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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gration of building and solar photovoltaic system
CECS 418:2015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6年1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223号
关于发布《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3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3]119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经本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418:2015,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3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3]119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材料、部件和设备,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光伏系统设计,安全与防护,安装与调试,工程验收,运行与维护等。
本规程的某些内容涉及专利,涉及专利的具体技术问题,使用者可直接与本规程主编单位协商处理。本规程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淘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合大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世合新农村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粮食局直属粮油储备库
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金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田灵江 尹伯悦 唐亮 姜娜 侯建群 侯生跃 刘洋 李俊兵 杜亮 李小平 张靖国 黄志军 郭洪雨 李昊龙 谢琛 钟云燕 潘若宏 曹春峰
主要审查人:李仲明 张树君 路宾 薛梦华 齐宝才 聂晓尉 李德英
1 总 则
1.0.1 为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使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与维护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程,以及在既有建筑上新安装、改造光伏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对光伏系统进行专项验收。
1.0.4 在既有建筑上安装或改造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对原有建筑进行结构复核,结构复核通过后,应按建筑工程审批程序进行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5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安装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solar photovoltaic(PV)system
利用太阳电池的光生伏特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简称光伏系统。
2.0.2 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distributed solar PV system
在位于用户侧,以35kV或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20MW的光伏发电系统,简称分布式光伏系统。
2.0.3 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c(BIPV)
通过设计,将光伏系统与建筑良好相结合,满足建筑安全、功能、美观等要求。
2.0.4 光伏构件 PV components
经过模块化预制,具备光伏发电功能的建筑材料或构件,包括建材型光伏构件和普通型光伏构件。
2.0.5 建材型光伏构件 PV modules as building components
将太阳电池与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建筑材料或建筑构件,如光伏瓦、光伏墙板、光伏砖等。
2.0.6 普通型光伏构件 conventional PV components
与封装好的光伏组件组合在一起,维护更换光伏组件时,不影响建筑功能的建筑构件,或直接作为建筑构件的光伏组件。
2.0.7 光伏瓦 PV tile
具有建筑瓦片和太阳电池组件发电功能的建材型光伏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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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材料、部件和设备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材料及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书,且应满足设计要求。
3.1.2 工程材料及部件的物理和化学性能应符合建筑所在地的气候、环境等要求。
3.2 光伏构件
3.2.1 光伏构件采用的晶体硅、硅基薄膜、碲化镉、铜(铟、镓、硒)等太阳电池的转换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光伏构件的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获得国家认可的认证证书。
3.2.3 建材型光伏构件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要求,其模数与标称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和《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100的有关规定。
3.2.4 光伏构件的性能指标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外,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光伏构件的性能指标要求
3.2.5 普通型光伏构件及太阳电池组件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 第1部分:结构要求》GB/T 20047.1的有关规定。
3.2.6 光伏构件的支撑材料性能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光伏构件支撑材料性能指标
