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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crete structures of tall building
JGJ 3-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78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公告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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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在高层建筑工程中合理应用混凝土结构(包括钢和混凝土的混合结构),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混凝土结构。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抗震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和结构类型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以及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内的高层建筑结构。
1.0.3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当其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等超过本规程的规定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进行补充分析和论证。
1.0.4 高层建筑结构应注重概念设计,重视结构的选型和平面、立面布置的规则性,加强构造措施,择优选用抗震和抗风性能好且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在抗震设计时,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抗震性能,使整体结构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
1.0.5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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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2.1.2 房屋高度 building height
自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
2.1.3 框架结构 frame structure
由梁和柱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2.1.4 剪力墙结构 shearwall structure
由剪力墙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2.1.5 框架-剪力墙结构 frame-shearwall structure
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2.1.6 板柱-剪力墙结构 slab-column shearwall structure
由无梁楼板和柱组成的板柱框架与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2.1.7 筒体结构 tube structure
由竖向筒体为主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建筑结构。筒体结构的筒体分剪力墙围成的薄壁筒和由密柱框架或壁式框架围成的框筒等。
2.1.8 框架-核心筒结构 frame-corewall structure
由核心筒与外围的稀柱框架组成的筒体结构。
2.1.9 筒中筒结构 tube in tube structure
由核心筒与外围框筒组成的筒体结构。
2.1.10 混合结构 mixed structure,hybrid structure
由钢框架(框筒)、型钢混凝土框架(框筒)、钢管混凝土框架(框筒)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体所组成的共同承受水平和竖向作用的建筑结构。
2.1.11 转换结构构件 structural transfer member
完成上部楼层到下部楼层的结构形式转变或上部楼层到下部楼层结构布置改变而设置的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转换梁亦称为框支梁。
2.1.12 转换层 transfer story
设置转换结构构件的楼层,包括水平结构构件及其以下的竖向结构构件。
2.1.13 加强层 story with outriggers and/or belt members
设置连接内筒与外围结构的水平伸臂结构(梁或桁架)的楼层,必要时还可沿该楼层外围结构设置带状水平桁架或梁。
2.1.14 连体结构 towers linked with connective structure(s)
除裙楼以外,两个或两个以上塔楼之间带有连接体的结构。
2.1.15 多塔楼结构 multi-tower structure with a common po-dium
未通过结构缝分开的裙楼上部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塔楼的结构。
2.1.16 结构抗震性能设计 performance-based seismic design of structure
以结构抗震性能目标为基准的结构抗震设计。
2.1.17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 seismic performance objectives of structure
针对不同的地震地面运动水准设定的结构抗震性能水准。
2.1.18 结构抗震性能水准 seismic performance levels of structure
对结构震后损坏状况及继续使用可能性等抗震性能的界定。
2.2 符 号
2.2.1 材料力学性能
C20——表示立方体强度标准值为20N/mm2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Ec——混凝土弹性模量;
Es——钢筋弹性模量;
fck、fc——分别为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tk、ft——分别为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yk——普通钢筋强度标准值;
fy、fy′——分别为普通钢筋的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fyv——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fyh、fyw——分别为剪力墙水平、竖向分布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FEk——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FEvk——结构总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GE——计算地震作用时,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Geq——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M——弯矩设计值;
N——轴向力设计值;
Sd——荷载效应或荷载效应与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V——剪力设计值;
wo——基本风压;
wk——风荷载标准值;
△Fn——结构顶部附加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u——楼层层间位移。
2.2.3 几何参数
as、as′——分别为纵向受拉、受压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近边的 距离;
As、As′——分别为受拉区、受压区纵向钢筋截面面积;
Ash——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的全部截面面积;
Asv——梁、柱同一截面各肢箍筋的全部截面面积;
Asw——剪力墙腹板竖向分布钢筋的全部截面面积;
A——剪力墙截面面积;
Aw——T形、I形截面剪力墙腹板的面积;
b——矩形截面宽度;
bb、bc、bw——分别为梁、柱、剪力墙截面宽度;
B——建筑平面宽度、结构迎风面宽度;
d——钢筋直径;桩身直径;
e——偏心距;
eO——轴向力作用点至截面重心的距离;
ei——考虑偶然偏心计算地震作用时,第i层质心的偏移值;
h——层高;截面高度;
h0——截面有效高度;
H——房屋高度;
Hi——房屋第i层距室外地面的高度;
la——非抗震设计时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
lab——受拉钢筋的基本锚固长度;
labE——抗震设计时纵向受拉钢筋的基本锚固长度;
laE——抗震设计时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
S——箍筋间距。
2.2.4 系数
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值;
αmax、αvmax——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l——受压区混凝土矩形应力图的应力与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的比值;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
βz——z高度处的风振系数;
γj——j振型的参与系数;
γEh——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
γEv——竖向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
γG——永久荷载(重力荷载)的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的分项系数;
γ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ηp——弹塑性位移增大系数;
λ——剪跨比;水平地震剪力系数;
λv——配箍特征值;
μN——柱轴压比;墙肢轴压比;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ζ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ρsv——箍筋面积配筋率;
ρw——剪力墙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
Ψw——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2.2.5 其他
Tl——结构第一平动或平动为主的自振周期(基本自振周期);
Tt——结构第一扭转振动或扭转振动为主的自振周期;
Tg——场地的特征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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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
3.1.2 抗震设计的高层混凝土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注:本规程中甲类建筑、乙类建筑、丙类建筑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的简称。
3.1.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可采用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板柱-剪力墙和筒体结构等结构体系。
3.1.4 高层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3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1.5 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的竖向和水平布置宜使结构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刚度和承载力局部突变或结构扭转效应而形成薄弱部位;
2 抗震设计时宜具有多道防线。
3.1.6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宜采取措施减小混凝土收缩、徐变、温度变化、基础差异沉降等非荷载效应的不利影响。房屋高度不低于150m的高层建筑外墙宜采用各类建筑幕墙。
3.1.7 高层建筑的填充墙、隔墙等非结构构件宜采用各类轻质材料,构造上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满足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要求。
3.2 材 料
3.2.1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宜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构件内力较大或抗震性能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构件。
3.2.2 各类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C2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一级抗震等级框架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 筒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3 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盖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4 转换层楼板、转换梁、转换柱、箱形转换结构以及转换厚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C30;
5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不应低于C30
6 型钢混凝土梁、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7 现浇非预应力混凝土楼盖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高于C40
8 抗震设计时,框架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9度时不宜高于C60,8度时不宜高于C70;剪力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高于C60。
3.2.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及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2.4 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中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 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2.5 混合结构中的型钢混凝土竖向构件的型钢及钢管混凝土的钢管宜采用Q345和Q235等级的钢材,也可采用Q390、Q420等级或符合结构性能要求的其他钢材;型钢梁宜采用Q235和Q345等级的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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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房屋适用高度和高宽比
3.3.1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区分为A级和B级。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最大适用高度宜适当降低。
表3.3.1-1 A级高度构件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结构体系 | 非抗震设计 | 抗震设防烈度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0.20g | 0.30g | ||||||
框架 | 70 | 60 | 50 | 40 | 35 | — | |
框架-剪力墙 | 150 | 130 | 120 | 100 | 80 | 50 | |
剪力墙 | 全部落地剪力墙 | 150 | 140 | 120 | 100 | 80 | 60 |
部分框支剪力墙 | 130 | 120 | 100 | 80 | 50 | 不应采用 | |
筒体 | 框架-核心筒 | 160 | 150 | 130 | 100 | 90 | 70 |
筒中筒 | 200 | 180 | 150 | 120 | 100 | 80 | |
板柱-剪力墙 | 110 | 80 | 70 | 55 | 40 | 不应采用 |
注:1 表中框架不含异形柱框架;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3 甲类建筑,6、7、8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9度时应专门研究;
4 框架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以及9度抗震设防的表列其他结构,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表3.3.1-2 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结构体系 | 非抗震 设计 | 抗震设防烈度 | ||||
6度 | 7度 | 8度 | ||||
0.20g | 0.30g | |||||
框架-剪力墙 | 170 | 160 | 140 | 120 | 100 | |
剪力墙 | 全部落地剪力墙 | 180 | 170 | 150 | 130 | 110 |
部分框支剪力墙 | 150 | 140 | 120 | 100 | 80 | |
筒体 | 框架-核心筒 | 220 | 210 | 180 | 140 | 120 |
筒中筒 | 300 | 280 | 230 | 170 | 150 |
注:1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2 甲类建筑,6、7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8度时应专门研究;
3 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3.2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3.3.2的规定。
表3.3.2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结构体系 | 非抗震设计 | 抗震设防烈度 | ||
6度、7度 | 8度 | 9度 | ||
框架 板柱-剪力墙 框架-剪力墙、剪力墙 框架-核心筒 筒中筒 | 5 6 7 8 9 | 4 5 6 7 8 | 3 4 5 6 7 | — — 4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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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结构平面布置
3.4.1 在高层建筑的一个独立结构单元内,结构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质量、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宜均匀。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平面布置。
3.4.2 高层建筑宜选用风作用效应较小的平面形状。
3.4.3 抗震设计的混凝土高层建筑,其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宜简单、规则、对称,减少偏心;
2 平面长度不宜过长(图3.4.3),L/B宜符合表3.4.3的要求;
表3.4.3 平面尺寸及突出部位尺寸的比值限值
设防烈度 | L/B | ι/Bmax | ι/b |
6、7度 8、9度 | ≤6.0 ≤5.0 | ≤0.35 ≤0.30 | ≤2.0 ≤1.5 |
3 平面突出部分的长度l不宜过大、宽度b不宜过小(图3.4.3),l/Bmax、l/b宜符合表3.4.3的要求;
4 建筑平面不宜采用角部重叠或细腰形平面布置。
3.4.4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其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减少偏心。
3.4.5 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B级高度高层建筑、超过A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l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B级高度高层建筑、超过A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
注: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本规程第3.7.3条规定的限值的40%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6。
3.4.6 当楼板平面比较狭长、有较大的凹入或开洞时,应在设计中考虑其对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有效楼板宽度不宜小于该层楼面宽度的50%;楼板开洞总面积不宜超过楼面面积的30%;在扣除凹入或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5m,且开洞后每一边的楼板净宽度不应小于2m。
3.4.7 艹字形、井字形等外伸长度较大的建筑,当中央部分楼板有较大削弱时,应加强楼板以及连接部位墙体的构造措施,必要时可在外伸段凹槽处设置连接梁或连接板。
3.4.8 楼板开大洞削弱后,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加厚洞口附近楼板,提高楼板的配筋率,采用双层双向配筋;
2 洞口边缘设置边梁、暗梁;
3 在楼板洞口角部集中配置斜向钢筋。
3.4.9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宜调整平面形状和结构布置,避免设置防震缝。体型复杂、平立面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程度、地基基础条件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的比较分析,确定是否设置防震缝。
3.4.10 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震缝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框架结构房屋,高度不超过15m时不应小于100mm;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分别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
2)框架-剪力墙结构房屋不应小于本款1)项规定数值的70%,剪力墙结构房屋不应小于本款1)项规定数值的50%,且二者均不宜小于100mm。
2 防震缝两侧结构体系不同时,防震缝宽度应按不利的结构类型确定;
3 防震缝两侧的房屋高度不同时,防震缝宽度可按较低的房屋高度确定;
4 8、9度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防震缝两侧框架柱的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据需要沿房屋全高在缝两侧各设置不少于两道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
5 当相邻结构的基础存在较大沉降差时,宜增大防震缝的宽度;
6 防震缝宜沿房屋全高设置,地下室、基础可不设防震缝,但在与上部防震缝对应处应加强构造和连接;
7 结构单元之间或主楼与裙房之间不宜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设置防震缝,否则应采取可靠措施。
3.4.11 抗震设计时,伸缩缝、沉降缝的宽度均应符合本规程第3.4.10条关于防震缝宽度的要求。
3.4.12 高层建筑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宜符合表3.4.12的规定。
表3.4.12 伸缩缝的最大间距
结构体系 | 施工方法 | 最大间距(m) |
框架结构 | 现浇 | 55 |
剪力墙结构 | 现浇 | 45 |
注:1 框架-剪力墙的伸缩缝间距可根据结构的具体布置情况取表中框架结构与剪力墙结构之间的数值;
2 当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混凝土的收缩较大或室内结构因施工外露时间较长时,伸缩缝间距应适当减小;
3 位于气候干燥地区、夏季炎热且暴雨频繁地区的结构,伸缩缝的间距宜适当减小。
3.4.13 当采用有效的构造措施和施工措施减小温度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影响时,可适当放宽伸缩缝的间距。这些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1 顶层、底层、山墙和纵墙端开间等受温度变化影响较大的部位提高配筋率;
2 顶层加强保温隔热措施,外墙设置外保温层;
3 每30m~40m间距留出施工后浇带,带宽800mm~1000mm,钢筋采用搭接接头,后浇带混凝土宜在45d后浇筑;
4 采用收缩小的水泥、减少水泥用量、在混凝土中加入适宜的外加剂;
5 提高每层楼板的构造配筋率或采用部分预应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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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结构竖向布置
3.5.1 高层建筑的竖向体型宜规则、均匀,避免有过大的外挑和收进。结构的侧向刚度宜下大上小,逐渐均匀变化。
3.5.2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相邻楼层的侧向刚度变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框架结构,楼层与其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比γ1可按式(3.5.2—1)计算,且本层与相邻上层的比值不宜小于0.7,与相邻上部三层刚度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小于0.8。
式中 γi——楼层侧向刚度比;
Vi、Vi+1——第i层和第i+1层的地震剪力标准值(kN);
△i、△i+1——第i层和第i层在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的层间位移(m).
2 对框架-剪力墙、板柱-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楼层与其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比γ2可按式(3.5.2-2)计算,且本层与相邻上层的比值不宜小于0.9;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的1.5倍时,该比值不宜小于1.1;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不宜小于1.5.
式中 γ2——考虑层高修正的楼层侧向刚度比。
3.5.3 A级高度高层建筑的楼层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不宜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80%,不应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65%;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楼层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75%。
注:楼层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是指在所考虑的水平地震作用方向上,该层全部柱、剪力墙、斜撑的受剪承载力之和。
3.5.5 抗震设计时,当结构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H1与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B1不宜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的75%(图3.5.5a、b);当上部结构楼层相对于下部楼层外挑时,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l不宜大于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B的1.1倍,且水平外挑尺寸a不宜大于4m(图3.5.5c、d)。
3.5.6 楼层质量沿高度宜均匀分布,楼层质量不宜大于相邻下部楼层质量的1.5倍。
3.5.7 不宜采用同一楼层刚度和承载力变化同时不满足本规程第3.5.2条和3.5.3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
3.5.8 侧向刚度变化、承载力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连续性不符合本规程第3.5.2、3.5.3、3.5.4条要求的楼层,其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乘以1.25的增大系数。
3.5.9 结构顶层取消部分墙、柱形成空旷房间时,宜进行弹性或弹塑性时程分析补充计算并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
3.6 楼盖结构
3.6.1 房屋高度超过50m时,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现浇楼盖结构,剪力墙结构和框架结构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
3.6.2 房屋高度不超过50m时,8、9度抗震设计时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6、7度抗震设计时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楼盖,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现浇叠合层的预制板,板端搁置在梁上的长度不宜小于50mm。
2 预制板板端宜预留胡子筋,其长度不宜小于100mm。
3 预制空心板孔端应有堵头,堵头深度不宜小于60mm,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浇灌密实。
4 楼盖的预制板板缝上缘宽度不宜小于40mm,板缝大于40mm时应在板缝内配置钢筋,并宜贯通整个结构单元。现浇板缝、板缝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高于预制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5 楼盖每层宜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层。现浇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双向配置直径不小于6mm、间距不大于200mm的钢筋网,钢筋应锚固在梁或剪力墙内。
3.6.3 房屋的顶层、结构转换层、大底盘多塔楼结构的底盘顶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过大的楼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应采用现浇楼盖结构。一般楼层现浇楼板厚度不应小于80mm,当板内预埋暗管时不宜小于100mm;顶层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宜双层双向配筋;转换层楼板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有关规定;普通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宜小于160mm;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顶楼盖应采用梁板结构,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3.6.4 现浇预应力混凝土楼板厚度可按跨度的1/45~1/50采用,且不宜小于150mm。
3.6.5 现浇预应力混凝土板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小主体结构对楼板施加预应力的阻碍作用。
3.7 水平位移限值和舒适度要求
3.7.1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高层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刚度,避免产生过大的位移而影响结构的承载力、稳定性和使用要求。
3.7.2 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水平位移应按本规程第4章规定的风荷载、地震作用和第5章规定的弹性方法计算。
3.7.3 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比△u/h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不宜大于表3.7.3的限值。
表3.7.3 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的限值
结构体系 | Δu/h限值 |
框架 | 1/550 |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 | 1/800 |
筒中筒、剪力墙 | 1/1000 |
除框架结构外的转换层 | 1/1000 |
2 高度不小于2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从不宜大于1/500。
3 高度在150m~250m之间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从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限值线性插入取用。
注:楼层层间最大位移△u以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计算,不扣除整体弯曲变形。抗震设计时,本条规定的楼层位移计算可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3.7.4 高层建筑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框架结构;
2)甲类建筑和9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
3)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结构;
4)房屋高度大于150m的结构。
2 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本规程表4.3.4所列高度范围且不满足本规程第3.5.2—3.5.6条规定的竖向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
2)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
3)板柱-剪力墙结构。
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受剪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
3.7.5 结构薄弱层(部位)层间弹塑性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Δup≤[θp]h (3.7.5)
式中:Δup——层间弹塑性位移;
[θp]——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可按表3.7.5 采用;对框架结构,当轴压比小于0.40时,可提高10%;当柱子全高的箍筋构造采用比本规程中框架柱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大30%时,可提高20%,但累计提高不宜超过25%;
h ——层高。
表3.7.5 层间弹性位移角限值
结构体系 | [θp] |
框架结构 | 1/50 |
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 板柱-剪力墙结构 | 1/100 |
剪力墙结构和筒中筒结构 | 1/120 |
除框架结构外的转换层 | 1/120 |
3.7.6 房屋高度不小于150m的高层混凝土建筑结构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计算值不应超过表3.7.6的限值。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通过风洞试验结果判断确定,计算时结构阻尼比宜取0.01~0.02。
表3.7.6 结构顶点风振加速度限值αlim
使用功能 | αlim(m/s²) |
住宅、公寓 | 0.15 |
办公、旅馆 | 0.25 |
3.7.7 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频率不宜小于3Hz,竖向振动加速度峰值不应超过表3.7.7的限值。楼盖结构竖向振动加速度可按本规程附录A计算。
表3.7.7 楼盖竖向振动加速度限值
人员活动环境 | 峰值加速度限值(m/s²) | |
竖向自振频率不大于2Hz | 竖向自振频率不小于4Hz | |
住宅、办公 | 0.07 | 0.05 |
商场及室内连廊 | 0.22 | 0.15 |
注:楼盖结构竖向自振频率为2Hz~4Hz时,峰值加速度限值可按线性插值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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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构件承载力设计
3.8.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 γ0Sd≤Rd (3.8.1—1)
地震设计状况 Sd≤Rd/γRE (3.8.1—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6.1~5.6.4条的规定;
Rd——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8.2 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3.8.2采用;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本规程第11.1.7条的规定采用。当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组合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取为1.0。
表3.8.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构件类别 | 梁 | 轴压比小于0.15的柱 | 轴压比不小于0.15的柱 | 剪力墙 | 各类构件 | 节点 | |
受力状态 | 受弯 | 偏压 | 偏压 | 偏压 | 局部承压 | 受剪、偏拉 | 受剪 |
γRE | 0.75 | 0.75 | 0.80 | 0.85 | 1.0 | 0.85 | 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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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抗震等级
3.9.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9.2 当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9.3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分类、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表3.9.3 A类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 烈度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框架结构 | 三 | 二 | 一 | —— | ||||||
框架-剪力墙结构 | 高度(m) | ≤60 | >60 | ≤60 | >60 | ≤60 | >60 | ≤50 | ||
框架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 | |||
剪力墙 | 三 | 二 | 一 | —— | ||||||
剪力墙结构 | 高度(m)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60 | ||
剪力墙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 非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 | —— | ||
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
框支框架 | 二 | 二 | 一 | 一 | ||||||
筒体结构 | 框架-核心筒 | 框架 | 三 | 二 | 一 | 一 | ||||
核心筒 | 二 | 二 | 一 | 一 | ||||||
筒中筒 | 内筒 | 三 | 二 | 一 | 一 | |||||
外筒 | ||||||||||
板柱-剪力墙结构 | 高度 | ≤35 | >35 | ≤35 | >35 | ≤35 | >35 | —— | ||
框架、板柱及柱上板带 | 三 | 二 | 二 | 二 | 一 | 一 | ||||
剪力墙 | 二 | 二 | 二 | 一 | 二 | 一 |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2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换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3 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不超过60m时,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
3.9.4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4确定。
表3.9.4 B级高度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 烈度 | |||
6度 | 7度 | 8度 | ||
框架-剪力墙 | 框架 | 二 | 一 | 一 |
剪力墙 | 二 | 一 | 特一 | |
剪力墙 | 剪力墙 | 二 | 一 | 一 |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 非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 | 二 | 一 | 一 |
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 | 一 | 一 | 特一 | |
框支框架 | 一 | 特一 | 特一 | |
框架-核心筒 | 框架 | 二 | 一 | 一 |
筒体 | 二 | 一 | 特一 | |
筒中筒 | 内筒 | 二 | 一 | 特一 |
外筒 | 二 | 一 | 特一 |
注: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换框架和底部加强部位筒体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3.9.5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相关范围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相关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3.9.6 抗震设计时,与主楼连为整体的裙房的抗震等级,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9.7 甲、乙类建筑按本规程第3.9.1条提高一度确定抗震措施时,或Ⅲ、Ⅳ类场地且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丙类建筑按本规程第3.9.2条提高一度确定抗震构造措施时,如果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则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3.10 特一级构件设计规定
3.10.1 特一级抗震等级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除应符合一级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所有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
3.10.2 特一级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
2 柱端弯矩增大系数ηc、柱端剪力增大系数ηvc应增大20%;
3 钢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应按本规程表6.4.7规定的数值增加0.02采用;全部纵向钢筋构造配筋百分率,中、边柱不应小于1.4%,角柱不应小于1.6%。
3.10.3 特一级框架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端剪力增大系数ηvb应增大20%;
2 梁端加密区箍筋最小面积配筋率应增大10%。
3.10.4 特一级框支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
2 底层柱下端及与转换层相连的柱上端的弯矩增大系数取1.8,其余层柱端弯矩增大系数ηc应增大20%;柱端剪力增大系数ηvc应增大20%;地震作用产生的柱轴力增大系数取1.8,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计该项增大。
3 钢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λv应按本规程表6.4.7的数值增大0.03采用,且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6%;全部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百分率取1.6%。
3.10.5 特一级剪力墙、筒体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1.1的增大系数,其他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1.3的增大系数;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1.9倍采用,其他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1.4倍采用。
2 一般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应取为0.35%,底部加强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取为0.40%。
3 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率应取为1.4%,配箍特征值宜增大20%;构造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1.2%。
4 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边缘构件宜配置型钢,型钢宜向上、下各延伸一层。
5 连梁的要求同一级。
3.11 结构抗震性能设计
3.11.1 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应分析结构方案的特殊性、选用适宜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并采取满足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的措施。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的特殊性、建造费用、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各项因素选定。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分为A、B、C、D四个等级,结构抗震性能分为1、2、3、4、5五个水准(表3.11.1),每个性能目标均与一组在指定地震地面运动下的结构抗震性能水准相对应。
表3.11.1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
