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采暖热水炉应用技术规程 T/CECS 2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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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燃气采暖热水炉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
T/CECS 215-2017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1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5]099号)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燃气采暖热水炉应用技术规程》CECS 215:2006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程共分为8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选型、烟道设计、系统设计、设备安装、验收与调试、设备操作和保养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删除原标准第4.4节和第4.7节内容,相关内容引用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
    2.增加了自然排气式烟道的基本规定。
    3.增加了室外型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安装要求。
    4.增加了生活热水储水罐安装要求。
    5.增加了安装验收的基本规定。
    6.增加了冷凝式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安装、验收和调试方法。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镇燃气专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解释单位(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邮政编码:300384)。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广东万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威能(中国)供热制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喜德瑞热能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梦地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依玛(北京)供暖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林内有限公司
              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普尔法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
              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何贵龙 王启 钟家淞 曹立国 楼英 彭志遒 聂中山 范宇卿 邵柏桂 金建民 何晓东 施勇文 汪为彪 李桂初 倪双跃 张高辉 黄显彬 牛军 范小军 刘彤 渠艳红
    主要审查人:郭全 张臻 赵自军 安翠林 孙明烨 姜延明 高勇 戴红梅 曹仲东

1 总 则

1.0.1 为使供暖和热水供应工程中正确采用燃气采暖热水炉,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热输入不超过100kW(低热值)的燃气采暖热水炉选用及供应供暖热水和生活热水的工程设计和安装验收。

1.0.3 供暖和热水供应工程设计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等基本原则,除满足热水要求外,尚应为施工安装、操作运行、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 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工程设计、安装、验收、调试、初次点火运行、故障处理和保养,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燃气采暖热水炉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
    建筑中供给供暖或供暖和生活热水两用的设备组合体,至少由炉体、燃烧器、热交换器、控制器、给排气系统、水系统和燃气供应系统等组成(简称采暖热水炉)。

2.0.2 热媒水 medium water of heat transmission
    在采暖热水炉系统内传递循环热能的热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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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 型

3.1 类型选择


3.1.1 采暖热水炉的燃气类别、使用电源和适用水压必须与安装处所的燃气类别、电源性质和供水压力一致。

3.1.2 采暖热水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 16914、《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CJ 131、《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CJ/T 395的有关规定。采暖热水炉热效率至少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3.1.3 采暖热水炉的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热输入和额定热输出应符合本规程第3.2节规定的计算值;
    2 燃烧产物的排放方式应符合本规程第3.1.4条的规定;
    3 应根据安装条件选择壁挂式安装或落地式安装;
    4 应根据产品形式和安装条件选择给排气方式。

3.1.4 按燃烧系统选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选择空气供应、燃烧室、热交换器和燃烧产物的排放等燃烧系统与安装房间隔绝的密闭式采暖热水炉,其给排气安装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的有关规定;
    2 当选择燃烧系统与安装房间非隔绝的半密闭式采暖热水炉时,必须具有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安全技术措施:
        1)必须符合本规程第4.1.11条的规定,按平衡式隔室安装;
        2)采暖热水炉安装房间必须具有当房间燃烧产物或燃气浓度达到危险量之前切断燃气供应的安全装置和防倒烟的烟气封闭安全装置,其给排气安装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
    注:烟气封闭安全装置指起封闭或节流烟道系统的间隙控制器。

3.2 额定热负荷确定


3.2.1 采暖热水炉的额定热输出应满足供暖耗热量和生活热水耗热量的需要。

3.2.2 供暖耗热量宜按采暖热水炉供暖单元围护结构耗热量计算或按建筑面积估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采暖热水炉供暖单元围护结构耗热量计算时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的有关规定;
    2 按建筑面积估算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供暖热指标可根据建筑物类型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的规定选取或按室内温升速率6K/h~8K/h计算;
        2)确定供暖热指标时,应考虑建筑物楼层,中部户和端头户以及南北朝向等因素的影响,修正系数宜取0.8~1.8。

3.2.3 采暖热水炉生活热水的产水能力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式采暖热水炉的产水能力宜按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L/s)确定,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宜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的有关规定采用,快速式采暖热水炉设计小时耗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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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Qh——设计小时耗热量(W);
          qr——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L/s);
          △t——热水与冷水的温差(K),△t=30K;
          C——水的比热容,C=4187J/kg·℃;
          ρ——热水密度(kg/L)。

    2 容积式采暖热水炉宜按卫生器具的小时热水用水定额(L/h)确定。

3.2.4 确定生活热水耗热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根据住户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同时使用卫生器具的种类和数量;
    2 采暖热水炉可根据同时使用卫生器具的额定流量(L/s)之和计算生活热水耗热量(热输出)。

