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GBJ 1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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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GBJ 143-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电视差转台、转播台和架空电力线路及变电所的建设做到保证安全、正常地工作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广播电视网规划之内,接收信号的频率在VHF(Ⅰ)和VHF(Ⅲ)频段的新建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的台址选择。并适用于交流架空电力线路和变电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1.0.3条 当架空电力线路和变电所与独立的调频广播差转台相遇时,应按照VHF(Ⅲ)频段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的防护间距加以保护。

第二章 防护间距


第2.0.1条 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各频段电视差转台、转播台间的防护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表2.0.1 架空电力线路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的防护间距

2.0.1.jpg


注:防护间距是指架空电力线路靠近电视差转台、收转台一侧边导线,或变电所靠近电视差转台、转播台一侧围栏,到电视差转台、收转台接收天线的距离。

第2.0.2条 不同电压等级的变电所与各频段电视差转台、转播台间的防护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表2.0.2 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的防护间距

2.0.2.jpg


第2.0.3条 当不能满足表2.0.1的防护间距时,可通过测量,并按照附录一“防护间距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确定防护间距;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以降低干扰电场强度,确定防护间距。
一、加强对架空电力线路中被污染的绝缘子的清洗,保证金具之间良好的接触。
二、架空电力线路经过电视差转台、转播台附近时,应尽量从电视差转台、转播台非主要接收方向一侧通过。
三、架空电力线路在局部地段可采用降低导线表面电场强度的措施,在变电所中可采用降低母线及设备引线表面电场强度的措施。
四、在沿海盐雾较严重的地区,不得减小防护间距。
五、改进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的接收天线,如采用多单元引向天线阵等。一般常用的多单元引向天线阵为五单元引向天线阵。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组成二元水平阵(双列)、二元垂直阵(双层)和双层双列四元阵。
六、在必要的情况下,改变电视信号的传送方式,如采用微波传送、卫星传送等方式。

附录一 防护间距的计算方法


架空电力线路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的防护间距,应按下式计算:

1.1..jpg


式中 D——防护间距(m);
  N20——距架空电力线路20m处,在给定置信水平和时间概率下的TVI统计值(dBμv/m),可按附表1.1取值;
  S——电视差转、收转信号场强(dBμv/m);
  S/N——电视差转、收转所需信干比,应按40dB计算;
  B——每倍程距离干扰场强的衰减量,应按6dB算;
  A——干扰分配系数,如在电视差转台、转播台附近存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干扰源时,A等于3;只有架空电力线路或变电所一个干扰源时,A等于0。


附表1.1 架空电力线路N20的实测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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