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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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pdf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是中国为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于2002年首次发布,后经过数次修正和调整,2021年进行了最新修订,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形势。

2021年修订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等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2. 提升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强化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修订和完善,以及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额度,增设了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

4. 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 增加了对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强化了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保护,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职责和措施。

总之,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旨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提升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为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惠排香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惠;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 实。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检香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香查生产安全事 故隐惠,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治炼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立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

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 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 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 活古动和验收结果的蓝督核查。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螨、销毁其相关 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 本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止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 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

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 原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 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 订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惠排 香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惠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 事故隐惠排香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惠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 事故隐愚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 惠。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 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 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

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 理。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 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 主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 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债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 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 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 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 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 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DBJ50∕T-239-2016 铝木复合门窗应用技术规程,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 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 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 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 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 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 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 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

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惠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 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 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敌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 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 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 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 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 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 政区城内的安全生产状一组组右关部门按昭职青分工一对本

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

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 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 检查,发现事故隐愚,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香批准(包 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 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 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 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 销原批准。 第六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 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 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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