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18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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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temporary building of construction site
JGJ/T 188-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2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88-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0月30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与总平面;5.建筑设计;6.建筑防火;7.结构设计;8.建筑设备;9.施工安装;10.质量验收;11.使用与维护;12.拆除与回收;附录A 活动房质量检查表;附录B 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附录C 临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83号运管大厦七层,邮编350001,E-mail:codetemp@163.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
                   福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莆田学院
                   中南大学防灾科学与安全技术研究所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韶国 陈国灿 焦安亮 梁章旋 王建国 晏音 程宏伟 林卫东 郭筱莹 陈汉民 吴平春 刘忠群 薛经秋 王世杰 杨家轩 王凤官 徐志胜 姚建强 塚本博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叶可明 温伯银 王甦 郝玉柱 张忠庚 李达明 郑云河 宋波 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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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规范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使用与维护、拆除与回收。

1.0.3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应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法规。

1.0.4 本规范规定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使用、拆除及回收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使用、拆除及回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施工现场 construction site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2.0.2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 temporary building of construction site
    施工现场使用的暂设性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建(构)筑物,简称临时建筑。

2.0.3 装配式活动房 prefabricated mobile house
    以轻钢为主要受力构件和轻质板材做围护,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组装与拆卸,可重复使用的建筑物,简称活动房。

2.0.4 轻型屋面砌体建筑 masonry building with light roof
    采用块材砌筑的墙体、轻型瓦材和木(或钢木)屋架、轻钢屋架组成的暂设性建筑,简称砌体建筑。

2.0.5 拆卸 disassemble
    将装配式建筑的构、配件拆解并卸下的过程。

2.0.6 拆除 demolition
    对建筑物无法重复使用的构件进行肢解、破碎、拆毁的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 临时建筑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建筑的施工安装、拆卸或拆除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由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0.2 临时建筑建设场地应具备路通、水通、电通、讯通和平整的条件。

3.0.3 临时建筑、施工现场、道路及其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和节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3.0.4 临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

3.0.5 临时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

3.0.6 临时建筑结构选型应遵循可循环利用的原则,并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3.0.7 临时建筑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结构;严禁采用钢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物;严禁将夹芯板作为活动房的竖向承重构件使用。

3.0.8 临时建筑所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3.0.9 活动房主要承重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0年,并应有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标志。活动房构件的周转使用次数不宜超过10次,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年。当周转使用次数超过10次或累计使用年限超过20年时,应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0.10 临时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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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地与总平面

4.1 基 地


4.1.1 临时建筑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声等对临时建筑使用人员的影响。

4.1.2 当临时建筑建造在河沟、高边坡、深基坑边时,应采取结构加强措施。

4.1.3 临时建筑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

4.1.4 临时建筑的选址与布局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4.2 总 平 面


4.2.1 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设置,且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

4.2.2 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

4.2.3 临时建筑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临时建筑不应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

4.2.4 办公区应设置办公用房、停车场、宣传栏、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

4.2.5 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成组布置,并宜设置室外活动区域。

4.2.6 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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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临时建筑各类用房的功能配置,应根据建设规模与现场情况确定。

5.1.2 临时建筑的平面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的规定。

5.1.3 餐厅、资料室应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会议室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

5.1.4 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活动房,围挡宜选用彩钢板。

5.1.5 临时建筑的体形宜规整,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并应满足节能要求。

5.1.6 临时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整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办公用房和宿舍的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7。

5.1.7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应采取防寒措施。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宜设置外遮阳。

5.1.8 屋面、外墙、外门窗应采取防止雨、雪渗漏的措施。
5.1.9 临时建筑地面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虫等措施,且应至少高出室外地面150mm。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

5.1.10 临时建筑屋面应为不上人屋面。

5.2 办公用房


5.2.1 办公用房宜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5.2.2 办公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

5.2.3 办公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5.3 生活用房


5.3.1 生活用房宜包括宿舍、食堂、餐厅、厕所、盥洗室、浴室、文体活动室等。

5.3.2 宿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宿舍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宜超过16人。
    2 宿舍内应设置单人铺,层铺的搭设不应超过2层。
    3 宿舍内宜配置生活用品专柜,宿舍门外宜配置鞋柜或鞋架。

5.3.3 食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2 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3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
    4 操作间应设置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5 食堂应配备机械排风和消毒设施。操作间油烟应经处理后方可对外排放。
    6 食堂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

5.3.4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动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
    2 厕所的厕位设置应满足男厕每50人、女厕每25人设1个蹲便器,男厕每50人设1m长小便槽的要求。蹲便器间距不应小于900mm,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900mm。
    3 盥洗间应设置盥洗池和水嘴。水嘴与员工的比例宜为1:20,水嘴间距不宜小于700mm。
    4 淋浴间的淋浴器与员工的比例宜为1:20,淋浴器间距不宜小于1000mm。
    5 淋浴间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6 厕所、盥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5.3.5 施工现场宜单独设置文体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

