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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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pdf简介: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是由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官方合同模板,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商品房买卖交易。这两个文本分别适用于预售和现售两种商品房交易情况。

这两个合同示范文本详细规定了买卖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保修责任、违约责任、产权转移等关键条款。它们旨在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提高交易效率。

GF-2014-0171预售合同适用于尚未完成建设的房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和条件;GF-2014-0172现售合同则适用于已经完成建设并具备销售条件的房产,合同中主要涉及房屋的现状和交付。

这些合同示范文本并非强制性法律文件,但作为参考依据被广泛使用,有助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购房人在签署正式购房合同时,通常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具体条款进行详细阅读和协商。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pdf部分内容预览: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 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 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

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 十一。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GB∕T 34606-2017 建筑围护结构整体节能性能评价方法,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 重结构。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人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附件五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 约定

附件五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 约定

DB33∕T 1225-2020 城乡一体化供水延伸管网运行管理标准附件六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七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 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任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任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任宅的, 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 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 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DB/T 49-2012标准下载,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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