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10003-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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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310003-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pdf" 是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地方标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文档。该标准主要针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的固定污染源(如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排放)进行现场监测的技术要求和规范。它详细规定了废气排放的监测方法、采样技术、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空气质量,促进区域环境保护,实现绿色发展。这份标准是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和企业进行废气排放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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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一 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source 燃煤、燃油、燃气等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通过排气筒、缝隙、通

从事现场监测人员,应符合RB/T041相关要求,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 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承 担现场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

按照HJ/T373、HJ/T397要求,进行仪器与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运行和维护工作。

4.2.2.1强制检定仪器设备应依法送检,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应自行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 构校准。仪器与设备须在核查、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在核查、检定或校准后对仪器设备是否 满足使用要求进行确认,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不应使用。

4.2.2.2制定仪器与设备年度核查计划GB 50434-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附条文说明),并按计划执行。排气温度测量仪表、压力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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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温度计、皮托管系数等根据使用频率进行检查校验,至少半年一次,方法按照GB/T16157相关规 定;测氧仪至少每季度检查校验一次基于定电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法、紫外吸收法、氢火焰离子化检 测器等便携式监测仪器,应根据仪器使用频率和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标准的频次要求进行 校准。

开展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保证在用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监测仪器与设备应按管理程 序和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每台仪器与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资。现场设备使 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 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如示值误差、系统误差等。

4.3监测方案制定与条件准备

按照HJ/T397、适用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以及附录A进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与条件准备。 为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4.3.2监测方案制定

4.3.2.1监测方案的制定包括编制监测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监测方案的依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a)了解排污种类和浓度范围,依据排污许可证、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等信息,结合监测目的,确 定监测指标和方法; 6) 勘察排污点位,确定采样位置; c)调查运行工况,结合排放(控制)标准及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确定监测采样频次和时间。 4.3.2.2根据4.3.2.1中依据信息,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概况、监测 点位、监测项目、工况要求、监测和采样频次、采样和分析方法、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及限值、监测报告 要求、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等。 4.3.2.3对于工艺过程较为简单,监测内容较为单一,经常性重复的监测任务,监测方案可适当简化

4.3.3监测条件准备

4.3.3.1监测条件的准备包括人员准备、仪器准备、排污单位的工况配合、符合要求的采样孔与采样平 台、电源以及试剂、材料、器具、记录表格、安全防护用品等。人 4.3.3.2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平台、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应按照附录A要求进行。采样或现场测试 平台应有1.2m以上的防护栏等安全措施,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 度≥2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Z字梯,旋梯;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0m的位置 时,应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

4.4.1现场监测条件核查

a)排污单位拒绝监测人员进人的; b)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4.3.3.2要求,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 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c)受天气状况等非人为因素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d)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不生产或污染物不外排,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无组织监测点位,因客观条件所限而无法进行现场布点采样或监 测的; f)与监测方案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g)其他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情形

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使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工况条件符合适 用的排放(控制)标准及分析方法标准要求,监测期间工况应由排污单位签字确认。工况核查方法按照 HJ/T373规定的方法进行,如风量、热工仪表、产品产量核查等。相关标准中对监测时工况及核查方 法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依据排污单位适用的排放或控制标准、被测单位排污许可证、委托方的要求等确定监测项目,应包 括排放(控制)标准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因子

5.2采样位置与采样点位布设

采样位置与采样点位布设的要求按照HJ/T397、GB/T16157、HJ/T55、HJ905及4.3.3.2规定

5.3采样与测试方法的选择原则

5.4有组织排放采样与测试

5.4.1采样频次和时间

5.4.1.1采样频次和时间的确定按照GB/T16157、HJ/T397要求进行,同时应符合适用的排放(控制) 标准、分析方法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并充分考虑实施监测的目的和要求、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点以 及选用方法的检出限。

5.4.1.2颗粒物采样频次和时间按照GB/T16157及其修改单、HJ/T397、HI836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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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标准要求进行。当按照GB/T16157及其修改单、HJ/T397采样时,每次采样至少采集3个样品, 并计算平均值;当按照HJ836采样时,在满足样品增重或采样体积等要求前提下,除相关标准规定外, 如1个样品采样时间不小于1h,该样品浓度可等同小时均值。 5.4.1.3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对于常规气态污染物,如排气筒连续排放时间大于等于1h的,以连续1H 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如排放简连续排放 时间小于1h的,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算平 均值。 5.4.1.4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如排放源连续排放时间大于或等于1h的,应在其生 产状况、排放状况稳定情况下进行采样,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恒流或瞬时采集3个~4个样品,其测 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如连续排放时间小于1h的,应在排放时段内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恒流 采样或瞬时采集3个~4个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 波动的污染源,污染源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时,应 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停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5.4.1.5对于二嗯英类污染物,应按照HJ77.2、HJ916及适用于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确定采样频次, 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应在6h~12h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采集,并计算平均值。 5.4.1.6对于恶臭污染物,应按照HJ905相关要求,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样品采集次数不小于 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间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的,采样间隔 不小于4h。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应在恶臭污染浓度最高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 测定值。 5.4.1.7对于饮食业油烟采样,应按照GB18483以及HJ1077要求确定采样频次,除相关标准规定外, 采样次数为连续5次,每次10min。 5.4.1.8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峻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 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附件相关要求,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

并计算平均值;当按照HJ836采样时,在满足样品增重或采样体积等要求前提下,除相关标准规定外, 如1个样品采样时间不小于1h,该样品浓度可等同小时均值。 5.4.1.3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对于常规气态污染物,如排气筒连续排放时间大于等于1h的,以连续1h 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如排放筒连续排放 时间小于1h的,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算平 均值。 5.4.1.4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如排放源连续排放时间大于或等于1h的,应在其生

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附件相关要求,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 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个~3个周期,每个周期3次~多次(不应少 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 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d、每天不少于3个参与污染物排放评价的有效值样品;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 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

2.1颗粒物采样根据固定污染源颗粒物排气中颗粒物浓度范围,按照GB/T16157及其修改单 336、HJ/T373以及HJ/T397要求进行。 2.2对于周期性变化的污染源,可根据工况变化及其延续时间,分段采样,如一个生产周期内单 增重或采集体积未满足要求,可累积采样,该样品浓度等同小时均值。

5.4.3常规气态污染物采样与测试

5.4.3.1常规气态污染物采样与测试GB/T 20256-2019标准下载,按照GB/T16157、HJ/T373、HJ/T397及适用的分析 要求进行。

进行。 3.2使用定电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法以及紫外吸收法等原理便携式监测仪器测定时,均应在仪 后记录读数,每分钟保存一个均值,连续取样5min~15min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个样品测) 若被测污染源连续正常排放时间小于5min,首先应采取措施,保证正常排放时间,如仍不满足,

排放时段内每分钟保存一个均值,取5个~15个数值的平均值作为一个样品测定值,每次正 段不小于2min。颗粒物、常规气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方法检出限及测定下限列于表1中。

表1颗粒物、常规气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方法检出限及测定下限

5.4.4挥发性有机物采样与测试

5.4.4.6使用便携式监测仪器现场测定非甲烷总烃的,设备及方法应符合HJ1012要求及相关规定

Q/GDW 10176-2017标准下载5.5无组织排放采样与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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