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69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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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lope roof engineering

GB 50693-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 0 1 2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02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93-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0、3.2.17、3.3.12、10.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5月12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坡屋面工程材料、防水垫层、沥青瓦屋面、块瓦屋面、波形瓦屋面、金属板屋面、防水卷材屋面、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邮编:10083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苏州防水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格雷斯中国有限公司 曼宁家屋面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永得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巴特勒(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公司 嘉泰陶瓷(广州)有限公司 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渗耐防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天 朱冬青 李承刚 朱志远 孙庆祥 颉朝华 王兵 张道真 丁红梅 姜涛 方虎 张照然 张浩 葛兆 尚华胜 杜昕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叶林标 方展和 李引擎 王祖光 刘达文 蔡昭昀 羡永彪 霍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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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提高我国坡屋面工程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坡屋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

1.0.3 坡屋面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建筑节能和安全的规定,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1.0.4 坡屋面工程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0.5 坡屋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坡屋面 slope roof
        坡度大于等于3%的屋面。

2.0.2 屋面板 roof boarding
        用于坡屋面承托保温隔热层和防水层的承重板。

2.0.3 防水垫层 underlayment
        坡屋面中通常铺设在瓦材或金属板下面的防水材料。

2.0.4 持钉层 lock layer of nail
        瓦屋面中能够握裹固定钉的构造层次,如细石混凝土层和屋面板等。

2.0.5 隔汽层 vapour barrier
        阻滞水蒸气进入保温隔热材料的构造层次。

2.0.6 正脊 flat ridge
        坡屋面屋顶的水平交线形成的屋脊。

2.0.7 斜脊 slope ridge
        坡屋面斜面相交凸角的斜交线形成的屋脊。

2.0.8 斜天沟 slope cullis
        坡屋面斜面相交凹角的斜交线形成的天沟。

2.0.9 搭接式天沟 lapped cullis
        在斜天沟上铺设沥青瓦,两侧瓦片搭接形成的天沟。

2.0.10 编织式天沟 knitted cullis
        在斜天沟上铺设沥青瓦,两侧瓦片编织形成的天沟。

2.0.11 敞开式天沟 open cullis
        瓦材铺设至天沟边沿,天沟底部采用卷材或金属板构造形成的天沟。

2.0.12 挑檐 overhang
        屋面向排水方向挑出外墙或外廊部位的檐口构造。

2.0.13 块瓦 tile
        由黏土、混凝土和树脂等材料制成的块状硬质屋面瓦材。

2.0.14 沥青波形瓦 corrugated bitumen sheets
        由植物纤维浸渍沥青成型的波形瓦材。

2.0.15 树脂波形瓦 corrugated resin sheets
        以合成树脂和纤维增强材料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波形瓦材。

2.0.16 光伏瓦 photovoltaic tile
        太阳能光伏电池与瓦材的复合体。

2.0.17 光伏防水卷材 photovoltaic waterproof sheet
        太阳能光伏薄膜电池与防水卷材的复合体。

2.0.18 机械固定件 fastener
        用于机械固定保温隔热材料、防水卷材的固定钉、垫片和压条等配件。

2.0.19 金属板屋面 metal plate roof
        采用压型金属板或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建筑屋面。

2.0.20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 assembly-type light sloping roof
        以冷弯薄壁型钢屋架或木屋架为承重结构,轻质保温隔热材料、轻质瓦材等装配组成的坡屋面系统。

2.0.21 抗风揭 wind uplift resistance
        阻抗由风力产生的对屋面向上荷载的措施。

2.0.22 冰坝 ice dam
        在屋面檐口部位结冰形成的挡水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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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材 料


3.1.1 坡屋面应按构造层次、环境条件和功能要求选择屋面材料。材料应配置合理、安全可靠。

3.1.2 坡屋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规定,满足屋面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
        2 设计文件应标明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及其主要技术性能;
        3 坡屋面工程宜采用节能环保型材料;
        4 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抽样复验,提出试验报告;
        5 坡屋面使用的材料宜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避免日晒、雨淋和受潮,严禁接近火源;运输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3.1.3 严禁在坡屋面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3.1.4 坡屋面采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

3.2 设 计


3.2.1 坡屋面工程设计应遵循“技术可靠、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3.2.2 坡屋面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确定屋面防水等级;
        2 确定屋面坡度;
        3 选择屋面工程材料;
        4 防水、排水系统设计;
        5 保温、隔热设计和节能措施;
        6 通风系统设计。

3.2.3 坡屋面工程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地域环境、使用功能要求以及依据屋面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分为一级防水和二级防水,并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 根据建筑物高度、风力、环境等因素,确定坡屋面类型、坡度和防水垫层,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 坡屋面采用沥青瓦、块瓦、波形瓦和一级设防的压型金属板时,应设置防水垫层。


3.2.6 坡屋面防水构造等重要部位应有节点构造详图。


3.2.7 坡屋面的保温隔热层应通过建筑热工设计确定,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3.2.8 保温隔热层铺设在装配式屋面板上时,宜设置隔汽层。


3.2.9 坡屋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进行风荷载计算。沥青瓦屋面、金属板屋面和防水卷材屋面应按设计要求提供抗风揭试验检测报告。


3.2.10 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1 持钉层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钉层为木板时,厚度不应小于20mm;
        2 持钉层为胶合板或定向刨花板时,厚度不应小于11mm;
        3 持钉层为结构用胶合板时,厚度不应小于9.5mm;
        4 持钉层为细石混凝土时,厚度不应小于35mm。


3.2.12 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持钉层或保护层中的钢筋网应与屋脊、檐口预埋的钢筋连接。


3.2.13 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坡屋面的节能措施宜采用通风屋面、热反射屋面、带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或屋面种植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相关规定。


3.2.14 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宜采用内保温隔热措施。


3.2.15 坡屋面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3.2.16 冬季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4℃的地区或檐口结冰严重的地区,檐口部位应增设一层防冰坝返水的自粘或满粘防水垫层。增设的防水垫层应从檐口向上延伸,并超过外墙中心线不少于1000mm。


3.2.1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3.2.18 钢筋混凝土檐沟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1%。檐沟内应做防水。


3.2.19 坡屋面的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雨地区的坡屋面应采用有组织排水;
        2 少雨地区可采用无组织排水;
        3 高低跨屋面的水落管出水口处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3.2.20 坡屋面有组织排水方式和水落管的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确定。


3.2.21 坡屋面的种植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


3.2.22 屋面设有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伏电池板、避雷装置和电视天线等附属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屋面结构承受附属设施的荷载;
        2 应计算屋面附属设施的风荷载;
        3 附属设施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附属设施的支撑预埋件与屋面防水层的连接处应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3.2.23 屋面采用光伏瓦和光伏防水卷材的防水构造可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3.2.24 采光天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排水板时,应有防雨措施;
        2 采光天窗与屋面连接处应作两道防水设防;
        3 应有结露水泻流措施;
        4 天窗采用的玻璃应符合相关安全的要求;
        5 采光天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气密性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2.25 坡屋面上应设置施工和维修时使用的安全扣环等设施。


3.3 施 工


3.3.1 坡屋面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对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进行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

3.3.2 坡屋面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3.3.3 穿出屋面的管道、设施和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装。

3.3.4 防水垫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铺设瓦材或屋面材料。

3.3.5 铺设瓦材时,瓦材应在屋面上均匀分散堆放,自下而上作业。瓦材宜顺工程所在地年最大频率风向铺设。

3.3.6 保温隔热材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铺设;
        2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铺设应紧贴基层,铺平垫稳,拼缝严密,固定牢固;
        3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可镶嵌在顺水条之间;
        4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4的有关规定;
        5 内保温隔热屋面用保温隔热材料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3.3.7 坡屋面的种植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