6 建筑防火


6.0.1 临时建筑场地应设有消防车道,且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

6.0.2 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表6.0.2 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临时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最大允许长度(m)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宿舍

四级

2

60

600

办公用房

四级

2

60

600

食堂

四级

1

60

600


6.0.3 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建筑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2 对于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数量不应超过10幢,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5m,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8.0m。

6.0.4 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2 对于两层临时建筑,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第二层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临时建筑超过两层时,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3 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25.0m,采用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芯板作围护结构的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
    4 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m,外廊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6.0.5 使用温度超过80℃的场所,不应采用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心板。

6.0.6 厨房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厨房灶具、烟道等高温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6.0.7 每100㎡临时建筑应至少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低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

7 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临时建筑的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7.1.2 临时建筑结构应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7.1.3 临时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

7.1.4 临时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

7.1.5 临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丁类。

7.1.6 临时建筑的结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主要受力特征和构造状况。

7.1.7 临时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几何不变体系;
    2 结构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和刚度沿建筑物高度方向的变化宜均匀;
    3 所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必要的锚固、支撑,保证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
    4 应具有直接、合理的传力途径。

7.1.8 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食堂宜选用钢框架或门式刚架等轻型钢结构承重结构体系。

7.1.9 活动房和砌体建筑的层高、总高度及跨度限值不宜超过表7.1.9的规定。

表7.1.9 活动房和砌体建筑的层高、总高度及跨度限值

结构类型

层数

层高(m)

总高度(m)

跨度(m)

活动房

单层

5.5

5.5

9.1

二层

3.5

6.5

9.1

砌体建筑

单层

4.0

4.0

6.0



7.1.10 附着在临时建筑上的设施、设备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并应进行受力验算。

7.1.11 钢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行设计。

7.1.12 在活动房的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钢材除锈等级与方法、防火与防腐涂料性能及涂层厚度等要求。

7.1.13 活动房闭口截面构件沿全长和端部均应焊接封闭。当主构件采用两根C型薄壁型钢焊接制作时,应在C型薄壁型钢外侧接缝处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7.2 材 料


7.2.1 现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7.2.2 钢筋混凝土构件用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HPB235级热轧钢筋。

7.2.3 活动房承重结构用的钢材宜根据结构形式、荷载特征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综合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弯薄壁型钢、轻型热轧型钢、圆钢拉杆和连结钢板等,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Q345钢。
    2 冷弯薄壁型钢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冷弯型钢》GB/T 6725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7.2.4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退火、焊接和热镀锌等热处理的冷弯薄壁型钢构件不得采用冷弯效应的强度设计值。
    2 采用厚度小于4mm的钢材或冷弯薄壁型钢时,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降低5%。

7.2.5 承重砌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 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0。
    3 石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
    4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7.2.6 轻型瓦材屋面用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

7.2.7 压型钢板可选用具有PE涂层的彩钢板或镀锌钢板。用于非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4mm;彩钢板用于屋面时,彩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mm。

7.2.8 用于承重彩钢夹芯板的芯材体积密度不应小于15kg/m³,用于非承重彩钢夹芯板的芯材体积密度不应小于12kg/m³;板与芯材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

7.2.9 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和连接时,本规范第7.2.4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下列相应的折减系数:
    1 平面格构式檩条的端部主要受压腹杆:0.85;
    2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杆件:
        1)按轴心受力计算构件强度和连接: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构件稳定性:0.6+0.0014λ;
        注:其中λ为杆件的长细比。
    3 两构件的连接采用搭接或其间填有垫板的连接以及单盖板的不对称连接:0.90。
    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7.3 荷载与荷载效应


7.3.1 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 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
7.3.1.jpg

注:1 屋面均布活荷载与雪荷载不同时考虑,应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2 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宜取1.0kN/m;
       3 当实际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取值;
       4 表中未列出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执行。

7.3.2 风荷载、雪荷载的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执行。

7.3.3 临时建筑结构在永久荷载、可变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宜采用弹性分析的方法计算。

7.3.4 分析临时建筑结构的刚架、屋架、檩条的内力时,应考虑由于负风压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且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7.3.5 临时建筑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要求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计算。

7.3.6 临时建筑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变形,并应符合相关变形限值的要求。

7.3.7 计算临时建筑结构构件和连接时,荷载效应组合、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的取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要求。

7.4 地基与基础


7.4.1 基础应埋入稳定土层,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3m,严寒与寒冷地区基础埋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

7.4.2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宜采用同一类型,基础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当基础底面不在同一标高上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7.4.3 临时建筑宜采用天然地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小于60kPa,当遇到松散填土、暗浜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2 对于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项目或邻近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3 对于不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建筑,应按照临时建筑所在位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7.4.4 活动房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基础。活动房基础设计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
    2 两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不应小于200mm。

