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10-2021 集装箱船增强消防安全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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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10-2021 集装箱船增强消防安全指南.pdf简介:

GD10-2021《集装箱船增强消防安全指南》是针对集装箱船这类特定船舶类型制定的一份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这份指南旨在增强集装箱船在航海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船上人员和货物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

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安全政策和程序:规定了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政策,包括火灾预防、早期发现、报警、疏散和应急响应等程序。

2. 船舶结构防火:强调了船舶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防火标准,如使用耐火材料,设置防火隔断等。

3. 设备和设施: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烟雾探测器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4. 人员培训:强调船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知道如何操作消防设备,理解消防安全规定和应急预案。

5. 货物管理:对船上货物的分类、储存和处理方式提出防火要求,包括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和管理。

6. 应急响应计划:详细制定了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流程,包括报警、疏散、灭火和救援行动。

7. 定期检查和评估:要求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改进消防安全措施。

这份指南是国际海事组织(IMO)或其他相关机构为了提高船舶消防安全,特别是针对集装箱船这种高载货量、高风险的船舶类型而制定的,旨在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

GD10-2021 集装箱船增强消防安全指南.pdf部分内容预览:

:11本指南适用于请1之增强消防安全附标芯的集装箱 1.1.2对于装载集装箱的其它船型船舶,也可按照本指南要求执行,

1.2.1对于符合本指南相关章节要求的集装箱船,授予如下增强消防安全附加标志: (1) EFS:增强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2)acc:在增强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基础上,增加对居住舱室、救生艇、救生筱、登乘站、集 合站进行保护; (3) fm:在增强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基础上,配备甲板固定消防水炮系统; (4)1 fd:在增强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基础上,配备集装箱堆装区域温度监测系统; (5)WS:在增强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基础上,配备货舱水雾系统。 1.2.2对于符合本指南多个相关章节要求的集装箱船,可同时授予多个增强消防安全附加标志 EFS (acc, fm)

2.1.1本章适用于申请EFS附加标志的船舶

2.1.1本章适用于申请EFS附加标志的船舶。

皖2005J712 可控气流百叶窗.pdf2.2.1应递交如下适用的相关图纸资料!

2.1应递交如下适用的相关图纸资料

(2)消防水炮资料(工作压力、排量、射程等)(备查) (3)消防总管系统及布置图(批准) (4)消防员装备布置图(备查) (5)呼吸器气瓶充气用空压机系统及布置图(批准)

2.3集装箱表面温度测量

2.4消防总管、消防栓和消防水带

2.6.1甲板上堆装不超过5层集装箱的船舶应额外配备2套满足FSSCode的消防员装备,对于甲板 上堆装5层或超过5层集装箱的船舶应额外配备4套消防员装备。这些消防员装备应存放在彼此远离的 安全处所,并在这些处所布置应急照明设施。应为消防员装备中的每个呼吸器额外配备2个备用空气 瓶,或者提供能在30分钟内充满4个空气瓶的空压机。如果提供了空压机,空压机应安装在易于到达 的被保护位置,使其正常运行不受集装箱堆装区域火灾的影响,并布置钢质或等效管路,在至少两 个尽可能远离的位置提供充气接口。 2.6.2消防员装备中配备的头盔应安装双向对讲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需要用手操作。

3.1.1本章适用于申请acc附加标志的船舶。

3.2.1应递交如下适用的相关图纸资料: (1)防火分隔图(批准) (2)消防总管系统及布置图(批准) (3)保护居住舱室舱壁和救生艇、救生筱以及登乘站、集合站的水雾系统、布置图和管网压降 算书(批准)

3.3居住舱室区域隔离

3.4救生艇、救生筱以及登乘站、集合站的布置和保护

3.4.1救生艇/筱以及登乘站、集合站,如果直接面向集装箱堆装区,其距装有危险品或其它有 失火危险的货物的集装箱堆装区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米;并且,当距离不大于10米时应采用水雾系 统保护,喷水量不少于51/mmin,水雾喷头应为认可型式。 3.4.2水雾系统至少应覆盖: (1)整个救生艇、救生筱,及其释放装置和操作位置 (2)整个登乘站、集合站。

3.5.1如果保护居住舱室区域、救生艇、救生筱、登乘站、集合站的水雾保护系统采用专用管 路系统,该系统应配备至少一台供水泵。专用的供水管路应提供来自消防总管的接口,通过常闭截 上止回阀连接。 3.5.2该系统可以使用船舶消防总管和主消防泵,但是主消防泵的排量应相应增加,以满足和 下列设备、系统同时使用的需要:

4.1.1本章适用于申请fm附加标志的船舶

4.1.1本章适用于申请fm附加标志的船。

1.2.1应递交如下适用的相关图纸资料: (1)消防总管系统及布置图(批准) (2)甲板固定消防水炮系统、布置图和管网压降计算书(批准)

4.2.1应递交如下适用的相关图纸资料:

第4章甲板固定消防水炮系统

4.3.1任意一排危险品集装箱堆装区的前后端面,包括最前端集装箱堆装区的前端面和最后端 集装箱堆装区的后端面,应在合适的地方、每航安装至少一台固定式消防水炮。固定式消防水炮应 通过固定管路连接到专用管路或消防总管上,以保证在这些集装箱堆装区发生火灾时,能在短时间 内在堆装区前后形成有效的水幕。 4.3.2固定式消防水炮的性能应满足MSC.1/Circ.1472通函“用于保护拟设计和建造为在露天用 板或其上方装载五层或五层以上集装箱的船舶的甲板上货物区域的移动式消防水炮的设计、性能, 试验和认可指南”的要求,另外,其射程应能达到船舶另外一最高位置的集装箱

5.1.1本章适用于申请fd附加标志的船舶。

第5章集装箱堆装区域温度监测系统

5.2.1应递交如下适用的相关图纸资料: (1)温度监测系统及布置图(批准) (2)温度监测系统有效监测面积图(备查)

5.2.1应递交如下适用的相关图纸资料:

5.3甲板上集装箱堆装区域和开口货舱

5.3.1在任一集装箱堆装区前后,应布置红外监测设备,以监测集装箱表面温度变化,并在驾 驶室显示。当探测到集装箱表面温度有如下情况时GB/T 39199-2020 聚乙烯(PE)塑料再生料的表征特性及检测方法.pdf,在驾驶室发出声、光报警: (1) 超过100℃;或 (2) 超过环境温度50;或 (3) 在1分钟内温开超过1℃,应在温度超过54℃、但达到78℃之前触发报警。5.3.2这些红列 监测设备的布置应探测到尽可能多的集装箱表面,并防止受到损伤。

6.1.1本章适用于申请ws附加标志的船舶

6.2.1应递交如下适用的相关图纸资料

(1)消防总管系统及布置图(批准) (2)货舱水雾系统、布置图和管网压降计算书(批准) (3)货舱排水系统及布置图(批准)

6.3.1货舱内应布置固定水雾系统,系统喷水量不小于51/mmin。系统的喷头应均匀布置,使水 雾能在集装箱和舱口盖之间均匀喷洒,在灭火的同时,有效冷却舱口盖、集装箱顶上结构和货舱内 部。 6.3.2系统的总供水量应根据需水量最大的一个货舱来确定。 6.3.3系统可以采用专用的管路系统,也可以接到消防总管系统,

6.5.1甲板下货舱的排水系统应能有效排除水雾系统运行时所释放的水量T∕CHTS 10042-2021 小客车专用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指南,其排水能力至少 雾系统和4个消防栓的组合水量的1.25倍;其阀门应能从所保护处所的外部、靠近水雾系统操作 进行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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