3.3.8 设有采光天窗的屋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天窗与结构框架连接处应采用耐候密封材料封严;
        2 结构框架与屋面连接部位的泛水应按顺水方向自下而上铺设。

3.3.9 屋面转角处、屋面与穿出屋面设施的交接处,应设置防水垫层附加层,并加强防水密封措施。

3.3.10 装配式屋面板应采取下列接缝密封措施:
        1 混凝土板的对接缝宜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灌填密实;
        2 轻型屋面板的对接缝宜采用自粘胶条盖缝。

3.3.11 施工的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检查验收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已完工的部分做好清理和保护。

3.3.12 坡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
        2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3 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滑鞋;
        4 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以上时不得施工;
        5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应加强火源管理。


3.4 工程验收


3.4.1 坡屋面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规定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应做好记录。

3.4.2 坡屋面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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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坡屋面工程材料


4.1 防水垫层


4.1.1 防水垫层表面应具有防滑性能或采取防滑措施。

4.1.2 防水垫层应采用以下材料:
        1 沥青类防水垫层(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等);
        2 高分子类防水垫层(铝箔复合隔热防水垫层、塑料防水垫层、透汽防水垫层和聚乙烯丙纶防水垫层等);
        3 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

4.1.3 防水等级为一级设防的沥青瓦屋面、块瓦屋面和波形瓦屋面,主要防水垫层种类和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4.1.4 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坡屋面用防水材料 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JC/T 1068的有关规定。


4.1.5 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坡屋面用防水材料 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JC/T 1067的有关规定。


4.1.6 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4.1.7 铝箔复合隔热防水垫层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4.1.8 聚乙烯丙纶防水垫层的厚度和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8-1的规定。用于粘结聚乙烯丙纶防水垫层的聚合物水泥防水胶粘材料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8-2的规定。



4.1.9 透汽防水垫层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4.1.10 用于防水垫层的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高分子类防水涂料时,涂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采用沥青类防水涂料时,涂膜厚度不应小于2.0mm。


4.2 保温隔热材料


4.2.1 坡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可采用硬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保温板、硬质聚氨酯泡沫保温板、喷涂硬泡聚氨酯、岩棉、矿渣棉或玻璃棉等。不宜采用散状保温隔热材料。

4.2.2 保温隔热材料的品种和厚度应满足屋面系统传热系数的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规定。

4.2.3 保温隔热材料的表观密度不应大于250kg/m³。装配式轻型坡屋面宜采用轻质保温隔热材料,表观密度不宜大于70kg/m³。

4.2.4 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 10801.1的有关规定;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 10801.2的有关规定。

4.2.5 硬质聚氨酯泡沫保温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绝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GB/T 21558的有关规定。

4.2.6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材料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4的有关规定。

4.2.7 绝热玻璃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GB/T 17795的有关规定。

4.2.8 岩棉、矿渣棉保温隔热材料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岩棉、矿渣棉绝热制品》GB/T 19686的规定。用于机械固定法施工时,应符合表4.2.8的有关规定。

4.3 沥青瓦


4.3.1 沥青瓦的规格和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纤胎沥青瓦》GB/T 20474的有关规定。

4.3.2 沥青瓦屋面使用的配件产品的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4 块 瓦


4.4.1 烧结瓦和配件瓦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结瓦》GB/T 21149的有关规定。

4.4.2 混凝土瓦和配件瓦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瓦》JC/T 746的有关规定。

4.4.3 烧结瓦、混凝土瓦屋面结构中使用的配件的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5 波形瓦


4.5.1 沥青波形瓦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5.1的规定,规格、尺寸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5.2 树脂波形瓦的表面应平整,厚度均匀,无裂纹、裂口、破孔、烧焦、气泡、明显麻点、异色点,主要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5.3 波形瓦屋面使用的配件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6 金属板


4.6.1 压型金属板材的规格和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4.6.2 有涂层的金属板,正面涂层不应低于两层,反面涂层应为一层或两层,涂层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GB/T 12754的有关规定,涂层的耐久性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4.6.3 压型金属板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铝及铝合金压型板》GB/T 6891的有关规定,不锈钢压型金属板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6.4 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GB/T 23932的有关规定。

4.6.5 金属板材应外形规则、边缘整齐、色泽均匀、表面光洁,不得有扭曲、翘边和锈蚀等缺陷。

4.6.6 与屋面金属板直接连接的附件、配件的材质不得对金属板及其涂层造成腐蚀。

4.7 防水卷材


4.7.1 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聚氯乙烯防水卷材》GB 12952的有关规定。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织物内增强的产品,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7.1的规定。


4.7.2 三元乙丙橡胶(EPDM)防水卷材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7.2的规定。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织物内增强的产品。


4.7.3 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织物内增强的产品,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7.3的规定。


4.7.4 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 18242的有关规定。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玻纤增强聚酯毡胎基的产品。外露卷材的表面应覆有页岩片、粗矿物颗粒等耐候性保护材料。


4.7.5 塑性体(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 18243的有关规定。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玻纤增强聚酯毡胎基的产品。外露卷材的表面应覆有页岩片、粗矿物颗粒等耐候性保护材料。


4.7.6 屋面防水层应采用耐候性防水卷材。选用的防水卷材人工气候老化试验辐照时间不应少于2500h。


4.7.7 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搭接胶带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7.7的规定。



4.8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材料


4.8.1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宜采用工业化生产的轻质构件。

4.8.2 冷弯薄壁型钢应采用热浸镀锌板(卷)直接进行冷弯成型。承重冷弯薄壁型钢采用的热浸镀锌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镀锌板的双面镀锌层重量不应小于180g/㎡。

4.8.3 冷弯薄壁型钢采用的连接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8.4 用于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承重木结构用材、木结构用胶及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

4.8.5 新建屋面、平改坡屋面的屋面板宜采用定向刨花板(简称OSB板)、结构胶合板、普通木板及人造复合板等材料;采用波形瓦时,可不设屋面板。

4.8.6 木屋面板材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木屋面板材的规格应符合表4.8.6的规定。


4.8.7 新建屋面、平改坡屋面的屋面瓦,宜采用沥青瓦、沥青波形瓦、树脂波形瓦等轻质瓦材。屋面瓦的材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第4.4节和第4.5节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


4.9 泛水材料


4.9.1 坡屋面使用的泛水材料主要包括自粘泛水带、金属泛水板和防水涂料等。

4.9.2 自粘聚合物沥青泛水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自粘聚合物沥青泛水带》JC/T 1070的有关规定。

4.9.3 自粘丁基胶带泛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丁基橡胶防水密封胶粘带》JC/T 942的有关规定。

4.9.4 防水涂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9.5 外露环境中使用的泛水材料应具有耐候性能。

4.10 机械固定件


4.10.1 机械固定件主要包括固定钉、垫片、套管和压条。

4.10.2 机械固定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件、配件的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屋面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的要求;
         2 固定件应具有抗腐蚀涂层;
         3 固定件应选用具有抗松脱功能螺纹的螺钉;
         4 应按设计要求提供固定件拉拔力性能的检测报告;
         5 使用机械固定岩棉等纤维状保温隔热材料时,宜采用带套管的固定件。

4.10.3 机械固定件在高湿、高温、腐蚀等环境下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保持湿度大于70%时,应采用不锈钢螺钉;
         2 在高温、化学腐蚀等环境下使用,应采用不锈钢螺钉。

4.10.4 保温板垫片的边长或直径不应小于70mm。

4.10.5 机械固定件宜作抗松脱测试。

4.10.6 固定钉宜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4.11 顺水条和挂瓦条


4.11.1 木质顺水条和挂瓦条应采用等级为Ⅰ级或Ⅱ级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8%,并应作防腐防蛀处理。

