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Code fo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GB 50365-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8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5-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4.1、4.4.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编单位,会同国内有关科研、高校、质检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多方征求意见,对其中一些主要内容和指标进行了研究和论证,最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会同各有关部门,全国范围邀请有关专家,召开会议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5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管理要求、技术要求、运行管理综合评价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等。
本规范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气调节研究所标准规范室(地址: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福润冷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机电设备专业委员会 中国金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徐伟 黄维 龙惟定 付小平 路宾 熊辛 戴自祝 汪晶 郑翔 李海建 阮镇基 宋波
下载地址: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建筑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贯彻节能环保、卫生、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保证系统达到合理的使用功能,节省系统运行能耗,延长系统的使用寿命,快速有效地应对突发紧急事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中集中管理的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运行管理,以及在发生与空调通风系统相关的突发性事件时,应采取的相关应急运行管理。
1.0.3 对空调通风系统采用的相关管理措施、技术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技术条款内容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坚持依靠科技创新和求实负责的管理原则,应充分利用社会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专业设备和专业人才资源,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1.0.4 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空气调节 air conditioning
通过处理和输配空气,控制空间的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要求的技术。本规范中简称空调。
2.0.2 通风 ventilation
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某一空间进行换气,以使空气环境满足卫生和安全等适宜要求的技术。
2.0.3 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采用空气调节和通风技术,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2.0.4 空调通风系统能耗系数 coefficient of energy consumption for air conditioning (CEC)
空调通风系统全年一次能源总消耗量与假想空调负荷全年累计值的比值。
2.0.5 水力失调率 rate of hydraulic disorder
空调水系统中各并联管路的实际流量同设计流量的偏差,与设计流量的比值。
2.0.6 风量失调率 rate of airflow disorder
风系统中各并联支管的实际风量同设计风量的偏差,与设计风量的比值。
.
3 管理要求
3.1 技术资料
3.1.1 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维修以及评定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妥善保存,应对照系统实际情况核对并保证其真实性与准确性。以下文件应为必备文件档案:
1 空调通风系统设备明细表;
2 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仪器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和校正记录;
4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含更新改造和维修改造);
5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6 设备、风管和水管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7 管道试验记录;
8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9 空调通风系统无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10 空调通风系统在有负荷条件下的综合能效测试报告;
11 运行管理记录。
3.1.2 各种运行管理记录应齐全,应包括:各主要设备运行记录、事故分析及其处理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运行值班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设备和系统部件的大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年度运行总结和分析资料等。以上资料应填写详细、准确、清楚,填写人应签名。
3.1.3 系统的运行管理措施、控制和使用方法、运行使用说明,以及不同工况设置等,应作为技术资料管理,宜委托设计院专业人员研究制定,并应在实践中予以不断完善。
3.2 人员
3.2.1 根据空调通风系统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应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宜为专职人员,应建立相应的运行班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表和维修设备。
3.2.2 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用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档案。
3.2.3 管理人员应熟悉所管理的空调通风系统,应具有节能知识和节能意识,应坚持实事求是、责任明确的原则。
