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1538-2019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42/ 1538-2019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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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 1538-2019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简介:

DB42/1538-2019《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是湖北省地方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并实施。该标准主要针对印刷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制定的排放限值和管理规定。

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常温常压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甲苯、二甲苯、乙苯等,这些化合物在大气中易形成光化学烟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印刷行业是VOCs排放的重要源头之一,因此该标准旨在通过限制印刷企业的VOCs排放,以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该标准规定了印刷行业不同类型的生产活动(如印刷、涂布、复合、上光等)的VOCs排放限值,同时对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改造、废物处理、环保设施运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企业需要根据标准进行自查和整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将面临处罚。

总的来说,DB42/1538-2019标准是湖北省印刷行业环保监管的重要依据,旨在推动印刷行业绿色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共生。

DB42/ 1538-2019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排放 fugitive emiss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7层】4320平米七层框架住宅楼(计算书、建筑、结构图),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敲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DB42/15382019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垂直高度,单位为米(m)。 3.8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如果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 定的限值。

表1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2企业边界及周边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1小时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应符合表2规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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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4.3.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若低于15m时,排放速率按限值的50%执行 4.3.2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3.1的要求外,非工业园区企业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3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4.3.3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 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A。

4.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VOCs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印铁涂料、上光油、清洗剂等V 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或料仓中。 4.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 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4.1.1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印铁涂料、上光油、清洗 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或料仓中。

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或料仓中。 4.4.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设置有雨 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4.1.3输送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或管道

4.4.2印刷生产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2.1印刷生产的调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使用含VOCs物料的生产过程应采 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 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 4.4.2.2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溶剂、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或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 容器中,定期处理。

4.2.3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帐,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 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年。

4.4.3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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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企业应考虑印刷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

4.4.3.4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

4.4.4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 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B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 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 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等规定执热行。

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 台和排污口标志。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 业使用的油墨及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印铁涂料、润版液、上光油、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以及 生产工艺过程,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和HJ732的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和HJ732的规定执行。 5.2.2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监测应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2.3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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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2.4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 物的测定

6.1油墨、清洗剂、润版液、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 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6.2建立并实施厂内润版液统一配给系统,集中配制,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 6.3产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当排放浓度不能达到表1的限值 要求时应安装处理设施,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应按照设计和调试确定的参数条件运行。 6.4废气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备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滞后关闭。 6.5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密闭容器内进行“标 识”,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企业是实施本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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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 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4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 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5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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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几何高度之和 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等效排气简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等效排气简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A1

式中:Q一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Q2一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A.2.2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A2)计算:

式中:h一等效排气筒高度,m; hi、h一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式中:h一等效排气筒高度,m:

A.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50364-2018》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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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 点浓度应符合表B.1规定的限值。

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B.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

2.1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JGJ 95-2003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 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2.2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194、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 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 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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