4.11.2 金属材质顺水条、挂瓦条应作防锈处理。

4.11.3 顺水条断面尺寸宜为40mm×20mm;挂瓦条断面尺寸宜为30mm×30mm。

4.12 其他材料


4.12.1 隔汽层采用的材料应具有隔绝水蒸气、耐热老化、抗撕裂和抗拉伸等性能。

4.12.2 接缝密封防水应采用高弹性、低模量、耐老化的密封材料。

4.12.3 坡屋面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应提供配件,以及安装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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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水垫层


5.1 一般规定


5.1.1 应根据坡屋面防水等级、屋面类型、屋面坡度和采用的瓦材或板材等选择防水垫层材料。

5.1.2 有空气间层隔热要求的屋面,应选择隔热防水垫层;瓦屋面采用纤维状材料作保温隔热层或湿度较大时,保温隔热层上宜增设透汽防水垫层。

5.1.3 防水垫层的性能应满足屋面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5.1.4 防水垫层可空铺、满粘或机械固定。

5.1.5 屋面坡度大于50%,防水垫层宜采用机械固定或满粘法施工;防水垫层的搭接宽度不得小于100mm。

5.1.6 屋面防水等级为一级时,固定钉穿透非自粘防水垫层,钉孔部位应采取密封措施。

5.2 设计要点


5.2.1 防水垫层在瓦屋面构造层次中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铺设在瓦材和屋面板之间(图5.2.1-1);屋面应为内保温隔热构造。


        2 防水垫层铺设在持钉层和保温隔热层之间(图5.2.1-2),应在防水垫层上铺设配筋细石混凝土持钉层。



        3 防水垫层铺设在保温隔热层和屋面板之间(图5.2.1-3),瓦材应固定在配筋细石混凝土持钉层上。



        4 防水垫层或隔热防水垫层铺设在挂瓦条和顺水条之间(图5.2.1-4),防水垫层宜呈下垂凹形。

        5 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应铺设在挂瓦条和保温隔热层之间(图5.2.1-5)。



5.2.2 坡屋面细部节点部位的防水垫层应增设附加层,宽度不宜小于500mm。


5.3 细部构造


5.3.1 屋脊部位构造(图5.3.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脊部位应增设防水垫层附加层,宽度不应小于500mm;
        2 防水垫层应顺流水方向铺设和搭接。


5.3.2 檐口部位构造(图5.3.2)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檐口部位应增设防水垫层附加层。严寒地区或大风区域,应采用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加强,下翻宽度不应小于100mm,屋面铺设宽度不应小于900mm;


        2 金属泛水板应铺设在防水垫层的附加层上,并伸入檐口内;
        3 在金属泛水板上应铺设防水垫层。


5.3.3 钢筋混凝土檐沟部位构造(图5.3.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檐沟部位应增设防水垫层附加层;
        2 檐口部位防水垫层的附加层应延展铺设到混凝土檐沟内。



5.3.4 天沟部位构造(图5.3.4)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沟部位应沿天沟中心线增设防水垫层附加层,宽度不应小于1000mm;
        2 铺设防水垫层和瓦材应顺流水方向进行。


5.3.5 立墙部位构造(图5.3.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阴角部位应增设防水垫层附加层;
        2 防水垫层应满粘铺设,沿立墙向上延伸不少于250mm;
        3 金属泛水板或耐候型泛水带覆盖在防水垫层上,泛水带与瓦之间应采用胶粘剂满粘;泛水带与瓦搭接应大于150mm,并应粘结在下一排瓦的顶部;
        4 非外露型泛水的立面防水垫层宜采用钢丝网聚合物水泥砂浆层保护,并用密封材料封边。



5.3.6 山墙部位构造(图5.3.6)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阴角部位应增设防水垫层附加层;
        2 防水垫层应满粘铺设,沿立墙向上延伸不少于250mm;
        3 金属泛水板或耐候型泛水带覆盖在瓦上,用密封材料封边,泛水带与瓦搭接应大于150mm。



5.3.7 女儿墙部位构造(图5.3.7)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阴角部位应增设防水垫层附加层;
        2 防水垫层应满粘铺设,沿立墙向上延伸不应少于250mm;
        3 金属泛水板或耐候型自粘柔性泛水带覆盖在防水垫层或瓦上,泛水带与防水垫层或瓦搭接应大于300mm,并应压入上一排瓦的底部;
        4 宜采用金属压条固定,并密封处理。


5.3.8 穿出屋面管道构造(图5.3.8)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阴角处应满粘铺设防水垫层附加层,附加层沿立墙和屋面铺设,宽度均不应少于250mm;
        2 防水垫层应满粘铺设,沿立墙向上延伸不应少于250mm;
        3 金属泛水板、耐候型自粘柔性泛水带覆盖在防水垫层上,上部迎水面泛水带与瓦搭接应大于300mm,并应压入上一排瓦的底部;下部背水面泛水带与瓦搭接应大于150mm;
        4 金属泛水板、耐候型自粘柔性泛水带表面可覆盖瓦材或其他装饰材料;
        5 应用密封材料封边。


5.3.9 变形缝部位防水构造(图5.3.9)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缝两侧墙高出防水垫层不应少于100mm;
        2 防水垫层应包过变形缝,变形缝上宜覆盖金属盖板。



5.4 施工要点


5.4.1 铺设防水垫层的基层应平整、干净、干燥。

5.4.2 铺设防水垫层,应平行屋脊自下而上铺贴。平行屋脊方向的搭接应顺流水方向,垂直屋脊方向的搭接宜顺年最大频率风向;搭接缝应交错排列。

5.4.3 铺设防水垫层的最小搭接宽度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3-1.jpg

5.4.4 铝箔复合隔热防水垫层宜设置在顺水条与挂瓦条之间,并在两条顺水条之间形成凹曲。


5.4.5 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采用机械固定施工时,固定件应固定在压型钢板波峰或混凝土层上;固定钉与垫片应咬合紧密;固定件的分布应符合设计要求。


5.5 工程验收


主控项目


5.5.1 防水垫层及其配套材料的类型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5.5.2 防水垫层在屋脊、天沟、檐沟、檐口、山墙、立墙和穿出屋面设施等细部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5.3 防水垫层应铺设平整,铺设顺序正确,搭接宽度不允许负偏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5.5.4 防水垫层采用满粘施工时,应与基层粘结牢固,搭接缝封口严密,无皱褶、翘边和鼓泡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5.5 进行下道工序时,不得破坏已施工完成的防水垫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主控项目


5.5.1 防水垫层及其配套材料的类型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5.5.2 防水垫层在屋脊、天沟、檐沟、檐口、山墙、立墙和穿出屋面设施等细部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5.3 防水垫层应铺设平整,铺设顺序正确,搭接宽度不允许负偏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5.5.4 防水垫层采用满粘施工时,应与基层粘结牢固,搭接缝封口严密,无皱褶、翘边和鼓泡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5.5 进行下道工序时,不得破坏已施工完成的防水垫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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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沥青瓦屋面


6.1 一般规定


6.1.1 沥青瓦分为平面沥青瓦(平瓦)和叠合沥青瓦(叠瓦)。

6.1.2 平面沥青瓦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坡屋面;叠合沥青瓦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坡屋面。

6.1.3 沥青瓦屋面坡度不应小于20%。

6.1.4 沥青瓦屋面的保温隔热层设置在屋面板之上时,应采用压缩强度不小于150kPa的硬质保温隔热板材。

6.1.5 沥青瓦屋面的屋面板宜为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或木屋面板,板面应坚实、平整、干燥、牢固。

