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24-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4部分:冶金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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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322.24-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4部分:冶金企业.pdf简介:

DB11/T 1322.24-2017 是北京地方标准,全称为《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4部分:冶金企业》。这个标准主要针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进行评定,规定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设备设施、人员素质、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和评价方法。

冶金企业通常指从事钢铁、有色金属、矿产冶炼等工业活动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于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特性,对安全生产的要求非常高。DB11/T 1322.24-2017 标准旨在通过安全生产等级的评定,促进冶金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该标准可能包括了对企业安全生产设施的定期检查、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响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企业需要按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评审,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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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1油库内电机、开关、照明设施、风扇及其线路等所有电气设施均应使用防爆型产品;安装通 排风设备,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库内使用的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排水沟应采用常 闭式阀门,并有防静电措施。 3.8.3.2油库内应按贮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配置相应的报警装置。一 3.8.3.3油罐应有液位计;甲、乙类油品应有呼吸阀、应有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设备设施等。 3.8.3.4库内通风良好,发现库内油品蒸气浓度超过规定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3.8.3.5桶装油品应一律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 3.8.3.6油品闪点在28℃以下的,油桶存放不应超过二层;闪点在28℃~45℃之间的,不应超 过三层,闪点在45℃以上的,不应超过四层 3.8.3.7桶装汽油、煤油不应露天存放,气温高于28℃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3.8.3.8机动车辆进入油库区应配戴灭火罩,电动车不应进入储存现场

.8.4危险化学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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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 183-2018标准下载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1 烧结生产原料场应设移动式喷水抑尘设施,原料场外围应设罩棚或防风围板、挡矿墙、隔墙, 3.9.1.2 烧结原料、烧结矿的破碎、筛分机应设密闭抽风除尘设施。 3.9.1.3 散装物料带式输送机的头尾落差处应密闭并设排气除尘设施。 3.9.1.4 露天的散装物料带式输送机应加罩密闭。 3.9.1.5 散装物料运转过程的给(受)料点、料仓或矿槽的进料口、出料口应设密闭抽风除尘设施。 3.9.1.6高炉出铁口应设置抽风通风除尘设施,铁水沟、渣沟应设活动封盖。 3.9.1.7 混铁炉、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烟气、钢包精炼炉、钢包吹氩站应设置抽风除尘设施。 3.9.1.8 钢板修磨应采用移动式除尘器。 3.9.1.9 酸再生系统、热镀锌锌锅、铅浴炉等应设有效的除尘设施。 3.9.1.10 除尘器收集的灰尘需外运时,宜采用粉尘加湿、卸灰口吸风或无尘装车装置等处理措施。条 件许可,宜选用直空吸引压送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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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12机械通风的进风口位置,应设在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采用热风取暖和空气调节的车间! 其新风口应设在空气清洁区

3.9.2噪声与振动控制

3.9.2.1烧结主抽风机、环冷机、烧结点火助燃风机、热风炉助燃风机、热风炉鼓风机、转炉煤气拍 气机、除尘风机、空压机、氧压机、煤气压缩机、汽轮发电机等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装置。 3.9.2.2车间内高噪声源,如轧钢机、剪切机、矫直机、破碎机、筒磨机、球磨机、振动筛、锻锤、 电锯等应采用隔声、消声、减振措施。 3.9.2.3高炉炉顶放散阀、均压阀以及高压气流放散管等应设消音器。 3.9.2.4转炉、精炼炉、连铸机、除尘风机、空压机、循环水泵等应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3.9.2.5加热炉、轧机、剪切机、钢坏(材)传送等噪声较大的设备应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3.9.2.6对隔振要求较高的场所,应远离振动较强的机械设备和其他振动源(铁路、公路干线)。 3.9.2.7噪声作业劳动者应佩戴耳塞、耳罩等护听器,

3.9.3高温、热辐射控制

3.9.3.1高温强热辐射岗位操作室其位置应与高温强热辐射生产设备(高炉、电炉、转炉、连铸机、 热轧机)保持一定距离,但应便于观察、巡视、操作。 3.9.3.2高温强热辐射生产设备(高炉、电炉、转炉、连铸机、热轧机)等应设置隔热操作(控制) 室,室内应有空调装置。 3.9.3.3应对高温强热辐射源设置隔热屏护装置。 3.9.3.4高温作业现场应设置局部通风,有条件的现场宜配备喷雾风扇或水幕。 3.9.3.5 横跨热生产线的操作室的底部,应采用隔热材料或通水冷却等隔热措施。 3.9.3.6高温强热辐射场所的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应有隔热措施和空调设施, 3.9.3.7 露天作业时,应设有防阳光暴晒的休息场所, 3.9.3.8高温各种场所休息室的温度不应高于室外气温,没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 27℃。 3.9.3.9应为高温强热辐射作业人员配备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工作服、特制的防护帽、 面罩及防红外线辐射眼镜。炎热季节作业时应提供含盐清凉饮料

