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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110kV~750kV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
GB 50233-2014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8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33-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7.2.1、8.4.1、8.4.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89-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度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和《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89-2006进行合并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总标准,共分10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原材料及器材的检验、测量、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杆塔工程、架线工程、接地工程、工程验收与移交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1.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和《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89-2006两本标准进行了合并,规范的适用范围为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 2.增加了第二章“术语”; 3.增加了第三章“基本规定”; 4.对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改; 5.在测量章节中删除了视距法测距,增加了卫星定位测量; 6.在现场浇筑基础工程中,试块的养护修订为标准养护; 7.在架线工程中删除了爆压工艺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滨河路33号;邮政编码:10005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 黑龙江送变电公司 北京送变电公司 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 甘肃省送变电公司 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 主要起草人:耿景都 周永利 熊织明 荆津 安平 于永江 王超 刘玉杰 聂金鸿 黄成云 许瑜 主要审查人:钮永华 叶建云 徐奋 姜效礼 黄建峰 付诗禧 陶劲松 陈春强 朱亚林 荣向东 杨占金 王玉明 荣文海 于跃 段松涛 赵峥 刘勇 单波1 总则
1.0.1 为加强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规范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条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的交流架空输电线路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1.0.3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应按照批准和经会审的设计文件施工。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1.0.4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前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配套的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1.0.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和新材料应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判定符合本规范要求时,方可采用。 1.0.6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测量及检查用的仪器、仪表、量具等,应经过检定合格,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1.0.7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
2.0.1 卫星定位测量 satellite positioning measure 利用2台或2台以上接收机同时接收多颗定位卫星信号,确定地面点相对位置的方法。 2.0.2 卫星定位 PDOP 通过卫星定位测量的空间位置精度因子,来直观地计算并显示所观测卫星的几何分布状况。 2.0.3 对地距离 ground clearance 在规定条件下,任何带电部分与地之间的最小距离。 2.0.4 水胶比 water-cementations material ratio 水泥混凝土或砂浆中拌和水(不包括骨料吸收的水)与胶凝材料的质量比。 2.0.5 多年冻土 permafrost 持续2年或2年以上冻结不融的土层,又称永久冻土。 2.0.6 热棒 hot stick 一种由碳素无缝钢管制成的高效热导装置,具有独特的单向传热性能:热量只能从地面下端向地面上端传输,反向不能传热。 2.0.7 接地降阻模块 low ohm earthing device 由低电阻材料预制成固定形状的接地单元。3 原材料及器材的检验
3.0.1 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该批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2 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3 对砂、石等无质量检验资料的原材料,应抽样并经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4 当对产品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按规定重新抽样并经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3.0.2 当采用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应经试验合格并通过专业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其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后方可使用。 3.0.3 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检验,并应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使用或降级使用: 1 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 2 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3 未按标准规定取样或试样不具代表性者。 3.0.4 工程所使用的碎石、卵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的有关规定。预制混凝土构件、现场浇筑混凝土基础及防护设施所使用的碎石、卵石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3.0.5 工程所使用的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的有关规定。预制混凝土构件、现场浇筑混凝土基础及防护设施所使用的砂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2 不得使用海砂。 3.0.6 工程所使用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水泥应标明出厂日期,当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或保管不善时,应补做强度等级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强度等级使用。 2 水泥保管时应防止受潮。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标识应清晰,不得混用。 3.0.7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3.0.8 预拌混凝土配制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规定。 3.0.9 混凝土拌和及养护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2 不得使用海水。 3.0.10 混凝土所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有关规定。 3.0.11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浇混凝土基础用钢材应符合设计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钢筋、地脚螺栓、插入式角钢(钢管)、接地装置等的加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表面应无污物。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的规定进行检验。 3.0.12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加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并应保证构件与构件之间、构件与铁件及螺栓之间安装方便。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不得有纵向及横向裂缝; 2 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放置地平面检查时不得有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得超过0.05mm; 3 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缺陷。表3.0.12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表(mm)
项目 |
底盘、拉线盘、卡盘 |
其他装配式预制构件 |
|
长度 |
—10 |
±10 |
|
断面尺寸 |
宽 |
—10 |
±5 |
厚 |
—5 |
±5 |
|
弯曲 |
L/750且≤20 |
L/750且≤20 |
|
预埋铁件(预留孔)对设计位置的偏差 |
中心线位移 |
10 |
5 |
安装孔距 |
±5 |
±5 |
|
螺栓露出长度 |
±10,—5 |
±10,—5 |
4 测量
4.0.1 输电线路施工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 5445的有关规定。 4.0.2 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4.0.3 使用经纬仪和全站仪测量时,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级。卫星定位测量应采用10mm+5ppm级仪器,测量时每次应至少有5颗观测卫星,卫星定位的PDOP应小于8。 4.0.4 档距复测宜采用全站仪或卫星定位施测。施测时应以设计提供的坐标值为依据进行检验或校核,塔位中心桩与前后方向桩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 4.0.5 分坑测量前应依据设计提供的数据复核设计给定的杆塔位中心桩,并应以此作为测量的基准。 4.0.6 复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1 以相邻两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 2 杆塔位中心桩或直线桩的桩间距离相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 3 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 4 转角杆塔中心桩位移未满足设计要求; 5 塔基断面与设计文件不符。 4.0.7 测量时应重点复核导线对地距离(含风偏)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杆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高及相邻杆塔位的相对高差。实测值相对设计值的偏差不应超过0.5m,超过时应会同设计方查明原因。 4.0.8 设计交桩后丢失的杆塔位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桩,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0.6条的要求。 4.0.9 杆塔位中心桩移桩采用钢卷尺测量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量距的1‰。 4.0.10 分坑时应根据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设置用于质量控制及施工测量的辅助桩。对于施工中不便于保留的杆塔位中心桩,应在基础外围设置辅助桩,并保留原始记录。 4.0.11 架空输电线路架线后的安全距离及交叉跨越的要求应满足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5 土石方工程
5.0.1 输电线路工程的土石方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的有关规定。采用灰土处理湿陷性黄土的地基时,施工、验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 5.0.2 土石方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减少需要开挖以外地面的破坏,合理选择弃土的堆放点。杆塔基础施工基面的开挖应以设计图纸为准、按不同地质条件确定开挖边坡。基面开挖后应无积水,边坡应无坍塌。 5.0.3 风化岩或较坚硬岩石基坑的开挖可采用松动爆破与人工开挖相结合,但应保持坑壁完整。岩渣及松石应清除干净。 5.0.4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距设计深度为300mm~400mm时,宜改用人工开挖。 5.0.5 基坑开挖验槽后,地质条件与设计文件不符时,应提请设计处理。 5.0.6 杆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施工基面为基准。拉线基础的坑深应以拉线基础中心的地面标高为基准。 5.0.7 掏挖基础和岩石基础的尺寸及拉线基础的坑深不应有负偏差,其他形式基础的坑深允许偏差应为—50mm~+100mm。基底应平整。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同基基础坑应按最深基坑操平。 5.0.8 杆塔现浇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大于+100mm时,其超深部分应铺石灌浆。 5.0.9 预制基础坑深偏差在+100mm~+300mm的应填砂石处理,遇到泥水坑时应清除坑内泥水后铺石灌浆;坑深超过设计值+300mm以上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或铺石灌浆处理。 5.0.10 拉线基础坑的深度超深且对基础安装位置与方向有影响时,应采取保证拉线对地夹角的措施。 5.0.11 接地沟开挖的长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有负偏差,影响接地体与土壤接触的杂物应清除。在山坡上宜沿等高线开挖接地沟。 5.0.12 杆塔基础坑及拉线基础坑的回填应分层夯实,回填后坑口上应筑防沉层,其上部边宽不得小于坑口边宽。有沉降的防沉层应及时补填夯实,工程移交时回填土不应低于地面。 5.0.13 石坑应以石子与土按3:1的比例掺和后回填夯实。石坑回填应密实,回填过程中石块不得相互叠加,并应将石块间缝隙用碎石或砂土充实。 5.0.14 泥水坑应排出坑内积水后回填夯实。 5.0.15 冻土坑回填前应将坑内冰雪清除干净,把土块捣碎、冰雪清除后回填夯实。冻土坑经历冻融期后应及时补充回填土。 5.0.16 接地沟宜选取未掺有石块及其他杂物的泥土回填并应夯实,回填后应筑有防沉层,工程移交时回填土不得低于地面。.
