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DB29-138-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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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DB29-138-2005.pdf简介: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DB29-138-2005.pdf是一个地方性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发布,该规程的全称可能是《天津市历史文化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这个标准主要针对天津市具有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的建筑进行保护和修缮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指导和操作规范。

该规程可能包括了历史风貌建筑的识别、评估,保护措施的实施,如结构加固、风貌恢复、环境控制等,以及具体的施工工艺、材料选用、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等内容。它的发布旨在确保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科学、合理、规范,既能有效维护历史文化遗产,又能兼顾建筑的功能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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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碳纤维布加固

1.碳纤维布加固混凝土结构和木结构的长期使用环境温度 不应高于60℃; 2.在受弯和受剪部位加固,其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实际混

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用封闭粘贴碳纤维布加固混凝土柱 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0; 3.碳纤维布的抗拉强度,应按纤维的净截面面积计算,净截 面面积取碳纤维布的厚度乘以宽度。碳纤维布的计算厚度应取碳 纤维布的单位面积质量除以碳纤维密度: 4.碳纤维布加固,应用与碳纤维布配套的底层树脂、找平材 料、浸渍树脂、粘结树脂及表面防护材料: 5.单层碳纤维布的单位面积碳纤维质量不宜低于150g/m? 且不高于450g/m²;在施工质量有可靠保证时,也可提高到600g/m²; 其厚度不宜大于2mm,宽度不宜大于200mm: 6.用粘贴碳纤维布加固前,应卸除上部活荷载,如不能完全 卸荷条件下加固,应考虑二次受力的影响; 7、碳纤维布加固有以下方式: (1)在粱、板受拉区粘贴碳纤维布受弯加固,纤维方向与加固 处受拉方向一致; (2)在封闭式粘贴、U形粘贴或侧面粘贴对梁、柱进行受剪加 固,纤维方向宜与构件轴向垂直; ③用封闭式粘贴对柱进行抗震加固,纤维方向与柱轴向垂直。 8.用碳纤维布加固受剪的梁、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碳纤维布纤维方向宜与构件轴向垂直: (2)应优先采用封闭粘贴,也可用U形粘贴、侧面粘贴: ③用碳纤维布条带布置时,其净距不应大于《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最大箍筋间距的0.7倍: (4)U形粘贴和侧面粘贴的高度,宜取构件截面高度。对于U 形粘贴,宜在上端粘贴纵向碳纤维布压条:对侧面粘贴,宜在上、 下端粘贴纵向碳纤维布压条。 9.碳纤维布加固抗震柱CJJ 34-2010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在箍筋加密区宜连续布置,碳纤维 布条带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形成封闭箍,各条带搭接位置

1.室内给水管年久锈蚀渗漏,应经查勘视管路情况,拆换镀 锌管、新型管材或打卡箍;地埋管渗漏换镀锌管,应做好防锈、防 腐,也可换新型管材。 2.卫生洁具损坏,应经查勘视原洁具的上下水管座标位置 选用新型节水洁具。 3.室内排水管因年久失修内部积垢,管径变小阻力加天,排 水不畅,应进行内部清洗;堵塞的找准位置疏通;排水管全部损坏 的,宜拆换同直径新型管材。 4.室内地下室和室外排水管,应经查勘视其距检查井位置, 管底县否和淤泥烤寒进行蔬通

1.室内供暖管道渗漏,散热片砂眼、开裂渗漏,应经查勘设 计打卡箍、修堵或拆换。 2.室内供暖管道损坏,有条件的改为分户计量,按室调温系 统,宜采用与原建筑物相近的,镀锌钢管或新型管材,散热器应与 原有建筑相协调