| A | B | C | D |
多遇地震 | 1 | 1 | 1 | 1 |
设防烈度地震 | 1 | 2 | 3 | 4 |
预估的罕遇地震 | 2 | 3 | 4 | 5 |
3.11.2 结构抗震性能水准可按表3.11.2 进行宏观判别。
表3.11.2 各性能水准结构预期的震后性能状况
结构抗震性能水准 | 宏观损坏程度 | 损坏部位 | 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 ||
关键构件 | 普通竖向构件 | 耗能构件 | |||
1 | 完好、无损坏 | 无损坏 | 无损坏 | 无损坏 | 不需要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
2 | 基本完好、轻微损坏 | 无损坏 | 无损坏 | 轻微损坏 | 稍加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
3 | 轻度损坏 | 轻微损坏 | 轻微损坏 | 轻度损坏、部分中度损坏 | 一般修理后可继续使用 |
4 | 中度损坏 | 轻度损坏 | 部分构件中度损坏 | 中度损坏、部分比较严重损坏 | 修复或加固后可继续使用 |
5 | 比较严重损坏 | 中度损坏 | 部分构件比较严重损坏 | 比较严重损坏 | 需排险大修 |
注:“关键构件”是指该构件的失效可引起结构的连续破坏或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普通竖向构件”是指“关键构件”之外的竖向构件;“耗能构件”包括框架梁、剪力墙连梁及耗能支撑等。
3.11.3 不同抗震性能水准的结构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第1性能水准的结构,应满足弹性设计要求。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其承载力和变形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γGSGE+γEHSEHK+γEVSEVK≤Rd/γRE(3.11.3-1)
式中: Rd、γRE——分别为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和承载力搞垮调整系数,同本规程第3.8.1条;
SGE、γG、γEH、γEV——同本规程第5.6.3条;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构件内力,不需考虑与抗震等级有关的增大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构件内力,不需考虑与抗震等级有关的增大系数。
2 第2性能水准的结构,在设防烈度地震或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关键构件及普通竖向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宜符合式(3.11.3—1)的规定;耗能构件的受剪承载力宜符合式(3.11.3—1)的规定,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SGE+S﹟EHK+0.4S﹟EVK≤Rk (3.11.3-2)
式中 Rk——截面承载力标准值,按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
3 第3性能水准的结构应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在设防烈度地震或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关键构件及普通竖向构件的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式(3.11.3—2)的规定,水平长悬臂结构和大跨度结构中的关键构件正截面承载力尚应符合式(3.11.3—3)的规定,其受剪承载力宜符合式(3.11.3—1)的规定;部分耗能构件进入屈服阶段,但其受剪承载力应符合式(3.11.3—2)的规定。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薄弱部位的层间位移角应满足本规程第3.7.5条的规定。
SGE+0.4S﹟EhK+S﹟Evk≤Rk (3.11.3-3)
4 第4性能水准的结构应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在设防烈度或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关键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符合式(3.11.3—2)的规定,水平长悬臂结构和大跨度结构中的关键构件正截面承载力尚应符合式(3.11.3—3)的规定;部分竖向构件以及大部分耗能构件进入屈服阶段,但钢筋混凝土竖向构件的受剪截面应符合式(3.11.3—4)的规定,钢-混凝土组合剪力墙的受剪截面应符合式(3.11.3—5)的规定。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薄弱部位的层间位移角应符合本规程第3.7.5条的规定。
VGE+V﹟EK≤0.15fckbho (3.11.3-4)
(VGE+V﹟EK)-(0.25fakAa+0.5fspkAsp) ≤0.15fckbho (3.11.3-5)
式中:VGE——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构件剪力(N);
V﹟EK——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构件剪力(N),不需考虑与抗震等级有关的增大系数;
fck——混凝土轴心拉压强度标准值(N/mm²);
fak——剪力墙端部暗柱中型钢的强度标准值(N/mm²);
Aa——剪力墙端面暗柱中型钢的截面面积(mm²);
fspk——剪力墙墙内钢板的强度标准值(N/mm²);
Asp——剪力墙墙内钢板的横截面面积(mm²)。
5 第5性能水准的结构应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关键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宜符合式(3.11.3—2)的规定;较多的竖向构件进入屈服阶段,但同一楼层的竖向构件不宜全部屈服;竖向构件的受剪截面应符合式(3.11.3—4)或(3.11.3—5)的规定;允许部分耗能构件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结构薄弱部位的层间位移角应符合本规程第3.7.5条的规定。
3.11.4 结构弹塑性计算分析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5.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不超过150m的高层建筑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高度超过200m时,应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高度在150m~200m之间,可视结构自振特性和不规则程度选择静力弹塑性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高度超过300m的结构,应有两个独立的计算,进行校核。
2 复杂结构应进行施工模拟分析,应以施工全过程完成后的内力为初始状态。
3 弹塑性时程分析宜采用双向或三向地震输入。
3.12 抗连续倒塌设计基本要求
3.12.1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高层建筑结构应满足抗连续倒塌概念设计要求;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拆除构件方法进行抗连续倒塌设计。
3. 12.2 抗连续倒塌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必要的结构连接措施,增强结构的整体性。
2 主体结构宜采用多跨规则的超静定结构。
3 结构构件应具有适宜的延性,避免剪切破坏、压溃破坏、锚固破坏、节点先于构件破坏。
4 结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反向承载能力。
5 周边及边跨框架的柱距不宜过大。
6 转换结构应具有整体多重传递重力荷载途径。
7 钢筋混凝土结构梁柱宜刚接,梁板顶、底钢筋在支座处宜按受拉要求连续贯通。
8 钢结构框架梁柱宜刚接。
9 独立基础之间宜采用拉梁连接。
3.12.3 抗连续倒塌的拆除构件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逐个分别拆除结构周边柱、底层内部柱以及转换桁架腹杆等重要构件。
2 可采用弹性静力方法分析剩余结构的内力与变形。
3 剩余结构构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Rd≥βsd (3.12.3)
式中 Sd——剩余结构构件效应设计值,可按本规程第3.12.4条的规定计算;
Rd——剩余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可按本规程第3.12.5的规定计算;
β——效应折减系数,对中部水平构件取0.67,对其他构件取1.0。
3.12.4 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时,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Sd=ηd(SGk+∑ψqiSQi,k)+ψwSwk (3.12.4)
式中 SGk——永久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效应;
Sqi,k——第i个竖向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效应;
Swk——风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效应;
ψqi——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2;
ηd——竖向荷载动力放大系数,当构件直接与被拆除竖向构件相连时取2.0,其他构件取1.0。
3.12.5 构件截面承载力计算时,混凝土强度可取标准值;钢材强度,正截面承载力验算时,可取标准值的1.25倍,受剪承载力验算时可取标准值。
3.12.6 当拆除某构件不能满足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要求时,在该构件表面附加80kN/m2侧向偶然作用设计值,此时其承载力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Rd≥Sd (3.12.6-1)
Sd=SGK+0.6SQK+SAd (3.12.6-2)
式中 Rd——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本规程第3.8.1条采用;
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GK——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QK——活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Ad——侧向偶然作用设计值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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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荷载和地震作用
4.1 竖向荷载
4.1.1 高层建筑的自重荷载、楼(屋)面活荷载及屋面雪荷载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4.1.2 施工中采用附墙塔、爬塔等对结构受力有影响的起重机械或其他施工设备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结构产生的施工荷载。
4.1.3 旋转餐厅轨道和驱动设备的自重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4.1.4 擦窗机等清洗设备应按其实际情况确定其自重的大小和作用位置。
4.1.5 直升机平台的活荷载应采用下列两款中能使平台产生最大内力的荷载:
1 直升机总重量引起的局部荷载,按由实际最大起飞重量决定的局部荷载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确定。对具有液压轮胎起落架的直升机,动力系数可取1.4;当没有机型技术资料时,局部荷载标准值及其作用面积可根据直升机类型按表4.1.5取用。
表4.1.5 局部荷载标准值及其作用面积
直升机类型 | 局部荷载标准值(kN) | 作用面积(m²) |
轻型 | 20.0 | 0.20×0.20 |
中型 | 40.0 | 0.25×0.25 |
重型 | 60.0 | 0.30×0.30 |
2 等效均布活荷载5kN/m²。
4.2 风 荷 载
4.2.1 主体结构计算时,风荷载作用面积应取垂直于风向的最大投影面积,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单位面积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ωk=βzμsμzωo (4.2.1)
式中ωk——风荷载标准值(kN/㎡);
ωo ——基本风压(kN/㎡),应按本规程第4.2.2条的规定采用;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按本规程第4.2.3条的规定采用;
βz——z高度处的风振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4.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4.2.3 计算主体结构的风荷载效应时,风荷载体型系数μs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圆形平面建筑取0.8;
2 正多边形及截角三角形平面建筑,由下式计算:
式中 n——多边形的边数。
3 高宽比H/B不大于4的矩形、方形、十字形平面建筑取1.3;
4 下列建筑取1.4:
1)V形、Y形、弧形、双十字形、井字形平面建筑;
2)L形、槽形和高宽比H/B大于4的十字形平面建筑;
3)高宽比H/B大于4,长宽比L/B不大于1.5的矩形、鼓形平面建筑。
5 在需要更细致进行风荷载计算的场合,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本规程附录B采用,或由风洞试验确定。
4.2.4 当多栋或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一般可将单栋建筑的体型系数卢。乘以相互干扰增大系数,该系数可参考类似条件的试验资料确定;必要时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
4.2.5 横风向振动效应或扭转风振效应明显的高层建筑,应考虑横风向风振或扭转风振的影响。横风向风振或扭转风振的计算范围、方法以及顺风向与横风向效应的组合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4.2.6 考虑横风向风振或扭转风振影响时,结构顺风向及横风向的侧向位移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3.7.3条的规定。
4.2.7 房屋高度大于200m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风洞试验判断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
1 平面形状或立面形状复杂;
2 立面开洞或连体建筑;
3 周围地形和环境较复杂。
4.2.8 檐口、雨篷、遮阳板、阳台等水平构件,计算局部上浮风荷载时,风荷载体型系数从不宜小于2.0。
4.2.9 设计高层建筑的幕墙结构时,风荷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有关规定采用。
4.3 地震作用
4.3.1 各抗震设防类别高层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
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4.3.2 高层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 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 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4 9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4.3.3 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每层质心沿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偏移值可按下式采用:
ei=±0.05Li (4.3.3)
式中:ei——第i层质心偏移值(m),各楼层质心偏移方向相同;
Li——第i层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建筑物总长度(m)。
4.3.4 高层建筑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地震作用计算方法:
1 高层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对质量和刚度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以及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考虑扭转耦联振动影响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2 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3 7~9度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下列情况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
1)甲类高层建筑结构;
2)表4.3.4所列的乙、丙类高层建筑结构;
3)不满足本规程第3.5.2~3.5.6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
4)本规程第10章规定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表4.3.4 采用时程分析法的高层建筑结构
设防烈度、场地类别 | 建筑高度范围 |
8度Ⅰ、Ⅱ类场地和7度 | >100m |
8度Ⅲ、Ⅳ类场地 | >80m |
9度 | >60m |
注:场地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
4.3.5 进行结构时程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取实际地震记录和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中实际地震记录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数量的2/3,多组时程曲线的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弹性时程分析时,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80%。
2 地震波的持续时间不宜小于建筑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5倍和15s,地震波的时间间距可取0.01s或0.02s。
3 输入地震加速度的最大值可按表4.3.5采用。
表4.3.5 时程分析时输入地震加速度的最大值(cm/s²)
设防烈度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多遇地震 | 18 | 35(55) | 70(110) | 140 |
设防地震 | 50 | 100(150) | 200(300) | 400 |
罕遇地震 | 125 | 220(310) | 400(510) | 620 |
注: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此处g为重力加速度。
4 当取三组时程曲线进行计算时,结构地震作用效应宜取时程法计算结果的包络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当取七组及七组以上时程曲线进行计算时,结构地震作用效应可取时程法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4.3.6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永久荷载标准值和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雪荷载取0.5;
2 楼面活荷载按实际情况计算时取1.0;按等效均布活荷载计算时,藏书库、档案库、库房取0.8,一般民用建筑取0.5。
4.3.7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一应按表4.3.7—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4.3.7—2采用,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力口0.05s。
注:周期大于6.0s的高层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作专门研究。
表4.3.7-1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
设防烈度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多遇地震 | 0.04 | 0.08(0.12) | 0.16(0.24) | 0.32 |
设防地震 | 0.12 | 0.23(0.34) | 0.45(0.68) | 0.90 |
罕遇地震 | 0.27 | 0.50(0.72) | 0.90(1.20) | 1.40 |
注: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表4.3.7-2 特征周期值Tg(s)
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 | Ⅰ0 | Ⅰ1 | Ⅱ | Ⅲ | Ⅳ |
第一组 | 0.20 | 0.25 | 0.35 | 0.45 | 0.65 |
第二组 | 0.25 | 0.30 | 0.40 | 0.55 | 0.75 |
第三组 | 0.30 | 0.35 | 0.45 | 0.65 | 0.90 |
4.3.8 高层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4.3.8)的形状参数和阻尼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专门规定外,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阻尼比应取0.05,此时阻尼调整系数η2应取1.0,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上升段,周期小于0.1s的区段;
2)水平段,自0.1s至特征周期Tg的区段,地震影响系数应取最大值amax;
3)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的区段,衰减指数γ应取0.9;
4)直线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6.0s的区段,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1应取0.02。
2 当建筑结构的阻尼比不等于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分段情况与本条第1款相同,但其形状参数和阻尼调整系数η2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 γ——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
ξ——阻尼比。
2)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η1——直线下降段的斜率调整系数,小于0时应取0.
3)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η2——阻尼调整系数,当η2小于0.55时,应取0.55.
4.3.9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时,对于不考虑扭转耦联振动影响的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的计算:
1结构第j振型i层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Fji=αjγjXjiGi (4.3.9-1)
式中 Gi——i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程第4.3.6的规定确定;
Fji——第j振型i层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
αj——相应于j振型自振周期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4.3.7、4.3.8条确定;
Xji——j振型i层的水平相对位移;
γj——j振型的参与系数;
n——结构计算总层数,小塔楼宜每层作为一个质点参与计算;
m——结构计算振型数。规则结构可取3,当建筑较高、结构沿竖向刚度不均匀时可取5~6.
2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当相邻振型的周期比小于0.85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S——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j——j振型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弯矩、剪力、轴向力和位移等。)
4.3.10 考虑扭转影响的平面、竖向不规则结构,按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各楼层可取两个正交的水平位移和一个转角位移共三个自由度,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确有依据时,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确定地震作用。
1j振型i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Fxji=αjγtjXjiGi
Fyji=αjγtjYjiGi(i=1,2···,n;j=1,2···m) (4.3.10-1)
Ftji=αjγtjri2ψjiGi
式中 Fxji、Fyji、Ftji——分别为j振型i层的x方向、y方向和转角方向的地震作用标准值;
Xji、Yji——分别为j振型i层质心在x、y方向的水平相对位移;
ψji——j振型i层的相对扭转角;
ri——i层转动半径,取i层绕质心的转动惯量除以该层质量的商的正二次方根;
αj——相应于第j振型自振周期Tj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4.3.7、4.3.8条确定;
γtj——考虑扭转的j振型参与系数,可按本规程公式(4.3.10-2)~(4.3.10-4)确定;
n——结构计算总质点数,小塔楼宜每层作为一个质点参加计算;
m——结构计算振型数,一般情况下可取9~15,多塔楼建筑每个塔楼的振型数不宜小于9.
当仅考虑x方向地震作用时:
当仅考虑y方向地震作用时:
当考虑与x方向夹角为θ的地震作用时:γtj=γxjcosθ+γyjsinθ (4.3.10-4)
式中 Xxj、γyj——分别为由式(4.3.10-2)、(4.3.10-3)求得的振型参与系数。
2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考虑扭转耦联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S——考虑扭转听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j、Sk——分别为j、k振型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Pjk——j振型与k振型的耦联系数;
λT——k振型与j振型的自振周期比;
ζj、ζk——分别为j、k振型的阻尼比。
3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式公式中的较大值确定:
式中 Sx——仅考虑x向水平地震作用时的地震作用效应,按式(4.3.10-5)计算;
Sy——仅考虑y向水平地震作用时的地震作用效应,按式(4.3.10-5)计算。
4.3.11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时,可按本规程附录C执行。
4.3.12 多遇地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VEKi——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
λ——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4.3.12规定的值;对于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Gj——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n——结构计算总层数。
表4.3.12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类别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 | 0.008 | 0.016(0.024) | 0.032(0.048) | 0.064 |
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结构 | 0.006 | 0.012(0.018) | 0.024(0.036) | 0.048 |
注:1 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0s之间的结构,应允许线性插入取值;
2 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4.3.13 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采用时程分析方法或振型分解后应谱方法计算,也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图4.3.13):
FEvk=αvmaxGep (4.3.13-1)
Gep=0.75GE (4.3.13-2)
αvmax=0.65αmax (4.3.13-3)
式中 FEvk——结构总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αvmax——结构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Gep——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GE——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各质点重力荷载代表值之和。
2结构质点i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Fvi——质点i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Gi、Gj——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j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程第4.3.6条的规定计算;
Hi、Hj——分别为质点i,j的计算高度。
3 楼层各构件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可按各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比例分配,并宜乘以增大系数1.5。
4.3.14 跨度大于24m的楼盖结构、跨度大于12m的转换结构和连体结构、悬挑长度大于5m的悬挑结构,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宜采用时程分析方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进行计算。时程分析计算时输入的地震加速度最大值可按规定的水平输入最大值的65%采用,反应谱分析时结构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采用,但设计地震分组可按第一组采用。
4.3.15 高层建筑中,大跨度结构、悬挑结构、转换结构、连体结构的连接体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不宜小于结构或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与表4.3.15所规定的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
表4.3.15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设防烈度 | 7度 | 8度 | 9度 | |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 0.15g | 0.20 g | 0.30 g | 0.20 |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 0.08 | 0.10 | 0.15 | 0.40 |
注:g为重力加速度。
4.3.1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4.3.17 当非承重墙体为砌体墙时,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框架结构可取0.6~0.7;
2 框架-剪力墙结构可取0.7~0.8;
3 框架-核心筒结构可取0.8~0.9;
4 剪力墙结构可取0.8~1.0。
对于其他结构体系或采用其他非承重墙体时,可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周期折减系数。
.
5 结构计算分析
5.1 一般规定
5.1.1 高层建筑结构的荷载和地震作用应按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5.1.2 复杂结构和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计算分析,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和第11章的有关规定。
5.1.3 高层建筑结构的变形和内力可按弹性方法计算。框架梁及连梁等构件可考虑塑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
5.1.4 高层建筑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所选取的分析模型应能较准确地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
高层建筑结构分析,可选择平面结构空间协同、空间杆系、空间杆-薄壁杆系、空间杆-墙板元及其他组合有限元等计算模型。
5.1.5 进行高层建筑内力与位移计算时,可假定楼板在其自身平面内为无限刚性,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楼板平面内的整体刚度。
当楼板可能产生较明显的面内变形时,计算时应考虑楼板的面内变形影响或对采用楼板面内无限刚性假定计算方法的计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5.1.6 高层建筑结构按空间整体工作计算分析时,应考虑下列变形:
1 梁的弯曲、剪切、扭转变形,必要时考虑轴向变形;
2 柱的弯曲、剪切、轴向、扭转变形;
3 墙的弯曲、剪切、轴向、扭转变形。
5.1.7 高层建筑结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力荷载、风荷载和(或)地震作用效应分析,并应按本规程第5.6节的规定进行荷载效应和作用效应计算。
5.1.8 高层建筑结构内力计算中,当楼面活荷载大于4kN/m2时,应考虑楼面活荷载不利布置引起的结构内力的增大;当整体计算中未考虑楼面活荷载不利布置时,应适当增大楼面梁的计算弯矩。
5.1.9 高层建筑结构在进行重力荷载作用效应分析时,柱、墙、斜撑等构件的轴向变形宜采用适当的计算模型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复杂高层建筑及房屋高度大于150m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应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
5.1.10 高层建筑结构进行风作用效应计算时,正反两个方向的风作用效应宜按两个方向计算的较大值采用;体型复杂的高层建筑,应考虑风向角的不利影响。
5.1.11 结构整体内力与位移计算中,型钢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构件宜按实际情况直接参与计算,并应按本规程第11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截面设计。
5.1.12 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以及B级高度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
5.1.13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和本规程第10章规定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考虑平扭耦联计算结构的扭转效应,振型数不应小于15,对多塔楼结构的振型数不应小于塔楼数的9倍,且计算振型数应使各振型参与质量之和不小于总质量的90%;
2 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
3 宜采用弹塑性静力或弹塑性动力分析方法补充计算。
5.1.14 对多塔楼结构,宜按整体模型和各塔楼分开的模型分别计算,并采用较不利的结果进行结构设计。当塔楼周边的裙楼超过两跨时,分塔楼模型宜至少附带两跨的裙楼结构。
5.1.15 对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宜按应力分析的结果校核配筋设计。
5.1.16 对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5.2 计算参数
5.2.1 高层建筑结构地震作用效应计算时,可对剪力墙连梁刚度予以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
5.2.2 在结构内力与位移计算中,现浇楼盖和装配整体式楼盖中,梁的刚度可考虑翼缘的作用予以增大。近似考虑时,楼面梁刚度增大系数可根据翼缘情况取1.3~2.0。
对于无现浇面层的装配式楼盖,不宜考虑楼面梁刚度的增大。
5.2.3 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可考虑框架梁端塑性变形内力重分布对梁端负弯矩乘以调幅系数进行调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整体式框架梁端负弯矩调幅系数可取为0.7~0.8,现浇框架梁端负弯矩调幅系数可取为0.8~0.9;
2 框架梁端负弯矩调幅后,梁跨中弯矩应按平衡条件相应增大;
3 应先对竖向荷载作用下框架梁的弯矩进行调幅,再与水平作用产生的框架梁弯矩进行组合;
4 截面设计时,框架梁跨中截面正弯矩设计值不应小于竖向荷载作用下按简支梁计算的跨中弯矩设计值的50%。
5.2.4 高层建筑结构楼面梁受扭计算时应考虑现浇楼盖对梁的约束作用。当计算中未考虑现浇楼盖对梁扭转的约束作用时,可对梁的计算扭矩予以折减。梁扭矩折减系数应根据梁周围楼盖的约束情况确定。
5.3 计算简图处理
5.3.1 高层建筑结构分析计算时宜对结构进行力学上的简化处理,使其既能反映结构的受力性能,又适应于所选用的计算分析软件的力学模型。
5.3.2 楼面梁与竖向构件的偏心以及上、下层竖向构件之间的偏心宜按实际情况计入结构的整体计算。当结构整体计算中未考虑上述偏心时,应采用柱、墙端附加弯矩的方法予以近似考虑。
5.3.3 在结构整体计算中,密肋板楼盖宜按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当不能按实际情况计算时,可按等刚度原则对密肋梁进行适当简化后再行计算。
对平板无梁楼盖,在计算中应考虑板的面外刚度影响,其面外刚度可按有限元方法计算或近似将柱上板带等效为框架梁计算。
5.3.4 在结构整体计算中,宜考虑框架或壁式框架梁、柱节点区的刚域(图5.3.4)影响,
梁端截面弯矩可取刚域端截面的弯矩计算值。刚域的长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lb1=α1-0.25hb (5.3.4-1)
lb2=α2-0.25hb (5.3.4-2)
lc1=c1-0.25hc (5.3.4-3)
lc2=c2-0.25hc (5.3.4-4)
当计算的刚域长度为负值时,应取为零。
5.3.5 在结构整体计算中,转换层结构、加强层结构、连体结构、竖向收进结构(含多塔楼结构),应选用合适的计算模型进行分析。在整体计算中对转换层、加强层、连接体等做简化处理的,宜对其局部进行更细致的补充计算分析。
5.3.6 复杂平面和立面的剪力墙结构,应采用合适的计算模型进行分析。当采用有限元模型时,应在截面变化处合理地选择和划分单元;当采用杆系模型计算时,对错洞墙、叠合错洞墙可采取适当的模型化处理,并应在整体计算的基础上对结构局部进行更细致的补充计算分析。
5.3.7 高层建筑结构整体计算中,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与首层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2。
5.4 重力二阶效应及结构稳定
5.4.1 当高层建筑结构满足下列规定时,弹性计算分析时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
1 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
2 框架结构:
式中:Ejd——结构一个主轴方向的弹性等效侧向刚度,可按倒三角形分布荷载作用下结构顶点位移相等的原则,将结构的侧向刚度折算为竖向悬臂受弯构件的等效侧向刚度;
H——房屋设计;
Gi、Gj——分别为第i、j楼层重力荷载设计值,取1.2倍的永久荷载标准值与1.4倍的楼面可变荷载标准值的组合值;
hi——第i楼层层高;
Di——第i楼层的弹性等效侧向刚度,可取该层剪力与层间位移的比值;
n——结构计算总层数。
5.4.2 当高层建筑结构不满足本规程第5.4.1条的规定时,结构弹性计算时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对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内力和位移的不利影响。
5.4.3 高层建筑结构的重力二阶效应可采用有限元方法进行计算;也可采用对未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计算结果乘以增大系数的方法近似考虑。近似考虑时,结构位移增大系数F1、F1i以及结构构件弯矩和剪力增大系数F2、F2i可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位移计算结果仍应满足本规程第3.7.3条的规定。
对框架结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对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5.4.4 高层建筑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整体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
2 框架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
5.5 结构弹塑性分析及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
5.5.1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时,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采用静力或动力时程分析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时,应根据本规程第3.11节的有关规定预定结构的抗震性能目标;
2 梁、柱、斜撑、剪力墙、楼板等结构构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析精度要求采用合适的简化模型;
3 构件的几何尺寸、混凝土构件所配的钢筋和型钢、混合结构的钢构件应按实际情况参与计算;
4 应根据预定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合理取用钢筋、钢材、混凝土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以及本构关系。钢筋和混凝土材料的本构关系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采用;
5 应考虑几何非线性影响;
6 进行动力弹塑性计算时,地面运动加速度时程的选取、预估罕遇地震作用时的峰值加速度取值以及计算结果的选用应符合本规程第4.3.5条的规定;
7 应对计算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5.5.2 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高层建筑结构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变形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不超过12层且层侧向刚度无突变的框架结构可采用本规程第5.5.3条规定的简化计算法;
2 除第1款以外的建筑结构可采用弹塑性静力或动力分析方法。
5.5.3 结构薄弱层(部位)的弹塑性层间位移的简化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薄弱层(部位)的位置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可取底层;
2)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不均匀的结构,可取该系数最小的楼层(部位)和相对较小的楼层,一般不超过2~3处。
2 弹塑性层间位移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up——弹塑性层间位移(mm);
△uy——层间屈服位移(mm);
μ——楼层延性系数;
△ue——罕遇地震作用下按弹性分析的层间位移(mm)。计算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本规程表4.3.7-1采用;
ηp——弹塑性位移增大系数,当薄弱层(部位)的屈服强度系数不小于相邻层(部位)该系数平均值的0.8时,可按表5.5.3采用;当不大于该平均值的0.5时,可按表内相应数值的1.5倍采用;其他情况可采用内插法取值;
ξ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表5.5.3 结构的弹塑性位移增大系数ηp
ξy | 0.5 | 0.4 | 0.3 |
ηp | 1.8 | 2.0 | 2.2 |
5.6 荷载组合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
5.6.1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当荷载与荷载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Sd=γGSGK+γLψQγQSQK+ψWγWSwk (5.6.1)
式中 Sd——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γG——永久荷载分荐系数;
γQ——楼面活荷载分项系数;
γL——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取1.0,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时取1.1;
SGK——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SQK——楼面活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ψQ、ψw——分别为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和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当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0.7和1.0;当可变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1.0和0.6或0.7和1.0。
注: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本条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7的场合应取为0.9。
5.6. 2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荷载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γG:当其效应对结构承载力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当其效应对结构承载力有利时,应取1.0。
2 楼面活荷载的分项系数γQ;一般情况下应取1.4。
3 风荷载的分项系数γw应取1.4。
5.6.3 地震设计状况下,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Sd=γGSGK+γEHSEhk+γEWSEvk+ψwγwSwk (5.6.3)
式中 Sd——荷载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调整系数;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γ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ψw——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2.
