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49-2016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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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149-2016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pdf简介:

"GBT 51149-2016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于2016年发布。这部规范主要针对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的指导。它涵盖了城市停车设施的需求分析、布局原则、规模确定、设施类型、技术标准、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旨在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促进城市交通的合理流动和可持续发展。该规范对于城市停车设施的合理规划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城市规划设计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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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A; 第i个停车分区吸引的机动车数量(辆); β:——第i个停车分区停车位周转率。

担比例等因素紧密相关

4.2.1我国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差别不大,且 交通设施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控制在10%~25%,因此 有必要规定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与机动车保有量之间的合 理比例。具体数值是基于广州市、上海市、北京市等停车方面的 研究成果,类比国外城市的停车规划经验,并结合专家咨询综合 确定的。 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出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 发展的城镇化战略格局的发展思路,将会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多 个城市之间形成经济社会活动紧密关联的城市群。城市群内的不 同司人口规模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优化调整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 量与机动车保有量之间的比值,但不应高于1.5倍。此外,对于 城际商务、旅游等功能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应开展外来机 动车停车专题研究,既要一定程度满足外来机动车停车位供给 还要确保符合城市交通发展战略

期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可通过设置一定规模的临时城市公共停车 场,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在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中的比 例,但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所占比例高于现状值;远期停车 设施专项规划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是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 的主体,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城市公 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 10%~15%

4.2.4针对我国城市机动车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现实情况DB51/T 2628-2019标准下载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和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城市 停车需求的情形下,可通过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作为城市机动车 停车位供给的补充,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规模不应大于城市机 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5%。同时,应制定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 的效益评估和退出机制,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内动态调节临时路内

停车位设置,充分发挥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补充作用。本条 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为了充 分发挥路内停车位在出行车位和基本车位供给环节的双重补充作 用,路内停车位规划管理应坚持采取白天短时停车和夜间长时停 车相结合的策略,合理利用道路空间资源,提高停车位周转率和 利用率。

4.2.5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5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结合我国机动车发展水平现状,确定用地指标。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提出,“城市公共停车 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 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 (0.8~1.0)m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 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 或地下停车库。”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提出,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最低不应小于12.0m/人,具 体细分指标为:人均城市道路用地面积最低按10.0m²/人控制 人均交通枢纽用地最低按0.2m²/人控制,人均交通场站用地最 低按1.8m²/人控制。” 国际城市机动车于人拥有量为200辆~400辆,参考此经验 值,依据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合理供给规模,考虑地面、地下和地 上等不同形式停车场的占地需求,基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 则,确定人均城市公共停车场占地规模宜控制在0.5m²~ 1.0m。 举例1:以规划人口100万城市,机动车千人拥有率为200 辆,则机动车保有量为20万辆,机动车停车位(1.1倍~1.3 倍)则为(22~26)万个,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总停 车位的10%~15%)则为2.2万~3.9方个,所需停车位建筑面 积约为(66~117)方m²,以人均0.5m²~1.0m²的标准来测

算,城市能提供50万m~100万m,基于土地集约的原则,建 议采取人均0.5m²的下限值,城市公共停车场采取综合立体开 发模式(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5~2.5之间)则可以充分满足。 举例2:以规划人口100方城市,机动车于人拥有率为400 辆,则机动车保有量为40万辆,机动车停车位(1.1倍~1.3 倍)则为(44~52)万个,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总停 车位的10%~15%)则为4.4万~7.8万个,所需停车位建筑面 积约为(132~234)万m²,以人均0.5m²~1.0m²的标准来测 算,城市能提供50万m²~100万m²,基于土地集约的原则,建 义采取人均1.0m²的上限值,城市公共停车场采取综合立体开 发模式(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5~2.5之间)则可以充分满足

5.1.4本条文参考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

.1.4本条文参考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10C 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一2010),现 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机 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等确定。机 减式机动车停车库单车建筑面积不仅包含每辆车所需停车位面 积,还包括车辆升降器、旋转盘等设备以及管理、服务、附属等 配套设施所占建筑面积,其中配套设施占总建筑面积5%~10%

