
5.4.4 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设激励源宜避开铁路、地下金属管道、高压线、变压器、输电线等,敷设线框时的剩余导线不宜过长,并应呈“之”字形铺于地面并应远离测区,发射线框与接收线框的间距宜通过实地试验选择;
2 接地线源长度应视探测深度和观测的信号强度确定;回线发射的线框边长L可根据其与最大发射电流强度I、探测深度h的关系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h——中心回线装置估算极限探测深度(m);
L——发射回线线框边长(m);
I——发射电流强度(A);
ρs1——上覆地层电阻率(Ω·m);
η——最小可分辨电平(dB);
Rm——最低限度的信噪比;
N——噪声电平(dB)。
3 布设精测剖面时,应垂直于异常走向且通过异常中心,且宜与测线重合,剖面长度应覆盖异常范围,点距大小应能够完整反映异常细节。
5.4.5 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时窗大小等观测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2 现场观测值应在噪声电平以上;
3 应在测区内均匀布置干扰水平观测点,并根据观测结果对全区按强、中、弱三级分区;
4 应根据测点上的干扰水平选择叠加次数;
5 当曲线出现畸变时,应查明原因后重复观测,或加密测点,并做详细记录;
6 每个测点观测完毕,应对数据或曲线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搬站。
5.4.6 质量检查与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质量检查应在相同点位、不同时间、重新布设线框独立进行,并应根据质量检查结果绘制质量检查对比曲线和误差分布曲线;
2 单个测点的观测、重复观测和检查观测曲线的形态和幅值应一致,且各观测道的最大均方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0.0%;
3 一条测线或测区检查的最大均方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5.0%。
5.4.7 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对数据进行滤波处理和发送电流切断时间影响的改正处理;
2 应计算和绘制视电阻率、视纵向电导断面图,也可计算视时间常数等;
3 应根据响应时间特征和剖面曲线类型划分背景场及异常场,确定地电模型和异常;
4 应根据观测资料处理结果进行定性解释和异常的半定量、定量解释,编制平面剖面地质解释图。
5.5 探地雷达法
5.5.1 探地雷达法可用于道路路面、隧道、硐室衬砌质量检测,也可用于隧道施工超前预报、混凝土内部钢筋分布与缺陷探查、道路路基病害探测、堤坝隐患探测、地下洞穴探测、地下管线探测以及环境污染调查等。
5.5.2 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率反射系数应大于0.01;
2 目标体在探测深度或距离范围内,其尺寸应满足探测分辨率的要求;
3 测区内不应存在大范围金属构件,或通过处理可以消除其干扰;
4 场地不应存在高导电屏蔽层;
5 单孔或跨孔探测时,钻孔中不得有金属套管。
5.5.3 使用的仪器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多种实时监测显示方式;
2 应具有信号叠加功能;
3 系统增益不应小于150dB,计时误差不应大于1.0ns。
5.5.4 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线、测网布设方案应根据探测目标体埋深和规模、地质地球物理条件、天线类型,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2 测网密度大小应能覆盖探测目标,目标体异常上的测点数不应少于3个;测线宜穿过已有钻孔或与其他方法测线重合布设;
3 硐室衬砌质量检测时,应沿硐室走向分别在拱顶、拱肩、拱腰布设测线。
5.5.5 探地雷达法应通过现场试验,了解测区内有效波和干扰波的分布规律,确定采样率、记录时窗、发射电压等系统采集参数。
5.5.6 探地雷达法应根据试验结果,结合探测深度及分辨率要求,选择中心频率天线。当多个频率的天线均能满足探测深度要求时,应选择相对较高频率的天线。
5.5.7 探地雷达法可选用剖面法、宽角法进行观测,亦可根据探测需要进行透射法和钻孔雷达探测。
5.5.8 探测分辨率、探测距离或深度的估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取波长的1/4作为垂向分辨率,取第一菲涅尔带半径作为横向分辨率;第一菲涅尔带半径rf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rf——第一菲涅尔带半径(m);
λ——雷达波波长(m);
h——目标体埋深或距离(m)。
2 探测距离或深度可用雷达方程估算,也可利用获得的介质电磁波速度和目标体双程走时换算。
5.5.9 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前应按试验结果,设置仪器工作参数,并可根据现场条件测试介电常数、推测电磁波速度;
2 探测条件复杂时,应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中心频率的天线分别测试,相互对比探测结果;
3 现场工作时,可根据干扰情况、雷达图像效果,及时调整采样率和记录时窗;
4 连续测量时的天线移动速度应均匀,并与仪器的扫描率相匹配;使用分离天线测量时,应通过调整天线距离使来自目标体的反射信号最强;天线取向宜使其极化方向与目标体长轴或走向平行;
5 测试中应详细记录干扰影响或异常点位置;重点异常区应重复观测,重复性较差应查明原因;
6 使用测量轮时,在测试之前应进行标定;测试过程中宜按规定进行标注校对。
5.5.10 质量检查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供检查和评价的雷达资料应经过初步编辑,编辑内容可包括测线号、里程桩号、剖面深度等;
2 检查观测的图像应与原始观测图像的形态与位置基本对应;
3 检查发现雷达图像有疑义或记录时窗未满足要求时,应调整参数后重新观测。
5.5.11 资料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处理应进行桩号校正,删除无用道;增益调整时曲线不得出现拐点;
2 消除背景干扰可采用带通滤波、小波分析、点平均、道平均方法;
3 突出反射波边界拐点可使用反褶积、小波分析方法;
4 压制多次反射波可使用反褶积方法,反褶积的反射子波宜采用最小相位子波;
5 在确定无同倾角的有效层状反射波时,可采用F-K倾角滤波法消除倾斜层干扰波;
6 可采用时间偏移或深度偏移方法消除叠加干扰,深度偏移宜使用实测的电磁波速度;
7 当信噪比较低时,不宜进行反褶积、偏移归位。
5.5.12 资料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与解释的雷达图像应清晰;
2 应根据地质情况、电性特征、被探测目标体的性质和规模进行综合分析。反射法应识别和剔除干扰,通过对雷达反射波波形、能量强度、初始相位等特征识别和分析,确定异常的性质和范围;透射法可根据图像有无能量阴影,或有无二次波叠加特征判断异常,也可采用阴影交汇、二次波形态及发射和接收相对位置进行定量解释;
3 成果图应包括雷达测线布置图、雷达剖面图像、成果解释剖面图。
5.6 核磁共振法
5.6.1 核磁共振法可用于直接寻找地下水,确定含水层的深度、厚度,还可用于堤坝渗漏探测。
5.6.2 核磁共振法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探测任务采用不同的测深方式,探测深度大于150m或环境噪声大于1500nV的强电磁干扰条件下不宜使用地面核磁共振法。
5.6.3 核磁共振仪器发射单元和接收单元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射单元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频率范围应为0.5Hz~4kHm
2)调谐器容量不应小于60mF;
3)瞬时最大输出不应小于300A和3000V;
4)最大发射脉冲能量不应小于36kJ;
5)脉冲矩应满足100A·ms~18000A·ms。
2 接收单元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通滤波宽度不应小于100Hm
2)A/D转换器不应低于16bit;
3)噪声水平应小于10nV/
5.6.4 核磁共振法可进行单个测点布置。
5.6.5 在工作范围内,应准确测量地磁场强度,磁场强度实地测量的绝对误差应小于10nT。
5.6.6 在进行全程地面核磁共振法测量前,应利用测得的地磁场强度换算出激发频率初值后,发射相应频率电流脉冲,进行不少于5个脉冲矩的测量试验,经频率分析确定激发频率。确定用作全程核磁共振测量的激发脉冲频率与接收到的信号频率差值应小于1Hz。
5.6.7 核磁共振法应根据探测深度要求以及电磁噪声干扰的强弱和方向,可选择正方形、圆形或∞字形的线圈敷设方法。
5.6.8 各测量仪器单元间及设备间应正确连接,系统设备应接地良好。
5.6.9 核磁共振法在开始测量前应选择测量信号范围、记录长度、脉冲持续时间、脉冲矩数量、叠加次数等参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信号范围在能够测得环境噪声水平时,可按不低于4倍环境噪声水平进行选择;在未得到环境噪声水平时,亦可选定某值作为测量范围;在测量过程中,发现不当可修改,但应重新开始全程测量;
2 记录长度应根据实际探测需要确定;脉冲持续时间由程序控制,可在5ms~100ms之间选择;
3 脉冲矩数量应根据探测深度范围内分层数量和测量时间确定;
4 叠加次数应根据探测质量要求和测量时间选择;对于新区工作的叠加次数可按表5.6.9选择。
表5.6.9 核磁共振法信号采集的叠加次数
5.6.10 核磁共振法数据采集应先进行线圈阻抗测量,并从最小脉冲矩开始到最大脉冲矩结束,按确定的脉冲矩数量和叠加次数完成一个完整的地面核磁共振测深点的测量。
5.6.11 核磁共振法应通过放大因子测定、环境噪声监视、叠加噪声和叠加信号监视、叠加相位观察和频率变化,对测量质量进行监控。
5.6.12 核磁共振法获得的参数应包括核磁共振信号初始振幅、平均衰减时间和初始相位。
5.6.13 核磁共振法信号应经过零时外延、化为标准观测值、噪声滤波等预处理后,进行反演解释。
5.6.14 在资料处理时,除应提供仪器存储的数据文件外,还应提供记录工区位置、高程、文件名、天线形状、电磁干扰及其分布特点、周围岩性、地层、地形、水文地质等内容的外业记录。
5.6.15 核磁共振法资料的反演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资料反演处理之前,应根据线圈的形状和大小、激发频率(拉摩尔频率)、地磁场的倾角、最大探测深度、大地电阻率等测量条件和测量技术参数进行计算,构建反演所需要的矩阵文件;
2 选择信号长度、滤波时间常数及正则化系数进行资料反演。
5.6.16 核磁共振法提供的成果图件应主要包括含水量直方图、衰减时间常数直方图、测深断面图以及含水量分布图等。
6 浅层地震法
6.1 一般规定
6.1.1 浅层地震法根据地质条件和探测要求,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择使用反射波法、透射波法、折射波法、面波法或微动勘探法。
6.1.2 浅层地震勘探应使用多道数字地震仪,其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D转换器不宜低于24bit;
2 动态范围不宜低于120dB;
3 仪器采样率可调,最小采样间隔不应大于50μs;
4 应具有良好的道一致性,各道振幅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0.0%,相位绝对误差不应大于采样间隔的一半;
5 通频带宜为0.5Hz~4000Hz;
6 主机面板各端口宜采用标准接口。
6.1.3 浅层地震法的电缆、检波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不得有破损、断道、串道、短路等故障;
2 应选择相应主频的高灵敏度检波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各检波器相位绝对误差不应大于采样间隔的一半;
2)各检波器振幅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0.0%;
3)绝缘电阻应大于10MΩ。
6.1.4 检波器的安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波器应与大地或井壁耦合良好,硬化地面安置时,可采取橡皮泥、特制胶泥、熟石膏、金属检波器靴等方式实现耦合;
2 当检波器置入水中时,应使用防水检波器或水听器;
3 应按设计的位置安置检波器,位置最大偏差不应大于道间距的1/3;
4 使用水平检波器时,应保持检波器水平度,灵敏轴应垂直于测线走向,并平行于水平激震的主作用力方向;使用垂直检波器时,检波器应垂直,灵敏轴垂直测线方向,且取向一致。
6.1.5 使用的震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使用爆炸、锤击、落重、电火花、空气枪或超磁等震源;
2 震源应能激发所选工作方法需要的主频地震脉冲,能量可控并符合探测深度要求;
3 使用爆炸机时其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具备记时回路触发功能;
4 锤击震源和落重震源应操作方便、重复性好;
5 记时信号延迟时差不应大于0.5ms。
6.1.6 地震仪的地震道一致性校验、触发开关误差校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相关规定。
6.2 反射波法
6.2.1 反射波法可用于探测基岩埋深,划分松散层和基岩风化带;探测断裂、破碎带等地质构造,辅助评价断裂的活动性;探测河床沉积泥砂厚度,探测地下含水层、洞穴、采空区、沉陷带、孤石、构筑物、大口径管道或箱涵等。
6.2.2 反射波法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目标与周围介质之间存在明显的波阻抗差异;
2 探测目标应有一定规模,几何尺寸不宜小于有效波长的1/4。
6.2.3 反射波法宜选用满足所需频段的宽频地震检波器和更宽频的震源。
6.2.4 反射波法各道检波器的安置条件应一致,且应与大地耦合良好。
6.2.5 反射波法应采用展开排列法确定观测有效反射波的最佳窗口。
6.2.6 反射波法的测线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线宜呈直线布置,受场地条件限制时,可布置成非纵测线;
2 地形坡度大于15°时,应实测激发点和检波点的位置及高程。
6.2.7 反射波法可采用简单连续观测系统、间隔连续观测系统、多次覆盖观测系统或展开排列观测系统。当地层结构简单时,可采用单道等偏移距观测系统。
6.2.8 反射波法应根据试验结果并结合场地的地震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震源、激发能量。对于倾斜地层,应在地层下倾方向激发、上倾方向接收。采用垂直叠加增强信号时,应防止近道数据溢出。
6.2.9 水域反射波法时的接收排列和震源应实施定位。
6.2.10 反射波法的质量检查与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始记录上不得有强烈的干扰背景,且能可靠追踪反射波震相;
2 检查应采用重复观测方式,检查量不应小于总工作量的5%,复测记录应无明显变化及异常,反射同相轴无明显位移;
3 水域反射波法可采用检查测线与主测线相交方式进行复测,相交处复测记录的反射波相位应无明显位移。
6.2.11 反射波法的资料处理应包括预处理、抽道集、静校正、速度分析、动校正、滤波、叠加等过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制观测系统图,并应注明空炮、废炮及测线经过的主要地物标志;
2 应整理表层静校正所需的测点坐标、高程、井深、低速带厚度及速度等资料;
3 应根据各记录道的波形、振幅及振动延续度进行地震波的对比;在断层发育区,宜采用多相位对比;
4 所使用的速度参数可通过地震测井或浅层折射波法获得。
6.2.12 资料解释时,可根据钻孔资料和地质资料,确定地层层位与波组之间的关系,进行波组对比追踪。
6.2.13 反射波法的成果图应主要包括反射波原始记录、时间剖面、时深转换剖面以及推断解释地质剖面或平面图。
6.3 透射波法
6.3.1 透射波法可用于通过测试岩土体原位波速,计算岩土体动弹性参数,划分岩土性质,判别地基砂土液化,也可用于进行岩土体质量评价。
6.3.2 透射波法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中透射时,应具备检波器与孔壁耦合的可靠贴壁装置或者井液;
2 测试面透射时,布置激发点和接收点的表面应平整。
6.3.3 依据工作场地条件及探测目的不同,透射波法可采用单孔透射、跨孔透射或者测试面透射工作方式。
6.3.4 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包括信号采集仪、传感器(检波器)、激震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采集仪可使用地震仪或声波测试仪,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体测试时的最小采样间隔不应大于0.2ms,岩体测试时的最小采样间隔不应大于50μs;
2)触发误差、放大器相位误差均不宜大于5个采样间隔,累计误差不应大于8个采样间隔。
2 传感器(检波器)在水中使用时应防水,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频应满足10Hz~100Hz;
2)阻尼系数应满足0.65~0.70;
3)电压灵敏度不应小于200mV/cm·s-1。
3 激震装置应有效,且激震方式、激发能量应满足穿透距离要求。
6.3.5 弹性波CT的观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CT剖面的所有激发点和接收点应在同一个平面上;
2 跨孔CT成像的井间距不宜大于钻孔深度的1/2;钻孔深度超过30m时,应进行孔斜校正;
3 探测与钻孔平行的条带状目标时,应在钻孔间的地面连线上布置观测点,增加观测数据;
4 点距应根据探测目标物规模选取,宜为0.2m~5.0m;当采用不等间隔点距时,应以弹性波射线有效覆盖和正交为原则。
6.3.6 波速测试的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孔透射的测试孔应垂直,可采用地面激震或孔中激震,检波器应固定在预定深度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3m;
2 跨孔透射的测试孔应与震源孔布在一条直线上,土层孔距宜取2m~5m,岩层孔距宜取8m~15m,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m;孔深大于15m时,应测量孔斜和倾斜方位;
3 测试面透射时宜采用单发多收方式,排列长度应根据测试面的大小确定,接收点数不应少于5个;
4 采用水平叩板方式激发横波时,木板长向中垂线应对准孔口或测线;采用斜插叩板方式时,斜插端延长线应对准孔口或测线;跨孔测试采用剪切波锤时,宜采用一次成孔的钻孔;使用锤击震源时应防止连击。
6.3.7 进行弹性波CT资料处理时,划分的单元数不应超过数据采集的有效炮·检对数。
6.3.8 单孔和跨孔波速测试的资料处理应包括读取走时、计算波速、绘制钻孔波速测试成果图表等。
6.3.9 测试面透射波法的资料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不同接收距离和初至时间,绘制走时曲线;依据时距曲线斜率,计算表面各区域直达波速度;
2 应对不同区域或者不同岩性段的多个测点速度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求取各个区域或者不同岩性段各自的平均速度;
3 根据任务要求可绘制波速分区图进行分区评价,编制横波或纵波速度计算成果表。
6.3.10 根据透射波法测试的横波速度,可按工程要求计算岩土体弹性参数,为划分岩土性质、判别地基砂土液化和进行岩土体质量评价,提供依据。
6.3.11 质量检查与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检不少于5%的炮检对进行重复观测,复测旅行时的最大均方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0%;
2 原始记录存在下列缺陷之一者应为不合格记录:
1)同一记录上相邻两道或者10%以上道为坏道;
2)不能可靠地读取直达波旅行时间。
6.3.12 提交的成果应主要包括测试工作布置图、测试波形图、推断解释剖面或平面图,以及计算的岩土体动弹性参数。
6.4 折射波法
6.4.1 折射波法可用于探测基岩埋深,划分松散沉积层序和基岩风化带;探测潜水面深度和含水层分布;探测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构造;根据折射波速度评价岩土体质量,为计算弹性模量提供参数;进行滑坡等地质灾害调查,以及采空区、溶洞探测等。
6.4.2 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探测界面的下伏地层波速应大于上覆地层的波速,或者局部虽然有低速层,但检波器排列范围内能够接收到返回地面的折射波;
2 被探测界面起伏应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
3 工作中应避开强振动干扰,无法避开时应停止工作。