6.1.6 铺设沥青瓦应采用固定钉固定,在屋面周边及泛水部位应满粘。

6.1.7 沥青瓦的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5℃。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加强粘结措施。

6.2 设计要点


6.2.1 沥青瓦屋面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瓦的固定方式以钉为主、粘结为辅;
        2 细石混凝土持钉层可兼作找平层或防水垫层的保护层。

6.2.2 沥青瓦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瓦屋面为外保温隔热构造时,保温隔热层上应铺设防水垫层,且防水垫层上应做35mm厚配筋细石混凝土持钉层。构造层依次宜为沥青瓦、持钉层、防水垫层、保温隔热层、屋面板(图5.2.1-2);
        2 屋面为内保温隔热构造时,构造层依次宜为沥青瓦、防水垫层、屋面板(图5.2.1-1);
        3 防水垫层铺设在保温隔热层之下时,构造层应依次为沥青瓦、持钉层、保温隔热层、防水垫层、屋面板,构造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2.1条中第3款的规定执行(图5.2.1-3)。

6.2.3 木屋面板上铺设沥青瓦,每张瓦片不应少于4个固定钉;细石混凝土基层上铺设沥青瓦,每张瓦片不应少于6个固定钉。

6.2.4 屋面坡度大于100%或处于大风区,沥青瓦固定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 每张瓦片应增加固定钉数量;
        2 上下沥青瓦之间应采用全自粘粘结或沥青基胶粘材料(图6.2.4)加强。

6.2.5 沥青瓦坡屋面可采用通风屋脊。


6.3 细部构造


6.3.1 屋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执行;
        2 屋脊瓦可采用与主瓦相配套的专用脊瓦或采用平面沥青瓦裁制而成;
        3 正脊脊瓦外露搭接边宜顺常年风向一侧;
        4 每张屋脊瓦片的两侧应各采用一颗固定钉固定,固定钉距离侧边宜为25mm;
        5 外露的固定钉钉帽应采用沥青基胶粘材料涂盖。

6.3.2 搭接式天沟构造(图6.3.2)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天沟中心线铺设一层宽度不应小于1000mm的防水垫层附加层,将外边缘固定在天沟两侧;且防水垫层铺过中心线不应小于100mm,相互搭接满粘在附加层上;
        2 应从一侧铺设沥青瓦并跨过天沟中心线不小于300mm,应在天沟两侧距离中心线不小于150mm处将沥青瓦用固定钉固定;
        3 一侧沥青瓦铺设完后,应在屋面弹出一条平行天沟的中心线和一条距中心线50mm的施工辅助线,将另一侧屋面的沥青瓦铺设至施工辅助线处;
        4 修剪沥青瓦上部的边角,并用沥青基胶粘材料固定。


6.3.3 编织式天沟构造(图6.3.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天沟中心线铺设一层宽度不小于1000mm的防水垫层附加层,将外边缘固定在天沟两侧;防水垫层铺过中心线不应小于100mm,相互搭接满粘在附加层上;
        2 在两个相互衔接的屋面上同时向天沟方向铺设沥青瓦至距天沟中心线75mm处,再铺设天沟上的沥青瓦,交叉搭接。搭接的沥青瓦应延伸至相邻屋面300mm,并在距天沟中心线150mm处用固定钉固定。



6.3.4 敞开式天沟构造(图6.3.4)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铺过中心线不应小于100mm,相互搭接满粘在屋面板上;
        2 铺设敞开式天沟部位的泛水材料,应采用不小于0.45mm厚的镀锌金属板或性能相近的防锈金属材料,铺设在防水垫层上;
        3 沥青瓦与金属泛水用沥青基胶粘材料粘结,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沿天沟泛水处的固定钉应密封覆盖。



6.3.5 檐口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和泛水板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执行;
        2 应将起始瓦覆盖在塑料泛水板或金属泛水板的上方,并在底边满涂沥青基胶粘材料;
        3 檐口部位沥青瓦和起始瓦之间,应满涂沥青基胶粘材料。


6.3.6 钢筋混凝土檐沟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3条的规定执行;
        2 铺设沥青瓦初始层,初始层沥青瓦宜采用裁减掉外露部分的平面沥青瓦,自粘胶条部位靠近檐口铺设,初始层沥青瓦应伸出檐口不小于10mm;
        3 从檐口向上铺设沥青瓦,第一道沥青瓦与初始层沥青瓦边缘应对齐。


6.3.7 悬山部位构造(图6.3.7)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应铺设至悬山边缘;
        2 悬山部位宜采用泛水板,泛水板应固定在防水垫层上,并向屋面伸进不少于100mm,端部应向下弯曲;
        3 沥青瓦应覆盖在泛水板上方,悬山部位的沥青瓦应用沥青基胶粘材料满粘处理。


6.3.8 立墙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执行;
        2 沥青瓦应用沥青基胶粘材料满粘。


6.3.9 女儿墙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泛水板和防水垫层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7条的规定执行;
        2 将瓦片翻至立面150mm高度,在平面和立面上用沥青基胶粘材料,满粘于下层沥青瓦和立面防水垫层上;
        3 立面应铺设外露耐候性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或自粘防水卷材;不具备外露耐候性能的防水卷材应采用钢丝网聚合物水泥砂浆保护层保护。


6.3.10 穿出屋面管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泛水板和防水垫层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8条的规定执行;
        2 穿出屋面管道泛水可采用防水卷材或成品泛水件;
        3 管道穿过沥青瓦时,应在管道周边100mm范围内,用沥青基胶粘材料将沥青瓦满粘;
        4 泛水卷材铺设完毕,应在其表面用沥青基胶粘材料满粘一层沥青瓦。


6.3.11 变形缝部位防水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9条的规定执行。


6.4 施工要点


6.4.1 防水垫层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相关规定。

6.4.2 应在防水垫层铺设完成后进行沥青瓦的铺设。

6.4.3 铺设沥青瓦前应在屋面上弹出水平及垂直基准线,按线铺设。

6.4.4 沥青瓦外露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规格为333mm的沥青瓦,每张瓦片的外露部分不应大于143mm;
        2 其他沥青瓦应符合制造商规定的外露尺寸要求。

6.4.5 铺设屋面檐沟、斜天沟应保持顺直。

6.4.6 屋脊部位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斜屋脊的屋檐处开始铺设并向上直到正脊;
        2 斜屋脊铺设完成后再铺设正脊,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开始铺设;
        3 应在屋脊处弯折沥青瓦,并将沥青瓦的两侧固定,用沥青基胶粘材料涂盖暴露的钉帽。

6.4.7 固定钉钉入沥青瓦,钉帽应与沥青瓦表面齐平。

6.4.8 固定钉穿入细石混凝土持钉层的深度不应小于20mm;固定钉可穿透木质持钉层。

6.4.9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应平整、干燥、干净;
        2 应紧贴基层铺设,铺平垫稳,固定牢固,拼缝严密;
        3 保温板多层铺设时,上下层保温板应错缝铺设;
        4 保温隔热层上覆或下衬的保护板及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5 保温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施工时,保温隔热板材的压缩强度和点荷载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机械固定施工时,固定件规格、布置方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10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应平整、干燥、干净;
        2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喷涂应平整;
        3 应使用专用喷涂设备施工,施工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小于85%,不宜在风力大于三级时施工;
        4 穿出屋面的管道、设备、预埋件等,应在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施工前安装完毕,并做密封处理。

6.5 工程验收


主控项目


6.5.1 沥青瓦、保温隔热材料及其配套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6.5.2 屋脊、天沟、檐沟、檐口、山墙、立墙和穿出屋面设施的细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6.5.3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得大于4mm。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6.5.4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得大于3mm。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6.5.5 沥青瓦所用固定钉数量、固定位置、牢固程度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除屋脊部位,钉帽不得外露。屋脊外露钉帽应采用密封胶封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6.5.6 沥青瓦的搭接尺寸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外露面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6.5.7 沥青瓦屋面竣工后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雨后或进行2h淋水,观察检查。

