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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public security-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for central office
GB/T 33200-2016
发布日期:2016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1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公共安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央政法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信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韶华、禹丽芸、张玮、邢立强、李忠强、何嘉、严曦、周群淞、张恒斌、许祥辰、肖嵩、石拥军、朱黎明、陈春贵、陈旭瑾、耿秉宏、段君毅、金海武、陈小军、陈显辉、彭波、田大忠、徐龙刚、李军、李炜、王雪鹏。
引言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加强省级及以下综治中心建设和日常管理是在新形势下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复杂社会条件下综治组织实战能力的重要支撑性工程。
本标准旨在为省级及以下综治中心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引,各级综治中心通过整合本级综治资源,形成有机整体,提升综治中心的实战能力,并协调相关部门,通过派员进驻或网络可视化办公等形式共同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社会治安相关公共管理服务。
各级综治中心通过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和电话、网络等手段实现上下级联络、信息报送和指挥,有效提高各级综治中心快速反应能力。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综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及以下综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000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public security
各部门各方面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手段,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
[GB/T 31000-2015,定义3.1]
注:简称综治。
3.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system for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public security
以综合治理业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整合各类平台资源,通过系统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数据进行集成、交换、共享等方式,建设的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
[GB/T 31000-2015,定义3.2]
注:简称综治信息系统。
3.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联网 video network for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public security
以综治视频综合应用为目的,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和通信运营商提供的专线网络,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视频产品并集成信息安全防护技术,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业务,将视频会议、视频监控、视频通讯、视频培训、视频点播、视频调解、视频信访、视频调研、信息发布等功能整合在同一平台上,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指挥调度、分析研判、应急处置、服务管理等业务应用可视化、智能化、扁平化的综合高清视频网络系统。
[GB/T 31000-2015,定义3.3]
注:简称综治视联网。
4 总体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根据各地区经济状况、人口规模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按需整合现有资源、人员、设施,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规模合理、层级清晰、功能定位明确的综治中心,并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夯实综治工作基层基础,在纵向推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各层级综治中心运转规范、衔接有序、指挥高效,在横向促进综治中心与本地区各相关部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协调一致,实现一体化运作,实体化运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实战功能,突出工作实效,使综治战线成为维护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的一道防线。
5 功能定位
5.1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功能
5.1.1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
基本功能基本功能包括:
a) 认真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向上级综治组织和本地区党委、政府及综治委提出政策建议。
b) 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推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社会治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护路护线联防等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的解决。
c) 组织协调本地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调解辖区内跨地区的矛盾纠纷;指定牵头单位调解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对相关部门依照首问责任制受理、但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确定相应的责任单位予以调解。
d) 协调、指导、推动辖区内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落实。
e) 对辖区内各地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
f) 掌握辖区内各地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的整体研判、动态监测,并提出督办建议。
g)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h) 省、市两级综治中心协助驻军部队参与平安创建,协助做好涉军维权、军地互涉案件查办等工作。
i) 上级综治组织和同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5.1.2 县(市、区、旗)综治中心特殊功能要求
县(市、区、旗)综治中心除具备5.1.1所列功能之外,还应具备如下功能:
a)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对辖区内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方面的求助、投诉联动受理、处理、督办、反馈。
b)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逐步实现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的实时监控、分析研判等。
5.1.3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特殊功能要求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除具备5.1.1所列功能之外,还应具备如下功能:
a)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等,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对辖区内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方面的求助、投诉和有关矛盾纠纷联动受理、处理、督办、反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b)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逐步实现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的实时监控、分析研判等。
c) 组织开展平安村(社区)、平安家庭、平安单位、平安市场等基层平安细胞的创建活动。
d) 发展壮大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群防群治队伍等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力量,促进相关社会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5.2 村(社区)综治中心功能