6.4.3 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包括地震仪、检波器及电缆、震源装置和触发装置,地震仪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记录长度可选,每道样点不应小于1024个;
2 放大器折合到输入端噪声不应大于1μV;
3 各地震通道间相位误差不应大于2个采样间隔。
6.4.4 实施折射波法应根据纵波、横波类型和任务要求,选用相应的震源。震源触发信号延迟时差不应大于2个采样间隔。
6.4.5 使用的检波器固有频率不宜大于60Hz,各道检波器之间的固有频率漂移不应大于10%,灵敏度变化不应大于10%。
6.4.6 各道检波器的安置条件宜一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波器周围的杂草等应予清除,风力过大时,宜采用掩埋方式安置检波器;
2 在水田、沼泽、浅滩安置检波器时,可使用加长尾锥;
3 检波器与电缆连接的极性应正确,防止短路、漏电或接触不良等故障。
6.4.7 正式工作前应通过方法试验,确定压制干扰波的措施,选择激发接收方式、仪器工作参数及观测系统。
6.4.8 测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线宜按直线布置;当需测线转折时,同一排列内检波器应在一条直线上,转折点应安排在排列端部,并应布置重叠观测点;
2 探测高倾角的目的层时,选择的测线方向应使临界角与视倾角之和不大于90°;
3 河谷环境工作时,测线宜垂直河流或顺河流布置,当河谷较狭窄或折射波相遇段较短时,可斜交河流布置测线;
4 测线布置时宜避开旁侧影响;
5 横波折射法遇目的层横向变化较大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横波极性分裂特征,确定测线方向。
6.4.9 选用的观测系统应能够连续对比追踪目的层的折射波,实现完整对比或不完整对比。观测系统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表面、被探测界面平缓,且地层结构简单时,可采用单边观测系统;
2 采用相遇观测系统时,相遇段内接收来自同一折射界面折射波的检波点不应少于4个;
3 采用追踪观测系统时,两支时距曲线中接收同一界面折射波检波点的重叠数不应少于3个;
4 需要布置非纵测线观测系统时,测线应穿过纵测线或钻孔、基岩露头,测线长度应根据最大偏移距、震源能量大小确定。
6.4.10 水域折射波法工作可选择水底或水中固定接收排列、漂浮电缆固定激震的观测方式,接收排列和震源均应实时定位。
6.4.11 质量检查与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同一排列的互换道或排列间相同折射波的时间差,时间差经校正后不得大于3ms;
2 抽检时宜采用重复观测方式,抽检量不应少于测线总长度的5%,复测波速的最大均方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5%,折射界面深度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0%。
6.4.12 资料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波形和振幅的相似性、相位一致性以及旅行时、视速度,采用单相位或多相位对比方式,进行互换道、连续道的波的对比;
2 可利用原始记录或依据干扰情况进行处理后读取波的初至时间;
3 应绘制综合时距曲线,绘制时距曲线时,应对旅行时读数进行校正。
6.4.13 资料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区分单支时距曲线、相遇时距曲线计算各折射界面的波速,波速计算方法可根据观测系统不同进行选择;
2 解释时应依据钻孔或物性资料,确定折射界面与地质界面的对应关系,推断水平方向上的岩性变化,低速带与断层破碎带的对应关系可通过原始记录上的振幅衰减、波形变化确定。
6.4.14 成果图应主要包括综合时距曲线剖面图、推断解释剖面或平面图。
6.5 面波法
6.5.1 面波法可用于探查覆盖层厚度,划分松散地层沉积层序,划分基岩风化带,探测断层、破碎带、地下洞穴、地下管道(廊)及地下建(构)筑物等,计算地基土动力参数,评价地基加固效果等。
6.5.2 面波法应根据工作条件和探测要求选择使用稳态或瞬态工作方式。稳态面波法应采用稳态面波仪和稳态激振设备,瞬态面波法可采用多道数字地震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放大器的通频带应满足采集面波频率范围的要求。
2 各检波器应具有相同的频响特性,固有频率应满足探测要求;检波器固有频率f0应按下式估算:
式中:f0——检波器固有频率(Hz);
H——需要探测的最大深度(m);
VR——探测深度范围内预计平均瑞雷波相速度的最小值(m/s);
βt——波长深度转换系数。
3 可根据勘探深度和工作方式的不同,采用瞬态或稳态震源。
6.5.3 面波法应结合探测目的和已知资料,通过试验确定观测系统布置方式、采集参数和激发方式。现场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视探测对象赋存状态布置成测线或测网;
2 多道瞬态面波法宜采用向前滚动观测方式,测线、测点布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多道瞬态面波勘察技术规程》JGJ/T 143的相关规定;
3 稳态面波法观测应采用变频可控震源单端或两端激发,调整两个检波器间距和偏移距进行接收,取得不同频率的多种组合面波记录;测点间距应根据探测任务和场地条件确定,每条测线或每个探测目标测点不得少于3个。
6.5.4 稳态面波法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激振器的安置应与地面紧密接触,并使其保持竖直状态;
2 工作时,应根据探测对象和任务要求选择相应固有频率的检波器,同一排列的检波器之间的固有频率差不应大于0.1Hz,并应竖直安置并与地面紧密接触;
3 采用等幅振动信号时,检波点距应小于探测深度所需波长的1/2,最小偏移距可与检波点距相等;
4 观测频率间隔应通过试验选择;
5 重要异常及发现曲线畸变时应重复观测。
6.5.5 瞬态面波法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重锤震源时应根据需要加不同材质的垫板;
2 检波点距或道间距应小于探测深度所需波长的1/2,检波器排列长度应大于预期面波最大波长的1/2;
3 仪器应设置全通状态;遇地层情况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观测参数;
4 多道瞬态面波法采样间隔的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多道瞬态面波勘察技术规程》JGJ/T 143的相关规定;
5 重要异常及发现畸变曲线时应重复观测。
6.5.6 质量检查与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始记录道特别是瞬态面波法的近源道不应出现削波,不应出现坏道;
2 检查工作量不应小于总工作量的5%,检查记录与原记录波形应相似,频散曲线特征无明显改变;
3 频散曲线拐点和曲率变化的位置应无明显位移。
6.5.7 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剔除明显畸变点、干扰点,并将全部数据按频率顺序排列;
2 应区分面波和体波,并绘制频散曲线即相速度-频率曲线;
3 应结合钻探等资料判断曲线的拐点和曲率变化,求取对应层的瑞雷波相速度,并根据换算的深度绘制速度-深度曲线;
4 应结合已知资料求得瑞雷波相速度与横波速度对应关系后,利用瑞雷波相速度换算横波速度;
5 利用面波法换算深度、动力参数时,应首先利用已知资料标定。
6.5.8 成果图应主要包括典型记录、频散曲线或速度-深度曲线、推断解释剖面或平面图。
6.6 微动勘探法
6.6.1 微动勘探法可用于地层分层和地下孤石、洞穴、塌陷、采空区、断裂构造探测,也可用于横波波速测试、考古勘探等。
6.6.2 微动勘探可分为微动测深法和微动剖面法。
6.6.3 正式工作前,应进行台阵各套数据采集系统的一致性检查,台阵中各套仪器应具有相位一致性和振幅一致性。
6.6.4 观测台阵中各套数据采集系统应同步记录数据,单次记录时间不宜少于15min。
6.6.5 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包括数据采集系统(拾震器、记录仪)及数据处理软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拾震器应采用垂直分量、速度型传感器,自然频率不宜大于2Hz,电压输出灵敏度不应小于2V·cm/s
2 记录仪应自带内置卫星导航定位信号接收装置,且具有实时时间校正和多台传感器同步、连续记录功能;模/数转换不宜低于24位,采样率不应大于10ms,动态范围不宜小于128dB;
3 采用低通滤波功能的多通道放大器,其通道幅值一致性偏差不应大于1%,通道相位一致性偏差不应大于最小采样间隔的一半,折合输入端的噪声水平应低于1μV,电压增益应大于80dB;
4 在工作频率范围内,台阵中各套采集系统的一致性不应小于98%,采集与记录装置宜采用多通道数字采集和存储系统;
5 现场实时预处理软件应具有频散曲线反演计算、二维微动横波视速度剖面计算功能,数据处理软件应具有空间自相关分析(SPAC)或频率-波数(F-K)域分析功能;
6 记录仪应有足够的数据存储容量,且具备低功耗性能。
6.6.6 外业工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仪器检验和一致性测试;
2 应确定台阵形式,并根据探测深度确定观测半径并测量各观测点的位置;
3 应设置仪器参数后进行微动观测,设置参数包括放大倍数、采样率;
4 应进行微动数据的回放检查,记录数据有效且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点工作。
6.6.7 仪器检验应按说明书进行,一致性测试时应将全部仪器放置到同一点处,同步记录不应少于10min,通过计算各套仪器的功率谱、功率谱之比、相干系数和相位差,评价仪器的一致性。
6.6.8 微动测深法宜选择圆形台阵或组合的圆形台阵形式。圆形观测台阵应至少在圆心及其内接三角形的顶点分别布设观测点,三角形顶点上的观测点可沿圆周整体平移。
6.6.9 微动测深法的观测半径可根据探测深度估算确定,也可据实测频散曲线的反演计算结果进行调整。探测深度小于或等于100m时,观测半径不宜小于探测深度的1/10;探测深度大于100m时,观测半径宜为探测深度的1/3~1/5。
6.6.10 微动剖面法应沿剖面布设观测点,通过各观测点的微动测深实现剖面探测。
6.6.11 微动测深法的数据处理,宜采用SPAC法或F-K法,从微动数据中提取出瑞雷波相速度频散曲线,经频散曲线反演获得台阵下方介质的横波速度结构,再进行推断解释地层结构。
6.6.12 微动剖面法可在微动记录中提取出瑞雷波相速度频散曲线后,计算视S波速度Vx,通过对剖面上各点的Vx值进行内插,绘制视S波速度剖面图后进行地质构造推断解释,视S波速度Vx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R——瑞雷波相速度(m/s);
t——时间(s)。
6.6.13 微动勘探成果应包括探测点实测频散曲线图、横波速度结构图、视S波速度剖面及地质解释成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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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精度磁法
7.1 一般规定
7.1.1 高精度磁法可用于具有铁磁性的地下管线探测、地下埋设物(爆炸物)探测、考古调查、水下磁性物体探测、构造破碎带探测等。
7.1.2 高精度磁法的有效性宜根据已知条件拟定简单模型,经正演计算进行评估。
7.2 仪器设备要求
7.2.1 高精度磁法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的分辨率应达到0.1nT,磁场测量精度不应低于1nT;
2 日变观测仪器应与工作使用的仪器匹配;
3 同一测区、同一工作目的或测量相同参数的仪器,其型号宜一致。
7.2.2 在每一测区正式施工前和工作结束后,均应对使用的仪器的噪声水平、一致性、系统误差等进行测定或校验,其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7.2.3 出工前应检查仪器设备,确认附件齐全完好、电池电压正常、可用内存容量充足,时钟误差不应大于1s。
7.3 数据采集
7.3.1 高精度磁法总精度应根据探测要求、探测对象的规模及干扰因素确定,采用磁场观测均方误差值来衡量,磁测总误差不应大于5nT,磁测总均方误差不应大于目标体引起最小异常极大值的1/5。
7.3.2 设计时因某项精度较低,可通过提高其他项精度而达到总精度要求。误差分配可按表7.3.2执行。
表7.3.2 磁测误差分配
注:操作及点位误差中,含点位不重合、探头高度不准、探杆倾斜等误差。
7.3.3 高精度磁法的测区范围应覆盖探测目标,根据任务要求、场地地质及地球物理特征、目的物大小布设测网和网格密度。测线间距不应大于最小探测目标体长度的1/2,异常上测点不应少于3个。
7.3.4 高精度磁法应通过基点或日变站观测测区的地磁场值。基点或日变站的布设及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点或日变站应布设于磁场平静区域,在半径2m及高差0.5m范围内磁场变化不应超过设计总均方误差的1/2;
2 基点或日变站应远离建筑物和铁路、厂房、高压线等工业设施布设,且附近没有铁磁性干扰体;
3 基点宜同步日变观测,联测日变站的地磁场,观测时间不应少于2h,读数间隔不宜大于20s,选择地磁场变化不大于2nT的时间段取观测平均值作为该点的地磁场值;
4 基点、日变站均应测定坐标和高程。
7.3.5 定量计算磁异常时应布设精测剖面。精测剖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面应呈直线,其方向应垂直异常走向,或通过异常值点、已知钻孔、与其他探测方法测线重合布设;
2 剖面两端宜延至正常场内;
3 剖面的点距应根据定量解释要求确定。
7.3.6 观测参数可根据任务要求、探测目标物的形状及埋深,选择观测磁场垂直分量、总场强度、总场垂直梯度或水平梯度,有条件宜进行多参量观测。
7.3.7 仪器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人员不得随身带有任何磁性物品;
2 观测过程中不得旋转探头;垂向梯度测量时,两探头的联线不得偏离垂线10°;水平梯度测量时,两探头的联线偏离水平线不得大于10°,偏离测线的方位误差不得大于10°;
3 水上磁测时宜选择木船,并清除船中可移动的铁磁性物体,采取措施减少固定铁磁物体的磁干扰。
7.3.8 仪器校对点应远离磁性干扰体,选在磁场梯度较小且出工收工方便处布设;观测时,应保持点位、探头高度在观测前后一致,且观测值经日变改正后的闭合差不应大于2倍观测均方差;校正点位应设立标志。
7.3.9 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测区每次观测时应保持探头高度一致,误差不得大于10%;
2 测区边缘发现有意义的异常时,宜追踪观测;相邻两测点读数波动较大时,应加密测点观测;相邻两测线的异常明显变化时,应加密测线;
3 遇有磁性干扰物时应避开,无法避开时应做备注;
4 观测中仪器发生故障时,应检查排除,并对发生故障前的测点按序返回测量,直到确认正常后方能继续工作;
5 观测点位应准确,水域磁测宜采用GNSS进行同步定位,遇波浪时还应进行潮位观测;
6 磁暴期间应停止观测,日变扰动梯度大于2.0nT/min时段的观测数据应作废。
7.3.10 磁参数宜根据目的物的材质、邻近测区同性物体的磁参数、场区地球物理特征、现场试测综合确定,也可通过目的物露头、标本测定磁参数。
7.3.11 质量检查与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精度磁法检查量不应低于3%,精测剖面的检查量应达到10%,且检查点数不应少于30个;
2 计算均方相对误差时,舍弃点数不得大于检查点数的1%;
3 水域磁测应通过同一测线的重复测量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价;
4 在磁场平稳区内质量检查可采用同点位、同台仪器、同探头高度和不同观测时间的“三同一不同”方式。
7.4 资料处理与解释
7.4.1 高精度磁法在测区范围内或剖面长度内正常场变化超过规定误差限值时应进行地磁场正常梯度改正,在测点与总基点的高差超过高度改正的误差限值时应进行地磁场垂向梯度改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磁场正常场改正应利用国际地磁基准场IGRF模型给出的高斯系数进行计算,最小改正值为0.1nT;
2 磁场强度高度改正应利用下式计算改正值,最小改正值为0.1nT:
式中:Mch——磁场强度高度改正值(nT);
M0——测区磁场总强度平均值(nT);
R——地球平均半径,取6371000m;
HE——测点高程(m)。
7.4.2 日变改正应采用当天的日变观测数据,可用日变观测仪器与工作仪器对接进行,也可用计算机处理完成。改正计算应按下式进行,最小改正值为0.1nT:
式中:Mcd——日变改正后测点磁场强度绝对值(nT);
Ms——测点上的磁场强度观测值(nT);
Md——日变站的磁场强度观测值(nT);
Mr——日变站的基本磁场强度(nT)。
7.4.3 各项改正和磁异常值的计算应精确至0.1nT。磁异常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磁异常值(nT);
Mcd——日变改正后测点磁场强度绝对值(nT);
Mch——磁场强度高度改正值(nT);
Mc——正常场磁场强度改正值(nT);
M0——总基点磁场值或异常起算点磁场值(nT)。
7.4.4 资料解释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异常解释的要求;
2 应编制基础图件及解释图件;
3 应整理收集的测区及邻区有关地质、物化探和建筑设施资料;
4 应整理收集的目标体磁性数据并分析其变化特征和规律。
7.4.5 成果图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制仪器性能试验的各项记录曲线;
2 应绘制日变观测曲线图和检查观测误差分布图;
3 应编制日变站(基点)标志说明并附必要的照片;
4 应绘制磁场剖面平面图;
5 应绘制磁场平面等值线图;
6 应编绘解释推断成果图。
7.4.6 定性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异常对比;
2 应分析确定异常性质,并推断异常平面位置和形态;
3 可通过开挖工作量验证异常,分析引起异常的原因,并排除干扰体引起的异常。
7.4.7 定量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定性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数据质量、异常特征,推断异常几何形态及磁化特征,确定待求的参量;
2 所选计算剖面应符合理论推导预设条件,异常曲线应有足够的背景正常场;
3 应针对异常特点和已知条件,选择相应的计算方法;
4 应结合定性解释结果,对比、分析定量计算结果,并确定其可靠性和误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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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精度重力法
8.1 一般规定
8.1.1 高精度重力法可用于岩性接触带、断层、岩体边界、覆盖层厚度、空洞、古墓探测,也可用于浅层岩土体密度测定。
8.1.2 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设的测线应覆盖探测目标范围;
2 测点间距应小于异常宽度的1/2~1/3,反映异常的测点不应小于4个;
3 测线间距不应大于目标地质体在地面上投影长度的1/2~1/3;
4 设置基点应符合探测要求。
8.1.3 精测剖面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精测剖面应在最能反映异常特征、干扰最小且利于进行定量计算的地方布置;
2 应垂直于异常走向或通过已知钻孔或与其他地球物理探测方法测线重合并呈直线布置;
3 两端应延伸至正常(背景)场内;
4 点距及精度要求应视定量解释的需要而定。
8.1.4 高精度重力法应采用均方误差评价观测精度。
8.2 仪器设备要求
8.2.1 高精度重力法仪器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称重力加速度精度不应小于10×10-8m·s-2;
2 标称重力加速度分辨率应达到5×10-8m·s-2。
8.2.2 重力仪格值宜在国家级重力仪格值标定场上标定,采用基线法标定时,计算选取的合格独立观测数据不得少于6个。
8.2.3 重力仪应进行静态、动态试验进行零漂检验。静态、动态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态观测地点应无振动干扰,环境温度应稳定,温度变化不应大于1℃,观测时间不宜小于1h,且应按固定时间间隔读数,读数时间间隔不宜大于10min;
2 动态试验观测测点不得少于2个,且测点间重力差明显,观测应采用单次往返方式。
8.2.4 重力仪应通过一致性试验检查观测精度。一致性试验测点数不应小于10个,且测点间具有明显的重力差。
8.3 数据采集
8.3.1 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时应点位准确,实地偏差不应大于0.5m;
2 当相邻两测点读数相差较大时,应加密测点;相邻两测线的异常出现明显变化时,应加密测线;