6.5.8 防水垫层主控项目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执行。

一般项目


6.5.9 沥青瓦瓦面应平整,边角无翘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5.10 沥青瓦的铺设方法应正确;沥青瓦之间的对缝上下层不得重合。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5.11 持钉层应平整、干燥,细石混凝土持钉层不得有疏松、开裂、空鼓等现象。持钉层表面平整度误差不应大于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2m靠尺检查。

6.5.12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铺设应紧贴基层,铺平垫稳,固定牢固,拼缝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5.13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的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
        检验方法: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6.5.14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接缝高差的允许偏差为2mm。
        检验方法:用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6.5.15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
        检验方法:用1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6.5.16 防水垫层一般项目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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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块瓦屋面


7.1 一般规定


7.1.1 块瓦包括烧结瓦、混凝土瓦等,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坡屋面。

7.1.2 块瓦屋面坡度不应小于30%。

7.1.3 块瓦屋面的屋面板可为钢筋混凝土板、木板或增强纤维板。

7.1.4 块瓦屋面应采用干法挂瓦,固定牢固,檐口部位应采取防风揭措施。

7.2 设计要点


7.2.1 块瓦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层上铺设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做持钉层时,防水垫层应铺设在持钉层上,构造层依次为块瓦、挂瓦条、顺水条、防水垫层、持钉层、保温隔热层、屋面板(图7.2.1-1)。


        2 保温隔热层镶嵌在顺水条之间时,应在保温隔热层上铺设防水垫层,构造层依次为块瓦、挂瓦条、防水垫层或隔热防水垫层、保温隔热层、顺水条、屋面板(图7.2.1-2)。



        3 屋面为内保温隔热构造时,防水垫层应铺设在屋面板上,构造层次依次为块瓦、挂瓦条、顺水条、防水垫层、屋面板(图7.2.1-3)。



        4 采用具有挂瓦功能的保温隔热层时,在屋面板上做水泥砂浆找平层,防水垫层应铺设在找平层上,保温板应固定在防水垫层上,构造层依次为块瓦、有挂瓦功能的保温隔热层、防水垫层、找平层(兼作持钉层)、屋面板(图7.2.1-4)。



        5 采用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时,通风防水垫层应铺设在挂瓦条和保温隔热层之间,构造层依次为块瓦、挂瓦条、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保温隔热层、屋面板(图5.2.1-5)。


7.2.2 通风屋面的檐口部位宜设置隔栅进气口,屋脊部位宜作通风构造设计。


7.2.3 屋面排水系统可采用混凝土檐沟、成品檐沟、成品天沟;斜天沟宜采用混凝土排水沟瓦或金属排水沟。


7.2.4 块瓦屋面挂瓦条、顺水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挂瓦条应钉在顺水条上,顺水条用固定钉钉入持钉层内:
        2 钢挂瓦条与钢顺水条应焊接连接,钢顺水条用固定钉钉入持钉层内;
        3 通风防水垫层可替代顺水条,挂瓦条应固定在通风防水垫层上,固定钉应钉在波峰上。


7.2.5 檐沟宽度应根据屋面集水区面积确定。


7.2.6 屋面坡度大于100%或处于大风区时,块瓦固定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 檐口部位应有防风揭和防落瓦的安全措施;
        2 每片瓦应采用螺钉和金属搭扣固定。


7.3 细部构造


7.3.1 通风屋脊构造(图7.3.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执行;
        2 屋脊瓦应采用与主瓦相配套的配件脊瓦;
        3 托木支架和支撑木应固定在屋面板上,脊瓦应固定在支撑木上;
        4 耐候型通风防水自粘胶带应铺设在脊瓦和块瓦之间。


7.3.2 通风檐口部位构造(图7.3.2)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泛水板和防水垫层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执行;
        2 块瓦挑入檐沟的长度宜为50mm~70mm;
        3 在屋檐最下排的挂瓦条上应设置托瓦木条;
        4 通风檐口处宜设置半封闭状的檐口挡箅。



7.3.3 钢筋混凝土檐沟部位构造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3条的规定执行。


7.3.4 天沟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执行;
        2 混凝土屋面天沟采用防水卷材时,防水卷材应由沟底上翻,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50mm;
        3 天沟宽度和深度应根据屋面集水区面积确定。


7.3.5 山墙部位构造(图7.3.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6条的规定执行;
        2 檐口封边瓦宜采用卧浆做法,并用水泥砂浆勾缝处理;
        3 檐口封边瓦应用固定钉固定在木条或持钉层上。



7.3.6 女儿墙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和泛水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7条的规定执行;
        2 屋面与山墙连接部位的防水垫层上应铺设自粘聚合物沥青泛水带;
        3 在沿墙屋面瓦上应做耐候型泛水材料;
        4 泛水宜采用金属压条固定,并密封处理。


7.3.7 穿出屋面管道部位构造(图7.3.7)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出屋面管道上坡方向:应采用耐候型自粘泛水与屋面瓦搭接,宽度应大于300mm,并应压入上一排瓦片的底部;
        2 穿出屋面管道下坡方向:应采用耐候型自粘泛水与屋面瓦搭接,宽度应大于150mm,并应粘结在下一排瓦片的上部,与左右面的搭接宽度应大于150mm;
        3 穿出屋面管道的泛水上部应用密封材料封边。



7.3.8 变形缝部位防水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9条的规定执行。


7.4 施工要点


7.4.1 防水垫层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相关规定。

7.4.2 屋面基层或持钉层应平整、牢固。

7.4.3 顺水条与持钉层连接、挂瓦条与顺水条连接、块瓦与挂瓦条连接应固定牢固。

7.4.4 铺设块瓦应排列整齐,瓦榫落槽,瓦脚挂牢,檐口成线。

7.4.5 正脊、斜脊应顺直,无起伏现象。脊瓦搭盖间距应均匀,脊瓦与块瓦的搭接缝应作泛水处理。

7.4.6 通风屋面屋脊和檐口的施工应符合构造设计的要求。

7.4.7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6.4.9条的规定执行;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6.4.10条的规定执行。

7.5 工程验收


主控项目


7.5.1 块瓦、保温隔热材料及其配套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7.5.2 屋脊、天沟、檐沟、檐口、山墙、立墙和穿出屋面设施的细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7.5.3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得大于4mm。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7.5.4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得大于3mm。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7.5.5 主瓦及配件瓦的固定、搭接方式及搭接尺寸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7.5.6 块瓦屋面竣工后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雨后或进行2h淋水,观察检查。

7.5.7 防水垫层主控项目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执行。

一般项目


7.5.8 持钉层应平整、干燥,细石混凝土持钉层不得有疏松、开裂、空鼓等现象。表面平整度误差不应大于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2m靠尺检测。

7.5.9 顺水条、挂瓦条应连接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5.10 通风屋面的檐口和屋脊应通畅透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5.11 屋面瓦材不得有破损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5.12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铺设应紧贴基层,铺平垫稳,固定牢固,拼缝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5.13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5mm。
        检验方法: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5.14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接缝高差的允许偏差为2mm。
        检验方法:用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5.15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
检验方法:用1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5.16 防水垫层一般项目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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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波形瓦屋面

8.1 一般规定


8.1.1 波形瓦包括沥青波形瓦、树脂波形瓦等,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坡屋面。