5.4.4 地震设计状况下,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表5.6.4采用。当重力荷载效应对结构的承载力有利时,表5.6.4中γG不应大于1.0。
表5.6.4 地震设计状况时荷载和作用的分项系数
参与组合的荷载和作用 | γc | γEh | γEv | γw | 说明 |
重力荷载及水平地震作用 | 1.2 | 1.3 | — | — |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均应考虑 |
重力荷载及竖向地震作用 | 1.2 | — | 1.3 | — | 9度抗震设计时考虑;水平长悬臂和大跨度结构7度(0.15g)、8度、8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及竖向地震作用 | 1.2 | 1.3 | 0.5 | — | 60m以上的高层建筑考虑 |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及风荷载 | 1.2 | 1.3 | — | 1.4 | 60m以上的高层建筑,9度抗震设计时考虑;水平长悬臂和大跨度结构7度(0.15g)、8度、8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作用及风荷载 | 1.2 | 1.3 | 0.5 | 1.4 | 水平长悬臂和大跨度结构7度(0.15g)、8度、8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
1.2 | 0.5 | 1.3 | 1.4 |
注:1 g为重力加速度;
2 “—”表示组合中不考虑该项荷载或作用效应。
5.6.5 非抗震设计时,应按本规程第5.6.1条的规定进行荷载组合的效应计算。抗震设计时,应同时按本规程第5.6.1条和5.6.3条的规定进行荷载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计算;按本规程第5.6.3条计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尚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
6.1 一般规定
6.1.1 框架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梁柱抗侧力体系。主体结构除个别部位外,不应采用铰接。
6.1.2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
6.1.3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及隔墙宜选用轻质墙体。抗震设计时,框架结构如采用砌体填充墙,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免形成上、下层刚度变化过大。
2 避免形成短柱。
3 减少因抗侧刚度偏心而造成的结构扭转。
6.1.4 抗震设计时,框架结构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的布置应尽量减小其造成的结构平面不规则。
2 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楼梯结构应有足够的抗倒塌能力。
3 宜采取措施减小楼梯对主体结构的影响。
4 当钢筋混凝土楼梯与主体结构整体连接时,应考虑楼梯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并应对楼梯构件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6.1.5 抗震设计时,砌体填充墙及隔墙应具有自身稳定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当采用砖及混凝土砌块时,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采用轻质砌块时,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5。墙顶应与框架梁或楼板密切结合。
2 砌体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左右设置2根直径6mm的拉筋,6度时拉筋宜沿墙全长贯通,7、8、9度时拉筋应沿墙全长贯通。
3 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板)宜有钢筋拉结;墙长大于8m或层高的2倍时,宜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处(或门洞上皮)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4 楼梯间采用砌体填充墙时,应设置间距不大于层高且不大于4m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6.1.6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6.1.7 框架梁、柱中心线宜重合。当梁柱中心线不能重合时,在计算中应考虑偏心对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力和构造的不利影响,以及梁荷载对柱子的偏心影响。
梁、柱中心线之间的偏心距,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柱截面在该方向宽度的1/4;非抗震设计和6~8度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柱截面在该方向宽度的1/4,如偏心距大于该方向柱宽的1/4时,可采取增设梁的水平加腋(图6.1.7)等措施。设置水平加腋后,仍须考虑梁柱偏心的不利影响。
1 梁的水平加腋厚度可取梁截面高度,其水平尺寸宜满足下列要求:
bx/lx≤1/2 (6.1.7-1)
bx/bb≤2/3 (6.1.7-2)
bb+bx+χ≥bc/2 (6.1.7-3)
式中 bx——梁水平加腋宽度(mm);
lx——梁水平加腋长度(mm);
bb——梁截面宽度(mm);
bc——沿偏心方向柱截面宽度(mm);
χ——非加腋侧梁边到柱边的距离(mm)。
2梁采用水平加腋时,框架节点有效宽度bj宜符合下式要求:
1)当χ=0时,bj按下式计算:bj≤bb+bx (6.1.7-4)
2)当χ≠0时,bj取(6.1.7-5)和(6.1.7-6)二式计算的较大值,且应满足公式(6.1.7-7)的要求:
bj≤bb+bx+χ (6.1.7-5)
bj≤bb+2χ (6.1.7-6)
bj≤bb+0.5hc (6.1.7-7)
式中 hc——柱截面高度(mm)。
6.1.8 不与框架柱相连的次梁,可按非抗震要求进行设计。
6.2 截面设计
6.2.1 抗震设计时,除顶层、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及框支梁柱节点外,框架的梁、柱节点处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柱端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框架结构及9度时的框架:∑Mc=1.2∑Mbua (6.2.1-1)
2其他情况:∑Mc=ηc∑Mb (6.2.1-2)
式中 ∑Mc——节点上、下柱端截面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组合弯矩设计值之和;上、下柱端的弯矩设计值,可按弹性分析的弯矩比例进行分配;
∑Mb——节点左、右梁端截面逆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弯矩设计值之和;当抗震等级为一级且节点左、右梁庙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
∑Mbua——节点左、右梁端逆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之和,可根据实际配筋面积(计入受压钢筋和梁有效翼缘宽度范围内的楼板钢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并考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计算;
ηc——柱端弯矩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二、三级分别取1.5和1.3;对其中结构中的框架,一、二、三、四级分别取1.4、1.2、1.1和1.1。
6.2.2 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采用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与增大系数1.7、1.5、1.3的乘积。底层框架柱纵向钢筋应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
6.2.3 抗震设计的框架柱、框支柱端部截面的剪力设计值,一、二、三、四级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一级框架结构和9度时的框架:V=1.2(Mtcua+Mbcua)/Hn (6.2.3-1)
2其他情况:V=ηvc(Mtc+Mbc)/Hn (6.2.3-2)
式中 Mtc、Mbc——分别为柱上、下端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6.2.1条、6.2.2条的规定;
Mtcua、Mbcua——分别为柱上、下端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可根据实配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轴向压力设计值并考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计算;
Hn——柱的净高;
ηvc——柱端剪力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二、三级分别取1.3、1.2;对其他结构类型的框架,一、二级分别取1.4和1.2,三、四级均取1.1。
6.2.4 抗震设计时,框架角柱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一、二、三、四级框架角柱经按本规程第6.2.1~6.2.3条调整后的弯矩、剪力设计值应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
6.2.5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一、二、三级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四级时可直接取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1一级框架结构及9度时的框架:V=1.1(Mtbua+Mrbua)/ln+VGb (6.5.2-1)
2其他情况:V=ηvb(Mtb+Mrb)/ln+VGb (6.2.5-2)
式中:Mtb、Mrb——分别为梁左、右端逆时针或顺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当抗震等级为一级且梁两端弯矩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一端的弯矩应为零;
Mtbua、Mrbua——分别为梁左、右端逆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可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钢筋,包括有效翼缘宽度范围内的楼板钢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并考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计算;
ln——梁的净跨;
VGb——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9度时还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
ηvb——梁剪力增大系数,一、二、三级分别取1.3、1.2和1.1。
6.2.6 框架梁、柱、其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V≤0.25βcfcbho (6.2.6-1)
2地震设计状况
跨高比大于2.5的梁及剪跨比大于2的柱:
跨高比不大于2.5的梁及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
框架柱的剪跨比可按下式计算:λ=Mc/(Vcho) (6.2.6-4)
式中 V——梁、柱计算截面的剪力设计值;
λ——框架柱的剪跨比;反弯点位于柱高中部的框架柱,可取柱净高与计算方向2倍柱截面有效高度之比值;
Mc——柱端截面未经本规程第6.2.1、6.2.2、6.2.4条调整的组合弯矩计算值,可取柱上、下端的较大值;
Vc——柱端截面与组合弯矩计算值对应的组合剪力计算值;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50时取1.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时取0.8;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在C50和C80之间时可按线性内插取用;
b——矩形截面的宽度,T形截面、工形截面的腹板宽度;
ho——梁、柱截面计算方向有效高度。
6.2.7 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架的节点核心区应进行抗震验算;四级框架节点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各抗震等级的框架节点均应符合构造措施的要求。
6.2.8 矩形截面偏心受压框架柱,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2 地震设计状况
式中λ——框架柱的剪跨比;当λ<1时,取λ=1;当λ>3时,取λ=3;
N——考虑风荷载可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轴向压力设计值,当N大于0.3fcAc时,取0.3fcAc。
6.2.9 当矩形截面框架柱出现拉力时,其斜截面受剪裁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2地震设计状况
式中 N——与剪力设计值V对应的轴向拉力设计值,取绝对值;
λ——框架柱的剪跨比。
当公式(6.2.9-1)右端的计算值或公式(6.2.9-2)右端括号内的计算值小于
时,应以等于,且
值不应小于0.36ftbho。6.2.10 本章未作规定的框架梁、柱和框支梁、柱截面的其他承载力验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框架梁构造要求
6.3.1 框架结构的主梁截面高度可按计算跨度的1/10~1/18确定;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梁截面高度的1/4,也不宜小于200mm。
当梁高较小或采用扁梁时,除应验算其承载力和受剪截面要求外,尚应满足刚度和裂缝的有关要求。在计算梁的挠度时,可扣除梁的合理起拱值;对现浇梁板结构,宜考虑梁受压翼缘的有利影响。
6.3.2 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设计时,计入受压钢筋作用的梁端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与有效高度之比值,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ρmin(%),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和45ft/fy二者的较大值;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表6.3.2—1规定的数值。
表6.3.2-1 梁纵向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ρmin(%)
抗震等级 | 位置 | |
支座(取较大值) | 跨中(取较小值) | |
一级 | 0.40和80ƒt/ƒy | 0.30和65ƒt/ƒy |
二级 | 0.30和65ƒt/ƒy | 0.25和55ƒt/ƒy |
三级、四级 | 0.25和55ƒt/ƒy | 0.20和45ƒt/ƒy |
3 抗震设计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4 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6.3.2—2的要求;当梁端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表6.3.2-2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 | 加密区长度(取较大值)(mm) | 箍筋最大间距(取最小值)(mm) | 箍筋最小直径(mm) |
一 | 2.0hb,500 | hb/4.6d,100 | 10 |
二 | 1.5hb,500 | hb/4.8d,100 | 8 |
三 | 1.5hb,500 | hb/4.8d,150 | 8 |
四 | 1.5hb,500 | hb/4.8d,150 | 6 |
注: 1 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截面高度;
2 一、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梁,当箍筋直径大于12mm、肢数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时,箍筋加密区最大间距应允许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50mm。
6.3.3 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不应大于2.75%;当梁端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大于2.5%时,受压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受拉钢筋的一半。
2 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应至少各配置两根纵向配筋,一、二级抗震设计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且分别不应小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三、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
3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的直径,对矩形截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
6.3.4 非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箍筋配筋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梁全长设置箍筋,第一个箍筋应设置在距支座边缘50mm处。
2 截面高度大于800mm的梁,其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其余截面高度的梁不应小于6mm。在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最大直径的1/4。
3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表6.3.4的规定;在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箍筋间距尚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在纵向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箍筋间距尚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
4 承受弯矩和剪力的梁,当梁的剪力设计值大于0.7ftbho时,其箍筋的面积配筋率应符合下式规定:
psv≥0.24ƒt/ƒy (6.3.4-1)
5 承受弯矩、剪力和扭矩的梁、其箍筋机种配筋率和受扭纵向钢筋的面积配筋率应分别符合公式(6.3.4-2)和(6.3.4-3)的规定:
psv≥0.28ƒt/ƒy (6.3.4-2)
当T/(Vb)大于2.0时,取2.0。
式中 T、V——分别为扭矩、剪力设计值;
ptl、b——分别为受扭纵向钢筋的面积配筋率、梁宽。
表6.3.4 非抗震设计梁箍筋最大间距(mm)
| V>0.7ƒt bho | V≤0.7ƒt bho |
hb≤300 | 150 | 200 |
300<hb≤500 | 200 | 300 |
500<hb≤800 | 250 | 350 |
hb>800 | 300 | 400 |
6 当梁中配有计算需要的纵向受压钢筋时,其箍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直径不应小于纵向受压钢筋最大直径的1/4;
2)箍筋应做成封闭式;
3)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d且不应大于400mm;当一层内的受压钢筋多于5根且直径大于18mm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d(d为纵向受压钢筋的最小直径);
4)当梁截面宽度大于400mm且一层内的纵向受压钢筋多于3根时,或当梁截面宽度不大于400mm但一层内的纵向受压钢筋多于4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
6.3.5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的箍筋尚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沿梁全长箍筋的面积配筋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 psv≥0.30ƒt/ƒv (6.3.5-1)
二级 psv≥0.28ƒt/ƒv (6.3.5-2)
三级 psv≥0.26ƒt/ƒv (6.3.5-3)
式中 psv——框架梁沿梁全长箍筋的面积配筋率。
2 在箍筋加密区范围内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
3 箍筋应有135°弯钩,弯钩端头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的箍筋直径和75mm的较大值。
4 在纵向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钢筋受拉时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钢筋受压时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
5 框架梁非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不宜大于加密区箍筋间距的2倍。
6.3.6 框架梁的纵向钢筋不应与箍筋、拉筋及预埋件等焊接。
6.3.7 框架梁上开洞时,洞口位置宜位于梁跨中1/3区段,洞口高度不应大于梁高的40%;开洞较大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梁上洞口周边应配置附加纵向钢筋和箍筋(图6.3.7),并应符合计算及构造要求。
1——洞口上、下附加纵向钢筋;
2——洞口上、下附加箍筋;
3——洞口两侧附加箍筋;
4——梁纵向钢筋;ls——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
6.4 框架柱构造要求
6.4.1 柱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矩形截面柱的边长,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250mm,抗震设计时,四级不宜小于300mm,一、二、三级时不宜小于400mm;圆柱直径,非抗震和四级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350mm,一、二、三级时不宜小于450mm。
2 柱剪跨比宜大于2。
3 柱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3。
6.4.2 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4.2的规定;对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其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表6.4.2 柱轴压比限值
结构类型 | 抗震等级 | |||
一 | 二 | 三 | 四 | |
框架结构 | 0.65 | 0.75 | 0.85 | — |
板柱-剪力墙、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 | 0.75 | 0.85 | 0.90 | 0.95 |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 0.60 | 0.70 | — |
注:1 轴压比指柱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与柱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的比值;
2 表内数值适用于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60的柱。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65~C70时,轴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降低0.05;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75~C80时,轴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降低0.10;
3 表内数值适用于剪跨比大于2的柱;剪跨比不大于2但不小于1.5的柱,其轴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减小0.05;剪跨比小于1.5的柱,其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
4 当沿柱全高采用并字复合箍,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当沿柱全高采用复合螺旋箍,箍筋螺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当沿柱全高采用连续复合螺旋箍,且螺距不大于8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0mm时,轴压比限值可增加0.10;
5 当柱截面中部设置由附加纵向钢筋形成的芯柱,且附加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小于柱截面面积的0.8%时,柱轴压比限值可增加0.050当本项措施与注4的措施共同采用时,柱轴压比限值可比表中数值增加0.15,但箍筋的配箍特征值仍可按轴压比增加0.10的要求确定;
6 调整后的柱轴压比限值不应大于1.05。
6.4.3 柱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4.3—1的规定值,且柱截面每一侧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抗震设计时,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数值应增加0.1。
表6.4.3-1 柱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
柱类型 | 抗震类型 | 非抗震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中柱、边柱 | 0.9(1.0) | 0.7(0.8) | 0.6(0.7) | 0.5(0.6) | 0.5 |
角柱 | 1.1 | 0.9 | 0.8 | 0.7 | 0.5 |
框支柱 | 1.1 | 0.9 | — | — | 0.7 |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框架结构;
2 采用335MPa级、400MPa级纵向受力钢筋时,应分别按表中数值增加0.1和0.05采用;
3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60时,上述数值应增加0.1采用。
2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4.3—2采用;
表6.4.3-2 柱端箍筋加密区的构造要求
抗震等级 | 箍筋最大间距(mm) | 箍筋最小直径(mm) |
一级 | 6d和100的较小值 | 10 |
二级 | 8d和100 的较小值 | 8 |
三级 | 8d和150(柱根100)的较小值 | 8 |
四级 | 8d和150(柱根100)的较小值 | 6(柱根8) |
注:1 d为柱纵向钢筋直径(mm);
2 柱根指框架柱底部嵌固部位。
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框架柱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或柱中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6.4.4 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宜采用对称配筋。
2 截面尺寸大于400mm的柱,一、二、三级抗震设计时其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抗震等级为四级和非抗震设计时,柱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300mm;柱纵向钢筋净距均不应小于50mm。
3 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5%、不应大于6%,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5%。
4 一级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其单侧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1.2%。
5 边柱;角柱及剪力墙端柱考虑地震作用组合产生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
6.4.5 柱的纵筋不应与箍筋、拉筋及预埋件等焊接。
6.4.6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加密区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柱的上端和其他各层柱的两端,应取矩形截面柱之长边尺寸(或圆形截面柱之直径)、柱净高之1/6和500mm三者之最大值范围;
2 底层柱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的范围;
3 底层柱柱根以上1/3柱净高的范围;
4 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和因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全高范围;
5 一、二级框架角柱的全高范围;
6 需要提高变形能力的柱的全高范围。
6.4.7 柱加密区范围内箍筋的体积配箍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箍筋加密区箍筋的体积配箍率,应符合下式要求:
pv≥λvfc/fyv (6.4.7)
式中 pv——柱箍筋的体积配筋率;
λc——柱最小配箍特征值,宜按表6.4.7采用;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当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35时,应按C35计算;
fw——柱箍筋或拉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表 6.4.7 柱端箍筋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λv
抗震等级 | 箍筋形式 | 柱轴压比 | ||||||||
≤0.30 | 0.40 | 0.50 | 0.60 | 0.70 | 0.80 | 0.90 | 1.00 | 1.05 | ||
一 | 普通箍、复合箍 | 0.10 | 0.11 | 0.13 | 0.15 | 0.17 | 0.20 | 0.23 | — | — |
螺旋箍、复合或连续 复合螺旋箍 | 0.08 | 0.09 | 0.11 | 0.13 | 0.15 | 0.18 | 0.21 | — | — | |
二 | 普通箍、复合箍 | 0.08 | 0.09 | 0.11 | 0.13 | 0.15 | 0.17 | 0.19 | 0.22 | 0.24 |
螺旋箍、复合或连续复合螺旋箍 | 0.06 | 0.07 | 0.09 | 0.11 | 0.13 | 0.15 | 0.17 | 0.20 | 0.22 | |
三 | 普通箍、复合箍 | 0.06 | 0.07 | 0.09 | 0.11 | 0.13 | 0.15 | 0.17 | 0.20 | 0.22 |
螺旋箍、复合或连续复合螺旋箍 | 0.05 | 0.06 | 0.07 | 0.09 | 0.11 | 0.13 | 0.15 | 0.18 | 0.20 |
注:普通箍指单个矩形箍或单个圆形箍;螺旋箍指单个连续螺旋箍筋,复合箍指由矩形、多边形、圆形箍或拉筋组成的箍筋;复合螺旋箍指由螺旋箍与矩形、多边形、圆形箍或拉筋组成的箍筋;连续复合螺旋箍指全部螺旋箍由同一根钢筋加工而成的箍筋。
2 对一、二、三、四级框架柱,其箍筋加密区范围内箍筋的体积配箍率尚且分别不应小于0.8%、0.6%、0.4%和0.4%。
3 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2%;设防烈度为9度时,不应小于1.5%。
4 计算复合螺旋箍筋的体积配箍率时,其非螺旋箍筋的体积应乘以换算系数0.8。
6.4.8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应为封闭式,其末端应做成135°弯钩且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的箍筋直径,且不应小于75mm。
2 箍筋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约束;采用拉筋组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勾住封闭箍筋。
3 柱非加密区的箍筋,其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区的一半;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加密区箍筋间距的2倍,且一、二级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直径,三、四级不应大于15倍纵向钢筋直径。
6.4.9 非抗震设计时,柱中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边箍筋应为封闭式;
2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400mm,且不应大于构件截面的短边尺寸和最小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15倍;
3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最大纵向钢筋直径的1/4,且不应小于6mm;
4.当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超过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最小纵向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箍筋末端应做成135°弯钩且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箍筋直径;
5 当柱每边纵筋多于3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
6 柱内纵向钢筋采用搭接做法时,搭接长度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1/4;在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在纵向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当受压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尚应在搭接接头端面外100mm的范围内各设置两道箍筋。
6.4.10 框架节点核心区应设置水平箍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6.4.9条的有关规定,但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对四边有梁与之相连的节点,可仅沿节点周边设置矩形箍筋。
2 抗震设计时,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符合本规程第6.4.3条有关柱箍筋的规定。一、二、三级框架节点核心区配箍特征值分别不宜小于0.12、0.10和0.08,且箍筋体积配箍率分别不宜小于0.6%、0.5%和0.4%。柱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节点核心区的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核心区上、下柱端体积配箍率中的较大值。
6.4.11 柱箍筋的配筋形式,应考虑浇筑混凝土的工艺要求,在柱截面中心部位应留出浇筑混凝土所用导管的空间。
6.5 钢筋的连接和锚固
6.5.1 受力钢筋的连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力钢筋的连接接头宜设置在构件受力较小部位;抗震设计时,宜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钢筋连接可采用机械连接、绑扎搭接或焊接。
2 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搭接做法时,在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配置箍筋,其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1/4。当钢筋受拉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当钢筋受压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当受压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尚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100mm范围内各设置两道箍筋。
6.5.2 非抗震设计时,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应取la。受拉钢筋绑扎搭接的搭接长度,应根据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搭接钢筋截面面积的百分率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小于300mm。
l1=ζla (6.5.2)
式中 lv——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mm);
la——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mm),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采用;
ζ——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应按表6.5.2采用。
表6.5.2 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ζ
同一连接区段内搭接钢筋面积百分率(%) | ≤25 | 50 | 100 |
受拉塔接长度修正系数ζ | 1.2 | 1.4 | 1.6 |
注:同一连接区段内搭接钢筋面积百分率取在同一连接区段内有搭接头的受力钢筋与全部受力钢筋面积之比。
6.5.3 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laE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二级抗震等级 laE=1.15la (6.5.3-1)
三级抗震等级 laE=1.05la (6.5.3-2)
四级抗震等级 laE=1.00la (6.5.3-3)
2 当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llE=ζlaE (6.5.3-4)
式中 llE——抗震设计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
3 受拉钢筋直径大于25mm、受压钢筋直径大于28mm时,不宜采用绑扎搭接接头;
4 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框架柱:一、二级抗震等级及三级抗震等级的底层,宜采用机械连接接头,也可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接头;三级抗震等级的其他部位和四级抗震等级,可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接头;
2)框支梁、框支柱:宜采用机械连接接头;
3)框架梁:一级宜采用机械连接接头,二、三、四级可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接头。
5 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受拉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50%;
6 当接头位置无法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时,应采用满足等强度要求的机械连接接头,且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50%;
7 钢筋的机械连接、绑扎搭接及焊接,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5.4 非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在框架节点区的锚固和搭接(图6.5.4)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中节点柱纵向钢筋和边节点柱内侧纵向钢筋应伸至柱顶;当从梁底边计算的直线锚固长度不小于la时,可不必水
平弯折,否则应向柱内或梁、板内水平弯折,当充分利用柱纵向钢筋的抗拉强度时,其锚固段弯折前的竖直投影长度不应小于0.5lab,弯折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宜小于12倍的柱纵向钢筋直径。此处,lab为钢筋基本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2 顶层端节点处,在梁宽范围以内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与梁上部纵向钢筋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la;在梁宽范围以外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伸入现浇板内,其伸入长度与伸入梁内的相同。当柱外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1.2%时,伸入梁内的柱纵向钢筋宜分两批截断,其截断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倍的柱纵向钢筋直径。
3 梁上部纵向钢筋伸入端节点的锚固长度,直线锚固时不应小于la,且伸过柱中心线的长度不宜小于5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当柱截面尺寸不足时,梁上部纵向钢筋应伸至节点对边并向下弯折,弯折水平段的投影长度不应小于0.4lab,弯折后竖直投影长度不应小于15倍纵向钢筋直径。
4 当计算中不利用梁下部纵向钢筋的强度时,其伸入节点内的锚固长度应取不小于12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当计算中充分利用梁下部钢筋的抗拉强度时,梁下部纵向钢筋可采用直线方式或向上90°弯折方式锚固于节点内,直线锚固时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la;弯折锚固时,弯折水平段的投影长度不应小于0.4lab,弯折后竖直投影长度不应小于15倍纵向钢筋直径。
5 当采用锚固板锚固措施时,钢筋锚固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6.5.5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在框架节点区的锚固和搭接(图6.5.5)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中节点柱纵向钢筋和边节点柱内侧纵向钢筋应伸至柱顶。当从梁底边计算的直线锚固长度不小于laE时,可不必水平弯折,否则应向柱内或梁内、板内水平弯折,锚固段弯折前的竖直投影长度不应小于0.5labE,弯折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宜小于12倍的柱纵向钢筋直径。此处,labE为抗震时钢筋的基本锚固长度,一、二级取1.15lab,三、四级分别取1.05lab和1.00lab。
2 顶层端节点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与梁上部纵向钢筋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laE,且伸入梁内的柱外侧纵向钢筋截面面积不宜小于柱外侧全部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65%;在梁宽范围以外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伸入现浇板内,其伸入长度与伸入梁内的相同。当柱外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1.2%时,伸入梁内的柱纵向钢筋宜分两批截断,其截断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倍的柱纵向钢筋直径。
3 梁上部纵向钢筋伸入端节点的锚固长度,直线锚固时不应小于laE,且伸过柱中心线的长度不应小于5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当柱截面尺寸不足时,梁上部纵向钢筋应伸至节点对边并向下弯折,锚固段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0.4labE,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应取15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
4 梁下部纵向钢筋的锚固与梁上部纵向钢筋相同,但采用90°弯折方式锚固时,竖直段应向上弯入节点内。
.
