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T 134-2020 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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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1/T 134-2020 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简介:

DBJ51/T 134-2020是四川省地方标准,名为“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这个标准详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和操作规程,旨在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高效、稳定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果,保护环境,符合环保和公共卫生的要求。它涵盖了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监测、评估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四川省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

完整清晰的PDF版本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概述与术语定义 2. 污水处理厂的总体要求 3. 设计与建设管理 4. 运行管理规程 5. 维护保养与设备管理 6. 监测与数据分析 7. 应急处理与安全管理 8. 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9.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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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泥质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4284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 CJ/T309等的规定。

7.1.1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的设备 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完善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并 编制合理的月度和年度维护保养计划、检修计划、更新改造计划。 7.1.2必须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资料,形成动态管理,内容应 包括:设备出厂资料、设备使用说明、设备主要技术参数、检定 资料、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台账、设备运行记录(保养、维修、故 障、更新和报废等记录)。

7.1.3对设备定期检查、保养及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同

7.1.3对设备定期检查、保养及维护《异步电动机节电器节电率测试方法 CAS165-2008》,发现问题及时抢修

7.1.3对设备定期检查、保养及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同 时应定期对关键设备运行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 7.1.4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关键设备应有足够的零配件、耗损 材料。

7.1.4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关键设备应有足够的零配件、

7.2.1纳入完好率计算的设备应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 自动化控制设备、仪表(在线设备及便携设备)和视频监控设 备等。

7.2.2设备完好标准应满足下

7.2.2设备完好标准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备整洁,基础稳固,结构完整无缺陷件、润滑良好、 计量仪表灵敏可靠、传输数据准确;

2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无明显锈蚀、无脱漆,设备效 能稳定正常; 3机械设备润滑良好,起动、运转正常,无异响,主要运 行技术参数满足工艺运行需要; 4电气设备完整,继电保护和绝缘等级达到设计要求,操 作安全可靠; 5计量及检测设备灵敏可靠,并根据要求按期进行检定(标 定)检定(标定)报告应存档

7.2.3设备完好率应满足下列

1主要工艺设备完好率≥96%; 2无备用工艺设备完好率≥98%。 7.2.41 设备完好率统计时间间隔不超过六个月,有条件时宜每 月统计一次。

7.2.5设备完好率计算公式如式7.2.5)。

7.3.1应建立主要构筑物档案资料,内容应包括:竣工图 维护维修信息等。

7.3.2主要构筑物完好标准应满足以下

构筑物基础稳固、结构完整、无渗漏;

3构筑物的安全设备、设施无缺损。

9.1.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功能完善的设施运行中央控制平 台,全面记录并实时反映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 9.1.2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监控计算机配置不得少于2台, 且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9.1.3中控室及PLC站应配置UPS电源,并应保证中控室及 PLC站正常运行。 9.1.4应按要求定期对中控室电源和信号传输线防雷装置的可 靠性进行检查。

9.1.6上位机操作站组态中应建立主要运行参数的历史趋势

询功能,且相关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小于1年,并对所有数据进 行电子存档。

9.2.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设功能完善的中控系统并保扌 运行。

9.2.2城镇污水处理厂中央控制系统的监控范围应与

致,现场数据记录、上位机数据记录应真实有效。控制室上位 机界面应准确、全面、清晰、实时反映全厂工艺运行和设备运 转情况,并显示越限报警(或紧急状态)、预报警、变量正常等 不同状态。

示、数据记录等功能,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中央控制系统应能记录运行过程中的指标数据及趋势 曲线; 2运行过程中的水质水量、工艺参数、设备电流参数应自 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图; 3地理式城镇污水处理厂中央控制系统应包含危险气体检 测、消防控制等内容。

9.2.4中控系统应能如实反映生产运行状况,准确显示各仪表

没备的数据及运行状态,并与现场数据相吻合。不同工艺的城销 亏水处理广中控系统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 运行监督管理规范》HJ2038中的有关规定

9.3.1城镇污水处理厂PLC站、计算机房应保持适宜设备正常 工作的温度和湿度。 9.3.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自控系统控制柜及工控机等设 备进行除尘保养

9.3.1城镇污水处理厂PLC站、计算机房应保持适宜设备 工作的温度和湿度。

9.3.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自控系统控制柜及工控机

9.3.3系统软件、程序必须定期不

行维护,定期对上传数据的仪表进行维护保养及校准、定期检查、 校核中控系统与现场数据的一致性的相关制度,并达到中控系统 稳定运行的目的

10.15 安全管理

10.1.1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和职业 管理人员。

10.1.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总体和

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逐级签订自标责任书,并定期、 下定期进行评估、考核、报告。

10.1.3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安

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作规程等。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 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

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 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0.1.6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

适应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 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

1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性 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 续。作业许可应包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环管理。 10.1.8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 辨识、管控。 10.1.9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安全生 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 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信息档案 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 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10.1.10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年度安全 生产计划内容应包括:安全检查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安全设施 配置计划、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安全资金使用计划等。 10.1.1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 识与能力。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从 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 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 定期接受复审。

1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性 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 续。作业许可应包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环管理

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合 的应立即整改。

10.1.13城镇污水处理广应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委报 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对存在的限 惠及时整改。

10.1.13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委托 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对存在的隐 惠及时整改。 10.1.14城镇污水处理厂签订外委协议时应与外协单位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护责任和义务。 10.1.15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 验特点机场综合保税区配套道路施工合同,在风险区域和风险时段,禁止员工单独开展生产性视 检查、维护维修作业。

10.2.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 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厂生产特点相适应白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发环境事故的种类特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 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 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0.2.4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

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并按照相关规定对 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 完善应急预案。 10.2.5发生事故后,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预案分类要求,立即 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应急处 置。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组织开展应 急处置评估。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DBJ∕T 13-154-2012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质量标准,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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