3.2.7 建材型光伏构件覆盖屋面或墙面时,屋面和墙面基层、保温层的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A级要求。
3.3 逆变器
3.3.1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应采用并网逆变器,并网逆变器的技术性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离网型风能、太阳能发电系统用逆变器 第1部分:技术条件》GB/T 20321.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并网逆变器应具备自动运行和停止功能,最大功率点跟踪控制功能和防止孤岛效应功能;
2 逆流型并网逆变器应具备自动电压调整功能;
3 不带工频隔离变压器应具备直流检测功能;
4 无隔离变压器的并网逆变器应具备直流接地检测功能;
5 并网逆变器应具有并网保护装置,并应与电力系统具备相同的电压相数、相位、频率及接线方式;
6 并网逆变器应满足计量、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
3.3.2 独立光伏发电系统采用离网型逆变器,离网型逆变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离网型风能、太阳能发电系统用逆变器 第1部分:技术条件》GB/T 20321.1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计量、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
3.4 储能设备
3.4.1 光伏系统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适当容量的储能装置。
3.4.2 用于储能的蓄电池组应满足高效、环保、寿命长、可靠性好、维护简单的要求。
3.4.3 当在人员容易接触的地方设置储能装置时,储能设备应设置存放箱。
3.4.4 蓄电池的表面应保持清洁,当出现腐蚀、凹瘪或鼓胀现象时,应更换。
3.4.5 带储能装置的光伏系统应配置充电控制装置。充电控制装置宜选用低能耗节能型产品,并应具有下列功能:
1 过充电保护功能;
2 反向放电保护功能;
3 最大电流跟踪功能;
4 蓄电池过放电保护功能;
5 负载的短路保护和极性反接保护功能。
3.5 监控及数据传输系统
3.5.1 光伏系统应配置监控及数据传输系统对运行状况进行监测。
3.5.2 光伏系统的自动控制、通信装置应根据当地公共电网条件和供电机构的要求配置。
3.5.3 光伏系统数据传输系统宜与互联网连接,能够及时查看系统运行状况。
3.5.4 光伏系统监控系统应实现自动数据存储与数据传输,并拥有互联网查询端口,方便使用人员查询。
3.5.5 数据传输系统的基本数据应包括系统的累计发电量和当日发电量。
3.6 汇流箱、配电柜
3.6.1 汇流箱应依据型式、绝缘水平、电压、温升、防护等级、输入输出回路数、输入输出额定电流等技术条件进行选择。
3.6.2 光伏系统汇流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汇流箱内应设置汇流铜母排;
2 每一个光伏组串应分别由线缆引至汇流母排,在母排前应分别设置直流分开关,并宜设置直流主开关;
3 汇流箱的输入回路宜具有防逆流及过流保护;
4 汇流箱的输出回路应具有隔离保护措施;
5 汇流箱内应设置防雷保护装置及监控装置;
6 汇流箱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并宜选择室内干燥的场所。设置在室外的光伏汇流箱应采取防水、防腐措施,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6.3 汇流箱和配电柜不得存在影响使用的变形、锈蚀、漏水、积灰,箱体外表面的安全警示标识应完整、无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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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光伏构件的类型、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色泽的选择,应结合建筑功能、建筑外观以及周围环境条件进行,并与建筑外观相协调。
4.1.2 安装在建筑屋面各部位的光伏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节能、结构安全和电气安全要求。
4.1.3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光伏系统的电气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光伏安装屋面的防水、防雷、防火、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
4.1.4 建筑设计应根据光伏构件的类型、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为光伏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提供必要的承载条件和空间。
4.2 规划设计
4.2.1 光伏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开发利用,应综合考虑当地新能源的发展规划、电力部门并网基础设施、区域电网消纳电量的能力等因素。
4.2.2 光伏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规划设计应根据建设地点的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及太阳能资源条件,确定光伏系统阵列的布局、朝向、间距、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
4.2.3 光伏构件在建筑群体中的安装位置应合理规划,光伏构件周围的环境设施与绿化种植不应对光伏构件的采光形成遮挡。
4.2.4 对光伏构件可能造成光反射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4.3 建筑设计
4.3.1 光伏系统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安装位置应合理布置,并应满足其所在部位的建筑防水、排水和系统的检修、更新与维护的要求。
4.3.2 建筑形体及空间组合应为光伏构件接收更多太阳光照射面积创造条件。
4.3.3 光伏构件不应对建筑形体完整构成破坏。
4.3.4 光伏系统在屋面的布局应不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
4.3.5 建筑设计应满足光伏构件的散热要求,通过插件、支撑件的合理布置形成通风散热通道。
4.3.6 光伏构件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时,应与建筑周围环境相协调,应满足所在部位的结构安全和建筑围护功能的要求。
4.3.7 平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组件安装宜按最佳倾角进行设计;
2 支架安装型光伏方阵中光伏组件的间距应满足冬至日不遮挡太阳光的要求;
3 应考虑设置维修、人工清洗的设施与通道;
4 应选择不影响屋面排水功能的支座形式和安装方式;
5 光伏组件支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到支座的上部,金属埋件与螺栓宜采用混凝土防护,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6 在屋面防水层上安装光伏组件时,其支架支座下部应增设附加防水层;