7 剪力墙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剪力墙结构应具有适宜的侧向刚度,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宜沿两个主轴方向或其他方向双向布置,两个方向的侧向刚度不宜相差过大。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仅单向有墙的结构布置。
2 宜自下到上连续布置,避免刚度突变。
3 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形成明确的墙肢和连梁;宜避免造成墙肢宽度相差悬殊的洞口设置;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宜采用上下洞口不对齐的错洞墙,全高均不宜采用洞口局部重叠的叠合错洞墙。
7.1.2 剪力墙不宜过长,较长剪力墙宜设置跨高比较大的连梁将其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度与墙段长度之比不宜小于3,墙段长度不宜大于8m。
7.1.3 跨高比小于5的连梁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设计,跨高比不小于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设计。
7.1.4 抗震设计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0.2.2条的规定;
3 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宜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7.1.5 楼面梁不宜支承在剪力墙或核心筒的连梁上。
7.1.6 当剪力墙或核心筒墙肢与其平面外相交的楼面梁刚接时,可沿楼面梁轴线方向设置与梁相连的剪力墙、扶壁柱或在墙内设置暗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沿楼面梁轴线方向与梁相连的剪力墙时,墙的厚度不宜小于梁的截面宽度;
2 设置扶壁柱时,其截面宽度不应小于梁宽,其截面高度可计入墙厚;
3 墙内设置暗柱时,暗柱的截面,高度可取墙的厚度,暗柱的截面宽度可取梁宽加2倍墙厚;
4 应通过计算确定暗柱或扶壁柱的纵向钢筋(或型钢),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宜小于表7.1.6的规定。
表7.1.6 暗柱、扶壁柱纵向钢筋的构造配筋率
设计情况 | 抗震设计 | 非抗震设计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配筋率(%) | 0.9 | 0.7 | .06 | 0.5 | 0.5 |
注:采用400MPa、335MPa级钢筋时,表中数值宜分别增加0.05和0.10。
5 楼面梁的水平钢筋应伸入剪力墙或扶壁柱,伸入长度应符合钢筋锚固要求。钢筋锚固段的水平投影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0.4lab,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0.4labE;当锚固段的水平投影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将楼面梁伸出墙面形成梁头,梁的纵筋伸入梁头后弯折锚固(图7.1.6),也可采取其他可靠的锚固措施。
6 暗柱或扶壁柱应设置箍筋,箍筋直径,一、二、三级时不应小于8mm,四级及非抗震时不应小于6mm,且均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1/4;箍筋间距,一、二、三级时不应大于150mm,四级及非抗震时不应大于200mm。
7.1.7 当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不大于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
7.1.8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结构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B级高度高层建筑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布置短肢剪力墙,不应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当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宜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2 房屋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3.3.1—1规定的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适当降低,7度、8度(0.2g)和8度(0.3g)时分别不应大于100m、80m和60m。
注:1 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
2 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是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
7.1.9 剪力墙应进行平面内的斜截面受剪、偏心受压或偏心受拉、平面外轴心受压承载力验算。在集中荷载作用下,墙内无暗柱时还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7.2 截面设计及构造
7.2.1 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墙体稳定验算要求。
2 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 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2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80mm。
3 三、四级剪力墙:不应小于160mm,一字形独立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尚不应小于180mm。
4 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60mm。
5 剪力墙井筒中,分隔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160mm。
7.2.2 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肢剪力墙截面厚度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1条的要求外,底部加强部位尚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尚不应小于180mm。
2 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分别不宜大于0.45、0.50、0.55,一字形截面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限值应相应减少0.1。
3 短肢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应按本节7.2.6条调整剪力设计值,其他各层一、二、三级时剪力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4、1.2和1.1。
4 短肢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7.2.14条的规定。
5 短肢剪力墙的全部竖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强部位一、二级不宜小于1.2%,三、四级不宜小于1.0%;其他部位一、二级不宜小于1.0%,三、四级不宜小于0.8%。
6 不宜采用一字形短肢剪力墙,不宜在一字形短肢剪力墙上布置平面外与之相交的单侧楼面梁。
7.2.3 高层剪力墙结构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不应单排配置。
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大于400mm时,可采用双排配筋;大于400mm、但不大于700mm时,宜采用三排配筋;大于700mm时,宜采用四排配筋。各排分布钢筋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
7.2.4 抗震设计的双肢剪力墙,其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为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弯矩设计值及剪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25。
7.2.5 一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墙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和组合剪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弯矩增大系数可取为1.2,剪力增大系数可取为1.3。
7.2.6 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截面的剪力设计值,一、二、三级时应按式(7.2.6—1)调整,9度一级剪力墙应按式(7.2.6—2)调整;二、三级的其他部位及四级时可不调整。
式中 V——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截面剪力设计值;
Vw——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截面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Mwua——剪力墙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应考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采用实配纵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组合的轴力设计值等计算,有翼墙时应计入墙两侧各一倍翼墙厚度范围内的纵向钢筋;
Mw——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底截面弯矩的组合计算值;
ηvw——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取1.6,二级取1.4,三级取1.2.
7.2.7 剪力墙墙肢截面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永久、短暂设计状况 V≤0.25βcfcbwhwo (7.2.7-1)
2地震设计状况
剪跨比λ大于2.5时
剪跨比λ不大于2.5时
剪跨比可按下式计算:λ=Mc/(Vchwo) (7.2.7-4)
式中 V——剪力墙墙肢截面的剪力设计值;
hwo——剪力墙截面有效高度;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6.2.6条采用;
λ——剪跨比,其中Mc、Vc应取同一组合的、未按本规程有关规定调整的墙肢截面弯矩、剪力计算值,并取墙肢上、下端截面计算的剪跨比的较大值。
7.2.8 矩形、T形、I形偏心受压剪力墙墙肢(图7.2.8)的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也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N≤As′fy′-Asσs-Nsw+Nc (7.2.8-1)
当χ>hf′时
Nc=α1fcbwχ+α1fc(bf′-bw)bf′ (7.2.8-3)
当χ≤hf′时
当χ≤ξbhwo时
当χ>ξbhwo时
式中αs′——剪力墙受压区端部钢筋合力点到受压区边缘的距离;
bf′——T形或I形截面受压区翼缘宽度;
eo——偏心距,eo=M/N;
fy、fy′——分别为剪力墙端部受拉、受压钢筋强度设计值;
fyw——剪力墙墙体竖向分布钢筋强度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hf′——T形或I形截面受压区翼缘的高度;
hwo——剪力墙截面有效高度,hwo=hw-αs′;
pw——剪力墙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
ξb——界限相对受压区高度;
α1——受压区混凝土矩形应力图的应力与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的比值,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C50时取1.0,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时取0.94,混凝土强度等级在C50和C80之间时可按线性内插取值;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按本规程第6.2.6条的规定采用;
εcu——混凝土极限压应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采用。
2地震设计状况,公式(7.2.8-1)、(7.2.8-2)右端均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γRE取0.85.
7.2.9 矩形截面偏心受拉剪力墙的正截面受拉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永久、短暂设计状况
2地震设计状况
Nou和Mwu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Asw——剪力墙竖向分布钢筋的截面面积。
7.2.10 偏心受压剪力墙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永久、短暂设计状况
2地震设计状况
式中 N——剪力墙截面轴向压力设计值,N大于0.2fcbwhw时,应取0.2fcbwhw;
A——剪力墙全截面面积;
Aw——T形或I形截面剪力墙腹板的面积,矩形截面时应取A;
λ——计算截面的剪跨比,λ小于1.5时应取1.5,λ大于2.2时应取2.2,计算截面与墙底之间的距离小于0.5hwo时,λ应按距离墙底0.5hwo处的弯矩值与剪力值计算;
s——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间距。
7.2.11 偏心受拉剪力墙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永久、短暂设计状况
上式右端的计算值小于时
,应取等于 。2地震设计状况
上式右端方括号内的计算值小于时
,应取等于。7.2.12 抗震等级为一级的剪力墙,水平施工缝的抗滑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Vwj——剪力墙水平施工缝处剪力设计值;
As——水平施工缝处剪力墙腹板内竖向分布钢筋和边缘构件中竖向钢筋总面积(不包括两侧翼墙),以及在墙体中有足够锚固长主的附加竖向插筋面积;
fy——竖向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N——水平施工缝处考虑地震作用组合轴向力设计值,压力取正值,拉力取负值。
7.2.13 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一、二、三级剪力墙墙肢的轴压比不宜超过表7.2.13的限值。
表7.2.13 剪力墙墙肢轴压比限值
抗震等级 | 一级(9度) | 一级(6、7、8度) | 二、三级 |
轴压比限值 | 0.4 | 0.5 | 0.6 |
注: 墙肢轴压比是指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承受的轴压力设计值与墙肢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
7.2.14 剪力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剪力墙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大于表7.2.14的规定值时,以及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7.2.15条的规定;
2 除本条第1款所列部位外,剪力墙应按本规程第7.2.16条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3 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剪力墙,宜在约束边缘构件层与构造边缘构件层之间设置1~2层过渡层,过渡层边缘构件的箍筋配置要求可低于约束边缘构件的要求,但应高于构造边缘构件的要求。
表7.2.14 剪力墙可不设约束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比
等级或烈度 | 一级(9度) | 一级(6、7、8度) | 二、三级 |
轴压比 | 0.1 | 0.2 | 0.3 |
7.2.15 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可为暗柱、端柱和翼墙(图7.2.15),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lc和箍筋配箍特征值λv应符合表7.2.15的要求,其体积配箍率ρv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v——箍筋体积配箍率。可计入箍筋、拉筋以及符合构造要求的水平分布钢筋,计入的水平分布钢筋的体积配箍率不应大于总体积配箍率的30%;
λv——约束边缘构件配箍特征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35时,应取C35的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yv——箍筋、拉筋或水平分布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表 7.2.15 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及其配箍特征值
项目 | 一级(9度) | 一级(6、7、8度) | 二、三级 | |||
μN≤0.2 | μN>0.2 | μN≤0.3 | μN>0.3 | μN≤0.4 | μN>0.4 | |
ιc(暗柱) | 0.20hw | 0.25hw | 0.15hw | 0.20hw | 0.15hw | 0.20hw |
ιc(翼墙或端柱) | 0.15hw | 0.20hw | 0.10hw | 0.15hw | 0.10hw | 0.15hw |
λv | 0.12 | 0.20 | 0.12 | 0.20 | 0.12 | 0.20 |
注:1 μN为墙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hw为墙肢的长度;
2 剪力墙的翼墙长度小于翼墙厚度的3倍或端柱截面边长小于2倍墙厚时,按无翼墙、无端柱查表;
3 ιc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图7.2.15)。对暗柱不应小于墙厚和400mm的较大值;有翼墙或端柱时,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mm。
2 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图7.2.15)的竖向钢筋除应满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外,其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分别不应小于1.2%、1.0%和1.0%,并分别不应少于8Φ16、6Φ16和6Φ14的钢筋(Φ表示钢筋直径);
3 约束边缘构件内箍筋或拉筋沿竖向的间距,一级不宜大于1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150mm;箍筋、拉筋沿水平方向的肢距不宜大于300mm,不应大于竖向钢筋间距的2倍。
7.2.16 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范围宜按图7.2.16中阴影部分采用,其最小配筋应满足表7.2.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配筋应满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载力的要求;
2 当端柱承受集中荷载时,其竖向钢筋、箍筋直径和间距应满足框架柱的相应要求;
3 箍筋、拉筋沿水平方向的肢距不宜大于300mm,不应大于竖向钢筋间距的2倍;
4 抗震设计时,对于连体结构、错层结构以及B级高度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剪力墙(筒体),其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小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钢筋最小量应比表7.2.16中的数值提高0.001Ac采用;
2)箍筋的配筋范围宜取图7.2.16中阴影部分,其配箍特征值λv不宜小于0.1。
5 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墙肢端部应配置不少于4Φ12的纵向钢筋,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
表 7.2.16 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小配筋要求
抗震等级 | 底部加强部位 | ||
竖向钢筋最小量(取较大值) | 箍筋 | ||
最小直径(mm) | 沿竖向最大间距(mm) | ||
一 | 0.010Ac,6Ф16 | 8 | 100 |
二 | 0.008Ac,6Ф14 | 8 | 150 |
三 | 0.006Ac,6Ф12 | 6 | 150 |
四 | 0.005Ac,4Ф12 | 6 | 200 |
抗震等级 | 其他部位 | ||
竖向构件最小量(取较大值) | 拉筋 | ||
最小直径(mm) | 沿竖向最大间距(mm) | ||
一 | 0.008Ac,6Ф14 | 8 | 150 |
二 | 0.006Ac,6Ф12 | 8 | 200 |
三 | 0.005Ac,4Ф12 | 6 | 200 |
四 | 0.004Ac,4Ф12 | 6 | 250 |
注:1 Ac为构造边缘构件的截面面积,即图7.2.16剪力墙截面的阴影部分;
2 符号Ф表示钢筋直径;
3 其他部位的转角处宜采用箍筋。
7.2.17 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均不应小于0.25%,四级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
7.2.18 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间距均不宜大于300mm,直径不应小于8mm。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宜大于墙厚的1/10。
7.2.19 房屋顶层剪力墙、长矩形平面房屋的楼梯间和电梯间剪力墙、端开间纵向剪力墙以及端山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间距均不应大于200mm。
7.2.20 剪力墙的钢筋锚固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纵向钢筋最小锚固长度应取la;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纵向钢筋最小锚固长度应取laE。la、laE的取值应符合本规程第6.5节的有关规定。
2 剪力墙竖向及水平分布钢筋采用搭接连接时(图7.2.20),一、二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接头位置应错开,同一截面连接的钢筋数量不宜超过总数量的50%,错开净距不宜小于500mm;其他情况剪力墙的钢筋可在同一截面连接。分布钢筋的搭接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2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2laE。
3 暗柱及端柱内纵向钢筋连接和锚固要求宜与框架柱相同,宜符合本规程第6.5节的有关规定。
7.2.21 连梁两端截面的剪力设计值V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非抗震设计以及四级剪力墙的连梁,应分别取考虑水平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2 一、二、三级剪力墙的连梁,其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式(7.2.21—1)确定,9度时一级剪力墙的连梁应按式(7.2.21—2)确定。
式中 Mlb、Mrb——分别为连梁左右端截面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的弯矩设计值;
Mlbua、Mrbua——分别为连梁左右端截面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应按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钢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并考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计算;
ln——连梁的净跨;
VGb——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按简支梁计算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
ηvb——连梁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取1.3,二级取1.2,三级取1.1。
7.2.22 连梁截面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永久、短暂设计状况 V≤0.25βcfcbbhbo (7.2.22-1)
2地震设计状况
跨高比大于2.5的连梁
跳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
式中 V——按本规程第7.2.21条调整后的连梁截面毅力设计值;
bn——连梁截面宽度;
hbo——连梁截面有效高度;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见本规程第6.2.6条。
7.2.23 连梁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永久、短暂设计状况
2地震设计状况
跨高比大于2.5的连梁
跳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
式中 V——按7.2.21条调整后的连梁截面剪力设计值。
7.2.24 跨高比(l/ho)不大于1.5的连梁,非抗震设计时,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可取为0.2%;抗震设计时,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宜符合表7.2.24的要求;跨高比大于1.5连梁,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可按框架的要求采用。表7.2.24 跨高比不大于1.5的连梁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跨高比 | 最小配筋率(采用较大值) |
ι/ hb≤0.5 | 0.20,45 ƒt/ƒy |
0.5<ι/ hb≤1.5 | 0.25,55 ƒt/ƒy |
7.2.25 剪力墙结构连梁中,非抗震设计时,顶面及底面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不宜大于2.5%;抗震设计时,顶面及底面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宜符合表7.2.25的要求。如不满足,则应按实配钢筋进行连梁强剪弱弯的验算。
表7.2.25 连梁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
跨高比 | 最大配筋率 |
ι/ hb≤1.0 | 0.6 |
1.0<ι/ hb≤2.0 | 1.2 |
2.0<ι/ hb≤2.5 | 1.5 |
7.2.26 剪力墙的连梁不满足本规程第7.2.22条的要求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减小连梁截面高度或采取其他减小连梁刚度的措施。
2 抗震设计剪力墙连梁的弯矩可塑性调幅;内力计算时已经按本规程第5.2.1条的规定降低了刚度的连梁,其弯矩值不宜再调幅,或限制再调幅范围。此时,应取弯矩调幅后相应的剪力设计值校核其是否满足本规程第7.2.22条的规定;剪力墙中其他连梁和墙肢的弯矩设计值宜视调幅连梁数量的多少而相应适当增大。
3 当连梁破坏对承受竖向荷载无明显影响时,可按独立墙肢的计算简图进行第二次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墙肢截面应按两次计算的较大值计算配筋。
7. 2.27 连梁的配筋构造(图7.2.27)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梁顶面、底面纵向水平钢筋伸入墙肢的长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E,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且均不应小于600mm。
2 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6.3.2条框架梁梁端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构造要求;非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 顶层连梁纵向水平钢筋伸入墙肢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箍筋,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4 连梁高度范围内的墙肢水平分布钢筋应在连梁内拉通作为连梁的腰筋。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其两侧腰筋的总面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3%。
7.2.28 剪力墙开小洞口和连梁开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开有边长小于800mm的小洞口、且在结构整体计算中不考虑其影响时,应在洞口上、下和左、右配置补强钢筋,补强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截面面积应分别不小于被截断的水平分布钢筋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面积(图7.2.28a);
2 穿过连梁的管道宜预埋套管,洞口上、下的截面有效高度不宜小于梁高的1/3,且不宜小于200mm;被洞口削弱的截面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洞口处应配置补强纵向钢筋和箍筋(图7.2.28b),补强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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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计算分析、截面设计及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3、5、6和7章的有关规定。
8.1.2 框架-剪力墙结构可采用下列形式:
1 框架与剪力墙(单片墙、联肢墙或较小井筒)分开布置;
2 在框架结构的若干跨内嵌人剪力墙(带边框剪力墙);
3 在单片抗侧力结构内连续分别布置框架和剪力墙;
4 上述两种或三种形式的混合。
8.1.3 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根据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确定相应的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10%时,按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其中的框架部分应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架进行设计;
2 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10%但不大于5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
3 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但不大于8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宜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4 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8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但其最大适用高度宜按框架结构采用,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当结构的层间位移角不满足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时,可按本规程第3.1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抗震性能分析和论证。
8.1.4 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各层框架总剪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式(8.1.4)要求的楼层,其框架总剪力不必调整;不满足式(8.1.4)要求的楼层,其框架总剪力应按0.2V0和1.5Vf.max二者的较小值采用;
Vf≥0.2V0 (8.1.4)
式中:V0——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基本不变的结构,应取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结构底层总剪力;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分段有规律变化的结构,应取每段底层结构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总剪力;
Vf——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或某一段内各层)框架承担的地震总剪力;
Vfmax——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基本不变的结构,应取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框架承担的地震总剪力中的最大值;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分段有规律变化的结构,应取每段中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框架承担的地震总剪力中的最大值。
2 各层框架所承担的地震总剪力按本条第1款调整后,应按调整前、后总剪力的比值调整每根框架柱和与之相连框架梁的剪力及端部弯矩标准值,框架柱的轴力标准值可不予调整;
3 按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时,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调整可在振型组合之后、并满足本规程第4.3.12条关于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的前提下进行。
8.1.5 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8.1.6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主体结构构件之间除个别节点外不应采用铰接;梁与柱或柱与剪力墙的中线宜重合;框架梁、柱中心线之间有偏离时,应符合本规程第6.1.7条的有关规定。
8.1.7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宜均匀布置在建筑物的周边附近、楼梯间、电梯间、平面形状变化及恒载较大的部位,剪力墙间距不宜过大;
2 平面形状凹凸较大时,宜在凸出部分的端部附近布置剪力墙;
3 纵、横剪力墙宜组成L形、T形和[形等形式;
4 单片剪力墙底部承担的水平剪力不应超过结构底部总水平剪力的30%;
5 剪力墙宜贯通建筑物的全高,宜避免刚度突变;剪力墙开洞时,洞口宜上下对齐;
6 楼、电梯间等竖井宜尽量与靠近的抗侧力结构结合布置;
7 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的布置宜使结构各主轴方向的侧向刚度接近。
8.1.8 长矩形平面或平面有一部分较长的建筑中,其剪力墙的布置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剪力墙沿长方向的间距宜满足表8.1.8的要求,当这些剪力墙之间的楼盖有较大开洞时,剪力墙的间距应适当减小;
2 纵向剪力墙不宜集中布置在房屋的两尽端。
表8.1.8 剪力墙间距(m)
楼盖形式 | 非抗震设计(取较小值) | 抗震设防烈度 | ||
6度、7度(取较小值) | 8度(取较小值) | 9度(取较小值) | ||
现浇 | 5.0B,60 | 4.0B,50 | 3.0B,40 | 2.0B,30 |
装配整体 | 3.5B,50 | 3.0B,40 | 2.5B,30 | — |
注:1 表中B为剪力墙之间的楼盖宽度(m);
2 装配整体式楼盖的现浇层应符合本规程第3.6.2条的有关规定;
3 现浇层厚度大于60mm的叠合楼板可作为现浇板考虑;
4 当房屋端部未布置剪力墙时,第一片剪力墙与房屋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表中剪力墙间距的1/2。
8.1.9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同时布置筒体或两主轴方向的剪力墙以形成双向抗侧力体系,并应避免结构刚度偏心,其中剪力墙或筒体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7章和第9章的有关规定,且宜在对应剪力墙或筒体的各楼层处设置暗梁。
2 抗震设计时,房屋的周边应设置边梁形成周边框架,房屋的顶层及地下室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
3 有楼、电梯间等较大开洞时,洞口周围宜设置框架梁或边梁。
4 无梁板可根据承载力和变形要求采用无柱帽(柱托)板或有柱帽(柱托)板形式。柱托板的长度和厚度应按计算确定,且每方向长度不宜小于板跨度的1/6,其厚度不宜小于板厚度的1/4。7度时宜采用有柱托板,8度时应采用有柱托板,此时托板每方向长度尚不宜小于同方向柱截面宽度和4倍板厚之和,托板总厚度尚不应小于柱纵向钢筋直径的16倍。当无柱托板且无梁板受冲切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型钢剪力架(键),此时板的厚度并不应小于200mm。
5 双向无梁板厚度与长跨之比,不宜小于表8.1.9的规定。
表8.1.9 双向无梁板厚度与长跨的最小比值
非预应力楼板 | 预应力楼板 | ||
无柱托板 | 有柱托板 | 无柱托板 | 有柱托板 |
1/30 | 1/35 | 1/40 | 1/5 |
8.1.10 抗风设计时,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各层筒体或剪力墙应能承担不小于80%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风荷载作用下的剪力;抗震设计时,应能承担各层全部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地震剪力,而各层板柱部分尚应能承担不小于20%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地震剪力,且应符合有关抗震构造要求。
