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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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pdf简介: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全称为《建筑工程结构通用规范》,是中国在2021年发布的一项重要的工程技术标准。该规范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结构设计,提供了一套通用的设计原则、方法和要求,旨在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可靠、经济和环保。

该规范涵盖了结构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的类型、设计原则、材料性能、计算方法、构造要求、施工工艺、抗震设计、耐火设计、耐久性等方面。它旨在规范和指导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结构在使用寿命期内的性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

GB 55001-2021的发布对建筑工程的设计质量、施工安全以及行业规范的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是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法规依据。同时,它的实施也有助于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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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变形协调条件、材料时变特性以及稳定性等因素的结构分析 方法确定。

2.3.2结构分析采用的计算应能合理反映结构在相关因

作用下的作用效应。分析所采用的简化或假定,应以理论和工程 实践为基础,无成熟经验时应通过试验验证其合理性。分析时设 置的边界条件应符合结构的实际情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3.3结构分析应根据结构类型、材料性能和受力特点等

选用线性或非线性分析方法。当动力作用对结构影响显著时, 应采用动力响应分析或动力系数等方法考虑其影响

2.3.4当结构的变形可能作

作用和偶然作用,其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人 2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 或准永久值; 偶然作用应按结构设计使用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2.4.2 结构上的作用应根据下列不同分类特性,选择恰当的作 用和加载方式: 1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2 固定作用和非固定作用: 3青 静态作用和动态作用。 2.4.3 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应采用统一的设计基准期。当结 构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不是50年时,应按照可靠指标一致的原则: 对本规范规定的可变作用量值进行调整

2.4.3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应采用统一的设计基准期

构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不是50年时,应按照可靠指标一致的原则 对本规范规定的可变作用量值进行调整

2.4.4对于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而本规范

的各类作用,应根据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设计基准期和保 率,确定其量值大小

2.4.5生产工艺荷载应根据工艺及相关专业的要求确定

.6 结构作用应根据结构设计要求,按下列规定进行组合: 1 基本组合:

Z: Gik+pP+YQ L Q1k+ZYQi e; YL; Q

4.7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将所考虑的各种作用同时加 于结构之后,再通过分析计算确定 4.8当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简化为单个作用效应的组合时, 用与作用效应应满足线性关系

2.5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结构几何参数

2.5.1在选择结构材料种类、材料规格进行结构设计时,应考 虑各种可能影响耐久性的环境因素。 2.5.2材料特性应通过标准化测试方法确定。当实际应用条件 与试验条件有差异时,应对试验值进行修正。

2.5.3岩土性能指标和地基承载力、桩基承载力等,应通过原

应测试、室内试验等直接或间接试验方法测定,并应考虑由于钻 探取样、室内外试验条件与实际建筑结构条件的差别以及所采用 计算公式的误差等因素的影响 2.5.4当试验数据不充分时,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应根据可靠资 料确定。

2.5.5结构连接部件几何参数的公差应相互兼容。

3.1极限状态的分项系数设计

3.1.1涉及人身安全以及结构安全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 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 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2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3 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5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6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览专用 7 结构或结构构件发生疲劳破坏。 3.1.2涉及结构或结构单元的正常使用功能、人员舒适性、建 筑外观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 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外观、使用舒适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变形: 2造成人员不舒适或结构使用功能受限的振动; 3影响外观、耐久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局部损坏。 3.1.3结构设计应对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当不能确定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时,结构设计应对不同极限状 态分别计算或验算。 3.1.4结构设计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 1 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正常使用时的情况: 2 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施工和维修等临时情况; 3 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火灾、爆炸、非正常撞

3.1.4结构设计应区分下列设计

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正常使用时的情况: 2 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施工和维修等临时情况 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火灾、爆炸、非正常