7.4.5 砌体建筑、砌体围挡宜采用砖、石砌筑的条形基础或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
    2 软弱土层上的砌体条形基础应设置地圈梁。地圈梁宽度不宜小于200mm,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
    3 砌体围挡基础顶面宜高出地面0.2m。

7.4.6 彩钢板围挡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宽度不应小于300mm;
    2 基础厚度不应小于150mm。

7.4.7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地质上的地基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

7.5 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要求


7.5.1 活动房的设计应遵循标准化、定型化及通用化的原则。

7.5.2 活动房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7.5.3 活动房节点应按照通用性强、连接可靠、坚固耐用、适应多次拆装的原则进行设计;各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现场焊接。

7.5.4 钢柱脚可采用预埋锚栓与柱脚板连接的外露式做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脚底面应至少高出室内地面50mm;
    2 门式刚架结构承重体系可采用铰接柱脚;钢排架、钢框架承重体系应采用刚接柱脚;
    3 柱脚锚栓应采用Q235钢或Q345钢制作,直径不宜小于16mm,数量不应少于4根。锚固长度不宜小于锚栓直径的25倍;当锚栓的锚固长度小于锚栓直径的25倍时,可加锚板,锚板厚度不宜小于12mm。

7.5.5 活动房的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房杆件的轴线宜汇交于节点中心;
    2 钢排架承重体系中的梁与柱或主梁与次梁之间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连接,连接螺栓的数量应根据计算确定,并不应少于2个。

7.5.6 活动房的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布均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在山墙、端跨应设置外墙柱间垂直支撑,中间跨应间隔设置柱间垂直支撑。长度每超过18m应增设一道隔墙,并应符合山墙的规定;
    2 当采用钢框架或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在山墙、两端跨和外墙纵向长度每45m应设置一道柱间垂直支撑;
    3 当采用带花篮式调节螺栓的交叉圆钢作为外墙柱间垂直支撑时,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圆钢与构件的夹角应在30°~60°之间,宜为45°;
    4 当房屋高度大于1.6倍的柱距时,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层设置。

7.5.7 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应设置屋面垂直支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置纵向柱间垂直支撑的开间应同时设置屋面垂直支撑;
    2 当屋架跨度不大于6m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垂直支撑不应少于2道;
    3 当屋架跨度大于6m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垂直支撑不应少于3道。

7.5.8 活动房屋面水平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纵向柱间支撑的开间宜同时设置屋面横向水平支撑。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宜在屋架的上、下弦同时设置屋面横向水平支撑;
    2 未设置屋面垂直支撑的屋架间,相应于屋面垂直支撑的屋架上、下弦节点处应沿房屋纵向设置通长的刚性系杆;
    3 在柱顶、屋脊处应设置沿房屋纵向通长的刚性系杆,刚性系杆可由檩条兼作,檩条应按压弯杆件验算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4 由支撑斜杆组成的水平桁架,其直腹杆应按刚性系杆考虑。

7.5.9 山墙屋架的腹杆与山墙立柱宜上下对齐,在立柱与腹杆连接处沿立柱内、外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2m的条形连接件,并应采用螺栓连接。

7.5.10 楼板、屋面板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木楼板时,宜将木格栅和木楼板预制成标准的装配单元,木楼板装配单元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35mm。木格栅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木格栅可采用矩形、木基材工字形截面,截面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
    2 上弦节点处的檩条与屋架上弦应通过檩托板用螺栓连接;
    3 穿透屋面螺栓处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7.5.11 活动房结构构件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承重构件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2.0mm,且不宜大于6.0mm;用于檩条和墙梁的冷弯薄壁型钢的壁厚不应小于1.5mm;用于H型钢主刚架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2.3mm;
    2 结构构件中受压板件的最大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

7.5.12 构件的允许长细比不宜超过表7.5.12的限值。

表7.5.12 构件的允许长细比

构件类别

允许长细比

主要承重构件(如受压柱、梁式桁架中的受压杆等)

150

其他构件及支撑

200

受拉构件

350

门式刚架

180

注:张紧的圆钢拉条的长细比不受此限。


7.5.13 活动房的层间位移不宜大于柱高的1/150;当采用门式刚架时,层间位移不宜大于柱高的1/60。

7.5.14 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应符合表7.5.14的规定。


表7.5.14 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

构件类别

允许竖向挠度

楼(屋)面梁、桁架

L/200

檩条、楼面板、屋面板、围护墙板

L/150

门式刚架

L/180

悬挑构件

L/400

注:L为受弯构件的长度。



7.5.15 走道托架应采用螺栓与结构柱可靠连接,当走廊宽度超过1.0m时,走道托架端部应设置落地柱。

7.5.16 活动房结构构件不宜采取对接焊接的方式进行拼接,当需要采用焊接时,焊接的形式、焊缝质量等级要求、焊接质量保证措施等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的拼接应设置在杆件内力较小的节间内,且应与杆件等强;
    2 每根构件的接头不应超过1个;
    3 焊接材料应与主体金属材料相匹配,当不同强度等级的钢材连接时,可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条;
    4 焊缝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的形心轴。


