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322-2016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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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3/ 232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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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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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2322-2016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3/ 2322-20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pdf

DB13/ 2322-20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pdf简介:

"DB13/2322-20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pdf" 是一份关于中国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的地方标准。这份标准详细规定了工业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管理和控制要求。它旨在减少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推动工业企业的绿色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该标准可能涵盖了特定的行业,如化工、石化、印刷、涂装等,对VOCs的排放源、排放限值、排放控制技术、监测设备要求以及排放数据报告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DB13/ 2322-20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及轧钢生产工业,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 及铁合金生产。

制造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交通设备的工业,包括汽车制造、铁 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等。

表面涂装业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工业

一套完整的别墅建筑结构施工图DB13/ 2322201*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 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 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 20% (重量比)。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 的真实蒸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 或者高于20%(重量比)。

DB13/2322—201*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21最低去除效率大气污染物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3. 22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简的无规则排放。3. 23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3. 2*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3. 25企业边界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1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ng/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最低去除效工艺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污染物项目浓度率控位置非甲烷总烃*090% (1)医药制造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甲醇20丙酮*0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非甲烷总烃30车间或生产设非甲烷总烃100施排气筒石油炼制工业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苯*理装置甲苯15二甲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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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以水性材料为主的有机废气排放口不做最低去除效率的要

*.1.2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 达标排放。

*.1.3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必须同时满足标准的要求。 .1.*医药制造、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工业有机废 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应同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若去除效率达不到相应的规定,须加设生产 车间或生产设备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限值按照表3执行。 .1.5废气中非甲烧总烃的去除效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非甲烧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气量, 以被去除的非甲烷总烃与处理之 具体见式(1)

P一一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 C前一进入处理设施前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Nm²; Qm一进入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Nm/h; C后一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Nm²; Q后一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Nm/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 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 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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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是否达标。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须折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 否达标。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公式(2)进行计算

式中: P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Nm² O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1.7企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高 度如果达不到规定时,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

*.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2.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挥发性有 污染控制要求。

*.2.3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kPa的设计容积≥150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 真实蒸气压≥27.*kPa但<7*.*kPa的设计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型、双封式等高效密 封方式; b) 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 机械式鞋型等高效密封方式; 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1的规定。

2.*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 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应在15日内进行维修;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 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不能在15日内完成修复的泄漏,应 录备案,并在具备条件时立即完成修复

*.2.5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闭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1年 以上。

*.3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3.1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工业执行以下规定,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 *.3.2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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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

*.3.3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

a) 泵; b) 压缩机; c) 阀门; d) 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e)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f) 泄压设备; g) 取样连接系统: h) 其他密封设备

*.3.*泄漏检测周期

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 a)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月检测 次; b)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每*个月检测一次;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30日内对其进行 第一次检测; 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迹现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渝建质监[2019]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9年5月)*. 3. 5 泄漏的认定

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 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2000μmo1/mol;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 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500umo1/mol

a)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15日。 b) 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5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 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 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 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不能在15日内完成修复的泄漏,应提前记录备案,并 在具备条件时立即完成修复。

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 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无组织监控点污染控制要求

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

DB13/2322—201**. *. 2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限值(μg/m)序号污染物项目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其他企业1非甲烷总烃2. 02. 02苯0. 2 0. 13甲苯0. 80. **二甲苯0. 50. 25甲醛()0. 5 *甲醇(°)1. 0丙酮()1. 08酚类(3)0. 02注1:("木材加工类企业执行甲醛的标准限值规定,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注2:(2"医药制造类企业执行甲醇、丙酮的标准限值规定(生产中不涉及该物质的可不执行),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注3:(3"仅炼焦类企业执行酚类的标准限值规定。*. *.3医药制造、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工业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监测点位设在生产车间门或窗口、或生产设备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1)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ng/n")1非甲烷总烃*. 02苯0. * 3甲苯1. 0*二甲苯1. 25甲醛(()0. 8*甲醇()*. 0丙酮(3)*. 0注1:("本限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执行。注2:2"木材加工类企业执行甲醛的标准限值规定JT∕T 850-2013 挤压锚固钢绞线拉索,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注3:(3"医药制造类企业执行甲醇、丙酮的标准限值规定(生产中不涉及该物质的可不执行),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 5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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