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19-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HJ 1119-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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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119-2020
文件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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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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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19-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1119-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简介:

HJ 1119-2020 是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一项标准,全称为《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石墨及相关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行业,规定了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的技术、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信息和要求。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行业涵盖了一系列产品,如石墨烯、金刚石、石墨电极、石墨烯润滑油等。这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可能包括废水(如酸碱废水、含尘废水等)、废气(如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以及固体废物等。HJ 1119-2020规范要求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建立环境管理计划,并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供详细的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数据等信息。

实施这个技术规范有助于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推动其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环境管理水平,防止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质量。同时,对于环保部门来说,也有利于进行有效监管,确保企业的排污行为符合国家环保法规。

HJ 1119-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部分内容预览:

4.4.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GB∕T 18840-2018 沥青防水卷材用胎基4.4.5采样和测定方法

4.4.5.1自动监测

监测按照HJ75、HJ76我

4.4.5.2手工监测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按照GB/T16157、HJ/T397执行。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按照HJ/T55 边大气环境监测点采样方法按照HJ/T194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按照HJ494、HJ495、HJ/T91执行。样品的保存、管理按照HJ493执行。

4.4.5.3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执行,国家和地方 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6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 工况

4.4.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HJ/T373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 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 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4.4.8自行监测信息公

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4.5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4. 5. 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明确环境管理 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非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台账应真实记录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排污单 立可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记录内容格式。其中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 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台账应按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

4. 5.2 记录内容

4. 5. 2. 1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及排污许可 证编号等。

4.5.2.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 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实际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 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4.5.2.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4. 5. 2. 4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1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4.5.2.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儿方面: a)特殊时段 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 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 记录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 和结束当天各进行1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4. 5. 3. 1 基本信息

4.5.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 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生产负荷: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生产单元按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 期进行记录。 原辅料: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燃料:每班记录1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

4.5.3.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b)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

4.5.3.4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4.5.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4.5.4记录存储及保存

a)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 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 b)电子化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

4.6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 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 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4. 6.2报告分类及周期

4. 6. 2. 1报告分类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 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4. 6. 2. 2报告周期

a)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 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b)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 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c)月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 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4. 6. 3 编制流程

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应自觉接受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 接受处罚。 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

.6.4.1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b)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 表格样式见附录D,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944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b)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 表格样式见附录D,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L944

4. 6.4.2季度/月度执行报告

季度/月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 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 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汽轮发电机轴系扭振监测和保护装置技术要求 NB/T42085-2016》4.7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4. 7. 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间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核 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 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核算一般 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等。 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 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用符合监测规

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 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 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排 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 量,且按直接排放核算。 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无法采用实 测法核算的,采用产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排污单位如含有适用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生产设施,废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涉及的各 行业生产设施实际排放量之和。

4. 7. 2 实测法

NB/T 10127-2018标准下载4.7.2.1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废气自动监测实测法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小 量、运行时间核觉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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