8.2 截面设计及构造
8.2.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竖向、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并应至少双排布置。各排分布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8.2.2 带边框剪力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边框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墙体稳定计算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计时,一、二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
2)除本款1)项以外的其他情况下不应小于160mm。
2 剪力墙的水平钢筋应全部锚入边框柱内,锚固长度不应小于la(非抗震设计)或laE(抗震设计);
3 与剪力墙重合的框架梁可保留,亦可做成宽度与墙厚相同的暗梁,暗梁截面高度可取墙厚的2倍或与该榀框架梁截面等高,暗梁的配筋可按构造配置且应符合一般框架梁相应抗震等级的最小配筋要求;
4 剪力墙截面宜按工字形设计,其端部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配置在边框柱截面内;
5 边框柱截面宜与该榀框架其他柱的截面相同,边框柱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有关框架柱构造配筋规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边框柱的箍筋宜沿全高加密;当带边框剪力墙上的洞口紧邻边框柱时,边框柱的箍筋宜沿全高加密。
8.2.3 板柱-剪力墙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分析中规则的板柱结构可用等代框架法,其等代梁的宽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框架方向两侧柱距各1/4;宜采用连续体有限元空间模型进行更准确的计算分析。
2 楼板在柱周边临界截面的冲切应力,不宜超过0.7ft,超过时应配置抗冲切钢筋或抗剪栓钉,当地震作用导致柱上板带支座弯矩反号时还应对反向作复核。板柱节点冲切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考虑节点不平衡弯矩作用下产生的剪力影响。
3 沿两个主轴方向均应布置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且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
AS≥NG/fy (8.2.3)
式中:AS——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
NG——该层楼面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柱轴向压力设计值,8度时尚宜计入竖向地震影响;
fy——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8.2.4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板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应在柱上板带中设置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取柱宽及两侧各1.5倍板厚之和,暗梁支座上部钢筋截面积不宜小于柱上板带钢筋截面积的50%,并应全跨拉通,暗梁下部钢筋应不小于上部钢筋的1/2。暗梁箍筋的布置,当计算不需要时,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3h0/4,肢距不宜大于2h0;当计算需要时应按计算确定,且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h0/2,肢距不宜大于1.5h0。
2 设置柱托板时,非抗震设计时托板底部宜布置构造钢筋;抗震设计时托板底部钢筋应按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抗震锚固要求。计算柱上板带的支座钢筋时,可考虑托板厚度的有利影响。
3 无梁楼板开局部洞口时,应验算承载力及刚度要求。当未作专门分析时,在板的不同部位开单个洞的大小应符合图8.2.4的要求。若在同一部位开多个洞时,则在同一截面上各个洞宽之和不应大于该部位单个洞的允许宽度。所有洞边均应设置补强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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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其他类型的筒体结构可参照使用。筒体结构各种构件的截面设计和构造措施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6~8章的有关规定。
9.1.2 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80m,高宽比不宜小于3。对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9.1.3 当相邻层的柱不贯通时,应设置转换梁等构件。转换构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有关规定。
9.1.4 筒体结构的楼盖外角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图9.1.4),
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3%,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配筋范围不宜小于外框架(或外筒)至内筒外墙中距的1/3和3m。
9.1. 5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与外框柱间的中距,非抗震设计大于15m、抗震设计大于12m时,宜采取增设内柱等措施。
9.1.6 核心筒或内筒中剪力墙截面形状宜简单;截面形状复杂的墙体可按应力进行截面设计校核。
9.1.7 筒体结构核心筒或内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肢宜均匀、对称布置;
2 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角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和开洞墙截面厚度的较大值;
3 筒体墙应按本规程附录D验算墙体稳定,且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160mm,必要时可设置扶壁柱或扶壁墙;
4 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少于两排,其最小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7.2.17条的规定;
5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内筒的连梁宜配置对角斜向钢筋或交叉暗撑;
6 筒体墙的加强部位高度、轴压比限值、边缘构件设置以及截面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有关规定。
9.1.8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洞,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m;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
9.1.9 抗震设计时,框筒柱和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9.1.10 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梁上。
9.1.11 抗震设计时,筒体结构的框架部分按侧向刚度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0%。
2 当框架部分分配的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0%时,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应增大到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5%;此时,各层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宜乘以增大系数1.1,但可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墙体的抗震构造措施应按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后采用,已为特一级的可不再提高。
3 当框架部分分配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20%,但其最大值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0%时,应按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20%和框架部分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中最大值的1.5倍二者的较小值进行调整。
按本条第2款或第3款调整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后,框架柱端弯矩及与之相连的框架梁端弯矩、剪力应进行相应调整。有加强层时,本条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应包括加强层及其上、下层的框架剪力。
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9.2.1 核心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核心筒的宽度不宜小于筒体总高的1/12,当筒体结构设置角筒、剪力墙或增强结构整体刚度的构件时,核心筒的宽度可适当减小。
9.2.2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墙体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主要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0%;
2 底部加强部位角部墙体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主要采用箍筋;
3 底部加强部位以上角部墙体宜按本规程7.2.15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9.2.3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9.2.4 核心筒连梁的受剪截面应符合本规程第9.3.6条的要求,其构造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9.3.7、9.3.8条的有关规定。
9.2.5 对内筒偏置的框架-筒体结构,应控制结构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地震力作用下,最大楼层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l之比不应大于0.85,且Tl的扭转成分不宜大于30%。
9.2.6 当内筒偏置、长宽比大于2时,宜采用框架-双筒结构。
9.2.7 当框架-双筒结构的双筒间楼板开洞时,其有效楼板宽度不宜小于楼板典型宽度的50%,洞口附近楼板应加厚,并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每层单向配筋率不应小于0.25%;双筒间楼板宜按弹性板进行细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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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筒中筒结构
9.3.1 筒中筒结构的平面外形宜选用圆形、正多边形、椭圆形或矩形等,内筒宜居中。
9.3.2 矩形平面的长宽比不宜大于2。
9.3.3 内筒的宽度可为高度的1/12~1/15,如有另外的角筒或剪力墙时,内筒平面尺寸可适当减小。内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竖向刚度宜均匀变化。
9.3.4 三角形平面宜切角,外筒的切角长度不宜小于相应边长的1/8,其角部可设置刚度较大的角柱或角筒;内筒的切角长度不宜小于相应边长的1/10,切角处的筒壁宜适当加厚。
9.3.5 外框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距不宜大于4m,框筒柱的截面长边应沿筒壁方向布置,必要时可采用T形截面;
2 洞口面积不宜大于墙面面积的60%,洞口高宽比宜与层高和柱距之比值相近;
3 外框筒梁的截面高度可取柱净距的1/4;
4 角柱截面面积可取中柱的1~2倍。
9.3.6 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Vb≤0.25βcfcbbhbo (9.3.6-1)
2地震设计状况
1)跨高比大于2.5时
2)跨高比不大于2.5时
式中 Vb——外框筒梁或内筒连梁剪力设计值;
bb——外框筒梁或内筒连梁截面宽度;
hbo——外框筒梁或内筒连梁截面的有效高度;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6.2.6条规定采用。
9.3.7 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2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沿梁长不变,且不应大于100mm,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3 框筒梁上、下纵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16mm,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腰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3.8 跨高比不大于2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宜增配对角斜向钢筋。跨高比不大于1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宜采用交叉暗撑(图9.3.8),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400mm;
2 全部剪力应由暗撑承担,每根暗撑应由不少于4根纵向钢筋组成,纵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其总面积AS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2) 地震设计状况
式中α——暗撑与水平线的夹角;
3 两个方向暗撑的纵向钢筋应采用矩形箍筋或螺旋箍筋绑成一体,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
4 纵筋伸入竖向构件的长度不应小于lal,非抗震设计时lal可取la,抗震设计时lal宜取1.15la;
5 梁内普通箍筋的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9.3.7条的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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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对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规定适用于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以及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
10.1.2 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10.1.3 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80m和60m。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底部带转换层的B级高度筒中筒结构,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由剪力墙构成的壁式框架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3.3.1—2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
10.1.4 7度和8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超过两种本规程第10.1.1条所规定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10.1.5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分析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受力复杂部位,尚宜进行应力分析,并按应力进行配筋设计校核。
10.2 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
10.2.1 在高层建筑结构的底部,当上部楼层部分竖向构件(剪力墙、框架柱)不能直接连续贯通落地时,应设置结构转换层,形成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本节对带托墙转换层的剪力墙结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及带托柱转换层的筒体结构的设计作出规定。
10.2.2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宜取至转换层以上两层且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0。
10.2.3 转换层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侧向刚度变化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
10.2.4 转换结构构件可采用转换梁、桁架、空腹桁架、箱形结构、斜撑等,非抗震设计和6度抗震设计时可采用厚板,7、8度抗震设计时地下室的转换结构构件可采用厚板。特一、一、二级转换结构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内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9、1.6、1.3;转换结构构件应按本规程第4.3.2条的规定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10.2.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在地面以上设置转换层的位置,8度时不宜超过3层,7度时不宜超过5层,6度时可适当提高。
10.2.6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等级应符合本规程第3.9节的有关规定,带托柱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换柱和转换梁的抗震等级按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框架采纳。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按本规程表3.9.3和表3.9.4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为特一级时可不提高。
10.2.7 转换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转换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30%;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0.60%、0.50%和0.40%。
2 离柱边1.5倍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梁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箍筋的最小面积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9ft/fyv;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1.3ft/fyv、1.2ft/fyv和1.1ft/fyv。
3 偏心受拉的转换梁的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腹板高度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
10.2.8 转换梁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换梁与转换柱截面中线宜重合。
2 转换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计算跨度的1/8。托柱转换梁截面宽度不应小于其上所托柱在梁宽方向的截面宽度。框支梁截面宽度不宜大于框支柱相应方向的截面宽度,且不宜小于其上墙体截面厚度的2倍和400mm的较大值。
3 转换梁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托柱转换梁应沿腹板高度配置腰筋,其直径不宜小于12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
5 转换梁纵向钢筋接头宜采用机械连接,同一连接区段内接头钢筋截面面积不宜超过全部纵筋截面面积的50%,接头位置应避开上部墙体开洞部位、梁上托柱部位及受力较大部位。
6 转换梁不宜开洞。若必须开洞时,洞口边离开支座柱边的距离不宜小于梁截面高度;被洞口削弱的截面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因开洞形成的上、下弦杆应加强纵向钢筋和抗剪箍筋的配置。
7 对托柱转换梁的托柱部位和框支梁上部的墙体开洞部位,梁的箍筋应加密配置,加密区范围可取梁上托柱边或墙边两侧各1.5倍转换梁高度;箍筋直径、间距及面积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10.2.7条第2款的规定。
8 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梁上、下纵向钢筋和腰筋(图10.2.8)应在节点区可靠锚固,水平段应伸至柱边,且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lab,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labE,梁上部第一排纵向钢筋应向柱内弯折锚固,且应延伸过梁底不小于la(非抗震设计)或laE(抗震设计);当梁上部配置多排纵向钢筋时,其内排钢筋锚入柱内的长度可适当减小,但水平段长度和弯下段长度之和不应小于钢筋锚固长度la(非抗震设计)或laE(抗震设计)。
9 托柱转换梁在转换层宜在托柱位置设置正交方向的框架梁或楼面梁。
10.2.9 转换层上部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墙、柱)宜直接落在转换层的主要转换构件上。
10.2.10 转换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6.4.3条中框支柱的规定;
2 抗震设计时,转换柱箍筋应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并应沿柱全高加密,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和6倍纵向钢筋直径的较小值;
3 抗震设计时,转换柱的箍筋配箍特征值应比普通框架柱要求的数值增加0.02采用,且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
10.2.11 转换柱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截面宽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400mm,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450mm;柱截面高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转换梁跨度的1/15,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转换梁跨度的1/12。
2 一、二级转换柱由地震作用产生的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考虑该增大系数。
3 与转换构件相连的一、二级转换柱的上端和底层柱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3,其他层转换柱柱端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6.2.1条的规定。
4 一、二级柱端截面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6.2.3条的有关规定。
5 转换角柱的弯矩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应分别在本条第3、4款的基础上乘以增大系数1.1。
6 柱截面的组合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7 纵向钢筋间距均不应小于80mm,且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200mm,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250mm;抗震设计时,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4.0%。
8 非抗震设计时,转换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0.8%,箍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
9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柱在上部墙体范围内的纵向钢筋应伸入上部墙体内不少于一层,其余柱纵筋应锚入转换层梁内或板内;从柱边算起,锚入梁内、板内的钢筋长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E,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
10.2.12 抗震设计时,转换梁、柱的节点核心区应进行抗震验算,节点应符合构造措施的要求。转换梁、柱的节点核心区应按本规程第6.4.10条的规定设置水平箍筋。
10.2.13 箱形转换结构上、下楼板厚度均不宜小于180mm,应根据转换柱的布置和建筑功能要求设置双向横隔板;上、下板配筋设计应同时考虑板局部弯曲和箱形转换层整体弯曲的影响,横隔板宜按深梁设计。
10.2.14 厚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换厚板的厚度可由抗弯、抗剪、抗冲切截面验算确定。
2 转换厚板可局部做成薄板,薄板与厚板交界处可加腋;转换厚板亦可局部做成夹心板。
3 转换厚板宜按整体计算时所划分的主要交叉梁系的剪力和弯矩设计值进行截面设计并按有限元法分析结果进行配筋校核;受弯纵向钢筋可沿转换板上、下部双层双向配置,每一方向总配筋率不宜小于0.6%;转换板内暗梁的抗剪箍筋面积配筋率不宜小于0.45%。
4 厚板外周边宜配置钢筋骨架网。
5 转换厚板上、下部的剪力墙、柱的纵向钢筋均应在转换厚板内可靠锚固。
6 转换厚板上、下一层的楼板应适当加强,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
10.2.15 采用空腹桁架转换层时,空腹桁架宜满层设置,应有足够的刚度。空腹桁架的上、下弦杆宜考虑楼板作用,并应加强上、下弦杆与框架柱的锚固连接构造;竖腹杆应按强剪弱弯进行配筋设计,并加强箍筋配置以及与上、下弦杆的连接构造措施。
10.2.16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落地剪力墙和筒体底部墙体应加厚;
2 框支柱周围楼板不应错层布置;
3 落地剪力墙和筒体的洞口宜布置在墙体的中部;
4 框支梁上一层墙体内不宜设置边门洞,也不宜在框支中柱上方设置门洞;
5 落地剪力墙的间距l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抗震设计时,l不宜大于3B和36m;
2)抗震设计时,当底部框支层为1~2层时,l不宜大于2B和24m;当底部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l不宜大于1.5B和20m;此处,B为落地墙之间楼盖的平均宽度。
6 框支柱与相邻落地剪力墙的距离,1~2层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2m,3层及3层以上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0m;
7 框支框架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应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8 当框支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应进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构造措施。B级高度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的结构转换层,不宜采用框支主、次梁方案。
10.2.17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框支柱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每层框支柱的数目不多于10根时,当底部框支层为1~2层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2%;当底部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3%。
2 每层框支柱的数目多于10根时,当底部框支层为1~2层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20%;当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30%。
框支柱剪力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框支柱的弯矩及柱端框架梁的剪力和弯矩,但框支梁的剪力、弯矩、框支柱的轴力可不调整。
10.2.18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特一、一、二、三级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按墙底截面有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乘以增大系数1.8、1.5、1.3、1.1采用;其剪力设计值应按本规程第3.10.5条、第7.2.6条的规定进行调整。落地剪力墙墙肢不宜出现偏心受拉。
10.2.19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5%;抗震设计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10.2.20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两端宜设置翼墙或端柱,抗震设计时尚应按本规程第7.2.15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10.2.21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落地剪力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
10.2.2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框支 梁上部墙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上部的墙体开有边门洞时(图10.2.22),洞边墙体宜设置翼墙、端柱或加厚,并应按本规程第7.2.15条约束边缘构件的要求进行配筋设计;当洞口靠近梁端部且梁的受剪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框支梁加腋或增大框支墙洞口连梁刚度等措施。
2 框支梁上部墙体竖向钢筋在梁内的锚固长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E,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
3 框支梁上部一层墙体的配筋宜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核:
1) 柱上墙体的端部竖向钢筋面积As:
As=hcbw(σ01-fc)/fy (10.2.22-1)
2) 柱边0.2ln宽度范围内竖向分布钢筋面积Asw:
Asw=0.2lnbw(σ02-fc)/fyw (10.2.22-2)
3) 框支梁上部0.2ln高度范围内墙体水平分布筋面积Ash:
Ash=0.2lnbwσxmax/fh (10.2.22-3)
式中 ln——框支梁净跨度(mm);
hc——框支柱截面高度(mm);
bw——墙肢截面厚度(mm);
σ01——柱上墙体hc范围内考虑风荷载、地震作用组合的平均压应力设计值(N/mm²);
σ02——柱边墙体0.2ln范围内考虑风荷载、地震作用组合的平均压应力设计值(N/mm²);
σxmax——框支梁与墙体交接面上考虑风荷载、地震作用组合的水平拉应力设计值(N/mm²)。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公式(10.2.22-1)~(10.2.22-3)中σ01、σ02、σxmax均应乘以γRE,γRE取0.85。
4 框支梁与其上部墙体的水平施工缝处宜按本规程第7.2.12条的规定验算抗滑移能力。
10.2.23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框支转换层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应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楼板中钢筋应锚固在边梁或墙体内;落地剪力墙和筒体外围的楼板不宜开洞。楼板边缘和较大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其宽度不宜小于板厚的2倍,全截面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1.0%。与转换层相邻楼层的楼板也应适当加强。
10.2.24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抗震设计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转换层楼板,其截面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式中 bf、tf——分别为框支转换层楼板的验算截面宽度和厚度;
Vf——由不落地剪力墙传到落地剪力墙处按刚性楼板计算的框支层楼板组合的剪力设计值,8度时应乘以增大系数2.0,7度时应乘以增大系数1.5.验算落地剪力墙时可不考虑此增大系数;
As——穿过落地剪力墙的框支转换层楼盖(包括梁和板)的全部钢筋的截面面积;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取0.85。
10.2.2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抗震设计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转换层楼板,当平面较长或不规则以及各剪力墙内力相差较大时,可采用简化方法验算楼板平面内受弯承载力。
10.2.26 抗震设计时,带托柱转换层的筒体结构的外围转换柱与内筒、核心筒外墙的中距不宜大于12m。
10.2.27 托柱转换层结构,转换构件采用桁架时,转换桁架斜腹杆的交点、空腹桁架的竖腹杆宜与上部密柱的位置重合;转换桁架的节点应加强配筋及构造措施。
10.3 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
10.3.1 当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侧向刚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利用建筑避难层、设备层空间,设置适宜刚度的水平伸臂构件,形成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必要时,加强层也可同时设置周边水平环带构件。水平伸臂构件、周边环带构件可采用斜腹杆桁架、实体梁、箱形梁、空腹桁架等形式。
10.3.2 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设计加强层的数量、刚度和设置位置。当布置1个加强层时,可设置在0.6倍房屋高度附近;当布置2个加强层时,可分别设置在顶层和0.5倍房屋高度附近;当布置多个加强层时,宜沿竖向从顶层向下均匀布置。
2 加强层水平伸臂构件宜贯通核心筒,其平面布置宜位于核心筒的转角、T字节点处;水平伸臂构件与周边框架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接;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中,设置水平伸臂桁架的楼层宜考虑楼板平面内的变形。
3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核心筒应加强配筋构造。
4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楼盖的刚度和配筋应加强。
5 在施工程序及连接构造上应采取减小结构竖向温度变形及轴向压缩差的措施,结构分析模型应能反映施工措施的影响。
10.3.3 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应允许不再提高;
2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轴压比限值应按其他楼层框架柱的数值减小0.05采用;
3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核心筒剪力墙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10.4 错层结构
10.4.1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沿竖向宜避免错层布置。当房屋不同部位因功能不同而使楼层错层时,宜采用防震缝划分为独立的结构单元。
10.4.2 错层两侧宜采用结构布置和侧向刚度相近的结构体系。
10.4.3 错层结构中,错开的楼层不应归并为一个刚性楼板,计算分析模型应能反映错层影响。
10.4.4 抗震设计时,错层处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
2 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应允许不再提高。
10.4.5 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承载力宜符合本规程公式(3.11.3—2)的要求。
