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GBJ16-87_(2001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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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GBJ16-87_(2001年版).pdf简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是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制定的一部关于建筑设计中防火要求的重要标准。该规范的全称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它是我国建筑设计领域的一部强制性国家标准,旨在保障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的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建筑的总体布局:规定了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防火分区等要求,以确保火灾时的疏散安全。

2. 建筑的耐火等级: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了不同的耐火等级标准。

3. 建筑材料和结构:规定了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以及建筑结构的防火设计原则。

4. 安全疏散设计:对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们的疏散效率。

5. 防火分隔和防火门:强调了建筑内部的防火分隔和防火门的重要性,防止火势蔓延。

6. 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规定了建筑应配备的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的配置要求。

2001年版是对原版规范的修订,更新了部分技术要求,更好地适应了当时的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该规范对于指导我国建筑设计的防火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GBJ16-87_(2001年版).pdf部分内容预览:

主:①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 定的限制。 ②未列入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 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主:①)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 定的限制。 ②未列入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 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JGJ 37-198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

第5.1.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 合表 5. 1. 1 的要求,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 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 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4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 隔。 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 扶梯等升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 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行关闭的 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 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 封闭屋盖没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5.1.3条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戎面积不超过500m²的防火分区。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 的规定。

注: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 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列 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 少,但不应小于3.5m。

4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 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5.2.2条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 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 可按本规范第5.2.1条执行。 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 渠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日不超过六层的任,如 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²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 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5. 2. 1 条的规定。

第5.3.1条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 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 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 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 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 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第5.3.2条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的塔 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且每层人数 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5.3.3条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 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 顶。 第5。3.4条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 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 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 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第5.3.5条,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 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注:设计时,规模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模较大的观众厅,宜采 用接近上限值。 第5.3.6条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 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m²,月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 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 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 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面积不超过500m²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其垂直金属梯口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底层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入口 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 隔开,并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5.3.7条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 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 也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 封闭楼梯间)

主:1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蔬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第5.3.8条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 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D.oo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 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 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 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 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一、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的 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 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第5.3.9条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 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

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 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官超过20排 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超过22个 本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cm 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减半。 第5.3.10条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 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蔬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 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表 5. 3. 10

注: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DB11∕T 997-2013 城乡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标准,不应作为观众厅的蔬散门。

第5.3.11条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 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表 5. 3. 11

第5.3.12条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层 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 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2的规定。

楼梯门和走道的宽度指标

表 5. 3. 12

注:(1)每层蔬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 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②每层蔬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③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 上人员蔬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第5.3.13条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 度可不小于1m。 第5.3.14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 1不应设置1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累靠1口1.40m内个 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一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 3.00m。

DB13∕T 2245-2015 环渤海耐氯盐水工混凝土技术规范第5.4.1条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 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

关等,可贴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 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 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 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 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 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 油升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正油品流散的设施。 第5.4.2条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 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 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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