3.9.4.1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装置应进行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3.9.4.2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安装固定监测报警。 3.9.4.3可能积聚或突然逸出有毒气体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应加强通风,安装事故通风设施, 事故通风装置的出口避免对居民、行人影响。 3.9.4.4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如地道、通廊等,应有自然通风或机通风,并不应敷设有毒液体或 有毒气体管道。 3.9.4.5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的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的材 料科。这些工作场所同时应设置喷淋器、洗眼器等应急设施。 3.9.4.6不应使用毒性不明的润滑油、乳化液、表面处理剂等。 3.9.4.7进入有毒作业区域的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便携式报警仪和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应有专人监护。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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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应根据危险有害因系、作业方式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3.10.2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安全帽(工作帽)、安全鞋(工作鞋)、防护手套、防尘口罩或 防毒面具。 3.10.3高温炉窑作业人员应配备防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隔热阻燃防砸鞋、隔热服或热防护服、阻燃 耐高温工作帽。 3.10.4酸洗、碱洗、电镀锌、电镀锡等作业人员应配备耐酸碱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防护手套 防异物眼护具。 3.10.5轧钢及其他易受足趾伤害的作业应配备安全鞋。 3.10.6煤气、氧气、彩涂等作业人员应配备防静电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3.10.7存在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根据现场的噪声值配备相应的耳塞或耳罩。 3.10.8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 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 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3.10.9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因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防护需要: 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 3.10.10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 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面具定额[2020]26号--关于发布2015版电网技术改造和检修工程概预算定额2020年上半年价格水平调整系数的通知(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2020年7月14日),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企业还应有专人和 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3.10.11高处作业场所应按规定架设安全网或设置安全带挂绳,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 用、佩带和拴挂相应种类的安全带。 3.10.12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和保卫等专业人员及实习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 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或借用相应的劳动防护 用品 3.10.13贝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应经过采购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入库,并建账登 记。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 11. 1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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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12应对本岗位的上下游工序等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明确联系人、方式及工具,做到先联系, 后操作,操作后,须回复,互确认。不联系,不操作,联系确认不清,不操作。相关工作要明确载体和 留档备查期限。 3.11.1.13作业结束后,应对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填写交接班记录;如有设备 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故障待排除等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内说明,并悬挂警示标识。 3.11.1.1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应穿戴放射防护用品。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 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3.11.2原材料作业

3.11.2.1增碳剂、铝、镁、钙、硅、硅钙合金和碳化钙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应在化气体的保护下制备, 加工间应设置防爆型粉尘收集装置。 3.11.2.2铝粉操作简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装置和工具。 3.11.2.3铝粒车间粒化室应设置泄爆孔和除尘设施。 3.11.2.4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废钢不应进厂。进厂的社会废钢,应进行分选,抹出有色金属件、易 燃易爆及有毒等物品;对密闭容器应进行切割处理;废武器和弹药及不明物质的密闭容器应由相关专业 部门鉴定,妥善处置。 3.11.2.5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下不应有人,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启动、移动时,应发 出蜂鸣或灯光警示讯号,以警告地面人员与相邻起重机避让;起重机司机室应视野良好,能清楚观察废 钢装卸作业点与相邻起重机作业情况。 3.11.2.6废钢配料作业直接在废钢堆场进行的,废钢堆场应部分带有房盖,以供雨、雪天配料。混有 冰雪与积水的废钢,不应入炉。 3.11.2.7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 立米用泄压式爆破坑。 3.11.2.8料场内同时选料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用机动车辆装卸时,选料人员应离开料堆。 3.11.2.9从堆取料机悬臂下部通行时,应先仔细观察堆取料机悬臂情况后快速通过。不应在堆取料机 行走轨道上行走或在堆取料机机体下部停留。 3.11.2.10不应对堆取料机行进方向5m范围运输皮带进行点检及卫生清扫作业。 3.11.2.11破碎设备的给料块度不应大于设备的允许块度。 3.11.2.12颚式破碎机运转时,不允许用手或铁器直接处理料块。反击式破碎机运行时,不允许打开 侧门。 3.11.2.13处理圆盘卡停故障时,应停机挂牌,且站位得当;配料圆盘应与配料皮带输送机联锁。 3.11.2.14维修料仓、料槽应将槽内松动料清完,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进行。进入料仓、料槽内的作 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现场应至少有1人监护,并配备低压安全强光灯照明;在处理料仓处设置警告标 识。 3.11.2.15料仓、料槽发生棚料时,不应进入料仓、料槽内捕料;不应进入料仓、料槽底部进行作业、 3.11.2.16配料矿槽上部移动式漏矿车的走行区域,不应有人员行走,其篦板应保持完整。 3.11.2.17进入圆筒混合机检修和清理,应事先切断电源,采取防止筒体转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3.11.2.18进行混合料水份检测时,站在指定的观测位置

3.11.3耐火生产作业

JC∕T 2247-2014 硅酸锆研磨介质球耐火生产作业应符合AQ20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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