6 基础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杆塔基础和拉线基础的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及其他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输电线路大体积混凝土基础施工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的有关规定。 6.1.2 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 6.1.3 基础钢筋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 6.1.4 不同品种、不同厂家、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应在同一个连续浇筑体中混合使用。同一基础中使用不同水泥时,应分别制作试块,并作记录。 6.1.5 采用预拌混凝土浇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有关规定。 6.1.6 采用混凝土泵送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的有关规定。 6.1.7 基础浇筑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对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和现场浇制使用的砂、石、水泥等原材料进行试配,确定混凝土配合比。 6.1.8 基础施工过程质量检测和实体质量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的有关规定。混凝土的试配强度及试块强度试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6.1.9 整基杆塔基础尺寸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9的规定。表6.1.9 整基杆塔基础尺寸施工允许偏差
项目 |
地脚螺栓式 |
主角钢(钢管)插入式 |
高塔基础 |
|||
直线 |
转角 |
直线 |
转角 |
|||
整基基础中心与中心桩的位移(mm) |
横线路方向 |
30 |
30 |
30 |
30 |
30 |
顺线路方向 |
— |
30 |
— |
30 |
— |
|
基础根开及对角线尺寸(‰) |
±2 |
±1 |
±0.7 |
|||
基础顶面或主角钢(钢管)操评印记间相对高差(mm) |
5 |
5 |
5 |
|||
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钢管)倾斜率 |
— |
3% |
— |
|||
整基基础扭转(’) |
10 |
10 |
5 |
6.2 现场浇筑基础
6.2.1 基础现场浇筑前应支模,模板应采用刚性材料并支护可靠,表面应平整且接缝应严密。接触混凝土的模板表面应采取有效脱模措施。 6.2.2 浇筑混凝土时应采取防止泥土等杂物混入混凝土中的措施。 6.2.3 现场浇筑基础中的地脚螺栓安装前应除去浮锈,螺纹部分应予以保护。地脚螺栓及预埋件应安装牢固,在浇筑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位置的准确性。 6.2.4 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钢管)应找正,并应固定牢固,在浇筑过程中应检查其位置的准确性。 6.2.5 现场浇筑混凝土的振捣应采用机械搅拌、机械捣固的方式,特殊地形无法机械搅拌、捣固时,应有专门的质量保证措施。混凝土下料高度超过3m时,应采用溜槽或串筒下料。 6.2.6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水胶比。每班日或每个基础腿,混凝土坍落度应至少检查2次。 6.2.7 每班日或每基基础,混凝土配合比材料用量应对照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至少检查2次。 6.2.8 交通及现场供应条件具备时可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应采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送。 6.2.9 混凝土的运送频率应保证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且开始浇筑时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6.2.10 混凝土拌和物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且不应高于35℃。 6.2.11 当基坑地下水位较高或渗水量过大时,应采取场地截水、降水或水下灌注混凝土等有效措施。 6.2.12 试块应在现场浇筑过程中随机取样制作,并应采用标准养护。当有特殊需要时,应加做同条件养护试块。 6.2.13 试块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张塔和悬垂转角塔基础每基应取一组; 2 一般线路的悬垂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队每5基或不满5基应取一组,单基或连续浇筑混凝土量超过100m³时亦应取一组; 3 按大跨越设计的直线塔基础及拉线基础,每腿应取一组,但当基础混凝土量不超过同工程中大转角或终端塔基础时,则每基应取一组; 4 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外制作试块。 6.2.14 混凝土强度试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6.2.15 现场浇筑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终凝后12h内开始浇水养护,当天气炎热、干燥有风时,应在3h内开始浇水养护,养护时应在基础模板外侧加遮盖物,浇水次数应能够保持混凝土表面始终湿润; 2 外露的混凝土浇水养护时间不宜少于5昼夜,输电线路大体积混凝土基础养护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基础拆模经表面质量检查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并在基础外露部分加遮盖物,并应按规定期限继续浇水养护,养护时应使遮盖物及基础周围的混凝土始终保持湿润; 4 采用养护剂养护时,应在拆模并经表面检查合格后立即涂刷养护剂,涂刷后不得再浇水; 5 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养护。 6.2.16 基础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应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损坏。特殊形式的基础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2.17 浇筑基础应表面平整,单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层厚度的负偏差不得大于5mm; 2 立柱及各底断面尺寸的负偏差不得大于1%; 3 同组地脚螺栓中心或插入角钢形心对设计值偏移不应大于10mm; 4 地脚螺栓露出混凝土面高度允许偏差应为—5mm~+10mm。 6.2.18 浇筑拉线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断面尺寸的负偏差不得大于1%,基础拉环中心与设计位置的偏移不应大于20mm。 2 基础拉环中心在拉线方向前、后、左、右与设计位置的偏移允许偏差应为0~1%L。 注:L为拉环中心至杆塔拉线固定点的水平距离。 3 X形拉线基础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且杆塔组立后交叉点的拉线不应磨碰。 6.2.19 掏挖基础钢筋骨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筋间距允许偏差应为±10mm; 2 箍筋间距允许偏差应为±20mm; 3 钢筋骨架直径允许偏差应为±10mm; 4 钢筋骨架长度允许偏差应为±50mm。 6.2.20 混凝土表面缺陷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6.3 混凝土灌注桩基础