7.1.1施工前.应留置原建筑物各部位、节点等照片、影像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和修部位,审核设计图纸,凡与现场情况不符的 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解决;发现不安全的结构和构件,及时采取 技术处理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修缮施工影响的相邻设施和房屋的,应提前要善处理。 7.1.2施工前,应依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等级和查勘设计编制施 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利用旧料、缩短工期、控制噪音、少 扰用户。 7.1.3施工中,应按有关规范、标准、工艺进行,上道工序工程质 量经检验评定验收合格,方能进人下道工序施工。 7.1.4施工中,应加强观测、观察和监护,发现异常损坏情况,立 即与查勘设计单位联系,采取紧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安全。 7.1.5在保留外部墙体、构架、装饰和屋顶风貌形象,拆改建筑 为部结构功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要善保护外 部墙体、构架、装饰和屋顶外貌形象的支撑、支护技术方案;有拆 除其内部建筑、结构技术方案;新建筑桩基、基础、上部结构施工 及与保留的外部墙体、构架、装饰、屋顶的联结的实施技术方案; 严格控制内部改造新建建筑结构沉降技术措施及施工过程沉降 观测方案等。经组织论证切实可行,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实施。 7.1.6施工防火、防暴、防毒、防污染、防尘、劳动保护等,除应遵 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7.1.6施工防火、防暴、防毒、防污染、防尘、劳动保护等,除应连

1.基础施工应具有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查勘设计图纸或说明; (3)工程附近的地下和空中管线图;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5)必要的试验、检验资料。 2.施工前,必须对上部承重结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房 室完好和施工安全。 3.施工中,应设专入观测、监护,发现房屋有异常沉降、倾 斜、开裂等情况,应立即与查勘设计等有关部门联系,采取紧急安 全技术措施。 4.施工应有施工管理日志和房屋的沉降、倾斜、裂缝观测记录。 5.地基、基础竣工隐蔽验收后,应及时修复损坏的相关工 程,及时回填保护

1.砖墙增加附壁柱扩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大基础的垫层,应与老基础的垫层底面齐平; ②)砖墙基础扩大,新老基础的接触面应凿毛、清理于净,放 置钢筋,连接牢固; ③砖墙基础扩大时,应分层用整丁砖与旧砖基础剔槽拉结 牢固。 2.穿墙梁加固条形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基础的垫层,应与原基础垫层底面齐平: ②穿梁洞口位置、尺寸,应按查勘设计,在基础墙上定位、弹 线、标记,经复核无误后再剔凿; (3)挑梁和条形基础绑扎钢筋、支设模板,经检验合格后,方 可浇筑混凝士,混凝土与基础墙洞口应振捣填塞严实,结合牢固: (4)基槽回填和恢复地坪等,应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等级 后进行。 3.钢筋混凝土独立柱基础扩大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查勘设计剔凿原基础顶面、侧面的部分混凝士保护层 露出柱内主筋和基础钢筋,并清除干净浮灰; (②)先做垫层,钢筋应与原有钢筋绑扎或焊接牢固:模板支设 尺寸准确,稳定牢靠: (3)浇筑混凝土前,旧混凝土应浇水湿润,涂刷界面剂,浇筑 混凝土振捣密实,结合牢固: (4)混凝土浇筑后应加强养护,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后,方可回 填土。

应经检验符合查勘设计要求方可使用。 2.砖石砌体工程应在基础(包括防潮层)工程检验合格后再 施工。 3.施工前,应核查砌体的垂直度和标高,检查关联结构构 件。必要时进行临时支撑加固,确保安全:对与修缮砌体相关联的 管线、设备要要善处理;对有保留价值的饰面,应仔细拆卸、保管。 4.砖石砌体的拆砌、掏砌、剔碱、掏换防潮层及新旧砌体接 槎,应随时检查砂浆饱满度、垂直度、表面平整度和灰缝厚度,并 及时校正。 5.剔碱、掏、掏换防潮层的新砌最上一一皮砖与原砌体相接 的水平缝,应用竹或钢楔撑开背紧,用干硬性水泥砂浆填塞密实, 6.清水墙勾缝前,应清除粘结的灰浆和污物;修补旧墙缝 应剔除灰缝中风化的灰浆,浇水湿润,用灰浆填实后,再勾补缝, 新旧墙勾缝相连,应顺直、平整,颜色一致,无灰浆毛刺。 7.毛石墙灰缝,应用水泥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勾补。勾缝形 式应与原有墙面一致,保持原有砌石组合的自然缝。 8.冬期按照《冬施规范施工》,确保冬期砌体施工质量。

