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T 119-2018 宁波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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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2/T 119-2018 宁波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规范.pdf简介:

DB3302/T 119-2018是宁波市地方标准,名为《宁波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规范》。这份标准主要针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活动,提供了一套操作规程和指导。它详细规定了森林资源流转的程序、条件、权利和义务,旨在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森林生态平衡,推动当地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DB"通常代表地方标准(Digital Book),"3302"可能代表宁波地区的代码,"T 119"是标准的顺序号,"2018"则表示该标准的发布年份。整体来说,这份标准对于规范宁波市森林资源流转市场,防止资源滥用,以及推动相关产业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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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2/T1192018

指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折股的形式流转给单位或个人从事 沐业合作生产经营;或农户之间为发展林业经济,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山、自留山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经营收 益由经营者与森林、林本和林地原权利人按股分红

指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个人:或农户将部分或全 部承包山、自留山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一定期限出租给他人从事林业生产 经营。经营者根据租期年限,向林地原权利人分期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租金。家庭承包方式的森林、林 木和林地出租后原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承包方到期未能 务的,债权人依法将抵押的承包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拍卖,以其所得价款实现抵押权。农户 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等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 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期间,集体与承包方订立的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5.1.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5.1.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5.1.3防护林、特用林等公益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可以除转让外的其它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林种类 型。 5.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5.2.1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租赁、抵押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形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本标准 规定实行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5.2.2采取转让、互换方式再行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经依法登记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证后进 行:流转不得损害林地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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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符合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布局,鼓励集中连片,以地形、地类、林 种等自然界线为界

6.1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评估

6.2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交易

6. 2. 1 交易平台

6. 2. 2 流转交易

6. 2. 2流转交易

6.2.2.1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和公益林流转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交易价不得低于评估 结果的90%。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 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6.2.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 收入以及收入的使用、分配等应当事先向村民公示,征求意见,公开程序,民主决策,经本集体经济组 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6.2.2.1国有森林、林术、林地流转和公益林流转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交易价不 结果的90%。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管 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入以及收入的使用、分配等应当事先向村民公示,征求意见,公开程序,民主决策,经本集体经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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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国有和乡镇(街道) 招(投)标、拍卖方式,在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下,按照有关招(投)标、拍卖的法律法规 规定程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6.3.1.1合同示范文本见附录A、附录B、附录C。 6.3.1.2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6.3.1.3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流入方的资信情况: b) 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蓄积量 株数等; C 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d 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e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林地被征占用、征收时的利益分配; g 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存量的处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h 违约责任; i 解决争议的办法。 6.3.1.4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 及古树名木的保护、森林防火等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6. 3. 2 流转期限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最长期限为 月的剩余期限) 再行流转的,应当征得原所有 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6. 3. 3合同管理

6.3.3.1流转合同可由公证机关公证,也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部门鉴证。 6.3.3.2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6.3.3.3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合同应当报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6.4.1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该国有经营单位内职工安置、债务清 偿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 6.4.2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 以及其他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 6.4.3农户个体拥有的林权流转收益归农户个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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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申请办理林 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 6.5.2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采取皆伐方式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 林验收。

6.6.1下列林权的流转,当事人要求变更登记的, 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甲请变更登记,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 a)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 b)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改变的

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 b 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改变的。

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 6.6.4参与林地流转的外籍人士或者其组织不具有林权登记申请人资格,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外籍 息服务平 人士或者其组织提出的林权变更登记申请。 6.6.5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a) 变更登记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b) 流转合同副本; C 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转标的物的相关材料(林地类型、坐落、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e 林权流转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告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公告 同意材料。 5.6.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登记申请予以审查;材料齐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 当予以受理,并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登记机关应当自公告期满后10 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变更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电请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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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本标准实施前已经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流出方、流入方应 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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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包(租赁)合

(说明:本合同适用于单位或个人以转包或租赁的方式把依法享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经营时使用。) 甲方(流出方): ;地址: 乙方(流入方): ;地址:

DBJT 45∕T 021-2020 水运工程三维挖填设计指南明:本合同适用于单位或个人以转包或租赁的方式把依法享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给其他

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 承包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合法、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转包(租赁)山林的状》

序号 小地名 面积 林种 树种 证号 (株数)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合计 合计转包(租赁)面积(大写): 亩。 二、转包(租赁)期限及用途 转包(租赁)期限 自 年月日起至 月日止(转包(租赁) 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转包(租赁)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转包(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 转包(租赁)价款 支付方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取得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权的转包(租赁)价款。 2、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租赁)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乙方毁坏转包(租赁)林地和 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按时交付约定转包(租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烟囱设计规范 GB50051-2013》DB3302/T1192018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改变林地性质。积极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森林资源的 管护工作。需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包(租赁)价款。 4、森林、林木和林地转包(租赁)期间,乙方将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甲方的 书面同意。 5、转包(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租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租 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到期后森林、林木、林地和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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