8.1.2 波形瓦屋面坡度不应小于20%。

8.1.3 波形瓦屋面承重层为混凝土屋面板和木屋面板时,宜设置外保温隔热层;不设屋面板的屋面,可设置内保温隔热层。

8.2 设计要点


8.2.1 波形瓦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板上铺设保温隔热层,保温隔热层上做细石混凝土持钉层时,防水垫层铺设在持钉层上,波形瓦固定在持钉层上,构造层依次为波形瓦、防水垫层、持钉层、保温隔热层、屋面板(图8.2.1-1)。


        2 采用有屋面板的内保温隔热时,屋面板铺设在木檩条上,防水垫层应铺设在屋面板上,木檩条固定在钢屋架上,角钢固定件长应为100mm~150mm,波形瓦固定在屋面板上,构造层依次为波形瓦、防水垫层、屋面板、木檩条、屋架(图8.2.1-2)。


8.2.2 波形瓦的固定间距应按瓦材规格、尺寸确定。

8.2.3 波形瓦可固定在檩条和屋面板上。

8.2.4 沥青波形瓦和树脂波形瓦的搭接宽(长)度和固定点数量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8.3 细部构造


8.3.1 屋脊构造(图8.3.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和泛水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执行;
        2 屋脊宜采用成品脊瓦,脊瓦下部宜设置木质支撑。铺设脊瓦应顺年最大频率风向铺设,搭接宽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8.2.4的规定。

8.3.2 檐口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和泛水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执行;
        2 波形瓦挑出檐口宜为50mm~70mm。


8.3.3 钢筋混凝土檐沟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3条的规定执行;
        2 波形瓦挑入檐沟宜为50mm~70mm。


8.3.4 天沟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和泛水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执行;
        2 成品天沟应由下向上铺设,搭接宽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8.2.4规定的上下搭接长度;
        3 主瓦伸入成品天沟的宽度不应小于100mm。


8.3.5 山墙部位构造(图8.3.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阴角部位应增设防水垫层附加层;
        2 瓦材与墙体连接处应铺设耐候型自粘泛水胶带或金属泛水板,泛水上翻山墙高度不应小于250mm,水平方向与波形瓦搭接不应少于两个波峰且不小于150mm;
        3 上翻山墙的耐候型自粘泛水胶带顶端应用金属压条固定,并作密封处理。



8.3.6 穿出屋面设施构造(图8.3.6)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材与穿出屋面设施构造连接处应铺设500mm宽耐候型自粘泛水胶带,上翻高度不应小于250mm,与波形瓦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50mm;
        2 上翻泛水顶端应采用密封胶封严并用金属泛水板遮盖。


8.3.7 变形缝部位防水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9条的规定执行。


8.4 施工要点


8.4.1 防水垫层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相关规定。

8.4.2 带挂瓦条的基层应平整、牢固。

8.4.3 铺设波形瓦应在屋面上弹出水平及垂直基准线,按线铺设。

8.4.4 波形瓦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钉应沿弹线固定在波峰上;
        2 檐口部位的瓦材应增加固定钉数量。

8.4.5 波形瓦与山墙、天沟、天窗、烟囱等节点连接部位,应采用密封材料、耐候型自粘泛水带等进行密封处理。

8.4.6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6.4.9条的规定执行;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6.4.10条的规定执行。

8.5 工程验收


主控项目


8.5.1 波形瓦、保温隔热材料及其配套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8.5.2 屋脊、天沟、檐沟、檐口、山墙、立墙和穿出屋面设施的细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8.5.3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得大于4mm。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8.5.4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得大于3mm。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或尺量检查。

8.5.5 主瓦及配件瓦的固定、搭接方式及搭接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8.5.6 波形瓦屋面竣工后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雨后或进行2h淋水,观察检查。

8.5.7 防水垫层主控项目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执行。

一般项目


8.5.8 屋面的檐口线、泛水等应顺直,无起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5.9 持钉层应平整、干燥,细石混凝土持钉层不得有疏松、开裂、空鼓等现象,表面平整度误差不应大于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2m靠尺检测。

8.5.10 固定钉位置应在波形瓦波峰上,固定钉上应有密封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5.11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铺设应紧贴基层,铺平垫稳,固定牢固,拼缝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5.12 板状保温材料的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
        检验方法: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8.5.13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接缝高差的允许偏差为2mm。
        检验方法:用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8.5.14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
        检验方法:用1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8.5.15 防水垫层一般项目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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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属板屋面


9.1 一般规定


9.1.1 金属板屋面的板材主要包括压型金属板和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9.1.2 金属板屋面坡度不宜小于5%。

9.1.3 压型金属板屋面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坡屋面。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屋面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坡屋面。

9.1.4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压型金属板屋面不应采用明钉固定方式,应采用大于180°咬边连接的固定方式;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压型金属板屋面采用明钉或金属螺钉固定方式时,钉帽应有防水密封措施。

9.1.5 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四周接缝均应采用耐候丁基橡胶防水密封胶带密封。

9.1.6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压型金属板屋面应采用防水垫层,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压型金属板屋面宜采用防水垫层。

9.1.7 金属板与屋面承重构件的固定应根据风荷载确定。

9.1.8 金属板屋面吸声材料和隔声材料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9.1.9 金属板屋面防水垫层的设计和细部构造可按本规范第5.2节和第5.3节的规定执行。

9.1.10 金属板屋面防水垫层的施工可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执行。

9.2 设计要点


9.2.1 金属板屋面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9.2.2 金属板屋面工程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选用金属板材。

9.2.3 金属板屋面的风荷载设计应按工程所在地区的最大风力、建筑物高度、屋面坡度、基层状况、建筑环境和建筑形式等因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风荷载,并按设计要求提供抗风揭试验检测报告。

9.2.4 压型金属板屋面变形较大时,应进行变形计算,并宜设置屋面板滑动连接构造。

9.2.5 金属板屋面的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面结构形式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

9.2.6 屋面天沟、檐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沟、檐沟应设置溢流孔;
        2 金属天沟、内檐沟下面宜设置保温隔热层;
        3 金属天沟、檐沟应有防腐措施;
        4 天沟、檐沟与金属屋面板材的连接应采用密封的节点设计。

9.2.7 金属天沟、檐沟应设置伸缩缝,伸缩缝间隔不宜大于30m。

9.2.8 压型金属板屋面的支架宜为钢、铝合金或不锈钢材质,支架与金属屋面板连接处应密封。

9.2.9 有保温隔热要求的压型金属板屋面,保温隔热层应设在金属屋面板的下方。

9.2.10 当室内湿度较大或采用纤维状保温材料时,压型金属板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层下面应设置隔汽层;
        2 防水等级为一级时,保温隔热层上面应设置透汽防水垫层;
        3 防水等级为二级时,保温隔热层上面宜设置透汽防水垫层。

9.2.11 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夹芯板顺坡长向搭接,坡度小于10%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坡度大于等于10%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50mm;
        2 包边钢板、泛水板搭接长度不应小于60mm,铆钉中距不应大于300mm;
        3 夹芯板横向相连应为拼接式或搭接式,连接处应密封;
        4 夹芯板纵横向的接缝、外露铆钉钉头,以及细部构造应采用密封材料封严。

9.3 细部构造


9.3.1 压型金属板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屋面构造层次(图9.3.1-1)包括:金属屋面板、固定支架、透汽防水垫层、保温隔热层和承托网。


        2 屋脊构造(图9.3.1-2)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脊部位应采用屋脊盖板,并作防水处理;
           2)屋脊盖板应依据屋面的热胀冷缩设计;
           3)屋脊盖板应设置保温隔热层。


        3 檐口部位构造(图9.3.1-3)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金属板的挑檐长度宜为200mm~300mm,或根据设计要求,按工程所在地风荷载计算确定;金属板与檐沟之间应设置防水密封堵头和金属封边板;
           2)屋面金属板挑入檐沟内的长度不宜小于100mm;
           3)墙面宜在相应位置设置檐口堵头;
           4)屋面和墙面保温隔热层应连接。