村(社区)综治中心应具备如下功能:
a) 组织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收集、了解社情民意,采集、录入、上报各类基础信息。
b) 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社会治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护路护线联防等工作任务。
c) 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d) 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e)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等,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并与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实现衔接,受理、处理辖区内群众的求助、投诉等。
f)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平安村(社区)、平安家庭、平安单位、平安市场等基层平安细胞的创建活动。
g) 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充分发动群众,逐步实现对本地区社会面治安状况的实时监控、分析研判等,排除公共安全隐患。
h) 发展壮大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群防群治队伍等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力量,促进相关社会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i) 上级综治组织和村(社区)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6 运行模式
6.1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综治中心
按照“综治办+综治信息系统+N”的模式,依托综治信息系统,强化同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在此基础上完善各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
6.2 县(市、区、旗)综治中心
通过建立实体化运行机制,加强对各综治委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力量的整合,有效集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深化平安建设相关服务管理职能。同时,依托综治信息系统,整合信息资源,提升服务管理效能。
6.3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
在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下,通过组织集中办公等方式整合有关基层力量,依托综治信息系统,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实体化工作平台,发挥实战功能,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工作联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6.4 村(社区)综治中心
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发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作用,依托综治中心,深化网格化管理,加强社会化服务,有效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并进一步向网格、家庭延伸,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7 人员组成
7.1 领导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可以结合实际由综治委或者综治办负责同志担任同级综治中心主任,负责组织综治中心的管理工作;设置若干副主任并可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兼任。村(社区)由党组织书记担任综治中心主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负责综治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7.2 工作人员
7.2.1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综治中心
综治办全体工作人员可进驻综治中心。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平安建设等方面可由相关部门安排人员入驻,共同开展工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法院、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卫生计生、铁路等单位,以及综治委各专项组组长单位,应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视频会议、视频通讯等可视化办公,或者派员入驻综治中心办公。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可以招用事业编制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聘用社会工作者、支持社会组织或志愿者从事有关工作。
7.2.2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
综治办全体工作人员进驻综治中心。
根据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安排人员入驻,共同开展工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法院应派员入驻综治中心办公。承担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职能的机构以及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应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视频会议、视频通讯等可视化办公,或者派员人驻综治中心办公。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可以招用事业编制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聘用社会工作者、支持社会组织从事有关工作。
7.2.3 村(社区)综治中心
结合实际,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驻村(社区)民警、网格管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积极参与做好综治工作,支持社会组织从事有关工作。
8 设施要求
8.1 基本要求
综治中心设施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服从规划布局,根据人口分布等因素,选择辐射能力较强、交通相对便利、群众办事方便的地方。
b) 以现有人员、设施等为基础,充分整合资源。可充分利用现有的综治办办公用房、政务服务中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公共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场所建设综治中心,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单独建设。
c)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应具备满足综治办日常办公、其他部门派驻人员日常办公需求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应按照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予以配备,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村(社区)综治中心应具备满足综治办日常需要的办公场所。
d) 应为开展群众接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社会治安形势监测研判、综治信息系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等工作提供必要场所。
e) 应规范标牌、标志。标牌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
f) 应配备必要办公设备;服务窗口设置合理、整洁规范;合理配备休息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设置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室外有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通道,并设有无障碍设备标识;配备防火防盗、安全逃生等安全设施,走廊设立防滑安全提示语;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职责等上墙公开;在醒目位置摆放有关政策法规等宣传资料;设置意见(举报、投诉)箱和咨询电话;设置公共卫生间。
8.2 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施建设特殊要求
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应建有以下专门设施:
a) 群众接待厅:由综治办和进驻的相关单位派员设置窗口,提供信访接待、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人口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功能,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现场解答或咨询,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b) 矛盾纠纷调处室:为综治组织协调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司法行政、信访部门与综治中心进行工作衔接,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调解土地权属争议、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环境保护部门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解劳动关系纠纷,妇联参与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工作提供场所。
c) 监控研判室:为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社会治安状况实时监控等提供场所。监控研判室应接入综治视联网,并逐步将本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接入。
d) 为社会组织入驻从事有关工作提供专门场所。
8.3 村(社区)综治中心设施建设特殊要求
村(社区)综治中心应建有以下设施(可一室多用):
a) 群众接待室:设置工作窗口,提供人民调解、人口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功能,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或解答群众咨询求助,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b) 矛盾纠纷调处室:为调处本地区群众矛盾纠纷提供必要场所,并与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工作实现衔接。
c) 视频监控室:与本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进行联网,可接入综治视联网。
d) 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或心理辅导人员,协调组织志愿者,对社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
e) 应为社会组织入驻从事有关工作提供专门场所。
9 综治信息系统建设
9.1 基本要求
综治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GB/T 31000。
9.2 系统配备要求
综治信息系统配备要求如下:
a)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综治中心应配备通信系统、大屏显示系统、考核评价系统、数据分析研判系统和综治视联网信息中心。综治视联网信息中心的视频会议系统至少具备1080P高清传输能力。省级综治中心大屏显示系统硬件设施尺寸不小于500英寸;市级综治中心大屏显示系统硬件设施尺寸不小于300英寸。
b) 县(市、区、旗)综治中心应配备通信系统、大屏显示系统、信息处理系统和综治视联网信息中心。大屏显示系统硬件设施尺寸不小于150英寸。综治视联网信息中心的视频会议系统至少具备1080P高清传输能力。
c)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应配备通信系统、显示系统、信息处理系统和综治视联网信息中心。显示系统硬件设施尺寸不小于55英寸。综治视联网信息中心的视频会议系统至少具备1080P高清传输能力。
d) 村(社区)综治中心至少配备一台电脑终端,以及信息采集录入系统、信息处理系统、通信系统。逐步为每名网格管理员配备手持信息采集终端或提供相应的手机APP,实现对有关信息的采集,并与综治中心互联互通。
9.3 网络建设要求
综治信息系统网络建设要求如下:
a) 省(自治区、直辖市)综治中心网络上联采用1000M网络与中央平台对接,下联采用1000M网络与市级平台对接整合。
b) 市(地、州、盟)综治中心下联采用至少100M网络与县级平台对接。
c) 县(市、区、旗)综治中心下联采用至少100M网络与乡镇级平台对接。
d)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下联采用至少10M网络与村级平台对接。
e) 村(社区)综治中心至少配备10M网络。
9.4 省级“综治云”和大数据资源中心建设要求
省级“综治云”和大数据资源中心建设要求如下:
a)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综治中心通过搭建高性能服务器与存储设备,构建虚拟化资源平台、大数据平台等,形成超强计算能力、超大存储容量的计算资源池与存储资源池,为综治信息系统的应用提供基础环境服务。各类系统功能通过数据服务与软件服务建设,为省、市、县、乡、村(社区)五级用户提供分级授权访问和信息数据存储服务,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的深度合成应用。
b) 在省级综治中心利用分布式计算和分布式存储等大数据技术,建设独立的大数据资源中心,实现数据资源的一体化管理。数据存储期限根据重要性分为3个月、6个月、1年和永久。
9.5 配套设施
综治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的配套设施要求如下:
a) 各级综治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满足上述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网络用房、通信机房等设施。
b) 综治信息系统建设应与信息安全“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推广应用国产信息技术与产品,建立健全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网络安全关键技术保障机制,按要求开展综治信息系统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和安全建设整改,禁止将未经安全验收的项目投入使用。
10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
10.1 基本要求
坚持依规建设、按需联网、整合资源、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牵头、公安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按照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要求,依托综治中心,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共享平台和传输网络,将各有关部门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资源全面连通接入,并与中央综治办的交换共享分平台有效对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区域视频图像资源联网共享。
a) 加强统一规划,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GB/T 31000,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b) 根据互联互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已建和在建系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统一,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整合现有视频监控系统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和建设,促进联网应用、资源共享,继续发挥现有资源体系的效能。
c) 坚持以用促建,把防控风险、服务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并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推进,深度应用视联网等技术,实现业务应用可视化、扁平化。
d)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提高重点公共区域与重点行业、领域的重要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完好率、联网率,推动各地区结合实际分步实施,并根据不同区域、部位的图像采集要求分类建设,实现全面与重点、区域与行业、内部与外部的结合,做到主责单位与共享利用单位权限分级管理、公共安全与专属资源区别对待。
e)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设计方案评审核准、工程检测、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规定,促进规划、设计、建设、应用、管理、维护等各个环节协调有序,确保系统持续良性运行。
10.2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综治中心应协调推动本级人民政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该平台应与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安全、有效对接,并至少具备如下功能:
a) 整合本级各方面视频图像资源,各部门联网共享根据业务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接入。
b) 可以对同一层级(以及部分下一层级)的视频信息集中存储、处理、应用、分发。视频信息存储时限应达到1个月,其中重点区域与重要部位的视频信息存储期限应达到3个月。
c) 为本级提供可视化图像资源与应用服务支撑,根据各部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使用需求,通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权限设置,灵活划分图像资源和应用功能,向不同部门提供相应的视频图像资源以及基础服务。