7 光伏组件周围屋面、检修通道、屋面出入口和光伏方阵之间的人行通道上部应铺设屋面保护层;
8 光伏组件的引线不宜穿过屋面,当必须穿过时,应预埋防水套管,并做防水密封处理。防水套管应在屋面防水层施工前埋设完毕。
4.3.8 坡屋面上安装光伏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屋面坡度宜按光伏组件全年获得电能最多的倾角设计;
2 光伏组件宜采用顺坡镶嵌或顺坡架空安装方式;
3 光伏构件与周围屋面材料连接部位应做好建筑构造处理,并应满足屋面整体的保温、防水等围护结构功能要求;
4 顺坡架空安装的光伏构件与屋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安装和通风散热间隙的要求。
4.3.9 阳台或平台上安装光伏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阳台或平台栏板上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应有适当的倾角;
2 安装在阳台或平台栏板上的光伏组件支架应与栏板结构主体构件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
3 安装在阳台或平台栏板的构件型光伏构件,应满足建筑设计现行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4 应采取保护人身安全的防护措施。
4.3.10 墙面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纬度地区安装在墙面上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应有适当的倾角;
2 安装在墙面的光伏组件支架应与墙面结构主体上的预埋件牢固锚固;
3 光伏组件与墙面的连接不应影响墙体的保温构造和节能效果;
4 设置在墙面的光伏组件的引线穿过墙面处,应预埋防水套管。穿墙管线不宜设在结构柱处;
5 光伏组件镶嵌在墙面时,宜与墙面装饰材料、色彩、分格等协调处理;
6 安装在墙面上作为遮阳构件的光伏组件应做遮阳分析,满足室内采光和日照的要求;
7 应采取保护人身安全的防护措施。
4.3.11 幕墙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组件尺寸应符合幕墙设计要求,光伏组件表面颜色、质感应与幕墙协调统一;
2 光伏幕墙的性能应满足所安装幕墙整体物理性能的要求,并应满足建筑节能的要求;
3 应满足采光、安全和防火性能要求;
4 结构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要求;
5 由光伏组件构成的雨篷、檐口和采光顶,应满足建筑相应部位的结构安全、排水功能等要求。
4.3.12 多雪地区建筑屋面安装光伏构件时,宜设置便于人工融雪、清雪的安全通道,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00mm。
4.3.13 在多雨地区建筑屋面安装光伏系统时,应采用雨水收集措施;在寒冷地区,应设计屋面排水系统。雨水收集措施和屋面排水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4.4 结构设计
4.4.1 在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系统,结构设计时应事先考虑其传递的荷载效应。在既有建筑上增设光伏系统应进行结构验算,保证结构本身的安全性。
4.2.2 在既有彩钢板屋面增设光伏系统应进行结构验收,对屋面承重进行复核。
4.4.3 支架、支撑金属件及其连接点,应具有承受系统自重、风载荷、雪载荷、检修载荷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4.4.4 光伏系统的挂插件、支撑件和连接件的结构做抗震或非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系统自重、风载荷、雪载荷和地震作用效应。
4.4.5 带储能装置的小型光伏系统的蓄电池、并网逆变器、计量仪表、监控器等设备应安装在维护、观察、记录方便的位置。
4.4.6 当选用建材型光伏构件时,其建材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建材的同类指标。
4.4.7 光伏构件的挂插件、支撑件和连接件设计应进行抗滑移和抗倾覆等稳定性验算。
4.4.8 安装光伏系统的预埋件设计使用年限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相同。
4.4.9 新建光伏一体化建筑的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4.4.10 光伏方阵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栓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2 碳素钢锚栓应经过热镀锌处理;
3 应进行锚栓承载力现场试验,必要时应进行极限拉拔试验;
4 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2个锚栓;
5 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0mm;
6 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7 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选用材料极限承载力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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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光伏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光伏系统应有专项设计。
5.1.2 光伏构件或方阵的选型和设计应与建筑结合,在综合考虑发电效率、发电量、电气和结构安全、适用、美观的前提下,应选用适用的光伏构件,并与建筑的模数相协调。
5.1.3 光伏系统输配电和控制用缆线应与其他管线统筹安排,安全、隐蔽、集中布置。
5.1.4 光伏构件或方阵连接电缆及其输出总电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 第1部分:结构要求》GB/T 20047.1的有关规定。
5.1.5 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5.1.6 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并应安装必要的计量装置。
5.1.7 光伏系统应满足国家关于电压偏差、闪变、频率偏差、相位、谐波、三相平衡度和功率因素等电能质量指标的要求。
5.2 系统分类
5.2.1 并网光伏系统按接入电网的连接方式可分为下列种类:
1 专线接入公用电网方式;
2 T接于公用电网方式;
3 用户内部电网接入方式。
5.2.2 光伏系统按储能装置的形式可分为下列两种系统:
1 带有储能装置系统;
2 不带储能装置系统。
5.2.3 光伏系统按负荷形式可分为下列三种系统:
1 直流系统;
2 交流系统;
3 交直流混合系统。
5.2.4 光伏系统按负荷形式可分为下列三种系统:
1 小型系统,装机容量不大于20kWp的系统;
2 中型系统,装机容量在20kWp至400kWp(含400kWp)之间的系统;