3.2.4 管理人员应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实际状况和能源消耗告知上级管理者、建筑使用者以及相关监察管理部门,还应对系统运行和管理的整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3.3 合同与制度
3.3.1 管理部门应根据系统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应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3.3.2 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所有规章制度应严格执行。
3.3.3 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系统的工作状态,对检查结果应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3.4 对系统主要设备,应充分利用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保修服务、售后服务以及配件供应,没有充分理由不应重复购买或更换设备。
3.3.5 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节能、调试、改造等工程项目,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应明确约定实施结果和有效期限,在执行合同时对其相关技术条款的争议可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追加投资或者重复投资。
3.3.6 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综合评价,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执行。
.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日常运行中,设备、阀门和管道的表面应保持整洁,无明显锈蚀,绝热层无脱落和破损,无跑、冒、滴、漏、堵现象。设备、管道及附件的绝热外表面不应结露、腐蚀或虫蛀。
4.1.2 风管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非金属风管不得出现龟裂和粉化现象。
4.1.3 对于空调通风系统中的温度、压力、流量、热量、耗电量、燃料消耗量等计量监测仪表,应定期检验、标定和维护,仪表工作应正常,失效或缺少的仪表应更换或增设。
4.1.4 空调自控设备和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检修,定期校验传感器和控制设备,按照工况变化调整控制模式和设定参数。
4.1.5 空调通风系统的测量和检测传感器的布置位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在实践中加以调整和维护。
4.1.6 空调通风系统的主要设备和风管的检查孔、检修孔和测量孔,不应取消或被遮挡。
4.1.7 制冷机组、空调机组、风机、水泵和冷却塔等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
4.1.8 对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进行更换更新时,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不得采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4.2 节能要求
4.2.1 空调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系统的实际能耗状况,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能源审计,应定期调查能耗分布状况和分析节能潜力,提出节能运行和改造建议。
4.2.2 应根据系统的冷(热)负荷及能源供应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按节能环保的原则,制订合理的全年运行方案。
4.2.3 空调运行管理部门宜每年进行一次空调通风系统能耗系数(CEC)的测算,计算方法应按照本规范附录B执行,测算结果应作为对系统节能状况进行监测和比较的依据。
4.2.4 当空调通风系统的使用功能和负荷分布发生变化,空调通风系统存在明显的温度不平衡时,应对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进行平衡调试,水力失调率不宜超过15%,最大不应超过20%;风量失调率不宜超过15%,最大不应超过20%。
4.2.5 启动冷热源设备对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宜关闭新风系统;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宜充分利用新风系统。
4.2.6 对人流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场所,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应根据室内CO2浓度值控制新风量,使CO2浓度满足本规范第4.3.1条的要求。
4.2.7 表面式冷却器的冷水进水温度,应比空气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冷水温升宜采用2.5~6.5℃。当表面式冷却器用于空气冷却去湿过程时,冷水出水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露点温度至少低0.7℃。
4.2.8 风系统运行时宜采取有效措施增大送回风温差,但不应影响系统的风量平衡。
4.2.9 制冷工况运行时宜采用大温差送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温差不宜超过10℃;采用高诱导比的散流器时,温差可以超过10℃;
2 送风高度在5m以上时,温差不宜超过15℃;
3 送风高度在10m以上时,按射流理论计算确定;
4 当采用顶部送风(非散流器)时,温差按射流理论计算确定。
4.2.10 空调通风系统中的热回收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对没有热回收装置的空调通风系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增设热回收装置。热回收装置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1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³/h的直流式空调通风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差大于或等于8℃时;
2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³/h的空调通风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差大于或等于8℃时;
3 设有独立的新风和排风系统时。
4.2.11 空调通风系统在供冷工况下,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小于3℃时(设计温差5℃),以及在供热工况下,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小于6℃时(设计温差10℃),宜采取减小流量的措施,但不应影响系统的水力平衡。
