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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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pdf简介: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全称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燃气工程设计规定》,是关于燃气工程设计的专业规范。该标准于2021年发布,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范旨在确保城镇燃气工程的安全、经济、环保和高效运行,涵盖了燃气管道、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燃气工程的总体布局、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计、燃气供应系统的设计、燃气设施的防火防爆设计、燃气计量与监控、安全设施配置、施工工艺及验收标准等。它是燃气工程领域的重要技术指南,对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燃气事故,提升燃气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所有涉及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遵循该规范,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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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燃气设施应在峻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止常后,方可投入使 用。燃气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 使用; 2防止或减少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3.2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 定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 设施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3.3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

GB∕T 30516-2014 高粘高弹道路沥青2.3.4燃气设施的运行单位应配备具有专业技能且无间断值班

2.3.6燃气设施现场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燃气特性、相关工艺和应急处置的 知识和技能; 2操作或抢修作业应标示出作业区域,并应在区域边界设 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3操作或抢修人员作业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及其他防护用 具,不应在作业区域内穿脱和摘戴作业防护用具; 4操作或抢修作业区域内不得携带手机、火柴或打火机等 火种,不得穿着容易产生火花的服装

2.3.7燃气设施正常运行过程中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艺

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士5%以内。燃气组分及 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 气需求确定。

3.0.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

表3.0.3天然气的质量指标

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

2在大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大然气的烃露点 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大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 物质。

3. 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 0. 4 的规定。

3. 0. 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 3. 0. 4 的规定。

表3.0.4 液化石油气的质量指标

K “一”为不得检出。

3.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3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合 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应能察觉。

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应能察觉, 3.0.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力 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燃气泄漏后,其臭味应 消失缓慢。 2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 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 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 3.0.10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 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 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 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3.0.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燃气厂站的单位产量、储存量和最大供气能力等建设

模应根据燃气工程的用气规模和燃气供应系统总体布局的要求 结合资源条件和城乡建设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燃气厂站应按 产或工艺流程顺畅、通行便利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布置。

积大于200000m3的燃气反站应结合城镇发展,设在城市边缘 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及其他人员集聚 场所。

产区分区布置。当燃气厂站具有汽车加气功能时,汽车加气区 加气服务用站房与站内其他设施应采用围护结构分隔。 4.1.4燃气厂站内大型工艺基础设施和调压计量间、压缩机间 灌瓶间等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 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要求。

4.1.5燃气厂站边界应设置围护结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

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不燃性实体围墙。 4.1.6燃气厂站内建筑物与厂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 火的相关要求,

4.1.7不同介质储罐和相同介质的不同储存状态储

置,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根据储存 质特性、储量、罐体结构形式、维护操作需求、事故影响范围 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

和紧急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表4.1.8燃气厂站出入口设置

4.1.9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厂站生产区内不应设 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设施除 外;生产区的地下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燃气聚集的措施,电缆等 地下管沟内应填满细砂。 4.1.10液态燃气的储罐或储罐组周边应设置封闭的不燃烧实体 防护堤,或储罐外容器应采用防止液体外泄的不燃烧实体防护结 构。深冷液体储罐的实体防护结构应适应低温条件。 4.1.11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应结合其类型、规模和火灾 危险性等因素采取防火措施。 4.1.12燃气厂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不应存在燃气聚 积和滞留的条件,并应采取有效通风、设置泄压面积等防爆 措施。 4.1.13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设备

4.1.13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

和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2.1燃气厂站的生产工艺、设备配置和监测控制装置应符合 全稳定供气、供应系统有效调度的要求,且应技术经济合理 2.2燃气厂站内燃气管道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年

4.2.1燃气厂站的生产工艺、设备配置和监测控制装置

2.1燃气厂站的生产工艺、设备配置和监测控制装置应符合

1.2.2燃气厂站内燃气管道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年。

4.2.3设备、管道及附件的连接采用焊接时,焊接后的焊口 度不应低于母材强度。

4.2.4燃气厂站应根据应急需要并结合工艺条件设置全站紧

4.2.4燃气厂站应根据应急需要并结合工艺条件设置全站紧急 停车切断系统。当全站紧急停车切断故障处理完成后,紧急停车 切断装置应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现场重新复位启动。

4.2.5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

的要求设置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的 的安全和卫生,不得在建筑物内放散燃气和其他有害气体。

4.2.6进出燃气厂站的燃气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燃气

外的钢质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4.2.8压缩天然气、深

卸车作业时,应停靠在设有固定防撞装置的固定车位处,并应采 取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装卸系统上应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 联锁保护装置。

4.2.10,燃气调压装置及其出口管道、后序设备的工作温度不 低于其材质本身允许的最低使用温度。

4.2.11燃气厂站内的燃气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不得

4.2.12储存、输送低温介质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在投入运 前应采取预冷措施。

4.2.13燃气膨胀机、压缩机和泵等动力设备应具备非正常工 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

区等可能发生燃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连续低温检测报警装置和 关的联锁装置。

4.2.15燃气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

内涉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用电和消防用电应由两回线路供电,可 回路供电并配置备用电源

4.2.16燃气厂站仪表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4.2.18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V仪表装置

应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导消措

瓶组气化间、阀室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应检测可燃气体、有 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符合安全条件方可进入。燃气厂站应在明 显位置标示应急疏散线路图。

4.3.1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10m²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固定 装在建筑物内。充气的或有残气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得存放在 筑内。

4.3.2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

置,并应具有超限报警功能。液化天然气常压储罐应设置密 测装置。燃气储罐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4.3.3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进出管应设置单

4.3.5当燃气储罐高度超过当地有关限高规定时,应设飞行障 碍灯和标志。

4.3.6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 降和抗辰拍施 并应设置切断装置。 4.3.7燃气储罐的安全阀应根据储存燃气特性和使用条件选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奥氏体不锈钢弹簧封闭 全启式安全阀。 2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 3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²的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 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4.3.8液态燃气储罐区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介质储罐 不得在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护堤内设置气瓶灌 装口。 4.3.9严寒和寒冷地区低压湿式燃气储罐应采取防止水封冻结 的措施。 4.3.101 低压干式稀油密封储罐应设置防回转装置JB∕T 10956-2010 道路施工与养护设备 稳定土厂拌设备,防回转装置 的接触面应采取防止因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4.3.11不应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或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 他气瓶倒装。 4.3.12,气瓶应具有可追溯性,应使用合格的气瓶进行灌装。气 瓶灌装后,应对气瓶进行检漏、检重或检压。所充装的合格气瓶 上应粘贴规范明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5.1.1输配管道应根据最高工作压力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 5. 1. 1 的规定。

表5.1.1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5.1.2燃气输配管道应结合城乡道路和地形条件,按满足燃气 可靠供应的原则布置,并应符合城乡管线综合布局的要求。输配 管网系统的压力级制应结合用户需求、用气规模、调峰需要和敷 设条件等进行配置

配管道不应敷设在居住区、商业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区域、机场 站与港口及其他危化品生产和储存区域内。

GB/T 16915.3-2019标准下载5.1.5输配管道与附件的材质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和敷设

5.1.6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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