d) 应扩展物联网、视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高端应用,在保障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逐步丰富接入数据类型,为公安、交通、铁路、综治、城管、消防、环保、林业、安监、金融、食药等不同部门提供可视化的政务管理支撑服务。应优先采用云计算架构部署和建设各类应用服务系统,实现大规模虚拟化资源的管理调度,并且为各类计算业务提供广泛的应用和支持,大大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建设成本。同时采用云存储技术作为数据存储的基础,为视频、图片、数据等各个业务系统提供统一的海量存储空间。通过云存储提供的存储虚拟化、集群管理、高可靠性等各种技术,提供高性能的数据读写能力、数据共享能力。针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特有的非结构化数据、结构化数据,结合大数据处理技术进行有效的信息检索、整合、分析和挖掘,再通过与其他信息数据系统的关联分析处理,形成对图像信息资源的深度利用,比如针对车辆数据的套牌分析、针对人像数据的比对分析等。
10.3 建设要求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应基本达到如下要求:
a) 全域覆盖。重点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新建、改建高清摄像机比例达到100%,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要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增加高清摄像机的新建、改建数量。住宅小区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应达到100%。综治中心应发挥统筹与组织作用,并指导一般企事业单位、商户根据自身安全防范需求开展建设。
b) 全网共享。重点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联网率达到100%,重点行业和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资源联网率达到100%。
c) 全时可用。重点公共区域安装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完好率不低于98%,重点行业和领域安装的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完好率不低于95%,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全天候应用。
d) 全程可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应用的分层安全体系基本建成,实现重要视频图像信息不失控,敏感视频图像信息不泄露。
注:视频监控联网率,即能够将采集到的视频图像信息通过网络顺利传输到相应公共安全视频共享平台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在全部视频监控摄像机中所占的比例。
10.4 配套设施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配套设施要求如下:
a) 各级综治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满足上述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网络用房、通信机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室等设施。
b)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网络传输、系统安全保障、重要信息安全管理等技术手段建设,提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机制,所用设备及软件应选择安全可控、先进可靠的国内主流技术与产品,并选用符合要求的专业服务队伍。
11 制度要求
11.1 首问负责
各级综治中心办公人员、值班人员均为首问责任人,对群众反映的诉求事项,应第一时间登记,按照程序引导解决;对发现的不稳定信息和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对突发事件应积极参与处置。
11.2 协作配合
综治中心的各派驻单位和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派驻单位工作人员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派驻工作期间应自觉接受和服从综治中心的领导、指挥、管理、调度和协调。综治办应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县及以下各级综治中心应建立组团管理服务制度,整合工作力量,由专业技术人员和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性服务管理团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点对点、面对面服务。对综治中心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中心协调解决。
11.3 工作例会
各级综治中心应定期召开各派驻单位参加的调度会,分析研判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重要事项。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调度会或联席会。会议均应形成书面记录,联席会议应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11.4 情况报告
综治中心派驻单位、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及时向综治中心报告本系统发生的影响社会治安的重特大案(事)件、工作中排查掌握的社会治安隐患、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综治中心应定期向上一级综治中心和本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委报告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等,遇到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并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11.5 应急联动
综治中心应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相关领导迅速进驻指挥,调配辖区相关力量资源,依法妥善处置。
11.6 考核评价
各级综治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制定派驻单位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定期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其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11.7 网格化管理
根据本地实际,城乡社区原则按照300户~500户或1000人左右标准,合理划分网格;农村地区,将一个村民小组(自然村)划分为一个网格或多个网格。按照“一格一员”或“一格多员”的要求,为每个网格配备专(兼)职网格管理人员,因地制宜确定网格管理职责,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11.8 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政策精神,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加大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将应由政府承担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基层单位特别是村(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保证综治中心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同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费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共同参与建设。将网格化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或者群防群治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绩效评价。
12 日常管理
12.1 岗位和人员管理
各级综治中心应根据功能设置相应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每个岗位应配备至少1名以上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各级综治中心应设立24小时值守岗位,确保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在岗。综治中心应严格执行工作人员任职聘用要求、岗位职责制度、日常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党的理论政策、法律知识和各类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12.2 档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群防群治、平安创建、考核奖惩等工作台账,做到档案资料规范完备。
12.3 监督与评价
设立意见反馈与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接受上级综治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参考文献
[1]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2] GB 5006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3]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