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23:2021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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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SC23:2021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简介:

CNAS-SC23:2021 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AS)针对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方案。CNAS 是中国认可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简称,它是中国官方认可的认证认可机构,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提供认可服务,确保其能力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

CNAS-SC23:2021 特指的是CNAS发布的关于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森林认证通常指的是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进行的独立审核,以确保森林的开采、砍伐和经营等活动符合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原则。这个标准涵盖了森林认证机构的资格、能力、程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目的是保证森林认证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具体来说,CNAS-SC23:2021 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员资格: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需具备森林管理和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且需通过专业的培训和考试。

2. 程序要求:包括森林认证的方法、标准、流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等,确保其遵循国际认可的森林认证标准。

3. 内部管理:强调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保密性,以及对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

4. 持续改进:要求机构定期进行自我评估,持续提升其服务能力。

遵循 CNAS-SC23:2021,有助于确保中国的森林认证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可比性和公信力,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发展。

CNAS-SC23:2021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部分内容预览:

2021年2月1日发租

2021年3月1日实施

DB33/T 1220-2020标准下载附件C(规范性附录)

多场所组织审核与认证指南

月于森林认证机构对多场所组织进行产销监

多场所组织:是指组织有一个确定的中心职能机构(以下称作中心办公室,但不 定是组织的总部)来策划、控制或管理某些活动,并且有一个由地方办公室或分支 (即场所)组成的网络来实施(或部分实施)这些活动。 临时场所是组织为在有限的时期内进行特定工作或服务而设立的,且不会成为常 设场所的场所。

森林认证机构应要求多场所组织的总部对以下事项负责:内审和管理评审、管理 体系文件、申诉和投诉等

C. 3. 1合同评审

认证合同应允许森林认证机构在多场所客户组织的全部场所开展认证活动。 森林认证机构的程序应确保合同评审识别了认证所覆盖活动的复杂程度和规模 以及不同场所之间的差异,这些都是判定抽样程度的基础。森林认证机构应保留抽样 过程记录。

.3.2.1森林认证机构应具有文件化的程序来管理对多场所的审核活动。包括对文 和记录的评价、现场审核等内容的审核程序,确保认证相关要求已在全部场所得到 应用并满足要求。 C.3.2.2如果对多场所组织的审核活动是由多个审核组来完成的,森林认证机构应 定唯一的1名审核组长出具综合的审核报告

C.3.2.2如果对多场所组织的审核活动是由多个审核组来完成的,森林认证机构应 定唯一的1名审核组长出综合的审核报告

C.3.3.1无论是通过组织的内审,还是经由森林认证机构的审核,当在任何一个场 发现不符合时,应开展调查以判定其他场所是否受到影响。因此,森林认证机构应

2021年2月1日发布

2021年3月1日实施

求组织评价这些不符合以判定其是否为覆盖全部场所的整体缺陷。如果情况属实,则 应同时在组织的总部和分场所采取纠正措施。如果情况并非如此,组织应能够证实森 林认证机构允许其在随后的监审中对不符合予以关闭。 C.3.3.2森林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提供纠正措施的证据,并增加抽样的比例,直至组 织总部对分场所的控制重新建立为止。 C.3.3.3对于初审和再认证审核,在森林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决定的全过程,如果任何 个场所出现了不符合,则在组织没有采取令人满意的纠正措施之前,森林认证机构 不得做出授予多场所组织认证资格的决定。 C.3.3.4单个场所出现不符合将影响到该集团组织无法获得认证。如果组织为了克服 这一障碍而采取了在认证过程中将出现森林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的场所“排除”在 认证范围之外的举动,这种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C.3.4.1森林认证机构应向多场所组织颁发一张写有总部名称和地址的证书。同时还 应颁发列有全部场所的名单,既可描述在证书上,也可以作为证书的附件,或采用其 他的方式并与证书建立关联。证书范围或者证书描述应清楚地表明获证的活动是在集 团的每一个场所进行的。如果分场所使用的是不同的原材料来源或计算方法,则认证 标准的使用情况必须在证书进行清晰的阐述并针对分场所逐一说明。 C.3.4.2森林认证机构可向认证证书所覆盖的每一个分场所单独颁发子证书,子证书 应与主证书具有同样的范围或者是分证书范围,并与主证书有明确的关联。 C.3.4.3如果总部或者任一分场所不满足证书保持的条件,则全部证书将被撤销。 C.3.4.4森林认证机构应及时更新分场所名单。为了取得实际的效果,森林认证机构 应要求获证组织通报其分场所关闭、建立或者活动变化的情况。如果获证组织未能履 行信息通报义务,森林认证机构将视其为对认证证书的误用,并将根据机构的程序采