10.4.6 错层处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200mm,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250mm,并均应设置与之垂直的墙肢或扶壁柱;抗震设计时,其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错层处剪力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5%。
10.5 连体结构
10.5.1 连体结构各独立部分宜有相同或相近的体型、平面布置和刚度;宜采用双轴对称的平面形式。7度、8度抗震设计时,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的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
10.5.2 7度(0.15g)和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10.5.3 6度和7度(0.10g)抗震设计时,高位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宜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10.5.4 连接体结构与主体结构宜采用刚性连接。刚性连接时,连接体结构的主要结构构件应至少伸入主体结构一跨并可靠连接;必要时可延伸至主体部分的内筒,并与内筒可靠连接。
当连接体结构与主体结构采用滑动连接时,支座滑移量应能满足两个方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并应采取防坠落、撞击措施。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应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进行计算复核。
10.5.5 刚性连接的连接体结构可设置钢梁、钢桁架、型钢混凝土梁,型钢应伸入主体结构至少一跨并可靠锚固。连接体结构的边梁截面宜加大;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宜采用双层双向钢筋网,每层每方向钢筋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当连接体结构包含多个楼层时,应特别加强其最下面一个楼层及顶层的构造设计。
10.5.6 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应允许不再提高;
2 与连接体相连的框架柱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轴压比限值应按其他楼层框架柱的数值减小0.05采用;
3 与连接体相连的剪力墙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10.5.7 连体结构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刚性连接的连接体楼板应按本规程第10.2.24条进行受剪截面和承载力验算;
2 刚性连接的连接体楼板较薄弱时,宜补充分塔楼模型计算分析。
10.6 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
10.6.1 多塔楼结构以及体型收进、悬挑程度超过本规程第3.5.5条限值的竖向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应遵守本节的规定。
10.6.2 多塔楼结构以及体型收进、悬挑结构,竖向体型突变部位的楼板宜加强,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宜双层双向配筋,每层每方向钢筋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体型突变部位上、下层结构的楼板也应加强构造措施。
10.6.3 抗震设计时,多塔楼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塔楼的层数、平面和刚度宜接近;塔楼对底盘宜对称布置;上部塔楼结构的综合质心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不宜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
2 转换层不宜设置在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
3 塔楼中与裙房相连的外围柱、剪力墙,从固定端至裙房屋面上一层的高度范围内,柱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宜适当提高,剪力墙宜按本规程第7.2.15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柱箍筋宜在裙楼屋面上、下层的范围内全高加密;当塔楼结构相对于底盘结构偏心收进时,应加强底盘周边竖向构件的配筋构造措施。
4 大底盘多塔楼结构,可按本规程第5.1.14条规定的整体和分塔楼计算模型分别验算整体结构和各塔楼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周期的比值,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4.5条的有关要求。
10.6.4 悬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挑部位应采取降低结构自重的措施。
2 悬挑部位结构宜采用冗余度较高的结构形式。
3 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中,悬挑部位的楼层宜考虑楼板平面内的变形,结构分析模型应能反映水平地震对悬挑部位可能产生的竖向振动效应。
4 7度(0.15g)和8、9度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6、7度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宜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5 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的关键构件以及与之相邻的主体结构关键构件的抗震等级宜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
6 在预估罕遇地震作用下,悬挑结构关键构件的截面承载力宜符合本规程公式(3.11.3—3)的要求。
10.6.5 体型收进高层建筑结构、底盘高度超过房屋高度20%的多塔楼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体型收进处宜采取措施减小结构刚度的变化,上部收进结构的底部楼层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相邻下部区段最大层间位移角的1.15倍;
2 抗震设计时,体型收进部位上、下各2层塔楼周边竖向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宜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
3 结构偏心收进时,应加强收进部位以下2层结构周边竖向构件的配筋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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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规定的混合结构,系指由外围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所组成的框架-核心筒结构,以及由外围钢框筒或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框筒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所组成的筒中筒结构。
11.1.2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11.1.2的规定。
表11.1.2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体系 | 非抗震设计 | 抗震设防烈度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0.2g | 0.3g | ||||||
框架-核心筒 |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 210 | 200 | 160 | 120 | 100 | 70 |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 240 | 220 | 190 | 150 | 130 | 70 | |
筒中筒 |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 280 | 260 | 210 | 160 | 140 | 90 |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 300 | 280 | 230 | 170 | 150 | 90 |
注: 平面和竖向不规则的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
11.1.3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表11.1.3的规定。
表11.1.3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结构体系 | 非抗震设计 | 抗震设防烈度 | ||
6度、7度 | 8度 | 9度 | ||
框架-核心筒 | 8 | 7 | 6 | 4 |
筒中筒 | 8 | 8 | 7 | 5 |
11.1.4 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混合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4确定。
表11.1.4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 抗震设防烈度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房屋高度(m) | ≤150 | >150 | ≤130 | >130 | ≤100 | >100 | ≤70 | |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 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 二 | 一 | 一 | 特一 | 一 | 特一 | 特一 |
型钢(钢管)混凝土 框架-钢筋混凝土 核心筒 | 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 二 | 二 | 二 | 一 | 一 | 特一 | 特一 |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
房屋高度(m) | ≤180 | >180 | ≤150 | >150 | ≤120 | >120 | ≤90 | |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 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 二 | 一 | 一 | 特一 | 一 | 特一 | 特一 |
型钢(钢管)混凝土 外筒-钢筋混凝土 核心筒 | 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 二 | 二 | 二 | 一 | 一 | 特一 | 特一 |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注:钢结构构件抗震等级,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时应分别取四、三、二、一级。
11.1.5 混合结构在风荷载及多遇地震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应符合本规程第3.7.3条的有关规定;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本规程第3.7.5条的有关规定。
11.1.6 棍合结构框架所承担的地震剪力应符合本规程第9.1.11条的规定。
11.1.7 地震设计状况下,型钢(钢管)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可分别按表11.1.7—1和表11.1.7—2采用。
表11.7.1-1 型钢(钢管)混凝土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 斜截面承载力计算 | |||
型钢混凝土梁 | 型钢混凝土柱及钢管混凝土柱 | 剪力墙 | 支撑 | 各类构件及节点 |
0.75 | 0.80 | 0.85 | 0.80 | 0.85 |
表11.1.7-2 钢结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强度破坏(梁,柱,支撑,节点板件,螺栓,焊缝) | 屈曲稳定(柱,支撑) |
0.75 | 0.80 |
11.1.8 当采用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板时,楼板混凝土可采用轻质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LC25;高层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内部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墙。
11.2 结构布置
11.2.1 混合结构房屋的结构布置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3.4、3.5节的有关规定。
11.2.2 混合结构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宜简单、规则、对称、具有足够的整体抗扭刚度,平面宜采用方形、矩形、多边形、圆形、椭圆形等规则平面,建筑的开间、进深宜统一;
2 筒中筒结构体系中,当外围钢框架柱采用H形截面柱时,宜将柱截面强轴方向布置在外围筒体平面内;角柱宜采用十字形、方形或圆形截面;
3 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梁上。
11.2.3 混合结构的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宜均匀变化、无突变,构件截面宜由下至上逐渐减小。
2 混合结构的外围框架柱沿高度宜采用同类结构构件;当采用不同类型结构构件时,应设置过渡层,且单柱的抗弯刚度变化不宜超过30%。
3 对于刚度变化较大的楼层,应采取可靠的过渡加强措施。
4 钢框架部分采用支撑时,宜采用偏心支撑和耗能支撑,支撑宜双向连续布置;框架支撑宜延伸至基础。
11.2.4 8、9度抗震设计时,应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混凝土筒体四角墙内设置型钢柱;7度抗震设计时,宜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混凝土筒体四角墙内设置型钢柱。
11.2.5 混合结构中,外围框架平面内梁与柱应采用刚性连接;楼面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外围框架柱的连接可采用刚接或铰接。
11.2.6 楼盖体系应具有良好的水平刚度和整体性,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面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混凝土组合楼板、现浇混凝土楼板或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楼板,楼板与钢梁应可靠连接;
2 机房设备层、避难层及外伸臂桁架上下弦杆所在楼层的楼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并应采取加强措施;
3 对于建筑物楼面有较大开洞或为转换楼层时,应采用现浇混凝土楼板;对楼板大开洞部位宜采取设置刚性水平支撑等加强措施。
11.2.7 当侧向刚度不足时,混合结构可设置刚度适宜的加强层。加强层宜采用伸臂桁架,必要时可配合布置周边带状桁架。加强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伸臂桁架和周边带状桁架宜采用钢桁架。
2 伸臂桁架应与核心筒墙体刚接,上、下弦杆均应延伸至墙体内且贯通,墙体内宜设置斜腹杆或暗撑;外伸臂桁架与外围框架柱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接,周边带状桁架与外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刚性连接。
3 核心筒墙体与伸臂桁架连接处宜设置构造型钢柱,型钢柱宜至少延伸至伸臂桁架高度范围以外上、下各一层。
4 当布置有外伸桁架加强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由于外框柱与混凝土筒体竖向变形差异引起的桁架杆件内力。
11.3 结构计算
11.3.1 弹性分析时,宜考虑钢梁与现浇混凝土楼板的共同作用,梁的刚度可取钢梁刚度的1.5~2.0倍,但应保证钢梁与楼板有可靠连接。弹塑性分析时,可不考虑楼板与梁的共同作用。
11.3.2 结构弹性阶段的内力和位移计算时,构件刚度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钢混凝土构件、钢管混凝土柱的刚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I=EcIc+EaLa (11.3.2-1)
EA=EcAc+EaAa (11.3.2-2)
GA=GcAc+GaAa (11.3.2-3)
式中 EcIc、EcAc、GcAc——分别为钢筋混凝土部分的截面抗弯刚度、轴向刚度及抗剪刚度;
EaIa、EaAa、GaAa——分别为型钢、钢管部分的截面抗弯刚度、轴向刚度及抗剪刚度。
2 无端柱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可近似按相同截面的混凝土剪力墙计算其轴向、抗弯和抗剪刚度,可不计端部型钢对截面刚度的提高作用;
3 有端柱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可按H形混凝土截面计算其轴向和抗弯刚度,端柱内型钢可折算为等效混凝土面积计入H形截面的翼缘面积,墙的抗剪刚度可不计入型钢作用;
4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可将钢板折算为等效混凝土面积计算其轴向、抗弯和抗剪刚度。
11.3.3 竖向荷载作用计算时,宜考虑钢柱、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竖向变形差异引起的结构附加内力,计算竖向变形差异时宜考虑混凝土收缩、徐变、沉降及施工调整等因素的影响。
11.3.4 当混凝土筒体先于外围框架结构施工时,应考虑施工阶段混凝土筒体在风力及其他荷载作用下的不利受力状态;应验算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外围型钢结构在施工荷载及可能的风载作用下的承载力、稳定及变形,并据此确定钢结构安装与浇筑楼层混凝土的间隔层数。
11.3.5 混合结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阻尼比可取为0.04。风荷载作用下楼层位移验算和构件设计时,阻尼比可取为0.02~0.04。
11.3.6 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时,设置伸臂桁架的楼层以及楼板开大洞的楼层应考虑楼板平面内变形的不利影响。
11.4 构件设计
11.4.1 型钢混凝土构件中型钢板件(图11.4.1)的宽厚比不宜超过表11.4.1的规定。
表11.4.1 型钢板件宽厚比限值
钢号 | 梁 | 柱 | |||
H、十、T形截面 | 箱形截面 | ||||
b/tf | hw/tw | b/tf | hw/tw | hw/tw | |
Q235 | 23 | 107 | 23 | 96 | 72 |
Q345 | 19 | 91 | 19 | 81 | 61 |
Q390 | 18 | 83 | 18 | 75 | 56 |
11.4.2 型钢混凝土梁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 混凝土粗骨料最大直径不宜大于25mm,型钢宜采用Q235及Q345级钢材,也可采用Q390或其他符合结构性能要求的钢材。
2 型钢混凝土梁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30%,梁的纵向钢筋宜避免穿过柱中型钢的翼缘。梁的纵向的受力钢筋不宜超过两排;配置两排钢筋时,第二排钢筋宜配置在型钢截面外侧。当梁的腹板高度大于450mm时,在梁的两侧面应沿梁高度配置纵向构造钢筋,纵向构造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 型钢混凝土梁中型钢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梁纵向钢筋净间距及梁纵向钢筋与型钢骨架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30mm,且不小于粗骨料最大粒径的1.5倍及梁纵向钢筋直径的1.5倍。
4 型钢混凝土梁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如纵向钢筋需贯穿型钢柱腹板并以90°弯折固定在柱截面内时,抗震设计的弯折前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抗震基本锚固长度labE的40%,弯折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5倍纵向钢筋直径;非抗震设计的弯折前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基本锚固长度lab的40%,弯折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2倍纵向钢筋直径。
5 梁上开洞不宜大于梁截面总高的40%,且不宜大于内含型钢截面高度的70%,并应位于梁高及型钢高度的中间区域。
6 型钢混凝土悬臂梁自由端的纵向受力钢筋应设置专门的锚固件,型钢梁的上翼缘宜设置栓钉;型钢混凝土转换梁在型钢上翼缘宜设置栓钉。栓钉的最大间距不宜大于200mm,栓钉的最小间距沿梁轴线方向不应小于6倍的栓钉杆直径,垂直梁方向的间距不应小于4倍的栓钉杆直径,且栓钉中心至型钢板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栓钉顶面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11.4.3 型钢混凝土梁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的最小面积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6.3.4条第4款和第6.3.5条第1款的规定,且不应小于0.15%。
2 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应加密配置。加密区范围,一级取梁截面高度的2.0倍,二、三、四级取梁截面高度的1.5倍;
当梁净跨小于梁截面高度的4倍时,梁箍筋应全跨加密配置。
3 型钢混凝土梁应采用具有135°弯钩的封闭式箍筋,弯钩的直段长度不应小于8倍箍筋直径。非抗震设计时,梁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抗震设计时,梁箍筋的直径和间距应符合表11.4.3的要求。
表11.4.3 梁箍筋直径和间距(mm)
抗震等级 | 箍筋直径 | 非加密区箍筋间距 | 加密区箍筋间距 |
一 | ≥12 | ≤180 | ≤120 |
二 | ≥10 | ≤200 | ≤150 |
三 | ≥10 | ≤250 | ≤180 |
四 | ≥8 | 250 | 200 |
11.4.4 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中型钢混凝土柱的轴压比不宜大于表11.4.4的限值,轴压比可按下式计算:
μN=N/(ƒcAc+ ƒaAa) (11.4.4)
式中:μN——型钢混凝土柱的轴压比;
N——考虑地震组合的柱轴向设计值;
Ac——扣除型钢厚的混凝土截面面积;
ƒc——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ƒa——型钢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Aa——型钢的截面面积。
表 11.4.4 型钢混凝土柱的轴压比限值
抗震等级 | 一 | 二 | 三 |
轴压比限值 | 0.70 | 0.80 | 0.90 |
注: 1 转换注的轴压比应比表中数值减少0.10采用;
2 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其轴压比应比表中数值减少0.05采用;
3 当采用C60以上混凝土时,轴压比宜减少0.05。
11.4.5 型钢混凝土柱设计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型钢混凝土柱的长细比不宜大于80。
2 房屋的底层、顶层以及型钢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交接层的型钢混凝土柱宜设置栓钉,型钢截面为箱形的柱子也宜设置栓钉,栓钉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50mm。
3 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直径不宜大于25mm。型钢柱中型钢的保护厚度不宜小于150mm;柱纵向钢筋净间距不宜小于50mm,且不应小于柱纵向钢筋直径的1.5倍;柱纵向钢筋与型钢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30mm,且不应小于粗骨料最大粒径的1.5倍。
4 型钢混凝土柱的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8%,且在四角应各配置一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纵向钢筋。
5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300mm;当间距大于300mm时,宜附加配置直径不小于14mm的纵向构造钢筋。
6 型钢混凝土柱的型钢含钢率不宜小于4%。
11.4.6 型钢混凝土柱箍筋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2 抗震设计时,箍筋应做成135°弯钩,箍筋弯钩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箍筋直径。
3 抗震设计时,柱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范围应取矩形截面柱长边尺寸(或圆形截面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对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其箍筋均应全高加密,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4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的直径和间距应符合表11.4.6的规定,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尚应符合式(11.4.6)的要求,非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的一半;对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其箍筋体积配箍率尚不应小于1.0%,9度抗震设计时尚不应小于1.3%。
pv≥0.85λvfc/fy (11.4.6)
式中 λv——柱最小配箍特征值,宜按本规程表6.4.7采用。
表 11.4.6 型钢混凝土柱箍筋直径和间距(mm)
抗震等级 | 箍筋直径 | 非加密区箍筋间距 | 加密区箍筋间距 |
一 | ≥12 | ≤150 | ≤100 |
二 | ≥10 | ≤200 | ≤100 |
三、四 | ≥10 | ≤200 | ≤150 |
注: 箍筋直径除应符合表中要求外,尚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1/4。
11.4.7 型钢混凝土梁柱节点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型钢柱在梁水平翼缘处应设置加劲肋,其构造不应影响混凝土浇筑密实;
2 箍筋间距不宜大于柱端加密区间距的1.5倍,箍筋直径不宜小于柱端箍筋加密区的箍筋直径;
3 梁中钢筋穿过梁柱节点时,不宜穿过柱型钢翼缘;需穿过柱腹板时,柱腹板截面损失率不宜大于25%,当超过25%时,则需进行补强;梁中主筋不得与柱型钢直接焊接。
11.4.8 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及节点可按本规程附录F进行设计。
11.4.9 圆形钢管混凝土柱尚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钢管直径不宜小于400mm。
2 钢管壁厚不宜小于8mm。
3钢管外径与壁厚的幽会D/t宜在(20~100)
之间,fy为钢材的屈服强度。4圆钢管混凝土柱的套箍指标
,不应小于0.5,也不宜大于2.5。5柱的长细比不宜大于80.
6轴向压力偏心率eo/rc不宜大于1.0,eo为偏心距,rc为核心混凝土横截面半径。
7 钢管混凝土柱与框架梁刚性连接时,柱内或柱外应设置与梁上、下翼缘位置对应的加劲肋;加劲肋设置于柱内时,应留孔以利混凝土浇筑;加劲肋设置于柱外时,应形成加劲环板。8 直径大于2m的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钢管内混凝土收缩对构件受力性能的影响。
11.4.10 矩形钢管混凝土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钢管截面短边尺寸不宜小于400mm;
2 钢管壁厚不宜小于8mm;
3 钢管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2,当矩形钢管混凝土柱截面最大边尺寸不小于800mm时,宜采取在柱子内壁上焊接栓钉、纵向加劲肋等构造措施;
4 钢管管壁板件的边长与其厚度的比值不应大于60
;5 柱的长细比不宜大于80;
6 矩形钢管混凝土柱的轴压比应按本规程公式(11.4.4)计算,并不宜大于表11.4.10的限值。
表11.4.10 矩形钢管混凝土柱轴压比限值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0.70 | 0.80 | 0.90 |
11.4.11 当核心筒墙体承受的弯矩、剪力和轴力均较大时,核心筒墙体可采用型钢混凝土剪力墙或钢板混凝土剪力墙。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受剪截面及受剪承载力应符合本规程第11.4.12、11.4.13条的规定,其构造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11.4.14、11.4.15条的规定。
11.4.12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2 地震设计状况
式中 V——钢板混凝土剪力墙截面承受的剪力设计值;
Vcw——仅考虑钢筋混凝土截面承担的剪力设计值;
λ——计算截面的剪跨比。当λ<1.5时,取λ=1.5,当λ>2.2时,取λ=2.2;当计算截面与墙底之间的距离小于0.5hwo时,λ应按距离墙底0.5hwo处的弯矩值与剪力值计算;
fa——剪力墙端部暗柱中所配型钢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Aal——剪力墙一端所配型钢的截面面积,当两端所配型钢截面面积不同时,取较小一端的面积;
fsp——剪力墙墙身所配钢板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Asp——剪力墙墙身所配钢板的横截面面积。
11.4.13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偏心受压时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
1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2地震设计状况
式中 N——剪力墙承受的轴向压力设计值,当大于0.2fcbwhw时,取0.2fcbwhw。
11.4.14 型钢混凝土剪力墙、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型钢混凝土剪力墙、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其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不宜超过本规程表7.2.13的限值,其轴压比可按下式计算:
μN=N/(fcAc+faAa+fspAsp) (11.4.14)
式中 N——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向压力设计值;
Ac——剪力墙墙肢混凝土截面面积;
Aa——剪力墙所配型钢的全部截面面积。
2 型钢混凝土剪力墙、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在楼层标高处宜设置暗梁。
3 端部配置型钢的混凝土剪力墙,型钢的保护层厚度宜大于100mm;水平分布钢筋应绕过或穿过墙端型钢,且应满足钢筋锚固长度要求。
4 周边有型钢混凝土柱和梁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剪力墙的水平分布钢筋应绕过或穿过周边柱型钢,且应满足钢筋锚固长度要求;当采用间隔穿过时,宜另加补强钢筋。周边柱的型钢、纵向钢筋、箍筋配置应符合型钢混凝土柱的设计要求。
11.4.15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尚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体中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0mm,也不宜大于墙厚的1/15;
2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墙身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宜小于0.4%,分布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且应与钢板可靠连接;
3 钢板与周围型钢构件宜采用焊接;
4 钢板与混凝土墙体之间连接件的构造要求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中关于组合梁抗剪连接件构造要求执行,栓钉间距不宜大于300mm;
5 在钢板墙角部1/5板跨且不小于1000mm范围内,钢筋混凝土墙体分布钢筋、抗剪栓钉间距宜适当加密。
11.4.16 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混凝土筒体应有可靠连接,应能传递竖向剪力及水平力。当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通过埋件与混凝土筒体连接时,预埋件应有足够的锚固长度,连接做法可按图11.4.16采用。
11.4.17 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中的钢柱及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宜采用埋入式柱脚。采用埋入式柱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入深度应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型钢柱截面长边尺寸的2.5倍;
2 在柱脚部位和柱脚向上延伸一层的范围内宜设置栓钉,其直径不宜小于19mm,其竖向及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0mm。
注:当有可靠依据时,可通过计算确定栓钉数量。
11.4.18 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内筒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第9.1.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35%,筒体其他部位的分布筋不宜小于0.30%;
2 抗震设计时,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混合结构的筒体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筒体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墙体宜按本规程第7.2.15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3 当连梁抗剪截面不足时,可采取在连梁中设置型钢或钢板等措施。
11.4.19 混合结构中结构构件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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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地下室和基础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1.1 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
12.1.2 高层建筑的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上部结构的类型和房屋高度、施工技术和经济条件等因素,使建筑物不致发生过量沉降或倾斜,满足建筑物正常使用要求;还应了解邻近地下构筑物及各项地下设施的位置和标高等,减少与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
12.1.3 在地震区,高层建筑宜避开对抗震不利的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使建筑物在地震时不致由于地基失效而破坏,或者产生过量下沉或倾斜。
12.1.4 基础设计宜采用当地成熟可靠的技术;宜考虑基础与上部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施工期间需要降低地下水位的,应采取避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等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有效措施;同时还应注意施工降水的时间要求,避免停止降水后水位过早上升而引起建筑物上浮等问题。
12.1.5 高层建筑应采用整体性好、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建筑物容许变形要求并能调节不均匀沉降的基础形式;宜采用筏形基础 或带桩基的筏形基础,必要时可采用箱形基础。当地质条件好且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也可采用交叉梁式基础或其他形式基础;当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桩基或复合地基。
12.1.6 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基础底面形心宜与永久作用重力荷载重心重合;当采用桩基础时,桩基的竖向刚度中心宜与高层建筑主体结构永久重力荷载重心重合。
12.1.7 在重力荷载与水平荷载标准值或重力荷载代表值与多遇水平地震标准值共同作用下,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高宽比不大于4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质量偏心较大的裙楼与主楼可分别计算基底应力。
12.1.8 基础应有一定的埋置深度。在确定埋置深度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高度、体型、地基土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基础埋置深度可从室外地坪算至基础底面,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可取房屋高度的1/15;
2 桩基础,不计桩长,可取房屋高度的1/18。
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采取有效措施时,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及本规程第12.1.7条规定的前提下,基础埋深可比本条第1、2两款的规定适当放松。
