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05—20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炼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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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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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05—20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炼制.pdf简介:

HJ 405—2021,全称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石油炼制》,是由中国环境保护部(现已并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份标准。这份标准主要针对石油炼制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原油加工、石油制品生产和储存等)的建设项目,在竣工后需要进行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提供了技术指导。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运行后,应如何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以及验收时应检查的环境保护内容,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排放控制,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其目的是确保石油炼制项目的环保设施能够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生。

遵循此标准,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后,需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确认其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排放达标,才能正式投入运营。这对于推动石油炼制行业的绿色发展,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HJ 405—20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炼制.pdf部分内容预览:

HJ405=2021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推荐监测分析方法

表E.1石油炼制工业推荐监测分析方法一览表

HJL405=2021

GB∕T 23266-2009 陶瓷板E.1.1成立验收工作组

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可包括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单位、环 境监理单位(如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单位等技术支持单位 和环境保护验收、行业、监测、质控等领域的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应足 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工作目的是核查验收监测报告(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补充了解验收监 则报告(表)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核查是得出 验收意见的一种有效手段。现场核查要点可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 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F.1.3形成验收意见

洛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 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运行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详细、具体可操作的整改要求。 验收意见格式、内容参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附件中附录4。

F.2编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是验收报告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如实记 载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过程简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和区域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环 竟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具体内容及要求参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 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附件中附录5。

HJ405=2021

验收报告是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和结果的汇总文件,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 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除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就项目建设情况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GB 50501-2007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保存相关公开记录证明。 a)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b)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C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d 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还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 香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且公示期满后 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F.4.3.1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

F.4.3.2注意事项

信息填报需注意以下事项: a)建设单位可自行填报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填报信息,建设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b 每个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代码)只能申请一个账户。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委托填报,皆应通 过建设单位账户完成。 C 平台信息填报提交前应仔细核对、确保准确、保持前后一致,完成提交后所有填报内容仅有 次修改机会。 d 若提交后发现相关内容有误,应在平台上提交修改申请并附说明材料,待申请通过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HJL405=2021

建设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应建立项目验收档案、存档备查。验收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a)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b 设计资料环境保护部分或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环境保护部分)。 c)环境监理报告或施工监理报告(环境保护部分)(若有)。 d)工程竣工资料(环境保护部分)。 e) 验收报告(含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信息公开记录证明(需票 密的除外)。 验收监测数据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等;自行开展监测的,应留存相关的采样、分析原始记 报告审核记录等;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T/CECS 766-2020 移动终端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还应留存委托合同、责任约定 键材料。 g 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的,可留存验收工作组单位及成员名单、技术 专长介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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