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567-201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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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2567-201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简介:

DB34/T 2567-2015 是中国江苏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升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矿山开采活动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矿山企业应遵循的安全质量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矿山地质勘查与设计、开采技术与设备、通风、防尘、防治水、防爆、矿山救护、职业健康与安全防护、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也对矿山的质量管理,如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实施这个标准,有助于矿山企业全面评估和改进自身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提高矿山开采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同时也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DB34/T 2567-201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部分内容预览:

0. 5.2 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 0.5.3 溜井卸矿口应设置降尘措施。 0.5.4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洒水降尘。 0.5.5 矿山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a) 主要产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b) 噪声、温度、湿度,每三个月至少检测一次

DB34/T 25672015

11.2.3电缆连接不应有明接头、“鸡爪子”和“羊尾巴”。动力电缆接头应采用接线盒连接或应用套 管夹紧,照明线连接应采用绝缘胶布缠紧。 11.2.4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室部分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 管保护:管孔应按实际要求加以密闭。 11.2.5巷道内的电缆每隔100m以及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 地点等的标志牌。 11.2.6供给移动式机械(装岩机、电动铲运机)的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电缆中间不应 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木地(楼)板施涂清漆打蜡施工交底记录,使其不被运转机械损坏。

1.3.2除井下主变(配)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配)电所外,其他变(配)电所高压断路器的配置应 符合GB50070的规定: 双电源进线变(配)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 应设分段断路器。 b) 单电源进线的变(配)电所,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 C 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1.3.3 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1.3.4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1.3.5 井下高、低压线路应装设相间短路和过负荷保护 1.3.6 每季度对井下电气设备的自动保护装置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形成记录

1.4.1井下变配电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碉室,应砌殖支护。 b) 变电碉室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c) 碉室顶板和墙壁不得有渗水。 d) 电缆沟应无积水。

11.4.1并下变配电确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碉室,应砌支护。 b 变电碉室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C 室顶板和墙壁不得有渗水。 d) 电缆沟应无积水。 1. 4.2 井下变配电室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长度超过 6㎡的变配电调率,在两端冬设a个出:乙当长度大C9㎡时,应在中间增 设一个出口。 各出口处均应褒开的筷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b) 添

c)有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机电碉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11.4.3井下变配电碉室地面标高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 于泵房地面0.3m。 b) 采区变(配)电所和其他电气设备碱室的地面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0.2m。 11.4.4碉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 Ⅲ。 11.4.5井下主变(配)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

5井下主变(配)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 防水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按设计要求设量

11.4.6碉室内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碉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 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器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 11.4.7无人值班的电气设备确室,应关门加锁。

11.5.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11.5.2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 1.5.3 照明电压应符合GB50070的规定: a 主要巷道的固定式照明电压可采用220V或127V。 b 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 C 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采用220V,在作业现场应采用36V,当 选择矿用防爆型灯具时可采用127V。 d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e 井下爆破器材库内的电压应为36V。 11.5.4井下溜井口、废井巷口等危险地点应设置警戒照明。

11.6.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轨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 都应接地。

11.6.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轨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

12.1.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置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探 放水队伍,配备相应的防排水设施、配齐专用探水装备和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12.1.2存在突水危害的应采用超前探水或他防水措或其他用途 2.1.3各类防、隔水矿(岩)柱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变动,水患消除前,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矿 (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2.1.4主要泵房应按设计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井底车场周围、中央泵站的巷 道两端或有突水危险的地段设置防水闸门。 2.1.5矿区各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 史最高洪水位。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并口应筑人工岛,使并 1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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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矿区及其附近的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范 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用水泵或建排洪站排水。 12.2.2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河流穿过矿区的,应采用留保安矿柱或充填 采矿法保护河床不塌陷,或将河流改道至开采影响范围以外。 12.2.3矿区范围汇水面积较大的,应在采矿错动范围外修筑截洪沟,将降雨径流截出矿区。 12.2.4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12.2.5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应引出矿区, 12.2.6报废封闭的竖并、斜并、探矿井、钻孔和平桐等,应在周围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 采区。 12.2.7废石、矿石和其他堆积物,应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和河道。 12.2.8露天和地下同时开采或由露天转入地下开采的矿山,应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

12.3.1矿山企业应查明矿区范围内的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在用及废弃矿井、老采空区、积水 的旧井巷、各类地表水体、沼泽、防治水工程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12.4.1并下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 高7m以上;其他通往井底车场。 12.4.2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潜没式泵房除外)。 12.4.3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7m以上;其他通往井底车场。 2.4.2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潜没式泵房除外)。 2.4.3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 b 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叠夜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它用水);除检修泵外, 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查夜的最大涌水量。 2.4.4 井筒内应至少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台备用。 2.4.5井下水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系统组成, b 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 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 2.4.6 水仓进水口应设置子;采用充填法的矿山,水仓前应设沉淀清理设施; 2.4.7主排水泵房内应悬挂水泵技术参数、排水系统图、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程序卡等。 2.4.8 矿山企业应保存矿井排水记录,掌握矿山实际最大涌水量、正常涌水量等资料。 2.4.9 主水泵应轮流启用,每年雨季前对排水系统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并保留联合试验记录。 2.4.10 矿山设置的水沟应符合设计要求。 2.4.11 大水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主排水泵房内的水泵应能在地表启动。

13.3.1并下各中段应设置火灾避灾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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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必须装有安全阀,风包出口管路上应加装

14.2.1空气压缩机站房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 4.2.2 空气压缩机站内坑、沟应设盖板或栏杆。 14.2.3 当有人值守的空压机房内噪声值大于85dB时,应设隔声值班室。 4.2.4 露在设备外面的旋转部分应设安全防护罩或栏杆。 14.2.5 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部分,应装设安全防护设施 4.2.6 井下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布置在主要运输巷道附近新鲜风流通过处, b 贮气罐与空压机应分别设置在两个室内。 C 碉室应具备围岩稳固、设备运搬方便等条件 4.2.7 安装在井下的空气压缩机应有矿用安全标志;安装在地面空气压缩机应有储气罐(风包)检验 证书、安全阀检定证书、压力表检定证书等相关证件。

《给水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 181:2005》3.1井下较集中的作业点附近和并底车场应设

4.3.2湿式作业用水

15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冶

15.1.1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系统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5.1.2严禁使用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和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15.1.3接入紧急避险碉室内的各种管线应采取密封等防护措施, 15.1.4供水施救时的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5.1.5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并从不同的并筒进入并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 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15.1.6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相关台账及报表,并按规定进行备份和保存,

[15. 2监测监控系统

15.3并下人员定位系统

15.3.1人员定位系统应符合AQ2032的规定:

微晶石墨 GB∕T 3519-199515.3.1人员定位系统应符合AQ2032的规定:

a)定位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经常下井人员总数10%的备用卡: b 每个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工作时不得与识别卡分离; c) 应为外来人员配备了人员定位卡。 15.3.2按规定不设人员定位系统的小型矿山必须建立人员出入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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