3.2.5 采暖热水炉的额定热负荷(热输入)应根据住宅供暖耗热量或住宅生活热水耗热量(热输出)及相应的热效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生活热水或供暖耗热量中的较大值采用;
    2 采暖热水炉额定热负荷应大于等于最大耗热量除以热效率,非冷凝式采暖热水炉的热效率可采用89%;冷凝式采暖热水炉供暖热效率可采用99%,热水热效率可采用96%。

3.3 技术文件和技术参数

3.3.1 采暖热水炉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 安装说明书;
    2 使用说明书。

3.3.2 采暖热水炉应具备下列基本技术参数:
    1 燃气类别、额定燃气压力和额定燃气流量;
    2 额定热输入;
    3 额定热输出、额定冷凝热输出;
    4 生活热水产水能力和适用水压;
    5 供暖系统最高工作压力和膨胀水箱容积;
    6 供暖系统水阻力工作曲线;
    7 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功率;
    8 防触电保护等级,防水等级或外壳防护等级;
    9 接口:供暖供回水管管径、冷热水管管径、安全阀接管管径、燃气管管径、给排气管管径及允许最大连接长度;
    10 重量、外形尺寸。
    注:额定冷凝热输出只适用于冷凝式采暖热水炉;生活热水产水能力和适用水压只适用于两用型采暖热水炉,膨胀水箱容积只适用于内置膨胀水箱的采暖热水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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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烟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设置分户式供暖的建筑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窜烟的措施。

4.1.2 烟道或烟囱与采暖热水炉必须匹配,采暖热水炉类型和给排气方式应符合本规程第3.1节和现行国家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的有关规定。

4.1.3 采暖热水炉烟道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其长度、当量长度或阻力系数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4.1.4 烟道距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

4.1.5 烟道应有防止引燃或损坏建筑结构的措施。排气管穿过可燃的墙体或构件时,应加装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套管与排气管间应有25mm的间隙,套管端头应与墙体平齐,在进出可燃墙体处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排气管与套管之间的间隙。同轴式给排气管可不加套管,但在其穿越段内不应有接头,且穿越段的两端应密封。

4.1.6 非冷凝式采暖热水炉给排气管应有防冷凝水和雨水倒灌的措施,冷凝式采暖热水炉给排气管应有防雨水倒灌的措施。

4.1.7 给排气管、延长弯头和延长节应作为配件由采暖热水炉制造商提供,并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

4.1.8 穿外墙的给排气管与墙的间隙处应采用耐热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件做密封防水处理。

4.1.9 排烟口与新风系统或空调进气口的距离必须确保排出的烟气不应进入新风系统或空调。

4.1.10 给排气管严禁穿过卧室、起居室和浴室等生活房间。

4.1.11 平衡式隔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

4.1.12 密闭式采暖热水炉可使用倒T型、U型、分离型等共用给排气烟道,共用给排气烟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

4.1.13 终端和风帽应符合本规程第4.7节的规定。

4.2 自然给排气式烟道


4.2.1 自然给排气式烟道适用于现行国家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中的Z型采暖热水炉。

4.2.2 非冷凝式采暖热水炉自然给排气管立管长度超过500mm时,应安装冷凝水收集装置和水封式冷凝水排放管。

4.3 强制给排气式烟道

4.3.1 强制给排气式烟道适用于现行国家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规定的1P型、1G型、2P型、2G型、3P型、3G型、5P型、5G型、6P型、6G型、8P型和8G型采暖热水炉。

4.3.2 非冷凝式采暖热水炉强制给排气管立管长度超过500mm时,应安装冷凝水收集装置和水封式冷凝水排放管。

4.4 冷凝式烟道系统

4.4.1 烟道系统的类型应为强制给排气式。

4.4.2 烟道系统的部件材料和密封方法,应适应于呈弱酸的冷凝燃烧产物。

4.4.3 烟道系统应有收集冷凝液的措施,可将冷凝液送回冷凝式采暖热水炉,并经冷凝排放管排放,应有防烟气逸散和冷凝液溢流的措施。

4.4.4 室外安装的冷凝液排放管,应与排污管连接。当可能冻结时应有保温措施;冷凝液排放管宜采用聚氯乙烯(PVC)等塑料管材,其管径不应小于冷凝式采暖热水炉内冷凝排放管管径。未经稀释或处理的冷凝液不应直接排入建筑物的非防腐金属排水管。