3 现场应记录重力读数时间和读数、地面或测点桩与仪器底边的距离、仪器内温、外界干扰描述、地貌描述等;
4 发现异常应进行重复观测。
8.3.2 测地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测量每一个重力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
2 地下高精度重力测量时,除应测量点位的平面坐标和高程外,还应对平硐各处截面进行位置和高程的测量;
3 在靠近建筑物或采用仪器墩进行高精度重力测量时,应测量其相对位置、形状、大小等;
4 测量采用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宜与当地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相一致。
8.3.3 岩矿标本的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矿标本的采集应具有代表性且应均匀分布;
2 在精测剖面上应沿剖面采集标本;
3 岩矿标本应在新鲜露头和岩芯上采集;
4 每种岩矿的标本采集数量不应少于30块,主要岩矿石的标本不应少于50块;
5 每块标本重量不应小于150g。
8.4 资料处理与解释
8.4.1 资料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所有计算应进行复算,重要常数和计算方法应经过审查确认后使用;
2 重力值、布格改正值、地形改正值和纬度改正值的计算应取至1×10-8m·s-2,复算误差不应大于1×10-8m·s-2;
3 用于布格改正的高程,复算结果相差不应大于5.0mm
4 地形改正计算时,读图所得各扇形块平均高程或高程节点网的误差应符合工程实际要求;
5 计算布格重力异常,各单项数值应按四舍五入原则进行取舍,计算值应取至1×10-8m·s-2;
6 基、测点观测结果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基点观测结果应验算算术平均,并计算基点边重力增量和基点网平差;
2)测点观测结果的计算应验算平均读数。
8.4.2 数据改正计算的总精度和各项精度分配应符合表8.4.2的规定。
表8.4.2 高精度重力测量数据改正计算的总精度与各项精度分配
8.4.3 重力异常的推断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析引起异常的原因,推断异常体的位置、形状和产状;
2 应分析异常体的其他特征和异常的强度、梯度等;
3 异常体出露时,应根据地下介质密度分析解释异常体的延展情况;
4 定量计算应在定性解释的基础上进行。
8.4.4 成果资料应主要包括实际材料图、布格重力异常平面图、典型剖面图和剖面平面图、平面剖面地质解释图以及其他形式的相关成果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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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放射性测量法
9.1 一般规定
9.1.1 放射性测量法可用于圈定采空区范围,查找隐伏断裂构造、地下水源、放射性岩体,也可用于滑坡勘查及放射性环境评价。
9.1.2 放射性测量法可根据工作条件和探测要求选择使用伽玛测量法、氡测量法。进行地面放射性测量时,应避开扰动土、沼泽地、田埂和地下潜水面接近地表的地段。放射性测量法不适用于水域工作。
9.1.3 放射性环境评价时,可采用标准源或模型对仪器进行标定;用于相对测量时,可通过计数率估算结果。
9.1.4 放射源的使用、运输、保管以及室内外放射性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和《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 14583的相关规定。
9.2 仪器设备要求
9.2.1 伽玛射线测量仪器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范围应满足0~1000μR/h;
2 能量阀值不应大于50kev;
3 灵敏度不应小于1μR/h;
4 连续工作8h后,任两次读数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0%。
9.2.2 氡测量仪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范围应满足3Bq·m-3~100000Bq·m-3;
2 本底不应大于1cpm;
3 灵敏度不应小于0.9cpm·Bq-1·m-3;
4 连续工作8h后,计数相对误差不应超过15%。
9.3 数据采集
9.3.1 伽玛测量法的现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工前应检查仪器性能,确认仪器工作状态正常.并标定仪器;
2 现场测量方式应与标定方式一致;同一条测线宜由同一个人用同一台仪器一次完成测量;
3 测量时仪器探头应紧靠测点位置,待读数稳定后,应读取3个~5个数据,并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观测值。
9.3.2 氡测量法的现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进行大地氡气测量时,测区应有表土层,厚度不宜小于300mm;氡气收集器的埋藏深度不应小于300mm,并应有防止大气渗入的措施;
2 取样间接测量时,土壤样品的取样深度应大于300mm,岩石取样应取到原岩;
3 氡气的摄取时间及取样过程应按仪器说明书进行;
4 两次氡气测量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4h,
5 建筑场地土壤氡气浓度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9.3.3 放射性测量法在异常区应加密测点,连续异常点不应少于3个。
9.3.4 放射性测量的主要异常段应进行重复观测。重复性较差时,应进行多次观测,舍去最大值和最小值后取平均值作为观测值。
9.3.5 放射性测量质量检查应采用重复测量方式。重复测量前后的曲线形态相似、位置一致。
9.3.6 现场应记录每个观测点附近的地貌、岩性、构造、环境等信息,遇人工污染时应注明,并说明污染性质。
9.3.7 同时进行伽玛测量和氡测量时,两者测点位置应一致。
9.3.8 地下硐室、厂房的空气氡气浓度测量应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测方法,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6的规定确定监测频率和选定监测点。
9.3.9 环境氡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 14582的规定。
9.3.10 环境核辐射检测评价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的规定。
9.4 资料处理与解释
9.4.1 放射性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数据处理、资料汇总、综合整理、汇编各种综合图件等资料整理工作。资料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仪器的工作日志和绘制各种仪器性能检查曲线;
2 伽玛测量应计算伽玛照射量率,并应统计伽玛照射量率变化或绘制变化曲线;需要时可计算有效平衡系数或铀伽玛当量含量;
3 应检查观测数据并采用数理统计方法计算放射性背景值,大于2倍背景值的观测值可定为异常;
4 绘制剖面和平面等值线图;
5 测量结果可根据需要采用表格的形式表示;
6 参与地质解释的异常应符合重复性好、地质控制因素明显、分布有一定规律的特点。
9.4.2 放射性测量法的资料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研究异常的分布规律和特征,分辨异常性质并排除假异常及人工污染等因素的影响;
2 因观测条件变化引起观测数值的变化时,应在进行多次观测查明原因后再进行解释;
3 环境检测的结论应明确。
9.4.3 放射性测量成果应主要包括测量曲线图、平面等值线图、平面剖面图、平面剖面地质解释图、观测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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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温度测量法
10.1 一般规定
10.1.1 温度测量法可用于建筑物结构安全监测、保温性能检测以及温度场监测与评价等。
10.1.2 温度测量法可分为红外热像法、地温测量法、大体积混凝土测温法。
10.1.3 根据被测对象特点、任务要求、温度范围及现场条件的不同,温度测量可选择接触式测温方式或非接触式测温方式。
10.2 红外热像法
10.2.1 红外热像法可用于建筑物外墙饰面质量、渗漏检测,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缺陷检测,构筑物浅表层空壳、风化、裂缝、剥落缺陷检测。
10.2.2 应用红外热像法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测墙面与红外热像仪之间应通视、无遮挡;
2 被测目标体应无强光反射;
3 被测目标体表面应无明显积水。
10.2.3 红外热像仪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温范围宜满足—20℃~+100℃;
2 测温分辨率不应低于0.1℃;
3 测温精度不应低于2%;
4 热像像素宜大于320×240;
5 可见光像素应与热像素匹配。
10.2.4 同一工程同时使用多台仪器红外热像仪时,应进行一致性试验,各台仪器间的测温偏差不应大于0.5℃。
10.2.5 红外热像法检测宜在低风速、无雨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10.2.6 检测前,宜根据检测目的和工作需要,调查并收集待测目标体的建筑材料、几何数据等相关资料,查看相邻建筑物的屋顶、消防楼梯、露台和窗台等可利用的位置。
10.2.7 红外热像法应根据被检测建筑的高度和宽度、相邻建筑的高度和宽度、检测角度和距离,结合调查收集获得的资料,现场确定检测的最佳位置后实施。现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目标物表面拍到最少反射物的角度,垂直视角不宜超过45°,水平视角不宜超过30°;
2 应在相同部位拍摄红外热谱图和可见光照片,数量各不应少于2幅张,缺陷部位红外热谱图的数量宜相应增加;
3 拍摄距离宜控制在10m~50m范围内,大于50m拍摄时宜使用长焦镜头,10m距离内拍摄时宜使用广角镜头;
4 建筑物各立面均应分区域拍摄,上下或左右相邻图像之间应有部分重合。
10.2.8 现场检测时,可采用敲击法、拉拔试验或其他辅助检测方法验证确认缺陷。
10.2.9 红外热像图的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读取正常部位温度,去除正常部位色块;
2 读取干扰部位温度,去除墙面污染等形成的假脱粘空鼓色块;去除空调、采暖设备等干扰热源部位色块;
3 根据温度梯度确定空鼓部位与正常部位边界;
4 当拍摄垂直视角大于45°时,应修正温度场、温度梯度;当拍摄水平视角大于30°时,应修正红外热像图的视角。
10.2.10 红外热像法应根据拍摄图像尺寸与实际对象尺寸的比对关系,计算外墙饰面单块空鼓部位面积后,统计每个区域的空鼓部分面积,计算每个立面外墙饰面层空鼓面积,应按下式计算外墙饰面空鼓率:
式中:εE——外墙饰面层的空鼓率(%),精确到1%;
SE——建筑立面外墙饰面层空鼓总面积(㎡),精确到1㎡;
S——建筑立面外墙饰面层净面积(㎡),精确到1㎡。
10.2.11 建筑物渗漏检测可根据红外热图像,按本标准第10.2.10条的方法计算渗漏面积。渗漏水源判定可结合目测、导电性测试等其他手段进行。
10.2.12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前宜采用表面式温度计在所检测的围护结构表面测出参照温度,并以此调整红外热像仪的发射率,使红外热像仪的测定结果等于参照温度;同一个部位的拍摄间隔不宜小于6h,且数量不应少于4幅。缺陷的分析判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异常部位与正常部位温度差大于0.5℃时,可判断为热工缺陷,并应按本标准第10.2.10条计算缺陷面积;
2 判断缺陷原因时可根据搜集的围护结构资料,采用内窥镜、取样等方法进行。
10.2.13 红外热像法检测除应提供缺陷的区域、面积、空鼓率外,还应分析缺陷原因,并提出维修处理建议。
10.3 地温测量法
10.3.1 地温测量法可用于测量土壤、水域、岩土的温度,以及进行表层地热、场地热源的调查,还可用于工业热力管道、热交换工程的调查。
10.3.2 地温测量仪器宜选用电阻温度计、直读式温度计、深水温度计等,其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测量范围应满足—20℃~100℃;
2 温度测量的分辨率应大于0.01℃;
3 温度测量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25℃;
4 仪器线路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不宜小于2MΩ。
10.3.3 在精度要求较低的特殊区域,也可采用红外温度测量仪。
10.3.4 地温测量仪器的检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温测量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2 测区地温测量范围宜在地温测量仪器检校变化范围之内。
10.3.5 地温测量可采用放射网点法、规格网点法或离散网点法布置观测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射网点法可用于探测等轴状目标体,应以目标体中心为测线基点,呈放射状布置测线,测线之间的角度宜为30°或45°;
2 规格网点法的测量基线应平行于所探测目标体的走向,测线宜垂直于基线,等间距排列;
3 离散网点法在测量范围内宜分布均匀,垂直于所探测目标体走向方向上的测点应加密。
10.3.6 地温测量宜在浅孔中进行,孔深不宜小于1.0m,并应避开对测量精度有直接影响的干扰热源体布置;探测地下热力管道时,可按探查要求改变测点深度。
10.3.7 地温测量宜每天分固定时段观测,观测频次应按工作要求确定,并做好记录。
10.3.8 地温测量发现数据异常点时,应进行重复观测,剔除畸变值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点的观测值。
10.3.9 可根据实际定期对测区内各点地温进行重复观测。
10.3.10 地温测量宜对测量结果进行气温年变化影响的改正。在工作少于10d或地形、地层岩性、地表状况较简单时,也可采用统计法取各测点重复观测值的几何平均值作为该测区的地温值。地温改正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c——进行气温年平均影响改正后的地温值(℃);
Ts——实际测量地温值(℃);
△T——年气温变化影响改正值(℃)。
10.3.11 地温测量的资料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性解释应在搜集、分析测区地形、地质、物化探、钻探等成果基础上,对编制图件进行异常解释,区分地温正常场和异常场,定性判断地温异常源的性质、规模、特征等;
2 定量解释应在定性解释基础上,通过特征点法、数值模拟法或物理模拟法,定量解释地温异常的范围、埋深、形态等;
3 综合解释应利用定性、定量解释成果,结合地质及现场情况,遵循由已知到未知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的要求,分析地温场异常原因,给出综合地质解释,绘制综合平面解释图,必要时提出验证意见。
10.3.12 地温测量成果图件宜包括实际材料图、地温测量剖面图、地温测量平面等温线图、地温测量综合剖面图、地温-时间曲线图。
10.4 大体积混凝土测温法
10.4.1 大体积混凝土测温法可用于厚度超过1m且一次浇捣完成的混凝土施工中的温度监测。
10.4.2 大体积混凝土测温的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测试仪器应具有时间设置功能,并具有温度和时间参数的显示、储存、处理功能;
2 温度传感器应耐压,绝缘电阻宜大于500MΩ;
3 温度传感器的测试范围应满足—20℃~+120℃;
4 温度传感器测试精度不应低于0.5℃。
10.4.3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内监测点的布置,应以反映出混凝土浇筑体内最高温升、里表温差、降温速率及环境温度为原则。测点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的布置范围应以所选混凝土浇筑体平面图对称轴线的半条轴线为测试区,在测试区内监测点宜按平面分层布置;
2 在测试区内,监测点的位置与数量可根据混凝土浇筑体内温度场的分布情况及温控的要求确定,沿最不利位置应布有测点;
3 在基础平面对称轴线上,当混凝土厚度均匀时,测点平面间距宜为10m~15m,且不少于4处;混凝土变深点、边缘、角部、中部及积水坑、电梯井等部位应布置平面测点;
4 每个平面测点其竖向宜布置3个~5个测点,采用竖向等间距,分别位于混凝土的表层、中心、底层及中上、中下部位;
5 表层温度测点宜布置在表面以内30mm~80mm处;底层的温度测点,宜布置在混凝土浇筑体底面以上200mm~300mm处;
6 测试区域内宜同时安置2个~3个保温层内部温度监测点及2个~3个环境温度监测点;
7 对于采用水冷却法的大体积混凝土,测点应布置在相邻两冷却水管的中间位置,并应在冷却水管进出口处分别布置温度测点。
10.4.4 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与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传感器可采用有线或无线信号传输。采用有线传输时,应做好导线的绑扎和看护,免遭混凝土浇捣时损坏;采用无线传输信号时,其传输距离应能满足现场测试要求,同时应避免对其他通信设施造成不良影响;
2 温度传感器安装前,应在水下1m处浸泡24h不损坏;
3 温度传感器接头安装位置应准确,固定牢固,并与结构钢筋及固定架金属体绝热;
4 温度传感器的引出线宜集中布置,并加以保护;
5 温度传感器周围应进行保护,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下料时不得直接冲击温度传感器及其引出线;浇捣时,振捣器不得触及温度传感器及引出线。
10.4.5 大体积混凝土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混凝土浇筑后7d内,每昼夜不宜少于24次;以后按每昼夜6次~8次进行监测;
2 混凝土入模温度的监测频次不应少于2次。
10.4.6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里表温差应符合表10.4.6的规定,降温速率不应低于2.0℃/d。
表10.4.6 大体积混凝土里表温差控制值表
混凝土厚度(m) | ≤1.5 | 1.5~2.5 | ≥2.5 |
里表温差(℃) | ≤20 | ≤25 | ≤28 |
10.4.7 大体积混凝土温度监测周期不宜低于14d。当混凝土的降温速率和里表温差达到要求,且混凝土中心温度与环境最低温度之差连续3d小于25℃时,可停止监测。
10.4.8 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测控成果资料应包括每天的监测速报、结束时的成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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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振动测试法
11.1 一般规定
11.1.1 振动测试法可用于测试各类场地地基、建筑基础及结构的动力学参数,也可用于寻找不明振动源。振动测试法可选择基础强迫振动测试法、场地微振动测试法或振动衰减测试法。
11.1.2 振动测试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按检定要求定期检定,确保其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
11.1.3 振动测试法使用的速度型传感器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尼系数应满足0.65~0.70;
2 电压灵敏度应达到30V·s·m-1;
3 最大可测位移不应小于0.5mm。
11.1.4 实施振动测试时应收集建筑场地的工程勘察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并了解建筑场地及其邻近的干扰振源。
11.1.5 现场测试时,测试仪器设备应有防风、防雨雪、防日晒和防摔等保护措施。测试场地应避开干扰振源,测点布设应避开水泥路面、沥青路面和地下管线等。
11.2 基础强迫振动测试法
11.2.1 基础强迫振动法可用于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的动力特性测试,为周期性振动的机器基础抗振和隔振设计提供动力参数。