7.6 砌体建筑设计与构造要求


7.6.1 砌体建筑的结构静力计算应采用刚性方案,横墙间距不应大于16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布置应闭合,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纵、横墙交接处应有拉结措施;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不应削弱墙体承载力;
    2 横墙中开有洞口时,洞口的水平截面积不应超过横墙面积的50%;
    3 横墙长度不宜小于其高度;
    4 承重墙厚度不宜小于180mm。

7.6.2 砌体建筑的屋盖宜采用钢木或轻钢屋架。

7.6.3 砌体建筑应在屋架下设置闭合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圈梁宽度应与墙厚相同,高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纵向配筋不应少于4φ10,钢筋搭接长度应根据受拉钢筋确定,箍筋宜为φ6@250mm;
    2 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有可靠的连接;
    3 圈梁与屋盖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

7.6.4 砌体建筑应在外墙、大房间四角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的墙体应砌成马牙槎;
    2 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少于1m。

7.6.5 屋盖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屋架端部应用直径不小于φ14的锚栓与圈梁或构造柱锚固,锚栓的数量应经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根。

7.6.6 檩条与桁架上弦锚固应根据屋架跨度、支撑方式及使用条件选用螺栓或其他可靠的锚固方法。

7.6.7 屋盖应根据结构的形式和跨度、屋面构造及荷载等情况选用上弦横向支撑或垂直支撑。

7.7 围 挡


7.7.1 围挡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并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

7.7.2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2m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

7.7.3 彩钢板围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挡的高度不宜超过2.5m;
    2 当高度超过1.5m时,宜设置斜撑,斜撑与水平地面的夹角宜为45°;
    3 立柱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4 横梁与立柱之间应采用螺栓可靠连接;
    5 围挡应采取抗风措施。

7.7.4 砌体围挡的高厚比、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

7.7.5 砌体围挡的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
    2 砌体围挡厚度不宜小于200mm,并应在两端设置壁柱,壁柱尺寸不宜小于370mm×490mm,壁柱间距不应大于5.0m;
    3 单片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宜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均应设置端柱;
    4 围挡顶部应采取防雨水渗透措施;
    5 壁柱与墙体间应设置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500mm,伸入两侧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0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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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设备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应整体协调。

8.1.2 临时建筑应考虑声、光、废弃物等对环境的影响,并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1.3 临时建筑应采用节能和节水措施,并应采用节能型设备和节水型器具。

8.2 给水排水


8.2.1 临时建筑宜设置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

8.2.2 临时建筑的市政引入管上应设水表,各用水点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分别设置水表。

8.2.3 临时建筑的水源可采用市政水源或自备水源。生活给水的饮用水系统、杂用水系统和热水系统的水质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8.2.4 临时建筑的用水定额,宜根据用途、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有关标准确定。

8.2.5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管网的压力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供水条件许可时,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

8.2.6 市政引入管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或槽)直接连接。

8.2.7 临时建筑的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其中施工用水管网的起端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8.2.8 当采用非饮用水或自备水源作为施工、冲洗和浇洒等用水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8.2.9 生活饮用水池(或水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或水箱)分开设置,且应有明显的标识。生活饮用水池(或水箱)应采用独立的结构形式,不宜埋地设置,且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8.2.10 临时建筑各用水点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各配水横管的给水压力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或调压设施。

8.2.11 室内、外给水系统应采用卫生安全、耐压、耐腐蚀、连接密封性好的管材、配件和阀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网漏损现象。

8.2.12 在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等有可能结冻的场所,给水排水管道和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8.2.13 临时建筑宜设置饮水供应点,饮水供应点不得设在易被污染的场所。

8.2.14 浴室等场所宜设置热水供应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热源的选择,应根据施工现场、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综合确定,宜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8.2.1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当采用燃气作为热源时,除平衡式燃气热水器外,其他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淋浴室内,并应设置可靠的通风排气设施。

8.2.16 卫生器具内无水封时,在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水封装置,且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17 生活饮用水储水箱(或水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开水器和热水器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8.2.18 食堂内排水宜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隔油处理措施。

8.2.19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8.2.20 室内、外排水应有组织地排放,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和水体。

8.2.21 排水系统应按污水和雨水分流的原则设计。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宜根据施工现场和区域降雨情况,采取雨水收集回用的措施。

8.2.22 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明渠)和自然水体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放要求进行处理,并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8.2.23 临时建筑消防给水设置应根据各类用房的性质、面积、层数等因素,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执行。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临时建筑宜设采暖设施。

8.3.2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不低于25℃地区的临时建筑可设置空调设备。

8.3.3 当办公室、会议室、宿舍、文体活动室及餐厅等房间设置空调时,夏季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26℃,冬季室内设计温度不宜高于18℃。