4.5 7型(角顶)烟道

4.5.1 作为采暖热水炉组成部分的一级烟道和排烟断口,应按采暖热水炉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安装;在屋顶空间与采暖热水炉排烟断口连接的二级烟道,应按烟道系统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安装。

4.5.2 屋顶进空气口的开孔面积和方向应能够向排烟断口所在的屋顶空间供应足够的空气。

4.5.3 与排烟断口连接的二级烟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二级烟道应垂直设置,当不可避免要改变方向(偏置)时,排烟断口上方的首段烟道改变方向之前,应垂直上升至少600mm;烟道的偏置量不应超过二级烟道总长的20%,且应穿过屋顶设置标准风帽。

4.5.4 烟道系统应能够收集和去除排烟断口上方形成的冷凝液。断口应位于屋顶空间内保温材料上方至少300mm。

4.5.5 在屋顶空间内排烟断口处应进行烟气逸出试验。

4.6 自然排气式烟道

4.6.1 烟道系统必须安装防倒风排气罩和烟气倒流保护装置。

4.6.2 烟道所有管路的横截面积,不应小于采暖热水炉排烟口处的横截面积。

4.6.3 烟道应有保温措施。

4.6.4 自然排气式烟道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6.1条、第4.6.2条和第4.6.3条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

4.7 终端和风帽


4.7.1 终端和风帽与门、窗洞口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规定。

4.7.2 终端和风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使燃烧产物能随时安全扩散;
    2 不应安装在带有顶盖的过道内;
    3 当终端和风帽在塑料污水管、雨水管、涂漆屋檐等不耐火部件的下方,且距离小于500mm时,应安装合适的保护罩;
    4 当终端和风帽安装在地面、阳台、平屋顶的上面,且其高度小于2m时,应安装合适的保护罩;
    5 在人可能接触风帽或风帽可能受损坏时,应设保护罩。保护罩距风帽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具有造成伤害的锐边,不应有让16mm直径球在施加5N力时进入的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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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设计

5.1 供暖系统设计


5.1.1 供暖系统总阻力应与采暖热水炉水阻力曲线相匹配。

5.1.2 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供暖热水宜采用不超过80℃的热水,供回水温差宜为20K。
    2 采暖热水炉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放射式、双管水平并联式和单管水平跨越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管道宜布置于本层地面下的垫层内或镶嵌在踢脚板内,也可布置于本层顶板下;
        2)双管放射式系统应在户内适当位置设置分集水器,每组散热器的供回水支管宜埋于地板垫层内,并直接连接到分集水器;
        3)散热器的选型、数量、组装、布置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3 供暖系统宜安装散热器温控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管系统,宜在散热器供水支管上安装高阻两通温控阀。系统中应至少有一组散热器不安装温控阀或在采暖热水炉外供回水总管间设置压差旁通阀;
        2)单管跨越式系统,非冷凝式采暖热水炉宜在每组散热器供回水支管间安装低阻三通温控阀;
        3)散热器有罩时宜安装远传式温控阀。

5.1.3 当采用低温地板辐射供暖时,供水温度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K且不宜小于5K,民用建筑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当供回水温差大于10K时,宜采用具有水力分压措施的二级泵供暖系统或带换热器的二次换热系统。供暖系统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等的规定确定。

5.1.4 供暖系统的管材、管件和敷设方式及热补偿措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5.1.5 供暖系统最低部位应设排水阀;系统应安装过滤装置;密闭式供暖系统的最高部位、易集气部位和散热器上部应设排气阀;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个自动排气阀。
    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排水阀可不设在供暖系统最低部位。

5.1.6 应用于冷凝式采暖热水炉的供暖系统供回水管管材宜采用带阻隔层的管材,在40℃时透氧率不应超过0.1g/(m³·d)。当供暖系统由镀锌管、铁管或铸铁散热器构成时,应采用带换热器的二次换热系统。

5.1.7 带换热器的二次换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次换热侧为密闭式系统的应在二次侧系统上安装膨胀罐、循环水泵、安全阀、排气阀、压力表、温度表、过滤装置和补水装置;
    2 二次换热侧为开放式系统的应在系统上安装高位水箱、自动补水装置、循环水泵、过滤装置、温度表和溢流管。
    3 二次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根据二次侧最不利环路阻力损失的1.1倍及额定流量的1.1倍选取;
        2)膨胀罐容积和使用压力应根据二次侧系统容水量、最高水温、补水温度、安全阀压力和膨胀罐预充气压力计算确定;
        3)高位水箱及连接管处于非供暖房间时应加装保温。高位水箱溢流管应与排水系统连接且不应安装阀门,溢流管应易于观察水流;
        4)系统的定压点宜靠近循环水泵的入口。