3 大型系统,装机容量大于400kWp的系统。
5.3 系统设计
5.3.1 光伏系统设计应考虑建筑自身及外围环境对光伏构件采光条件的影响。
5.3.2 光伏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系统应根据用电要求、接入电网的条件选择相应的系统类型;
2 并网光伏系统的线路设计包括直流线路设计和交流线路设计。
3 光伏系统的装机容量应根据采光面积、并网条件及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确定。
5.3.3 光伏阵列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构件的类型、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可安装场地面积应根据建筑设计和采光条件确定;
2 应根据光伏构件的规格、可安装面积和用户的需求确定光伏系统的最大装机容量;
3 应根据并网逆变器的额定直流电压、最大功率点跟踪控制范围、光伏构件的最大输出工作电压及其温度系数,确定光伏构件串联的数量(简称光伏串);
4 应根据总装机容量及光伏构件的容量确定光伏串的并联数。
5.3.4 汇流箱应依据型式、绝缘水平、电压、温升、防护等级、输入输出回路数、输入输出额定电流等技术条件进行选择。
5.3.5 并网逆变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逆变器的配置容量应与光伏方阵的安装容量相匹配,逆变器允许的最大直流输入功率不应小于其对应的光伏方阵的实际最大直流输出功率;
2 光伏组件串的工作电压变化范围应在逆变器的最大功率点跟踪(MPPT)电压跟踪范围内;
3 逆变器应按照型式、容量、相数、频率、冷却方式、功率因数、过载能力、温升、效率、输入输出电压、最大功率点跟踪、保护和监测功能、通讯接口、防护等级等技术条件进行选择;
4 逆变器应按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海拔高度、地震烈度、污秽等级、盐雾影响等使用环境条件进行校验。
5.3.6 直流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线路耐压等级应高于光伏阵列最大输出电压的1.25倍;
2 额定载流量应高于短路保护电器整定值,短路保护电器整定值应高于光伏阵列的标称短路电流的1.25倍;
3 线路损耗应控制在5%以内。
5.3.7 光伏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5.4 电网接入
5.4.1 光伏系统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应根据光伏系统容量和电网的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4.2 光伏系统与公用电网并网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GB/T 50866、《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 50865、《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 29319、《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系统在供电负荷与并网逆变器之间和公共电网与负荷之间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应具有明显断开指示及切断中性极功能;
2 大型光伏系统宜设置独立控制机房,机房内应设置配电柜、仪表柜、并网逆变器、监视器及蓄电池(组)(仅限于带有储能装置的系统)等;当采用容量在200A·h以上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或防酸式铅酸蓄电池(组)或容量在100A·h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时应设置专用的蓄电池室;
3 光伏系统专用标识的形状、颜色、尺寸和安装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
5.4.3 并网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隔离装置。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设置专用标识和“警告”、“双电源”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5.4.4 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和并网切断保护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光伏系统应安装电网保护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 20046的有关规定;
2 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均应具有断零功能,且相线和零线应能同时分断和合闸;
3 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接入开关电器;
4 当公用电网电能质量超限时,光伏系统应自动与公用电网解列,在公用电网恢复正常后5min内,光伏系统不得向电网供电。
5.4.5 光伏系统功率因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通过380V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以及通过10(6)kV电压等级接入用户侧的光伏系统功率因数应能在超前0.95~滞后0.95范围内连续可调;
2 通过35kV电压等级并网,以及通过10kV电压等级与公共电网连接的光伏系统功率因数应能在超前0.98~滞后0.98范围内连续可调。
5.4.6 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光伏系统接入电网后引起电网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畸变率以及向电网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2 大型光伏系统接入电网后,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的有关规定;
3 大型光伏系统引起公共连接点处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的有关规定;
4 大型光伏系统并网运行时,公共连接点三相不平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的有关规定;
5 光伏系统并网运行时,向电网馈送的直流电流分量不应超过其交流额定值的0.5%。
5.4.7 通信与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光伏系统自动控制、通信和电能计量应根据当地公共电网条件和供电机构的要求配置,并应与光伏系统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2 大型光伏系统应配置相应的自动化终端设备,以采集光伏系统装置及并网线路的遥测、遥信数据,并传输至相应的调度主站;
3 大型光伏系统在发电侧和电能计量点应分别配置、安装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并宜接入自动化终端设备;
