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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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pdf简介:

"陕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pdf" 是一份关于陕西省城市规划的技术性管理规定文件。这份文件详细规定了陕西省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标准、程序、方法和要求。它可能涵盖了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如城市布局、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持续性和合法性,以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流程、审批程序、设计规范、技术指标、生态环保要求、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由于它是一个PDF文件,通常包含了详细的图表、数据和文字说明,以便专业人员理解和执行。如果你需要更具体的信息,可能需要查看文件的完整内容。

陕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pdf部分内容预览:

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尽可能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

3.2.1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 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 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 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住宅建筑 应同时满足日照间距、最小间距、建筑退让等要求。 3.2.2住宅日照间距控制 3.2.2.1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可参考表3.1 执行。具体日照间距控制应以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GB/T 37884-2019标准下载表3.1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注: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 ②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小时的标准。 3.2.2.2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2换算,

表3.2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1为当地正南朝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2.2.3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 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表3.3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3.2.3.2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时,其最小建筑间距仍按表 3.3控制。 3.2.3.3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 的日照间距,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2小时日 照。 3.2.3.4高层建筑、非条式建筑以及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日照间距以综合日 照分析结果为准。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绿地、河道、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 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 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 3.3.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控制 3.3.1.1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边界距离小于消 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除符合本 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其它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 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一)民用建筑南、北朝向退让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建筑日照间 距的一半退让; (二)民用建筑除南、北朝向外的其余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 于3米; (三)综合楼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50%时按住宅建筑退让,住宅 建筑面积所占比例<50%时,按非住宅建筑退让

3.3.1.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 也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3.3.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3.3.2.1各类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表3.4之规定,最小距离不得小 干3米。

3.4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注:①旧城区及地形较为复杂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指标的0.9倍 ②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③道路旁的新建开放街区建筑退红线最多可缩小至70%

3.3.2.2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4 现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义口行 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3.3.2.3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 3.3.3建筑后退对外交通线距离控制 3.3.3.1建筑后退公路距离 沿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 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 脚护坡道)外缘,平原地区,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 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地形较为复杂地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 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高速公路两侧,建筑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平原地区 不少于50米,地形较为复杂地区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穿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路段两侧如有规划和新建的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

则建筑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平原地区不少于100米,地 形较为复杂地区不少于80米。 3.3.3.2建筑后退铁路距离 铁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3.5的要求

表3.5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

3.3.4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 小退离距离按表3.6控制。

表3.6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干放街区建筑退绿线最多可缩小至70%,但不得小于5米

3.3.5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 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3.6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 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 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3.3.7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7规定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米

①其它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执行。

注:①其它按照 ②管线退建筑物距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物基础,当次高压燃气管道采取 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增加管壁厚度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3.0m

3.3.8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采或息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得 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3.4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 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3.5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筑间距和退让用地边界、城市规划道路

红线、河道、城市轨道、铁路等距离,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 件时研究确定;根据其所处区位、使用功能等,必要时应当在高层建筑相关规定的 基础上,适当扩大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

4. 3 医疗卫生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宜配置老年人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设施、残疾人康复 中心、救助管理站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宜按人均用地不 少于0.1平方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市、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足球场、游泳馆、体育馆及配套设施等, 布局宜相对集中,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 新建居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 .3平方采的标准配套建设群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或者已建成居住区内体育健身设施不达标的,要通过改造等方式予以完善

4.6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 按照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办公和服务活动用房,社区一般情况下 要建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所。 标准化菜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其它类型菜市场服务半径由各市县(区) 结合地域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新建菜市场、菜店,要结合街道、服务中心布局 菜市场宜与住宅相对隔离,应符合环境及安全等相关要求

5.1.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5.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5.1.3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 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5.2.1综合公园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用 于5公顷。 5.2.2居住区公园最小规模1.0公项,小游园最小规模0.4公项,

GB∕T 17369-1998 建筑绝热材料的应用类型和基本要求5.3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5.3.1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5.3.2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5.4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5.4.1居住区绿地 (一)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宜低于25%。集中绿地 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至15%,并且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 人游憩活动。 (二)居任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任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 于0.5m/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 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 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5.4.2单位附属绿地 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 变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 录地率不得低于35%;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 5.4.3道路附属绿地 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1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

道路绿地布局中DB32∕T 3689-2019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 绿带宽度应不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 绿带宽度应不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5.5海绵城市建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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