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3884-2016 旅游景区游览观光车运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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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 3884-2016 旅游景区游览观光车运营管理规范.pdf简介:

你提到的"DB65T 3884-2016 旅游景区游览观光车运营管理规范.pdf"是一份关于旅游景区游览观光车运营的管理规定标准。"DB"通常代表地方标准(Standards from Local Provinces),"65T"可能是特定地区的代码,"3884-2016"是标准的发布年份和顺序号。这份规范详细规定了旅游景区内游览观光车的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车辆维护、人员培训、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游客安全,提升旅游体验,促进旅游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它可能适用于中国的某地区,如广西、湖南等地的旅游景区。如果你需要具体的规范内容,可能需要查阅该文件原文。

DB65T 3884-2016 旅游景区游览观光车运营管理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a)年客运量:按“万人次/年”统计; b) 日客运量:按“万人次/日”统计; 年运营里程:按“公里/年”统计; d)日运营里程:按“公里/日”统计

a)年客运量:按“万人次/年”统计; b) 日客运量:按“万人次/日”统计: 年运营里程:按“公里/年”统计; d)日运营里程:按“公里/日”统计:

a)年客运量:按“万人次/年”统计;

e)年开行车次:按“车次/年”统计; f) 年运营收入:按“万元/年”统计; g) 年票务收入:按“万元/年”统计; 年经营性收入:按“万元/年”统计; i)年运营总成本:按“万元/年”统计。 4.9运营单位应统计上述运营指标CJ∕T 366-2011 自导向轮胎式车辆通用技术条件,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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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行车组织应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指挥、逐级负责。 5.1.2行车组织工作时间应与核心景区开放时间相对应。 5.1.3运营单位应制定正常情况、非正常情况和应急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方案。 5.1.4运营单位应根据行车线路的范围、线路条件、设备设施条件等,制定相应的细则。运营单位应 按照行车组织细则做好行车组织工作。 5.1.5观光车正常情况下应按区间式单线组织运行。 5.1.6运营单位应对观光车营运的安全行驶要求按照GB24727规定执行。如遇特殊山区道路行驶时, 应规定路段时速,对观光车进行测速,以保障行驶安全

5.2.1车辆调度应准确无误地根据时间、地点、线路和人员等要求调派车辆。 5.2.2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线路距离远近,设有一个或多个换乘站,承担日常运营调度指挥工作。 5.2.3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运营指挥中心岗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流程。 5.2.4运营单位应应明确首末车次时间、区间运行时间、停站时间、折返时间等参数,以及运行限速 等技术要求, 5.2.5运营单位应根据观光车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观光车运行图。 5.2.6观光车的运营管理过程中应服从指挥中心负责人的安排,其下属的总调度员、调度员、安全员、 站务员、讲解员、监控员和维修员等,应根据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并服从运营控制中心负责人的协调 和指挥。

a 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完成调度指挥任务,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间题。在非正常情况未 情况下,决策并组织执行应急处置方案等; 监控观光车在车站到发及区间内的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防止观 行事故发生。

5.2.8调度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5.2.10行车调度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则:

a)指挥观光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各站点的调度员发布; b)调度员发布指示时,可直接传达给观光车驾驶员,确保无误。

5.3车辆基地(始发点)行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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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车辆基地行车由车辆基地调度员统一指挥,并由其负责车辆基地日常运营和设备维修组织等工 作。车辆基地的其他工作人员应服从车辆基地调度员的指挥,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3.2车辆基地管理负责人应确保运营车辆状态良好,并确保备用车状态良好,并停放在车辆基地场 所内指定位置,做好随时发车准备。 5.3.3观光车驾驶员不得在车辆基地道岔、咽喉区擅自停车,因特殊原因需在道岔、咽喉区临时停车 时,车辆基地调度员应向观光车驾驶员查明停车原因

5.4.1车站行车组织工作应包括: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及与安全运营有关的设施、设备,收集信息并上 报运营指挥中心,执行调度员命令调整观光车运行,与观光车驾驶员执行联控措施。 5.4.2运营单位应制定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容应包括:车辆的使用、登记、交接班信息,并附车站 线路平面图等技术资料。 5.4.3车站调度员服从指挥中心负责人的安排,并于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5.4.4行车组织工作涉及的车辆基地(始发点)、换乘点、终点的调度员及站务员应做好各岗位本职 工作。