4 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和《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的有关规定;
5 大型并网光伏系统宜配置通讯设备。
5.4.8 光伏系统作为应急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解列,并应切断光伏系统供电的非消防负荷;
2 开关柜(箱)中的应急回路应设置相应的应急标志和警告标识;
3 光伏系统与电网之间的自动切换开关宜选用不自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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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与防护
6.1 一般规定
6.1.1 光伏系统施工现场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
6.1.2 光伏系统的施工方案中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6.1.3 光伏系统安装人员应经过相关安装知识培训。
6.1.4 光伏构件、电气设备使用应有电气工程专业人员指导。
6.1.5 光伏系统施工安装过程中应有防护设施。
6.2 防护措施
6.2.1 施工安装人员应穿绝缘鞋、戴低压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
6.2.2 当光伏系统安装位置上空有架空电线时,应采取保护和隔离措施。
6.2.3 不应在雨、雪、大风天气作业。
6.2.4 光伏构件安装时,表面应盖上遮光板挡住阳光照射,防止电击。
6.2.5 光伏构件的输出端不得非正常短路。
6.2.6 对无断弧功能的开关进行连接时,不应在有负荷或能形成低阻回路的情况下接通正负极或断开。
6.2.7 连接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光伏系统,遇有光伏构件破裂的情况应及时采取限制接近的措施,并由专业人员处置。
6.2.8 为避免构件热斑效应,不应在强光照射下局部遮挡光。
6.2.9 施工场所应有醒目易懂的电气安全标识。
6.2.10 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6.2.11 光伏系统部件在搬运、吊装等过程中不得碰撞受损;吊装大型光伏构件时,光伏构件的底部应衬垫木,背面不得受到碰撞和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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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装与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新建建筑光伏系统的安装施工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安装施工方案。
7.1.2 既有建筑光伏系统的安装施工应编制设计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并制订相应的安装施工方案。
7.1.3 设备的运输、进场验收、土建工程和电气隐蔽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
7.1.4 光伏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文件齐备,并网接入系统已获有关部门批准并备案;
2 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3 建筑、场地、电源、道路等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7.1.5 安装光伏系统时,应对已完成土建工程的部位采取保护措施。
7.2 支 座
7.2.1 屋面支架支座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7.2.2 预制支座应放置平稳、整齐,固定牢固,且不得破坏屋面的防水层。
7.2.3 钢支座及混凝土支座顶面的预埋件,在支架安装前应涂防腐涂料,并妥善保护。
7.2.4 连接件与支座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填捣密实。
7.2.5 安装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钢结构支架的安装和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7.2.6 支架应按设计位置要求准确安装在主体结构上,并与主体结构可靠固定。
7.2.7 固定支架前应根据现场安装条件采取合理的抗风措施。
7.2.8 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7.2.9 钢结构支架焊接完毕,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212和《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的有关规定。
7.3 光伏构件
7.3.1 光伏构件或阵列应按设计要求可靠地固定在支撑件上。
7.3.2 光伏构件或阵列应排列整齐;周围不安装光伏构件的面上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补充,并统一模数,光伏构件之间的连接件、连接方式应便于拆卸和更换。
7.3.3 光伏构件或阵列与建筑面层之间应留有安装空间和散热间隙并保持畅通。
7.3.4 坡屋面上安装光伏构件时,整个屋面的防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7.3.5 墙面光伏构件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玻璃幕墙建筑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光伏构件应排列整齐、表面平整、缝隙均匀,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的有关规定;
2 墙面光伏构件应与普通墙面建筑材料同时施工,共同接受相应的质量检测。
7.3.6 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安装构件时,应与产品生产商制定合理的安装施工和运营维护方案。
7.3.7 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光伏构件,应根据建筑物的屋面结构、承重现状,选择可靠的安装方法。
7.4 电气系统
7.4.1 电气装置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7.4.2 电缆线路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7.4.3 电气系统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7.4.4 光伏系统直流侧施工时,应标识正、负极性。
7.4.5 带蓄能装置的光伏系统,蓄电池的上方和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并应保障蓄电池的正常通风,防止蓄电池两极短路。