5.2 给水设计

5.2.1 户内给水和热媒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2.2 户内给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保证采暖热水炉的炉前压力大于设备的最低工作压力,并满足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的工作压力。

5.2.3 热水管道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分水器配水布置方法时,应保证每个用水点有单独的管道供应热水。户内管道暗设于建筑的面层内时不应有接口;
    2 当采用一根管道将各用水点串联起来时,管道宜明设。

5.2.4 热水管道的管径、管材、管件、敷设方式和补偿措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2.5 储水罐容积和换热方式应根据生活热水需求和安装条件进行选择。

5.3 电气设计

5.3.1 采暖热水炉电源应采用电源频率为50Hz,额定电压单相220V交流电源,功率随产品而定,并应符合本规程第6.5节的规定。

5.3.2 专用防水电源插座应在采暖热水炉安装位置的侧方高于采暖热水炉产品底部的位置进行设置。Ⅰ类器具的电源插座应接地良好。

5.3.3 安装有线遥控器时,宜在建筑物内预埋电线,当电线暗装时应穿套管。

5.4 燃气设计


5.4.1 城镇燃气的质量和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
    2 燃气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类别和燃烧特性指标及其波动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有关规定。
        2)炉前供气压力的波动范围应在0.75Pn~1.5Pn内,当海拔高度大于500m时,采暖热水炉额定压力Pn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规定。
    注:Pn为采暖热水炉额定供气压力。

5.4.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规定的同时工作系数法计算。当按同时工作系数法计算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居民用户燃气双眼灶和采暖热水炉热水系统燃气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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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Qh1——居民用户燃气双眼灶和采暖热水炉热水系统的燃气计算流量(m³/h);
          K——用气设备同时工作系数,宜按照本规程附录A选取;
          N——同类设备台数;
          Qn——同类设备单台的额定流量(m³/h)。

    2 居民采暖热水炉供暖系统燃气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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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Qh2——居民用户采暖热水炉供暖系统的燃气计算流量(/h):
          qh——供暖热指标(W/㎡);
          Ac——单户建筑面积();
          η——采暖热水炉采暖热效率;
          Ql——基准状态燃气低热值(MJ/)。
    注:N=1时选双眼灶和采暖热水炉热水系统燃气耗气量作为管道燃气耗气量。

    3 管道燃气耗气量Qh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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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Qh——管道燃气耗气量(m³/h)。

5.4.3 燃气管道的管径应根据管道的计算流量和允许阻力损失,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当采暖热水炉在额定热输入使用或待机时,均应符合本规程第5.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

5.4.4 室内燃气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有关规定。

5.4.5 燃气管道与炉体进气口应采用螺纹连接,炉体进气口螺纹为G螺纹应采用密封垫片方式的螺纹连接,严禁使用胶管连接;炉体进气口前应安装手动燃气球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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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备安装

6.1 设置位置


6.1.1 室内型采暖热水炉应安装在厨房、封闭式阳台或设备间以及说明书规定的安装场所。室外型采暖热水炉应安装在建筑物外墙、外廊、未封闭的阳台以及说明书规定的安装场所,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6.1.2 建筑物的下列房间和部位不应安装采暖热水炉:
    1 卧室、起居室和浴室等生活房间;
    2 楼梯和安全出口附近;
    注:距离楼梯和安全出口5m以外的位置不受限制。
    3 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处;
    4 电磁炉、微波炉等强电磁辐射电器放置处;
    5 使用气源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的采暖热水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6.1.3 设置采暖热水炉的房间和部位必须设隔断门与起居室、卧室等生活房间隔开。自然排气式采暖热水炉应设置在有换气装置的设备间。

6.1.4 设置采暖热水炉的房间和部位应设燃气和一氧化碳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或两种气体的复合型报警器。

6.1.5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宜安装采暖热水炉。当受条件限制,采暖热水炉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手动和自动两种启动方式的防爆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置防爆型燃气和一氧化碳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并应和机械通风装置连锁。
    2 地下室的防爆、泄压等安全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1.6 室外型采暖热水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安装在室内;
    2 严禁安装在被围困的地方;
    3 严禁安装在通路处;
    4 严禁安装在燃气管附近;
    5 严禁安装在新风系统进气口、空调和换气扇的附近;
    6 排气口正前方1m内不应有影响排气的障碍物;
    7 应安装在空气流通的场所;
    8 应安装在说明书允许的最低温度以上的区域;
    9 安装位置应方便维修保养;
    10 安装在气温为零度以下区域时水系统应设置防冻加热器;
    11 外壳防护等级至少应为IP55。