11.2.2 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的强迫振动测试提供的动力参数应包括地基抗压、抗剪、抗弯和抗扭刚度系数、地基竖向和水平回转向第一振型以及扭转向的阻尼比、地基竖向和水平回转向以及扭转向的参振总质量。
11.2.3 振动测试的基础应分为明置和埋置基础;对埋置基础,其基础四周的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
11.2.4 测试前还应收集机器的型号、转速、功率,设计基础的位置和基底高程,采用桩基时的桩型、桩径、桩长和桩位平面图。
11.2.5 强迫振动测试的激振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机械式激振设备时,工作频率宜为3Hz~60Hz;
2 采用电磁式激振设备时,激振力不宜小于2000N。
11.2.6 传感器宜采用竖直和水平方向的速度型传感器,其通频带还应满足2Hz~80Hz的要求。
11.2.7 测试仪器应采用多通道数字采集和存储系统,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通道幅值一致性偏差不应大于3.0%;
2 通道相位一致性偏差不应大于0.1ms;
3 折合输入端的噪声水平应低于1.0μV;
4 电压增益应大于80dB;
5 A/D转换器位数不宜小于16bit。
11.2.8 数据分析装置应具有频谱分析及专用分析软件功能,具备相应的数据存储空间,并应具有抗混淆滤波、加窗及分段平滑等功能。
11.2.9 测试基础应置于设计基础工程的邻近处,其土层应与设计基础的土层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块体基础的尺寸应为2.0m×1.5m×1.0m,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块体数量超过2个时,超过部分的基础可改变其面积或高度;
2 测试基础制作应密实、平整,尺寸准确,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高于C15;当采用机械式激振设备时,地脚螺栓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400mm;
3 桩基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 50269的有关规定。
11.2.10 基坑坑壁至测试基础侧面的距离应大于500mm;坑底应保持测试土层的原状结构,坑底面应为水平面。
11.2.11 激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机械式激振设备时,应将地脚螺栓拧紧,在测试过程中螺栓不应松动;当进行竖向振动测试时,激振设备的竖向扰力应与基础的重心在同一竖直线上;当进行水平振动测试时,水平扰力宜在基础沿长度方向的轴线上;
2 安装电磁式激振设备时,其竖向扰力作用点应与测试基础的重心在同一竖直线上,水平扰力作用点宜在基础水平轴线侧面的顶部。
11.2.12 传感器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振动测试时,应在基础顶面沿长度方向轴线的两端各布置一个竖向传感器;
2 水平回转振动测试时,应在基础顶面沿长度方向轴线的两端各布置一个竖向传感器,在中间布置一个水平向传感器;
3 扭转振动测试时,传感器应同相位对称布置在基础顶面沿水平轴线的两端,其水平振动方向应与轴线垂直。
11.2.13 基础强迫振动测试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幅频响应测试时,在共振区外激振设备的扰力频率间隔不应大于2Hz,在共振区内激振设备的扰力频率间隔应小于1Hz,共振时的振幅不宜大于150μm;
2 现场应监视输出的振动波形,待波形为正弦波时方可进行记录。
11.2.14 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频谱分析应利用简谐波,各通道采样点数宜取1024个~4096个,采样频率应符合采样定理,并宜加窗函数进行预处理;
2 参数计算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相关规定进行;
3 幅频响应曲线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绘制竖向振动时的基础竖向振幅随频率变化的幅频响应曲线;
2)应绘制水平回转耦合振动的基础顶面测试点的水平振幅随频率变化的幅频响应曲线,以及基础顶面测试点由回转振动产生的竖向振幅随频率变化的幅频响应曲线;
3)应绘制扭转振动的基础顶面测试点在扭转扰力矩作用下的水平振幅随频率变化的幅频响应曲线。
11.2.15 基础强迫振动测试的测试成果应包括各种幅频响应曲线和规定的各种动力学参数。
11.3 微振动测试法
11.3.1 微振动测试法可用于建筑场地微振动测试,为建筑物抗振和隔振设计提供场地的卓越周期和微振动幅值,也可用于寻找不明振动源,评估振动源的影响程度及范围。
11.3.2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场地均应进行微振动测试,测试点数量应根据设计需要、建筑重要性、地基复杂程度确定。
11.3.3 当拟建建筑物为高层建筑物或精密仪器厂房时,宜对该场地同时进行地面和地下微振动测试;当为环境振动影响进行测试时,宜对地面或受影响的场地、建(构)筑物进行微振动测试。
11.3.4 微振动测试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频带应满足0.5Hz~40.0Hz;信噪比应大于80dB;
2 低频特性应稳定可靠,系统放大倍数不应小于106;
3 测试系统应与数据采集分析系统相匹配。
11.3.5 微振动测试法的传感器通频带应满足0.5Hz~25.0Hz的要求,也可选用频率特性和灵敏度满足测试要求的加速度型传感器。地下微振动测试应使用严格密封防水传感器,防水耐压能力应大于1MPa。
11.3.6 微振动测试法使用的放大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速度型传感器时,放大器应符合本标准第11.2.8条的规定;
2 当采用加速度型传感器时,应采用多通道适调放大器。
11.3.7 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与既有建筑物距离应大于该建筑物高度的2/3;
2 测点可选在天然土地基上及波速测试孔附近,也可直接利用波速测试孔;
3 测点数量应满足工程需要,但每个场地的测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
4 传感器应沿东西、南北、竖向三个方向布置;传感器与平整地面紧密接触,且相互间距不应大于1.0m;
5 地下微振动测试时,测点深度应满足工程需要。
11.3.8 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记录微振动信号时,在距离观测点100m范围内应无人为振动干扰,测试时间应选择场地环境干扰最低的时间进行;当为环境振动影响测试时,宜在周围振动影响最大、最繁杂的期间进行测试;
2 记录微振动信号时,应根据所需频率范围设置低通滤波频率和采样频率,采样频率宜取50Hz~100Hz,每次记录时间不应少于15min,记录次数不应少于2次,相邻两次测试间隔不应小于10min;
3 在人为振动干扰强烈的地段应重复测试,重复测试应隔日进行。
11.3.9 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前,应先分析检查测试曲线进行,辨别记录中的干扰信号,选择信噪比较高的记录进行处理。
2 数据处理应利用简谐波作幅频谱或功率谱分析,每个样本数据不应少于1024个点,采样间隔应取10ms~20ms;频域平均次数不宜少于32次。
3 场地卓越周期应根据卓越频率确定,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场地卓越周期(s);
f——卓越频率(Hz)。
4 卓越频率应按幅频谱或功率谱图中最大峰值所对应的频率确定;当幅频谱或功率谱图中出现多峰且各峰的峰值相差不大时,可在频谱或功率谱分析的同时,进行相关分析确定。
5 场地微振动应排除人为干扰信号影响,取实测微振动信号的最大幅值为场地微振动幅值。
11.3.10 微振动测试工作成果应包括测试资料的数据处理方法及分析结果、微振动时程曲线、幅频谱或功率谱图、测试成果表。
11.4 振动衰减测试法
11.4.1 振动衰减测试法可用于振动沿地面衰减的测试,为机器基础的振动和隔振设计提供地基动力参数,也可用于寻找不明振动源,评估振动源的影响程度及范围。
11.4.2 应用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的车间内同时设置低转速和高转速的机器基础,且需计算低转速机器基础振动对高转速机器基础影响时;
2 评价振动对邻近的精密设备、仪器、仪表或建(构)筑物等产生有害影响时;
3 监测环境振动,确定振动烈度、评估振动源的影响程度及范围时。
11.4.3 振动衰减测试可采用现场振动设备、附近的动力机器、行进中的汽车、火车及施工振动等作为振动源。当现场附近无上述振源时,可采用机械式激振设备作为振源。
11.4.4 进行基础测试时,应保持基础的测试状态与工作状态相一致。
11.4.5 使用的加速度型传感器频响范围应满足0.1Hz~1kHz,电荷灵敏度应达到10PC/m·s-2。
11.4.6 激振设备、传感器的安装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11.2.11条、第11.2.12条的规定。
11.4.7 振动衰减测试法的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应沿设计要求进行布置,不应设在浮砂地、草地、松软的地层或冰冻层上,宜保持各测点的埋置条件一致。
2 基础测试时,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测点距基础边缘小于或等于5.0m时,点距宜为1.0m;
2)当测点距基础边缘大于5.0m且小于或等于15.0m时,点距宜为2.0m;
3)当测点距基础边缘大于15.0m且小于30.0m时,点距宜为5.0m;
4)当测点距基础边缘30.0m以外时,点距宜大于5.0m;
5)测试半径应大于基础当量半径的35倍,基础当量半径r0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r0——基础当量半径(m);
S0——测试基础的底面积(㎡)。
3 建(构)筑物的测点宜设在室外不超过0.5m以内的地面或建(构)筑物上,或者室内地面中央等振动敏感处。
11.4.8 当评估振动源的影响程度及范围时,测线上的基点传感器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振动源为动力机器基础时,可将传感器置于沿振动波传播方向测试的基础轴线边缘上;
2 当振动源为行进中的汽车时,可将传感器置于行车道沿外0.5m~1.0m处;
3 当振动源为行进中的火车时,可将传感器置于距铁路轨外0.5m~1.0m处;
4 当振动源为行进中的地铁时,可将传感器置于地铁轴线地面投影位置;
5 当振动源为锤击预制桩时,可将传感器置于距桩边0.3m~0.5m处;
6 当振动源为重锤夯击土时,可将传感器置于夯击点边缘外0.5m~1.0m处;
7 当振动源为地下振动施工时,可将传感器置于振源地面投影位置;
8 当追溯不明振动源时,可将传感器置于呈圆形放射状位置。
11.4.9 现场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进行周期性振动衰减测试时,激振设备的频率除应采用工程对象所受的频率外,还应进行各种不同激振频率的测试;
2 现场测试时,应记录传感器与振源之间的距离和激振频率。
11.4.10 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后有关动力学参数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相关规定计算。
2 绘制曲线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进行周期性振动衰减测试时,应绘制由各种激振频率测试的地面振幅随距振源的距离而变化的曲线图(Ar-r曲线);
2)当进行环境振动监测时,应绘制各监测点的最大质点振动速度或最大质点振动加速度随距振源的距离而变化的曲线图(V-r曲线或A-r曲线)。
3 地基能量吸收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α吸——地基能量吸收系数(s/m);
f——激振频率(Hz);
r0——基础当量半径(m);
r——传感器与振源的距离(m);
A——测试基础的振幅(m);
Ar——距振源的距离为r处的地面振幅(m);
ξ0——无量纲系数,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有关规定采用。
4 进行环境振动监测时,可根据各监测点的最大质点振动速度或最大质点振动加速度确定场地的振动烈度。
11.4.11 振动衰减测试的成果应包括整理的参数表、不同激振频率测试的地面振幅随距振源的距离而变化的曲线(Ar-r曲线),当进行环境振动监测时,还应包括场地振动烈度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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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水域探测法
12.1 一般规定
12.1.1 水域探测法可用于探测水底地形、水下障碍物、地层结构及隐伏断裂构造等。水域探测法可分为声纳测深法、侧扫声纳法、浅地层剖面法、水域地震法、水域电法、水域磁法。
12.1.2 水域探测应根据现场情况和勘探目的布设测线、测网。布设测线宜通过已有的勘探钻孔,采用多种方法综合探测时,同一测线宜采用统一的测线桩号。
12.1.3 水域探测测线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航式测线测量定位应采用GNSS实时动态测量方法,固定测线测量定位可选用全站仪及卫星定位等方法;
2 测量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有关规定;
3 作业期间应观测并记录水位变化。
12.1.4 水域探测法现场工作时,作业船应保持每条剖面定向和匀速航行。测线转移时,应统一作业船转弯方向,不宜右转弯转移。
12.1.5 水域探测法应在探测过程中实时监控记录质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测点(线)应及时进行补测或重测。
12.2 声纳测深法
12.2.1 声纳测深法可用于探测水库、河道、湖泊或浅海区的水下地形,以及探测水下障碍物等。
12.2.2 声纳测深法可分为单点测深、多波束测深两种方法,在水下地形较为复杂时宜采用多波束测深。
12.2.3 测线定位应采用GNSS实时动态测量方法。
12.2.4 测深仪应配有相应通信接口,可与GNSS接收机对接提供定位信息,且吃水深度范围可调,发射功率应可动态调节。
12.2.5 测线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测线应垂直于水下地形等深线总方向或岸线布设,可布设成平行线或45°斜线;当河道水下地形较平坦时,测线可顺河流方向布置;
2 河道或库区两岸剖面桩之间的距离相对误差应小于1.0%;
3 测线间距应根据要求的比例尺决定,可按表12.2.5确定;
表12.2.5 测线间距
测区 | 图上测线间距(mm) | |
内河、湖泊、水库 | 重点水域 | 一般水域 |
10~15 | 15~20 | |
浅海 | ≤30 |
4 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布置检查测线,检查线宜垂直于主测线,长度宜不小于主测线总长度的5%;
5 探测定位点最大间距在平面图上不应大于10.0mm;
6 利用GNSS测量时,测得的WGS-84坐标应转换为测图或施工所用的坐标系统。
12.2.6 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前,测量船宜与水位站、验潮站及定位观测站校对时间,水位观测应在测前10min开始,测后10min结束;
2 每次测深前后应在测区对测深仪进行现场比对,当水深小于或等于20m时,可用声速仪、水听器或者检查板对测深仪进行校正,直接求得测深仪的总改正数;当水深大于20m时,可采用水文资料计算深度改正数,并应测定因换档引起的误差;
3 当对既有模拟记录又兼有数字记录的测深仪检验时,应同时校对比较模拟信号及数字信号,检验结果应以模拟信号为准;
4 测深仪换能器应安装在距测量船船首1/3~1/2船长处,避免航行时产生气泡和旋涡的影响;
5 当使用机动船测深时,应根据需要测定测深仪换能器的吃水改正数;当改正数小于0.05m时,可不改正;
6 测深仪记录速度应与测量船只的航速相匹配,记录的回波信号应能清晰反映水底地貌;
7 检查线与主测线相交处,在图上1mm范围内水深点的深度比对互差应符合表12.2.6的规定;
表12.2.6 深度比对互差
水深H(m) | 深度比对互差(m) |
≤20 | ≤0.4 |
>20 | ≤0.02H |
8 应实时观测水位的变化并予以记录。
12.2.7 没有平面位移或平面位移可忽略的情况下,声纳测深法的深度误差应符合表12.2.7的规定。
表12.2.7 深度误差限值
水深H(m) | 深度误差限值(m) |
≤20 | 0.2 |
>20 | 0.01H |
12.2.8 补测和重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补测:
1)测深仪的回波信息中断或模糊不清,且水下地形复杂;
2)测深仪零信号不正常、无法量取水深;
3)连续漏测2个以上定位点或断面的起、终点及转换折点未定位;
4)导航定位仪器精度自检不合格时段;
5)定位点号与实测记录不符,且无法纠正。
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重测:
1)深度比对超限点数超过参加比对总点数的20%;
2)确认有系统误差,但又无法消除或改正。
12.2.9 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内业工作进行资料的整理,内业工作内容应包括各项外业手簿的整理和校验、水位基准面的测量与确定以及测深手簿、测深记录的检查与校核;
2 探测的数据应经过校正,水下地形图绘制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有关规定;
3 按测线序号并结合定位坐标编制探测成果报表,成果报表应包括探测工区、测量日期、测量船、测线号、点位序号、坐标及水深值以及水声时间剖面图、水下地形图或等高线图。
12.3 侧扫声纳法
12.3.1 侧扫声纳法可用于水下地形地貌探测,也可用于非掩埋的水下构筑物、管线、沉船等水下障碍物的搜索定位,还可用于水下构筑物的表面破损程度探测。
12.3.2 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区水流较为平稳,水深不宜小于2.0m;
2 探测区水底应存在一定的起伏或水底物体存在声纳反射率差异。
12.3.3 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有相应通信接口,可与GNSS接收机对接提供定位信息;
2 声纳频率范围不宜小于100kHz~1200kHz;
3 拖鱼应集成压力传感器、方向传感器;
4 换能器船首方向波束角不应大于2°。
12.3.4 测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测线应平行地形线(岸线)或构造总体方向布设;
2 相邻测幅应重叠,重叠部分宽度不应小于测幅宽度的10%;
3 应布设联络测线,测线长度不应小于主测线长度的5%,且应至少布置一条横跨整个测区的联络测线。
12.3.5 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式工作前,应在典型水域进行试验,确定声纳频率、拖鱼拖曳方式、拖鱼入水深度、测幅宽度等参数;
2 作业前应测量和记录拖鱼与GNSS接收机的相对位置;
3 浅水区作业时,宜采用拖鱼固定拖曳方式,拖鱼与水底距离应大于测幅宽度的10%,深水区作业时可采用拖鱼固定或拖缆拖曳方式;
4 测量船应尽可能保持匀速、直线航行,航速不应大于5km/h,测量过程中不得随意停船或倒车;
5 作业时,偏航距不应大于测线间距的25%或测幅宽度的10%。
12.3.6 质量检查与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天工作完成后应检查班报记录与数据记录的一致性及完整性;
2 应结合航迹图及侧扫声纳条幅图,检查测幅之间重叠程度及漏测情况,对漏测区域应进行补测;
3 检查测线宜布置在测幅重叠区,数据采集参数应与原始测量时一致。
12.3.7 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处理软件应具备对数据进行拖鱼位置、航速、倾斜等校正,生成水底声纳条幅图;
2 在全覆盖测量时,应对各声纳条幅图进行拼接,绘制声纳图像与平面地形图的镶嵌图;
3 对水底地貌进行解释,包括沙堤、水下河谷等地形的定位,基岩与覆盖层的识别,管道、电缆、水下构筑物的形态特征描述,异常区域的长度及面积计算等;
4 成果资料应包括航迹图、侧扫声纳条幅图、侧扫声纳镶嵌图、地貌解释图、文字描述等。
12.4 水域地震法
12.4.1 水域地震法可用于探测水库、河道、湖泊或浅海区的水下地形,也可用于探测水下地层结构及分布特征、隐伏断裂构造等。
12.4.2 使用水域地震法的工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探测地层与相邻地层之间具有波阻抗差异;
2 进行水下地层分层时,被探测地层应有一定厚度,且介质均匀、波速稳定;
3 水深不宜小于2.0m。
12.4.3 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仪应具备连续触发采集功能;
