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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electricity drawings
GB/T 50786-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41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电气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786-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一~二00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常用符号;5.图样画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孙 兰 徐玲献 李道本 范景昌 翟华昆 丁 杰 王 勇 陈众励 陈泽毅 崔福涛 汪 浩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田有连 王素英 王金元 孙成群 邵民杰 张文才 王东林 张艺滨 费锡伦 熊 江 吴恩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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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统一建筑电气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电气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电气专业的计算机制图和手工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0.4 建筑电气专业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系统图 overview diagram
概略地表达一个项目的全面特性的简图,又称概略图。
2.0.2 项目 object
在设计、工艺、建筑、运行、维修和报废过程中所面对的实体。
2.0.3 简图 diagram
主要是通过以图形符号表示项目及它们之间关系的图示形式来表达信息。
2.0.4 电路图 circuit diagram
表达项目电路组成和物理连接信息的简图。
2.0.5 接线图(表) connection diagram(table)
表达项目组件或单元之间物理连接信息的简图(表)。
2.0.6 电气平面图 electrical plan
采用图形和文字符号将电气设备及电气设备之间电气通路的连接线缆、路由、敷设方式等信息绘制在一个以建筑专业平面图为基础的图内,并表达其相对或绝对位置信息的图样。
2.0.7 电气详图 electrical details
一般指用1:20至1:50比例绘制出的详细电气平面图或局部电气平面图。
2.0.8 电气大样图 electrical detail drawing
一般指用1:20至10:1比例绘制出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及其连接线缆等与周边建筑构、配件联系的详细图样,清楚地表达细部形状、尺寸、材料和做法。
2.0.9 电气总平面图 electrical site plan
采用图形和文字符号将电气设备及电气设备之间电气通路的连接线缆、路由、敷设方式、电力电缆井、人(手)孔等信息绘制在一个以总平面图为基础的图内,并表达其相对或绝对位置信息的图样。
2.0.10 参照代号 reference designation
作为系统组成部分的特定项目按该系统的一方面或多方面相对于系统的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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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图线
3.1.1 建筑电气专业的图线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型、比例和复杂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选用,并宜为0.5mm、0.7mm、1.0mm。
3.1.2 电气总平面图和电气平面图宜采用三种及以上的线宽绘制,其他图样宜采用两种及以上的线宽绘制。
3.1.3 同一张图纸内,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宜选用相同的线宽组。
3.1.4 同一个图样内,各种不同线宽组中的细线,可统一采用线宽组中较细的细线。
3.1.5 建筑电气专业常用的制图图线、线型及线宽宜符合表3.1.5的规定。
3.1.6 图样中可使用自定义的围线、线型及用途,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说明。自定义的图线、线型及用途不应与本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矛盾。
3.2 比例
3.2.1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制图比例,宜与工程项目设计的主导专业一致,采用的比例宜符合表3.2.1的规定,并应优先采用常用比例。
表3.2.1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制图比例
序号 | 图名 | 常用比例 | 可用比例 |
1 | 电气总平面图、规划图 | 1:500、1:1000、1:2000 | 1:300、1:5000 |
2 | 电气平面图 | 1:50、1:100、1:150 | 1:200 |
3 | 电气竖井、设备间、电信间、变配电室等平、剖面图 | 1:20、1:50、1:100 | 1:25、1:150 |
4 | 电气详图、电气大详图 | 10:1、5:1、2:1、1:1、1:2、1:5、1:10、1:20 | 4:1、1:25、1:50 |