6.2 炉体安装

6.2.1 炉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体应安装在耐火并能承受炉体重量的墙壁或地面上,当地面和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
    2 炉体安装应牢固,并保持竖直,不应倾斜;
    3 炉体安装在其他燃具上方时,炉体与相邻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与其他部位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
    4 炉体周围应留有必要的操作和维修空间,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6.2.2 炉体设置部位应利于给排气管、供暖水管道和生活水管道的连接。

6.3 燃气管道连接

6.3.1 燃气的类别和供气压力必须与采暖热水炉铭牌上的标示一致。

6.3.2 燃气管道与炉体必须用带螺纹接头的金属管道或燃气专用铝塑复合管连接,并应在炉前设置手动燃气球阀。

6.3.3 燃气管道管径应满足采暖热水炉额定热负荷的需要。

6.3.4 当燃气供气压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规定的最高压力,宜在采暖热水炉前设置调压器。

6.3.5 户内燃气主管道尺寸应大于连接采暖热水炉的支管道尺寸。

6.3.6 使用人工煤气时,宜在燃气入口安装过滤器网。

6.3.7 燃气管道和阀门的气密性必须经过5kPa压力检测;检测时应关闭采暖热水炉燃气阀,严禁使用有可能损坏采暖热水炉燃气阀的超压检测。

6.4 水管道连接


6.4.1 新供暖系统连接采暖热水炉前应清洗供暖系统:旧供暖系统在连接采暖热水炉前应使用专业清洗设备清洗供暖系统,排除供暖系统内的异物。采用镀锌管、铁管或铸铁散热器的旧供暖系统宜采用带换热器的二次换热系统。

6.4.2 管道管径不应小于炉体的接管直径,自来水主管道尺寸应大于连接采暖热水炉的支管道尺寸。管道通过流量和阻力损失应符合设计要求。

6.4.3 炉体泄压口、溢水口等部位下方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过热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连接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6.4.4 供暖系统最低部位应设排水阀,最高部位、易集气部位和散热器上部应设排气阀;系统中至少应有一个自动排气阀。

6.4.5 开放式采暖热水炉应有自动补水功能,水箱应设置于供暖系统的最高处,溢流管和膨胀管上严禁设置阀门。

6.4.6 生活水供水管和供暖系统回水管上应安装过滤器网或除污器。

6.4.7 炉体供暖水进出口、冷水进口应安装阀门。

6.4.8 生活水供水压力超过0.6MPa时,应安装减压装置。

6.4.9 生活热水管宜加装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厚度不应小于20mm,且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45W/(m·K)。

6.4.10 生活热水系统应选用节水型器具。

6.4.11 冷凝水排放管不应采用密封式连接方式与排水管连接,应易于观察水流,冷凝水不应接触地漏的非防腐金属材料。

6.4.12 采暖热水炉内部未安装循环水泵、膨胀水箱时,应在供暖系统回水管上安装相关配件。未安装安全阀的采暖热水炉,应在供暖系统供水管上安装,且与设备之间不能安装隔断类阀门。

6.4.13 供暖系统应有降噪声措施,安装在采暖热水炉外的水泵宜采用屏蔽泵。与采暖热水炉串联的循环水泵或加压泵应与采暖热水炉水泵同步运行。

6.5 电线连接

6.5.1 采暖热水炉应使用电源频率为50Hz,额定电压单相220V交流电源。供电电压超过AC242V时,宜安装电源适配器。

6.5.2 采暖热水炉的所有连接管道均不应用作电器的地线。

6.5.3 防触电保护等级采用Ⅰ类的采暖热水炉应有可靠的电气接地,其接地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的有关规定,并应检查Ⅰ类器具的接地线的可靠性。

6.5.4 电源线的截面积应满足采暖热水炉电气最大功率的需要,且截面不应小于3×0.75mm²,可按说明书规定的电源线规格尺寸进行检查。

6.5.5 连接电源线时必须注意电源线的极性,相线——褐色线,零线——蓝色线,地线——黄绿线;Ⅰ类器具必须采用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地线接在上孔,应为左零、右相和上地的方式安装。
    注:相线用符号“L”表示、零线用符号“N”表示、地线用符号“E”表示;保护接地也可用图形符号“ 5260685_5cf9092771524237b783270039b6b688.jpg