当地基可能产生滑移时,应采取有效的抗滑移措施。
12.1.9 高层建筑的基础和与其相连的裙房的基础,设置沉降缝时,应考虑高层主楼基础有可靠的侧向约束及有效埋深;不设沉降缝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差异沉降及其影响。
12.1.10 高层建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当有防水要求时,混凝土抗渗等级应根据基础埋置深度按表12.1.10采用,必要时可设置架空排水层。
表 12.1.10 基础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
基础埋置深度H(m) | 抗渗等级 |
H<10 | P6 |
10≤H<20 | P8 |
20≤H<30 | P10 |
H≥30 | P12 |
12.1.11 基础及地下室的外墙、底板,当采用粉煤灰混凝土时,可采用60d或90d龄期的强度指标作为其混凝土设计强度。
12.1.12 抗震设计时,独立基础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剪力墙基础应具有良好的抗转动能力。
12.2 地下室设计
12.2.1 高层建筑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顶板应避免开设大洞口,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本规程第3.2.2条的有关规定,楼盖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3.6.3条的有关规定;
2 地下一层与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比应符合本规程第5.3.7条的规定;
3 地下室顶板对应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节点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符合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1倍;地下一层梁端顶面和底面的纵向钢筋应比计算值增大10%采用。
2)地下一层柱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不小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1倍且地下室顶板梁柱节点左右梁端截面与下柱上端同一方向实配的受弯承载力之和不小于地上一层对应柱下端实配的受弯承载力的1.3倍。
4 地下室与上部对应的剪力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截面面积不应小于地上一层对应的剪力墙墙肢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截面面积。
12.2.2 高层建筑地下室设计,应综合考虑上部荷载、岩土侧压力及地下水的不利作用影响。地下室应满足整体抗浮要求,可采取排水、加配重或设置抗拔锚桩(杆)等措施。当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地下室外墙及底板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12.2.3 高层建筑地下室不宜设置变形缝。当地下室长度超过伸缩缝最大间距时,可考虑利用混凝土后期强度,降低水泥用量;也可每隔30m~40m设置贯通顶板、底部及墙板的施工后浇带。后浇带可设置在柱距三等分的中间范围内以及剪力墙附近,其方向宜与梁正交,沿竖向应在结构同跨内;底板及外墙的后浇带宜增设附加防水层;后浇带封闭时间宜滞后45d以上,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提高一级,并宜采用无收缩混凝土,低温入模。
12.2.4 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地下室底板与扩大地下室底板交界处,其截面厚度和配筋应适当加强。
12.2.5 高层建筑地下室外墙设计应满足水土压力及地面荷载侧压作用下承载力要求,其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应双层双向布置,间距不宜大于150mm,配筋率不宜小于0.3%。
12.2.6 高层建筑地下室外周回填土应采用级配砂石、砂土或灰土,并应分层夯实。
12.2.7 有窗井的地下室,应设外挡土墙,挡土墙与地下室外墙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12.3 基础设计
12.3.1 高层建筑基础设计应以减小长期重力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差异变形为主。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效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桩基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的荷载效应采用正常使用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桩基承载力特征值;风荷载组合效应下,最大基底反力不应大于承载力特征值的1.2倍,平均基底反力不应大于承载力特征值;地震作用组合效应下,地基承载力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
12.3.2 高层建筑结构基础嵌入硬质岩石时,可在基础周边及底面设置砂质或其他材质褥垫层,垫层厚度可取50mm~100mm;不宜采用肥槽填充混凝土做法。
12.3.3 筏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地基土的承载力、上部结构的布置及其荷载的分布等因素确定。
12.3.4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可根据受冲切承载力计算确定,板厚不宜小于400mm。冲切计算时,应考虑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所产生的附加剪力。当筏板在个别柱位不满足受冲切承载力要求时,可将该柱下的筏形局部加厚或配置抗冲切钢筋。
12.3.5 当地基比较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上部结构柱间距及柱荷载的变化不超过20%时,高层建筑的筏形基础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按倒楼盖法计算。当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宜按弹性地基板计算。
12.3.6 筏形基础应采用双向钢筋网片分别配置在板的顶面和底面,受力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钢筋间距不宜小于150mm,也不宜大于300mm。
12.3.7 当梁板式筏基的肋梁宽度小于柱宽时,肋梁可在柱边加腋,并应满足相应的构造要求。墙、柱的纵向钢筋应穿过肋梁,并应满足钢筋锚固长度要求。
12.3.8 梁板式筏基的梁高取值应包括底板厚度在内,梁高不宜小于平均柱距的1/6。确定梁高时,应综合考虑荷载大小、柱距、地质条件等因素,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12.3.9 当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时,筏形基础的周边不宜向外有较大的伸挑、扩大。当需要外挑时,有肋梁的筏基宜将梁一同挑出。
12.3.10 桩基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灌注桩或钢桩。桩基承台可采用柱下单独承台、双向交叉梁、筏形承台、箱形承台。桩基选择和承台设计应根据上部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桩穿越的土层、桩端持力层土质、地下水位、施工条件和经验、制桩材料供应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12.3.11 桩基的竖向承载力、水平承载力和抗拔承载力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12.3.12 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等直径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3倍桩横截面的边长或直径;扩底桩中心距不应小于扩底直径的1.5倍,且两个扩大头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
2 布桩时,宜使各桩承台承载力合力点与相应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并使桩基在水平力产生的力矩较大方向有较大的抵抗矩。
3 平板式桩筏基础,桩宜布置在柱下或墙下,必要时可满堂布置,核心筒下可适当加密布桩;梁板式桩筏基础,桩宜布置在基础梁下或柱下;桩箱基础,宜将桩布置在墙下。直径不小于800mm的大直径桩可采用一柱一桩。
4 应选择较硬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径为d的桩端全截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对于黏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类土不宜小于1d。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端下部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4d。
抗震设计时,桩进入碎石土、砾砂、粗砂、中砂、密实粉土、坚硬黏性土的深度尚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类土尚不应小于1.5m。
12.3.13 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建筑的桩基础以及采用摩擦型桩的桩基础,应进行沉降计算。受较大永久水平作用或对水平变位要求严格的建筑桩基,应验算其水平变位。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桩基沉降时,荷载效应应采用准永久组合;验算桩基的横向变位、抗裂、裂缝宽度时,根据使用要求和裂缝控制等级分别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
12.3.14 钢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桩可采用管形或H形,其材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钢桩的分段长度不宜超过15m,焊接结构应采用等强连接;
3 钢桩防腐处理可采用增加腐蚀余量措施;当钢管桩内壁同外界隔绝时,可不采用内壁防腐。钢桩的防腐速率无实测资料时,如桩顶在地下水位以下且地下水无腐蚀性,可取每年0.03mm,且腐蚀预留量不应小于2mm。
12.3.15 桩与承台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顶嵌入承台的长度,对大直径桩不宜小于100mm,对中、小直径的桩不宜小于50mm;
2 混凝土桩的桩顶纵筋应伸入承台内,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12.3.16 箱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地基土承载力和上部结构布置以及荷载大小等因素确定。外墙宜沿建筑物周边布置,内墙应沿上部结构的柱网或剪力墙位置纵横均匀布置,墙体水平截面总面积不宜小于箱形基础外墙外包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10。
对基础平面长宽比大于4的箱形基础,其纵墙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箱基外墙外包尺寸水平投影面积的1/18。
12.3.17 箱形基础的高度应满足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建筑使用功能要求,一般不宜小于箱基长度的1/20,且不宜小于3m。
此处,箱基长度不计墙外悬挑板部分。
12.3.18 箱形基础的顶板、底板及墙体的厚度,应根据受力情况、整体刚度和防水要求确定。无人防设计要求的箱基,基础底板不应小于300mm,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内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顶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
12.3.19 与高层主楼相连的裙房基础若采用外挑箱基墙或箱基梁的方法,则外挑部分的基底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具有适应差异沉降变形的能力。
12.3.20 箱形基础墙体的门洞宜设在柱间居中的部位,洞口上、下过梁应进行承载力计算。
12.3.21 当地基压缩层深度范围内的土层在竖向和水平力方向皆较均匀,且上部结构为平立面布置较规则的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结构时,箱形基础的顶、底板可仅考虑局部弯曲进行计算;计算时,底板反力应扣除板的自重及其上面层和填土的自重,顶板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考虑。整体弯曲的影响可在构造上加以考虑。
箱形基础的顶板和底板钢筋配置除符合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支座钢筋尚应有1/3~1/2贯通配置,跨中钢筋应按实际计算的配筋全部贯通。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采用搭接时,搭接长度应按受拉钢筋考虑。
12.3.22 箱形基础的顶板、底板及墙体均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
墙体的竖向和水平钢筋直径均不应小于10mm,间距均不应大于200mm。除上部为剪力墙外,内、外墙的墙顶处宜配置两根直径不小于20mm的通长构造钢筋。
12.3.23 上部结构底层柱纵向钢筋伸入箱形基础墙体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下三面或四面有箱形基础墙的内柱,除柱四角纵向钢筋直通到基底外,其余钢筋可伸入顶板底面以下40倍纵向钢筋直径处;
2 外柱、与剪力墙相连的柱及其他内柱的纵向钢筋应直通到基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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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高层建筑结构施工
13.1 一般规定
13.1. 1 承担高层、超高层建筑结构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13.1.2 施工单位应认真熟悉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13.1.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13.1.4 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根据施工方法、附墙爬升设备、垂直运输设备及当地的温度、风力等自然条件对结构及构件受力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施工工况模拟和受力分析。
13.1.5 冬期施工应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的规定。雨期、高温及干热气候条件下,应编制专门的施工方案。
13.2 施工测量
13.2.1 施工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平面、体形、层数、高度、场地状况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13.2.2 高层建筑施工采用的测量器具,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测量仪器的精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在场地平面控制测量中,宜使用测距精度不低于±(3mm+2×10-6×D)、测角精度不低于±5″级的全站仪或测距仪(D为测距,以毫米为单位);
2 在场地标高测量中,宜使用精度不低于DSZ3的自动安平水准仪;
3 在轴线竖向投测中,宜使用±2″级激光经纬仪或激光自动铅直仪。
13.2.3 大中型高层建筑施工项目,应先建立场区平面控制网,再分别建立建筑物平面控制网;小规模或精度高的独立施工项目,可直接布设建筑物平面控制网。控制网应根据复核后的建筑红线桩或城市测量控制点准确定位测量,并应作好桩位保护。
1 场区平面控制网,可根据场区的地形条件和建筑物的布置情况,布设成建筑方格网、导线网、三角网、边角网或GPS网。建筑方格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3.2.3—1的规定。
表13.2.3-1 建筑方格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 边长(m) | 测角中误差(") | 边长相对中误差 |
一级 | 100~300 | 5 | 1/30000 |
二级 | 100~300 | 8 | 1/20000 |
2 建筑物平面控制网宜布设成矩形,特殊时也可布设成十字形主轴线或平行于建筑外廓的多边形。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3.2.3-2的规定。
表13.2.3-2 建筑物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 测角中误差(″) | 边长相对中误差 |
一级 | 7″/ | 1/30000 |
二级 | 15″/ | 1/20000 |
13.2.4 应根据建筑平面控制网向混凝土底板垫层上投测建筑物外廓轴线,经闭合校测合格后,再放出细部轴线及有关边界线。基础外廓轴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4的规定。
表13.2.4 基础外廓轴线尺寸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 允许偏差(mm) |
L(B)≤30 30<L(B)≤60 60<L(B)≤90 | ±5 ±10 ±15 |
长度L、宽度B(m) | 允许偏差(mm) |
90<L(B)≤120 120<L(B)≤150 L(B)>150 | ±20 ±25 ±30 |
13.2.5 高层建筑结构施工可采用内控法或外控法进行轴线竖向投测。首层放线验收后,应根据测量方案设置内控点或将控制轴线引测至结构外立面上,并作为各施工层主轴线竖向投测的基准。轴线的竖向投测,应以建筑物轴线控制桩为测站。竖向投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5的规定。
表13.2.5 轴线竖向投测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
每层 | 3 | |
总高H(m) | H≤30 | 5 |
30<H≤60 | 10 | |
60<H≤90 | 15 | |
90<H≤120 | 20 | |
120<H≤150 | 25 | |
H>150 | 30 |
13.2.6 控制轴线投测至施工层后,应进行闭合校验。控制轴线应包括;
1 建筑物外轮廓轴线;
2 伸缩缝、沉降缝两侧轴线;
3 电梯间、楼梯间两侧轴线;
4 单元、施工流水段分界轴线。
施工层放线时,应先在结构平面上校核投测轴线,再测设细部轴线和墙、柱、梁、门窗洞口等边线,放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表13.2.6 施工层放线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
外廓主轴线长度L(m) | L≤30 | ±5 |
30<L≤60 | ±10 | |
60<L≤90 | ±15 | |
L>90 | ±20 | |
细部轴线 | ±2 | |
承重墙、梁、柱边线 | ±3 | |
非承重墙边线 | ±3 | |
门窗洞口线 | ±3 |
13.2.7 场地标高控制网应根据复核后的水准点或已知标高点引测,引测标高宜采用附合测法,其闭合差不应超过±6mm(n为测站数)或±20mm(L为测线长度,以千米为单位)。
13.2.8 标高的竖向传递,应从首层起始标高线竖直量取,且每栋建筑应由三处分别向上传递。当三个点的标高差值小于3mm时,应取其平均值;否则应重新引测。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8的规定。
表13.2.8 标高竖向传递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
每层 | ±3 | |
总高H(m) | H≤30 | ±5 |
30<H≤60 | ±10 | |
60<H≤90 | ±15 | |
90<H≤120 | ±20 | |
120<H≤150 | ±25 | |
H>150 | ±30 |
13.2.9 建筑物围护结构封闭前,应将外控轴线引测至结构内部,作为室内装饰与设备安装放线的依据。
13.2.10 高层建筑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沉降、变形观测,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及《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 8的有关规定。
13.3 基础施工
13.3.1 基础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和现场施工条件,制定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支护结构拆除和基础结构的施工方案;深基坑支护方案宜进行专门论证。
13.3.2 深基础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等的有关规定。
13.3.3 基坑和基础施工时,应采取降水、回灌、止水帷幕等措施防止地下水对施工和环境的影响。可根据土质和地下水状态、不同的降水深度,采用集水明排、单级井点、多级井点、喷射井点或管井等降水方案;停止降水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13.3.4 基础工程可采用放坡开挖顺作法、有支护顺作法、逆作法或半逆作法施工。
13.3.5 支护结构可选用土钉墙、排桩、钢板桩、地下连续墙、逆作拱墙等方法,并考虑支护结构的空间作用及与永久结构的结合。当不能采用悬臂式结构时,可选用土层锚杆、水平内支撑、斜支撑、环梁支护等锚拉或内支撑体系。
13.3.6 地基处理可采用挤密桩、压力注浆、深层搅拌等方法。
13.3.7 基坑施工时应加强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全过程安全监测和信息反馈,并制定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13.3.8 支护拆除应按照支护施工的相反顺序进行,并监测拆除过程中护坡的变化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13.3.9 工程桩质量检验可采用高应变、低应变、静载试验或钻芯取样等方法检测桩身缺陷、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
13.4 垂直运输
13.4.1 垂直运输设备应有合格证书,其质量、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13.4.2 高层建筑施工所选用的起重设备、混凝土泵送设备和施工升降机等,其验收、安装、使用和拆除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塔式起重机》GB/T503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混凝土泵》GB/T13333、《施工升降机标准》GB/T 10054、《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等的有关规定。
13.4.3 垂直运输设备的配置应根据结构平面布局、运输量、单件吊重及尺寸、设备参数和工期要求等因素确定。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使用、拆除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3.4.4 塔式起重机的配备、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起重机的技术要求,对地基基础和工程结构进行承载力、稳定性和变形验算;当塔式起重机布置在基坑槽边时,应满足基坑支护安全的要求。
2 采用多台塔式起重机时,应有防碰撞措施。
3 作业前,应对索具、机具进行检查,每次使用后应按规定对各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4 当风速大于五级时,塔式起重机不得进行顶升、接高或拆除作业。
5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与建筑物结构进行附着时,应满足其技术要求,附着点最大间距不宜大于25m,附着点的埋件设置应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13.4.5 混凝土输送泵配备、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泵的选型和配备台数,应根据混凝土最大输送高度、水平距离、输出量及浇筑量确定。
2 编制泵送混凝土专项方案时应进行配管设计;季节性施工时,应根据需要对输送管道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3.采用接力泵进行混凝土泵送时,上、下泵的输送能力应匹配;设置接力泵的楼面应验算其结构承载能力。
13.4.6 施工升降机配备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超高15层或40m时,应设置施工电梯,并应选择具有可靠防坠落升降系统的产品;
2 施工升降机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体型、建筑面积、运输总量、工期要求以及供货条件等确定;
3 施工升降机位置的确定,应方便安装以及人员和物料的集散;
4 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应对其基础和附墙锚固装置进行设计,并在基础周围设置排水设施。
13.5 脚手架及模板支架
13.5.1 脚手架与模板支架应编制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高、大脚手架及模板支架施工方案宜进行专门论证。
13.5.2 脚手架及模板支架的荷载取值及组合、计算方法及架体构造和施工要求应满足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等有关规定。
13.5.3 外脚手架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选择合理的形式:
1 低于50m的建筑,宜采用落地脚手架或悬挑脚手架;
2 高于50m的建筑,宜采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脚手架。
13.5.4 落地脚手架宜采用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承插式钢管脚手架。
13.5.5 悬挑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挑构件宜采用工字钢,架体宜采用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或碗扣式、承插式钢管脚手架;
2 分段搭设的脚手架,每段高度不得超过20m;
3 悬挑构件可采用预埋件固定,预埋件应采用未经冷处理的钢材加工;
4 当悬挑支架放置在阳台、悬挑梁或大跨度梁等部位时,应对其安全性进行验算。
13.5.6 卸料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卸料平台结构进行设计和验算,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 卸料平台应与外脚手架脱开;
3 卸料平台严禁超载使用。
13.5.7 模板支架宜采用工具式支架,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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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模板工程
13.6.1 模板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并编制施工方案。模板方案应根据平面形状、结构形式和施工条件确定。对模板及其支架应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
13.6.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 169等的有关规定。
13.6.3 模板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宜选用大模板、倒模、滑动模板和爬升模板等工具式模板施工;
2 柱模宜采用定型模板。圆柱模板可采用玻璃钢或钢板成型;
3 梁、板模板宜选用钢框胶合板、组合钢模板或不带框胶合板等,采用整体或分片预制安装;
4 楼板模板可选用飞模(台模、桌模)、密助楼板模壳、永久性模板等;
5 电梯井筒内模宜选用铰接式筒形大模板,核心筒宜采用爬升模板;
6 清水混凝土、装饰混凝土模板应满足设计对混凝土造型及观感的要求。
13.6.4 现浇楼板模板宜采用早拆模板体系。后浇带应与其两侧梁、板结构的模板及支架分开设置。
13.6.5 大模板板面可采用整块薄钢板,也可选用钢框胶合板或加边框的钢板、胶合板拼装。挂装三角架支承上层外模荷载时,现浇外墙混凝土强度应达到7.5MPa。大模板拆除和吊运时,严禁挤撞墙体。
大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6.5的规定。
表13.6.5 大模板安装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测方法 |
位置 | 3 | 钢尺检测 |
标高 | ±5 | 水准仪或拉线、尺量 |
上口宽度 | ±2 | 钢尺检测 |
垂直度 | 3 | 2m托线板检测 |
13.6.6 滑动模板及其操作平台应进行整体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设计,并应满足建筑造型要求。滑升模板施工前应按连续施工要求,统筹安排提升机具和配件等。劳动力配备、工序协调、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能力均应与滑升速度相适应。模板应有上口小、下口大的倾斜度,其单面倾斜度宜取为模板高度的1/1000~2/1000。混凝土出模强度应达到出模后混凝土不塌、不裂。支承杆的选用应与千斤顶的构造相适应,长度宜为4m~6m,相邻支撑杆的接头位置应至少错开500mm,同一截面高度内接头不宜超过总数的25%。宜选用额定起重量为60kN以上的大吨位千斤顶及与之配套的钢管支撑杆。
滑模装置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6.6的规定。
表13.6.6 滑膜装置组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测方法 | |
模板结构轴线与相应结构轴线位置 | 3 | 钢尺检测 | |
围圈位置偏差 | 水平方向 | 3 | 钢尺检测 |
垂直方向 | 3 | ||
提升架的垂直偏差 | 平面内 | 3 | 2m托线板检测 |
平面外 | 2 | ||
安放千斤顶的提升架横梁相对标高偏差 | 5 | 水准仪或拉线、尺量 | |
考虑倾斜度后模板尺寸的偏差 | 上口 | -1 | 钢尺检测 |
下口 | +2 | ||
千斤顶安装位置偏差 | 平面内 | 5 | 钢尺检测 |
平面外 | 5 | ||
圆模直径、方模边长的偏差 | 5 | 钢尺检测 | |
相邻两块模板平面平整偏差 | 2 | 钢尺检测 |
13.6.7 爬升模板宜采用由钢框胶合板等组合而成的大模板。其高度应为标准层层高加100mm~300mm。模板及爬架背面应附有爬升装置。爬架可由型钢组成,高度应为3.0~3.5个标准层高度,其立柱宜采取标准节分段组合,并用法兰盘连接;其底座固定于下层墙体时,穿墙螺栓不应少于4个,底部应设有操作平台和防护设施。爬升装置可选用液压穿心千斤顶、电动设备、捌链等。爬升工艺可选用模板与爬架互爬、模板与模板互爬、爬架与爬架互爬及整体爬升等。各部件安装后,应对所有连接螺栓和穿墙螺栓进行紧固检查,并应试爬升和验收。爬升时,穿墙螺栓受力处的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10MPa;应稳起、稳落和平稳就位,不应被其他构件卡住;每个单元的爬升,应在一个工作台班内完成,爬升完毕应及时固定。
爬升模板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6.7的规定。穿墙螺栓的紧固扭矩为40N·m~50N·m时,可采用扭力扳手检测。
表13.6.7 爬升模板组装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测方法 |
墙面留穿墙螺栓孔位置 穿墙螺栓孔直径 | ±5mm ±2mm | 钢尺检测 |
大模板 | 同本规程表13.6.5 | |
爬升支架: 标高 垂直度 | ±5mm 5mm或爬升支架高度的0.1% |
挂线坠 |
13.6.8 现浇空心楼板模板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混凝土浇筑时预制芯管及钢筋上浮的措施。
13.6.9 模板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温施工时,柱混凝土拆模强度不应低于1.5MPa,墙体拆模强度不应低于1.2MPa;
2 冬期拆模与保温应满足混凝土抗冻临界强度的要求;
3 梁、板底模拆模时,跨度不大于8m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跨度大于8m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4 悬挑构件拆模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5 后浇带拆模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13.7 钢筋工程
13.7.1 钢筋工程的原材料、加工、连接、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13.7.2 高层混凝土结构宜采用高强钢筋。钢筋数量、规格、型号和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3.7.3 粗直径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机械连接可采用直螺纹套筒连接、套筒挤压连接等方法。焊接时可采用电渣压力焊等方法。钢筋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和《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JGJ 27等的有关规定。
13.7.4 采用点焊钢筋网片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的有关规定。
13.7.5 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和预应力用钢丝、钢绞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和《钢绞线、钢丝束无粘结预应力筋》JG 3006等的有关规定。
13.7.6 框架梁、柱交叉处,梁纵向受力钢筋应置于柱纵向钢筋内侧;次梁钢筋宜放在主梁钢筋内侧。当双向均为主梁时,钢筋位置应按设计要求摆放。
13.7.7 箍筋的弯曲半径、内径尺寸、弯钩平直长度、绑扎间距与位置等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规定。采用开口箍筋时,开口方向应置于受压区,并错开布置。采用螺旋箍等新型箍筋时,应符合设计及工艺要求。
13.7.8 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板施工时,应保证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准确。可采用在工厂加工钢筋桁架,并与压型钢板焊接成一体的钢筋桁架模板系统。
13.7.9 梁、板、墙、柱的钢筋宜采用预制安装方法。钢筋骨架、钢筋网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
13.8 混凝土工程
13.8.1 高层建筑宜采用预拌混凝土或有自动计量装置、可靠质量控制的搅拌站供应的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规定。混凝土浇灌宜采用泵送入模、连续施工,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的规定。
13.8.2 混凝土工程的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 50146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 169等的有关规定。
13.8. 3 高层建筑宜根据不同工程需要,选用特定的高性能混凝土。采用高强混凝土时,应优选水泥、粗细骨料、外掺合料和外加剂,并应作好配制、浇筑与养护。
13. 8.4 预拌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应进行坍落度检查,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8.4的规定。
表13.8.4 现场实测混凝土坍落度允许偏差
要求坍落度 | 允许偏差(mm) |
<50 | ±10 |
50~90 | ±20 |
>90 | ±30 |
13.8.5 混凝土浇筑高度应保证混凝土不发生离析。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大于2m;柱、墙模板内的混凝土倾落高度应满足表13.8.5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13.8.5的规定时,宜加设串通、溜槽、溜管等装置。
表13.8.5 柱、墙模板内混凝土倾落高度限值(mm)
条件 | 混凝土倾落高度 |
骨料粒径大于25mm | ≤3 |
骨料粒径不大于25mm | ≤6 |
13.8.6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设专人对模板支架、钢筋、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变形、移位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3.8.7 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养护。根据不同的地区、季节和工程特点,可选用浇水、综合蓄热、电热、远红外线、蒸汽等养护方法,以塑料布、保温材料或涂刷薄膜等覆盖。
13.8.8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等的有关规定。
13.8.9 结构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与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应先浇筑高强度等级混凝土,后浇筑低强度等级混凝土。
13.8.10 混凝土施工缝宜留置在结构受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
13.8.11 后浇带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并按规定时间浇筑混凝土,进行覆盖养护。当设计对混凝土无特殊要求时,后浇带混凝土应高于其相邻结构一个强度等级。
13.8.12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8.12的规定。
表13.8.12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
轴线位置 | 5 | ||
垂直度 | 每层 | ≤5m | 8 |
>5m | 10 | ||
全高 | H/1000且≤30 | ||
标高 | 每层 | ±10 | |
全高 | ±30 | ||
截面尺寸 | +8,-5(抹灰) | ||