8.3.4 当公共浴室设置采暖设施时,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5℃,并应有防止烫伤的措施。

8.3.5 临时建筑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8.3.6 设置空调及采暖时,宜采用单元式空调机或多联式空调机。

8.3.7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不应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供热设备。

8.3.8 浴室、厕所、盥洗室等,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其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

8.3.9 空调室外机应统一安装,其安装位置应统一设计。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便于散热的地方,并应避开人行通道。

8.3.10 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冷凝水不应直接与污水管或雨水管连接。

8.4 电 气


8.4.1 临时建筑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交流50Hz、220/380V。当由施工专用变压器或独立变压器供电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TN系统;当由地区共用低压电网供电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与原系统一致。

8.4.2 变配电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电源进线侧,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2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易燃易爆物的场所;
    3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也不宜与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贴邻。

8.4.3 自备发电机电源必须与城市供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8.4.4 室外配电采用架空线路时,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8.4.5 接户线的档距不宜大于25m,档距超过25m时,宜设接户杆。

8.4.6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进户线过墙处应穿管保护。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8.4.6规定。

表8.4.6 接户线最小截面

接户线架设方式

接户线长度(m)

接户线截面(mm²)

铜线

铝线

架空或沿墙敷设

10~25

6.0

10.0

<10

4.0

6.0



8.4.7 室外配电采用电缆线路时,严禁沿地面明敷。电缆线路应采用悬挂式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8.4.8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或采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

8.4.9 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或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电工套管、金属线槽、阻燃型刚性塑料导管(或槽)或钢索敷设。

8.4.10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线路的保护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8.4.11 每幢临时建筑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并应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及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的电器。

8.4.12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 6829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的规定。

8.4.13 临时建筑的照明应优先采用高效光源和节能灯具。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8.4.14 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8.4.15 照明控制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并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各分区的电气照明。
    2 根据照明使用特点,可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设照明开关。

8.4.16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构件等可燃材料上。
    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 三角形f.jpg

标志的灯具。

8.4.17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或组),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或组)。

8.4.18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应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多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8.4.19 配电回路应将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有防漏电保护措施。食堂的用电设备终端配电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4.20 用于插座回路和用电设备终端配电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额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配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15mA,额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安装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8.4.21 宿舍每居室用电负荷标准应按使用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1.5kW。

8.4.22 宿舍每居室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按使用要求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电源插座不宜集中在同一面墙上设置。当居室内设置空调器、洗浴用电热水器、机械换排气装置等,应另设专用电源插座。

8.4.23 接地装置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8.4.24 临时建筑应设总等电位联结。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8.4.25 临时建筑的电气防火、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4.26 办公室应设置电话终端插座,并宜设置宽带信息插座。文体活动室宜设电视终端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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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安装


9.1 一般规定


9.1.1 临时建筑的构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活动房、轻钢屋架等构件制作应在生产车间内完成,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

9.1.2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和检测报告;对于活动房,还应提供建筑、结构图纸和安装施工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9.1.3 临时建筑施工前应对结构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当结构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处理,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1.4 进场的构件、设备和材料应根据施工顺序和场地情况合理布置堆放区域,分类堆放,避免挤压变形、冲击损伤,并应有防水、防火、防倾倒措施。

9.1.5 钢构件主梁起拱量宜为主梁跨度的2‰~3‰。

9.1.6 临时建筑安装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专项方案对操作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9.1.7 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除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外,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9.1.8 临时建筑的场地及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应平整、坚实,平整偏差不应大于50mm,并应做好有组织排水;
    2 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查清基础部位是否存在溶洞、坟墓等地下空洞;
    3 基础混凝土强度、预埋件的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施工完成后应经过相关负责人验收;
    4 混凝土基础梁的质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基础定位轴线、截面尺寸、支承顶面和地脚螺栓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8的规定:

表9.1.8 基础定位轴线、截面尺寸、支承顶面和地脚螺栓位置允许偏差
表9.1.8 基础定位轴线、截面尺寸、支承顶面和地脚螺栓位置允许偏差.jpg.jpg


    5 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进行上部建筑物的施工或安装。

9.1.9 临时建筑的施工安装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9.2 活动房施工


9.2.1 活动房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钢构件不应明显变形、损坏和严重锈蚀,油漆应完好。构配件的焊接部位不得脱焊,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
    2 楼梯踏步板与外廊走道板应有防滑措施。栏杆构造和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0.4条的规定;
    3 彩钢夹芯板外观质量要求和尺寸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9.2.1-1和表9.2.1-2的规定;