”标示。

6.5.6 室内温控器采用220V交流电源时,控制回路应与电源系统隔离。温控器关闭状态下和工作状态下均不应影响采暖热水炉防冻功能的启动。

6.5.7 电气设备与燃气管道之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6 外置温度控制装置安装

6.6.1 温控系统宜具备室内温度直接控制功能、时序控制功能或基于室外温度的气候补偿式控制功能。

6.6.2 室内温度控制器安装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需要重点供暖的室内温度稳定的区域。可安装在距离地面1.2m~1.5m的空气流通良好的墙壁或台面;
    2 不应安装在门窗附近受冷风影响的地方和受散热器、太阳光及其他热源等辐射热影响的地方,以及儿童可能触及的地方;
    3 安装室内温控器的房间不应安装自动温控阀。

6.6.3 室外温度传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能直接反应到天气变化的供热区域外墙面,高度宜为供暖房间高度的一半;
    2 不应安装在排烟口和通风口附近以及太阳光照射到的地方。

6.7 给排气管连接

6.7.1 给排气管的连接和安装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和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并与其产品说明书的说明相一致;应安装采暖热水炉生产商提供的给排气管和配件,给排气管型式应适用于设备和现场安装条件。

6.7.2 给排气管的长度或阻力系数不应大于说明书中规定的下列任一数值:
    1 实际长度;
    2 当量长度;
    3 阻力系数。

6.7.3 给排气管水平安装在外墙时,不带冷凝水收集装置的非冷凝式采暖热水炉给排气管应向下倾斜2°~3°,带冷凝水收集装置的非冷凝式采暖热水炉排气管应向上倾斜2°~3°;冷凝式采暖热水炉排气管应向上倾斜2°~3°。给气口距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6.7.4 分体管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型和3型采暖热水炉为分体管时,应安装在边长为500mm的区域内;
    2 5型采暖热水炉的给气口与对面建筑物外墙或障碍物距离不能小于500mm。

6.7.5 采暖热水炉与给排气管连接时应保证良好的密封性,承插连接的排气管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mm。搭接的延长给排气管每米及弯头连接处应使用支架固定;给排气管安装在吊顶内时应预留检修口。

6.7.6 采暖热水炉专用的自然通风的共用烟道和独立烟道与给排气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通风的共用烟道和独立烟道可适用于自然排气式、自然给排气式和强制给排气式采暖热水炉;
    2 烟道结构、尺寸可参照本规程第4章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3 烟道应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应出现漏烟;并应有良好的耐腐蚀和耐热性能;保温性好,不宜产生冷凝水;
    4 烟道的截面形状应为圆形、方形或长方形,且垂直走向应无狭窄缩口;
    5 烟道与易燃材料应有适当的隔离或隔热措施;
    6 采用共用烟道时,每层楼应只安装一台采暖热水炉,总装量不应超过6台;
    7 在主烟道内,不应设置机械送风装置;
    8 在稳定工况下,整个烟道内应处于负压状态;
    9 烟道底部应有高度不小于500mm、配有密封金属门的固态物和冷凝物收集室;
    10 烟道风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帽出口的有效面积应大于烟道截面积;
        2)风帽出口应避开风压带即正压区;
        3)风帽出口应避免雨雪进入。

6.8 报警器和自动切断阀安装

6.8.1 燃气和一氧化碳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或两种气体的复合型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和烟气时,报警器与采暖热水炉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300mm以内,且不应设在采暖热水炉正上方;报警器与门窗洞口的距离应大于500mm。
    注:比空气轻的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等。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报警器与采暖热水炉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300mm以内;报警器与门窗洞口的距离应大于500mm。
    注:比空气重的燃气包括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等。
    3 燃气/一氧化碳复合型探测器含独立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8.2 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燃气表前(带自动切断功能的智能燃气表除外);
    2 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燃气球阀。
    注:带自动切断功能的智能燃气表除外。

6.8.3 紧急自动切断阀应采用电压小于等于24V的直流电源、脉冲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产品,其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有排风装置时,关闭紧急自动切断阀后,应开启自动排风装置。

6.9 生活热水储水罐安装


6.9.1 承压式储水罐应安装安全阀且通过管路与排水管连接。

6.9.2 储水罐进水口应安装止回阀。

6.9.3 承压式储水罐水路系统宜安装生活热水专用膨胀罐。

6.9.4 储水罐排污口应通过管路与排水管连接。

6.9.5 储水罐温度传感器应与控制系统可靠连接。

6.9.6 储水罐周围应留有必要的操作和维修空间,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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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验收与调试