4.2.12 空气过滤器的前后压差应定期检查,当压差不能直接显示或远程显示时,宜增设仪器仪表。
4.2.13 对有再热盘管的空气处理设备,运行中宜减少冷热相抵发生的浪费。
4.2.14 多台并联运行的同类设备,应根据实际负荷情况,自动或手动调整运行台数,输出的总容量应与需求相匹配。
4.2.15 具备调速功能的设备的输出能力宜自动随控制参数的变化而变化。
4.2.16 对一塔多风机配置的矩形冷却塔,宜根据冷却水回水温度,及时调整其运转的风机数。在保证冷却水回水温度满足冷水机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使运转的风机数量最少。
4.2.17 当空调通风系统为间歇运行方式时,应根据气候状况、空调负荷情况和建筑热惰性,合理确定开机停机时间。
4.2.18 在满足室内空气控制参数的条件下,冰蓄冷空调通风系统宜加大供回水温差。
4.2.19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安装水量计量表,应定期记录和分析补水记录,并应采取措施减少补水量。
4.2.20 空调房间的运行设定温度,在冬季不得高于设计值,夏季不得低于设计值;无特殊要求的场所,空调运行室内温度宜按照表4.2.20设定。
表4.2.20 空调通风系统室内温度设定值(℃)
冬季 | 夏季 | |
一般房间 | ≤20 | ≥25 |
大堂、过厅 | ≤18 | 室内外温差≤10 |
4.2.21 对作息时间固定的单位建筑,在非上班时间内应降低空调运行控制标准。
4.2.2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 8174的要求,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情况应定期检查。
4.2.23 水泵的电流值应在不同的负荷下检查记录,并应与水泵的额定电流值进行对比。应计算供冷和供暖水系统的水输送系数(ER),按照表4.2.23进行对比。对于水泵电流和水输送系数偏高的系统,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取节能措施。
表4.2.23 空调通风系统的水输送系数
管道类型 | 两管制热水管道 | 四管制热水管道 | 空调冷水管道 | ||
严寒地区 | 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 夏热冬暖地区 | |||
ER | 0.00577 | 0.00433 | 0.00865 | 0.00673 | 0.0241 |
4.2.24 空调通风系统应安装相应的节水器具,应制定节水措施,并应检验节水效果。
4.2.25 局部房间在冬季需要制冷时,宜采用新风或冷却塔直接制冷的运行方式降温。
4.3 卫生要求
4.3.1 空调通风系统在运行期间,应合理控制新风量,空调房间内CO2浓度应小于0.1%。
4.3.2 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的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塔,不得从机房、建筑物楼道以及吊顶内吸入新风,新风口应设置隔离网。
4.3.3 新风量宜按照设计要求均衡地送到各个房间。
4.3.4 空调冷水和冷却水的水质应由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和分析。
4.3.5 空调房间的室内空气质量应定期检查,不满足卫生要求时,空调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
4.3.6 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和停止运行较长时间后再次运行之前,应对其空气处理设备的空气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加湿器、冷凝水盘等部位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清洗或更换。
4.3.7 空气过滤器应定期检查,必要时应清洗或更换。
4.3.8 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
4.3.9 空调房间内的送、回、排风口应经常擦洗,应保持清洁,表面不得有积尘与霉斑。
4.3.10 空气处理设备的凝结水集水部位不应存在积水、漏水、腐蚀和有害菌群孳生现象。
4.3.11 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得放置杂物。
4.3.12 冷却塔应保持清洁,应定期检测和清洗,且应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等水处理工作。
4.3.13 空调通风系统中的风管和空气处理设备,应定期检查、清洗和验收,去除积尘、污物、铁锈和菌斑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管检查周期每2年不少于1次,空气处理设备检查周期每年不应少于1次;
2 对下列情况应进行清洗:
1)通风系统存在污染;
2)系统性能下降;
3)对室内空气质量有特殊要求。
3 清洗效果应进行现场检验,并应达到下列要求:
1)目测法:当内表面没有明显碎片和非黏合物质时,可认为达到了视觉清洁;
2)称质量法:通过专用器材进行擦拭取样和测量,残留尘粒量应少于1.0g/㎡。
4.3.14 当空调通风系统中有微生物污染时,宜在空调通风系统停止运行的状态下进行消毒,并应采用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消毒药剂和器械,消毒的实施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人员财产不受伤害。
4.3.15 卫生间、厨房等处产生的异味,应避免通过空调通风系统进入其他空调房间。
4.3.16 综合性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的要求。
4.4 安全要求
4.4.1 当制冷机组采用的制冷剂对人体有害时,应对制冷机组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应设置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
4.4.2 对制冷机组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当报警装置与通风系统连锁时,应保证联动正常。
4.4.3 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应定期检查,并应对各种化学危险物品和油料等存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4.4.4 空调通风系统设备的电气控制及操作系统应安全可靠。电源应符合设备要求,接线应牢固。接地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不得有过载运转现象。
4.4.5 空调通风系统冷热源的燃油管道系统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4.4.6 水冷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和冷却水管道上的水流开关应定期检查,并应确保正常运转。
4.4.7 制冷机组、水泵和风机等设备的基础应稳固,隔振装置应可靠,传动装置运转应正常,轴承和轴封的冷却、润滑、密封应良好,不得有过热、异常声音或振动等现象。
4.4.8 在有冰冻可能的地区,新风机组或新风加热盘管、冷却塔的防冻设施应在进入冬季之前进行检查。
4.4.9 水冷冷水机组冷凝器的进出口压差应定期检查,并应及时清除冷凝器内的水垢及杂物。
4.4.10 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应定期检查。