表9.2.1-1 彩钢夹芯板外观质量要求

项目

质量要求

板面

板面平整,色泽均匀,无明显凹凸、翘曲、变形、伤痕

表面

表面清洁、无胶痕与油污,表面烤漆附着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切口

切口平直,板面向内弯包

芯板

切面整齐,无剥落,接缝处无明显间隙


表9.2.1-2 彩钢夹芯板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长度

宽度

厚度

对角线

≤3000

>3000

≤6000

>6000

允许偏差

±3

±5

±2

±2

≤4

≤6


4 构配件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执行。


9.2.2 安装前应对活动房的平面位置和标高等定位线进行复测,并应对基础、轴线等进行复核及验收,无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9.2.3 活动房的主要受力构件在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其稳定,并应在安装就位后进行校正、固定。

9.2.4 主框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顺序宜从山墙一端向另一端推进;刚架在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前,应采用临时支撑或拉索给予固定;
    2 梁、柱、屋架等构件之间采用螺栓连接时,接触面必须紧贴严密,螺栓孔应无损、干净,螺栓应紧固。

9.2.5 墙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嵌入式墙板安装,可在型钢柱安装时镶入槽内,也可在型钢柱就位后从上方滑入槽内。上、下板之间的搭接缝应采用企口缝,上板的外侧面向下搭接,搭接长度应为8mm~15mm;
    2 墙板不得现场裁割;
    3 墙板在安装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拖拽、损坏表面及边角。

9.2.6 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搬运时应选择合理的着力点,表面应用软质材料衬垫;
    2 门窗可与墙壁板同时就位安装,并应在校正其垂直度、平整度和固定后,在接缝处施打玻璃密封胶。安装完成后应对框和玻璃进行成品保护。

9.2.7 屋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板安装应在屋架、檩条安装固定后进行;
    2 瓦楞形彩钢夹芯板与檩条间应采用对穿螺栓连接。屋面板的螺栓孔应在工厂内预留,不得现场打孔,孔内应设置带法兰的尼龙管,孔的位置应设置在瓦楞的顶部。螺栓应设有橡胶套圈和金属垫圈,螺栓间距不应大于500mm;
    3 屋面板应安装平稳、檐口平直,板的搭接方向应正确一致。屋面包角钢板、泛水钢板等构配件的搭接应顺主导风向或顺水流方向,搭接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屋脊引水板应用自钻钉固定在屋面板上;
    4 铺设屋面板时,不得集中堆荷,作业人员也不得在未固定的屋面板上行走;
    5 屋面板安装完毕后,应安装屋面垂直支撑。

9.2.8 楼板、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板、地板安装应在楼、地面梁和水平拉杆安装完毕后进行。楼板、地板应搁置在楼、地面梁(或桁架)上,应安装牢固平稳,锁定装置应齐全有效;
    2 木地板、木格栅的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
    3 楼板、地板应安装平稳、拼缝紧密。楼板、地板与墙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30mm×5mm的压边条封边。

9.2.9 楼梯、栏杆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构件安装完毕后,可立即安装楼梯。楼板铺设完毕后,应立即安装栏杆;
    2 楼梯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梯与楼面梁之间应用螺栓可靠连接,栏杆与楼面、楼梯应连接牢靠。

9.2.10 金属构件防锈油漆受到破坏时,应补刷相同颜色防锈漆。

9.2.11 活动房钢构件与其他材料之间应防止相互腐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管线与钢构件之间应设置橡胶垫;
    2 墙体与基础之间应有防潮措施。

9.2.12 活动房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0.2执行。


9.3 砌体建筑施工


9.3.1 砌体建筑施工质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

9.3.2 砌筑砂浆应按砂浆配合比配制,并在砂浆保塑时间内使用完毕,不得使用隔夜砂浆。

9.3.3 砌块(或砖)在砌筑前,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润湿。

9.3.4 墙体转角处及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之间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拉结钢筋。

9.3.5 砌体每日砌筑高度不应大于2.4m,每次连续砌筑高度不应大于1.5m。

9.3.6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9.3.7 砌筑时铺浆应均匀、平整,并应随铺随砌;灰缝砂浆应饱满,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9.3.8 应在砌体完成3d后进行屋架安装工序。

9.3.9 砌体的轴线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9的规定。

表9.3.9 砌体的轴线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轴线

10.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

2

垂直度

每层

5.0

用2m托线板检查

全高

≤10m

10.0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

>10m

20.0



9.3.10 钢木屋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原木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
    2 钢木屋架下弦圆钢拉杆应平直,连接应采用双绑条焊连接,不得采用搭接焊连接;
    3 钢木屋架节点制作应保证钢、木接触处的正确角度;
    4 钢木屋架应就地卧式组装,并应有合适的组装平台。

9.3.11 砌体建筑屋盖施工时,应有防止屋架倾覆的措施。


9.4 围挡施工


9.4.1 砌体围挡施工除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基础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2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设计要求;
    3 墙体与壁柱之间应设置26@500的拉结筋。

9.4.2 彩钢板围挡构件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彩钢板的高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其波距、波高及侧向弯曲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2的规定;
    2 彩钢板的基板不应有裂纹,涂层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剥落等缺陷。

9.4.3 彩钢板围挡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彩钢板围挡的立柱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7.3条的规定;