2 激发可选用炸药、空气枪、电火花或机械冲击等震源;
3 检波器应采用水听器。
12.4.4 测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测线应平行于桥梁、大坝等建筑物轴线,或垂直于水下地形等深线总方向或岸线,或垂直于地质构造走向,或垂直于探测目标体走向,联络测线方向应与主测线垂直;
2 有钻孔时测线应通过勘探钻孔布设;
3 测线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12.2.5条的规定,布设联络测线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12.4.5 测量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航式地震反射波法测线应采取导航措施,宜采用RTK实时动态测量对实际航迹进行监控;
2 剖面测量时,在所用地形图上平面测量误差应小于2mm,高程测量误差应小于0.5m,河道或库区两岸剖面桩之间的距离测量相对误差应小于1.0%。
12.4.6 作业前,应在测区内典型水域进行试验,选择最佳的激发、接收及仪器采集参数。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域地震法探测可采用固定排列观测方式或走航式观测方式;反射波法可选用多次覆盖观测系统,折射波法可选用单重或多重追逐相遇观测系统;
2 沉放震源时的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走航式观测时震源深度应保持一致;
3 水听器可随漂浮电缆固定在水下1m~5m的深度范围内,且深度应一致,采用固定排列观测方式时也可放置于水底;
4 采用固定排列观测方式的观测船和激发船应抛锚定位,并将排列固定于缆绳上。作业时应监测有无溜锚导致船体移动,当排列尾部摆动超过10°时,排列尾部应抛锚固定;
5 走航式测量时,测量船在航行过程中宜按测线保持定向行驶,实际航迹偏离不应大于设计测线间距的1/4;航速宜为5km/h左右,且应保持船速稳定;
6 严禁在作业船航行的上游使用炸药震源激发;
7 在河道、水库、湖泊中工作时,每天开始工作时和结束工作时各测量一次水面高程;工作期间,水位涨落变化大于0.3m时,应固定时间间隔测量水位变化,并绘制水位随时间变化的曲线;
8 在海域宜选择在平潮期工作。
12.4.7 外业资料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中直达波及水底反射应清晰可见,连续性较好;
2 航迹偏离设计测线较远时应实施重测;
3 探测检查线与主测线相交处,水深点的深度比对互差应符合本标准表12.2.6的规定。
12.4.8 资料处理及提交的成果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第6.4节的相关规定。
12.5 浅地层剖面法
12.5.1 浅地层剖面法可用于水下地形探测、水底地层结构探测、水下障碍物、水下管线探测,也可用于探测水底地质构造。
12.5.2 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探测地层与相邻层之间应具有可产生水声反射的波阻抗差异;
2 进行水下地层分层时,被探测地层应有足够厚度,且介质均匀、波速稳定;
3 被探测目的层以浅应无卵砾石,或卵砾石呈零星分布;
4 水深不宜小于2m。
12.5.3 探测仪器由声源、接收换能器(水听器)和记录器三部分组成。记录器应具有TVG增益调节及总增益、对比度和门限调节功能,声源、接收换能器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深小于50m、松散沉积层厚度小于25m时的分辨率宜小于0.5m,水深大于或等于50m、松散沉积层厚度为25m~50m时的分辨率应小于1.0m;
2 深度小于25m的浅层探测振荡次数应达到360次/min,深度达到50m的深层探测振荡次数应达到180次/min;
3 声源频带应满足50Hz~15kHz,接收换能器频带应满足20Hz~10kHz:
4 接收换能器灵敏度不应低于1000μV/Pa;
5 接收放大器增益应达到150dB。
12.5.4 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测线应平行于桥、大坝等建筑物轴线,或垂直于水下地形等深线总方向或岸线,或垂直于地质构造走向,或垂直于探测目标体走向,联络测线方向应与主测线垂直;
2 测线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12.2.5的规定,联络测线布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测地工作应符合本标准第12.4.5条的规定。
12.5.5 仪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作业应采用载重量适宜且噪声小的平底船;
2 舷挂式发射换能器与接收换能器应按前发后收顺序挂于船中后部同一侧,并根据探测深度选择确定收发距;
3 电磁脉冲或电火花声源与接收换能器分别拖曳于船尾部一侧或两侧,并应水平放置;
4 机械式震源设备应安装于船只前部,接收阵列应安置于船身一侧;
5 接收换能器(水听器)入水深度应视波浪大小而定;水面平静时的入水深度宜为0.5m;
6 接收记录设备宜安置在船只操纵控制室内。
12.5.6 工作前应连接收发系统和数据采集工作站系统,接通电源后进行运行自测试。在导航系统中输入测区范围线,布设计划测线。
12.5.7 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船在航行过程中宜按设计测线保持定向行驶,实际航迹偏离不应大于设计测线间距的1/4;
2 测量过程中不得随意停船,航速宜为5km/h;当探测细小目标体时,可相应减小航速;
3 水位测量应符合本标准第12.4.6条第7款的规定;
4 作业过程中应观察记录剖面的面貌及背景噪声的变化情况,不得随意改变确定的作业参数;确需要改变作业参数时应做记录;
5 现场应实时记录测线号、探测起止时间、时标、水深、航速、周围环境及特殊情况处理过程等;
6 检查线与主测线相交处水深点的深度比对互差应符合本标准表12.2.6的规定。
12.5.8 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处理方法应包括基本增益和基本补偿、TVG可变增益、水底散射压制、多次波压制、水中噪声消除以及数字化滤波等。
2 剖面上反射界面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层组反射应连续、清晰,并可区域性追踪;
2)层组内反射结构、形态、能量、频率等应相似,且应与相邻层组有显著差异;
3)主测线与联络剖面相同层组的反射界面应能闭合。
3 当水深小于20m且使用分体式换能器时,应通过路径校正,消除发射换能器与接收换能器偏移造成的深度误差。
4 应根据水下地层速度模型进行时深转换,计算各层厚度。
5 剖面解释应经过追踪反射界面、划分反射波组、分析反射波组特征后进行,并应与相关钻探资料相结合。
12.5.9 探测成果应包括探测工区平面图及测线布置图、探测区水深等值线图或水下地形图、水声时间剖面图、地质推断解释成果图等。
12.6 水域直流电法
12.6.1 水域直流电法可用于水下地层结构、隐伏构造探测及水下岩溶或空洞探测。
12.6.2 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探测地层与相邻层之间应具有明显电阻率差异;
2 被探测地层应有一定厚度,且介质均匀、电阻率应稳定。
12.6.3 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6.2条的有关规定。
12.6.4 测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测线应平行于桥、大坝等建筑物轴线,或垂直于水下地形等深线走向或岸线,或垂直于地质构造走向,或垂直于探测目标体走向;在主测线垂直方向上可布置联络测线;
2 剖面测量时,在所用平面地形图上坐标测量误差应小于2mm。河道或库区两岸剖面桩之间的距离相对误差应小于1.0%。
12.6.5 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探测所用电缆进行漏电、漏水检查,存在表皮破损的电缆不得在水上使用;
2 水深小于10m的浅水区,电缆可漂浮于水面或沉于水面下固定深度,也可悬于水面上固定高度;当水深较大时,宜将电缆沉于水底进行测量,并收集水底地形资料;
3 电极宜采用铅电极,电极在水中的深度应保持一致;
4 电缆布设及收取时应采取措施保护接头,防止进水;
5 由于流水作用造成测线漂移时应进行返工。
12.6.6 原始资料质量检查与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4.1.9条、第4.6.7条的规定。
12.6.7 资料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4.1.10条、第4.6.8、第4.6.13条的规定。
12.7 水域磁法
12.7.1 水域磁法可用于探测沉船、水底电缆、金属管道等水下铁磁性物体,也可用于水下地质构造探测和水下考古。
12.7.2 使用水域磁法的工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探测地层或目标物与相邻层之间存在磁导率差异;
2 被探测地层或目标物具有一定的规模。
12.7.3 水域磁法可选用光泵式磁力仪、质子磁力仪、水下磁探头。仪器的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在工作前进行精度检验,多台仪器同时投入工作时还应进行一致性检验。
12.7.4 测线间距、测试点距应根据工作任务确定。
12.7.5 磁测可分总场测量、分量测量,探测水下管道时宜观测多个磁分量。
12.7.6 日变观测仪器的采样间隔应符合日变改正误差的要求。日变站应选在陆地上磁场平稳、无磁性干扰的区域,日变站可作为校正点。每个日变站可控制的磁测范同应根据试验确定。
12.7.7 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域磁法宜在静水中测量,海域工作时宜在平潮期进行;
2 磁力仪应放置在无铁磁性船只上,观测人员应“去磁”。走航式磁测可采用“船拉船”或“岸拉船”等方式进行;
3 测量定位宜采用RTK实时动态测量,可与磁力仪采用时钟同步;
4 测量船航速应保持匀速,磁力仪宜按船速及设计点距设置时间采样间隔;
5 观测过程中如遇仪器受振可能导致仪器性能发生突然变化时,应立即回到事故前测点上做重复观测,必要时应回到校正点上做重复观测,以检查仪器性能,当确认仪器性能正常后方可继续观测;
6 当测线有较大偏移时,应进行重复观测;
7 遇到磁暴或磁扰较大时应停止工作。
12.7.8 质量检查与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7.3.11条的规定。
12.7.9 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本标准第7.4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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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井中探测法
13.1 一般规定
13.1.1 井中探测法可用于在钻孔中测定相关物性参数、岩体完整性,探查井壁及其周围构造,区分岩性、划分地层,以及测定井径与井斜变化、检测地基基础。
13.1.2 井中探测法可包括电测井、弹性波测井、电磁波测井、磁测井、井间层析成像、放射性测井、钻孔全景光学成像、超声成像测井、管波探测法等。工作时应根据条件,通过现场试验选择适宜的方法、仪器设备,确定观测装置及工作参数。
13.1.3 所使用的仪器设备除井下设备应耐压、抗震且防水外,其他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度测量误差不应大于0.5%;
2 仪器设备的绝缘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仪器之间及其对地、绞车集流环对地、供电电源对地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MΩ;
2)电缆缆芯对地、电极系各电极之间、井下仪器线路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MΩ。
13.1.4 现场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井电缆长度标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电缆使用前,应选择在井中进行不少于5次的承重伸拉试验,待电缆伸长稳定后做固定的深度标记;
2)深度标记间隔应与深度比例尺相适应,长度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2%;
3)每年或每测1000m井段应对测井电缆的抗拉强度、防水等性能进行一次检查,防止电缆拉伸强度等性能随时间发生改变。
2 测试钻孔(套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每孔施测前,应利用与下井仪器的直径、长度相当的重锤进行探孔。
3 测井的深度比例尺宜与钻孔柱状图的比例尺一致,且同一测区宜采用同一深度比例尺;详测孔段应增加大比例尺;一种方法测井曲线在同一测区的横向比例尺应保持一致。
4 应根据地质资料、试验测井数据或曲线确定横向比例尺;当曲线记录出现超值时,在超值井段应附辅助曲线。
5 原始测井数据或曲线应准确标记深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分次、分段测井时,主要数据或曲线衔接处应至少重复测量一个深度标记;
2)对有零线的测井记录,应在数据或曲线的首末两处记录零线位置;对无零线的测井记录,应在曲线的首末两处标出横坐标的参考基线。
6 连续测井方法在记录测井曲线时电缆的升降速度应保持恒定,升降速度应保证深度准确、数据清晰,可按表13.1.4选择。
表13.1.4 测井电缆升降速度限值
7 井温测量、井液电阻率测井及钻孔全景光学成像宜在电缆下放时开始记录,其他测井方法均可在提升电缆时开始记录。
8 松散地层测井时,应在完孔后及时安装塑料套管,并在孔壁与塑料套管之间充填水泥砂浆或水砂。
13.1.5 质量检查与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应设在有疑义的钻孔或异常段上并应有足够的检查长度;
2 两次观测除曲线或图像应有良好的相似性和重复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电阻率幅度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0%;
2)自然电位测井基线校正后自然电位曲线的幅度绝对误差不应大于2.0mV;
3)自然伽玛测井幅度相对误差不应大于7.5%;
4)声波测井声速或时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0%;
5)井中流体测量观测数据的误差不应大于仪器的出厂规定;
6)温度测井基本测量与检查测量的平均绝对误差不应大于0.5℃;
7)井径测井基本测量与检查测量的平均绝对误差不应大于5mm;
8)井斜测量在顶角大于5°的井段的顶角测量平均绝对误差不应大于0.5°,方位角测量的平均绝对误差不应大于4°;
9)电磁波测井基本测量与检查测量的绝对误差不应大于3dB;
10)井间层析成像走时或场强的重复观测相对误差不应大于3.5%,检查观测的最大均方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13.1.6 井中探测法的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深度应以孔口为深度零点,深度比例尺宜与钻孔柱状图的比例尺一致;
2 绘制综合测井曲线图时,应对符合深度误差要求的曲线在相邻深度记号内平差,每个平差点一次平差不得大于1mm;同一张图中所有曲线绘制的深度坐标应一致,并按各自的横向比例尺分别绘出参数坐标并注明曲线名称;
3 解释推断应根据测井资料和各种测井曲线的分层特征,对不同参数曲线进行综合对比,结合地质、钻探等有关资料,对钻孔剖面按物性和地质结构分层;
4 对于声速测井、伽玛一伽玛测井和密度测井,应在把全孔划分为若干个声速或密度不同的大层,并求得对应的平均波速和平均密度值后,再划分薄层;
5 钻孔全景光学成像或超声成像测井应根据观察结果对井壁地质现象进行直观描述,并确定出裂隙、断层、软弱夹层等的倾角、倾向及厚度;在顶角大于5°的斜孔中求取产状时还应利用井径、井斜测量等资料进行校正;
6 井斜测量应绘制钻孔在水平面和垂直面上的投影图;
7 对同一钻孔进行的电测井、声波测井、放射性测井、井液测井、井温测量、井径测量等方法,其测井曲线均应绘制在一张综合测井解释图上;钻孔全景光学成像应以文字形式描述钻孔的地质结构、岩性产状和分布;地震波测井应根据整理和计算出的数据,将波速曲线、相关参数值与其他曲线绘制在同一张图上;其他测井方法所得资料可单独成图或列表,但其成果均应以文字形式反映到综合井曲线解释图上。
13.2 电测井
13.2.1 电测井可用于测定地层和地下水的电性参数,确定含水层位置和厚度,区分咸淡水,测量钻孔中含水层之间的联系等。
13.2.2 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中应无金属套管且有井液,有绝缘套管时应密布小孔以使管内孔液与管外孔液导通;
2 被探测目的层相对上下层应存在电性差异,目的层应具有足够厚度;
3 孔壁应光滑,且应不坍塌、不掉块。
13.2.3 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测井的电极系、电极距应根据探测任务要求和不同测区的地球物理条件,经试验后确定;
2 电流测井应减小线路电阻及地面电极的接地电阻,并确保恒压供电,记录电流曲线时应检查并确定增量方向;
3 自然电位测井应采用不极化电极;使用金属重锤时,测量电极与重锤距离不应小于2m。
13.3 弹性波测并
13.3.1 弹性波测井可用于测定岩土层的弹性波波速、岩体的完整性和风化程度,计算岩体的弹性力学参数,评价固结灌浆效果等;也可应用于探测既有建筑的地下桩身完整性和桩身长度。弹性波测井可分为声波测井、地震波测井。
13.3.2 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钻孔井壁应光滑,不坍塌、不掉块,测试段应无金属套管;破碎地层的孔段可放置塑料套管;
2 声波测井的测试段应有井液,且井液浓度不大;测试段的纵波波速应高于井液波速,并具有足够厚度;
3 波速测试钻孔井壁地层层次不宜过多,并具有足够厚度;测试横波波速时宜为裸孔,如有塑料套管,管外空间应事先注入水泥砂浆或用水砂充填。
13.3.3 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声波测井应使用一发双收探头。发射和接收换能器的谐振频率应一致,谐振频率在10kHz~50kHz之间;接收换能器应采用灵敏度不低于3000μV/Pa的水听器,记录仪器A/D转换器应不小于16位、采样间隔应不大于0.1μs、频带应宽于10kHz~50kHz。
2 纵横波波速测试应采用带推靠装置的三分量探头,三分量之间正交放置,其横波检波器应采用固有频率不大于15Hz的水平速度检波器,纵波检波器应采用水听器或固有频率不大于40Hz的垂直速度检波器;采用的速度检波器灵敏度不应小于0.25V·s/cm,采用的水听器接收灵敏度不应小于3000μV/Pa。
13.3.4 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工作之前应先检查井壁、井深,清除松动岩块,详细、准确记录套管的安装情况;
2 声波测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前后均应对记录仪器进行标定和对零检查;
2)探头下井前应在钢套管中进行校验;
3)一发双收探头源检距的选择应以到达接收探头的初至波是沿孔壁地层的滑行折射波为原则;
4)两个接收探头之间间距、测点间距的选择应满足分层和曲线分辨率的要求;
5)应从井底开始自下而上进行测试,测点间距不大于0.2m;
6)宜针对不同岩性,采集多组新鲜完整的岩芯、岩块,在室内测试其岩块纵波波速。室内进行波速测试的岩芯、岩块两端应打磨平整,测试面相互平行,测试前宜在清水中浸泡24h后沥干;
3 波速测试可根据现场条件选择地面激发、井中接收,井中激发、地面接收或井中激发井中接收的工作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从井底开始自下而上进行,测点间距宜为0.5m~2.0m;
2)宜按地质分层测试单一层的波速;
3)测试横波时,接收探头应贴壁,并应进行正反方向激发,同一测点接收探头不得旋转、移位;
4)用于固结灌浆效果检测时,应有灌浆前和灌浆后的实测对比曲线;
5)进行质量检查时,检查观测点应分布在不同井段,相对误差应小于5.0%。
13.3.5 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声波测井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两个接收道的时差计算各测试点的波速,并绘制波速-深度曲线。应结合地质或岩土情况,将波速-深度曲线上波速不同的测试段进行波速层划分,采用算术平均值作为波速层的岩体波速。
2)利用声波波速计算岩体完整性系数时,对于同一场地的同类岩性,应使用新鲜完整岩块测定的同一纵波波速。岩体完整性系数ξv可按下式计算,并应按表13.3.5进行评价:
式中:Vp——岩体纵波波速(m/s);
Vpr——新鲜完整岩块的纵波波速(m/s)。
表13.3.5 岩体完整程度分类
完整程度 | 完整 | 较完整 | 完整性差 | 较破碎 | 破碎 |
完整性系数(ξv) | ξv>0.75 | 0.75≥ξv>0.55 | 0.55≥ξv>0.35 | 0.35≥ξv>0.15 | ξv<0.15 |