4.4.11 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机房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
4.4.12 对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应定期检查,下列保护装置应正常工作:
1 冷水及冷剂水的低温保护装置;
2 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装置;
3 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装置;
4 冷剂水的液位保护装置;
5 冷却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装置;
6 停机时防结晶保护装置;
7 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装置;
8 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装置;
9 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装置。
4.4.13 对压缩式制冷机组,应定期检查,下列保护装置应正常工作:
1 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
2 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装置;
3 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装置;
4 电动机过载及缺相保护装置;
5 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装置;
6 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装置;
7 冷凝器冷却水的断水保护装置;
8 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装置。
4.4.14 制冷机组的运行工况应符合技术要求,不应有超温、超压现象。
4.4.15 压缩式制冷机组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等装置,以及高低压保护、低温防冻保护、电机过流保护、排气温度保护、油压差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应定期校验。压缩式制冷设备的冷冻油油标应醒目,油位正常,油质符合要求。
4.4.16 空调通风系统的压力容器应定期检查。
4.4.17 氨制冷机房必须配备消防和安全器材,其质量和数量应满足应急使用要求。
4.4.18 各种安全和自控装置应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正常工作,如有异常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特殊情况下停用安全或自控装置,必须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4.4.19 空气处理机组、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等设备的进出水管应安装压力表和温度计,并应定期检验。
4.4.20 冷却塔附近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并应定期检查维护。
.
5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对下列突发事件,应按照本章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1 在当地处于传染病流行期,病原微生物有可能通过空调通风系统扩散时;
2 在化学或生物污染有可能通过空调通风系统实施传播时;
3 发生不明原因的空调通风系统气体污染时。
5.1.2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事先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应会同空调通风系统设计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并应制定长期的防范应急措施。
5.1.3 应建立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小组和应急队伍,其中应有对该建筑空调通风系统实际情况熟悉的专业人员。
5.1.4 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应组织力量,尽快判断污染或伤害来源(内部、外部或未知)、性质和范围,采取主动应对和被动防范相结合的措施,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5.1.5 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结合空调通风系统实际情况,建立内部安全区和外部疏散区,判断高危区域,采取相应防范或隔离措施。
5.2 应急技术措施
5.2.1 对突发事件中的高危区域,空调通风系统应独立运行或停止运行。
5.2.2 突发事件中人员疏散区应选择在建筑物上风方向的安全距离处。
5.2.3 对突发事件中的安全区和其他未污染区域,应全新风运行,应防止其他污染区域回风污染。
5.2.4 对来源于室内固定污染源释放的污染物,可采取局部排风措施,在靠近污染源处收集和排除污染物;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应采用清洁的室外新风来稀释。
5.2.5 当房间中或者与人员活动无关的空调通风系统中有污染物产生时,应在房间使用之前将污染物排除,或提前通风,应保证房间开始使用时室内空气已经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5.2.6 突发事件期间,应重点防止新风口和空调机房受到非法入侵,必要情况下应关闭新风和排风阀门。
5.2.7 在传染病流行期内,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周围必须保持清洁,以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新鲜的室外空气,严禁新风与排风短路,应重点保持新风口和空调机房及其周围环境的清洁,不得污染新风。
5.2.8 在传染病流行期内,空调机房内空气处理设备的新风进气口必须用风管与新风竖井或新风百叶窗相连接,禁止间接从机房内、楼道内和吊顶内吸取新风。
5.2.9 在传染病流行期内,空调通风系统原则上应采用全新风运行,防止交叉感染。为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最大限度引入室外新鲜空气,宜在每天冷热源设备启用前或关停后让新风机和排风机多运行1~2个循环。
5.2.10 在传染病流行期内,应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做好空调通风系统中的空气处理设备的清洗消毒或更换工作,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加湿器、凝结水盘等易集聚灰尘和孳生细菌的部件,应定期消毒或更换。
5.2.11 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时间应安排在无人的晚间,消毒后应及时冲洗与通风,消除消毒溶液残留物对人体与设备的有害影响。
5.2.12 从事空调通风系统消毒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使用合格的消毒产品和采用正确的消毒方法。
.
