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45.2-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 945.2-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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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945.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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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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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45.2-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945.2-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简介:

HJ 945.2-2018 是由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第二部分。这个标准主要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提供技术指导。

1. 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包括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方法、排放标准的分级、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2. 主要内容: -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基于环境质量标准、技术经济条件、行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 - 污染物监测方法:规定了污染物的测定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级:根据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行业特点,将排放标准分为不同的级别。 - 实施与监督:规定了排放标准的实施要求,以及对排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

3. 目的:该标准旨在推动环境保护,减少水体污染,促进工业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同时提升我国的环境管理技术水平。

4. 更新与修订:相较于以往的标准,HJ 945.2-2018 在技术方法、限值设定、分类分级等方面进行了更新和细化,更加注重实际操作性和科学性。

请注意,具体实施和操作应严格依照标准中的详细要求,并结合当地环境和政策进行。如需深入了解,建议查阅完整的标准文本或咨询相关专业机构。

HJ 945.2-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部分内容预览: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 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行业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 考本标准进行。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aterpollutantdischargestandards 为改善环境质量GB∕T 20107-2006 户用及类似用途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污染源直接或间接排入环境水

性规定。 3.2 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sources 排放水污染物的各类行业企业、场所、生产设施、固定设备等,简称固定源。 3.3 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aterpollutantdischargestandardsforindustries 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integratedwaterpollutantdischargestandards 适用于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5 环境水体environmentalwaterbod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海域水体,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水体。 3.6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7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现有排放源existingstationarysources 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固定源。 3.10 新建排放源newstationarysources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坏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源建设项 目。 3.11 水污染物waterpollutants 直接或老间接向环培水体排放

性规定。 3.2 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sources 排放水污染物的各类行业企业、场所、生产设施、固定设备等,简称固定源。 3.3 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aterpollutantdischargestandardsforindustries 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integratedwaterpollutantdischargestandards 适用于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5 环境水体environmentalwaterbod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海域水体,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水体。 3.6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7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现有排放源existingstationarysources 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固定源。 3.10 新建排放源newstationarysources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源建设项 目。 3.11 水污染物waterpollutants 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dischargelimitvaluesofwaterpollutant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 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为严格控制企业的 污染物排放行为而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13 综合毒性wholeeffluenttoxicity 根据水生生物或微生物毒性测试评估表征的水的毒性,即通过淡水、海水和混合区的标准化微生 物、植物、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的测试评估得出的水的急性或慢性毒性。 3.14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排污单位向其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污水类别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 污水,通常包括生产工艺污水、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等。 3.1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6 排放口dischargeoutlet 排污单位将污水排出厂界以外的排水口。

标准应规范法律充许的排放情形,标准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应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国 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是行业环境准入/退出、污 染减排、环境风险防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基本手段,支撑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 保护税、监督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流域/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在国家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相衔接,

4. 2绿色与引领原则

标准应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产业政策、 准入条件等的目标和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引领绿色、低 碳、循环发展。

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识别和筛选行业特征污染物,基于各类特征污染物的污 染防治技术水平、环境质量标准、监测方法和监测水平等,对于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确排放限 值,不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确环境管理要求。

标准制订应客观真实反映排放源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在充分 家有关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行业企业、相关协会、公众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参考发达国 标准控制水平的基础上提出排放控制要求,做到客观、公正。

标准应与其他行业型或综合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衔接,避免交叉重叠,污染物项目和 值应与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适用、配套,满足环境监督管理对标准的要求,做到标准体系严密

4. 6 合理可行性原则

标准制订应充分考虑技术经济因素JG∕T 414-2013 建筑用菱镁装饰板,明确达标技术路线,并进行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经济 析,确保标准技术可达、经济可行

5.1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应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各 阶段工作。 与分析、现场调研与实测、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标准技术内容确定及标准相关材料编写等,技 术路线见图1

6.1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

6.1.1分析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以及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监督执法等环境 管理要求,明确国家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需求。 6.1.2结合环境管理需求分析结果,对已完成实施评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入分析评估结论,提 出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对尚未开展实施评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 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分析研究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排放控制要求、监 测要求等,明确标准制修订的重点。

6.2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6.2.1收集最新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等政策文件,分析行业发展方 向、对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等。 6.2.2调查行业生产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全国相关排放源数量、区域分布、规模、生产工艺类型、 生产装置数量、近年来的产品产量、产值及占全国总产值的比例、世界主要生产国家的情况,以及清 洁生产工艺应用情况、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行业发展历史等,分析行业生产特点、未来主流生产工艺 及发展趋势

图1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路线

6.2.3调查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控制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原辅材料类型与化学成分、生产工 艺过程、污染物种类、产污节点与产污水平,以及各类排放控制技术与排放水平、投资成本与运维成 本及其占比情况、环境管理措施等。分析未来排放控制技术发展趋势。 6.2.4收集排放监测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在线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建设项目工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包括污染物的瞬时、小时和日平均排放浓度、排水量,以及企业设计产能、 实际产能、生产负荷等。分析各类生产工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达标比例、排放特征。 6.2.5收集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资料,主要包括:我国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美国、欧盟、日 本、德国、世界银行等主要国家、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排放控制法规、标准、指南。分析我国现行 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合理性,以及排放控制要求在国际上的水平。

6.3.1根据现有生产工艺类型、原料种类、产品、规模、污染防治技术、排放控制水平及在全国的分 布情况等因素,划分排放源类型分离式单向行驶两车道隧道(计算书、图纸),筛选出具有全国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对已掌握的拟调研企 业生产和排放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调研内容。 6.3.2对选定的代表性企业开展深入的现场调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原料及成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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