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83 – 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 51283 – 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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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283 – 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简介:

GB 51283 - 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是一部专门针对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中防火安全的规范。该标准由中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20年实施。精细化工企业通常涉及生产各种精细化学品,如药品、化妆品、染料、农药等,这些企业的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至关重要,因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风险。

GB 51283标准旨在规范精细化工企业的工程设计,从建筑设计、工艺设计、设备选型、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预防和应急响应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旨在降低火灾事故的风险,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以及保护企业的财产。

该标准不仅适用于新建的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项目,也适用于现有企业的改造和扩建项目。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其工程设计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同时,相关部门也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企业实际运营中落实了该标准。

GB 51283 – 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7.1.2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7.1.4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设施、生产线、厂房(仓库)

作平台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钢桥面铺装冷拌树脂沥青 JT/T1131-2017》作平台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2.1可燃介质不宜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采用非金属软管输送可燃介质时,应 在连接时保证静电的导通性

7.2.2进出生产设施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生产设施界区处应设隔断阀

7.2.3热力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或闪点不大于120℃的可燃液体管道敷设 在同一条管沟内。 7.2.4可燃气体的排放导出管应采用金属管道,且不得置于下水道等限制性空间内。 7.2.5氧气管道与可燃介质管道共架平行布置敷设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 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 7.2.6液化烃设备出液管应在靠近设备出口处设置切断阀。容积超过50m3的液化烃设 备与其抽液泵的间距小于15m时,该切断阀应为具手动功能的遥控阀,遥控阀就地操作 按钮距抽液泵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7.2.7自燃液体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不得用螺纹连接。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提高一 个压力等级。自燃液体容器底部管道应设高机械完整性的火灾紧急切断阀。 7.2.8 能自燃爆炸的特种气体管道宜采用套管设计。 7.2.9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不足10℃的可燃液体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排放阀。

7.2.7自燃液体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不得用螺纹连接。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提高一

1内类及以下的厂房确需使用甲 经不应大于DN40,应采用夹套管输送或对管道进行100%无损检测,并设置必要的检测 义表和事故排风、进料切断等联锁系统: 2当各厂房(生产设施)的废气支管连接至主管并送往废气处理系统时,支管与 主管连接处宜设置阻火设施

7.3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7.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下列介质不得直 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含可燃液体的排放液; 2可燃气体的凝结液; 3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高于40℃的水; 4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输送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方式。当采用架空敷设方式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敷设的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2输送生产污水的电气设备应按其爆炸性环境级别和组别进行选型: 3用于生产污水输送的收集池(罐)周围15m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 火花地点,其排气管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7.3.8条执行。 7.3.3当重力流管道采用管沟内敷设或埋地敷设时,应符合本节下述各条的规定。 7.3.4厂房(生产设施)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井: 1围堰、管沟等的污水排入生产污水(支)总管前; 2每个防火分区或设施的支管接入厂房(生产设施)外生产污水(支)总管前; 3管段长度大干300m时。管道应采用水封井分隔:

4隔油池进出污水管道上

7.3.5生产设施内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 设水封井。 7.3.6储罐(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井和防火堤之间的管道上应设 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7.3.7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隔油池 的隔板、隔油池和水封井的盖板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盖板与盖座应密封,且盖板不 得有孔洞。 7.3.8甲、乙类生产设施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总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置排气管 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 2.5m以上;

7.3.5生产设施内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 设水封井。

1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 2.5m以上;

8.1厂(库)房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

8.1.1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全厂性重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1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全厂性重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厂房(仓库)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1 规定,厂房(仓库)其它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规范》GB50016确定。

1.1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全厂性重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厂房(仓库)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

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8.1.3申、乙类厂房(仓库)以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它厂房(仓库),外墙保温材 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8.1.4厂房内有可燃液体设备的楼层时,分隔防火分区之间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 板或复合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尚的措施。 8.1.5钢结构厂房(仓库)的钢构件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执行。 8.1.6厂房内设备构架的承重结构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和甲、 乙、丙类液体的设备承重构架、支架、裙座及管廊(架)采用钢结构时,应采取耐火极 限不低于1.50h的保护措施。 8.1.7严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设备及管道穿越厂房内防火分区的楼板、防 火墙及联合厂房的相邻外墙的防火墙,其它设备及管道必须穿越时,应采用与楼板、防 火墙及外墙相同耐火极限的不燃防火材料封堵。 8.1.8钢结构抗火设计、防火保护措施及防火保护工程施工质量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有关规定。

8.2厂(库)房高度、层数、面积

厂房的高度、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2.2仓库的高度、层数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8.2.3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厂房(仓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及仓库占地面积可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增加。 8.2.4丙类厂房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且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备 用房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 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8.2.5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的多层构架设备平台,若各 层设备平台板采用格栅板时,该格栅板平台可作为操作平台或检修平台,该平台面积可 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围护结构的无人员操作的辅助功能房间形成的封闭区域所占面积应小于该楼 层面积的5%; 2操作人员总数应少于10人; 3各层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各层设备平台疏散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有关规定; 5格栅板透空率不应低于50%; 6屋顶宜设易熔性采光带,采光带面积不宜小于屋面面积的15%;外墙面应设置 采光带或采光窗,任一层外墙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设置的采光带或采光窗有效面积应 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表面面积的25%。外墙及屋顶采光带或采光窗应均匀布置

8.3.1厂房(仓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埋地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131:2002》8.3厂(库)房平面布置

8.3.1厂房(仓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同一厂房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甲、乙、丙类敲开式厂房,其层数、高度、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可按工艺及设备布置确定。半敲开式厂房其层数、高度、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按封闭式厂房执行,当半敲开式厂房的开部分与封闭部分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厂 房散开部分的层数、高度、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及设备布置确

定,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墙高度应高出厂房较低部分屋面4m, 当防火墙高出厂房较低部分屋面不足4m时,厂房屋面靠近防火墙4m范围内的屋面板 及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3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 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 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当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 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2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 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或二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应超过1d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 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2)设置丙类中间仓库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 它部位隔开: 3)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有关规定。

1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 不应大于1.2m; 2每层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各救援窗间距不宜大于24m; 3应急击碎玻璃应采用厚度不大于8mm的单片钢化玻璃或组合的钢化中空玻璃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采用钢化玻璃门窗时,其玻璃厚度不应大于4mm。 8.3.3因工艺生产的特性需求NB/T 42035-2014 水轮机调压阀及其控制系统基本技术条件,联合厂房相邻外墙必须设置连通口时,应采取相应的防 火措施。

同库储存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火灾危险类

分别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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