6.3.1 灌注桩基础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6.3.2 成孔后应立即检查成孔质量,并填写施工记录。成孔后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径的负偏差不得大于50mm; 2 孔垂直度应小于桩长1%; 3 孔深不应小于设计深度。 6.3.3 钢筋骨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筋间距允许偏差应为±10mm; 2 箍筋间距允许偏差应为±20mm; 3 钢筋骨架直径允许偏差应为±10mm; 4 钢筋骨架长度允许偏差应为±50mm。 6.3.4 钢筋骨架安装前应设置定位钢环、混凝土垫块等保证保护层厚度的措施。钢筋骨架吊装中应避免碰撞孔壁,就位符合设计要求后应随即固定。当钢筋骨架重量较大、尺寸较长时,应有防止吊装变形的措施。 6.3.5 水下灌注的混凝土应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坍落度宜为180mm~220mm。 6.3.6 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内隔水球的位置应临近水面。首次灌注时,导管内的混凝土应能保证将隔水球从导管内顺利排出,并应将导管埋入混凝土中0.8m~1.2m。 6.3.7 混凝土灌注过程中,导管底端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1.5m。 6.3.8 水下混凝土的灌注应连续进行,不得中断。 6.3.9 混凝土灌注到地面后应清除桩顶部浮浆层,单桩基础可安装桩头模板,找正地脚螺栓,灌注桩头混凝土。桩头模板与灌注桩直径应吻合,不得出现凹凸现象。地面以上桩基础应表面光滑。群桩基础的承台应在桩的整体性检测合格后施工。 6.3.10 灌注桩应按设计要求验桩,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以试块为依据。试块的制作应每桩取一组,承台及连梁试块的制作数量应每基取一组。 6.3.11 灌注桩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有关规定检测桩身完整性,有特殊要求的灌注桩基础检测方法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6.4 混凝土电杆基础及预制基础
6.4.1 混凝土电杆底盘的安装应在基坑检验合格后进行。底盘安装后,圆槽面应与电杆轴线垂直,找正后应填土夯实至底盘表面。安装允许偏差应保证电杆组立后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 6.4.2 混凝土电杆卡盘安装前应将下部回填土夯实,安装位置与方向应符合设计规定,深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50mm,卡盘抱箍的螺母应紧固,卡盘弧面与电杆接触处应紧密。 6.4.3 拉线盘的埋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拉线方向的左右偏差值不应超过拉线盘中心至相对应塔柱中心水平距离的1%; 2 沿拉线安装方向的前后允许位移值为当其安装后对地水平夹角值与设计值之差不应超过1°,个别特殊地形需超过1°时,应由设计提出具体规定; 3 X形拉线盘安装位置应保证拉线交叉处不得相互磨碰。 6.4.4 混凝土电杆基础采用套筒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安装允许偏差应保证电杆组立后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 6.4.5 装配式预制基础的底座与立柱连接的螺栓、铁件及找平用的垫铁应采取有效的防锈措施。当采用浇灌水泥砂浆时应与现场浇筑基础同样养护,回填土前应将接缝处以热沥青或其他有效的防水涂料涂刷。 6.4.6 钢筋混凝土枕条、框架底座、薄壳基础及底盘底座等与柱式框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枕条应安装平整,四周应填土或砂、石夯实; 2 钢筋混凝土底座、枕条、立柱等在组装时不得敲打和强行组装; 3 立柱倾斜时宜用热镀锌垫铁垫平,每处镀锌垫铁不得超过2块,总厚度不应超过5mm,调平后立柱倾斜不应超过立柱高的1%。 注:设计本身有倾斜的立柱,其立柱倾斜允许偏差值是与原倾斜值相比。6.5 岩石基础
6.5.1 岩石基础施工时应根据设计要求逐基核查覆盖层厚度及岩石质量,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6.5.2 岩石基础的开挖或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石构造的整体性不应破坏; 2 孔洞中的石粉、浮土及孔壁松散的活石应清除干净; 3 软质岩成孔后应立即安装锚筋或地脚螺栓,并应浇灌混凝土。 6.5.3 岩石基础锚筋或地脚螺栓的埋入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值,安装后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6.5.4 混凝土或砂浆的浇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灌混凝土或砂浆时应分层浇捣密实,并应按现场浇筑基础的规定进行养护; 2 孔洞中浇灌混凝土或砂浆的数量不得少于施工技术设计的规定值; 3 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检验应以试块为依据,试块的制作应每基取一组; 4 对浇灌钻孔式岩石基础,应采取减少混凝土收缩量的措施。 6.5.5 岩石基础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孔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2 嵌固式基础的成孔横截面尺寸应大于设计值,且应保证设计锥度;钻孔式基础成孔的孔径允许正偏差应为20mm,不得有负偏差。6.6 冬期、高温与雨期施工
6.6.1 冬期、高温与雨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当地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低于5℃时,混凝土基础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并应及时采取可应对气温突然下降的防冻措施,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高于5℃时可解除冬期施工。 2 当日平均气温达到30℃及以上时,应按高温施工要求采取措施。 3 雨季和降雨期间,应按雨期施工要求采取措施。 4 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的有关规定。 6.6.2 冬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冬期施工混凝土的粗、细骨料中,不得含有冰、雪、冻块及其他易冻裂物质。 2 冬期钢筋焊接宜在室内进行,当在室外焊接时,其最低气温不宜低于—20℃,焊接后未冷却的接头应避免碰到冰雪,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 18的规定。 3 配置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应优先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最小水泥用量不宜低于280kg/m³,水胶比不应大于0.55。强度等级小于C15的混凝土可不受上述限制。 4 冬期拌制混凝土时应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拌和水的最高加热温度不得超过60℃,骨料的最高加热温度不得超过40℃。水泥不应与80℃以上的水直接接触,投料顺序应先投入骨料和已加热的水,然后再投入水泥。当骨料不加热时,水可加热到100℃。 5 水泥不应直接加热,宜在使用前运入暖棚内存放。混凝土拌和物的入模温度不得低于5℃。 6 冬期施工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地基、模板和钢筋上的冰雪和污垢,已开挖的基坑底面应有防冻措施。 7 搅拌混凝土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表6.6.2的规定:表6.6.2 搅拌混凝土的最短时间(s)
混凝土坍落度(mm) |
搅拌机容积(L) |
||
<250 |
250~500 |
>500 |
|
≤80 |
90 |
135 |
180 |
>80 |
90 |
90 |
135 |
表6.6.3 原材料投入搅拌机时的最高温度(℃)
原材料 |
投入搅拌机时的最高温度 |
水泥 |
60 |
骨料 |
30 |
水 |
25 |
粉煤灰等掺和料 |
60 |
6.7 多年冻土地区基础施工
6.7.1 多年冻土地区基础施工宜在低温季节进行,厚层地下冰、径流量大的地段基坑开挖应在寒期进行。 6.7.2 确需在暖期施工的基坑,应选择在气温较低的时段内快速施工,坑口应采取遮阳、防雨和保温措施,并应做好排水、防止坑壁坍塌等防护措施。 6.7.3 热棒安装前应进行产品外观质量检查,应校对长度和直径,表面防腐层应符合产品说明要求。 6.7.4 除机械成孔的灌注桩基础外,热棒安装宜与基础施工同步进行。 6.7.5 热棒需单独成孔时应首先在基础周围确定安装热棒的位置。棒孔宜用机械成孔工艺。 6.7.6 热棒应在其下端在孔底中心就位后固定,并应检查其安装的垂直度。热棒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棒身长度的1%,单腿基础热棒间高差不宜超过30mm。 6.7.7 热棒地下部分四周空隙应用细沙土分层填实,每层应用水浇透。 6.7.8 热棒安装完毕后应采取防止损坏的保护措施。.