        4 山墙部位构造(图9.3.1-4)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山墙部位构造应按建筑物热胀冷缩因素设计;
           2)屋面和墙面的保湿隔热层应连接。



        5 出屋面山墙部位构造(图9.3.1-5)中,金属板屋面与墙相交处泛水的高度不应小于250mm。



9.3.2 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夹芯板屋面屋脊构造(图9.3.2-1)应包括:屋脊盖板、屋脊盖板支架、夹芯屋面板等。屋脊处应设置屋脊盖板支架,屋脊板与屋脊盖板支架连接,连接处和固定部位应采用密封胶封严。



        2 拼接式屋面板防水扣构造(图9.3.2-2)应包括:防水扣槽、夹芯板翻边、夹芯屋面板和螺钉。


        3 檐口宜挑出外墙150mm~500mm,檐口部位应采用封檐板封堵,固定螺栓的螺帽应采用密封胶封严(图9.3.2-3)。
        4 山墙应采用槽形泛水板封盖,并固定牢固,固定钉处应采用密封胶封严(图9.3.2-4)。



        5 采用法兰盘固定屋面排气管,并与屋面板连接,法兰盘上应设置金属泛水板,连接处用密封材料封严(图9.3.2-5)。



9.3.3 金属屋面板与采光天窗四周连接时,应进行密封处理。


9.3.4 金属板天沟伸入屋面金属板下面的宽度不应小于100mm。


9.4 施工要点


9.4.1 金属板材应使用专用吊具吊装,吊装时不得使金属板材变形和损伤。

9.4.2 铺设金属板材的固定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9.4.3 金属泛水板的长度不宜小于2m,安装应顺直。

9.4.4 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金属板材、防水垫层、隔汽层等同步铺设;
        2 铺设应顺直、平整、紧密;
        3 屋脊、檐口、山墙等部位的保温隔热层应与屋面保温隔热层连为一体。

9.4.5 隔汽材料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采用密封胶带连接;屋面开孔及周边部位的隔汽层应密封。

9.4.6 屋面施工期间,应对安装完毕的金属板采取保护措施;遇有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采取临时固定和保护措施。

9.4.7 金属板屋面的封边包角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踩踏。

9.5 工程验收


主控项目


9.5.1 金属板材、保温隔热材料、吸声材料、隔声材料及其配套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9.5.2 压型金属板材表面的涂层厚度、硬度及延展性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漆膜测厚仪和T弯检查。

9.5.3 屋脊、天沟、檐沟、檐口、山墙、立墙和穿出屋面设施的细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9.5.4 金属板材固定件间距、连接方式和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9.5.5 压型金属板屋面的泛水板、包角板、收边板等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5.6 保温隔热材料的含水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9.5.7 金属板屋面竣工后,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雨后或进行2h淋水检验,观察检查。

9.5.8 防水垫层主控项目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执行。

一般项目


9.5.9 金属板材应符合边缘整齐、表面光滑、色泽均匀的要求,不得有扭曲、翘边、涂层脱落和锈蚀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5.10 金属板材安装应平整、顺直,固定牢固稳定,锁边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5.11 檐口线和泛水板应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5.12 金属板材竣工后,板面应平整、干净、无污迹及施工残留物。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5.13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铺设应紧贴基层,铺平垫稳,固定牢固,拼缝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5.14 毡状保温隔热材料铺设应连续、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5.15 防水垫层一般项目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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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水卷材屋面


10.1 一般规定


10.1.1 防水卷材屋面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单层防水卷材设防的坡屋面。

10.1.2 防水卷材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3%。

10.1.3 屋面板可采用压型钢板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板等。

10.1.4 防水卷材屋面采用的防水卷材主要包括: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三元乙丙橡胶(EPDM)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塑性体(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等。

10.1.5 保温隔热材料可采用硬质岩棉板、硬质矿渣棉板、硬质玻璃棉板、硬质泡沫聚氨酯保温板及硬质泡沫聚苯乙烯保温板等板材,并应符合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10.1.6 保温隔热层应设置在屋面板上。

10.1.7 单层防水卷材和保温隔热材料构成的屋面系统,可采用机械固定法、满粘法或空铺压顶法铺设。

10.1.8 屋面应严格控制明火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2 设计要点


10.2.1 单层防水卷材的厚度和搭接宽度应符合表10.2.1-1和表10.2.1-2的规定:


10.2.2 选用的防水卷材性能除应符合相关的材料标准外,还应具有适用于工程所在区域的环境条件、耐紫外线和环保等特性。


10.2.3 机械固定屋面系统的风荷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工程所在地区的最大风力、建筑物高度、屋面坡度、基层状况、卷材性能、建筑环境、建筑形式等因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进行风荷载计算;
        2 应对设计选定的防水卷材、保温隔热材料、隔汽材料和机械固定件等组成的屋面系统进行抗风揭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风荷载设计要求;
        3 应根据风荷载设计计算和试验数据,确定屋面檐角区、檐边区、中间区固定件的布置间距。


10.2.4 采用机械固定法时,屋面持钉层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型钢板基板的厚度不宜小于0.75mm,基板最小厚度不得小于0.63mm,当基板厚度在0.63mm~0.75mm时应通过拉拔试验验证钢板强度;
        2 钢筋混凝土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


10.2.5 防水卷材的搭接宜采用热风焊接、热熔粘结、胶粘剂及胶粘带等方式。


10.2.6 屋面保温隔热材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应根据建筑设计计算确定;
        2 应具有良好的物理性能、尺寸稳定性;
        3 防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4 屋面设置内檐沟时,内檐沟处不得降低保温隔热效果

10.2.7 采用机械固定施工方法时,保温隔热材料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60kPa的压缩强度下,压缩比不得大于10%;
        2 在500N的点荷载作用下,变形不得大于5mm;
        3 当采用单层岩棉、矿渣棉铺设时,压缩强度不得低于60kPa;多层岩棉、矿渣棉铺设时,每层压缩强度不得低于40kPa,与防水层直接接触的岩棉、矿渣棉,压缩强度不得低于60kPa。


10.2.8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时,固定件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10.2.9 屋面保温隔热层干燥有困难时,宜采用排汽屋面。


10.2.10 屋面系统构造层次中相邻的不同产品应具有相容性。不相容时,应设置隔离层,隔离层应与相邻的材料相容。


10.2.11 含有增塑剂的高分子防水卷材与泡沫保温材料之间应增设隔离层。


10.3 细部构造


10.3.1 内檐沟构造宜增设附加防水层,防水层应铺设至内檐沟的外沿。

10.3.2 山墙顶部泛水卷材应铺设至外墙边沿(图10.3.2)。


10.3.3 檐口部位构造(图10.3.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檐口部位应设置外包泛水;
        2 外包泛水应包至隔汽层下不应小于50mm。


10.3.4 女儿墙部位构造(图10.3.4)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儿墙部位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并采用金属压条收口与密封;
        2 女儿墙顶部应采用盖板覆盖。


10.3.5 穿出屋面设施构造(图10.3.5-1、图10.3.5-2)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穿出屋面设施开口尺寸小于500mm时,泛水应直接与屋面防水卷材焊接或粘结,泛水高度应大于250mm;
        2 当穿出屋面设施开口尺寸大于500mm时,穿出屋面设施开口四周的防水卷材应采用金属压条固定,每条金属压条的固定钉不应少于2个,泛水应直接与屋面防水卷材焊接或粘结,泛水高度应大于250mm。