表9.4.2 彩钢板的波距、波高及侧向弯曲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波距

2.0

波高

彩色压型钢板

截面高度≤70

1.5

截面高度>70

2.0

侧向弯曲

在测量长度
  L1的范围内

20.0

注:L1为测量长度,指板长扣除两端各0.5m后的实际长度(小于10m)或扣除两端后任选的10m长度。


    2 彩钢板与横梁之间应采用铆钉或螺栓连接,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 彩钢板与地面之间应保持20mm~50mm的间距;
    4 彩钢板受到损伤或油漆剥落的部位应采用防锈漆及时补刷。

9.5 建筑设备安装


9.5.1 建筑设备安装质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工程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9.5.2 给水排水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渗漏,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管道压力的1.5倍;
    2 给水管道不得直接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公共厕所等污染源;
    3 给水管道在埋地时,宜在当地的冰冻线以下;当在冰冻线以上铺设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措施。在无冰冻地区,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厚度不得小于500mm;
    4 给水、排水管道穿越道路时,埋深不宜小于700mm;当埋深小于700mm时,应加钢套管进行保护;
    5 排水管道埋设前应进行闭水试验。排水应通畅、无堵塞,管接口应无渗漏;
    6 食堂的烹调、备餐部位上方,不得设置排水管道;
    7 配电房上方不得设置给水、排水管道。

9.5.3 卫生间、厨房、浴室地面坡向应正确,排水应通畅,无积水;管道穿楼板部位不得渗漏。

9.5.4 公共厨房设置的排气装置管道接口应严密,排气应通畅。

9.5.5 空调设备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支架安装应牢固。

9.5.6 电器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配电箱、柜的金属框架接地应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应有标识。

9.5.7 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进入电缆沟、配电房时,其出入口应密封;
    2 电线、电缆敷设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其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3 室内电器线路宜采用PVC管(或槽)明敷,布线宜整齐美观;
    4 线路不得有绝缘老化及接长使用的情况。

9.5.8 插座间的接地线不得串联连接。

9.5.9 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应采用搭接焊,焊接应牢固可靠,焊缝不应有咬肉、夹渣、裂缝、气孔等缺陷;
    2 圆钢与圆钢、圆钢与扁钢连接时,焊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并应双面施焊。扁钢与扁钢连接时,焊接长度应为扁钢宽度的2倍,且不得少于三面施焊;
    3 当采用人工接地极时,垂直接地体应与地面垂直,当有两个以上接地极时,其间距应大于5m;
    4 接地电阻应满足设计要求。

9.5.10 建筑设备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查,并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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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质量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临时建筑宜在施工安装完工后进行一次性验收。

10.1.2 临时建筑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

10.1.3 临时建筑相关技术文件和验收合格报告等验收资料应单独汇编成册,并应移交使用单位归档保管。

10.1.4 临时建筑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临时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应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10.2 活动房验收


10.2.1 活动房安装质量验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0.2.2 活动房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
    2 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 混凝土及砂浆强度检验报告;
    5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0.2.3 活动房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质量标准;
    2 质量控制资料和其他资料文件应完整;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复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10.3 砌体建筑验收


10.3.1 砌体建筑质量验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

10.3.2 砌体建筑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
    2 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
    3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4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报告;
    5 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6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0.3.3 砌体建筑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10.3.4 对有裂缝的砌体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应在返修或加固后进行二次验收;
    2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宜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10.3.5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宜以在混凝土建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10.4 围挡验收


10.4.1 砌体围挡质量验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

10.4.2 砌体围挡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和施工方案;
    2 原材料合格证;
    3 砂浆强度检测报告;
    4 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表。

10.4.3 砌体围挡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10.4.4 围挡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有关方审核确认的验收方案进行验收;
    2 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 施工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围挡的基础、构件节点、防腐蚀处理及围挡的标高、强度、尺寸等。

10.5 建筑设备验收


10.5.1 建筑设备质量验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10.5.2 建筑设备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和施工方案;
    2 建筑设备合格证;
    3 建筑设备检测报告;
    4 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表。

10.5.3 建筑设备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板预留的水、电、空调等设施安装部位应正确;
        2)给水排水管道安装应牢固、接头严密、通水后无渗漏、使用方便;
        3)电气电线管槽应牢固,接头及插座等应接线牢固、位置适宜、绝缘完善有效;
        4)电气照明灯具和开关应安装牢固、位置适宜、使用方便;
        5)空调室外机安装应牢固,空调冷媒管安装应平整、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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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使用与维护


11.1 使 用


11.1.1 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和生活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11.1.2 活动房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

11.1.3 活动房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对房屋结构和围护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应对结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1.1.4 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宣传教育。

11.1.5 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临时建筑防风、防汛、防雨雪灾害等应急预案,在风暴、洪水、雨雪来临前,应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11.1.6 临时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更改原设计的使用功能。楼面的使用荷载不宜超过设计值;当楼面的使用荷载超过设计值时,应对结构进行安全评估。

