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2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HJ 112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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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简介:

"HJ 112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工业炉窑排污许可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指南。该规范主要针对工业炉窑这类工业设备,规定了企业在申请和持有排污许可证过程中所需遵循的技术标准、排放限值、监测方法、管理要求等。

工业炉窑,通常指的是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高温加热设备,如炼铁炉、水泥窑、玻璃熔窑、化工反应炉等。这些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影响。根据此规范,企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其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的环保标准。

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污染防治设施设计、运行管理等资料,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核,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合法排放污染物。如果排放超标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环保处罚。总的来说,HJ 1121-2020 是为了强化工业炉窑的环境管理,推动企业实现清洁生产,保护环境。

HJ 112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部分内容预览:

4.5.2记录内容和频次

a)工业炉密运行管理信息 分为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正常工况运行管理信息包括按周或批次记录主要产品产 量,按采购批次记录原辅料用量、硫元素占比等,按采购批次记录燃料用量、热值、品质等。 非正常工况运行管理信息包括按工况期记录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 牛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分为正常情况和异常情况。正常情况运行管理信息包括按批次记录除尘灰(泥)、脱硫 副产物、脱硝副产物等产生量,按批次记录袋式除尘系统滤料更换量和时间,按批次记录脱 硫剂、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涉及DCS系统的,还应按月记录DCS曲线图(包括烟气量、污 染物出口浓度等)。异常情况运行管理信息包括按异常情况期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 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c)监测记录信息 1)有组织废气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 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标况烟气量、排放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 浓度、监测浓度、监测浓度(折标)、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等信息。若监测结果超标,应 兑明超标原因。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记录采样日期、人无组织采样点位数 量、各点位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无组织排放、污染因子、 采样点位、各采样点监测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测定方法、是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 说明超标原因。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见附录B

4.6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JC 329-1982 锦砖、陶瓷地砖磨损度试验方法4. 6.1 执行报告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 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 报告应于本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 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 于有年度执行报告的,可不提交当年第四季度执行报告。

4.6.2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信息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 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 性,按时提交至发证机关。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 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 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 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要求等11部分,各部分详细内容 参见附录D。

4.7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4. 7. 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密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各排放口(有许可排放 量要求的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包括无组织排放。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年 度或特殊时段等。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 系数法等。 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 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 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 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 染物项目,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 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 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 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 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 系数法核算。相关产排污系数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相关内容。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开停炉(窑)等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 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 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a)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废气自动监测实测法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 浓度、小时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8)与式(9)

中:M,一一核算时段内第j个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第j个排放口污染物在第i小时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标态),mg/m; qi一第j个排放口在第i小时的排气量(标态),m²/h; n一一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 E一一核算时段内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75进行补遗。二

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 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采用” 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其他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缺失情形可参照核算,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对于出现在线数据缺失或数据异常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若排污单位能提供材料充分证明 不是其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 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平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 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b)米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发气手工监测实测法应采用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小时烟气 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0)与式(11)。排污单位应将手工 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监测时段内 有多组监测数据时,应加权平均。

M 注要排放口 (c ×q ×T×10) i=1 j=1

式中:M,一核算时段内第j个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第j个排放口在第i个监测时段的污染物实测小时排放浓度(标态),mg/m²; 一第j个排放口在第i个监测时段的排气量(标态),m/h; T一第i个监测时段内排放口累计运行时间,h; E一一核算时段内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所有现场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具备相应 资质的检(监)测机构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若同一时段既有现场监测数据又有手工监测数 据,优先使用现场监测数据。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时,排污单位自行 或委托监测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 C)米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直排进行核算,核 算方法见式(12)。

式中:E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 Smi 核算时段内第1种原辅料及燃料含硫率,%:

P二核算时段内第i种产品产量,t; Sdi—核算时段内第i种废物含硫率,%。 d)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 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等其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按 直排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式(13)

式中:E核算时段内污染物的排放量,t; M核算时段内某工序或生产设施产品产量,t; β一产排污系数,kg/t。

4. 8. 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许可事项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包括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 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等符合排污许可证 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 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 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 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 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 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现场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4.8.2排放限值合规判定

4.8.2.1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 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 不合规

4.8.2.2废水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4.8.2.3排放量合规判定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规是指: a)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b)废气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c)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特殊时段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特殊时段许可排 放量要求; 对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加热炉、热处理炉、熔化炉、干燥炉(窑)、非金属焙(缎)烧 炉窑(耐火材料窑)等设施启停、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GB 51222-2017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应通过加强正常运营时污染物 排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确保全厂污染物实际年排放量(正常排放+非正常排 放)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

4.8.3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 以及工业炉窑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 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 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

足排污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

综合体智能化工程总包服务框架协议草案5.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5. 1. 1 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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