10.3.6 变形缝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缝(图10.3.6-1)内应填充泡沫塑料,缝口放置聚乙烯或聚氨酯泡沫棒材,并应设置盖缝防水卷材。
        2 当变形缝(图10.3.6-2)两侧为墙体时,墙体应伸出保温隔热层不小于100mm,阴角处抹水泥砂浆作缓坡,坡长大于250mm。



10.3.7 水落口卷材覆盖条应与水落口和卷材粘结牢固(图10.3.7-1、图10.3.7-2)。
        横向水落口应伸出墙体,覆盖条与卷材和水落口连接处应粘结牢固。


10.4 施工要点


10.4.1 采用机械固定法施工防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件数量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螺钉固定件必须固定在压型钢板的波峰上,并应垂直于屋面板,与防水卷材结合紧密;在屋面收边和开口部位,当固定钉不能固定在波峰上时,应增设收边加强钢板,固定钉固定在收边加强钢板上;
        2 螺钉穿出钢屋面板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20mm,当底板为混凝土屋面板时,嵌入混凝土屋面板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30mm;
        3 铺贴和固定卷材应平整、顺直、松弛,不得褶皱;
        4 卷材铺贴和固定的方向宜垂直于屋面压型钢板波峰;坡度大于25%时,宜垂直屋脊铺贴;
        5 高分子防水卷材搭接边采用焊接法施工,接缝不得漏焊或过焊;
        6 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搭接边采用热熔法施工,应加热均匀,不得过熔或漏熔。搭接缝沥青溢出宽度宜为10mm~15mm;
        7 保温隔热层采用聚苯乙烯等可燃材料保温板时,卷材搭接边施工不得采用明火热熔。

10.4.2 用于屋面机械固定系统的卷材搭接,螺栓中心距卷材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30mm,搭接处不得露出钉帽,搭接缝应密封。

10.4.3 采用热熔或胶粘剂满粘法施工防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应坚实、平整、干净、干燥。细石混凝土基层不得有疏松、开裂、空鼓等现象,并应涂刷基层处理剂,基层处理剂应与卷材材性相容;
        2 不得直接在保温隔热层表面采用明火热熔法和热沥青粘贴沥青基防水卷材;不得直接在保温隔热层材料表面采用胶粘剂粘贴防水卷材;
        3 采用满粘法施工时,粘结剂与防水卷材应相容;
        4 保温隔热材料覆有保护层时,可在保护层上用胶粘剂粘贴防水卷材。

10.4.4 机械固定的保温隔热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应平整、干燥;
        2 保温板多层铺设时,上下层保温板应错缝铺设;
        3 保温隔热层上覆或下衬的保护板及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机械固定施工时,保温板材的压缩强度和点荷载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10.2.7条的规定;
        5 固定件规格、布置方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表10.2.8的规定。

10.4.5 隔离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层与防水层材性不相容时,其间应设隔离层;
        2 隔离层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10.4.6 隔汽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汽层可空铺于压型钢板或装配式屋面板上,采用机械固定法施工时应与保温隔热层同时固定;
        2 隔汽材料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采用密封胶带连接,屋面开孔及周边部位的隔汽层应采用密封措施。

10.5 工程验收


主控项目


10.5.1 防水卷材、保温隔热材料及其配套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10.5.2 屋脊、天沟、檐沟、檐口、山墙、立墙和穿出屋面设施的细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10.5.3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得大于4mm。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10.5.4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得大于3mm。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或尺量检查。

10.5.5 防水卷材搭接缝必须严密。
        检验方法:热熔搭接和热风焊接搭接可通过目测。焊缝应有熔浆挤出,用平头螺丝刀顺焊缝边缘挑试,无漏焊为合格。胶粘带搭接可通过目测和淋水试验方法测试,无剥离、无水印为合格。

10.5.6 采用机械固定法施工的防水卷材和保温板固定件的规格、布置方式、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10.5.7 防水卷材屋面竣工后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雨后或进行2h淋水,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0.5.8 防水卷材铺设应顺直,不得扭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10.5.9 防水卷材搭接边应清洁、干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5.10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铺设应紧贴基层,铺平垫稳,固定牢固,拼缝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5.11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5mm。
        检验方法: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10.5.12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接缝高差的允许偏差为2mm。
        检验方法:用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10.5.13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
        检验方法:用1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10.5.14 隔离层、隔汽层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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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


11.1 一般规定


11.1.1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新建屋面和平改坡屋面。

11.1.2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20%。

11.1.3 平改坡屋面应根据既有建筑的进深、承载能力确定承重结构和选择屋面材料。

11.2 设计要点


11.2.1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结构构件和连接件的荷载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11.2.2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采用的瓦材和金属板应满足屋面设计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11.2.3 平改坡屋面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架上弦支撑在原屋面板上时,应做结构验算;
        2 增加圈梁和卧梁时应与既有建筑墙体连接牢固;
        3 屋面宜设檐沟;
        4 烟道、排汽道穿出坡屋面不应小于600mm,交接处应作防水密封处理;
        5 屋面宜设置上人孔。

11.2.4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保温隔热层和通风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层宜做内保温设计;
        2 通风口面积不宜小于屋顶投影面积的1/150,通风间层的高度不应小于50mm,屋面通风口处应设置格栅或防护网;
        3 穿过顶棚板的设施应进行密封处理。

11.2.5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宜在保温隔热层下设置隔汽层。

11.2.6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防水垫层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11.3 细部构造


11.3.1 檐沟部位构造(图11.3.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装配式轻型坡屋面宜采用成品轻型檐沟;
        2 檐口部位构造应按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执行。

11.3.2 平改坡屋面构造层次宜为瓦材、防水垫层和屋面板(图11.3.2)。防水垫层应铺设在屋面板上,瓦材应铺设在防水垫层上并固定在屋面板上。


11.3.3 既有屋面新增的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构件的两端,应搁置在原有承重结构位置上。平改坡屋面檐沟可利用既有建筑的檐沟,或新设置檐沟(图11.3.3)。



11.3.4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山墙宜采用轻质外挂板材封堵。


11.4 施工要点


11.4.1 屋面板铺装宜错缝对接,采用定向刨花板或结构胶合板时,板缝不应小于3mm,不宜大于6.5mm。

11.4.2 平改坡屋面安装屋架和构件不得破坏既有建筑防水层和保温隔热层。

11.4.3 瓦材和金属板材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6章、第8章和第9章的规定执行。

11.4.4 防水垫层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执行。

11.4.5 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可按本规范第6.4.9条、第6.4.10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11.5 工程验收


11.5.1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采用的瓦材、金属板、防水垫层、防水卷材、保温隔热材料及其配套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11.5.2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瓦材、金属板、防水垫层和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质量验收,应依据所采用的瓦材或金属板种类,按本规范相关章节工程验收的规定执行。

11.5.3 以薄壁型钢为承重结构的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结构材料及构件进场验收、构件加工验收和现场安装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11.5.4 以木构件为承重结构的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结构材料及构件进场验收、构件加工验收和现场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以及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6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7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8 《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4
        9 《铝及铝合金压型板》GB/T 6891
        10 《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 10801.1
        11 《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 10801.2
        12 《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GB/T 12754
        13 《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
        14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GB 12952
        15 《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GB/T 17795
        16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 18242
        17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 18243
        18 《建筑用岩棉、矿渣棉绝热制品》GB/T 19686
        19 《玻纤胎沥青瓦》GB/T 20474
        20 《烧结瓦》GB/T 21149
        21 《建筑绝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GB/T 21558
        22 《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GB/T 23932
        23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
        24 《混凝土瓦》JC/T 746
        25 《丁基橡胶防水密封胶粘带》JC/T 942
        26 《坡屋面用防水材料 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JC/T 1067
        27 《坡屋面用防水材料 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JC/T 1068
        28 《自粘聚合物沥青泛水带》JC/T 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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