附录A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综合评价
A.1 一般规定
A.1.1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效果宜进行综合评定。
A.1.2 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和气流组织以及新风量和噪声等方面效果的要求,结合管理水平多方面进行性能等级的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成五个等级,水平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1A(A)、2A(AA)、3A(AAA)、4A(AAAA)、5A(AAAAA)。
A.1.3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评价和监督应允许并接受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综合评价可由业主和用户共同进行,必要时也可由专家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运行管理实施部门应予以配合。
A.1.4 综合评定的时间和范围可由业主、用户、专家组或者专业机构协商确定。
A.1.5 凡向用户承诺空调通风系统性能等级的业主,应接受并通过综合评定,并在实际运行中保证达到性能效果。
A.1.6 可按照空调面积、功能区分布以及人员使用具体情况选择测点数量,样本应具有代表性,测点数量不应少于10个。单项性能评分应按照相应的评价指标在各测点得出评价分数,计算平均分,得出该项性能评分。各项性能评分相加值为空调通风系统总评分,总分满分为1000分。
A.1.7 将空调通风系统评定的总分数应对照表A.1.7中的分数,查出该系统评定等级。
表A.1.7 空调通风系统分级表
评定总分数 | 评定等级 |
800分及以上 | 5A(AAAAA) |
600分及以上 | 4A(AAAA) |
400分及以上 | 3A(AAA) |
200分及以上 | 2A(AA) |
200分以下 | 1A(A) |
A.2 舒适性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效果评价指标(满分600分)
A.2.1 温度评价指标(夏季、冬季工况二选一,满分100分):
1 夏季实测的室内干球温度值,可按照表A.2.1-1查出对应范围得出对应的评价分数。
表A.2.1-1 夏季温度评分
对应(温度)范围 | 单项(温度)评价得分 |
24~26℃ | 100分 |
26~28℃ | 80分 |
22~24℃ | 50分 |
小于22℃或大于28℃ | 0分 |
2 冬季实测室内温度值,可按照表A.2.1-2查出对应范围得出对应的评价分数。
表A.2.1-2 冬季温度评分
对应(温度)范围 | 单项(温度)评价得分 |
20~22℃ | 100分 |
18~20℃ | 80分 |
16~18℃或22~24℃ | 50分 |
小于16℃或大于24℃ | 0分 |
3 室内温度测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GB/T 18204.13执行。
A.2.2 相对湿度评价指标(夏季、冬季工况二选一,满分100分):
1 夏季实测室内相对湿度,可按照表A.2.2-1查出对应范围得出对应的评价分数。
表A.2.2-1 夏季湿度评分
对应(相对湿度)范围 | 单项(相对湿度)评价得分 |
40%~60% | 100分 |
60%~70% | 80分 |
30%~40%或70%~80% | 50分 |
小于30%或大于80% | 0分 |
2 冬季实测室内相对湿度,可按照下表查出对应范围得出对应的评价分数。
表A.2.2-2 冬季湿度评分
对应(相对湿度)范围 | 单项(相对湿度)评价得分 |
40%~60% | 100分 |
30%~40% | 80分 |
小于30%或大于60% | 0分 |
3 室内相对湿度测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湿度测定方法》GB/T 18204.14执行。
A.2.3 气流速度评价指标(夏季、冬季工况二选一,满分100分):
1 根据夏季实测室内气流速度,可按照表A.2.3-1查出对应范围得出对应的评价分数。
表A.2.3-1 夏季气流速度评分
对应(气流速度)范围 | 单项(气流速度)评价得分 |
不大于0.3m/s | 100分 |
大于0.3m/s | 0分 |
2 根据冬季实测室内气流速度,可按照表A.2.3-2查出对应范围得出对应的评价分数。
表A.2.3-2 冬季气流速度评分
对应(气流速度)范围 | 单项(气流速度)评价得分 |
不大于0.2m/s | 100分 |
大于0.2m/s | 0分 |
3 室内空气流速的测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流速测定方法》GB/T 18204.15执行。
A.2.4 空气洁净度评价指标:
1 根据实测室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可按照表A.2.4查出对应的评价分数。
表A.2.4 室内可吸入颗粒物评分(满分100分)
可吸入颗粒物(PM10)范围 | 评价得分 |
不大于0.10mg/m³ | 100分 |
0.10~0.15mg/m³ | 70分 |
大于0.15mg/m³ | 0分 |
