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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
Code for aseismic design of electrical facilities in induslrial plants
GB 50556-2010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3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56-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4、3.0.3、3.0.5、3.0.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抗震设计基本要求,变配电所电气设备布置,抗震计算,电气设备安装设计的抗震措施。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件条文的解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编:100101)。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 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光同 倪正理 赵凤新 朱政坤 徐祥纯 李业宁 孙光明 孙恒志 宋刚 邓少强
主要审查人:侯忠良 葛春玉 张晓鹏 谢德毅 黄左坚 李刚 刘锡荟 徐宗和 姚德康 陈绍祖 卢丙仕 杨清平 王荣贵 张希捷 魏文华 周爽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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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在工业企业电气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减轻电气设备地震破坏和损失,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小于或等于0. 40g(即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区,且电压为220kV及以下的工业企业电气设备(以下简称电气设备)的抗震设计。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大于0. 40g地区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电气设备,其抗震设计应按国家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1.0.3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电气设备,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响时,可不受损坏,可继续使用。
1.0.4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即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电气设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5 根据在供电系统中的重要性和特殊需要,企业电气设备可分为重要电气设备和一般电气设备,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压为110kV和220kV或向企业的一级用电负荷供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其他在地震时需保障连续供电的电气设备,为重要电气设备;
2 上款以外的电气设备,为一般电气设备。
1.0.6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可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1.0.7 本规范规定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8 电气设备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台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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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抗震设计 aseismic design
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工程结构进行的一种专业设计。一般包括抗震概念设计、结构抗震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三个方面。
2.1.2 地震基本烈度 bastcmic intensity
在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的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烈度值,相当于175年一遇的烈度值。
2.1.3 地震作用效应 earthquake action effect
在地震作用下结构产生的内力(剪力、弯矩、轴向力、扭矩等)或变形(线位移、角位移等)。
2.1.4 地震影响系数 seismic influence coefficient
单质点弹性体系在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加速度反应与重力加速度比值的统计平均值。
2.2 符 号
2.2.1 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F——电气设备(结构)的地震作用;
m——电气设备的质量;
mi——集中在质点i的操作状态下的质量;
M——弯矩;
T——结构自振周期;
Tg——特征周期;
σ——拉(压)应力;
τ——剪应力。
2.2.2 材料性能
E——材料弹性模量;
K——体系的侧移刚度;
σ——拉(压)应力;
τ——剪切应力(Pa);
[σ]——许用应力设计值;
[τ]——许用剪应力设计值。
2.2.3 几何参数
A——截面面积;
d——圆形截面的内径;
D——圆形截面的外径;
H——结构的高度;
Hi——质点i的计算高度;
I——截面惯性矩;
W——截面模量;
Z——截面矩。
2.2.4 计算系数
g——重力加速度;
k——不均衡系数;
α——地震影响系数;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β——楼层动力放大系数;
