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901-2022 生物质供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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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1901-2022 生物质供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pdf简介:

DB42/T 1901-2022 是湖北省地方标准,全称为《生物质供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该规范主要针对生物质能供热系统的工程设计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南。生物质能是一种可再生能源,来源于植物和动物有机物质,包括农业废弃物、林业废弃物、生活有机垃圾等。

该规范涵盖了生物质供热系统的设计原则、技术要求、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多个方面。它旨在推动生物质能的高效利用,减少传统能源的消耗,同时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以符合我国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的战略目标。

具体内容包括生物质原料的收集、预处理、燃烧技术、热能转换设备、热网系统设计、安全控制与监测、环境保护措施等,为生物质供热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标准化的设计依据和工程指导。

总之,DB42/T 1901-2022 是生物质供热系统工程设计的重要参考标准,对于规范生物质能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绿色能源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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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1.1.2保温材料的选择宜选用导热系数低、吸湿性小、密度低、强度高、耐用、价格低、便于施工和 维护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 1.1.3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力设备和架空热力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保护层应具 有防水、防晒和防锈性能。 1.1.4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低的材料作内保温层,其厚度可按 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等于外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最高 使用温度的0.9倍。 1.1.5采用软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施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厚度,应为施 工压缩后的保温层厚度。 1.1.6立式热力设备和热力立管的高度超过3m时,应按管径大小和保温层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 掌圈或其他支撑设施。 注:本条中的热力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干45°的热力管道

12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12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12.1.1蒸汽锅炉及热水锅炉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的有关规定。

12.1.2热风炉及有机热载体炉耐火等级参照蒸汽锅炉耐火等级。 12.1.3有机热载体锅炉房火灾危险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执行。 12.1.4点火油罐/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 级。 12.1.5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12.1.6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 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 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12.1.7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 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12.1.8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 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12.1.9锅炉房建筑抗震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12.1.10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取适应沉降的措施。 12.1.11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 12.1.12 钢筋混凝土烟窗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有隔 热措施。 12.1.13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的规定。 12.1.14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12.1.15 锅炉房内装有鼓风机、水泵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12.1.16 钢筋混凝土料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12.1.17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12.1.18 烟肉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12.1.19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除应满足泄压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12.1.20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12.1.21化验室的地面和化验台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 50046的规定,其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12.1.22化验室的墙面应为白色、不反光,窗户宜防尘,化验台应有洗涤设施,化验场地应做防尘、防 噪处理。 12.1.23 锅炉房生活间的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 的有关规定, 12.1.24钢平台和扶梯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应选用不燃 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和扶梯上净高不应小于 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不宜大于45°。 12.1.25干料棚挡料墙上部散开部分,应有防雨措施,但不应妨碍桥式起重机通过。 12.1.26锅炉房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亦可按表 7的规定确定。

DB42/T 19012022

表7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

12.2.1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 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 12.2.2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 竟分类相适应。 12.2.3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 房,宜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尚宜设置高压配电室。 12.2.4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12.2.5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锅炉的 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12.2.6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 12.2.7当需要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 订光信号或仪表。电动机的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的规定。 12.2.8自动控制或联锁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程控制的电动 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启动 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按钮。 12.2.9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应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 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2.2.10在料堆场下及料堆场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12.2.11控制室、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室、卫生间、用热水 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面。 12.2.12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地面上人工照明标准照度值、显示指数及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2.2.13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12.2.14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 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 确定。 12.2.15室内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室外照明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的有关规定。 12.2.16烟窗顶端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房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确定;障碍灯应采 用红色,且不应少于2盏。

12.2.17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窗应设置接闪器;利用烟窗爬梯作为其引下线时,应有可靠的连接。 12.2.18生物质燃气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 规定。 12.2.19锅炉房应设置通信设施。

12.3.1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 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确定。 12.3.2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 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12.3.3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等于350W/m的地点,应设置局 部送风。 12.3.4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控制室,应设有空气调节装置,其他锅炉房的控制室、 化验室的仪器分析间,宜设空气调节装置。 12.3.5设置集中供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8的规定。在非 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5℃

表8各生产房间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12.3.6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作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规范规 定工作地点的供暖温度时,应设置供暖设备。 12.3.7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12.4.1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12.4.2生物质燃料堆场应设有防止粉尘飞扬的洒水设施和防止物料被冲走以及积水的设施。 12.4.3生物质燃料堆场宜设置保洁冲洗用的给水点。 12.4.4厂区的生活污水、雨水和生产废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含有腐蚀性介质、油质或其他有害物 质和温度高于40℃的生产废水,宜经处理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后回收使用或根据项目环评批复的意 见热行,露天堆场的雨水宜采用明沟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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