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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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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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简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以下简称《规程》)是由水利部办公厅于2018年7月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该规程适用于哪些类型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交通、能源、工业、农业、城乡建设等各类生产建设项目。

2. 验收主体: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可以自主开展验收工作,无需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3. 验收程序:详细规定了从准备验收资料、组织验收会议、形成验收报告到公告验收结果等一整套自主验收的程序。

4. 验收标准: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工程质量、设计执行情况、防治效果等方面设定了验收标准,要求验收结果要与这些标准相符。

5. 信息公开:要求项目法人将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在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6. 监督与管理:虽然由项目法人自主验收,但水行政主管部门仍会进行监督,对验收结果存疑的,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进行验收。

7. 法律责任:如果项目法人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结果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份《规程》的出台,既简化了验收流程,提高了效率,又强化了项目法人的责任意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部分内容预览:

3.3.3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情况

a)评价水土流失是否得到控制,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有效。 b)评价重要防护对象是否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情况。 C)复核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是否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 d)个别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项目特点 及相关标准分析原因,并评价对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影响。 3.3.4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a)复核水土保持设施初步验收、监测、监理等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 真实性。 b)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C)评价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3.4第三方开展评价工作应采用资料查阅、走访、现场核查等方法,其中涉及 重要防护对象的应全部核查。 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4.1工验收应在第三方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 行前完成。 4.2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一般包括现场查看、资料查阅、验收会议等 环节。 4.3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项目法人和水土保持+1+设施验收报告 编制、水保持监测、监理、方案编制、施工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项目法人可根 据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等情况邀请水土保持专家参加验收组。 4.4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 4.5验收组应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图中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水土保持设施 并行香看,有重要防护对象的应重点香看。 4.6验收组应对验收资料进行重点抽查,并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提出 意见。验收组查阅内容参见附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4.7验收会议 a)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等单位汇报相应工作及成果。 b)第三方汇报验收报告编制工作及成果 C)验收组成员质询、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 d)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 e)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不同意见明确记载并签字。 4.8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验收结论应为不通过: a)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b)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补充开展的水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C)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d)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e)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f)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结论为不稳定的。 g)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h)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 题的。 i)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4.9项目法人按规范格式制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附则 5.1重要防护对象是指,级(含)以上弃渣场等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危害及隐患 的工程部位。 5.2第三方是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而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 王能力和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 法人或其他组织。 5.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 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 设单位,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5.4生产建设单位和第三方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 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将其违 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DBJ 15-93-20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程,同时向社会公布。

附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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