7.1 验 收


7.1.1 安装处所的燃气类别、电源性质和供水压力与采暖热水炉的燃气类别、使用电源和适用水压必须一致。电源插座相位正确、接地可靠。

7.1.2 严禁安装在卧室、客厅和浴室。

7.1.3 水系统接管管径不应小于采暖热水炉对应接口直径。

7.1.4 未经中和的冷凝水严禁直接排放至室外或非防腐的金属排水管道。

7.1.5 冷凝水排放管应插入排水管,确保冷凝水顺畅排放,且无泄漏。

7.1.6 温度控制装置应已正确安装。

7.1.7 冷凝水收集装置的水封槽应注满水。

7.1.8 安装的给排气管形式、当量长度和冷凝式采暖热水炉给排气管进气口的朝向应符合采暖热水炉说明书规定,倾斜角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7.1.9 供暖系统杂物应已清除,水系统无渗漏。

7.1.10 燃气管道与炉体必须用带螺纹接头的金属管道或燃气专用铝塑复合管连接,严禁使用胶管连接,并在炉前设置手动燃气球阀。燃气管道和阀门在5kPa压力下,居民用户稳压不少于15min,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应稳压不少于30min。

7.1.11 给排气式采暖热水炉严禁只安装排气管不安装给气管。

7.1.12 采暖热水炉上的任何密封部件严禁拆动。

7.1.13 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1.1条~第7.1.12条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有关规定。

7.2 调 试

7.2.1 采暖热水炉出厂设置的采暖类型应与现场采暖系统安装形式一致。

7.2.2 系统的注水、排水和冷凝水排放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生活热水系统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打开热水龙头,向设备的生活热水系统注水,直至水从热水出口流出;
        2)配有生活热水储水罐时,注水方法同上。
    2 供暖系统注水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打开炉体上的自动排气阀和供暖装置上的排气阀;
        2)向系统中不断充水,直至将系统中的空气全部排出,且达到系统工作的额定压力,密闭式采暖水系统的注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
        3)关闭供暖装置上的手动排气阀,自动排气阀处于打开状态,螺帽不应松脱;
        4)注完水后应立即关闭注水阀;
        5)带有自动排气程序的采暖热水炉,按产品说明书启动运行排气。
    3 冷凝水收集装置水封槽注水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冷凝式采暖热水炉使用前必须将冷凝水收集装置水封槽注满水;
        2)注水方法:从冷凝式采暖热水炉顶部排气口加注或取下水封槽加注后再装回机器,应确保冷凝水排放管与排水管道连接正常,无烟气泄漏。

7.2.3 测试燃气供气压力应在0.75Pn~1.5Pn范围内。
    注:Pn为采暖热水炉额定供气压力。

7.2.4 非全预混采暖热水炉燃烧调试应按制造商说明书或下列各项进行:
    1 在额定供气压力下,启动采暖热水炉,供暖状态和热水状态都应正常点火;
    2 启动采暖热水炉,使其在额定负荷状态下运行,检测燃气阀后最大压力,其压力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3 将采暖热水炉设为最小功率检测状态,检测燃气阀后最小压力,其压力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4 供暖状态和热水状态互相切换时,采暖热水炉应能正常运行;
    5 调试期间应无爆燃、离焰、回火、黄火和啸叫等异常现象。

7.2.5 全预混采暖热水炉的燃烧调试应按制造商说明书或下列各项进行:
    1 在额定供气压力下,启动采暖热水炉,供暖状态和热水状态都应正常点火;
    2 启动采暖热水炉使其运行在点火状态,燃烧稳定后检测烟气中二氧化碳或氧含量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3 使采暖热水炉在额定负荷状态下运行,燃烧稳定后检测烟气中二氧化碳或氧含量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4 将采暖热水炉设为最小负荷检测状态,燃烧稳定后检测烟气中二氧化碳或氧含量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5 供暖状态和热水状态互相切换时,采暖热水炉应正常运行;
    6 调试期间应无爆燃、离焰、回火、黄火和啸叫等异常现象。

7.2.6 供暖和生活热水温度调节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水温度应小于80℃,采暖热水炉供回水温差△t宜为20K;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时,供水温度应小于60℃,采暖热水炉供回水温差△t宜为10K。
    2 生活热水出水温度应在35℃~60℃范围内。
    3 检查室内温控器的功能时,宜将采暖水调至较高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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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设备操作和保养