7 杆塔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杆塔组立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构件变形或损坏的措施。 7.1.2 杆塔各构件的组装应牢固,交叉处有空隙时应装设相应厚度的垫圈或垫板。 7.1.3 当采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应与构件平面垂直,螺栓头与构件间的接触处不应有空隙; 2 螺母紧固后,螺栓露出螺母的长度:对单螺母,不应小于2个螺距;对双螺母,可与螺母相平; 3 螺栓加垫时,每端不宜超过2个垫圈; 4 连接螺栓的螺纹不应进入剪切面。 7.1.4 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立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方向应由内向外; 2)垂直方向应由下向上; 3)斜向者宜由斜下向斜上穿,不便时应在同一斜面内取统一方向。 2 对平面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顺线路方向,应由小号侧穿入或按统一方向穿入; 2)横线路方向,两侧应由内向外,中间应由左向右或按统一方向穿入; 3)垂直地面方向,应由下向上; 4)斜向者宜由斜下向斜上穿,不便时应在同一斜面内取统一方向; 5)对于十字形截面组合角钢主材肢间连接螺栓,应顺时针安装。 注:个别螺栓不易安装时,穿入方向允许变更处理。 7.1.5 杆塔部件组装有困难时应查明原因,不得强行组装。个别螺孔需扩孔时,扩孔部分不应超过3mm,当扩孔需超过3mm时,应先堵焊再重新打孔,并应进行防锈处理,不得用气割扩孔或烧孔。 7.1.6 杆塔连接螺栓应逐个紧固,受剪螺栓紧固扭矩值不应小于表7.1.6的规定,其他受力情况螺栓紧固扭矩值应符合设计要求。螺栓与螺母的螺纹有滑牙或螺母的棱角磨损以致扳手打滑的,螺栓应更换。表7.1.6 受剪螺栓紧固扭矩值
螺栓规格 |
扭矩值(N·m) |
M16 |
80 |
M20 |
100 |
M24 |
250 |
表7.1.8 杆塔结构的允许偏差
偏差项目 |
110kV |
220kV~330kV |
500kV |
750kV |
高塔 |
杆塔结构根开 |
±30mm |
±5‰ |
±3‰ |
±2.5‰ |
— |
杆塔结构面与横线路方向扭转 |
30mm |
1‰ |
4‰ |
4‰ |
— |
双立杆柱塔横担在主柱连接处的高差(‰) |
5 |
3.5 |
2 |
2 |
— |
悬垂杆塔结构倾斜(‰) |
3 |
3 |
3 |
3 |
1.5 |
悬垂杆塔结构中心与中心桩间横线路方向位移(mm) |
50 |
50 |
50 |
50 |
— |
转角杆塔结构中心与中心桩间横、顺线路方向位移(mm) |
50 |
50 |
50 |
50 |
— |
等截面拉线塔主柱弯曲(‰) |
2 |
1.5 |
1(最大30mm) |
1 |
— |
表7.1.11 角钢塔材的弯曲变形限度
角钢宽度(mm) |
变形限度(‰) |
角钢宽度(mm) |
变形限度(‰) |
40 |
35 |
90 |
15 |
45 |
31 |
100 |
14 |
50 |
28 |
110 |
12.7 |
56 |
25 |
125 |
11 |
63 |
22 |
140 |
10 |
70 |
20 |
160 |
9 |
75 |
19 |
180 |
8 |
80 |
17 |
200 |
7 |
7.2 铁塔
7.2.1 分解组立铁塔时,基础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70%。 7.2.2 整体立塔时,基础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7.2.3 塔材运抵施工现场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T 2694的规定检查,且应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7.2.4 对于安装后不易进行复紧的长构件应在地面完成螺栓紧固,且应验收完毕后方可吊装。 7.2.5 钢管塔法兰的连接螺栓紧固时应均匀受力且对称循环进行。 7.2.6 铁塔组立后,各相邻主材节点间弯曲度不得超过1/750。 7.2.7 铁塔组立后,塔脚板应与基础面接触良好,有空隙时应用铁片垫实,并应浇筑水泥砂浆。铁塔应检查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保护帽,其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与塔脚结合严密,不得有裂缝。7.3 混凝土电杆
7.3.1 离心环形混凝土电杆及预制构件在装卸及运输中不得互相碰撞、急剧坠落和不正确的支吊。 7.3.2 运至桩位的混凝土杆段及预制构件,当放置于地平面检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端头的混凝土局部碰损应进行修补; 2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及构件不得有纵向、横向裂缝; 3 普通钢筋混凝土电杆及细长构件不得有纵向裂缝,横向裂缝宽度不应超过0.05mm。 7.3.3 钢圈连接的混凝土电杆,宜采用电弧焊接。焊接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有资格的焊工操作,焊完的焊口应及时清理,自检合格后应在规定的部位打上焊工的钢印代号,焊口部位完全冷却后应及时除锈做防腐处理。 2 焊前应清除焊口及附近的铁锈及污物。 3 钢圈厚度大于6mm时应用Ⅴ形坡口多层焊。 4 焊缝应有一定的加强面,焊缝加强面尺寸应符合表7.3.3-1的规定。表7.3.3-1 焊缝加强面尺寸
5 焊前应做好准备工作,一个焊口宜连续焊成。焊缝应呈现平滑的细鳞形,外观缺陷允许范围及处理方法应符合表7.3.3-2的规定。表7.3.3-2 焊缝外观缺陷允许范围及处理方法
缺陷名称 |
允许范围 |
处理方法 |
焊缝不足 |
不允许 |
补焊 |
表面裂缝 |
不允许 |
割开重焊 |
咬边 |
母材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 且不得超过圆周长的10% |
超过者清理补焊 |
7.4 钢管电杆
7.4.1 钢管电杆在装卸及运输中,杆端应有保护措施。运至桩位的杆段及构件不应有明显的凹坑、扭曲等变形。 7.4.2 杆段间采用焊接连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有关规定。杆段间采用套接连接时,套接长度不得小于设计套接长度。 7.4.3 钢管电杆连接后,分段及整根电杆的弯曲均不应超过其对应长度的2‰。 7.4.4 直线电杆架线后的倾斜不应超过杆高的5‰,转角杆架线后挠曲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超过设计规定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处理。7.5 拉线
7.5.1 采用楔形线夹连接的拉线,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夹的舌板与拉线应紧密接触,受力后不应滑动。线夹的凸肚应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使线股损伤。 2 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断头侧应采取防止散股的有效措施。线夹尾线宜露出300mm~500mm,尾线与本线应用镀锌铁线绑扎或压牢。拉线断口及绑扎线应涂漆防腐。 3 同组及同基拉线的各个线夹,尾线端方向应力求统一。 7.5.2 采用压接型线夹的拉线,安装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输变电工程架空导线及地线液压压接工艺规程》DL/T 5285的规定,拉线金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2314的规定。 7.5.3 杆塔的拉线应在监控下对称调整并收紧,应防止过紧或受力不均而使杆塔产生倾斜或局部弯曲。 7.5.4 架线后应对全部拉线进行复查和调整,拉线安装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线与拉线棒应呈一直线; 2 X形拉线的交叉点处应留有空隙,避免相互磨碰; 3 拉线的对地水平夹角允许偏差应为±1°; 4 NUT形线夹带螺母后的螺杆应露出螺纹,螺纹在装好双螺母及防卸装置后宜露出丝3道~5道; 5 组合拉线的各根拉线应受力均衡。.