1.新加壁柱不准有损原建筑风貌形象,如有损伤应变更设计; 2.新旧砌体接触面的抹灰层,应除掉并冲洗干净、润湿: 3.在旧砖墙灰缝中打人联结钢筋,如打人灰缝有困难,可钻 孔打入钢筋。设计无要求时,钢筋的水平间距宜≤120mm,竖向间 距为240mm; 4.新砌体的砖和砂浆强度等级应高于原砌体。 7.3.3砖柱外包混凝土或抹钢筋网水泥砂浆加固,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砖柱外包混凝土、抹水泥砂浆,如有损伤原有建筑风貌形 象、尺度,应变更设计;

7.3.4砖墙裂缝压力灌浆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检查墙体裂缝的位置、走向、觉度、深度,制定 施工方案; 2.压力灌浆的浆液,宜选用掺悬浮液水泥浆,根据墙体裂缝 宽度、浆液使用范围选定配比,配制成的浆液人罐前,应过筛孔为 1.25mm的筛; 3.压力灌浆补强,应按墙缝标定的灌浆孔眼,钻孔稳灌浆 嘴,封堵墙缝,先灌水,再压力灌浆; 4.裂缝靠近墙体尽端部分,灌浆前应进行临时支顶加固: 5.灌浆后GB 16895.26-2005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4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游乐场和马戏场中的构筑物、娱乐设施和棚屋,外墙面应清整、恢复原样。 7.3.5抹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前,应拆除墙体上的管线和装饰层,剔砌损坏的砌 体,清理干净,充分浇水润湿: 2.水泥砂浆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砂浆稠度应在70. 80mm,强度等级符合查设计要求; 3.穿墙和过楼板的钢筋孔洞,宜用机钻成孔,穿墙锚固筋应 固定宰靠,纵向钢筋深人地面及上部贯穿楼板位置,应符合查勘 设计要求; 4.基层处理、管线、预埋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抹面。严禁把

管线埋在加固层内。水泥砂浆必须分层抹作,每层厚度≤10 当前层水泥砂浆凝后,再抹次层,应全部罩抹住钢筋网,并有 保护层。

7.3.6砖墙掏砌或剔碱,应符合下列规定机械挖土施工工艺标准(QB-CNCEC J010302-2004)

1.木结构加固所用木材、钢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 标准。承重结构构件加固用的连接木材,应用无缺陷的直纹木材, 严格控制含水率。利用旧木材加固承重构件,必须经检验合格。 2.加固施工前,应根据查设计复查加固部位和相关联的 结构构件,并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播施。 3.承重木构件加固前,应加设临时支撑或卸除上部荷载;再 加工处理构件的损坏部位。 4.用木夹板加固构件时,加固用的材料及螺栓直径、数量 应置等,应符合查勘设计要求,构件拼接钻孔时,应定位临时适 定,一次钻通孔眼,确保各构件孔位对应一致,受剪螺栓孔的直 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mm。 5.加固用圆钢拉杆的接头,应用双帮条双面焊接,帮条圆钢 直径应大于或等于拉杆直径的0.75倍,帮条在接头一侧的长度 大于或等于拉杆直径的5倍。 6.木结构加固施工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加固的构件应经检 验符合香勘设计要求后,方可隐蔽或交付使用。 7.施工中发现白蚁等虫害,必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1.木夹板加固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将梁临时支撑或卸除上部荷载,当多楼层梁加 刮时,各支撑点应上下对应; (2施工时,应截去平梁的损坏部位,修换与截去损坏部位尺 寸相同的新木料,术料的端头与梁截面接缝应严实、顺直,螺栓扩 紧固定后,夹板与梁接触平整严密: (3)当加固圆截面梁时,夹板与梁新加工平面紧密结合。 2.用下撑式钢拉杆加固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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