λ——刚度折减系数;
γ——振型参与系数。
3 抗震设计基本要求
3.0.1 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
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
2 特征周期。
3.0.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
设计基本加速度值 | 0.05g | 0.10g | 0.15g | 0.20g | 0.30g | 0.40g |
抗震设防烈度 | 6 | 7 | 8 | 9 |
注:g为重力加速度9.81m/s2
3.0.3 电力变压器类、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
1 电压为110kV和220kV;
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
3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及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8m。
3.0.4 电力电容器、蓄电池、高压开关柜、整流柜、低压配电屏、控制保护屏、直流屏、不间断供电设备、动力配电箱等和本规范第3.0.3 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措施。
3.0.5 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0.05g,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时不再提高。
3.0.6 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产品,当无法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时,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附录A的规定采取减震、隔震措施。
3.0.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许用应力的1.2倍,但不应大于材料在常温下屈服强度的0.9倍;
2 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在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1.1倍,或材料破坏应力值的0.5倍。
3.0.8 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或支座上。
4 变配电所电气设备布置
4.0.1 自备电站、总变电所和重要生产区域变配电所中的室外主变压器、整流变压器、断路器、避雷器及电压或电流互感器等电气设备,宜布置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
4.0.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电压为110kV和220kV的配电装置不宜采用高型布置或多层布置方式;管形母线宜采用悬挂结构。
4.0.3 分相式电抗器不宜采用垂直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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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抗震计算
5.1 地面设备地震作用计算
5.1.1 电气设备的抗震计算宜选用下列方法:
1 高度不超过30m,且以剪切变形为主的结构和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电气设备(含基础地面以上部分),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
2 除上款外的电气设备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5.1.2 地面上的电气设备(或结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结构自振周期、结构的阻尼比(图5.1.2)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2-1的规定采用;特征周期值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2-2的规定采用。场地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
图5.1.2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α-地震影响系数;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T-结构自振周期;
Tg-特征周期;η1-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2-阻尼调整系数。
表5.1.2-1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 0.05g | 0.10g | 0.15g | 0.20g | 0.30g | 0.40g |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 0.12 | 0.23 | 0.34 | 0.45 | 0.67 | 0.90 |
表5.1.2-2特征周期值(s)
设计地震分组 | 场地类别 | |||
Ⅰ | Ⅱ | Ⅲ | Ⅳ | |
第一组 | 0.25 | 0.35 | 0.45 | 0.65 |
第二组 | 0.30 | 0.40 | 0.55 | 0.75 |
第三组 | 0.35 | 0.45 | 0.65 | 0.90 |
5.1.3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和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1 下降斜率调整系数:
η1=0.009﹙1-5ζ﹚ (5.1.3-1)
式中:η1——地震影响系数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
ζ——电气设备(或结构)的阻尼比。
2 阻尼调整系数:
﹙5.1.3-2﹚
式中:η2——地震影响系数的阻尼调整系数,当小于0.55时应取0.55。
5.1.4 电气设备(或结构)的阻尼比可按下表规定取值。
表5.1.4 电气设备(或结构)的阻尼比
电气设备(或结构)类型 | 钢制设备(含钢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电瓷设备 |
