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全国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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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全国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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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全国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pdf部分内容预览:

4.3.4道路最小转弯半径视道路等级及通行车辆不同而定。最小转弯半径为6m,机动车道最小转弯 半径见图4.3.4。

半径见图4.3.4.

4.3.5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见表4.3.5

主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见表4

JTS 133-3-2010 航道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图4.3.4机动车道最小转查半径(m)

表4.3.5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4.1山区道路布置要求

1山区道路应合理利用地形,防止水土流失和塌方、滑坡,并根据工程地质情况对挖方做护坡处 理。 2山区道路主于道宜沿等高线布置,设在平缓坡地或谷地,道路纵坡应力求均匀,不应采用极限 或接近极限坡度,更不宜连续采用极限长度的陡坡加短距离缓坡的纵坡线性。 3山区道路宜将车行道与人行道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4居住区的一般道路应满足自行车行驶要求,自行车行驶坡度宜在3%以下,坡度达到3%时连续 行驶距离应小于50m。

4.5.1机动车停车场

图4.4.2山区道路断面类型

7自行车推行坡道的坡度见本措施第二部分第8.4.2条,

4.5.3停车库出人口

1住区内坡道式地下、半地下车库地面出人口位置与基地外部道路连接顺畅,与基地内车行、人 行路网无交叉扰。宜按照车辆管理“右行右出”的原则确定出人口位置,尽量减少交叉。 2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7.5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小于5m。 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线,在距出入口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 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见图4.5.3。

图4.5.3机动车出入口视线要求 注:a为视点至出口两侧的距离。

4停车库出人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距离应大于50m;地下车库的 车辆出人口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 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坡道出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口或高 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坡道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6汽车库地面出人口的宽度,小型和微型车直线单行不宜小于3.5m,直线双行不宜小于7.0m, 曲线单行不宜小于5.0m,曲线双行不宜小于10.0m,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

办、商业步行区及室外活

5.3室外活动和运动场地

5.3.1室外活动、健身、游戏等场地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应避免干扰周边环境。 5.3.2居住区室外活动场地和运动场地应与城市道路有5~10m隔离带,并为居民日常体育锻炼提供 方便。 5.3.3室外活动场地,需采用适宜的环保铺装材料,宜采用渗水砖,便于场地渗水或排水的构造。 1设置健身器材,供成年人健身活动场地应独立设置,健身器材应选用有专业资质生产的合格产 品,器材布置应考虑运动时的安全距离。 2各类室外活动场地的铺装材料,应考虑防滑,并满足不同比赛训练和不同使用对象的要求。

广场、商业步行区及室外活动运动场·31

3儿童活动、游戏场地宜单独设置,周边围合,场地内各种设施四周应有足够的空间,其构造保 证儿童活动安全。场地宜采用软质地坪,洁净的沙坑,沙坑周边应设防沙粒散失的措施。 5.3.4室外运动场地应结合运动项目特点考虑朝向、风向,并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 5.3.5室外运动场地布置方向(以长轴为准)基本为南北向,根据所在地不同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可 略偏南北向但不宜超过以下规定,见表5.3.5。

表5.3.5运动场长轴允许偏角

场占地尺寸见表5.3.6

表5.3.6室外活动及室外运动场地尺寸

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距离(

6.2.3地下管线综合除需平面综合以外,还应进行竖向综合,协调各种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使其 符合规范要求,以便于施工及维修管理。立面综合时,需对不同专业的管线交叉点进行综合分析。 6.2.4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管线竖向综合时,管线交叉点垂直距离分析应包括的内容参考表 6.2.4,也可在交叉点上直接标出管线类型、管顶、管底标高。

表6.2.4管线交叉点垂直距离分析

邯分城市日照间距的规定

市《建筑专业技术细则》(2005年

1.1.1(原文第2.2.4条第二款)居住建筑间距系数:

栋塔式建筑及多塔建筑群成单排东西向布置时,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按下列

2)多栋塔式建筑及多塔建筑群成单排东西向布置时,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按下列 规定:

部分城市日照间距的规定

长高比大于1且小于2的单栋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其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1.1.2公共建筑间距的标准: 1)板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须 采用不得小于附表1.1.2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2塔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即若能保证上述建筑满足上述规定的日照标准情况下,可采用小于上 表的间距系数,但不得小于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 3板式建筑与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及旅馆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4塔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及旅馆等建筑的阳光时,按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执行。但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5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1)2层或2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 2)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建筑。 3)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 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

执行。但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5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1)2层或2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 2)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建筑。 3)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 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 1.1.3(原文第2.2.4条第三款)建筑间距的计算依据: 1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系指被遮挡建筑有窗户时的情况。如一建筑无窗户与另一居住建筑有窗户 相对的,可比规定的距离适当减少,但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2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有室外地坪高差时,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从被遮挡建筑的室外地坪计 算。与遮挡建筑同期规划的被遮挡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新划路面标线初始逆反射亮度系数及测试方法 GB/T 21383-2008》,可将遮挡建筑的高度减去被遮挡建筑底层 非居住用房的层高后计算建筑间距。 3板式建筑遮挡北侧居住建筑阳光时,按照正南北向间距1.7计算建筑间距。 4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对遮挡建筑从北至南作 东西向部面的方式。剖面的长高比小于1时,按塔式计算;大于1时按板式计算。 5在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东西方向尚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对邀挡建筑从东至西作 南北向部面的方式,部面的长高比小于1时,按塔式计算;大于1时按板式计算。 6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其中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 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首先按照间距系数核算,对照附图1.1.3规定取最大值;在没有建筑间距系 数规定时,可直接取本条规定的相应数值。

1.1.3建筑间距控制

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m。 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m。 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m。 以上规定为居住建筑在相对边上有居室窗,另一建筑也同时开窗的情况下的6层以下建筑之间的建 筑间距。

1.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年版)摘录

1.2.1(原文第二十三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 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 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6m。

JTS 196-5-2009 三峡船闸设施安全检测技术规程录1部分城市日照间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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