2 室内可吸入颗粒物的测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T 17095执行。
A.2.5 新风量评价指标:
1 根据实测人均新风量,可按照表A.2.5查出对应的评价分数。
表A.2.5 人均新风量评分(满分100分)
新风量 | 评价得分 |
满足本规范第4.3.1条要求 | 100分 |
不满足本规范第4.3.1条要求 | 0分 |
2 新风量的测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GB/T 18204.18执行。
A.2.6 噪声评价指标:
1 在除空调通风系统以外其他室内外噪声源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关噪声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测室内噪声值,可按照表A.2.6查出对应的评价分数。
表A.2.6 室内噪声评分(满分100分)
使用场所 | 评价得分:100分 | 评价得分:80分 | 评价得分:50分 | 评价得分:0分 |
宾馆 | 昼间:不大于45dB(A) 夜间:不大于35dB(A) | 昼间:45~50dB(A) 夜间:35~40dB(A) | 昼间:50~55dB(A) 夜间:40~45dB(A) | 昼间:大于55dB(A) 夜间:大于45dB(A) |
办公、居住 | 昼间:不大于50dB(A) 夜间:不大于45dB(A) | 昼间:50~55dB(A) 夜间:45~50dB(A) | 昼间:55~60dB(A) 夜间:50~55dB(A) | 昼间:大于60dB(A) 夜间:大于55dB(A) |
商场 | 不大于50dB(A) | 50~55dB(A) | 55~60dB(A) | 大于60dB(A) |
其他类别建筑 | 参照以上使用场所 |
2 室内噪声的测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噪声测定方法》GB/T 18204.22执行。
A.3 运行管理评价指标(满分400分)
A.3.1 服务评价指标:
可选取部分空调用户(不少于10人)进行抽查,按照表A.3.1选项评分,可得出对应的服务评价分数。
表A.3.1 服务评分(满分100分)
满意程度 | 评价得分 |
满意率80%以上 | 100 |
满意率75%以上 | 80 |
满意率70%以上 | 60 |
满意率50%以上 | 40 |
满意率50%以下 | 0 |
A.3.2 管理评价指标应由技术资料管理、人员管理和规章制度管理三项得分相加得出(满分100分)。
1 技术资料管理可按照表A.3.2-1评分。
表A.3.2-1 技术资料管理评分(满分40分)
评价得分:40 | 评价得分:30 | 评价得分:20 | 评价得分:0 |
齐全、完善 | 比较齐全 | 基本齐全 | 不全 |
2 人员管理可按照表A.3.2-2三项相加评分。
表A.3.2-2 人员管理评分(满分30分)
项目 | 评价得分 | |
人员配备 | 齐全:10分 | 不会:0分 |
人员资质(指教育或培训) | 具备:10分 | 不具备:0分 |
技术水平 | 熟练:10分 | 不熟练:0分 |
3 规章制度可按照表A.3.2-3评分(满分30分)。
表A.3.2-3 规章制度评价(满分30分)
评价得分:30 | 评价得分:20 | 评价得分:10 | 评价得分:0 |
齐全、完善 | 比较齐全 | 基本齐全 | 不全 |
A.3.3 节能状况评价指标,可按照表A.3.3中列出的项目,逐一查出对应的评价得分,累计相加得出评价分数。
表A.3.3 节能达标评价(满分100分)
项目 | 评价得分 | |
第4.1.1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1.3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1.8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2.1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2.2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2.4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2.17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2.20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2.21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2.23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A.3.4 对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可按照表A.3.4列出的项目,逐一查出对应的评价得分,累计相加得出评价分数。
表A.3.4 卫生评价(满分60分)
项目 | 评价得分 | |