+5,-2(不抹灰) | |||
表面平整(2m长度) | 8(抹灰),4(不抹灰) | ||
预埋设施中心线位置 | 预埋件 | 10 | |
预埋螺栓 | 5 | ||
预埋管 | 5 | ||
预埋洞中心线位置 | 15 | ||
电梯井 | 井筒长、宽对定位中心线 | ±25,0 | |
井筒全高(H)垂直度 | H/1000且≤30 |
13.9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
13.9.1 大体积与超长结构混凝土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大体积混凝土温控计算,必要时可设置抗裂钢筋(丝)网。
13.9.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的规定。
13.9.3 大体积基础底板及地下室外墙混凝土,当采用粉煤灰混凝土时,可利用60d或90d强度进行配合比设计和施工。
13.9.4 大体积与超长结构混凝土配合比应经过试配确定。原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宜选用中低水化热低碱水泥,掺入适量的粉煤灰和缓凝型外加剂,并控制水泥用量。
13.9.5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振捣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宜避免高温施工;当必须暑期高温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降低混凝土拌合物和混凝土内部温度。
2 根据面积、厚度等因素,宜采取整体分层连续浇筑或推移式连续浇筑法;混凝土供应速度应大于混凝土初凝速度,下层混凝土初凝前应进行第二层混凝土浇筑。
3 分层设置水平施工缝时,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根据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温度裂缝控制的要求、混凝土的供应能力、钢筋工程的施工、预埋管件安装等因素确定其位置及间隔时间。
4 宜采用二次振捣工艺,浇筑面应及时进行二次抹压处理。
13.9.6 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后,应在12h内采取保湿、控温措施。混凝土浇筑体的里表温差不宜大于25℃,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与大气温差不宜大于20℃;
2 宜采用自动测温系统测量温度,并设专人负责;测温点布置应具有代表性,测温频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3.9. 7 超长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可采取留置变形缝、后浇带施工或跳仓法施工。
13.10 混合结构施工
13.10.1 混合结构施工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等的有关要求。
13.10.2 施工中应加强钢筋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施工的协调与配合,根据结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顺序、流水段划分、工艺流程及资源配置。
13.10.3 钢结构制作前应进行深化设计。
13.10.4 混合结构应遵照先钢结构安装,后钢筋混凝土施工的原则组织施工。
13.10.5 核心筒应先于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框架施工,高差宜控制在4~8层,并应满足施工工序的穿插要求。
13.10.6 型钢混凝土竖向构件应按照钢结构、钢筋、模板、混凝土的顺序组织施工,型钢安装应先于混凝土施工至少一个安装节。
13.10.7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施工时,应考虑内外结构的竖向变形差异控制。
13.10.8 钢管混凝土结构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自密实混凝土,管内混凝土浇筑可选用管顶向下普通浇筑法、泵送顶升浇筑法和高位抛落法等。
2 采用从管顶向下浇筑时,应加强底部管壁排气孔观察,确认浆体流出和浇筑密实后封堵排气孔。
3 采用泵送顶升浇筑法时,应合理选择顶升浇筑设备,控制混凝土顶升速度,钢管直径宜不小于泵管直径的两倍。
4 采用高位抛落免振法浇筑混凝土时,混凝土技术参数宜通过试验确定;对于抛落高度不足4m的区段,应配合人工振捣;混凝土一次抛落量应控制在0.7m3左右。
5 混凝土浇筑面与尚待焊接部位焊缝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6 钢管内混凝土浇灌接近顶面时,应测定混凝土浮浆厚度,计算与原混凝土相同级配的石子量并投入和振捣密实。
7 管内混凝土的浇灌质量,可采用管外敲击法、超声波检测法或钻芯取样法检测;对不密实的部位,应采用钻孔压浆法进行补强。
13.10.9 型钢混凝土柱的箍筋宜采用封闭箍,不宜将箍筋直接焊在钢柱上。梁柱节点部位柱的箍筋可分段焊接。
13.10.10 当利用型钢梁钢骨架吊挂梁模板时,应对其承载力和变形进行核算。
13.10.11 压型钢板楼面混凝土施工时,应根据压型钢板的刚度适当设置支撑系统。
13.10.12 型钢剪力墙、钢板剪力墙、暗支撑剪力墙混凝土施工时,应在型钢翼缘处留置排气孔,必要时可在墙体模板侧面留设浇筑孔。
13.10.13 型钢混凝土梁柱接头处和型钢翼缘下部,宜预留排气孔和混凝土浇筑孔。钢筋密集时,可采用自密实混凝土浇筑。
13.11 复杂混凝土结构施工
13.11.1 混凝土转换层、加强层、连体结构、大底盘多塔楼结构等复杂结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3.11.2 混凝土结构转换层、加强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转换层梁或板混凝土支撑体系利用下层楼板或其他结构传递荷载时,应通过计算确定,必要时应采取力口固措施;
2 混凝土桁架、空腹钢架等斜向构件的模板和支架应进行荷载分析及水平推力计算。
13.11.3 悬挑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挑构件的模板支架可采用钢管支撑、型钢支撑和悬挑桁架等,模板起拱值宜为悬挑长度的0.2%~0.3%;
2 当采用悬挂支模时,应对钢架或骨架的承载力和变形进行计算;
3 应有控制上部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措施。
13.11.4 大底盘多塔楼结构,塔楼间施工顺序和施工高差、后浇带设置及混凝土浇筑时间应满足设计要求。
13.11.5 塔楼连接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塔楼主体施工前确定连接体施工或吊装方案;
2 应根据施工方案,对主体结构局部和整体受力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3 塔楼主体施工时应按连接体施工安装方案的要求设置预埋件或预留洞。
13.12 施工安全
13.12.1 高层建筑结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2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和《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等的有关规定。
13.12.2 附着式整体爬升脚手架应经鉴定,并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证和准用证。
13.12.3 施工现场应设立可靠的避雷装置。
13.12.4 建筑物的出入口、楼梯口、洞口、基坑和每层建筑的周边均应设置防护设施。
13.12.5 钢模板施工时,应有防漏电措施。
13.12.6 采用自动提升、顶升脚手架或工作平台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经验收后实施。
13.12.7 高层建筑施工,应采取上、下通信联系措施。
13.12.8 高层建筑施工应有消防系统,消防供水系统应满足楼层防火要求。
13.12.9 施工用油漆和涂料应妥善保管,并远离火源。
13.13 绿色施工
13.13.1 高层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绿色施工的要求,并应进行绿色施工教育和培训。
13.13.2 应控制混凝土中碱、氯、氨等有害物质含量。
13.13.3 施工中应采用下列节能与能源利用措施:
1 制定措施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
2 采用节能设备和施工节能照明工具,使用节能型的用电器具;
3 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13.13.4 施工中应采用下列节水及水资源利用措施:
1 施工过程中对水资源进行管理;
2 采用施工节水工艺、节水设施并安装计量装置;
3 深基坑施工时,应采取地下水的控制措施;
4 有条件的工地宜建立水网,实施水资源的循环使用。
13.13.5 施工中应采用下列节材及材料利用措施:
1 采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 宜采用可循环利用材料;
3 废弃物应分类回收,并进行再生利用。
13.13.6 施工中应采取下列节地措施:
1 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
2 节约施工用地及临时设施用地,避免或减少二次搬运;
3 组织分段流水施工,进行劳动力平衡,减少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数量。
13.13.7 施工中的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进行分析,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2 现场采取降尘措施;
3 现场采取降噪措施;
4 采用环保建筑材料;
5 采取防光污染措施;
6 现场污水排放应符合相关规定,进出现场车辆应进行清洗;
7 施工现场垃圾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和排放;
8 油漆、机油等应妥善保存,不得遗洒。
附录A 楼盖结构竖向振动加速度计算
A.0.1 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加速度宜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计算。
A.0.2 人行走引起的楼盖振动峰值加速度可按下列公式近似计算:
式中 αp——楼盖振动峰值加速度(m/s²);
Fp——接近楼盖结构自振频率时人行产生的作用力(kN);
po——人们行走产生的作用力(kN),按表A.0.2采用;
fn——楼盖结构竖向自振频率(Hz);
β——楼盖结构阻尼比,按表A.0.2采用;
ω——楼盖结构阻抗有效重量(kN),可按本附录A.0.3条计算;
g——重力加速度,取9.8m/s²。
表A.0.2 人行走作用力及楼盖结构阻尼比
人员活动环境 | 人员行走作用力po(kN) | 结构阻尼比β |
住宅,办公,教堂 | 0.3 | 0.02~0.05 |
商场 | 0.3 | 0.02 |
室内人行天桥 | 0.42 | 0.01~0.02 |
室外人行天桥 | 0.42 | 0.01 |
注:1 表中阻尼比用于钢筋混凝土楼盖结构和钢-混凝土组合楼盖结构;
2 对住宅、办公、教堂建筑,阻尼比0.02可用于无家具和非结构构件情况,如无纸化电子办公区、开敞办公区和教堂;阻尼比0.03可用于有家具、非结构构件,带少量可拆卸隔断的情况;阻尼比0.05可用于含全高填充墙的情况;
3 对室内人行天桥,阻尼比0.02可用于天桥带干挂吊顶的情况。
A. 0. 3 楼盖结构的阻抗有效重量w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ω=ωBL (A.0.3-1)
B=CL (A.0.3-2)
式中 ω——楼盖单位面积有效重量(kN/㎡),取恒载和有效分布活荷载之和。楼层有效分布活荷载:对办公建筑可取0.55kN/㎡,对住宅可取0.3kN/㎡;
L——梁跨度(m);
B——楼盖阻抗有效质量的分布宽度(m);
C——垂直于梁跨度方向的楼盖受弯连续性影响系数,对连梁取1,对中间梁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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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风荷载体型系数
B. 0. 1 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根据建筑物平面形状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矩形平面
2 L形平面
aμs | μs1 | μs2 | μs3 | μs4 | μs5 | μs6 |
0° | 0.80 | -0.70 | -0.60 | -0.50 | -0.50 | -0.60 |
45° | 0.50 | 0.50 | -0.80 | -0.70 | -0.70 | -0.80 |
225° | -0.60 | -0.60 | 0.30 | 0.90 | 0.90 | 0.30 |
3槽形平面
4正多边形平面、圆形平面
5扇形平面
6 梭形平面
7 十字形平面
8 井字形平面
9 X形平面
10 艹形平面
11 六角形平面
aμs | μs1 | μs2 | μs3 | μs4 | μs5 | μs6 |
0° | 0.80 | -0.45 | -0.50 | -0.60 | -0.50 | -0.45 |
30° | 0.70 | 0.40 | -0.55 | -0.50 | -0.55 | -0.55 |
12 Y形平面
μsa | 0°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μs1 | 1.05 | 1.05 | 1.00 | 0.95 | 0.90 | 0.50 | -0.15 |
μs2 | 1.00 | 0.95 | 0.90 | 0.85 | 0.80 | 0.40 | -0.10 |
μs3 | -0.70 | -0.10 | 0.30 | 0.50 | 0.70 | 0.85 | 0.95 |
μs4 | -0.50 | -0.50 | -0.55 | -0.60 | -0.75 | -0.40 | -0.10 |
μs5 | -0.50 | -0.55 | -0.60 | -0.65 | -0.75 | -0.45 | -0.15 |
μs6 | -0.55 | -0.55 | -0.60 | -0.70 | -0.65 | -0.15 | -0.35 |
μs7 | -0.50 | -0.50 | -0.50 | -0.55 | -0.55 | -0.55 | -0.55 |
μs8 | -0.55 | -0.55 | -0.55 | -0.50 | -0.50 | -0.50 | -0.50 |
μs9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μs1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μs11 | -0.70 | -0.60 | -0.55 | -0.55 | -0.55 | -0.55 | -0.55 |
μs12 | 1.00 | 0.95 | 0.90 | 0.80 | 0.75 | 0.65 | 0.35 |
附录C 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底部剪力法
C.0.1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高层建筑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时,各楼层在计算方向可仅考虑一个自由度(图C),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EK=α1Gep (C.0.1-1)
Gep=0.85GE (C.0.1-2)
式中 FEK——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4.3.8条确定;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可按本附录C.0.2条近似计算,并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影响予以折减;
Gep——计算地震作用时,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GE——计算地震作用时,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各质点重力荷载代表值之和。
2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Fi——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i、Gj——分别分集中于质点i、j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程第4.3.6条的规定确定;
Hi、Hj——分别为质点i、j的计算高度;
δn——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C.0.1采用。
表C.0.1 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δn
Tg(s) | Tι>1.4 Tg | Tι≤1.4 Tg |
不大于0.35 | 0.08 Tι+0.07 | 不考虑 |
大于0.35但不大于0.55 | 0.08 Tι+0.01 | |
大于0.55 | 0.08 Tι-0.02 |
注:1 Tg 为场地特征周期;
2 Tι为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本附录第C.0.2条计算,也可采用根据实测数据并考虑地震作用影响的其他方法计算。
3 主体结构顶层附加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ΔFn= δnFEK (c.0.1-4)
式中:ΔFn——主体结构顶层附加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C.0.2 对于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剪力墙结构,其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Tι——结构基本自振周期(s);
uT——假想的结构顶点水平位移(m),即假想把集中在各楼层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Gi作为该楼层水平荷载,并按本规程第5.1节的有关规定计算的结构顶点弹性水平位移;
ΨT——考虑非承重墙刚度对结构自振周期影响的折减系数,可按本规程第4.3.17条确定。
C.0.3 高层建筑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突出屋面房屋(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宜作为一个质点参加计算,计算求得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增大,增大系数βn可按表C.0.3采用。增大后的地震作用仅用于突出屋面房屋自身以及与其直接连接的主体结构构件的设计。
表C.0.3 突出屋面房屋地震作用增大系数βn
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ι(s) |
| 0.001 | 0.010 | 0.050 | 0.100 |
0.25 | 0.01 | 2.0 | 1.6 | 1.5 | 1.5 |
0.05 | 1.9 | 1.8 | 1.6 | 1.6 | |
0.10 | 1.9 | 1.8 | 1.6 | 1.5 | |
0.50 | 0.01 | 2.6 | 1.9 | 1.7 | 1.7 |
0.05 | 2.1 | 2.4 | 1.8 | 1.8 | |
0.10 | 2.2 | 2.4 | 2.0 | 1.8 | |
0.75 | 0.01 | 3.6 | 2.3 | 2.2 | 2.2 |
0.05 | 2.7 | 3.4 | 2.5 | 2.3 | |
0.10 | 2.2 | 3.3 | 2.5 | 2.3 | |
1.00 | 0.01 | 4.8 | 2.9 | 2.7 | 2.7 |
0.05 | 3.6 | 4.3 | 2.9 | 2.7 | |
0.10 | 2.4 | 4.1 | 3.2 | 3.0 | |
1.50 | 0.01 | 6.6 | 3.9 | 3.5 | 3.5 |
0.05 | 3.7 | 5.8 | 3.8 | 3.6 | |
0.10 | 2.4 | 5.6 | 4.2 | 3.7 |
附录D 墙体稳定验算
D.0.1 剪力墙墙肢应满足下式的稳定要求:
式中 q——作用于墙顶组合的等效竖向均布荷载设计值;
Ec——剪力墙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t——剪力墙墙肢截面厚度;
lo——剪力墙墙肢计算长度,应按本附录第D.0.2条确定。
D.0.2剪力墙墙肢计算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lo=βh (D.0.2)
式中 β——墙肢计算长度系数,应按本附录第D.0.3条确定;
h——墙肢所在楼层的层高。
D.0.3墙肢计算长度系数β应根据墙肢的支承条件按下列规定采用:
1单片独立墙肢按两边支承板计算,取β等于1.0.
2T形、L形、槽形和工字形剪力墙的翼缘(图D),采用三边支承板按式(D.0.3-1)计算;当β计算值小于0.25时,取0.25.
式中 bf——T形、L形、槽形、工字形剪力墙的单侧翼缘截面高度,取图D中各bfi的较大值或最大值。
3T形剪力墙的腹板(图D)也按三边支承板计算,但应将公式(D.0.3-1)中的bf代以bw。
4槽形和工字形剪力墙的腹板(图D),采用四边支承板按式(D.0.3-2)计算;当β计算值小于0.2时,取0.2.
式中 bw——槽形、工字形剪力墙的腹板截面高度。
D.0.4当T形、L形、槽形、工字形剪力墙的翼缘截面高度或T形、L形剪力墙的腹板截面高度与翼缘截面厚度之和小于截面厚度的2倍和800mm时,沿宜按下式验算剪力墙的整体稳定:
式中 N——作用于墙顶组合的竖向荷载设计值;
I——剪力墙整体截面的惯性矩,取两个方向的较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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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规定
E.0.1 当转换层设置在1、2层时,可近似采用转换层与其相邻上层结构的等效剪切刚度比γe1表示转换层上、下层结构刚度的变化,γe1宜接近1,非抗震设计时γe1不应小于0.4,抗震设计时γe1不应小于0.5。γe1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G1、G2——分别为转换层和转换层上层的混凝土剪变模量;
A1、A2——分别为转换层和转换层上层的折算抗剪截面面积,可按式(E.0.1-2)计算;
Aw,i——第i层全部剪力墙在计算方向的有效截面面积(不包括翼缘面积);
Aci,j——第i层第j根柱的截面面积;
hi——第i层的层高;
hci,j——第i层第j根柱沿计算方向的截面高度;
ci,j——第i层第j根柱截面面积折算系数,当计算值大于1时取1.
E.0.2 当转换层设置在第2层以上时,按本规程式(3.5.2—1)计算的转换层与其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比不应小于0.6。
E.0.3 当转换层设置在第2层以上时,尚宜采用图E所示的计算模型按公式(E.0.3)计算转换层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γe2。γe2宜接近1,非抗震设计时γe2不应小于0.5,抗震设计时γe2不应小于0.8。
式中 γe2——转换层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
H1——转换层及其下部结构(计算模型1)的高度;
△1——转换层及其下部结构(计算模型1)的顶部在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侧向位移;
H2——转换层上部若干层结构(计算模型2)的高度,其值应等于或接近计算模型1的高度H1,且不大于H1;
△2——转换层上部若干结构(计算模型2)的顶部在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侧向位移。
.
附录F 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设计
F.1 构件设计
F.1.1 钢管混凝土单肢柱的轴向受压承载力应满足下列公式规定:
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N≤Nu (F.1.1—1)
地震设计状况 N≤Nu/γRE (F.1.1—2)
式中:N——轴向压力设计值;
Nu——钢管混凝土单肢柱的轴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
F.1.2 钢管混凝土单肢柱的轴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表F.1.2 系数α、[取值
混凝土等级 | ≤C50 | C55~C80 |
α | 2.00 | 1.80 |
[θ] | 1.00 | 1.56 |
式中:No——钢管混凝土轴心受压短柱的承载力设计值;
θ——钢管混凝土的套箍指标;
α——与混凝土强度等级有关的系数,按本附录表F.1.2取值;
[θ]——与混凝土强度等级有关的套箍指标界限值,按本附录表F.1.2取值;
Ac——钢管内的核心混凝土横截面面积;
fc——核心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Aa——钢管的横截面面积;
fa——钢管的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ψ1——考虑长细比影响的承载力折减系数,按本附录第F.1.4条的规定确定;
ψ2——考虑偏心率影响的承载力折减系数,按本附录第F.1.3条的规定确定;
ψ0——按轴心受压柱考虑的ψl值。
F.1.3钢管混凝土柱考虑偏心率影响的承载力折减系数ψe,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eo/rc≤1.55时,
当eo/rc>1.55时,
式中 eo——柱端轴向压力偏心距之较大者;
rc——核心混凝土横截面的半径;
M2——柱端弯矩设计值的较大者;
N——轴向压力设计值。
F.1.4钢管混凝土柱考虑长细比影响的承载力折减系数ψl,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Le/D>4时:
当Le/D>4时:ψ=1 (F.1.4-2)
式中 D——钢管的外直径;
Le——柱的等效计算长度,按本附录F.1.5条和第F.1.6条确定。
F.1.5柱的等效计算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Le=μkL (F.1.5)
式中 L——柱的实际长度;
μ——考虑柱端约束条件的计算长度系数,根据梁柱刚度的比值,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确定;
k——考虑柱身弯矩分布梯度影响和等效长度系数,按本附录第F.1.6条确定。
F.1.6钢管混凝土柱考虑柱身弯矩分布梯度影响的等效长度系数k,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轴心受压柱和杆件(图F.1.6a):
k=1 (F.1.6-1)
2无侧移框架柱(图F.1.6b、c)
k=0.5+0.3β+0.2β² (F.1.6-2)
3有侧移框架柱(图F.1.6d)和悬臂柱(图F.1.6e、f):
当eo/rc≤0.8时k=1-0.625eo/rc (F.1.6-3)
当eo/rc>0.8时 k=0.5。
当自由端有力矩M1作用时,
k=(1+β1)/2 (F.1.6-4)
并将式(F.1.6-3)与式(F.1.6-4)所得k值进行比较,取其中之较大值。
式中 β——柱两端弯矩设计值之绝对值较小者M1与绝对值较大者M2的比值,单曲压弯时β取正值,双曲压弯时β取负值;
β1——悬臂柱自由端弯矩设计值M1与嵌固端弯矩设计值M2的比值,当β1为负值即双曲压弯时,则按反弯点所分割成的高度为L2的子臂柱计算(图F.1.6f)。
注:1 无侧移框架系指框架中设有支撑架、剪力墙、电梯井等支撑结构,且其抗侧移刚度不小于框架抗侧移刚度的5倍者;有侧移框架系指框架中未设上述支撑结构或支撑结构的抗侧移刚度小于框架抗侧移刚度的5倍者;
2嵌固端系指相交于柱的横梁的线刚度与柱的线刚度的比值不小于4者,可柱基础的长和宽均不小于柱直径的4倍者。
F.1.7钢管混凝土单肢柱的拉弯承载力应满足下列规定:
Nut=AaFa (F.1.7-2)
Mu=0.3rcNo (F.1.7-3)
式中 N——轴向拉力设计值;
M——柱端弯矩设计值的较大者。
F.1.8当钢管混凝土单肢柱的剪跨α(横向集中荷载作用点至支座或节点边缘的距离)小于柱子直径D的2倍时,柱的横向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V≤Vu (F.1.8)
式中 V——横向剪力设计值;
Vu——钢管混凝土单肢柱的横向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F.1.9钢管混凝土单肢柱的横向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Vo——钢管混凝土单肢柱受纯剪时的承载力设计值;
N′——与横向剪力设计值V对应的轴向力设计值;
α——剪跨,即横向集中荷载作用点至支座或节点边缘的距离。
F.1.10钢管混凝土的局部受压应符合下式规定:
Nl≤Nul (F.1.10)
式中 Nl——局部作用的轴向压力设计值;
Nul——钢管混凝土柱的局部受压承载力设计值。
F.1.11钢管混凝土柱在中央部位受压时(图F.1.11),局部受压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No——局部受压段的钢管混凝土短柱轴心受压承载力设计值,按本附录第F.1.2条公式(F.1.2-22)、(F.1.2-3)计算;
Al——局部受压面积;
Ac——钢管内核心混凝土的横截面面积。
F.1.12钢管混凝土柱在其组合界面附近受压时(图F.1.12),局部受压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Al/Ac≥1/3时
当Al/Ac<1/3时
式中 No——局部受压段的钢管混凝土主轴心受压承载力设计值,按本附录第F.1.2条公式(F.1.2-2)、(F.1.2-3)计算;
N′——非局部作用的轴向压力设计值;
ω——考虑局压应力分布状况的系数,当局压应力为均匀分布时取1.00;当局压应力为非均匀分布(如与钢管内壁焊接的柔性抗剪连接件等)时取0.75.
当局部受压承载力不足时,可将局压区段的管壁进行加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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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连接设计
F.2.1 钢管混凝土柱的直径较小时,钢梁与钢管混凝土柱之间可采用外加强环连接(图F.2.1—1),外加强环应是环绕钢管混凝土柱的封闭的满环(图F.2.1—2)。外加强环与钢管外壁应采用全熔透焊缝连接,外加强环与钢梁应采用栓焊连接。外加强环的厚度不应小于钢梁翼缘的厚度,最小宽度c不应小于钢梁翼缘宽度的70%。
F.2.2 钢管混凝土柱的直径较大时,钢梁与钢管混凝土柱之间可采用内加强环连接。内加强环与钢管内壁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连接。梁与柱可采用现场直接连接,也可与带有悬臂梁段的柱在现场进行梁的拼接。悬臂梁段可采用等截面(图F.2.2—1)或变截面(图F.2.2—2、图F.2.2—3);采用变截面梁段时,其坡度不宜大于1/6。
F.2.3 钢筋混凝土梁与钢管混凝土柱的连接构造应同时满足管外剪力传递及弯矩传递的要求。
F.2.4 钢筋混凝土梁与钢管混凝土柱连接时,钢管外剪力传递可采用环形牛腿或承重销;钢筋混凝土无梁楼板或井式密肋楼板与钢管混凝土柱连接时,钢管外剪力传递可采用台锥式环形深牛腿。也可采用其他符合计算受力要求的连接方式传递管外剪力。
F.2.5 环形牛腿、台锥式环形深牛腿可由呈放射状均匀分布的肋板和上、下加强环组成(图F.2.5)。肋板应与钢管壁外表面及上、下加强环采用角焊缝焊接,上、下加强环可分别与钢管壁外表面采用角焊缝焊接。环形牛腿的上、下加强环以及台锥式深牛腿的下加强环应预留直径不小于50mm的排气孔。
台锥式环形深牛腿下加强环的直径可由楼板的冲切承载力计算确定。
F.2.6 钢管混凝土柱的外径不小于600mm时,可采用承重销传递剪力。由穿心腹板和上、下翼缘板组成的承重销(图F.2.6),其截面高度宜取框架梁截面高度的50%,其平面位置应根据框架梁的位置确定。翼缘板在穿过钢管壁不少于50mm后可逐渐收窄。钢管与翼缘板之间、钢管与穿心腹板之间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焊接,穿心腹板与对面的钢管壁之间(图F.2.6a)或与另一方向的穿心腹板之间(图F.2.6b)应采用角焊缝焊接。
F.2.7 钢筋混凝土梁与钢管混凝土柱的管外弯矩传递可采用井式双梁、环梁、穿筋单梁和变宽度梁,也可采用其他符合受力分析要求的连接方式。
F.2.8 井式双梁的纵向钢筋钢筋可从钢管侧面平行通过,并宜增设斜向构造钢筋(图F.2.8);井式双梁与钢管之间应浇筑混凝土。
1 环梁截面高度宜比框架粱高50mm;
2 环梁的截面宽度宜不小于框架粱宽度;
3 框架梁的纵向钢筋在环梁内的锚固长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4 环梁上、下环筋的截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框架梁上、下纵筋截面积的70%;
5 环梁内、外侧应设置环向腰筋,腰筋直径不宜小于16mm,间距不宜大于150mm;
6 环梁按构造设置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外侧间距不宜大于150mm。
F.2.10 采用穿筋单梁构造(图F.2.10)时,在钢管开孔的区段应采用内衬管段或外套管段与钢管壁紧贴焊接,衬(套)管的壁厚不应小于钢管的壁厚,穿筋孔的环向净矩s不应小于孔的长径b,衬(套)管端面至孔边的净距w不应小于孔长径b的2.5倍。宜采用双筋并股穿孔(图F.2.10)。
F.2.11 钢管直径较小或梁宽较大时,可采用梁端加宽的变宽度梁传递管外弯矩的构造方式(图F.2.11)。变宽度梁一个方向的2根纵向钢筋可穿过钢管,其余纵向钢筋可连续绕过钢管,绕筋的斜度不应大于1/6,并应在梁变宽度处设置附加箍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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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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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5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6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
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9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
10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11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现范》GB 50146
1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1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1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16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
17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18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
19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
20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
2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
22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
23 《塔式起重机》GB/T 5031
24 《施工升降机标准》GB/T 10054
25 《混凝土泵》GB/T 13333
26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
27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28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29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
30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 8
3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32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JGJ 27
3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3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35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36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
37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38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
3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40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
41 《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
42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4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4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
45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
46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
47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48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
49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50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5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
52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
53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
54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
55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 169
56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
57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
58 《钢绞线、钢丝束无粘结预应力筋》JG 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