阻尼比 | 0.04 | 0.05 | 0.03 |
5.1.5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电气设备(或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图5.1.5):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5.1.5-1)
式中:FH ——电气设备(或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g——重力加速度(m/s2),取9.81;
α1——对应于电气设备(或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meq——电气设备(或结构)在操作状态下的等效总质量(kg);
λm——等效质量系数,单质点体系取1;
多质点体系取0.85;
Fi——作用于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mi——集中在质点i的操作状态下的质量(kg);
Hi——质点i的计算高度(m);
n——质点数;
δ——弯曲变形影响指数,按表5.1.5选取。
表5.1.5 弯曲变形影响指数
电气设备(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 <0.5 | 0.5~2.5 | >2.5 |
δ | 1.0 | 0.75+0.5Тc | 2 |
5.1.6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电气设备(或结构)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和作用效应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电气设备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5.1.6-1)
(i=1,2…n;j=1,2…k)
式中:FHji——笫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αj——电气设备(或结构)第j振型自振周期的地震影响系数;
γj——第j振型的振型参与系数;
Xji——第j振型第i质点的水平相对位移;
k ——振型数,通常可取前(2~3)阶振型;当基本自振周期大于1.5s时,振型数不宜少于3阶。
2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作用效应(包括弯矩、剪力、轴向力):
(5.1.6-3)
式中:SH——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Hj——j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5.1.7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小于0.20g、长悬臂或大跨度设备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影响。
5.1.8 垂直于地面的电气设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60%;非垂直于地面的电气设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该设备垂直于地面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70%。
5.2 楼层设备地震作用计算
5.2.1 楼层上的电气设备所在楼层的动力放大系数应按图5.2.1确定。其中,当确定基本自振周期时,可将建筑物和构筑物视为电气设备的刚性基础。
图5.2.1 楼层的动力放大系数曲线
β-楼层动力放大系数;Ts-支承电气设备的建筑和建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s);Te-电气设备的基本自振周期(s)
5.2.2 确定支承电气设备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自振周期时,其质量应包括楼层上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物的质量。在楼层详细设计(即施工图)完成前,对钢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取100kg/㎡~150kg/㎡,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取450kg/㎡~600kg/㎡。
5.2.3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钢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
Ts=0.03Hs (5.2.3-1)
式中:Ts——自振周期(s);
Hs——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高度(m)。
2 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
(5.2.3-2)
3 砖混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
(5.2.3-3)
5.2.4 楼层上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承电气设备的多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抗震计算模型可按本规范图5.1.5确定;
2 第i层楼层的加速度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5.2.3-3)
式中: ——第i层楼层的加速度系数;
Fi——第i层楼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3 第i层楼层上的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5.2.4-2)
式中: αsi——第i层楼层上的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4 第i层楼层上的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5.2.4-3)
式中: ——第i层楼层上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5 楼层上的电气设备计算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若小于按建在地面上所得到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时,应采用建在地面上所得到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5.2.5 在初步设计阶段,楼层上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5.2.5)