2 波速测试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三分量检波器在孔中接收,拾取波至时间时,横波应采用水平速度检波器记录的波形;纵波应采用垂直速度检波器记录的波形;采用水听器在孔中接收时,纵波应采用水听器记录的波形。
2)波速层的划分,应结合地质或岩土情况,按时距曲线上具有不同斜率的折线段确定。
3)每一波速层的纵波速度或横波速度v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波速层的纵波速度或横波速度(m/s);
h2——波速层底深度(m);
h1——波速层顶深度(m);
t2——纵波或横波传播到波速层底面的时间(s);
t1——纵波或横波传播到波速层顶面的时间(s);
x——激发板中点或激发点到孔口的距离(m)。
4)利用每一波速层的实测纵波速度、横波速度可按下式分别计算地基动剪切模量Gd、动弹性模量Ed、动泊松比μd:
式中:ρ——波速层的质量密度(kg/m³);
vs——波速层的横波波速(m/s);
vp——波速层的纵波波速(m/s)。
13.4 电磁波测井
13.4.1 电磁波测井可用于单个钻孔中划分地层、区分含水层,也可确定钻孔岩层中裂隙、溶洞、松散层的位置等。
13.4.2 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中应无金属套管;
2 钻孔应井壁光滑,不坍塌、不掉块。
13.4.3 电磁波测井可使用测井探头或天线系统,并应具有保持探头或天线系统紧贴井壁的装置。
13.4.4 现场工作时应根据地质地球物理条件和精度要求选择一个或多个工作频率,工作频率不宜小于20MHz。
13.4.5 资料处理解释时可根据任务要求计算视电导率、视介电常数,编绘测井曲线。
13.5 磁测井
13.5.1 磁测井应在单个钻孔中进行,可用于对具有磁性差异的孔旁岩土层划分,测定地下连续墙或基桩钢筋笼长度,评判全配筋钻孔灌注桩和预制桩桩长,检测钻孔的钢套管连接及完好程度等。磁测井可分为三分量磁测井、垂直分量磁测井、磁化率测井、磁梯度测井。
13.5.2 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钻孔应井壁光滑,不坍塌、不掉块;当钻孔周围存在软弱土层时,宜在钻孔中安装塑料管,塑料管内径不应小于90mm;除应用于检测钻孔的钢套管外,测试段应无铁磁性金属套管。
2 检测灌注桩钢筋笼长度时,钻孔内径不宜小于90mm,且孔深应超出钢筋笼底部3m以上;当钻孔位于桩外时,其到桩边距离不宜大于1.0m。
13.5.3 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分量磁测井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与校验,测定静态重复性:Z轴差值不应大于10nT,Y轴差值不应大于20nT,深度累计误差不应超过0.2%;
2 垂直分量测井自动记录深度使用的深度编码器的深度分辨率不应小于10mm,仪器测量范围应达到—99999nT~+99999nT,并宜具有实时显示磁场垂直分量-深度曲线、磁场垂直分量梯度-深度曲线的功能;
3 磁化率测井仪应按操作说明书进行刻度,刻度点在刻度曲线上应均匀分布,刻度范围应超过工区钻孔岩芯磁化率值。
13.5.4 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前应检查确认测试孔通畅;
2 井下仪器下井前应检查确认其工作正常、防水密封良好后,进行现场刻度;
3 磁场垂直分量测井宜按不大于0.1m的测点间距从下往上或从上往下测量;
4 三分量磁测井的垂直分量平均绝对误差不应大于250nT,水平分量平均绝对误差不应大于450nT;
5 磁化率测井原始测量与检查测量的曲线形态应一致或相似,异常幅度的平均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6 应及时换算或测量目标体底界的标高,误差不应大于0.05m;
7 井下仪器提出孔口后应冲洗干净,工作结束后应拆除接线、包好电源线、擦干仪器。
13.5.5 资料处理与解释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Z、△H′应分别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X、Y、Z——磁场强度的三个方向的分量值(nT);
Z0、H0——正常场的垂直分量和水平分量(nT);
△Z、△H′——磁异常垂直分量和水平分量模差(nT)。
2 资料解释应遵循先定性、后定量的原则,定性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析各种干扰因素对观测结果的影响,并估计其影响程度及在异常上所能反映的特征;
2)根据钻孔在地面磁异常上的位置,钻孔岩芯的磁性资料,结合岩土体的磁化特征,说明井中磁特征的一致性。
3 定量解释宜在定性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析资料的质量,根据资料掌握的情况确定定量解释的程度;
2)根据所需解决的地质任务及钻孔施工条件,选择相应的资料计算整理方式;
3)必要时可对资料进行加工、改正后再进行计算;
4)定量解释应以△Z为主,结合△H′进行。
13.5.6 成果应主要包括目标体的底界标高、综合解释剖面图和单孔△Z、△H曲线。
13.6 井间层析成像
13.6.1 井间层析成像可用于探查井间地质构造、岩溶洞隙、断裂、破碎带等不良地质的发育、分布及连通性,也可用于进行岩土分层、基坑渗漏水探测。井间层析成像可分为井间弹性波层析成像、井间电磁波层析成像、井间电阻率层析成像。
13.6.2 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目标体与周围介质间应存在弹性、电性或电磁性差异;
2 探测目标体应位于探测钻孔之间,其规模大小与成像单元具有可比性;
3 井深不应小于井间距的1.5倍;
4 对水平分辨要求较高的探测任务,可在井间的地表处补加发射、激发点或观测点;
5 应结合探测目标体的特点、井壁质量、泥浆条件、井间距离和成像精度等选用成像方法。
13.6.3 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弹性波层析成像井下震源或地表震源的激发能量应能够在观测井产生足够的信号强度,且不破坏钻井套管;检波器应为带有放大器的水听器,其接收通频带应足够宽;记录仪器应具有垂直叠加功能,采样间隔不应大于井间最小走时的1%;
2 电磁波层析成像设备应具有频率扫描、双频观测功能;发射机瞬间输出功率不宜小于10W;接收机输入端噪声水平应低于0.2μV,测量范围应宽于20dB~140dB,动态范围不应低于100dB、测量误差不应大于3dB,信号增益控制宜有指数增益功能,模数转换器不应小于16位且具有信号叠加功能;发射天线宜为半波偶极天线,接收天线宜为半波偶极天线或鞭状天线。
13.6.4 外业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弹性波层析成像段应无金属套管且有井液,宜等间距激发、等间距接收,且间距不应大于探测目标体的尺寸;
2 电磁波层析成像段应为裸眼井,对井壁完整性差或者土层中的钻井应安装塑料套管,发射机与接收机的悬挂电缆处应有相应的绝缘绳和滤波器,并应使用重锤下放天线;现场宜实施双频观测,工作频率应由现场试验确定;每个剖面在完成一次完整的观测后,发射井和观测井应互换后实施第二次测量,以实现井间观测数据的完整采集;
3 电阻率层析成像钻孔应为静充水条件下的裸眼井;二极法观测的两个远电极应有良好的接地条件,距观测剖面的距离应为井间距的5倍以上;在井间和两井连线外侧的地表宜同时布设地表测量电极。
13.6.5 资料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弹性波层析应抽取共激发点道集,拾取初至时间,并宜交替采用共接收点道集、共激发点道集检查初至拾取的准确性;当井深大于5m时,宜进行井斜校正;成像区域宜按正方形剖分,边长应等于激发点间距、接收点间距的最小值;
2 成像的影像宜采用伪彩色色块、等值线方式;同一工区应采用相同的色谱、色标,当存在多条剖面首尾相连时,可将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剖面连接在一起,形成影像剖面;
3 成果应包括影像图、地质解释剖面图,同一剖面或测线的影像和地质解释剖面图应绘制在同一张图件中。
13.7 放射性测井
13.7.1 放射性测井可用于测定钻孔中岩层的放射性活度,推断岩体密度,确定岩层中裂隙、溶洞、松散层的位置以及地下水流速流向等。
13.7.2 放射性测井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确认仪器设备工作正常后,在目的层井段上观测统计起伏,观测时间应大于测井时所选用时间常数的10倍,根据统计起伏情况选择横向比例尺、最佳提升速度和最小的时间常数;统计起伏相对误差不超过5.0%;
2 伽玛-伽玛测井时,有密度刻度器的应在井场标定曲线的横向坐标,无密度刻度器标定时,应视为视密度测量;
3 对于直接显示密度数值的测井仪,应定期进行校核;测量受井孔影响时,还应进行井径校正;
4 密度测井选用的源强应使计数率能压制自然伽玛的干扰,主要目的层段应大于自然伽玛平均幅值的20倍,同时应标注使用的放射源名称。
13.7.3 同位素示踪法应根据已知测井资料和任务要求选择测量点位和确定同位素投放量,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次工作前应检查仪器并开机预热不少于10min,并应记录地面本底和装源后底数;
2 进行多点位同位素测量时,应先深后浅;钻孔具有多个含水层时,应采用钻孔分隔器分层测试;各点位投放同位素后应作搅拌;
3 同位素测量应按确定的投放量投放同位素;测量完毕,应立刻在现场清洗投放器和探测器,清洗后应利用仪器检查确认达到环保要求。
13.8 钻孔全景光学成像
13.8.1 钻孔全景光学成像的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在钻孔中观测地层岩性、岩石结构,进行地质分层;观测孔壁岩溶洞穴、软弱夹层、裂隙发育、岩体破碎等地质现象;测定地层、断层、裂隙的倾向、倾角和厚度等产状要素及裂隙的密度、开闭程度;观察孔内套管的安装情况及完整性;
2 可在灌注桩钻芯法检测孔中观察孔壁混凝土浇筑质量,及空洞、裂隙、离析等缺陷的位置与程度;
3 可在预制管桩内壁观察各种破碎、断裂、裂隙等缺陷的程度与位置,观察接桩质量,评价桩基质量;
4 可用于地下管道内窥,检视管道内的淤积、管道内壁破损、腐蚀等。
13.8.2 钻孔全景光学成像宜在干孔、清水孔或管中进行。当孔中、管中水质透明度不足时,应采用清水循环冲洗并加沉淀剂澄清。观测钻孔井壁时,观测段不可有套管。
13.8.3 钻孔全景光学成像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分辨率不应低于500万像素,彩色低照度应达到0.1lux;
2 摄像角度宜为360°,方位精度应达到1°;
3 深度或距离计数精度应大于0.1m。
13.8.4 钻孔全景光学成像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应记录工程名称、孔号或井号、工作日期等参数;
2 图像显示的深度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5%,与电缆标记的绝对误差不应大于100mm,每隔500mm应进行一次校正;
3 记录的图像应清晰可辨,且能读出罗盘显示的方位;
4 检测混凝土预制管桩的桩身完整性时应在清孔深度内全程检测;
5 成像可相片与连续影像相结合,也可对异常部位静止拍摄影像,连续拍摄时的摄像机移动速度不宜大于30m/min。
13.8.5 钻孔全景光学成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全景光学成像图像宜展开、拼接成分段连续的图片,横向应按从左到右按北、东、南、西、北方向展开,并标注方位;垂向应标注深度或高程;
2 钻孔全景光学成像宜计算地层、断层、裂隙的产状;
13.8.6 用于地下管道内窥检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和《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CJJ 159的相关规定。
13.9 超声成像测井
13.9.1 超声成像测井可用于判定断层及软弱夹层的倾向、倾角和厚度,探测孔壁裂隙、溶洞的分布,也可用于检测桩基成孔质量。
13.9.2 超声成像测井应在无套管、有井液的钻孔中进行。
13.9.3 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探测地质结构的超声波波长宜小于需分辨的裂隙的宽度,发射波束角宜小于2°,方位角精度不应小于0.2°,深度传感器精度不应小于0.2mm;
2 用于检测大直径桩基成孔质量的超声波的波长宜小于30mm,发射波束角宜小于5°,方位角精度不应小于1°,深度传感器精度不应小于1mm。
13.9.4 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仪器应在下井前进行检查确认工作正常,符合下井要求;
2 深度比例尺应依据岩层倾角的大小,孔洞、裂隙、断层的规模,软弱夹层的厚度以及观测精度确定。
13.9.5 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像宜展开、拼接成分段连续的图片;横向从左到右按北、东、南、西、北方向展开,并标注方位;垂向标注深度或高程;
2 应计算地层界面、断层、裂隙的产状;
3 用于检测大直径桩基成孔质量时,宜计算平均孔径、倾向、倾角、垂直度等。
13.10 管波探测法
13.10.1 管波探测法可用于探测钻孔旁一定范围内的溶洞、溶蚀裂隙、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体,也可用于灌注桩、预应力管桩的桩身质量检测和灌注桩的持力层质量检测。
13.10.2 管波探测法应在单个钻孔中进行,其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钻孔井壁应光滑,不坍塌、不掉块;
2 测试孔段应无金属套管,破碎地层的孔段可放置塑料套管;
3 测试孔段应有井液,且井液比重不应大于1.2g/cm³。
13.10.3 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射换能器应采用低频孔中换能器,单次发射能量不应小于10J;
2 接收换能器应采用灵敏度不小于3000μV/Pa的水听器;
3 记录仪器频带不应小于100Hz~3000Hz,A/D转换器不应小于16bit。
13.10.4 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工作之前应先检查井壁、井深,清除松动岩块,详细、准确记录套管的安装情况;
2 应采用收发换能器距离恒定、测点间距恒定的自激自收观测系统;进行基桩检测时,测点间距应不大于50mm;其他探测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00mm;
3 应以收发换能器连线中点作为记录点,宜自下而上逐点进行测试;
4 测试记录的采样间隔不应大于20μs,记录长度不应小于25ms。
13.10.5 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处理时不得进行道间振幅平衡,可去除信号的直流零漂;频率滤波时其通带宜为300Hz~2000Hz;
2 各测点的测试曲线应采用相同的显示增益,可采用伪彩色剖面形式;
3 同一钻孔的多次测试时间剖面应绘制在同一成果图件中;
4 解释时应在分层并确定其深度基础上,判定钻孔不良地质体或桩身缺陷、成桩质量;
5 用于桩位岩溶勘察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提供建议桩端高程,并标注于成果图中。
13.11 其他探测方法
13.11.1 井径测量、井温测量、井中流体测量、井斜测量等其他井中探测方法可用于测定钻孔井径、桩孔直径及其变化情况,测定钻孔井液温度,测量地下水运动状态,测定钻孔倾斜情况、垂直度、岩土体横向形变等。
13.11.2 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径测量应在无套管的钻孔中进行;
2 井温测量应在有井液的钻孔中进行;
3 井中流体测量应在无套管或有漏管的钻孔进行,测量钻孔应用清水循环冲洗;
4 井斜测量应在无套管的钻孔或安装测斜管的钻孔中进行。
13.11.3 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径测量前后宜在井场校验仪器,至少应有3个不同直径的校验记录,误差不得超过5mm;每次测量时,仪器进入套管后应测一段套管的内径;
2 井温测量应在电缆下放时作正式测量,提升时做重复观测;施测前应检验井温仪,并用精度不低于0.1℃的温度计校验液体的温度,校验时不应少于4个温度改变值;
3 井中流体测量时,井壁应干净,孔隙不被泥浆、岩粉等堵塞;
4 井斜测量仪器在施测前应在校验台上校验一次,每次井下仪器下井前应在井场用罗盘或倾斜仪和简单的顶角测量进行校验及挂零的测试;井斜测量发现井斜变化较大应加密测点;每测5个点应对1个点进行检查测量;同一钻孔中分段测量井斜时,在其衔接处至少应有2个重合测量点。
13.11.4 其他井中探测方法应绘制相应的测井曲线,并应根据曲线变化特征,结合参数计算进行解释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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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地基基础检测
14.1 一般规定
14.1.1 地基基础检测可分为基桩动测、灌注桩成孔(成槽)质量检测、钢筋笼长度探测、地下连续墙检测、复合地基检测和既有建(构)筑基础探测。
14.1.2 实施检测前,应收集与检测目标有关的设计资料,并踏勘现场工作条件。
14.2 基桩动测
14.2.1 基桩动测宜包括建筑工程基桩的动力响应测试,测试方法可分为低应变反射波法、高应变动测法和声波透射法,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应变反射波法可用于各种混凝土预制桩、灌注桩和钢桩的完整性检测;
2 高应变动测法可用于预制桩和灌注桩的基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
3 声波透射法可用于直径不小于600mm的混凝土灌注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
14.2.2 基桩检测数量、桩头处理以及桩身完整性评价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相关规定。
14.2.3 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应变反射波法的激振设备宜选用力锤或力棒,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材质和重量;
2 高应变动测法测量力信号的应变传感器,在1000μs范围内的非线性误差不应大于1.0%;测量速度信号的加速度传感器,在1Hz~3kHz范围内的灵敏度变化不应大于5.0%,在冲击加速度量程范围内非线性误差不应大于5.0%;
3 声波透射法使用的径向换能器谐振频率应满足30kHz~50kHz,并应满足在1MPa水压下不漏水。
14.2.4 低应变反射波法的力棒或力锤激振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心桩的激振点应尽量在桩顶中心,空心桩的激振点宜为桩壁厚的1/2处;
2 力棒激振时,应自由下落,不得连击。
14.2.5 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前的桩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检测桩应凿去浮浆至混凝土新鲜面,除去破损部位,桩头宜剔至设计标高;
2 当桩顶裸露横截面过小时,应采取措施拓展截面面积;
3 在激振及传感器安装部位,应打磨平整。
14.2.6 低应变反射波法测量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与桩顶面垂直并应粘接牢固;
2 传感器安装位置宜距桩中心1/2~2/3半径处,且距桩的主筋宜不小于50mm。
14.2.7 低应变反射波法的现场检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参数应通过现场试测设定;
2 每根桩的检测波形应有良好的一致性,其重复检测不应少于三次;
3 对直径大于800mm的桩应进行不少于两个点的多次检测;
4 对有缺陷的桩应改变检测条件多次检测,相互验证。
14.2.8 利用低应变反射波法进行桩身完整性分析应以时域曲线为主,频域分析为辅,并结合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施工记录等综合分析判定。
14.2.9 低应变反射波法的桩身波速平均值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当已知桩长,桩底反射明显时,选取不少于5根Ⅰ类桩,桩身波速平均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cm——桩身波速平均值(m/s);
ci——第i根受检桩的桩身波速计算值(m/s);
L——测点下桩长(m);
△t——时域信号第一峰与桩底反射波峰间的时间差(ms);
△f——幅频曲线的桩底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Hz);
n——参加波速平均值计算的基桩数量(n≥5)。
2 当桩身波速平均值无法按本标准第14.2.9条第1款确定时,可根据本地区相同桩型及施工工艺的其他桩基工程的实测值,并结合桩身混凝土的骨料品种、强度等级及实践经验综合确定。