击等罕见情况: 4地震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地震时的情况。 3.1.5结构设计时选定的设计状况,应涵盖正常施工和使用过 程中的各种不利情况。各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设计,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1.6对每种设计状况,均应考虑各种不同的作用组合,以确 定作用控制工况和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 3.1.7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的作用组合,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 2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3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 4作用组合应为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的组合 5每个作用组合中应包括一个主导可变作用或一个偶然作 用或一个地震作用; 6当静力平衡等极限状态设计对永久作用的位置和大小很 敏感时,该永久作用的有利部分和不利部分应作为单独作用分别 考虑; 又当一种作用产生的几种效应非完全相关时,应降低有利 效应的分项系数取值。 3.1.8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的作用组合,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标准组合,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频遇组合,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准永久组合,用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 限状态设计。 3.1.9设计基本变量的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的设计值应为作用代表值与作用分项系数的乘积。 2材料性能的设计值应为材料性能标准值与材料性能分项 系数之商。

3.1.8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的作用组合,应符

1作用的设计值应为作用代表值与作用分项系数的乘积。 2材料性能的设计值应为材料性能标准值与材料性能分 系数之商。

表3.1.12结构重要性系数%

房屋建筑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永久作用: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3;当对结构

永久作用: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3;当对结构

有利时,不应大于1.0。 2预应力: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3;当对结构有 利时,不应大于1.0。 3标准值大于4kN/m²的工业房屋楼面活荷载,当对结构 不利时不应小于1.4;当对结构有利时,应取为0。17 4除第3款之外的可变作用,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 1.5;当对结构有利时,应取为0。 3.1.14公路桥涵结构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表3.1.14 采用。

3.1.14公路桥涵结构永久作用的分

3.1.15港口工程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3.1.15采用。

表3.1.15港口工程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

3.1.16房屋建筑的可变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

1.16房屋建筑的可变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YL

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对于荷载标准值随时间变化的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 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YL应按表3.1.16采用。当设计工作年 限不为表中数值时,调整系数不应小于按线性内插确定的值,

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阳

2对雪荷载和风荷载,调整系数应按重现期与设计工作年 限相同的原则确定,

3.2.1采用容许应力法进行结构设计时,结构在作用的标准

2.1采用容许应力法进行结构设计时,结构在作用的标准组 或地震组合下的应力值不应超过材料的容许应力值。 2.2采用安全系数法进行结构设计时,结构在作用标准组合

.2.2采用安全系数法进行结构设计时,结构在作用标准组合

3.2.2采用安全系数法进行结构设计时,结构在作用标准组

或地震组合下的效应值乘以安全系数之后,不应超过结构或构件 的抗力值。

3.2.3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设计

应根据设计需要采用相应的疲劳荷载和验算表达式。

表4.2.2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

衣4. 氏用建 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表4.2.3汽车通道及客车停车库的楼面均布活荷载

4.2.4当采用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方法设计楼面梁时,本规范 表4.2.2和表4.2.3中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的折减系数取值不应 小于下列规定值: 1表4.2.2中第1(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不超过25m² 含)时,不应折减;超过25m²时,不应小于0.9; 2表4.2.2中第1(2)~7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不超过 50m²(含)时,不应折减;超过50m²时,不应小于0.9; 3表4.2.2中第8~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 减系数; 4表4.2.3对单向板楼盖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不应小于 0.8,对单向板楼盖的主梁不应小于0.6,对双向板楼盖的梁不 应小于0.8。

DL/T 1783-2017 IEC61850 工程电能计量应用近减系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4.2.2中第1(1)项单层建筑楼面梁的从属面积超过 25m²时不应小于0.9,其他情况应按表4.2.5规定采用; 2表4.2.2中第1(2)~7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梁相同的折 减系数; 3表4.2.2中第8~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 减系数; 4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考虑表4.2.3中的消防车荷载 对表4.2.3中的客车,对单向板楼盖不应小于0.5,对双向板楼 盖和无梁楼盖不应小于0.8。

表4.2.5活荷载按楼层的折减系数

4.2.6当考虑覆土影响对消防车活荷载进行折减时,折减系数 立根据可靠资料确定。 4.2.7T业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 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工业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 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4.2.8房屋建筑的屋面《煤矿井下机车车辆运输信号设计规范 GB 50388-2016》,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

4.2.8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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