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T 217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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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Administrant & technical practice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GB/T 21720-2008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增俊、胡剑萍、李党会、王兢、张捷、朱玉梅、侯仰标、徐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要求、经营设施设备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开业和运营中的农贸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贸市场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

4 经营环境要求


4.1 场门应清洁、美观、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


4.2 市场的人流、物流、车流应畅通有序,厅棚内的安全通道不应堆放杂物。


4.3 市场的地面应硬化、干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4.4 交易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4.5 市场内应按照果蔬类、鲜肉类、禽蛋类、粮油类、水产类、熟食类和调味品等大类分区,并明确标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应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


4.6 场内应设置标准摊位或商品柜台,商品摆放整齐、干净。


4.7 新建或改建的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5 经营设施设备要求


5.1 服务基础设施设备
    应设立公告栏、服务办公室、投诉箱、投诉电话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


5.2 计量设施设备
    5.2.1 计量器具应使用电子秤,应检定合格且未超出检定周期。
    5.2.2 应专设检定合格的公用电子公平秤,便民复称。


5.3 食品展陈设施设备
    5.3.1 鲜活水产品交易应配备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回收桶等设施,水产摊位前须设置下水明沟。
    5.3.2 冷藏(冻)产品应配备冷柜陈列,保持产品冷藏(冻)状态。
    5.3.3 生鲜肉品应配备分割台,鼓励吊挂销售。
    5.3.4 活禽交易区应封闭或半封闭,应有笼子,设有封闭集中宰杀间,产生垃圾及时处理。
    5.3.5 直接入口的半成品、熟食品应有清洁、卫生外罩或覆盖物,不宜使用塑料布遮盖,出售散装食品应使用专用工具。


5.4 卫生安全设施设备
    5.4.1 现场食品加工应设有加工间,加工环境和操作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5.4.2 设有带洗手池的卫生间,保持卫生清洁,卫生间设置应满足市场人流量的需要,有醒目的标识标志。
    5.4.3 应设有防蝇、防鼠器具。
    5.4.4 应有垃圾桶和垃圾收集、清运设施。
    5.4.5 应有污水排放管道设施,排放标准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


5.5 检测设施设备
    应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


5.6 消防设施设备
    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内部装修应符合GB 50222的要求。

6 经营管理要求


6.1 商品质量管理
    6.1.1 应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公示质量承诺。
    6.1.2 应建立进货索票索证和抽样检测制度。市场应向经销商索取食品进货票证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监督管理,并有相应记录。
    6.1.3 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远离污染源,不应销售过期、变质、失效等质量不合格商品。
    6.1.4 应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监督退市,并记录在案。


6.2 经销商管理
    6.2.1 应建立经销商协议准入制度,检查其合法经营资格,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6.2.2 应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经销商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6.2.3 经销商应亮照经营,在摊位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6.2.4 经销商应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批量销售台账。详实记录交易食品的供货商、品名、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以便产品溯源和召回。
    6.2.5 应建立经销商的奖惩制度,定期对诚信经营等良好行为进行奖励,对缺斤短两、欺行霸市、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及时处理。


6.3 交易服务管理
    6.3.1 应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点。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应进行详细记录。
    6.3.2 应建立食品检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国家公告的传染性疾病爆发时期,市场管理应符合GB 19085的要求。
    6.3.3 应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商品明码标价。
    6.3.4 应有计量管理制度,定期检定计量器具。
    6.3.5 应有消防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定时安检。


6.4 人员管理
    6.4.1 市场管理人员应具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培训上岗。
    6.4.2 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6.4.3 市场应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和经销商进行食品安全、消防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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