14.2.10 低应变反射波法的桩身缺陷位置Lx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x——传感器安装点到桩身缺陷处的距离(m);
△tx——时域信号第一峰与缺陷反射波峰间的时间差(ms);
△fx——幅频曲线所对应缺陷的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Hz);
c——受检桩的桩身波速值(m/s)。
14.2.11 利用低应变反射波法进行桩身完整性评价时,对于超过有效检测长度范围的超长桩、桩身截面渐变或多变的桩、检测推算桩长与实际提供桩长资料明显不符的桩以及实测时域信号复杂且无规律而无法判别的桩,宜结合其他方法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14.2.12 高应变动测法使用的重锤应材质均匀、形态对称、锤底平整,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可采用筒式柴油锤、液压锤或蒸汽锤,但不得使用杆式柴油锤或振动锤。检测基桩承载力时,锤的重量应大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2.0%。
14.2.13 高应变动测法检测前的工作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顶面应平整,桩头高度应满足安装锤击装置和传感器的要求,并能使锤击装置沿被检桩轴向架立,且锤重心应与桩顶对中;
2 新接桩头顶面应平整且垂直于被检桩中轴线,其中轴线应与被检桩中轴线重合,桩头截面积宜与桩身截面积相同;
3 在桩顶面应铺设锤垫,锤垫宜由10mm~30mm厚的木板或胶合板等匀质材料制作,垫面大小宜按桩顶面积确定。
14.2.14 高应变动测法工作时应至少安装冲击力和冲击响应传感器各两个,传感器应紧贴桩身表面,安装面应密实、平整。响应传感器的量程宜大于预估最大冲击加速度的一倍以上。
14.2.15 高应变动测法检测承载力时,应实测被检桩的贯入度,单击贯入度宜控制在2mm~6mm之间。桩的贯入度可用精密水准仪等光学仪器测定。进行承载力分析计算前,应选取符合计算要求的曲线,并结合地质条件、设计参数,对实测波形特征定性检查后进行计算。
14.2.16 利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应进行单桩承载力的统计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并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判定。
14.2.17 声波透射法工作前应埋设声波检测管,且工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检桩的混凝土龄期不应小于14d;
2 声测管内应注满清水;
3 应量测声测管外壁间的净距离。
14.2.18 声波透射法的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距离应为100mm~300mm,收发换能器应以同一高度同步升降;
2 应现场读取声时、首波峰值和主频值,并实时显示和记录接收信号的时程曲线;
3 在对同一根桩的各剖面测试中,应保持声波发射电压和仪器设置参数不变;
4 对可疑点应进行复测,确定其缺陷位置和范围可采用加密平测点或采用斜测及扇形扫测等办法。
14.2.19 利用声波透射法检测应通过数据分析进行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
14.2.20 基桩动测法的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应变反射波法的检测报告中应包括桩身完整性描述、缺陷的位置及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并附有桩位图和时域曲线图等;
2 高应变动测法的检测报告应包括实测曲线拟合所选用的各单元桩土模型参数、拟合曲线、土阻力沿桩身分布图、承载力数据;
3 声波透射法的检测报告应包括声速-深度曲线、波幅-深度曲线、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结果。
14.3 灌注桩成孔(槽)质量检测
14.3.1 灌注桩成孔质量检测宜包括桩孔(槽)壁垂直度、孔径(槽宽)、孔(槽)深及沉渣厚度的检测。
14.3.2 检测时应结合成孔(槽)条件、地形特征,根据检测要求可使用超声波法或接触式仪器组合法。
14.3.3 超声波法成孔(槽)质量检测的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孔径(槽宽)不应大于5.0m;
2 检测前,应利用护筒直径或导墙的宽度作为标准距离标定仪器系统;标定应至少进行2次;标定完成后应及时锁定标定旋钮,在该孔(槽)的检测过程中不得变动;
3 检测工作应在清孔(槽)完毕,孔(槽)中泥浆内气泡基本消散后进行;
4 仪器探头宜对准护筒(导墙)中心轴线;
5 检测中探头升降速度不宜大于10m/mim;
6 应正交X-X′、Y-Y′两方向检测,直径大于4m的桩孔、支盘桩孔、试成孔及静载荷试桩孔应增加检测方位;
7 应标明检测剖面X-X′、Y-Y′走向与实际方位的关系;
8 连续跟踪监测时间宜为12h,每间隔3h~4h监测一次,比较各次实测孔径(槽宽)曲线、孔(槽)深等参数的变化,得出合理的结论;
9 现场检测的图像应清晰、准确;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降低泥浆中的砂泥比重后,重新检测。
14.3.4 接触式仪器组合法成孔(槽)质量检测的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设备应由孔径检测系统、高精度测斜仪和沉渣测定仪组成。
2 接触式仪器组合法采用的各种仪器设备,应具备标定装置;标定装置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3 钻孔灌注桩成孔孔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灌注桩成孔孔径检测,应在钻孔清孔完毕后进行;
2)孔径检测系统进入现场检测前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进行检校;检校完毕后恒定电流源电流和量程,或仪器常数及起始孔径在检测过程中不得变动;
3)孔径检测应自孔底向孔口连续进行;检测中探头应匀速上提,提升速度不应大于10m/min;孔径变化较大处,应降低探头提升速度;
4)检测结束时,应根据孔口护筒直径的检测结果,检查仪器的测量误差,必要时应重新标定后再次检测。
4 钻孔灌注桩成孔垂直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灌注桩成孔垂直度检测应采用顶角测量方法;
2)成孔垂直度检测可在钻孔清孔完毕、未提钻的钻具内进行;高精度测斜仪外加扶正器后,也可在孔径检测完成后进行成孔垂直度检测;
3)高精度测斜仪进入现场检测前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检校;
4)成孔垂直度检测应避免明显扩径段;
5)检测前应进行孔口校零,检测应自孔口向下分段进行,测点间距不宜大于5m,在顶角变化较大处应加密检测点数,必要时应重复检测。
5 沉渣厚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孔、槽的沉渣厚度检测,宜在清孔(槽)完毕后,灌注混凝土前进行;
2)沉渣厚度检测可采用电阻率法检测,并绘出孔深-泥浆视电阻率曲线;
3)沉渣厚度检测应至少进行3次,取3次检测数据的平均值为成孔(槽)的沉渣厚度值。
14.3.5 超声波法成孔(槽)质量检测数据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声波在泥浆介质中传播速度v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超声波在泥浆介质中的传播速度(m/s);
x0——护筒直径或导墙宽度(m);
x′——两方向相反换能器的发射(接收)面之间的距离(m);
t1、t2——对称探头的实测声时(s)。
2 孔径(槽宽)d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d——实测孔径或槽宽(m);
l——两方向相反换能器的发射(接收)面之间的距离(m);
c——超声波在泥浆介质中的传播速度;
t1、t2——对称探头的实测声时(s)。
3 孔(槽)垂直度Kp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E——孔(槽)的偏心距(m);
L——实测孔(槽)深度(m)。
14.3.6 接触式仪器组合法成孔质量检测数据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径d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D0——起始孔径(m);
k——仪器常数;
△U——信号电位差(V);
I——恒定电流源电流(A)。
2 桩孔垂直度Kp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d——孔径或钻具内径(m);
——测斜探头或扶正器外径(m);
li——第i段测点距(m);
θi——第i个测点实测顶角(°);
θi-1——第i—1个测点实测顶角(°);
L——实测桩孔深度(m)。
14.4 基桩钢筋笼长度检测
14.4.1 基桩钢筋笼长度检测宜包括建筑工程基桩钢筋笼长度的检测与评价、钢筋笼桩的桩长核验检测。检测时应根据现场条件可使用充电法或磁测井法。使用充电法的桩头应有暴露的钢筋,使用磁测井法的桩周应无其他铁磁性干扰体。
14.4.2 工作前应对照设计确定检测方案,对于承受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以及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应重点检测。
14.4.3 基桩钢筋笼长度检测结果的验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采用桩两侧成孔方法进行验证;
2 当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提出验证建议方案。
14.4.4 充电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深度编码器自动记录深度,深度分辨率不应小于50mm;
2 可检测深度不应小于150m;
3 发射电压应大于140V;
4 发射功率应大于140W;
5 应具有电池反接保护、电池过放保护的功能;
6 宜具有实时显示深度-电位曲线以及深度-电位梯度曲线的功能。
14.4.5 充电法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宜设置在距灌注桩外侧边缘不大于0.5m的土中,且钻孔中心线应平行于桩身中心线,即孔桩距沿桩的纵向保持不变;钻孔也可设置在灌注桩中心的混凝土中,且钻孔中心线应平行于桩身中心线;
2)钻孔内径宜为60mm~90mm,钻孔深度宜大于钢筋笼底设计长度3m;
3)当钻孔周围存在软弱土层时,为防止塌孔,宜在钻孔中设置带滤网或壁上有孔的塑料(PVC)套管,套管内径宜大于60mm。
2 当地下水位较深时,宜在钻孔中或套管内外注满清水。
3 现场检测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供电电极正极连接在钢筋笼的某根钢筋上,负极布置在不小于5倍钢筋笼设计长度处接地;
2)一测量电极宜设置在桩顶某根钢筋上,另一测量电极通过深度编码器放入钻孔中;
3)应实时接收信号显示和记录深度-电位曲线,宜同时显示深度-电位梯度曲线;
4)当发现钢筋笼长度与设计长度不符时,应进行复测核定钢筋笼底端位置。
14.4.6 充电法检测数据的分析和判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笼底端位置应按下列方法综合判定:
1)根据深度-电位曲线确定时,应取曲线的拐点对应的深度位置;
2)根据深度-电位梯度曲线确定时,应取曲线的极值点对应的深度位置。
2 按本条第1款所述方法判定基桩中钢筋笼长度,绝对误差不应大于0.5m。
14.4.7 磁测井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中磁力仪应符合下列规定:
1)磁敏元件转向差应小于300nT;
2)分辨率应达到50nT;
3)数字输出更新速度不应小于3次/s。
2 井下探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仪器适应孔斜不宜大于20°;
2)测量井深不宜小于150m;
3)探管耐水压应大于1.5MPa。
14.4.8 磁测井法的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宜设置在距灌注桩外侧边缘不大于0.5m的土中,且钻孔中心线应平行于桩身中心线,即孔桩距沿桩的纵向保持不变;钻孔也可设置在灌注桩中心的混凝土中,且钻孔中心线应平行于桩身中心线;
2 钻孔内径宜为90mm,钻孔深度宜大于钢筋笼底设计长度3m;
3 当钻孔周围存在软弱土层时,为防止塌孔埋管,宜在钻孔中设置塑料(PVC)套管,套管内径宜大于60mm;
4 应检查钻孔或塑料(PVC)管的畅通情况,井下探管应能在全程范围内升降通畅;
5 现场检测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探管放入测试孔中,以100mm~250mm的采样间距从下往上或从上往下进行垂直分量磁场强度的测量;探管宜匀速移动且速率不宜大于25cm/s;
2)现场记录数据并绘制深度-磁场垂直分量曲线,有条件时宜实时记录和显示曲线;
3)每根受检桩记录的有效实测曲线不应少于2条;
4)实测曲线特征应能反映钢筋笼位置的特征,当发现钢筋笼长度与设计长度不符时,应进行复测,重复探测曲线应具有良好的重复性、波形基本一致;
5)应及时换算或实测钢筋笼底界标高。
14.4.9 磁测井法定量解释桩身钢筋笼底端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磁场垂直分量-深度曲线确定时,取磁场垂直分量-深度曲线深部由小于背景场的极小值转变成大于背景场值的拐点所对应的深度位置;
2 根据磁场垂直分量梯度-深度曲线确定时,取磁场垂直分量梯度-深度曲线最深的明显极值点所对应的深度位置;
3 判定钢筋笼长度的绝对误差不宜大于0.5m;
4 桩长核验检测时,可依据钢筋笼长度检测结果推测实际桩长。
14.4.10 成果报告应包括钢筋笼底界标高、受检桩的探测数据、综合解释剖面图和单孔△Z、△H曲线。
14.5 地下连续墙检测
14.5.1 地下连续墙检测宜包括成槽检测和墙体质量检测,成槽检测内容宜包括槽壁垂直度、槽宽、槽深及沉渣厚度;墙体质量检测宜对墙体完整性作出评价。成槽检测时可使用超声波法,墙体质量检测时可使用声波法。
14.5.2 成槽检测使用的超声波法检测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精度不应低于0.2%满量程;
2 测量系统发射功率不应小于5W;
3 检测通道至少为二通道;
4 记录方式宜为数字式。
14.5.3 成槽现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声波法检测前,应利用导墙的宽度作为标准距离标定仪器系统,标定应至少进行2次;
2 仪器探头宜对准导墙中心轴线;
3 宜正交X-X′、Y-Y′两方向检测,在两槽段端头连接部位可做三方向检测;
4 应标明检测剖面X-X′、Y-Y′走向与实际方位的关系;
5 现场检测的图像应清晰。
14.5.4 成槽检测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按本标准第14.3.5条的相应规定,计算超声波在泥浆介质中传播速度、槽宽、槽壁垂直度;
2 记录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明显的刻度标记,能准确显示任何深度截面的槽宽及槽壁的形状;
2)应标记检测时间、设计槽宽、检测方向及槽底深度。
14.5.5 墙体质量检测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声波发射与接收换能器的谐振频率宜为30kHz~50kHz;水密性应满足1MPa水压不渗水;
2 声波仪应具有实时显示和记录接收信号的时程曲线以及频率测量或频谱分析功能,声时测量分辨力应大于0.5μs,声波幅值测量相对误差应小于5%,系统频带宽度不应小于1kHz~200kHz,系统最大动态范围不应小于100dB。
14.5.6 墙体质量的现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射与接收声波换能器应以相同标高或保持固定高差同步升降,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50mm;
2 应实时显示和记录接收信号的时程曲线,宜同时显示频谱曲线及主频值;
3 应以两根为一个检测剖面进行全组合,分别对所有检测剖面完成检测;
4 在墙身质量可疑的测点附近,应采用加密测点,或采用斜测、扇形扫测进行复测,进一步核定墙身缺陷的位置和范围;
5 在同一幅墙段的各检测剖面的检测过程中,声波发射电压和仪器设置参数应保持不变;
6 使用的测试管应有足够的刚度,需要测斜时宜采用内径不小于50mm的专用测斜管。
14.5.7 墙体质量检测数据处理时,可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各测点的声时tc、声速v、波幅Ap及主频f,并绘制声速-深度(v-z)曲线和波幅-深度(Ap-z)曲线,可绘制主频-深度(f-z)曲线:
式中:tci——第i测点声时(μs);
ti——第i测点声时测量值(μs);
t0——仪器系统延迟时间(μs);
t′——几何因素声时修正值(μs);
l′——每检测剖面相应两声测管的外壁间净距离(mm);
vi——第i测点声速(km/s);
Api——第i测点波幅值(dB);
ai——第i测点信号首波峰值(V);
a0——零分贝信号幅值(V);
fi——第i测点信号主频值(kHz),也可由信号频谱的主频求得;
Ti——第i测点信号周期(μs)。
14.5.8 地下连续墙检测时,可利用设计槽深与实测槽深之差,间接估算成槽的槽底沉渣的厚度。
14.5.9 地下连续墙抽检后,宜与抽芯法结合,对墙体混凝土强度、墙底沉渣厚度、墙底岩土层性状和墙体完整性作出判定。
14.6 复合地基检测
14.6.1 复合地基检测宜包括复合地基增强体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复合地基的波速测试。
14.6.2 复合地基增强体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可采用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内容应包括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低应变反射波法应在桩端表面对称布置2个~4个检测点,每个检测点记录的有效信号数不宜少于3个。
14.6.3 复合地基的波速测试可采用多道瞬态面波法,检测内容宜包括评价地基均匀性,判定砂土地基液化,提供动弹性模量等动力参数。实施多道瞬态面波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波器排列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线性等道间距排列方式,震源应在检波器排列以外延长线上激发;
2)道间距应小于最小测试深度所需波长的1/2;
3)检波器排列长度应大于预期面波最大波长的一半,且大于最大检测深度;
4)偏移距的大小,应根据任务要求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2 应根据绘制的面波频散曲线分层后,反演计算横波层速度和层厚;具备条件时,宜绘制横波速度等值图。
3 检验地基加固效果时,应进行处理前后对比测试,并保持加固前后测点测线一致。
14.7 既有建(构)筑基础探测
14.7.1 既有建(构)筑基础探测宜包括建(构)筑物下既有基础完整性探测、摩擦桩的入土深度探测。探测方法可使用单孔地震透射波法。
14.7.2 使用单孔地震透射波法的工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待测基础或建筑物旁有钻孔;
2 钻孔应安装塑料套管,钻孔深度应超出待测基础底部5m,待测基础与钻孔之间距离不宜大于2m。
14.7.3 使用的仪器设备的井下部分应耐压、抗震且防水,仪器设备的其他性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收换能器宜采用灵敏度不低于3000μV/Pa的多道等距水听器,工作道数不宜小于12道,道间距不应大于0.5m;
2 仪器的A/D转换器不应小于16位,采样间隔不应大于25μs,通频带应宽于100Hz~4000Hz;
3 宜使用小锤激振,并宜激发出高频振动。
14.7.4 测试孔布置与孔内套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孔应设置在待测基础外侧边缘不大于2m处的土中;待测基础为桩基时,测试孔中心线应平行于桩身轴线;
2 测试孔宜采用液压操纵的钻机,并配置扶正稳定器的钻具,成孔内径不宜小于75mm;
3 测试孔深度应达到预估桩底标高以下5m,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5%;
4 套管内径应大于井中检波器外径;
5 套管应下端封闭、上端加盖,管内无异物,套管连接处应光顺过渡,管口高出地面或水面不应小于0.5m;
6 当测试孔深度大于30m时,应进行垂直度或孔斜测量。
14.7.5 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前,应检查套管内的通畅情况,清除障碍,且应在套管内注满清水;因套管管径小于钻孔孔径而出现套管外空间时,宜在套管内外注满清水;