11.1.7 临时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开洞、打孔或对结构进行改动,不得擅自拆除隔墙和围护构件。

11.1.8 生活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活动房内不得存放有腐蚀性的化学材料。

11.1.9 在墙体上安装吊挂件时,应满足结构受力的要求。

11.1.10 严禁擅自安装、改造和拆除临时建筑内的电线、电器装置和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11.1.11 使用空调、采暖设备的临时建筑,其室内温度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

11.1.12 围挡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在彩钢板等轻体围挡或紧靠围挡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
    2 对围挡应定期进行检查,当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3 堆场的物品、弃土等不得紧靠围挡堆载,堆场离围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4 围挡上的灯光照明设置和使用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11.2 维 护


11.2.1 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应建立相应的使用台账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1.2.2 周转使用规定年限内的活动房重新组装前,应对主要构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11.2.3 活动房构配件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架焊缝不得开焊,锈蚀严重的焊缝应进行除锈补焊;
    2 构配件的活动连接部位维修后应涂抹防锈油保护。

11.2.4 当构件和板材产生弯曲变形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1.2.5 当门窗及配件出现断裂、损坏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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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拆除与回收


12.1 一般规定


12.1.1 临时建筑的拆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的规定。

12.1.2 临时建筑的拆除应遵循“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当出现可能危及临时建筑整体稳定的不安全情况时,应遵循“先加固、后拆除”的原则。

12.1.3 拆除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及采取相关的防尘降噪、堆放、清除废弃物等措施,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12.1.4 临时建筑拆除前,应做好拆除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燃气等工作。拆除过程中,现场用电不得使用被拆临时建筑中的配电线。

12.1.5 临时建筑的拆除应符合环保要求,拆下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楼面、操作平台不得集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宜按规定清运,不得在施工现场焚烧。

12.1.6 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当遇到五级以上大风、大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临时建筑的拆除作业。

12.1.7 拆除高度在2m及以上的临时建筑时,作业人员应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站在被拆墙体、构件上作业。

12.1.8 临时建筑拆除后,场地宜及时清理干净。当没有特殊要求时,地面宜恢复原貌。

12.2 活动房拆卸


12.2.1 活动房拆卸顺序应遵循“先安装的构件后拆卸、后安装的构件先拆卸”的原则。

12.2.2 活动房的支撑杆件应逐跨、逐榀拆除,并应防止活动房整体失稳倒塌。拆卸长杆件时,应至少两人配合操作,拆卸的长杆件应放置平稳或直接传递到地面。

12.2.3 拆卸有支撑(或屋)架的活动房时,应先拆卸面板与钢架之间的连接件,使面板与钢架体脱离开;拆卸无固定支撑(或屋)架的活动房时,必须对钢架采取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

12.2.4 操作人员严禁站在构件上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钢架的方法进行拆卸。

12.2.5 拆下的工作面板、构件、钢丝绳等材料,应及时传至地面,不得高空抛掷。

12.3 砌体建筑拆除


12.3.1 人工拆除砌体建筑的作业流程应按自上而下、先非承重构件、后承重构件的搭建施工逆顺序进行。

12.3.2 对于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砌体建筑应采用机械进行破坏性拆除,严禁人工进行拆除作业。

12.3.3 禁止采用立体交叉方式进行拆除作业。砌体建筑确需采用倾覆法拆除的,倾覆物与相邻建(构)筑物间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12.3.4 在高处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先设置溜放槽,体积小、重量轻的构件宜通过溜放槽溜下,体积较大或沉重的材料应用吊绳或起重机吊下,禁止向下抛掷。砌体建筑的屋架宜采用起重机配合拆卸。

12.4 回 收


12.4.1 拆卸周转使用的活动房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损伤构配件,构件拆卸后应分类堆放在安全区域。

12.4.2 结构构件应平稳放在支撑座上,支撑座之间的距离,应以不使钢结构产生残余变形为限。屋架、桁架、梁等宜垂直堆放。

12.4.3 变形和损坏的构配件应及时进行维修,并经抽样检验,性能满足要求后,方可再利用。

12.4.4 活动房钢构件重新涂装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12.4.5 活动房构件在露天环境中存放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附录A 活动房质量检查表


A.0.1 活动房构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应符合表A.0.1规定的格式。

表A.0.1 活动房构配件进场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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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活动房质量检查记录应符合表A.0.2规定的格式。


表A.0.2 活动房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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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要求;

       2 一般项目每项合格率达到80%才能视为合格;

       3 允许偏差项目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每项合格率达到75%为合格。

附录B 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


表B 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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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临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表C 临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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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
    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3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0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11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1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1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1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1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16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1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18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19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20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2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2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2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2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2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28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
    29 《碳素结构钢》GB/T 700
    3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31 《冷弯型钢》GB/T 6725
    3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 6829
    3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
    34 《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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