5.5.1观光车驾驶员负责线路和车辆基地内观光车的驾驶,应安全、正点完成驾驶作业任务。 5.5.2观光车驾驶员应根据观光车线路图,严格执行调度命令。 5.5.3观光车驾驶员应熟悉线路、道岔状况和限速规定 5.5.4观光车驾驶员应提前10min~15min到达用车地点,就近停靠,方便游客上下车;打开空调 调节车内温度,等候游客。 5.5.5游客到达时,观光车驾驶员应主动站立于车门一侧,迎候游客上下车; 5.5.6观光车驾驶员出勤前应充分休息,严禁饮酒或服用影响精神状态的药物;出勤时应按规定着装 携带驾驶证等行车必备物品,禁正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5.5.7观光车驾驶员在车辆基地出勤前进行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检查确认观光车车体外观等无异常; b) 应保证车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运行正常: ) 应做好观光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语音服务系统的检查和试验,确保观光车在运营前技术状 态保持良好; d) 应检查灭火器、逃生锤等设备齐全并放于合适位置。 5.5.8 观光车驾驶员在驾驶观光车时,满足以下要求: a 在始发、换乘、终点站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游客需登乘观光车驾驶室时,应认真查验登乘凭证; b) 驾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景区观光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线 路和速度行驶,并遵守交管通管理部门的速控及卫星定位监控。 5.5.9 9.观光车驾驶员在运行中发现有影响行车的障碍物、区间有人员、线路有异常等情况时,应果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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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运营单位应制定服务质量管理、票务管理等客运服务制度,根据观光车运行图、车站设施设备 和人员情况等编制客运组织方案。 6.1.2运营车辆内应确保一人一座,不得让游客在车内站立。 6.1.3运营单位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车内整洁卫生。 6.1.4运营单位应确保观光车数量满足景区游客需要。 6.1.5车站应提供现场问询服务。 6.1.6运营单位应依据2012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服从景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息。 6.2.2运营单位应确保客运服务卫生间和无障碍设施等保持完好、正常,并配置醒目、明确、规范的 标志标识。 6.2.3站务员应做好车站管理区域的巡查和管理。 6.2.4运营单位应组织宣传相关客运信息及安全常识。 6.2.5运营单位需组织停运或改变运输组织方式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景区入口醒目处 公告。

6.3.1客运组织服务范围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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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车辆基地的设施设备应具有应急所需的救援设备、急救用品、维修器材、消防器材、监控设备 等。 7.2.3车辆基地应具有车辆清扫、洗涤的专用场所,根据洗车作业需要,合理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7.2.4车辆基地内设置的物资总库,应满足运营需求;其中危险品存放应设专用仓库,并设专人严格 管理,确保安全。 7.2.5车辆检修的使用管理,满足以下要求: a)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设备器材的台账、保养手册、操作手册等; b)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负责保养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8.1.1设施设备管理范围包括通讯系统、GPS信号系统、消防系统、应急报警系统、环境监控系统等。 8.1.2运营单位应建立以上系统的设备的台账,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分布地点、接收时间、预计使 用寿命和备品备件清单等内容。 8.1.3运营单位应对交通线路沿线控制保护区域内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巡查、维修DB42∕T 927-2013 预制混凝土构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保障设施设备技术 状况良好和运行正常,具体安全设施要求按照GB/T26359执行。 8.1.4设备维修管理模式一般分为自主维修和委外维修两种。

8.2.4运营单位应制定通信设备维修计划,明确设备检修周期并严格执行。

8.3.1观光车运营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模式与要求,应与所选用的GPS信号系统制式、功能及系统构 成相符合。 8.3.2GPS信号系统应具有观光车自动防护功能、运营指挥中心和观光车线路监控功能。 8.3.3观光车运营车辆宜有车载通讯调度设备、卫星导航设备和行车记录仪。 8.3.4运营单位应对GPS信号系统的设备监控和报警信息进行专项分析和整理。 8.3.5信号设备故障修复后,应检查相关设备开关。

B.3.1观光车运营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模式与要求,应与所选用的GPS信号系统制式、功能及 成相符合。

8.4.1运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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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土建设施管理范围应包括路基工程、线路附属工程、车辆基地(始发点)、换乘点、终点、运营 指挥中心等,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9.2特殊天气(暴风、雨、雪)过后,运营单位应派专员巡视运营线路的正常通行情况。 9.3运营单位应遵守GB/T17775要求,做好景区运营线路的交通路面的维护、检修与保养工作。 9.4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路基工程的防水、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防水、排水设施完好通畅,防止路 基不均匀沉降和边坡塌陷。 9.5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线路标志进行检查,确保线路工程的基标、线路及信号标识等附属设施的完整 性、完好性、可视性和清晰度,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观光车驾驶员睛望。

人员,应进行特定业务培训和定期演练。 10.1.2观光车驾驶员、安全员、调度员、站务员、讲解员和监控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持证上岗; b) 定期进行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检查; c) 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人员,应调整工作岗位; d) 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服务标志,用语规范,服务热情; e 严禁酒后上岗。 10.1.3每年定期对景区内观光车驾驶员及讲解员的服务质量进行星级评价,具体评价要求按照GB/T 26359执行。

10.2.1应持有相应车型的合格驾驶证,具备相应车型两年以上的驾驶经历,且年龄和身体条件满足工 作需要。 10.2.2应具有积极向上、团结坚定的政治思想理念,身心全面健康,定期体检,连续驾驶时间上限为 4小时DB32∕T 2677-2014 公路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标准,确保良好的驾车状态。 10.2.3按照“一人一车当班责任制”原则,当班司机使用自管车辆,非特殊原因或未经景区管理车辆 的负责人批准,车辆不得调换使用。 10.2.4应接受道路交通、行车安全、随车设备器材等内容的培训。上岗前应接受驾驶车型的基本构造、 一般故障处理及所行线路的行车组织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 10.2.5发生重大事故或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车队将责令其暂停工作,情节严重的,移交交通 部门脱产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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