2 激振点宜布置在与待测基础相连的承台表面;承台浅埋时,宜使用钢钎打入地下并接触承台顶面,钢钎直径不宜小于40mm;无承台或承台埋藏较深时,激振点可在与待测基础相连的柱体底部布置,测试前应清除激振点附近的砂浆批荡;
3 孔中水听器接收排列底端应沉放至管底,向上逐点移动,至接收排列顶端到达孔口结束;每次移动前激发、接收一次;排列移动间隔宜为水听器间距的1/2;
4 应根据现场情况,设定滤波通带;
5 应准确记录激振点与测试钻孔之间空间关系。
14.7.6 资料处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利用波速、波幅、频率和钻孔资料;
2 资料处理应在记录编辑后拾取初至时间,绘制时深曲线,识别曲线拐点;孔深大于30m时应进行孔斜校正;
3 资料解释时,应按任务要求进行入土深度计算、桩身完整性判定等。
14.7.7 基础入土深度Hp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p——初至时深度曲线拐点对应的深度(m);
L——测试孔与被测基础之间的水平距离(m);
Vm——基础介质的纵波波速(m/s);
Vc——周土介质的平均纵波波速(m/s),宜实测求取。无法求取时,可根据所对应周土介质按表14.7.7选取。
表14.7.7 有关介质纵波波速
14.7.8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根据检测获得波列图的波形特征、波幅特征,结合地质条件、桩型、成桩工艺等资料,按表14.7.8进行综合判定。
表14.7.8 桩身完整性判定特征
14.7.9 探测成果应主要包括受检桩桩底标高及完整性评价、受检桩透射波波形-深度波列图。
15 成果报告
15.0.1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工作成果报告可分为探测成果报告、检测成果报告两种类型。
15.0.2 成果报告编写应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立论有据,逻辑严谨,文字简练,结论明确,附图及附表等资料齐全。
15.0.3 采用多种探测方法完成工程探测任务时,应对通过各种方法所获得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解释和判断,编写综合探测成果报告;采用一种探测方法完成工程的一项或几项工作任务时,应编写单项(专题)探测成果报告。
15.0.4 完成阶段性探测工作后,可根据需要编写中间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报告,其结构可比探测成果报告简化。
15.0.5 探测成果报告的内容应主要包括工程概况、目的任务、地质及地球物理特征、工作方法与技术、资料处理与解释、成果分析、结论与评价以及问题与建议等。
15.0.6 检测成果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工程概况、目的任务、执行标准、抽样数量及原则、检测方法、资料分析判断、工程质量评价与建议等。
15.0.7 成果报告的插图、插表可包括工区位置图、方法原理图、典型曲线图或图像映像、对比分析图、工作量表、物性参数表、仪器技术因素、成果解释列表、测试数据列表、精度表等。成果报告的附图、附表应符合探测任务和探测方法的技术要求。
15.0.8 探测成果报告中应包括质量检查结果、探测结果验证的相关内容。
15.0.9 成果报告应经校核和审查批准后才能提交,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中间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报告,经校核后可在现场交付使用,但应说明其使用条件。
附录A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方法的适用范围
表A.0.1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方法的适用范围
表A.0.2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方法的适用范围
注:●推荐方法;○可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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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电阻率法装置形式及装置系数计算方法
B.1 电测深法
B.1.1 对称四极装置(图B.1.1)AB与MN可等比或不等比向记录点O两侧移动。装置系数K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B.1.2 三极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边三极装置(图B.1.2-1)A极可向远离记录点O方向移动,MN可对称于记录点O向两侧移动。装置系数K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图B.1.2-1 单边三极装置简图
2 联合三极装置(图B.1.2-2)AB可向远离记录点O方向移动,MN可对称于记录点O向两侧移动,C∞(无穷远极)应分别接通A、B进行观测。装置系数K可按本标准公式(B.1.2-1)或公式(B.1.2-2)计算。
图B.1.2-2 联合三极装置简图
B.1.3 偶极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向偶极装置(图B.1.3-1)可单侧(或分别向两侧)移动AB或MN极。装置系数K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 赤道偶极装置(图B.1.3-2)可单侧(或分别向两侧)移动AB或MN极。装置系数K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B.1.4 五极纵轴装置(图B.1.4)可在B1AB2垂线上单侧向外移动MN极。装置系数K可按下式计算:
图B.1.4 五极纵轴装置简图
B.2 电剖面法
B.2.1 对称四极装置(图B.2.1)应固定AB与MN极距,沿剖面同步移动。装置系数K可按下式计算:
B.2.2 复合对称四极装置(图B.2.2)两对AB应与一对MN对称。装置系数K可按本标准公式(B.2.1)计算。
图B.2.2 复合对称四极装置简图
B.2.3 联合剖面装置(图B.2.3)应固定AB与MN极距,沿剖面同步移动AB和MN,C∞(无穷远极)分别接通A、B进行观测。装置系数K可按下式计算:
图B.2.3 联合剖面装置简图
B.2.4 偶极剖面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侧偶极装置(图B.2.4-1)应固定AB和MN极距,沿剖面同步移动AB和MN。装置系数K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 双侧偶极剖面装置(图B.2.4-2)应在MN两侧各布置一对AB,各极应同时同步沿剖面移动,分别以AB、A′B′供电观测。装置系数K可按本标准公式(B.2.4-1)或公式(B.2.4-2)计算。
图B.2.4-2 双侧偶极剖面装置简图
3 赤道偶极剖面装置(图B.2.4-3)AB、MN应相互平行并应与剖面垂直,各极应沿剖面同步移动。装置系数K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B.2.5 中间梯度装置(图B.2.5)应在剖面(或测段)两端固定AB电极,并应在AB中部1/3部位移动MN观测。装置系数K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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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地震仪校验方法
C.1 地震道一致性校验方法
C.1.1 地震道一致性校验应在现场系统进行。
C.1.2 校验场地宜选择平整、开阔地带,地面应无植被、杂物等风吹草动干扰,附近50m范围内应无车辆、人畜等人为干扰。
C.1.3 检波器应布置在校验场地的一端。布置检波器的地表土应为密实土层,检波器安插接触的土层内不得含直径大于10mm的卵、碎石,确保每个检波器与地面有良好、相同的耦合效果。检波器宜以50mm的间距布置,所有检波器的布置范围不应超过2m。
C.1.4 锤击点应布置在场地的另一端,锤击垫板下不宜有虚土。锤击点和检波器距离不宜小于30m。
C.1.5 校验前应检查检波器夹子和大线的连接情况,确保夹子之间没有短接,也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应检查整个系统的其他接线情况,确保无误。在检波器布置的小范围内,应确保大线没有覆盖在检波器上,避免大线的偶然晃动产生干扰。
C.1.6 校验时应在人工锤击激发地震波后,记录地震信号。锤击得到的有效地震记录不宜少于3个。
C.1.7 当记录中有不正常道时,应查找原因。可通过和正常道互换检波器,判断检波器的故障;如原道仍不正常,可互换大线或者调换大线接头,判断大线;也可通过万用表测量电阻,判断检波器或大线;如果大线、检波器均正常,应由专业人员检修地震仪。
C.1.8 对于所有道均正常的地震记录,应在读取其初至走时和初至后第一波峰的峰值,或读取记录中最大波峰的走时和峰值后,计算该记录地震走时(振幅)的平均值和各道走时(振幅)相对于平均值的偏差。
C.1.9 当所有记录中各道走时最大偏差小于1.5ms时,可判定该地震仪系统相位一致性合格。当所有记录中各道振幅差最大偏差小于15%时,可判定该地震仪系统振幅一致性合格。
C.2 触发开关误差校验方法
C.2.1 触发开关误差校验可采用零偏移法在室内进行。
C.2.2 校验前应在地震仪上连接好一个检波器、锤击开关和电源。并应固定好检波器,使其不受其他外力扰动。
C.2.3 校验前应设置超前采样时间,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采样间隔。
C.2.4 校验时可用锤击开关轻轻叩击检波器顶部,触发记录单道振动信号,并读取初至时间。对于同一个采样间隔,宜连续测试10次。
C.2.5 当各次测试记录中最大初至走时不超过5个采样间隔时,可判定触发开关误差满足要求。若各次测试记录的走时基本固定于一个数值时,该走时值可作为系统误差,在实际探测时应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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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基础强迫振动测试法动力参数计算方法
D.1 动力参数计算
D.1.1 应在Az—f幅频响应曲线上,选取共振峰峰点和0.85fm以下不少于3个点的频率和振幅,按下列公式计算地基竖向阻尼比:
式中:ζz——地基竖向阻尼比;
ζzi——由第i点计算的地基竖向阻尼比;
fm——基础竖向振动的共振频率(Hz);
Am——基础竖向振动的共振振幅(m);
fi——在幅频响应曲线上选取的第i点的频率(Hz);
Ai——在幅频响应曲线上选取的第i点的频率所对应的振幅(m)。
D.1.2 变扰力和常扰力时的块体基础竖向振动的参振总质量,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z——块体基础竖向振动的参振总质量(t),包括基础、激振设备和地基参加振动的当量质量,mz取值不应大于基础质量的2倍;
m0——激振设备旋转部分的质量(t);
e0——激振设备旋转部分质量的偏心距(m);
P——电磁式激振设备的扰力(kN);
fnz——基础竖向无阻尼固有频率(Hz)。
D.1.3 变扰力时,地基的抗压刚度Kz和抗压刚度系数Cz,应分别按公式(D.1.3-1)和公式(D.1.3-2)计算;常扰力时,地基的抗压刚度Kz和抗压刚度系数Gz,应分别按公式(D.1.3-3)和公式(D.1.3-2)计算:
式中:Kz——地基抗压刚度(kN/m);
Cz——地基抗压刚度系数(kN/m³)。
D.1.4 应在Axφ—f曲线上选取第一振型的共振频率(fm1)和频率为0.707fm1所对应的水平振幅,并按公式(D.1.4-1)和公式(D.1.4-2)分别计算变扰力和常扰力地基水平回转向第一振型阻尼比:
式中:ζxφ1——地基水平回转向第一振型阻尼比;
Am1——块体基础水平回转耦合振动第一振型共振峰点水平振幅(m);
A——频率为0.707fm1所对应的水平振幅(m)。
D.1.5 变扰力和常扰力时的基础水平回转耦合振动的参振总质量mxφ,应分别按公式(D.1.5-1)和公式(D.1.5-2)计算:
式中:mxφ——基础水平回转耦合振动的参振总质量(t),包括基础、激振设备和地基参加振动的当量质量,当mxφ大于基础质量的1.4倍时,应取mxφ等于基础质量的1.4倍;
x1——基础第一振型转动中心至基础重心的距离(m);
h1——基础重心至基础顶面的距离(m);
h3——基础重心至激振器水平扰力的距离(m);
r——基础回转半径(m);
ζxφ1——地基水平回转向第一振型阻尼比;
Am1——块体基础水平回转耦合振动第一振型共振峰点水平振幅(m);
fn1——基础水平回转耦合振动第一振型无阻尼固有频率(Hz)。
D.1.6 地基的抗剪刚度和抗剪刚度系数,应分别按公式(D.1.6-1)和公式(D.1.6-2)计算。基础水平向无阻尼固有频率时,可按常扰力处理。
式中:Kx——地基抗剪刚度(kN/m);
Cx——地基抗剪刚度系数(kN/m³);
fnx——基础水平向无阻尼固有频率(Hz)。
D.1.7 地基的抗弯刚度和抗弯刚度系数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基础回转无阻尼固有频率时,可按常扰力处理。
式中:Kφ——地基抗弯刚度(kN·m);
Cφ——地基抗弯刚度系数(kN/m³);
fnφ——基础回转无阻尼固有频率(Hz);
J——基础对通过其重心轴的转动惯量(t·㎡);
I0——基础底面对通过其形心轴的惯性矩(m4)。
D.1.8 变扰力和常扰力时的地基扭转向阻尼比ζψ,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ζψ——地基扭转向阻尼比;
Amψ——基础扭转振动共峰点水平振幅(m);
Axψ——频率为0.707fmψ所对应的水平振幅(m)。
D.1.9 基础扭转振动的参振总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ψ——基础扭转振动的参振总质量(t),包括基础、激振设备和地基参加振动的当量质量(t);
Jt——基础对通过其重心轴的极转动惯量(t·㎡);
l——基础长度(m);
h1——基础高度(m)。
D.1.10 地基的抗扭刚度和抗扭刚度系数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Kψ——地基抗扭刚度(kN·m);
Cψ——地基抗扭刚度系数(kN/m³);
It——基础底面对通过其形心轴的极惯性矩(m4)。
D.2 各种系数和转换参数计算
D.2.1 由明置块体基础测试的地基抗压、抗剪、抗扭刚度系数,用于机器基础的振动和隔振设计时,应进行底面积和压力换算,其换算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η——与基础底面积及底面静应力有关的换算系数;
A0——测试基础的底面积(㎡);
Ad——设计基础的底面积(㎡),当Ad>20㎡时,取Ad=20㎡;
P0——测试基础底面的静应力(kPa);
Pd——设计基础底面的静应力(kPa);当Pd>50kPa时,取Pd=50kPa。
D.2.2 测试基础埋深作用对设计埋置基础地基的抗压、抗弯、抗剪、抗扭刚度的提高系数,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αz——基础埋深对地基抗压刚度的提高系数;
αx——基础埋深对地基抗剪刚度的提高系数;
αφ——基础埋深对地基抗弯刚度的提高系数;
αψ——基础埋深对地基抗扭刚度的提高系数;
Kz0——明置测试块体基础的地基抗压刚度(kN/m);
Kx0——明置测试块体基础的地基抗剪刚度(kN/m);
Kφ0——明置测试块体基础的地基抗弯刚度(kN·m);
Kψ0——明置测试块体基础的地基抗扭刚度(kN·m);
K′z0——埋置测试块体基础的地基抗压刚度(kN/m);
K′x0——埋置测试块体基础的地基抗剪刚度(kN/m);
K′φ0——埋置测试块体基础的地基抗弯刚度(kN·m);
K′ψ0——埋置测试块体基础的地基抗扭刚度(kN·m);
δ0——测试块体基础的埋深比;
δd——设计块体基础的埋深比;
ht——测试块体基础的埋置深度(m)。
D.2.3 由明置块体基础测试的地基竖向、水平回转向第一振型和扭转向阻尼比,用于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时,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ζz0——明置测试块体基础的地基竖向阻尼比;
0 ——明置测试块体基础的地基水平回转向第一振型阻尼比;
ζψ0——明置测试块体基础的地基扭转向阻尼比;
ζcz——明置设计基础的地基竖向阻尼比;
ζcxφ1——明置设计基础的地基水平回转向第一振型阻尼比;
ζcψ——明置设计基础的地基扭转向阻尼比;
ξ——与基础的质量比有关的系数;
m0——测试块体基础的质量(t);
mr——测试块体基础的质量比;
md——设计块体基础的质量比。
D.2.4 测试基础埋深作用对设计埋置基础地基的竖向、水平回转向第一振型和扭转向阻尼比的提高系数,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βz——基础埋深对竖向阻尼比的提高系数;
βxφ1——基础埋深对水平回转向第一振型阻尼比的提高系数;
βψ——基础埋深对扭转向阻尼比的提高系数;
ζ′z0——埋置测试的块体基础的地基竖向阻尼比;
ζ′xφ10——埋置测试的块体基础的地基水平回转向第一振型阻尼比;
ζ′ψ0——埋置测试的块体基础的地基扭转向阻尼比。
D.2.5 由明置块体基础测试的竖向、水平回转向和扭转向的地基参加振动的当量质量,当用于计算机器基础的固有频率时,应分别乘以设计基础底面积与测试基础底面积的比值。
附录E 孔径检测系统检校方法
E.0.1 孔径检测系统的检校应在专用标定架上进行。标定架应定期检定。
E.0.2 标定架刻度误差不应大于1mm。
E.0.3 检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在连接完毕后打开电源,检查确认设备工作正常;
2 应按从小到大,从大到小的顺序,分别将四条测臂置于标定架不同直径D的刻度点,记录仪器每次测量值d;
3 应将各次的直径测量值数据组,按最小二乘法拟合出下式的D~d线性方程:
式中:d——仪器测量值(mm);
k——仪器常数;
D0——起始孔径(mm)。
4 应将方程求出的仪器常数及起始孔径输入记录仪;
5 应将测臂置于标定架不同直径刻度点3次,分别记录各次仪器测量值;
6 应将上述3次标准直径分别代入线性方程,计算出方程的测量值;
7 应对不同标准直径,比较方程测量值与仪器测量值的差值。
E.0.4 应根据上述标定的结果,评价仪器测量值与方程测量值之差,满足精度要求表明仪器工作正常,可以用于检测。否则,应重新检校仪器常数及起始孔径,若精度仍不满足要求,应返厂维修。
附录F 高精度测斜仪检校方法
F.0.1 高精度测斜仪应在专用校验台上检校,校验台应定期检定。
F.0.2 校验台应安放在四周空旷、半径2m范围内没有磁性材料的场所。
F.0.3 校验台倾角误差不应大于30′。
F.0.4 检校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2″精度经纬仪将校验台调准到垂直轴铅垂位置;
2 应采用测角器校正校验台上顶角刻度盘;
3 应将测斜仪安置于校验台,任意选择一个倾角(0°~15°范围内)进行测试,记录仪器输出顶角值,重复进行2次。
F.0.5 应评价每组测试结果的精度,均满足要求表明仪器正常,可用于检测。否则,应重新检校,若精度仍不满足要求,应返厂维修。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
2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 50269
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4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 50585
5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
6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 14582
7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 14583
8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9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6
10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11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12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CJJ 159
13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
1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15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16 《多道瞬态面波勘察技术规程》JGJ/T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