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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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pdf简介: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全称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它是关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准则和规范。该标准于2018年发布,旨在指导和控制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以满足居民的生活质量、安全、舒适和环境友好等多方面的需求。

该标准涵盖了居住区的总体布局、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绿地、交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居住区的配套设施配置、居住建筑的间距、绿化率、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等细节,以保障居住区的合理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可以确保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既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又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整体环境水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pdf部分内容预览:

2.0.3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 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十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 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 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 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L04J006 建筑无障碍设计,居 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500套~4000套住宅), 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 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 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m²~4hm²),并配建有便 民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 道路用地的总称。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 绿地。

2.0.8住宅建筑平均层数

定用地范围内,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 比值所得的层数。

.9配套设施neighborhood fa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 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 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2.0.10社区服务设施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 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 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y

3.0.1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3.0.1居任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 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和文化习俗; 3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 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 的条件和场所; 5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 貌相协调; 6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 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 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 行建设; 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 有关安全规定; 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 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

3.0.3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 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3.0.4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3. 0.4的规定。

表3.0.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3.0.5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 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 用的要求; 2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 的原则进行改造

3.0.6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 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 控制规定

3.0.7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 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 要求。

3.0.9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 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的有关规定。 3.0.10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 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0.1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

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1.0.3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 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4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 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

4.0.5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 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 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4.0.6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 劳绿地;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 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 0.35m²/ 人; 2宽度不应小于8m;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8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 采光、通风、管线理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4.0.8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者

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 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 且照时数1h。

表 4. 0.9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

4.0.10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DB63∕T 1907-2021 青海省装配式混凝土多层墙板建筑技术标准,并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第A. 0. 3条的规定。

41.0.10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第A. 0. 3条的规定。

5.0.1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

5.0.1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 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 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 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 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 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 3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 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 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 4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 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 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5.0.2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级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5.0.3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 对应的居住人 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2015》表5.0.3配套设施控制指标(m²/千人)

注: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 居住街坊指标。 2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 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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