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 建标19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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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

建标190-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8年5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编制的《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消防训练基地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3日

前 言

    《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训练的要求和消防训练基地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训练基地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和一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和建筑设备、训练设施设备和装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参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代旭日 杨国宏 何宁 薛林 阮桢 刘洪强 赵轶惠 黄晓玮 柴崑皓 琦 王士军 曹永强 王俊军 王大洋 陈建 李刚强 申洋 谢春龙 王丽晶 李杰 赵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消防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的建设,提高训练基地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满足灭火与应急救援专业技能训练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训练基地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训练基地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消防训练基地项目。

第四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应遵循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安全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原则。

第六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级别和所属公安消防部队编制人数确定。

第八条 训练基地可分为总队级和支队级两级,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置总队级训练基地;
    二、副省级市和地级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置支队级训练基地;
    三、直辖市的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根据编制及业务需求情况设置支队级训练基地。

第九条 训练基地建设规模分为六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训练基地建设规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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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训练设施及配套设备和训练装备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场地包括训练场、道路、绿地、停车场等。

第十二条 训练基地的房屋建筑包括教学用房、训练及辅助用房、生活及附属用房等。
    一、教学用房包括专业教室、专用室、办公室、普通教室、阶梯教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集会厅、史料陈列馆、财务室等。其中专业教室包括沙盘模型战术训练室、计算机模拟指挥训练室、消防通信训练室、建筑消防设施模拟训练室、医疗急救训练室等。专用室包括会议室、会客室、值班室、收发室、机要室、保密室、资料室、档案室、文印打字室、储藏室等。
    二、训练及辅助用房包括体能训练馆、消防车库、器材库、灭火剂储备库、呼吸器检修充气室、器材修理间、控制中心、训练设施配套设备用房等。
    三、生活及附属用房包括生活用房和附属用房。生活用房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员工宿舍、学员宿舍、食堂、家属探亲用房、干部集体宿舍、盥洗室、淋浴室、厕所、理发室、医务室、晾衣室、被装营具库等。附属用房包括供暖用房、水泵房、变电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等。

第十三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设施包括体技能训练设施、灾害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和战勤保障训练设施等。
    一、体技能训练设施包括体能训练设施和基础技能训练设施等。其中,体能训练设施包括田径场、球类训练场、器械训练设施等。基础技能训练设施包括心理训练设施、烟热训练设施、燃烧训练设施、火幕墙训练设施、建筑构件破拆和支撑训练设施等。
    二、灾害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包括火灾扑救训练设施和应急救援训练设施等。其中,火灾扑救训练设施包括综合训练楼、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油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地下工程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船舶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气体储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飞机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电气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地下建筑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火灾泄漏事故处置训练设施等。应急救援训练设施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建筑倒塌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公路交通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水域救助训练设施、山岳救助训练设施、高空救助训练设施、沟渠救助训练设施、受限空间救助训练设施等。
    三、战勤保障训练设施包括消防车辆装备维修训练设施、驾驶员教学训练设施、工程机械训练设施、灭火剂保障训练设施等。

第十四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设施配套设备包括供排水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电气设备和燃料供给设备等。
    一、供排水设备包括供排水水泵、蓄水池、供排水管线等。
    二、污水处理设备包括控制设备、工艺处理池、污泥脱水设备、加药设备、水泵等。
    三、电气设备包括变压器、发电机、电力线路、控制箱等。
    四、燃料供给设备包括燃料储罐、输送泵、输送管线、控制保护装置等。

第十五条 训练基地的训练装备主要包括用于训练的各种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灭火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等。
    一、消防车辆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摩托车等。
    二、灭火器材包括消防泵、消防炮、消防枪、供水附件等。
    三、灭火剂包括泡沫、干粉、气体等各类灭火剂。
    四、抢险救援器材包括侦检器材、警戒器材、救生器材、破拆器材、堵漏器材、输转器材、洗消器材、照明器材和排烟器材等。
    五、消防员防护装备包括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总队级训练基地宜设置在省会(首府)城市。

第十七条 训练基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区域,避免选在可能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区域。
    二、应选择交通便利,以及供电、给排水、供气和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的区域。
    三、训练基地与重大工程、危险源和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四、应充分考虑消防训练的特殊性,统筹协调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十八条 训练基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训练基地的场地、房屋建筑、训练设施应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训练基地应有面向城市道路的专用出入口,并满足消防车辆的通行要求。
    三、训练基地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基地化训练的需求,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分为训练区、教学区和生活区等,各区之间应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四、训练区与教学区、生活区应有合理的间隔。训练区由训练设施、配套训练场、配套设备用房组成,各类训练设施应保持合理的间距,配套充足的训练场地,以保证训练的顺利开展和安全。
    五、教学区和生活区应布置在训练基地相对安静的区域,并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优化建筑物的朝向、间距、通风和绿化,为受训人员和基地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 训练基地的建设用地应满足本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基地化训练的需要,并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第二十条 训练基地教学区和生活区的绿地率宜为30%,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容积率宜为0.6~1.5。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训练基地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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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训练基地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参照表3的规定。使用面积系数平均按0. 65计算。


表3 训练基地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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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消防训练的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建筑和建筑设备


第二十三条 训练基地各种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训练基地各种用房及配套设备,应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并符合当地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训练基地室内装修、暖通空调和给排水设计,应选择安全、节能和环保的产品,着眼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消防员训练、学习和生活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训练基地应设电视、网络、广播、备用电源及应急照明装置,并宜设卫星接收系统。

第二十六条 训练基地的道路、围栏、照明、安保监控、消防设施、管线沟井等工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 训练设施设备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 总队级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建设应遵循规模适度、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原则;支队级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建设应结合本地实际,并应遵循统筹规划、特点突出、实用高效的原则。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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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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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为应建训练设施,“☆”为选建训练设施。


第二十八条 训练设施应配套相应的训练场地,训练设施和配套训练场的建设要求和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建设特殊训练设施可报请各级政府部门另行审批。


表5 训练设施和配套训练场的建设要求和用地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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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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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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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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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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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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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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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训练设施配套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供排水设备应满足训练需求,并应设置训练专用蓄水池,蓄水量不宜低于2000㎡。
    二、污水处理设备应具有污水和污物的处理功能,污水处理池容量应结合训练需求进行设置,处理后的排放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并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三、供电设备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四、燃料供给设备应具备燃油或燃气的储存、输送等功能,满足训练供油或供气的需求,并可进行自动控制。

第三十条 训练基地应配备专用的训练装备。训练基地配备的训练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训练装备的种类应与本地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装备一致。
    二、训练装备的数量应结合训练设施和训练任务等因素确定,并应适当备份。
    三、训练装备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市场准入规定。
    四、训练用通信装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的规定。
    五、训练装备的配备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训练基地级别、所属地区、建设年份,按照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训练设施、训练设施配套设备、训练装备的配置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制定训练基地建设规划与评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结合当地物价、施工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第三十三条 训练设施及配套设备的投资宜占训练基地总投资的45%~60%,房屋建筑宜占35%~50%,训练装备宜占2%~5%。

第三十四条 训练基地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执行。


附录 训练基地各种用房的设置


附表 训练基地各种用房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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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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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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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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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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