3.2.2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应按比例制图,并应在图样中标注制图比例。
3.2.3 一个图样宜选用一种比例绘制。选用两种比例绘制时,应做说明。
3.3 编号和参照代号
3.3.1 当同一 类型或同一系统的电气设备、线路(回路)、元器件等的数量大于或等于2时,应进行编号。
3.3.2 当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在图样中不能清晰地表达其信息时,应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参照代号。
3.3.3 编号宜选用1、2、3……数字顺序排列。
3.3.4 参照代号采用字母代码标注时,参照代号宜由前缀符号、字母代码和数字组成。当采用参照代号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时,参照代号的前缀符号可省略。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应按本标准表4.2.4选择。
3.3.5 参照代号可表示项目的数量、安装位置、方案等信息。参照代号的编制规则宜在设计文件里说明。
3.4 标注
3.4.1 电气设备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用电设备的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其额定功率、参照代号;
2 对于电气箱(柜、屏),应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参照代号,并宜标注设备安装容量;
3 对于照明灯具,宜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灯具的数量、光源数量,光源安装容量、安装高度、安装方式。
3.4.2 电气线路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电气线路的回路编号或参照代号、线缆型号及规格、根数、敷设方式、敷设部位等信息;
2 对于弱电线路,宜在线路上标注本系统的线型符号,线型符号应按本标准表4.1.4标注;
3 对于封闭母线、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宜标注其规格及安装高度。
3.4.3 照明灯具安装方式、线缆敷设方式及敷设部位,应按本标准表4.2.1-1~表4.2.1-3的文字符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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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常用符号
4.1 图形符号
4.1.1 图样中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形符号可放大或缩小;
2 当图形符号旋转或镜像时,其中的文字宜为视图的正向;
3 当图形符号有两种表达形式时,可任选用其中一种形式,但同一工程应使用同一种表达形式;
4 当现有图形符号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按图形符号生成原则产生新的图形符号;新产生的图形符号宜由一般符号与一个或多个相关的补充符号组合而成;
5 补充符号可置于一般符号的里面、外面或与其相交。
4.1.2 强电图样宜采用表4.1.2的常用图形符号。
4.1.3 弱电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及综合布线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1的常用图形符号。
3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3的常用图形符号。
4 广播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4的常用图形符号。
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5的常用图形符号。
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6的常用图形符号。
4.1.5 绘制图样时,宜采用表4.1.5的电气设备标注方式表示。
4.2 文字符号
4.2.1 图样中线缆敷设方式、敷设部位和灯具安装方式的标注宜采用表4.2.1-1~表4.2.1-3的文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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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图样画法
5.1 一般规定
5.1.1 同一个工程项目所用的图纸幅面规格宜一致。
5.1.2 同一个工程项目所用的图形符号、文字符号、参照代号、术语、线型、字体、制图方式等应一致。
5.1.3 图样中本专业的汉字标注字高不宜小于3.5mm,主导专业工艺、功能用房的汉字标注字高不宜小于3.0mm,字母或数字标注字高不应小于2.5mm。
5.1.4 图样宜以图的形式表示,当设计依据、施工要求等在图样中无法以图表示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文字说明:
1 对于工程项目的共性问题,宜在设计说明里集中说明;
2 对于图样中的局部问题,宜在本图样内说明。
5.1.5 主要设备表宜注明序号、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可按表5.1.5绘制。
5.1.6 图形符号表宜注明序号、名称、图形符号、参照代号、备注等。建筑电气专业的主要设备表和图形符号表宜合并,可按表5.1.6绘制。
5.1.7 电气设备及连接线缆、敷设路由等位置信息应以电气平面图为准,其安装高度统一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时,安装高度可在系统图、电气平面图、主要设备表或图形符号表的任一处标注。