5.3 电力变压器类
5.3.1 变压器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抗震验算:
1 变压器的地脚螺栓;
2 变压器与悬臂式散热器之间的连接管;
3 变压器油枕的支腿。
5.3.2 变压器(含消弧线圈、油浸电抗器等)的地脚螺栓抗震验算应符台下列规定:
1 地面上的变压器本体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1.5条的规定,其中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表5.1.2-1的规定确定;
2 楼层上的变压器本体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其中变压器的基本自振周期可取0.1s;
3 地脚螺栓在地震作用下所产生的各种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小于等于0.15g时,拉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5.3.2-1)
2)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大于0.15g时,拉应力应按下式计算,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5. 3.2-2)
式中:σ0——地脚螺栓的拉应力(Pa);
FH——变压器本体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Fv——变压器本体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N);
n——地脚螺栓个数;
Ab——每个地脚螺栓的有效截面积(㎡);
lb——地脚螺栓的最小间距(m);
Hv——变压器本体高度1/2处至基础顶面的距离(m);
meq——变压器的等效总质量(kg)。
3)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小于等于0.15g时,剪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5. 3.2-3)
4)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大于0.15g时,剪应力应按下式计算,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5. 3.2-4)
式中:τ0——地脚螺栓的剪应力(Pa)。
5)变压器地脚螺栓截面的抗震验算应分别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σ0≤[σ]d (4.3.2-5)
τ0≤ [τ]d (4.3.2-6)
式中:[σ]d——地脚螺栓拉伸许用应力设计值(Pa),按本规范笫3.0.7条规定确定;
[τ]d——地脚螺栓许用剪应力设计值(Pa),可取地脚螺栓拉伸许用应力设计值的0.7倍。
5.3.3 变压器的悬臂式散热器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Hf=αmaxmfg (5.3.3-1)
Fvf=0.7FHf (5.3.3-2)
式中:FHf——散热器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Fvf——散热器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N);
mf——散热器的质量(kg)。
2 水平地震作用下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管的弯曲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5.3.3-3)
式中:σ1——水平地震作用下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管的弯曲应力(Pa);
l——散热器中心至变压器本体边缘的间距(m);
D——散热器与变压器连接管的外径(m);
n——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管的根数;
I——单根连接管的截面惯性矩(m4)。
3 水平地震作用下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管的剪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5.3.3-4)
式中:τ1——水平地震作用下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管的剪应力(Pa);
A——一根连接管的截面面积(㎡)。
4 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大于0.15g时,竖向荷载作用下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管的弯曲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5.3.3-5)
式中:σ2——竖向荷载作用下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管的弯曲应力(Pa)。
5 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大于0.15g时,竖向荷载作用下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件连接管的剪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5.3.3-6)
式中:τ2——竖向荷载作用下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管的剪应力(Pa)。
6 散热器与变压器连接管的组合应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3.3-7)
式中:σ——连接管的组合应力(Pa);
σ0——组合弯曲应力(Pa);
τ0——组合剪切应力(Pa)。
7 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管截面的抗震验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σ≤[σ] (5.3.3-10)
式中:[σ]——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连接管的许用应力设计值(Pa),应按本规范第3.0.7条规定确定。