8 架线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架线过程中,对展放的导线及地线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及地线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对于在线盘上设有损伤或断头标志的地方,应查明情况并按本规范第8.2节、第8.3节的有关规定处理。 8.1.2 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处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A.0.6的规定。 8.1.3 放线滑车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放线滑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架空输电线路放线滑车》DL/T 371的规定。展放镀锌钢绞线架空地线时,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与所放钢绞线直径之比不宜小于15; 2 轮槽尺寸及所用材料应与导线或架空地线相适应; 3 对于严重上扬、下压或垂直档距很大处的放线滑车应进行验算; 4 放线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确保转动灵活。8.2 张力放线
8.2.1 张力放线操作除应遵守以下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750kV架空送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DL/T 5343的规定: 1 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应采用张力放线; 2 110kV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宜采用张力放线; 3 良导体架空地线应采用张力放线。 8.2.2 张力展放导线用的多轮滑车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架空输电线路放线滑车》DL/T 371的规定外,其轮槽宽应能顺利通过接续管及其护套。 8.2.3 同相分裂导线宜采用一次或同次展放。分次展放时,时间间隔不宜超过48h。 8.2.4 张力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输电线路张力架线用张力机通用技术条件》DL/T 1109的规定。张力机的尾线轴架的制动力与反转力应与张力机相匹配。 8.2.5 张力放线区段的长度不宜超过20个放线滑轮,当难以满足规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8.2.6 张力放线中,经过重要的跨越物时,宜适当缩短张力放线区段长度。 8.2.7 张力放线时,直线接续管通过滑车时应加装保护套。 8.2.8 牵引场应顺线路布置。受地形限制时,牵引场可通过转向滑车转向布置。张力场不宜转向布置,特殊情况下必须转向布置时,转向滑车的位置及角度应满足张力架线的要求。 8.2.9 张力放线过程中应有防止产生导线松股、断股、鼓包、扭曲等现象的措施。 8.2.10 每相导线放完,应在牵张机前将导线临时锚固,锚线的水平张力不应超过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16%,锚固时同相子导线间的张力应稍有差异,使子导线在空间位置上下错开。与地面净空距离不应小于5m。 8.2.11 张力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时,应防止导线和良导体地线损伤,在容易产生损伤处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损伤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层导线线股有轻微擦伤,擦伤深度不超过单股直径的1/4,或截面积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时,可不补修,可用0#以下的细砂纸磨光表面棱刺。 2 当导线损伤已超过轻微损伤,但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尚不超过设计使用拉断力的8.5%或损伤截面积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时应为中度损伤。中度损伤应采用补修管或带金刚砂的预绞丝补修,补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第4款的规定。 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严重损伤,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并应用接续管或带金刚砂的预绞丝将导线重新连接: 1)强度损失超过设计计算拉断力的8.5%; 2)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 3)损伤的范围超过一个预绞丝允许补修的范围; 4)钢芯有断股; 5)金钩、破股和灯笼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8.3 非张力放线
8.3.1 由于条件限制不适于采用张力放线的线路工程及部分改建、扩建工程可采用人力或机械牵引放线。 8.3.2 导线在同一处的损伤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不作补修,只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0#砂纸磨光: 1 铝、铝合金单股损伤深度小于股直径的1/2; 2 钢芯铝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为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及以下,且强度损失小于4%; 3 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为4%及以下。 注:1 同一处损伤截面积是指该损伤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股损伤最严重处的深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 2 损伤深度达到股直径的1/2时,按断股考虑。 8.3.3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要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8.3.3的规定:表8.3.3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
处理方法 |
线别 |
|
钢芯铝绞线与钢芯铝合金绞线 |
铝绞线与铝合金绞线 |
|
可以缠绕或补修预铰丝修理 |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程度已超过本规范第8.3.2条的规定, 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且截面积损伤不超过总导电部分截面积的7%时 |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程度已超过本规范第8.3.2条的规定, 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时 |
以补修管或带金刚砂的预绞丝补修条补修 |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已超过总拉断力的5%, 但不足17%,且截面积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5%时 |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已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足17%时 |
表8.3.5 镀锌钢绞线损伤处理规定
绞线股数 |
处理方法 |
||
以镀锌铁线缠绕 |
以补修管补修 |
锯断重接 |
|
7 |
— |
断1股 |
断2股 |
19 |
断1股 |
断2股 |
断3股 |
8.4 连接
8.4.1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 8.4.2 当导线或架空地线采用液压连接时,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连接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在压接管上打上操作人员的钢印。 8.4.3 导线或架空地线应使用合格的电力金具配套接续管及耐张线夹进行连接。 8.4.4 架线施工前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试件进行连接后的握着强度试验。 8.4.5 握着强度试验的试件不得少于3组。导线采用螺栓式耐张线夹及钳压管连接时,其试件应分别制作。 8.4.6 试件握着强度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液压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5%;螺栓式耐张线夹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0%;钳压管直线连接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5%。架空地线的连接强度应与导线相对应。 8.4.7 切割导线外层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 8.4.8 导线切割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口应整齐; 2 导线及架空地线的连接部分不得有线股绞制不良、断股、缺股等质量问题; 3 连接后管口附近不应有明显的松股现象。 8.4.9 采用液压连接导线时,导线连接部分外层铝股在擦洗后应均匀地涂上一层电力复合脂,并应用细钢丝刷清刷表面氧化膜,保留电力复合脂进行连接。电力复合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复合脂技术条件》DL/T 373的规定。 8.4.10 各种接续管、耐张管及钢锚连接前应测量管的内、外直径及管壁厚度,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2314的规定,判定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8.4.11 接续管及耐张管压后应检查外观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精度不低于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压后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输变电工程架空导线及地线液压压接工艺规程》DL/T 5285的规定; 2 飞边、毛刺及表面未超过允许的损伤应锉平并用0#以下细砂纸磨光; 3 压后应平直,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弯曲度不得大于2%; 4 校直后不得有裂纹,达不到规定时应割断重接; 5 钢管压后应进行防腐处理。 8.4.12 在一个档距内,每根导线或架空地线上不应超过一个接续管和两个补修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管与耐张线夹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接续管或补修管出口与悬垂线夹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 接续管或补修管出口与间隔棒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8.4.13 导线或架空地线的接续管、耐张线夹及补修管等采用液压连接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输变电工程架空导线及地线液压压接工艺规程》DL/T 5285的规定。 8.4.14 钳压的压口位置及操作顺序应由中部分别向两端且左右对称施压连接(图8.4.14),连接后端头的绑线应保留。 图8.4.14 钳压管连接A-绑线;B-垫片;1、2、3…-操作顺序 8.4.15 钢芯铝绞线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应符合表8.4.15的规定。压后尺寸允许偏差应为±0.5mm。表8.4.15 钢芯铝绞线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
