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JT 154-2016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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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JT 154-2016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pdf简介:

"DB22JT 154-2016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pdf" 是一份关于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的标准规范文件。"DB"通常代表地方标准,"22JT"是地区代码,"154-2016"是标准的发布年份和修订版本。这份文件详细规定了民用建筑在设计阶段应遵循的防火要求和安全规定,包括建筑的防火设计、疏散设计、消防设施配置、建筑材料选用等方面,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它适用于在中国辽宁省的民用建筑设计,是建筑设计和施工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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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震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9.2.3自备发电机组应考虑3h一8h的用油量。当总储油量超过1m 时,柴油机房内可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不超过1m3的储油间,如还 不能满足连续供电时间要求,应在建筑物外设置储油装置。

9.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3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应设置在低压配电室、防火分 区内的配电室(间)或竖井内,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量不大于1kVA时,可设置在竖井内: 2容量不大于5kVA时,可设置在配电室(间)内: 3容量大于5kVA小于10kVA时,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配电 室(间)内; 4容量不小于10kVA时,应独立设置,并应加装通风装置并 保证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

区内的配电室(间)或竖井内,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量不大于1kVA时,可设置在竖井内; 2容量不大于5kVA时,可设置在配电室(间)内: 3容量大于5kVA小于10kVA时,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配电 室(间)内; 4容量不小于10kVA时,应独立设置,并应加装通风装置并 呆证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 9.3.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用蓄电池组的设置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不应设在厕所、浴池厨房或 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 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2应有良好的防尘设施,室内环境温度宜在5~30℃,其所在 场所的环境温度不超过电池标称的最高工作温度,相对湿度宜在 35%~85%范围内,需要时可设置空调系统: 3应根据蓄电池的安全运行条件、标准及对人体的损害程度, 没置通风措施,使有害气体不至于聚集导致事故发生; 4不应设置于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 5使用酸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有碱性物质场所:使用碱性 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酸性物质的场所: 6楼板结构应满足电源装置的荷载要求,

9.4.1对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0m的公共 建筑及超高层建筑为保证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 保证消防用电,其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低压出线端设 置单独主断路器方式及专用消防母线段确保消防用电。变配电所内 消防出线回路应有明显标志、标识及说明。 9.4.2自变压器二次侧至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 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配电级数不应超过三级,其余消 防设备配电不宜超过三级。 9.4.3防火卷帘门用电可由其附近防烟或排烟风机的配电箱接入。 9.4.4除具有防火功能的防火卷帘门、消防排水泵控制箱外GB∕T 30428.4-2016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4部分:绩效评价,消防 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控制室或设备间内。消防配电 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其标志应满足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 9.4.5非消防配电箱、控制箱当采用暗设方式安装在防火墙、楼梯 间墙等有防火要求的墙体上时,其箱体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并应满 足不燃烧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要求。 9.4.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内不应设置配电箱(柜)、控制箱 (柜),但现场的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除外。

9.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你自退月不优定 尚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9.5.2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应采用运行可 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 9.5.3系统选择及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及蔬散难易程度等因素选择系 统控制方式和应急电源供电方式。

9.5.3系统选择及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及蔬散难易程度等因素选择系 统控制方式和应急电源供电方式。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1)轨道交通的室内换乘站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 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 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 3)单层建筑面积3000m²及以上的地下商场; 4)单层建筑面积1000m²及以上的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总建筑面积3000m²及以上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 5)30000m²以上的集贸市场、图书馆、展览中心和医院、市 级以上防灾救灾指挥中心、多功能组合建筑等; 6)具有大空间、大平面或蔬散通道复杂的场所; 7)地铁、隧道区间; 8)系统日常检查维护不方便的场所。 9.5.4当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功能建 筑部分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应分开设置。 9.5.5商业服务网点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商铺应设置应急 照明。其灯具可采用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灯具,其监控主机设 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 9.5.6商场内铺的消防应急照明应纳入商场公共消防应急照明系 统,其消防应急灯具平时可处于不点亮状态,当发生火灾时统一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点亮,其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为持续点亮状态。 9.5.7设有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建筑物,其楼梯间内应 设楼层指示灯具,并宜设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方。 9.5.8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应能连续引导该 x域内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 9.5.9指示蔬散方向的灯光型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 其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m,地面标志灯不宜采用内置蓄电池灯具。 9.5.10非灯具类蔬散指示标志牌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疏散指示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指示标志,设置在

改变方向的两个标志灯具之间; 2疏散指示标志牌宜设置在蔬散走道或主要疏散线路的地面 上。 3标志牌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9.5.11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应急照明区域内的照度均匀 分布,应采用多点设置方式,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 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5m,消防 应急灯具吊装时应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 构件上。 9.5.12对于大空间的建筑物如展览厅、商场营业厅、候车(船)室、 民航候机厅、图书馆阅览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1应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消防疏散 标志灯的疏蔬散方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 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高度超过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蔬散方向 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9.5.13指示蔬散方向和安全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常态指示 时应采用常亮的工作方式。 9.5.14除具有独立产权的小型商铺外铺、商业服务网点外,当建筑 物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但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其应急照明系统应设强行启动控制装置,其控制装置应设于值 班室或经常有人的场所,并应做好防损处理并在其附近做以操作说 明标识。 9.5.15灯具配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DBJ61∕T 121-2016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工艺标准9.5.15灯具配电回路应符合下列

1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 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6A: 2每个供电回路所配接的光源数或发光二极管灯具数不宜超 过25益;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

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 9.5.16除具有独立产权的小型商铺外铺、商业服务网点外,不得采 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强启消防应急照明灯。 9.5.17小型商铺外铺、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底部设 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网点,若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可不设 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由其内部配电箱设置专用配电线路 供电。 9.5.18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集中电源小型民用建筑宜采用 分散方式设置,大中型民用建筑应采用分散方式设置。

9.6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

9.6.1除本措施有特殊规定外,电线电缆的选择及安装应满足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9.6.2建筑物内(变配电室除外)高(中)压供电线路的敷设应满 足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敷设要求。 9.6.3当非消防导体成束敷设于电缆槽盒、电缆梯架、电缆托盘或 电缆支架时,应采用具有阻燃性能的电线电缆。 9.6.4电线电缆选用时,应按使用场所和敷设条件选择阻燃级别, 但同一建筑物内选用的阻燃和阻燃耐火电线电缆,其阻燃级别宜相 同。 9.6.5消防设备电源线路(包括电缆分支部分)应满足火灾时建筑物 内消防用电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9.6.6除楼梯间照明的支线外GB 11950-1989 陶瓷砖釉面耐磨性试验方法,其他明敷设的电气管线、电缆槽盒 不应敷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内,

9.7火灾直动报警系统

9.7.1除本措施有特殊规定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 9.7.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 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建筑高度大于54m住宅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住宅下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教 学楼、实验楼; 5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 餐饮; 6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7设有送回风道(管)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建筑、总建筑 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 8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其楼梯简、设有配电箱(柜 及消防设施的电气竖井。 9.7.3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群),应设 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2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和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设置防火门 监控系统,住宅的分户门为防火门时,其防火门可不在监控范围之 内。 9.7.4住宅建筑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A类系 统时,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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