5.2.1本条文明确停车场规划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和应急避难等因素,按照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建议选择停车楼、 机械式停车库等形式,并提出不宜布设特大型停车场,特别是在 城区,大型和特大型停车场对周边交通造成较大压力,一般不宜 布设,对于确实需要布设的特大型停车场应采取分区管理模式。 机动车停车场按规模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及小型停车 场,划分规模参照表2的规定

5.2.1本条文明确停车场规划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

表2机动车停车场规模划分

是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绿色出行的重要措施。因此,停车场规划 设计应为电动汽车预留建设充电设施的条件。 本条文参考北京、上海、重庆、深圳、西安、合肥等城市提 出的电动车停车位数量占停车场停车位总数的比值情况,综合考 感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提出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 数量不宜小于停车位总数的10%,可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计划采 取近远期相结合的建设模式。

城市的交通设施用地在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方面的相关要求,采 用地面停车形式的停车场应采用高大养木、绿植作为与周边其他 性质用地的隔离,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应在停车场内种植高 大乔木,形成树阵,创造绿荫停车环境。除管理用房、停车辅助 设施、停车位及通道外的场地应实现绿化,停车位应采用绿化渗 水铺装。

7在现状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若该区域内不具备

5.2.7在现状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若该区域内不具

建设独立占地的面向公共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论证后可通 过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建筑物在满足建筑物配建 停车位指标要求下《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 第16部分:表面电阻试验 GB/T 3048.16-2007》,可增加独立占地的或者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 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逐步改善区域内停车 供需矛盾,

8、5.2.9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地选择停

5.2.8、5.2.9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地选择

车场形式,可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人防设施 修建地下停车库,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区域宜建设停车楼、机械式 停车库。

修建地下停车库,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区域宜建设停车楼、机械式 停车库。 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以及相关调查研究,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应 大于300m。 已建成居住区,若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及临时停车位不能满足 居民夜间停车需求,应按照居民自治、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原 则,利用居住区内部及周边空间资源布置城市公共停车场。

城市公共停车场选址应考虑车辆噪声、尾气排放等因素对周 边环境的影响,城市公共停车场环境保护距离不能满足相关要求 时,应设置隔声设施

DBJ50/T-297-2018 聚酯纤维复合卷材建筑楼面保温隔声系统应用技术标准5.2.10换乘停车场是指为了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应为居民从小汽车出行方式转向公共交 通、自行车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提供车辆停放的空间。通常布设 在城市中心区以外,靠近轨道交通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公共 交通首末站以及对外联系的主要公路通道附近。换乘停车场规模 应根据交通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公交枢纽、站点客流量等因 素,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 轨道交通换乘接驳应以公交、自行车、步行等方式为主导, 在公交接驳条件较差时,可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换乘停车场。 通过借鉴东京、伦敦、首尔等国际城市经验,与轨道交通结合的 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的供给总量不宜小于轨道交通线网全日 客流量的1%,且不宜大于3%0

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应为居民从小汽车出行方式转同公共交 通、自行车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提供车辆停放的空间。通常布设 在城市中心区以外,靠近轨道交通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公共 交通首末站以及对外联系的主要公路通道附近。换乘停车场规模 应根据交通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公交枢纽、站点客流量等因 素,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 轨道交通换乘接驳应以公交、自行车、步行等方式为主导, 在公交接驳条件较差时,可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换乘停车场。 通过借鉴东京、伦敦、首尔等国际城市经验,与轨道交通结合的 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的供给总量不宜小于轨道交通线网全日 客流量的1%0,且不宜大于3%0。 5.2.11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范》GB50220以及相关调查研究,非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半径 宜小于100m,不应大于200m。 5.2.14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F 50763,明确停车场规划应保障的无障碍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 设施。 5.2.15、5.2.16本条文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 泊位设置规范》GA/T850,规定了设置路内停车位应具备的道 路条件及交通条件。路内停车位的设置应以道路负荷度为依据: 道路负荷度是指某一小时道路单向交通量与单向设计通行能力之 比,该值是表征道路服务水平的重要参数。具备救灾和应急疏散 功能的道路是指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确定的承担防灾减灾功能的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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