5.3.4 变压器油枕的支腿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的油枕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3.4-1)
式中:FH0——变压器油枕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Fv0——变压器油枕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N);
m0——变压器油枕的质量(kg)。
2 水平地震作用下变压器油枕的支腿的拉应力或压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5.3.4-3)
式中: ——水平地震作用下变压器油枕的拉应力或压应力(Pa);
h——油枕1/2处至变压器与油枕支腿连接处的距离(m);
Z1——油枕单个支腿沿油枕纵向的截面矩(m3)。
3 水平地震作用下变压器油枕的支腿的剪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5.3.4-4)
式中:τ1——水平地震作用下变压器油枕的支腿的剪应力(Pa);
A ——油枕一个支腿的截面面积(㎡)。
4 竖向荷载作用下,变压器油枕的支腿的压应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小于等于0.15g时:
(5.3.4-5)
式中: ——变压器油枕支腿的压应力(Pa)。
2)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大于0.15g时:
(5.3.4-6)
5 变压器油枕支腿截面的组合应力应按本规范第5.3.3条公式5.3.3-7、公式5.3.3-8计算。
6 变压器油枕支腿截面的抗震验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σ≤[σ] (5.3.4-7)
式中:[σ]——变压器油枕支腿的许用应力设计值(Pa),应按本规范第3.0.7条规定确定。
5.4 三相垂直布置电抗器
5.4.1 三相垂直布置电抗器(以下简称电抗器)应对每层支撑瓷瓶进行抗震验算。
5.4.2 电抗器的抗震验算时,可简化为串联三自由度计算模型,各质点质量应分别取各相电抗器的质量,且位于质心处。
5.4.3 电抗器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可在简化计算时取0.1s。
式中:Ki——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侧移刚度(N/m);
E——支承瓷瓶柱材料的弹性模量(Pa);
Ii——单根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截面惯性矩(m4);
ni——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数目;
Hi——质点i的高度(m);
hi——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高度(m);
mi——第i质点的质量(kg)。
5.4.4 电抗器每层质点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1. 5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5.4.5 每层支承瓷瓶柱底部弯矩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4.5-1)
式中:M1、M2、M3——分别为第1、2、3层支承瓷瓶柱底部弯矩(N·m);
h——单相电抗器的高度(m)。
5.4.6 每层支承瓷瓶柱的拉应力和剪应力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σti——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底部拉应力(Pa);
τi——第i层点承瓷瓶柱的剪应力(Pa);
Ai——单根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有效截面积(㎡);
Di——第i层支承瓷瓶柱的中心圆直径(m)。
5.4.7 每层支承瓷瓶柱的截面抗震验算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σti≤[σ] (5.4.7-1)
τi≤[τ] (5.4.7-2)
式中:[σ]——支承瓷瓶柱的许用拉应力设计值(Pa),应按本规范第3.0.7条规定确定。
[τ]——支承瓷瓶柱的许用剪应力设计值(Pa),应按本规范第3.0.7条规定确定。
5.4.8 电抗器各层地脚螺栓的拉应力和剪应力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σbti——第i层支承瓷瓶柱地脚螺栓的拉应力(Pa),当计算值小于0时,应取0;
τbti——第i层支承瓷瓶柱地脚螺栓的剪应力(Pa),当计算值小于0时,应取0;
nbti——第i层单根支承瓷瓶柱的地脚螺栓数;
Abti——第i层支承瓷瓶柱一个地脚螺栓的有效截面积(㎡);
Dti——第i层支承瓷瓶拄地脚螺栓的中心圆直径(m)。
5.4.9 电抗器各层地脚螺栓截面的抗震验算应分别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σbti≤[σbt] (5.4.9-1)
τbti≤[τbt] (5.4.9-2)
式中:[σbt]——地脚螺栓的许用拉应力设计值(Pa),应按本规范第3.0.7条规定确定;
[τbt]——地脚螺栓的许用剪切应力设计值(Pa),宜取其许用拉应力的0.7倍。
5.5 断路器、避雷器等细长电瓷类设备
5.5.1 断路器、避雷器等细长电瓷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抗震验算:
1 断路器、避雷器等细长电瓷件的瓷件根部;
2 有绝缘拉杆的避雷器在绝缘拉杆上面一节瓷件的根部。
5.5.2 地面上的断路器和避雷器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并可在简化计算时取0.1s。
1 断路器及无绝缘拉杆的避雷器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5.5.2-1)式中:T——设备的基本振周期(s);
me——设备的总质量(kg);
H——设备的总高(m);
E——瓷件材料的弹性模量(Pa);
λ——侧移刚度折减系数,断路器可取0.2,避雷器可取0.22;
I——瓷件根部的惯性矩(m4)。
2 有绝缘拉杆的避雷器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5.5.2-2)
5.5.3 地面上的断路器和避雷器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和计算截面弯矩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无绝缘拉杆避雷器和断路器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和计算截面弯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FH=α1meg (5.5.3-1)