5.2 图号和图纸编排
5.2.1 设计图纸应有图号标识。图号标识宜表示出设计阶段、设计信息、图纸编号。
5.2.2 设计图纸应编写图纸目录,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设计的图纸目录宜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
2 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设计的图纸目录宜以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各子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
3 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子项目共同使用的统一电气详图、电气大样图、通用图,宜单独进行编写。
5.2.3 设计图纸宜按下列规定进行编排:
1 图纸目录、主要设备表、图形符号、使用标准图目录、设计说明宜在前,设计图样宜在后;
2 设计图样宜按下列规定进行编排:
1)建筑电气系统图宜编排在前,电路图、接线图(表)、电气平面图、剖面图、电气详图、电气大样图、通用图宜编排在后;
2)建筑电气系统图宜按强电系统、弱电系统、防雷、接地等依次编排;
3)电气平面图应按地面下各层依次编排在前,地面上各层由低向高依次编排在后。
5.2.4 建筑电气专业的总图宜按图纸目录、主要设备表、图形符号、设计说明、系统图、电气总平面图、路由剖面图、电力电缆井和人(手)孔剖面图、电气详图、电气大样图、通用图依次编排。
5.3 图样布置
5.3.1 同一张图纸内绘制多个电气平面图时,应自下而上按建筑物层次由低向高顺序布置。
5.3.2 电气详图和电气大样图宜按索引编号顺序布置。
5.3.3 每个图样均应在图样下方标注出图名,图名下应绘制一条中粗横线(0.7b),长度宜与图名长度相等。图样比例宜标注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基准线应与图名取平;比例的字高宜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
5.3.4 图样中的文字说明宜采用“附注”形式书写在标题栏的上方或左侧,当“附注”内容较多时,宜对“附注”内容进行编号。
5.4 系统图
5.4.1 电气系统图应表示出系统的主要组成、主要特征、功能信息、位置信息、连接信息等。
5.4.2 电气系统图宜按功能布局、位置布局绘制,连接信息可采用单线表示。
5.4.3 电气系统图可根据系统的功能或结构(规模)的不同层次分别绘制。
5.4.4 电气系统图宜标注电气设备、路由(回路)等的参照代号、编号等,并应采用用于系统的图形符号绘制。
5.5 电路图
5.5.1 电路图应便于理解电路的控制原理及其功能,可不受元器件实际物理尺寸和形状的限制。
5.5.2 电路图应表示元器件的图形符号、连接线、参照代号、端子代号、位置信息等。
5.5.3 电路图应绘制主回路系统图。电路图的布局应突出控制过程或信号流的方向,并可增加端子接线图(表)、设备表等内容。
5.5.4 电路图中的元器件可采用单个符号或多个符号组合表示。同一项工程同一张电路图,同一个参照代号不宜表示不同的元器件。
5.5.5 电路图中的元器件可采用集中表示法、分开表示法、重复表示法表示。
5.5.6 电路图中的图形符号、文字符号、参照代号等宜按本标准的第4章执行。
5.6 接线图(表)
5.6.1 建筑电气专业的接线图(表)宜包括电气设备单元接线图(表)、互连接线图(表)、端子接线图(表)、电缆图(表)。
5.6.2 接线图(表)应能识别每个连接点上所连接的线缆,并应表示出线缆的型号、规格、根数、敷设方式、端子标识,宜表示出线缆的编号、参照代号及补充说明。
5.6.3 连接点的标识宜采用参照代号、端子代号、图形符号等表示。
5.6.4 接线图中元器件、单元或组件宜采用正方形、矩形或圆形等简单图形表示,也可采用图形符号表示。
5.6.5 线缆的颜色、标识方法、参照代号、端子代号、线缆采用线束的表示方法等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5.7 电气平面图
5.7.1 电气平面图应表示出建筑物轮廓线、轴线号、房间名称、楼层标高、门、窗、墙体、梁柱、平台和绘图比例等,承重墙体及柱宜涂灰。
5.7.2 电气平面图应绘制出安装在本层的电气设备、敷设在本层和连接本层电气设备的线缆、路由等信息。进出建筑物的线缆,其保护管应注明与建筑轴线的定位尺寸、穿建筑外墙的标高和防水形式。
5.7.3 电气平面图应标注电气设备、线缆敷设路由的安装位置、参照代号等,并应采用用于平面图的图形符号绘制。
5.7.4 电气平面图、剖面图中局部部位需另绘制电气详图或电气大样图时,应在局部部位处标注电气详图或电气大样图编号,在电气详图或电气大样图下方标注其编号和比例。
5.7.5 电气设备布置不相同的楼层应分别绘制其电气平面图;电气设备布置相同的楼层可只绘制其中一个楼层的电气平面图。
5.7.6 建筑专业的建筑平面图采用分区绘制时,电气平面图也应分区绘制,分区部位和编号宜与建筑专业一致,并应绘制分区组合示意图。各区电气设备线缆连接处应加标注。
5.7.7 强电和弱电应分别绘制电气平面图。
5.7.8 防雷接地平面图应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建筑专业的顶部平面图上绘制接闪器、引下线、断接卡、连接板、接地装置等的安装位置及电气通路。
5.7.9 电气平面图中电气设备、线缆敷设路由等图形符号和标注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
5.8 电气总平面图
5.8.1 电气总平面图应表示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名称、外形、编号、坐标、道路形状、比例等,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宜绘制在电气总平面图图样的右上角。
5.8.2 强电和弱电宜分别绘制电气总平面图。
5.8.3 电气总平面图中电气设备、路灯、线缆敷设路由、电力电缆井、人(手)孔等图形符号和标注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