7.4.6 穿过露台、楼面和外墙的引线应做防水套管和防水密封等防水措施。
7.5 系统调试
7.5.1 工程验收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 19064的要求对设备和光伏系统进行调试和检测。
7.5.2 光伏系统的调试应包括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和整套光伏系统启动调试,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按电气原理图及安装接线图进行,确认设备内部接线和外部接线正确无误;
2 按光伏系统的类型、等级与容量,检查其断流容量、熔断器容量、过压、欠压、过流保护等,检查内容均应符合其规定值;
3 按设备使用说明书有关电气系统调整方法及调试要求,用模拟操作检查其工艺动作、指示、讯号和联锁装置的正确、灵敏可靠;
4 检查各光伏支路的开路电压及系统的绝缘性能。
5 本条第1款~第4款检查调整合格后,再进行各系统的联合调整试验。
7.5.3 逆变器停运后,需打开盘门进行检测时,应切断直流、交流和控制电源,并确认无电压残留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
7.5.4 逆变器在运行状态下,严禁断开无灭弧能力的汇流箱总开关或熔断器。
7.5.5 调试和检测完成后,应填写相关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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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所有光伏系统完成时,均应做专项验收。
8.1.2 光伏系统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中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螺栓(或锚栓)连接件;
2 支座、基础、光伏构件四周与主体结构的连接缝隙、节点;
3 支座、支架、光伏构件四周与主体维护结构之间的建筑构造做法;
4 系统防雷与接地保护的连接节点;
5 隐蔽安装的电气管线工程。
8.1.3 光伏系统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8.1.4 对影响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工序,应依次验收合格,并包括下列工序:
1 在光伏系统工程施工前,进行屋面防水、墙面保温等工程验收;
2 在光伏构件或阵列支撑架构就位前,进行支座、基础的验收;
3 在建筑管道井封口前,进行相关预留管线的验收;
4 对预留管线的验收;
5 在隐蔽工程隐蔽前,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6 对既有建筑增设或改造的光伏系统工程施工前,进行建筑结构和建筑电气安全检查。
8.1.5 光伏系统检验批的划分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8.1.6 光伏系统进场材料应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及数量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
8.1.7 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立卷归档。
8.2 竣工验收
8.2.1 光伏系统交付用户前,应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或检验合格后进行。
8.2.2 竣工验收宜提交下列资料:
1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竣工图纸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2 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3 工程竣工报告;
4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5 屋面防水检漏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8 系统运行、监控、显示、计量等功能的检验记录;
9 工程使用、运行管理及维护说明书。
9 运行与维护
9.0.1 光伏系统验收合格后,在系统投用前,应制定运行与维护技术手册。
9.0.2 光伏系统不应对人员或建筑造成危害,其运行与维护应保证系统本身安全,并应保持正常的发电能力。
9.0.3 光伏系统的主要部件周围不得堆积易燃、易爆物品,设备本身及周围环境应散热良好,设备上的灰尘和污物应及时清理。
9.0.4 光伏系统的各个接线端子应牢固可靠,设备的接线孔处应采取有效封堵措施。
9.0.5 光伏系统的主要部件在运行时,温度、声音、气味等不应出现异常情况,指示灯应正常工作并保持清洁。
9.0.6 光伏系统运行和维护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9.0.7 光伏系统的日常维护宜选择在晚上或阴天进行。
9.0.8 光伏系统维护前应做好安全准备,并应断开所有应断的开关,必要时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
9.0.9 光伏系统运行与维护的过程应进行周期性记录,并进行存档,并对每次故障进行分析。
9.0.10 光伏阵列与建筑物结合部分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JGJ/T 264的有关规定执行。
9.0.11 光伏系统上网电量点宜设置在产权分界处,并应定期进行检测校表。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10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
《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 50865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GB/T 50866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 14549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
《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 19064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
《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 20046
《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第1部分:结构要求》GB/T 20047.1
《离网型风能、太阳能发电系统用逆变器第1部分:技术条件》GB/T 20321.1
《建筑幕墙》GB/T 21086
《烧结瓦》GB/T 21149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 29319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JGJ/T 264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