C.3.4.5现存证书可以增加新的场所,在现有证书上增加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a)组织应提前告知森林认证机构拟增加的场所及场所数量; b)森林认证机构应获得拟增加场所的COC程序,包括适用的COC方法及COC覆盖 的产品; c)森林认证机构应获得组织包含拟增加场所的内审报告; d)森林认证机构应评价内审结果以决定是否需要其它信息

2021年2月1日发布

2021年3月1日实施

e)基于d)条款评价结果,森林认证机构应判定是否需要实施现场审核或评价 表明已获取足够证据可以增加场所: f)如果在证书上增加场所之前无需实施现场审核,这些新场所应最晚于下次审 时实施现场审核

得在证书的有效期内抽取的样本具有尽可能大的差异性。 C.4.1.6选择分场所的原则还应包括下面的因素: a)内审或者先前认证审核的结果; b)投诉记录和与纠正、预防措施相关的其他因素; c)各场所规模和生产过程的显著变化; d)各场所采用产销监管链方法的变化: e)自上次认证审核之后的改进: f)地理区域的变化。 C.4.1.7在每一次的初审、监审和再认证审核中DB65/T 3739-2015标准下载,总部均应作为抽样的一部分接受森 林认证机构的审核

C.4.1.6选择分场所的原则还应包括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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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实施

C.4.2.1对分场所的审核是多场所客户认证和评价过程的一部分,森林认证机构应将 抽取样本的过程文件化。样本抽取应考虑本附录中描述的全部因素。 C.4.2.2如果出现抽取的样本规模低于按下面规定原则应抽取的规模,森林认证机构 应将合理的原由记录在案并证实该抽样满足了批准的程序要求。 C.4.2.3下面的要求基于员工少于50人的场所,并按照活动风险由低到高给出的范 例。每次审核的最小抽样量为: 初审:分场所数量的平方根,(y=√x),小数进位取整; 监审:分场所数量的平方根乘以0.6,即y=0.6Vx,小数进位取整; 再认证审核:抽样规模同初审。当获证的组织经证实已有效运行超过3年,抽样 规模可以缩小,乘以系数0.8,即y=0.8Vx,小数进位取整。 C.4.2.4当森林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做的风险分析表明组 织在下列方面出现特别情况时,宜扩大抽样规模。 a)场所的规模和雇员的数量; b)原料流和产销监管链方法的复杂性和变化: c)使用产销监管链方法和原料来源定义方面的变化 d)从保护区获取原料的风险等级; e)投诉记录和与纠止、预防措施相关的其他因素; f)任何跨国因素; g)内审结果。

C. 4. 3审核时间

C.4.3.1森林认证机构应能证实其对多场所组织的审核时间安排符合其总体的审核 时间分配政策。 C.4.3.2作为初审、监审和再认证审核一部分的分场所审核,森林认证机构用在每 个分场所的审核时间应与初审要求一致。只能在考虑到认证标准中的部分条款不适用 于分场所以及仅对总部实施审核时淮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淮住建发[2019]258号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1月),才能减少审核人日。 C.4.3.3总部的审核人日不得减少

2021年2月1日发在

2021年3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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