管型号 |
适用导线 |
压模数 |
压后尺寸(mm) |
钳压部位尺寸(mm) |
|||
型号 |
外径(mm) |
a1 |
a2 |
a3 |
|||
JT-95/15 |
LGJ-95/15 |
13.61 |
20 |
29.0 |
54 |
61.5 |
142.5 |
JT-95/20 |
LGJ-95/20 |
13.87 |
20 |
29.0 |
54 |
61.5 |
142.5 |
JT-120/20 |
LGJ-120/20 |
15.07 |
24 |
33.0 |
62 |
67.5 |
160.5 |
JT-150/20 |
LGJ-150/20 |
16.67 |
24 |
33.6 |
64 |
70.0 |
166.0 |
JT-150/25 |
LGJ-150/25 |
17.10 |
24 |
36.0 |
64 |
70.0 |
166.0 |
JT-185/25 |
LGJ-185/25 |
18.9 |
26 |
39.0 |
66 |
74.5 |
173.5 |
JT-185/30 |
LGJ-185/30 |
18.88 |
26 |
39.0 |
66 |
74.5 |
173.5 |
JT-240/30 |
LGJ-240/30 |
21.60 |
14×2 |
43.0 |
62 |
68.5 |
161.5 |
JT-240/40 |
LGJ-240/40 |
21.66 |
14×2 |
43.0 |
62 |
68.5 |
161.5 |
8.5 紧线
8.5.1 紧线施工应在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全紧线段内杆塔已经全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8.5.2 以耐张型杆塔为紧线塔时,应按设计要求装设临时拉线进行补强。采用悬垂直线杆塔紧线时,应选取设计允许的悬垂杆塔做紧线临锚塔。 8.5.3 弧垂观测档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线段在5档及以下时应靠近中间选择一档; 2 紧线段在6档~12档时应靠近两端各选择一档; 3 紧线段在12档以上时应靠近两端及中间可选3档~4档; 4 观测档宜选档距较大和悬挂点高差较小及接近代表档距的线档; 5 弧垂观测档的数量可根据现场条件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 8.5.4 观测弧垂时的温度应在观测档内实测。 8.5.5 挂线时对于孤立档、较小耐张段及大跨越的过牵引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张段长度大于300m时,过牵引长度不宜超过为200mm; 2 耐张段长度为200m~300m时,过牵引长度不宜超过耐张段长度的0.5‰; 3 除变电站进出口档外,耐张段长度为200m以内时,过牵引长度应根据导线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的规定进行控制; 4 大跨越档的过牵引值应由设计验算确定。 8.5.6 紧线弧垂在挂线后应随即在该观测档检查,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6的规定。表8.5.6 弧垂允许偏差
线路电压等级 |
110kV |
220kV及以上 |
紧线弧垂在挂线后 |
+5%,—2.5% |
±2.5% |
跨越通航河流的大跨越档弧垂 |
±1%,正偏差不应超过1m |
表8.5.7 弧垂相对偏差最大值(mm)
线路电压等级 |
110kV |
220kV及以上 |
档距不大于800m |
200 |
300 |
档距大于800m |
500 |
8.6 附件安装
8.6.1 绝缘子安装前应逐个(串)表面清理干净,并逐个(串)进行外观检查。瓷(玻璃)绝缘子安装时应检查碗头、球头与弹簧销子之间的间隙。在安装好弹簧销子的情况下球头不得自碗头中脱出。验收前应清除瓷(玻璃)表面的污垢。有机复合绝缘子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破损等现象,绝缘子的芯棒,且与端部附件不应有明显的歪斜。 8.6.2 金具的镀锌层有局部碰损剥落或缺锌,应除锈后补刷防锈漆。 8.6.3 采用张力放线时,耐张塔的挂线宜采用塔上断线和塔上平衡挂线方法施工。 8.6.4 弧垂合格后应及时安装附件。附件(包括间隔棒)安装时间不应超过5d,档距大于800m时应优先安装。大跨越防振装置难以立即安装时,应会同设计单位采用临时防振措施。 8.6.5 附件安装时应采取防止工器具碰撞有机复合绝缘子伞套的措施,不得踩踏有机复合绝缘子。 8.6.6 悬垂线夹安装后,绝缘子串应竖直,顺线路方向与竖直位置的偏移角不应超过5°,且最大偏移值不应超过200mm。连续上(下)山坡处杆塔上的悬垂线夹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8.6.7 绝缘子串、导线及架空地线上的各种金具上的螺栓、穿钉及弹簧销子除有固定的穿向外,其余穿向应统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应由小号侧向大号侧穿入。使用W型弹簧销子时,绝缘子大口应一律朝小号侧,使用R型弹簧销子时,大口应一律朝大号侧。螺栓及穿钉凡能顺线路方向穿入者,应一律由小号侧向大号侧穿入,特殊情况两边线可由内向外,中线可由左向右穿入;直线转角塔上的金具螺栓及穿钉应由上斜面向下斜面穿入。 2 单相双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应对向穿入,螺栓及穿钉的穿向应符合本规范第8.6.7条第1款的要求。 3 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一律由上向下穿;当使用W型弹簧销子时,绝缘子大口应一律向上;当使用R型弹簧销子时,绝缘子大口应一律向下,特殊情况两边线可由内向外,中线可由左向右穿入; 4 分裂导线上的穿钉、螺栓应一律由线束外侧向内穿; 5 当穿入方向与当地运行单位要求不一致时,应在架线前明确规定。 8.6.8 金具上所用的闭口销的直径应与孔径相配合,且弹力适度。开口销和闭口销不应有折断和裂纹等现象,当采用开口销时应对称开口,开口角度不宜小于60°,不得用线材和其他材料代替开口销和闭口销。 8.6.9 各种类型的铝质绞线,在与金具的线夹夹紧时,除并沟线夹及使用预绞丝护线条外,安装时应在铝股外缠绕铝包带,缠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包带应缠绕紧密,缠绕方向应与外层铝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2 所缠铝包带应露出线夹,但不应超过10mm,端头应回缠绕于线夹内压住。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8.6.10 安装预绞丝护线条时,每条的中心与线夹中心应重合,对导线包裹应紧密。 8.6.11 防振锤及阻尼线与被连接的导线或架空地线应在同一铅垂面内,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其安装距离允许偏差应为±30mm。 8.6.12 分裂导线的间隔棒的结构面应与导线垂直,杆塔两侧第一个间隔棒的安装距离允许偏差应为端次档距的±1.5%,其余应为次档距的±3%。各相间隔棒宜处于同一竖直面。 8.6.13 绝缘架空地线放电间隙的安装距离允许偏差应为±2mm。 8.6.14 柔性引流线应呈近似悬链线状自然下垂,对铁塔及拉线等的电气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使用压接引流线时,中间不得有接头。刚性引流线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8.6.15 铝制引流连板及并沟线夹的连接面应平整、光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检查连接面是否平整,耐张线夹引流连板的光洁面应与引流线夹连板的光洁面接触; 2 使用汽油洗擦连接面及导线表面污垢后,应先涂一层电力复合脂,再用细钢丝刷清除有电力复合脂的表面氧化膜。 3 应保留电力复合脂,并应逐个均匀地紧固连接螺栓。螺栓的扭矩应符合该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8.6.16 地线与门构架的接地线连接应接触良好,顺畅美观。8.7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架设
8.7.1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盘运输到现场指定卸货点后,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 品种、型号、规格; 2 盘号及长度; 3 光纤衰耗值; 4 光纤端头密封的防潮封口有无松脱现象。 8.7.2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盘应呈直立状态存放、装卸及运输,不得平放。 8.7.3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架线施工应采用张力放线。 8.7.4 张力机主卷筒槽底直径不应小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直径的70倍,且不得小于1m。 8.7.5 放线滑车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架空输电线路放线滑车》DL/T 371的规定外,槽底直径不应小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直径的40倍,且不得小于500mm。 8.7.6 牵张机的进出线仰角应符合制造厂商要求,不宜大于25°,水平偏角应小于7°。 8.7.7 放线滑车在放线过程中,包络角不得大于60°。 8.7.8 牵引绳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连接应通过旋转连接器、专用编织套或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连接。 8.7.9 张力牵引过程中,初始速度应控制在5m/min以内,正常运转后牵引速度不宜超过60m/min。 8.7.10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在展放过程中不应出现跳槽、跑线、金钩等情况。 8.7.11 牵张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牵引过程中导引绳和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应挂接地滑车。 8.7.12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架设过程中不应与地面直接接触,光纤复合架空地线与地面接触位置应有隔离保护措施。收余线时,不得拖放。 8.7.13 紧线时,应使用专用夹具或耐张预绞丝。 8.7.14 光纤的熔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熔接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2 剥离光纤的外层套管、骨架时不得损伤光纤; 3 应防止光纤接线盒内有潮气或水分进入,安装接线盒时螺栓应紧固,橡皮封条应安装到位; 4 光纤熔接后应进行接头光纤衰耗值测试,不合格者应重接; 5 雨天、大风、沙尘等恶劣天气或空气湿度过大时不应熔接。 8.7.15 引下线夹具的安装应保证光纤复合架空地线顺直、圆滑,不得有硬弯、折角。 8.7.16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宜在紧线完后48h内完成附件安装。附件安装后,当不能立即接头时,光纤端头应做密封处理。 8.7.17 附件安装前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应接地。提线时与光纤复合架空地线接触的工具应包橡胶或缠绕铝包带,不得以硬质工具接触光纤复合架空地线表面。 8.7.18 施工全过程中,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设计和制造厂的规定。 8.7.19 光缆的紧线、附件安装,除应遵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第8.6节的有关规定。 8.7.20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在同一处损伤不超过额定拉断力的17%时,应用光纤复合架空地线专用预绞丝补修。9 接地工程