第4.3.2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3.3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3.4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3.7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3.8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3.15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A.3.5 系统安全运行状况评价指标,可按照表A.3.5中列出的项目,逐一查出对应的评价得分,累计相加得出评价分数。
表A.3.5 安全运行达标评价(满分40分)
项目 | 评价得分 | |
第4.4.3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4.4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4.7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第4.4.10条 | 达标:10分 | 未达标:0分 |
附录B 空调通风系统能耗系数的计算方法
B.0.1 空调通风系统能耗系数CEC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建筑物空调通风系统全年一次能源总耗量,包括全部冷热源和风机水泵的能耗量;
∑L——假想建筑物全年空调负荷累计值,包括采暖负荷、制冷负荷和新风负荷。
B.0.2 不同建筑物类型的空调通风系统能耗系数CEC的测算值宜对照表B.0.2中推荐值,评估节能潜力。
表B.0.2 各类建筑物的CEC推荐值
建筑物类型 | CEC推荐值 |
办公楼、学校 | 1.8 |
商场、游乐场 | 2.0 |
旅馆、医院 | 3.0 |
附录C 综合性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
C.0.1 运行管理人员除了应掌握舒适性空调通风系统的有关管理知识和技能外,还应接受医院感染控制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的消毒理论知识的培训,掌握防止空气微生物传播及空调通风系统二次污染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C.0.2 有关防止空调通风系统二次污染的专门性规章制度,应在医院感染控制专业人员的参与下,结合空调通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
C.0.3 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卫生标准应满足表C.0.3的要求,并宜采用空气采样器进行采样。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表C.0.3 医院送风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 场所范围 | 总菌落数(cfu/m³) |
Ⅱ类 | 门诊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隔离室烧伤病房、重症监护室、供应室无菌区、早产儿室 | ≤200 |
Ⅲ类 |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治疗室、急诊室、化验室、普通病房、供应室清洁区 | ≤500 |
C.0.4 空气处理设备使用或更换使用的粗效过滤器,过滤效率不应小于80%(计重法),不得使用化纤或金属材料制作的筛式过滤网。
C.0.5 清洁或更换过滤器时,应配戴护目镜、口罩和防护手套。拆下的过滤器应按照医用垃圾的规定处理。
C.0.6 过滤器的清洗和消毒应在专用容器中进行,干燥后方可使用,不得在医疗用房内用城市管网水直接冲洗或用其他方式清洁。
C.0.7 在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期间,应每2个月对空气处理设备的过滤器、热交换器、冷凝水盘以及设备的箱体内壁表面进行微生物污染状况检测,应达到表C.0.7的要求,如达不到要求应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表C.0.7 物体表面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 场所范围 | 物体表面总菌落数(cfu/cm²) |
Ⅱ类 | 门诊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隔离室烧伤病房、重症监护室、供应室无菌区、早产儿室 | ≤5 |
Ⅲ类 |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治疗室、急诊室、化验室、普通病房、供应室清洁区 | ≤10 |
C.0.8 空气处理设备使用或者更换使用的过滤器、热交换器、冷凝水盘宜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抗菌材料制作,或用对表面进行了抗菌处理的其他材料。
C.0.9 空气处理设备的运行,应检查管道与新风口和回风口的连接状况,不应通过吊顶内的空间进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应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