式中:FH——避雷器及断路器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M——计算截面的弯矩(N·m);
α1——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章第5.1.2条规定确定;
h——计算截面距设备根部的高度(m)。
2 有绝缘拉杆避雷器的水下地震作用标准值和计算截面弯矩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有绝缘拉杆避雷器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FH=α1mg (5.5.3-3)
2)拉杆与避雷器连接部位的弯矩应按下式计算:
当
时 (5.5.3-4)
3)拉杆与避雷器连接部位以下的弯矩,应按下式计算:
当
时 (5.5.3-5)
5.5.4 支座上的断路器、避雷器等细长瓷套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可在简化计算时取0.1s。
式中:meq——体系的等效质量(kg),可取电气设备的总质量(包括所有部件和油的质量);
mzq——支座等效质量(kg),可取支座等效质量的1/3;
K——体系的侧移刚度(N/m);
E1——支座材料弹性模量(Pa);
I1、I2——分别为支座截面、瓷件截面的惯性矩(m4);
H1、H2——分别为支座高度、设备高度(m)。
5.5.5 支座上的断路器和避雷器的根部组合弯矩应按下式计算:
(5.5.5)
式中:Msg——支座上的断路器及避雷器根部的组合弯矩(N·m)。
5.5.6 断路器和避雷器的计算截面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5.5.6)
式中:σsg——计算截面的应力(Pa);
W——计算截面的截面模量(m³);
k——不均衡系数,可取1.67。
5.5.7 断路器及避雷器的计算截面抗震验箅应满足下式要求:
σsg≤[σ] (5.5.7)
式中:[σ]——验算部位材料的许用应力设计值(Pa),应按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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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气设备安装设计的抗震措施
6.1 电力变压器类
6.1. 1 变压器、消弧线圈和油浸电抗器等安装时,宜拆除滚轮,并应采用地脚螺栓等方法固定。
6.1.2 大型变压器的悬臂式散热器可采用固定在变压器本体上的钢架支承或采用扁钢沿散热器环形连接。
6.1.3 单独设置的油冷却器与变压器本体之间的连接管,在靠近变压器处应设柔性接头和切断阀。散热器、潜油泵和连接管与基础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00mm。
6.1.4 变压器套管连接引线宜采用软导线并留有伸长余量。当绝缘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弹簧线夹。
6.1.5 变压器套管当采用硬母线连接且截面大于50mm×5mm时,应加设软连接;软连接宜采用铜编织带制成。软连接应安装在变压器与外部连接母线的第一个支持点之间,并宜靠近套管。
6.1.6 杆上变压器的下部应采用螺栓与下横梁固定,变压器的上部与电杆之间也宜采取固定措施。
6.2 各类电瓷设备
6.2.1 电压为110kV及以上的断路器和避雷器宜采用低位布置。电压(或电流)互感器的底部,应固定在基础、支架或支柱上。
6.2.2 电瓷类设备引线以及设备之间连线宜采用软导线,并应留有伸长余量;当采用硬母线或管形母线连接时,应加设软连接或伸缩接头。
6.2.3 断路器、避雷器等电瓷类设备应采用抗震性能较高的产品,导体引线长度应满足抗震设防烈度下的地震位移要求。
6.3 电力电容器、蓄电池
6.3.1 电力电容器应固定在支架上。电压为6kV或10kV的电力电容器可采用两侧支耳或提环固定。
6.3.2 电力电容器的引线宜采用软导线。抗震设防烈度8度、9度时,硬母线应加设软连接。
6.3.3 蓄电池宜选用干式蓄电池.并应设有防止位移和倾倒的措施。当采用支架固定时,支架应与地面、墙或基础固定。
6.3.4 蓄电池之间宜采用软导线或电缆连接;端电池宜采用电缆作为引出线。
6.3.5 直流屏、不间断供电设备(简称UPS)内安装的蓄电池盒应设有防止滑出脱落的措施。
6.4 屏、柜、箱类设备
6.4.1 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屏、控制保护屏、直流屏、不间断供电设备(简称UPS)和配电箱类,宜用地脚螺栓固定在基础上。
6.4.2 抗震设防烈度8度、9度时,成列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屏及控制保护屏等柜(或屏)之间,应在设备重心以上采用螺栓连结成整体。柜(或屏)间连接的硬母线在通过建筑物防震缝、沉降缝、伸缩缝处,应加设软连接。
6.4.3 高压移开式开关柜和低压抽出式配电屏的二次电缆插头应设有防松动措施。
6.4.4 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屏和控制保护屏上的继电器和仪表应采用螺栓或安装夹具固定。
6.4.5 高压移开式开关柜的移动单元应设有定位锁住机构。固定式高压开关柜上的隔离开关应设有定位锁住机构。低压抽出式配电屏的抽出单元处于工作位置时,应设有机械锁住机构。
6.4.6 控制保护屏、励磁屏及其地柜屏中的电路板插件应设有防止松动的锁住机构。
6.5 电抗器、整流柜类
6.5.1 电抗器和整流柜的支撑瓷瓶宜采用强度较高的瓷件。
6.5.2 抗震设防烈度8度、9度时,分相式电抗器宜采用平面布置。当采用垂直布置时,应校核各截面支撑瓷瓶的强度;当支撑瓷瓶强度不满足抗震要求时.应根据校核结果更换为强度更高的瓷瓶或采取其他抗震措施。
6.5.3 整流柜在安装前应对支撑瓷瓶进行抗震强度校核,当产品不能满足抗震要求时,应根据校核结果更换为截面较大或强度更高的瓷瓶,也可增加瓷瓶的数量。
附录A 电气设备的减震与隔震设计
A.0.1 减震措施可分为装设隔震器和减震器。常用的减震器包括橡胶阻尼器、阻尼垫和剪弯型、拉压型、剪切型等铅合金减震器以及其他减震装置。
A.0.2 应根据电气设备的结构特点、使用要求、自振周期及场地类别等,选择相适用的减震或隔震措施。
A.0.3 冬季环境温度低于-15℃及以下地区,应选用有耐低温性能的橡胶阻尼器。
A.0.4 隔震器和减震器应满足强度和位移要求。
A.0.5 隔震器或减震器宜设置在支架或电气设备与基础、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连接处。
A.0. 6 采用减振或隔震措施时,不应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