9.0.1 接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9.0.2 架空线路杆塔的每一腿都应与接地体线连接;接地体的规格、埋深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9.0.3 接地装置应按设计图纸埋设,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时可按设计图纸做局部修改。埋设后应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中绘制接地体实际敷设简图并标示相对位置和尺寸。 9.0.4 水平接地体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倾斜地形宜沿等高线埋设; 2 两接地体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5m; 3 接地体敷设应平直; 4 对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埋设的特殊地形,应与设计单位协商解决。 9.0.5 垂直接地体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9.0.6 接地体间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前应清除连接部位的浮锈。 2 接地体间应连接可靠。 3 应采用焊接或液压方式连接。当采用搭接焊接时,圆钢的搭接长度不应少于其直径的6倍并应双面施焊;扁钢的搭接长度不应少于其宽度的2倍并应四面施焊。当采用液压连接时,接续管的壁厚不得小于3mm;对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20倍,搭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10倍。接续管的型号与规格应与所连接的圆钢相匹配。 4 接地体的连接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防腐范围不应少于连接部位两端各100mm。 9.0.7 接地引下线与杆塔的连接应接触良好、顺畅美观,并便于运行测量和检修。若引下线直接从地线引下时,引下线应紧靠杆(塔)身,间隔固定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9.0.8 接地电阻的测量可采用接地装置专用测量仪表。所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设计工频接地电阻值。 9.0.9 采用降阻剂降低接地电阻时,接地槽尺寸及包裹范围应符合设计规定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采用接地降阻模块降低电阻时,应符合设计规定。.
10 工程验收与移交
10.1 工程验收
10.1.1 工程验收应按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规定项目、内容进行。 10.1.2 隐蔽工程的验收检查应在隐蔽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坑深及地基处理情况。 2 现浇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尺寸、数量、位置、底座断面尺寸、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及浇筑质量。 3 预制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立柱的组装质量。 4 岩石及掏挖基础的成孔尺寸、孔深、埋入铁件及混凝土浇筑质量。 5 灌注桩基础的成孔、清孔、钢筋骨架及水下混凝土浇灌。 6 液压连接的接续管、耐张线夹、引流管等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连接前的内、外径,长度; 2)管及线的清洗情况; 3)钢管在铝管中的位置; 4)钢芯与铝线端头在连接管中的位置。 7 导线、架空地线补修处理及线股损伤情况。 8 杆塔接地装置的埋设情况。 9 基础防腐情况检查。 10.1.3 中间验收应按基础工程、杆塔工程、架线工程、接地工程、线路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应在分部工程完成后,也可分批进行。各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以立方体试块为代表的现浇混凝土或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抗压强度; 2)整基基础尺寸偏差; 3)现浇基础断面尺寸; 4)同组地脚螺栓中心或插入式角钢形心对立柱中心的偏移; 5)回填土情况。 2 杆塔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杆塔部件、构件的规格及组装质量; 2)混凝土电杆及钢管电杆焊接后的焊接弯曲度及焊口焊接质量; 3)混凝土电杆及钢管电杆的根开偏差、迈步及整基对中心桩的位移; 4)双立柱杆塔横担与主柱连接处的高差及主柱弯曲; 5)杆塔结构倾斜; 6)螺栓的紧固程度、穿向等; 7)拉线的方位、安装质量及初应力情况; 8)NUT线夹螺栓、花篮螺栓的可调范围; 9)保护帽浇筑质量; 10)防沉层情况。 3 架线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导线及架空地线的弧垂; 2)绝缘子的规格、数量,绝缘子的清洁,悬垂绝缘子串的倾斜; 3)金具的规格、数量及连接安装质量,金具螺栓或销钉的规格、数量、穿向; 4)杆塔在架线后的倾斜与挠曲; 5)引流线安装连接质量、弧垂及最小电气间隙; 6)绝缘架空地线的放电间隙; 7)接头、修补的位置及数量; 8)防振锤及阻尼线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9)间隔棒的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10)导线换位情况; 11)导线对地及跨越物的安全距离; 12)线路对接近物的接近距离; 13)光缆有否受损,引下线及接续盒的安装质量。 4 接地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实测接地电阻值; 2)接地引下线与杆塔连接情况。 5 线路防护设施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护坡或防洪堤; 2)跨越高塔航空标志; 3)拦江线或公路高度限标; 4)回路标志、相位(极性)标志、警告牌等线路防护标志; 5)线路护桩; 6)排水沟、挡土墙等。 10.1.4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竣工验收应在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全部合格后实施。 2 竣工验收除应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线路走廊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2)杆塔固定标志; 3)临时接地线的拆除; 4)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3 竣工验收应验收实物质量,并应进行工程档案资料验收。 10.1.5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应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共同确认合格后,该工程通过验收。10.2 竣工试验
10.2.1 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进行下列试验: 1 测定线路绝缘电阻; 2 核对线路相位; 3 测定线路参数和高频特性; 4 电压由零升至额定电压,但无条件时可不做; 5 以额定电压对线路冲击合闸3次; 6 带负荷试运行24h。 10.2.2 线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及试验判定合格,不得投入运行。10.3 竣工移交
10.3.1 工程竣工后应移交下列资料: 1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 修改后的竣工图; 3 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联系单; 4 原材料和器材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报告; 5 代用材料清单; 6 工程试验报告和记录; 7 未按设计施工的各项明细表及附图; 8 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9 相关协议书。 10.3.2 竣工资料的建档、整理、移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 50328的规定。 10.3.3 竣工移交应完成各项验收、试验、资料移交,且试运行成功,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应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附录A 安全距离要求
A.0.1 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A.0.1的要求。表A.0.1 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m)
线路经过地区 |
对于线路标称电压等级(kV) |
||||
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
居民区 |
7.0 |
7.5 |
8.5 |
14 |
19.5 |
非居民区 |
6.0 |
6.5 |
7.5 |
11(10.51) |
15.52(13.73) |
交通困难地区 |
5.0 |
5.5 |
6.5 |
8.5 |
11.0 |
表A.0.2-1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标称电压(kV) |
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垂直距离 |
5.0 |
6.0 |
7.0 |
9.0 |
11.5 |
表A.0.2-2 输电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m)
