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1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HJ 111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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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116-2020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9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资源ID:3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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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16-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111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简介:

《HJ 111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针对中国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的环保法规标准,它旨在规范该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管理。这个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该规范适用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工作,帮助企业了解和遵守国家关于污染物排放的法律法规。

2. 污染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如含有机溶剂、颜料颗粒等)、废气(如VOCs、粉尘等)、固体废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3. 排放限值: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设定具体的排放限值,企业需要确保其生产过程中的排放不超过这些标准。

4. 排污许可申请流程:规定了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现场审核、专家评审、许可证颁发和后续管理等环节。

5.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6. 监测与管理:强调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定期报告排放数据,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

总的来说,HJ 1116-2020 是为了推动涂料、油墨、颜料等制造业的绿色发展,通过规范排放管理,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HJ 111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部分内容预览:

4. 2. 2. 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为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 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 放量,同样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 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李、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排放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 量,以厂界监测点为单位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废气主要排放口应许可排放量,各主要 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为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 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 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许可排放浓度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量依据本标 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从严确定排放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重点管 理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中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 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 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 过程。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4.2.2.2许可排放浓度

排污单位应依据GB14554、GB16297、GB37822、GB37824等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涂 料、油墨、颜料及其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项目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污染 物项目及执行的标准如表13所示DB41/T 1057-2015标准下载,特征污染物根据排污单位原辅材料及产品特征结合适用 的排放标准确定。国家相应行业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污染控制项目与限值从其规定。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表13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浓度一览表

天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天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 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

排污单位应依据GB25463、GB8978、GB31571、GB31573确定涂料、油墨、颜料及 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项目的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 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 告》(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8号)和《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 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0号)中所涉及行政区域的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其要求执行,其他依法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应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项目如表14所示,特征污染物根据产品特征选择确定。 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放口执行相应的许可浓度;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 统时候,应满足纳管标准,或者由排污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 宁相应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或地方发布行业排放标准后,应该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若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 司时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者执行不同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 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表14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浓度一览表

理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的大气污染物

1)年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排污单位某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为各许可排放量的生产单元的主要排放口许可 排放量之和,按照公式(1)计算。

Ep:排污单位某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E:排污单位第i个生产单元许可排放量的排放口某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n:排污单位某项大气污染物的许可总量的排放口数量。 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和产能相乘确定。 具体核算按照式(2)计算:

E,=Q,×S×cg×10

E:排污单位第i个生产单元许可排放量的排放口某种天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S:生产设施及或者排污单位生产某种产品设计产能,t/a。兼顾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 值,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产能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取周期年实际产量平均 值。当实际产量平均值超过产能时,按产能计算。 Qs: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Nm3/t产品。

2)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根据 停产、限产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许可日排放量

表16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基准排气量表

排污单位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按公式(3)计算:

式(3)中:E日许可 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t; 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t;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纳入主要排放口的应该申请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年许 可排放量,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放口应该申请六价铬、总铬、总铅的年许可排放量。具体如 表17所示。 对于位于国家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和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应申请 总磷、总氮年许可排放量。

理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许可总量的水污染物项目

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根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设计产 能进行核算。具体按照公式(4)核算

E: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t/a; Q: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按照表18进行取值。向公共污水处理 系统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如有协商废水排放量,可按照协商排水量(折算为单位产品排水 量)计算,但不应超过表18中的要求。 Cs: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标准,mg/L; S:年产品量,t。排污单位设计产能,兼顾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值,未投运 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产能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取周期年实际产量平均值。当实际 产量平均值超过产能时,按产能计算,单位为t/a。

表18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基准排水量

2)混合排放 排污单位同时生产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产品(行业)的废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5) 计算:

式(5)中: E:某种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 Cs: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标准,mg/L; Si:排污单位i产品产能,t/a;兼顾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值CJ∕T 392-2012 炊用燃气大锅灶,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 的按产能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取周期年实际产量平均值。当实际产量平均值超过 产能时,按产能计算,单位为t/a。 Qs.:i产品废水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表18选取。

4.3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4. 3. 1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 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 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 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该具有时效性,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 能力,并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待相关行业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4.3.2.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企业或生产设施,应根据《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等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合理的污染防治可 行技术。

排污单位应优先采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TB/T 3475.11-2018 机车、动车组用柴油机零部件 第11部分:燃油电喷控制器,尽量减少反应活性强(二甲苯、 甲醛、甲苯、三甲苯、苯乙烯、乙基甲苯等)、阈值低的物质(甲胺类、甲硫醇、甲硫醚 甲二硫、二硫化碳、苯酚、苯乙烯、异丙苯、丙烯酸酯类等)以及有毒、有害原辅材料(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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