8.1 操 作


8.1.1 非专业人员严禁擅自拆卸、维修设备。

8.1.2 系统的补水与排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补水:在采暖热水炉运行过程中,当压力下降到供暖系统适用水压下限时,应利用注水/补水阀给系统补水。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采暖热水炉处于待机状态;
        2)首先检查供暖系统是否有漏水处,应确认系统密封性能良好、无渗漏;
        3)确认无渗漏后,注水使系统压力达到说明书规定的压力;
        4)补水结束后,应将注水/补水阀旋紧关闭,安全阀泄水管应用管道与排水管道连接,防止溢水。
    2 供暖系统排空:
        1)打开供暖系统的全部阀门,包括最高位置的放气阀;
        2)打开供暖系统最低位置排水阀。
    3 生活热水系统排空:
        1)关闭采暖热水炉进水阀,打开排水阀(孔);
        2)打开淋浴龙头,且使水龙头低于采暖热水炉高度;
        3)采暖热水炉的水排净后,关闭采暖热水炉上的排水阀(孔)。

8.1.3 冬季停用,应按下列要求操作:
    1 短时间停用。当短时间不用采暖热水炉时,在可能结冰的气候条件下,必须保持采暖热水炉通电和通气,水压应符合要求,采暖热水炉的防冻装置应可靠自动运行。
    2 长时间停用。当长时间不用采暖热水炉时,可按下列方法操作:
        1)关闭采暖热水炉的气源和切断电源;
        2)冬季时应将采暖热水炉和供暖管路内的水排空。

8.1.4 应经常检查下列事项:
    1 系统压力应在正常工作范围,且压力稳定;
    2 室内不应有燃气和烟气泄漏的异味;
    3 烟道连接应牢固,设备运行不应有异常声音;
    4 接地保护应可靠;
    5 应定期检查供暖系统安全阀。

8.1.5 当室内有燃气和烟气泄漏的异味时,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动用所有的电器和火源;应在室外或非事故现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隐患消除前不应运行采暖热水炉。

8.2 保 养

8.2.1 非供暖季供暖水系统应满水保养。

8.2.2 采暖热水炉的保养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8.2.3 采暖热水炉在保养操作前,应先切断电源,关闭炉前的手动燃气球阀。打开采暖热水炉外壳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

8.2.4 每年供暖期前应对采暖热水炉进行下列检查和保养:
    1 控制装置和安全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2 烟道系统给排气顺畅;
    3 供暖水系统、炉内燃气管路系统应定期保养,保持性能和密封良好;
    4 点火电极和感焰探针应清洁无积碳,且位置正确;
    5 供暖水系统处于冷态和热态时,水压均应保持在额定工作压力范围内,不符合时,应立即调整;
    6 膨胀水箱的充气压力必须正确;
    7 燃气流量和压力必须与设备要求的技术数据相符;
    8 循环水泵工作正常;
    9 应清理系统上安装的过滤网或除污阀。

8.2.5 至少每两年应对采暖热水炉进行下列检查和保养:
    1 应清理风机叶片上的积尘,清理测压管等,对风机进行保养;
    2 燃烧器和热交换器必须保持清洁,应采用软刷对热交换器进行清洁,缝隙间无堵塞,表面无积碳;
    3 更换冷凝式采暖热水炉燃烧室密封垫圈;
    4 清洗冷凝水收集装置后,冷凝水收集装置的水封槽应注满水;
    5 检查生活热水储水罐阳极保护镁棒,至少每两年更换一次;
    6 保养结束后,应按本规程第7.2.4条、第7.2.5条对燃烧状况进行检查。

8.2.6 清洁采暖热水炉和燃烧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热水炉炉体、燃烧器和热交换器不应用化学品清洁,可采用软刷或压缩空气清洁;
    2 完成所有操作后,应进行检查并完成温控器、燃气阀和循环水泵的所有启动和运作步骤;
    3 完成上述检查后,应检查燃气系统和水系统密封性能。

8.2.7 当需要对燃烧烟气进行分析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利用采暖热水炉的检测口进行检测;
    2 使采暖热水炉在最大负荷下运行10min~15min,待采暖热水炉达到稳定状态后取样检测;
    3 检测采暖热水炉最大功率下烟气中二氧化碳或氧含量;当二氧化碳或氧含量不符合说明书规定时,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法调试,使烟气中的二氧化碳或氧含量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附录A 燃气双眼灶和燃气采暖热水炉同时工作系数K

A.0.1 燃气双眼灶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热水系统的同时工作系数K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燃气双眼灶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热水系统的同时工作系数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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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燃气采暖热水炉采暖系统同时工作系数K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燃气采暖热水炉采暖系统同时工作系数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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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K值可按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本表的规定值。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间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 16914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CJ 131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CJ/T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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