标称电压(kV) |
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距离 |
4.0 |
5.0 |
6.0 |
8.5 |
11.0 |
表A.0.2-3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m)
标称电压(kV) |
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距离 |
2.0 |
2.5 |
3.0 |
5.0 |
6.0 |
表A.0.3-1 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标称电压(kV) |
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垂直距离 |
4.0 |
4.5 |
5.5 |
7.0 |
8.5 |
表A.0.3-2 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m)
标称电压(kV) |
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垂直距离 |
3.5 |
4.0 |
5.0 |
7.0 |
8.5 |
表A.0.3-3 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以及街道行道树木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标称电压(kV) |
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垂直距离 |
3.0 |
3.5 |
4.5 |
7.0 |
8.5 |
表A.0.4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m)
线路经过地区 |
对应线路标称电压等级(kV) |
||||
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
步行可以到达的山坡 |
5.0 |
5.5 |
6.5 |
8.5 |
11.0 |
步行不能到达的山坡、峭壁和岩石 |
3.0 |
4.0 |
5.0 |
6.5 |
8.5 |
表A.0.6 输电线路与铁路、公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距离的基本要求
项目 |
铁路 |
公路 |
电车道(有轨及无轨) |
|||||
导线或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 |
标准规矩:不得接头; 窄轨:不得接头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得接头; 二、三、四级公路:不限制 |
不得接头 |
|||||
邻档断线情况的检验 |
标准规矩:检验; 窄轨:不检验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检验; 二、三、四级公路:不检验 |
检验 |
|||||
邻档断线情况的最小垂直距离(m) |
标称电压(kV) |
至轨顶 |
至承力索或接触线 |
至路面 |
至路面 |
至承力索或接触线 |
||
110 |
7.0 |
2.0 |
6.0 |
— |
2.0 |
|||
最小垂直距离(m) |
标称电压(kV) |
至轨顶 |
至承力索或接触线 |
至路面 |
至路面 |
至承力索或接触线 |
||
标准轨 |
窄轨 |
电气轨 |
||||||
110 220 330 500 750 |
7.5 8.5 9.5 14.0 19.5 |
7.5 7.5 8.5 13.0 18.5 |
11.5 12.5 13.5 16.0 21.5 |
3.0 4.0 5.0 6.0 7.0(10.0) |
7.0 8.0 9.0 14.0 19.5 |
10.0 11.0 12.0 16.0 21.5 |
3.0 4.0 5.0 6.5 7.0(10.0) |
续表A.0.6
项目 |
铁路 |
公路 |
电车道(有轨及无轨) |
||||
最小水平距离(m) |
标称电压(kV) |
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 |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
|||
开阔地区 |
路径受限制地区 |
开阔地区 |
路径受限制地区 |
||||
110 220 330 500 750 |
交叉:塔高加3.1m,无法满足要求时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30m; 平行:塔高加3.1m,困难时双方协商确定 |
交叉:8.0 10.0(750kV) 平行:最高杆(塔)高 |
5.0 5.0 6.0 8.0(15.0) 10.0(20.0) |
交叉:8.0 10.0(750kV) 平行:最高杆(塔)高 |
5.0 5.0 6.0 8.0 10.0 |
||
附加要求 |
不宜在铁路出站信号机以内跨越 |
括号内为高速公路数值 高速公路路基边缘指公路下缘的排水沟 |
— |
— |
|||
项目 |
通航河流 |
不通航河流 |
弱电线路 |
电力线路 |
特殊管道 |
索道 |
|
导线或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 |
一、二级:不得接头;三级及以下:不限制 |
不限制 |
不限制 |
110kV及以上线路:不得接头;110kV以下线路:不限制 |
不得接头 |
不得接头 |
|
邻档断线情况的检验 |
不检验 |
不检验 |
Ⅰ级:不检验;Ⅱ、Ⅲ级:不检验 |
不检验 |
检验 |
不检验 |
|
邻档断线情况的最小垂直距离(m) |
标称电压(kV) |
— |
至被跨越物 |
— |
至管道任何部分 |
— |
|
110 |
— |
1.0 |
— |
1.0 |
— |
续表A.0.6
项目 |
通航河流 |
不通航河流 |
弱电线路 |
电力线路 |
特殊管道 |
索道 |
|||||
最小垂直距离(m) |
标称电压(kV) |
至5年一遇洪水位 |
至最高航行水位的最高船桅顶 |
至百年一遇洪水位 |
冬季至冰面 |
至被跨越物 |
至被跨越物 |
至管道任何部分 |
至索道任何部分 |
||
110 220 330 500 750 |
6.0 7.0 8.0 9.5 11.5 |
2.0 3.0 4.0 6.0 8.0 |
3.0 4.0 5.0 6.5 8.0 |
6.0 6.5 7.5 11.0(水平) 10.5(三角) 15.5 |
3.0 4.0 5.0 8.5 12.0 |
3.0 4.0 5.0 6.0(8.5) 7.0(12.0) |
4.0 5.0 6.0 7.5 9.5 |
3.0 4.0 5.0 6.5 8.5(顶部) 11.0(底部) |
|||
最小水平距离(m) |
标称电压(kV) |
边导线至斜坡上缘(线路与拉纤小路平行) |
与边导线间 |
与边导线间 |
边导线至管、索道任何部分 |
||||||
开阔地区 |
路径受限制地区 |
开阔地区 |
路径受限制地区 |
开阔地区 |
路径受限制地区(在最大风偏情况下) |
||||||
110 220 330 500 750 |
最高杆(塔)高 |
平行时:最高杆(塔)高 |
4.0 5.0 6.0 8.0 10.0 |
平行时:最高杆(塔)高 |
5.0 7.0 9.0 13.0 16.0 |
平行时:最高杆(塔)高 |
4.0 5.0 6.0 7.5 9.5(管道) 8.5(顶部) 11.0(底部) |
续表A.0.6
项目 |
通航河流 |
不通航河流 |
弱电线路 |
电力线路 |
特殊管道 |
索道 |
附加要求 |
最高洪水位时,有抗洪抢险船只航行的河流,垂直距离应协商确定 |
输电线路应架设在上方 |
电压较高的线路一般架设在电压较低线路的上方,同一等级电压的电网公用线应架设在专用线上方 |
1. 与索道交叉,如索道在上方,索道的下方应装保护设施; 2. 交叉点不应选在管道的检查井(孔)处; 3. 与管、索道平行或交叉时,管、索道应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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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不通航河流指不能通航,也不能浮运的河流; 2. 次要通航河流对接头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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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号内的数值用于跨越杆(塔)顶 |
1. 管、索道上的附属设施,均应视为管、索道的一部分; 2. 特殊管道指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道 |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 50328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架空线路绝缘子 第1部分:交流系统用瓷或玻璃绝缘子元件——定义、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GB/T 1001.1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T 1179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2314 《电力金具试验方法 第4部分:验收规则》GB/T 2317.4 《预绞丝》GB 2337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T 2694 《环形混凝土电杆》GB/T 4623 《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架空线路绝缘子 交流系统用瓷或玻璃绝缘子元件 盘形悬式绝缘子元件的特性》GB/T 7253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 《建设用砂》GB/T 14684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标称电压高于1000V的交流架空线路用复合绝缘子——定义、试验方法及验收准则》GB/T 19519 《型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T 20141 《高压架空线路用长棒形瓷绝缘子元件特性》GB/T 26874 《输电线路杆塔及电力金具用热浸镀锌螺栓与螺母》DL/T 284 《架空输电线路放线滑车》DL/T 371 《电力复合脂技术条件》DL/T 373 《接地降阻材料技术条件》DL/T 380 《输变电钢管结构制造技术条件》DL/T 646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DL/T 768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DL/T 832 《输电线路张力架线用张力机通用技术条件》DL/T 1109 《薄壁离心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L/T 5030 《输变电工程架空导线及地线液压压接工艺规程》DL/T 5285 《750kV架空送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DL/T 5343 《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 5445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地线用绝缘子》JB/T 9680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 《镀锌钢绞线》YB/T 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